上海财经大学关于本科生转专业的暂行办法
大学在校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在校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为更好地满足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和专业特长需求,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1.学生自愿原则。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2.双向选择原则。
学生提出申请,各学院根据专业实际情况确定接收其他专业转入学生。
3.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 健全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
二、申请对象在籍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习年限未超过3年者。
三、限制条件1.艺术、体育特殊类型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出艺术、体育类专业。
2.申请转入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学生,应通过艺体类专业水平考核。
3.申请转入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应参加相应外语测试。
4.申请转入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的学生,应参加相应美术测试。
5.申请转入专业学生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关于转入专业的体检要求。
6.在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含委托培养、单独招生或学校招生章程已明确约定)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四、工作程序本科生转专业在每学年集中开展一次,主要工作环节包括:1.各学院根据教学资源及专业发展阶段等情况,确定当年各专业年级转入学生计划。
2.转入学生计划经学校审核后,在各学院网站公告。
3.各学院分别制定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并公布实施,明确对拟转入专业学生已学课程的认定细则和后续课程要求。
4.学生填报转专业申请表(见附件),经在读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核实登记,连同已学习课程成绩单,递交到转入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
5.各学院开展转入学生考核工作,学院认定拟转入学生已学习课程,公示拟转入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以公文方式报教务处。
6.教务处审批转专业学生名单。
五、学籍管理.已批准的转专业学生应完成本学期已选课程的修读和考核。
1.已批准的转专业学生按教务处通知到新专业报到,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下学期新专业的课程选课。
上海财经大学学位工作细则

上海财经大学学位工作细则(2008年1月8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促进学科的健康发展,保障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学科门类授予。
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学位的学术要求第三条学士学位的学术要求,根据《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5月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硕士学位申请人应修满我校相应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已很好地掌握本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研究工作的能力或从事实际工作的专门技术水平。
第五条博士学位申请人应修满我校相应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已熟练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学术或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
第六条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答辩以前,必须通过我校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学位课程考试以及格为通过。
第七条申请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科目包括:(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一门;(2)基础理论和专业课一般四至六门,其中学科主干课二至三门,专业主干课二至三门;(3)外国语一门。
第八条申请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科目包括:(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一门;(2)第一外国语;(3)专业课一般为两门;(4)学科综合考试。
第九条博士学位申请人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后,须参加学科综合考试。
学科综合考试,由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三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主持。
具体考试范围,由考核小组提出。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可以参加考核小组,但不担任组长。
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1.坚持公正、公开和集体决议,维护教育公平;2.体现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3.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4.注重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人才培养能力相匹配,确保学校整体人才培养质量;5.依据申请学生学业情况、综合素质情况等因素,接收专业择优接受学生转专业申请;6.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二、适用范围、条件及方式(一)申请转专业的范围和条件凡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均可以申请转专业。
(二)转专业的方式转专业分为集中转专业和即时转专业两种方式。
凡有特殊专长、或因疾病、或参军入伍复学者,可在学籍注册四学期内申请即时转专业。
其它情况均在一年级下学期集中进行。
(三)不可转专业的情形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可申请转专业:1.教育部、XX省教育厅明确规定不得转专业者;2.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者;3.学籍注册时间超过四学期者;4.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者;5.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治安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6.低批次录取专业学生申请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者;7.专升本、中职本学生。
三、转专业工作程序(一)集中申请转专业1.各学院根据各专业办学条件,于春季学期确定当年各专业可接收集中申请转专业人数,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由各学院发布接收名额和要求,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2.申请者根据各专业招生情况和本人志愿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者所在学院审核。
所在学院接受申请后,出具学院意见(包括对申请内容的审查情况、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等)。
4.教务处汇总相关材料,网上公布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
5.组织考核。
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需参加申请专业组织的考核,各学院需组成本科生转专业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综合能力考核。
申请者第一学期必修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转换为百分制成绩)占比70%,综合能力考核成绩占比30%,择优确定拟录取的转专业学生名单。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校外学习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管理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校外学习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管理办法大学之间的学生交流对大学学术发展及学生成长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本科生校外学习的管理,规范本科生校外学习课程获得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学生参加校外学习活动需遵守《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二)校外学习接收学校或学科(专业)学术声誉、学术地位符合我校要求,接受学校课程符合我校各院系教学计划对学生培养要求。
二、项目范围(一)校际层面交流项目、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或教务处备案的院系层面学生交流项目。
(二)经院系批准,学生本人联系赴校外参加的学生交流项目,仅限暑期学校或寒假学校。
院系可参考国际处发布的合作学校一览,制定本院系校外学生交流项目目录。
三、认定要求(一)学生在校外所学课程应与其本人培养计划中所规定课程相同或相近,由学生所在院系按同类课程认定。
(二)学生应根据接受学校课程设置并结合本人培养计划,填写《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申请校外学习课程审批表》(表一),经学生所在院系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并备案。
未经所在院系批准的课程不列入认定范围。
(三)学生在接受学校修读课程成绩转为我校成绩时,登记相应成绩和学分数,计入平均绩点。
四、认定程序(一)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向所在院系提出课程学分转换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接受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
(二)学生填写《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校外学习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表》(表二)交给教学院长审查、签字。
(三)院系教学秘书根据教学院长审批意见调整学生培养方案,根据成绩转换对应关系完成成绩转换,并录入学生成绩。
成绩转换对应关系见附件一。
(四)并将《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校外学习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交教务处备案。
(五)教务处根据院系意见确认学生课程成绩信息。
(六)申请及处理时间。
每学期学生申请成绩转换的最后时间是学生修读校外课程后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逾期不予办理。
转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确保各专业的良性发展和教学秩序的稳定,学校对转专业的年级和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原则上只允许一年级结束时转一次专业。
第三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的优秀学生可在第二学期结束,第三学期开学时申请转专业。
教务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公布各专业可接受转入学生人数。
学校受理时间为第三学期开学第一周,第三周公示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四条文史、理工、体育、艺术等不同门类的学生不能跨类别转专业,学制不同的专业不能互转;上年度没有招生的专业不得接收学生转入。
第五条艺术类学生不能转入其他专业,艺术类各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第六条国防生转专业,按教育部及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所有相关的管理人员、教师、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
二、转专业资格凡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品质优良,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团结同学,无违纪行为;2、学习成绩优秀,已取得所开课程的全部必修课学分,第一学年课程考试每学期平均成绩在85(含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且第一学年必修课考试成绩在年级同专业排名前5%,按以下规定执行;(1)成绩在年级同专业排名前2%,可在全校(或学院)同门类申请转专业。
(2)随后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专业前3%,可申请在学院内转专业。
3、当年高考未满足本人任何志愿的学生,可申请在学院内转专业,按第一学年本专业平均成绩排序确定,但人数不得超过本年级同专业人数的2%(外语学院、文传学院、政治学院可以互相调整);4、对于高分专业申请转入低分专业的学生(以当年陕西省各专业招生录取分数为依据)可在本学院内转专业,按第一学年本专业平均成绩排序确定,但人数不得超过本年级同专业人数的2%(外语学院、人文学院可以互相调整);5、如果申请转入某专业的学生人数超过该专业已有人数的5%,则同时根据申请转入该专业的学生的高考成绩与生源地当年录取线的差值排名确定;6、对申请转入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7、在读一年级统招本科生;8、身体健康、体检无专业受限情况;9、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依照相关要求提出转专业申请;10、对申请转入专业的课程安排、奖学金、就业等情况有明确认识,并完全接受;11、高分专业转入低分专业的申请者,由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复核,学校主管领导签批。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5月修订)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5月修订)第一章总则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速完善学分制管理模式下的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25日发布)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虽经请假而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处。
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复查。
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户籍也随之转回)。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入学资格的保留或取消,由校招生办公室会同有关院系、校医院研究后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批准。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缴纳学费、报到、注册。
未经注册者,不能取得新学期学籍。
各院系须在学校规定的学生注册时间,及时将报到注册、请假、迟到、旷课等学生人数及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上海财经大学文件

上海财经大学文件上财教﹝2017﹞46号《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完善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上海财经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留学生本科生的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留学生因服兵役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发给学生证;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应回家治疗。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XXXX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以学生成长为中心”的育人理念,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潜质潜能,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规范和完善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XX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交流学生除外)。
第三条教务处主管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要求第四条转专业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尊重学生专业兴趣原则;(S)学生自愿申请原则;(四)同等条件下择优选拔原则。
第五条学生转专业分三次进行,第一次在新生报到后进行,第二次在一年级结束时进行,第三次在二年级结束时进行。
第六条各专业转出、转入学生总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本班级人数的10%o第七条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如确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所在学院和接收学院同意,方可再给一次转专业机会。
(一)在学习过程中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二)学校因专业停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S)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但艺术类专业学生须在同类艺术专业之间申请转专业;(四)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且难以完成学业者,由所在学院和转入学院综合评估,教务处审核后同意者。
第八条学生(不包括新生)在同一门类下的各专业间转专业时,可编入同一年级学习,跨门类转专业一般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九条申请转专业的新生,高考成绩不得低于学校在生源省(市、自治区)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及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条面试和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公安、司法类专业新生,根据本人意愿和其他专业转入要求,由学校调配到其他专业;符合面试和体能测评要求且志愿学习公安、司法类专业的学生(女生应执行15%的规定),允许转入公安、司法类相关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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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关于本科生自主选择专业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学校允许学业成绩突出、确有专长的学生自主选择专业。
学校鼓励学生转入基础学科专业、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
第二条自主选择专业是我校面向各专业一年级本科生进入二年级学习时实施的一项举措,在学生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过考核,统一办理学生转换专业事宜。
目的在于扩大学生选择专业的自主性,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潜力,实现学生的学习能力与专业兴趣的相互协调。
第三条转出转入专业实行双向选择,由转入专业所在院(系)择优录取。
第四条自主选择专业在一年级第二学期末实施。
获准转入新专业的学生进入转入专业的二年级插班学习。
学生在原专业完成一年级教学计划一般等同于完成转入专业的一年级教学计划,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自主选择专业:
1.申请人成绩积点一般应达到3.4以上(含3.4),根据情况,每年对成绩积点要求将会
有所调整;
2.确有专长,转入新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3.因疾病或生理缺陷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须转入其它专业学习者,参照《上海财经大学
本科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自主选择专业:
1.入学后违纪受到处分的;
2.定向生、委培生;
3.应作退学处理的;
4.必修课程不及格或高等数学、英语成绩平均低于80分的;
5.经学校审核确认其他不适合自主选择专业的。
第七条自主选择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在同有关院(系)协商的基础上,教务处根据相关专业插班容量和全校总体情况控制
比例,拟定自主选择的专业目录与名额,经学校批准后,由教务处提前向学生公布;
2.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填写《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自主选择专业申请表》,经申请学生所在
院(系)审批后连同本人成绩单及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后送达相关转入院(系);
3.转入院(系)组织专门考核小组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后,确定转入人选,并
张榜公示;
4.教务处收到转出、转入院(系)均同意自主选择专业的学生申请及相关材料后予以初
审,报学校批准后,办理转换专业手续。
第八条学生自主选择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毕业。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4年3月制订;2007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