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审查概念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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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的标准与方法 以美国行政法为视角

司法审查的标准与方法  以美国行政法为视角
司法审查的标准与方法 以美国行 政法为视角
01 引言
目录
02 主体部分
03
一、司法审查的基本 概念
04 二、司法审查的标准
05 三、具体案例分析
06 参考内容
引言
美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源远流长,经历了多个历史阶段。随着时间的推移, 美国的行政法体系逐渐完善,成为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行政法之一。本次演示将 从美国行政法的视角,探讨司法审查的标准与方法。
2、宪法至上原则
宪法至上原则是指宪法是美国政府的最高法律,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宪 法规定。在司法审查中,法院需要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是否 存在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
3、合理怀疑原则
合理怀疑原则是指在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时,法院应当保持合理的怀疑态度, 对行政机关的证据和事实进行严格的审查。在司法审查中,法院需要仔细审查行 政机关的证据和事实,判断其是否充分、合理。
2、宪法至上原则:在符合三权分立原则的前提下,法院接下来对该法规是 否符合宪法进行了审查。在此过程中,法院对法规的内容和目的进行了全面的评 估,并对照宪法相关条款进行了比对。经过审查,法院认为该法规并未违反宪法 规定。
3、合理怀疑原则:在确认法规符合宪法规定后,法院运用合理怀疑原则对 该法规的证据和事实进行了严格审查。具体来说,法院对法规的制定过程、实施 细节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了解,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和审查。经过审查, 法院认为该法规的制定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事实支持。
4、程序正义原则:最后,法院对该法规制定过程中是否遵循了正当法律程 序进行了审查。在本案中,法院仔细审查了立法机关在制定法规过程中是否遵循 了法定程序、是否保障了相关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经过审查,法院认为该法规的 制定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

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

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此项研究,其最原始的出发点依旧是为更好地实现对行政权的规范和控制。

现代社会,每个公民从出生到死亡的任何阶段都活跃着行政权的身影,同时行政权主导着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

可以说,人们的生活离不开政府行为的运作。

但在新时期,行政权的运作又出现了新特点,行政权在责任机制高压下,选择进入了“不作为”的应对模式中。

无论面对的是老问题还是新情况,都不得不让我们反思如何才能更加高效地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和保障好公民的合法权益。

伴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通过和实施,结合司法实务,我们将从理论上对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标准予以再明确,以适应当前的法治需要。

一、概念明晰首先,程序与行政程序。

在现代汉语的一般语境中,程序是指“按时间先后或一次安排的工作步骤”,在这里是指法律意义上的程序,意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

而行政程序是一个行政法上所构建的概念,指行政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切程序。

其次,合法行政程序与正当行政程序。

合法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为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循实定法上的法定程序,否则即构成程序违法。

合法行政程序实现了形式上的程序正义,而我们内心所孜孜追求的应该是可以为我们带来实质正义的正当行政程序。

正当行政程序内涵主要指其综合行政行为的过程和实体结果的真,它不仅可以保证程序的独立价值,且同时兼顾了实体结果的真,实现最终意义上的正义。

再次,司法审查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众所周知,司法权与行政权基于议行合一的原则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均具有相应地的自由裁量权。

就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言,我们传统的通说上认为,行政行为往往具有专业性、技术性,这是司法权不能也不可能干预和审查的。

因此,司法权仅能够针对行政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存在一个认识误区:前者所说的司法权不能干预行政权是基于实体上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言的,而行政权的自由裁量,不仅包括实体上的自由裁量权,还包括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权,这两方面均可影响行政行为结果的正义性,而司法权实然不能实现对行政行为实体自由裁量权的干预,但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权,因其所体现的规范内容相对单一,技术难度没有实体裁量那么复杂,是可以纳入审查范围的。

论体育仲裁接受司法审查的正当性

论体育仲裁接受司法审查的正当性

论体育仲裁接受司法审查的正当性一、体育仲裁接受司法审查的含义与形式(一)司法审查的用语选择与“司法审查”相近的概念包括司法监督、司法介入、司法干预、法院监督、法院协助等等。

尽管这些用语所表达的含义与具体的适用范围并不一致,但其核心内容都反映了国家司法权对仲裁的监督。

司法权具有被动性的特征,实行不告不理。

“从性质上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

要想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

”①比较而言,司法审查这一用语就反映了司法的中立性、被动性的特征。

因此笔者倾向使用“司法审查”这一用语,认为它最能符合司法权居中判断、审慎查明的特征。

(二)体育仲裁的司法审查在上述列举的用语中,司法审查与司法监督是更为相近的概念,司法监督的含义更广,表明了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施以审查的方式来达到支持其发展、进而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的目的②。

即,法院对体育仲裁不仅有“审查和控制”的作用,还有“支持和协助”的功能。

本文采用“司法审查”的表述,认为体育仲裁的司法审查指的是法院对于体育仲裁裁决的合法性进行的审查,对于合法的仲裁裁决和仲裁予以支持,如果不合法,其不予支持。

相比而言,司法审查是一个客观的、中立性的概念,而且其含义比司法监督要小一些。

通过后文对体育仲裁司法审查的论述,我们也会发现从文义上,“司法审查”这一用语并不包含对体育仲裁“协助和发展”的作用,但是在体育仲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实际上确实起到了这种作用。

后文将对此进行详细的说明。

(三)体育仲裁司法审查的类型体育仲裁的司法审查实为一国法院对体育仲裁裁决的监督。

体育仲裁司法审查的类型指的是法院对于体育仲裁裁决所涉及的事项和问题,在司法审查后所采取的具体做法。

在传统的民商事仲裁中,法院在司法审查之后一般会作出如下几种的裁定:1、关于保全的裁定;2、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3、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4、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③。

但是结合体育仲裁的特殊性,体育仲裁的司法审查基本上为前述第三种类型,即撤销体育仲裁裁决,因为目前大多数体育仲裁案件针对都是对运动员的处罚、对运动员所获利益的剥夺所提起的。

试论司法审查制度(上)

试论司法审查制度(上)

试论司法审查制度(上)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是现代主张法治的国家所普遍采纳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在法治社会司法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的重要措施,它对于保障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充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我国即将加入WTO,而世贸组织的有关文件中也提到了司法审查原则,因此我们也存在一个是否采纳司法审查制度,从而与世界接轨的问题。

鉴于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性,本文拟对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司法审查的概念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宣告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无效及对其他违法活动通过司法裁判予以纠正,从而切实维护宪法的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迄今为止有关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依据仍然存在着争论,但全世界已有70多个国家建立了这一制度[1].当然,各国因为宪政体制、历史和文化传统、社会经济情况等的差异而导致了其采取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形式、内容、审查对象及作用范围等方面仍不完全相同。

由于司法审查制度的采用广泛地影响着社会政治生活各个领域,因此它事实上已不是一项单纯司法制度,而属于整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的范畴。

(一)司法审查与与违宪审查,所谓违宪审查,是指有权审查违宪的国家机构对任何违反宪法的立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团体所实施的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的审查。

我国不少学者认为,司法审查实际上就是指违宪审查[2],这一观点有一定的道理,因为,从司法审查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来看,确实是由司法机关要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宣告违宪的立法无效或对受害人提供救济,然而,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从广义上说,司法审查包括了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所从事的各种行政行为等的审查。

也就是说,司法审查包括了违宪审查。

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生(Marbury V. Madison)一案中发展起来的现代司法审查制度,以违宪审查作为其重要的标志和特征。

法律概念司法审查强度

法律概念司法审查强度

司法审查可以纠正立法的错误和缺陷,确保法律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02
司法审查强度对行政的影响
司法审查可以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
03
立法、行政与司法审查的互动关系
司法审查是立法和行政的重要保障,而立法和行政的完善和发展也会促
进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04
司法审查强度的优缺点
强司法审查的优缺点
优点
确保法律执行的公正性和一致性:强司法审查能够确保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和执行保 持一致,避免因个人主观因素导致的偏差。
保护公民权利:强司法审查有助于防止立法机关滥用权力,保护公民免受不公正的 法律限制和侵犯。
强司法审查的优缺点
• 促进法律发展:强司法审查鼓励法官在解释和执 行法律时进行创新和探索,推动法律不断完善和 发展。
同一国家不同时期司法审查强度的比较
20世纪初
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强化了 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扩大了司法 审查的范围和力度。
20世纪后期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制度的演变,美 国最高法院逐渐放宽了对行政行为的 司法审查,强调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 权。
司法审查强度与立法、行政的关系
01
司法审查强度对立法的影响
如何选择合适的司法审查强度
01
02
03
依据宪法和法律
法官在选择司法审查强度 时应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 ,确保审查行为合法。
考虑社会背景
法官需考虑社会背景和时 代发展,灵活调整司法审 查强度,以适应社会变化 。
平衡各方利益
在审查过程中,法官应平 衡各方利益,确保法律原 则得到有效实施。
司法审查强度的发展趋势
司法审查的依据

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

对重复处理行为不能提起诉讼,主要是基于以下 考虑:
一、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没有形成 新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如果对此可以提起诉讼,这也就意味着相对人在任 何时候都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重新将行政行为提交行政 机关或法院进行重新审查;实际是取消了复议和诉讼时 效的规定。 三、如果对此可以提起诉讼,不仅不利于行政法律关系 的稳定。
(二)委托代理人 是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代为 进行诉讼行为的人 。其代理权是基于委托人 的授权。 代理权仅限于依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 所确定的授权范围。 (三)指定代理人
第六节 司法审查的标准
司法审查只有合法性一个标准,只有在 极个别情形下才考虑合理性因素。 一、合法性 (一)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是否越权 二、合理性 是否滥用职权、是否显失公正
第四节 司法审查的主体及其管辖 一、审查主体——法院 具体审判组织: 1、行政审判庭 2、合议庭 3、审委会
二、司法审查的管辖
1、概念 指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 2、种类 (1)依据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纵横管辖关 系不同,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2) 依据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分为法定管辖 和裁定管辖。 (3)依据裁定方式不同,分为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和转移管辖。
3、移转管辖 (1)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下级法院的一审案 件 (2)上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交给 下级法院审判 (3)下级法院将属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报 请上级审判
第五节 司法审查参加人
一、参加人、当事人的概念、范围 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 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原、被告 二、原告 (一)原告资格及其转移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的具体内容? 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的具体内容?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 (二)类别 :八类

浅析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

浅析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

浅析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行政程序正当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并符合正常的程序要求,否则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将被视为违法、无效甚至违反公正原则。

在现代社会,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律保障机制,既是对行政权力的一种制约与监督,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内在要求。

一、行政程序正当性的概念行政程序正当性,指的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遵守的行政程序规范和程序要求。

具体而言,包括:实施前的程序要求、合法性要求、合理性要求、公正性原则、透明度原则等行政程序规范。

行政程序正当性是行政法领域的一个基本概念,是行政法规范的中心思想之一,也是行政法治化进程中不可忽视的一种法律保障机制。

二、行政程序正当性的监督与审查机制为了确保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审查机制。

在我国,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审查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1.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度行政机关内部审查制度是最基本的行政程序审查机制,主要通过行政机关自身审查体系、内部投诉处理机制等进行监管和调节,监督行政机关人员廉政行为、工作程序的合法性、行政决策的正当性等。

2. 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对有异议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处理,以调解、改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保护公民在行政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程序具有程序保障、快捷简便、公正公平等优点,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重要保障。

3. 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当进行争议解决的一种法律手段。

行政诉讼制度对于监督行政行为的正当性、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法制建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行政程序正当性保障机制中不可替代的一环。

三、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种方式。

我国对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审查采取了多种形式和关注角度,并在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程序透明度、程序便利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查。

论中国司法审查的空间

论中国司法审查的空间
维普资讯
20 0 6年 9月
河南社会科学
HENAN S0CI AL SCI ENCES
Se . 2 06 p ,0
第 l 4卷
第 5 期
Vo .4 No5 1 . 1
论 中国司法 审查 的 空 间
胡锦 光 ( 中国人 民大学 法学院 , 北京 10 7 0 82)
以称 之 为 司法 审 查 。
在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典型代表 的法国最为明显 。19 70年 8月
1 日至 2 6 4日国 民议 会 经 过 辩 论 作 出的 一 项 决 议 规 定 : 法 院 “
作者简介 : 胡锦光 ( 9 16

) 男, , 安徽黄 山人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 博士 生导师。
7 2・
接受的概念和学术术语 。 在我国的语境中和政治体制下 , 并不
存 在 司法 审 查 这 一 学术 概 念 , 一 概 念 显 然是 “ 这 舶来 品 ” 。 ① 关
法审查权 ,它们根据普通法的一般原则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审 查; 后者是指普通法院不是根据普通法 , 而是依据特别司法审查 法, 17 年行政决定 ( 即 97 司法审查 ) , 法 对政府行政行为所作的 审查1 还有学者认为 , 2 1 。 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
的补救的法律制度。 并认 为 ,9 8年 4月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 19
和国行政诉讼法 》( 以下简称 《 行政诉讼 法 》) 建立了我国系 统、 完整 的司法审查 制度1 4 1 。 有学者认为 , 我国的司法审查可以表述为 : 民法院依法 人

何 谓 司 法 审查
关于 “ 司法审查 ” 这一概念 , 西方学者 已作过 比较多 的论 述, 尤其 以美国学者 的论述居多。如美 国学者盖尔霍恩 ・ 利文 认 为 : 法院对机关 行动或不行动 的审查 构成对行政 行为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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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的司法审查制度源自英美法系。对 法律的合宪性司法审查则起源于美国。
三、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及其 前瞻
我国的司法审查具有三大特色: (1)在制度上接近北欧模式。我国的司 法审查不是由专门法院执掌(大陆模 式),也不是由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的普 通法院执掌(英美模式),而是由普通 法院内设立的行政法庭主其事,有专门 的行政诉讼程序,此制类似北欧国家的 体制。
一、司法审查概念与意义
现今的违宪审查制度包括两种。 一是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这是英美法 系国家及其他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的司法 审查形式; 二是专门法院的司法审查:即以宪法法 院审查违宪案件,以行政法院审查行政 案件,这是欧洲大陆上许多国家的做法。

一、司法审查概念与意义
二、司法审查的起源及其意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下建立规范审 查制度
一、 复习思考题

(一)违法与违宪有哪些区别? (二)试述我国法律监督体制的主要内容及其存 在的主要问题。 (三)什么是司法审查制度?它对法治国家建设 有何重要意义? (四)如何看待司法审查(特别是司法违宪审查) 的民主正当性问题?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 司法审查制度是否冲突?

我国的司法审查具有三大特色:

(2)审查范围较小。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范 围远较其他国家为小,尤其是根本没有作为司 法审查主干的违宪审查。就对行政的审查而言, 范围也是很小的,只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 审查而无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就具体 行政行为而言,也只限于“侵犯其合法权益”, 而没有为保障一般社会利益的“客观诉讼”; 再就“侵犯其权益”而言,又限于该法第11条 列举,且于列举范围再以12条予以排斥,该条 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 免等决定”排除在诉讼以外,又将“法律规定 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排除。
第八章 法律监督
第一节 法的违犯 一、违法的概念 违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违法 包括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在内的一切违 法;狭义的违法仅指除了犯罪以外的一 般违法,法理学上讨论的违法概念是广 义的。

违法的构成要件
第一,必须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 和不作为)。 第二,违法必须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 系的行为。 第三,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过错,即行为人必 须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第四,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 人,即只有具备法定责任能力的人,才是违法 的适格主体。
二、法律监督的构成
1、法律监督的主体。 2、法律监督的对象。 3、法律监督的内容。

三、法律监督制度发展前瞻
我国目前法律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 分权制度不完善; 法律化程度低; 监督以非诉形式为主。

第四节 司法审查
一、司法审查概念与意义 司法审查( Judicial Review)是司法机关(这 里仅指法院)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为是 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所作的审查,是审判权的体 现。 司法审查包括合宪性审查( Judicial review of constitutionality) 和 合 法 性 审 查 ( Judici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两种。
(1)维护人民主权的需要。 (2)法官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这应当理解为是人 民代表代表人民选举,而不是人民代表为自己选举。 (3)法院对人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 查,并不是对人大与政府权力的不尊重,从长远来看, 恰恰是对人大和政府权威的维护。 (4)由制定法律的机关或非法院的其他机关(例如上 级行政机关)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如法院审查科学合理与 经济。 5)从实践的观点来看,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在建设法治 国家的同时建立了规范审查制,并没有丧失人民主权, 相反,人民主权的体现比以前要好得多。
我国的司法审查具有三大特色:

(3)司法审查的权能不足。这表现在司 法独立的保障不够,主审司法机关没有 法律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权在某些方面还要受行政机关约束,司 法审查的大量依据是行政法规和行政规 章,且行政法规规章的解释权在行政机 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下建立规范审 查制度 Nhomakorabea

二、违法的种类
1、刑事违法。 2、民事违法。 3、行政违法。 4、违宪。

三、违法的原因
1、违法的外部原因。 2、违法的内部原因。

第二节 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与分类 广义的法律监督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 公民对各种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 狭义的法律监督指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依 法对国家机关活动的合法性所作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监督可分为:国家监督(立法监督、行政 监督和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内部监督和外 部监督;横向监督和纵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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