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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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证与律师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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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证员办理某些公证时,必须深入实际,调 查研究。
(三)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原则
1 自愿公证:凡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公证 的事项都不得强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申请办理公证事务。
2 法定公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 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四)公证员亲自公证原则
3、有权任命公证员的机关是( )。 A. 司法部
B.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 政部门
C. 州、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D. 县、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门
五、公证员职务的免除 1)丧失中国国籍。
2 年满65周岁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 务。
3 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 4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思考:谁有权免去公证员的职务?
3、公证的证明对象 1 法律行为,如委托、赠与、遗嘱、合同
2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出生、死亡、无刑 事犯罪记录、婚姻状况等
3 文书,如债权文书、公司章程、商标文书 、专利文书
4、公证的目的:对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 性予以证明;
5、公证的主体:公证机构 6、公证的提起:当事人的申请
第二节 公证的基本原则
一、公证基本原则的概念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 意义:充分体现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任务、
职能和活动的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 员实施公正行为的法律准绳
二、公证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遵守法律原则,又称合法原则
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 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律师公证制度

律师公证制度

律师与公证制度名词解释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展证明的活动。

公证法:是进展公证活动所适用的各种法律规的总称,即有实体法的容,也有程序法的容。

公证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具有公证员资格及公证执业证,被公证处聘任,在公证处专门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法律专业人员。

公证处:是法律效劳机构,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同时又有其行业管理。

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回避:是指某个或者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与自己和亲属有厉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公证管辖:是指公证机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公证的地域管辖:是按照一定的地域划分公证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权限,即各公证处在以地域为标准划分公证事务的权限上的分工。

协商管辖:是指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项的假设干当事人,在两个以上公证处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可协商议定由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或者假设干当事人协商不成时,享有管辖的各个公证处之间互相协商议定,由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该公证处应此而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某一公证事项由某一公证处管辖。

确定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直辖市、省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限划分。

特定管辖:是指依照国际管理和国际条约、双边协议以及国法律规定,对特定地域或特殊情况下的公证事项,由公证处以外的特定机关、组织或公民代行使国家公证权,代行使公证职能的管辖。

公证程序: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公证行为、办理公证事项时必须遵守的步骤。

公证申请:是指申请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事项的行为。

公证受理:是指公证处承受申请人的公证事项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

公证审查:是对神情公正的当事人的资格,神情公正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实过程。

律师公证制度

律师公证制度

律师公证制度名词解释1.公职律师:是有公职的为国家公共权力机关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2.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同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

3.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是律师进行自我管理的行业组织。

4.出征:是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出征条件的公证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制作,发送公证书的活动。

5.终止公正: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事项不能继续办理,或者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作出的停止公证程序的决定。

6.公证期限: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和处理某些公证事务的法定时间限制。

7.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在诉讼活动外,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事先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绘素等方式进行保全的活动。

8.公正调解: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依照法律和事实,对当事人的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劝导协调,促使当事人之间和解,消除纠纷的活动。

9.公证争议: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而与公证机构就错误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和公证赔偿数额所发生的争议。

10.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一名律师开办的律师事务所。

简述一.律师的主要权利:1.律师的调查取证权2.阅卷的权利3.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4.律师的有限豁免权5.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6.其他权利a对公,检,法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b得到人民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c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d代行上诉的权利e获取本案诉讼文本副本的权利二.律师调查权的主要规定:1.新修定的《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2.第6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律师公证制度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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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法条链接:公证法律事务
•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 (二)提存; •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
产、物品、文书; •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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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话说回来,所谓公证,顶多就是见证一 下女子求证处女的过程有其事而已,在其公 证书上大概会作如是描述:某某医生或医院 某时某日出具处女膜完整的医疗证明,本公 证处见证此事。然而,这样的公证其实无助 于女子求助公证的初衷。何况,在这造假泛 滥的年头,处女膜也有可能是人造的。一旦 那些“贞洁癖”者钻牛角尖地怀疑,那么, 这清白公证可能就是“做了白做”,不如不 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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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类公证业务
• (一)继承、收养公证实务 • (二)企业管理公证实务 • (三)担保公证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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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收养公证实务
• 公民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为取得死者遗留的财产,可到公证处
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权公证由继承人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
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权公证,则由不动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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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公证主要业务
• 公证工作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 进交易安全、民商事往来和社会稳定 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新型公证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 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 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00259_自考_公证与律师制度_律师识记领会

00259_自考_公证与律师制度_律师识记领会

00259_自考_公证与律师制度_律师识记领会律师制度是指各国立法机关通过法律对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资格条件、执业范围、行业规范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公证制度是指国家授权的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事实及文书证明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并加盖公证章的制度。

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作为法律服务领域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法治、保护公民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律师的识记是指律师在学习和实践过程中对法律知识的记忆和掌握。

律师需要掌握法律法规、判例和司法解释等方面的知识,并能够将其运用到实际案件中去。

律师的识记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律师需要识记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律师进行法律服务的基本依据,律师应该熟悉并记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在实践中能够准确地应用。

例如,律师要了解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便能够为当事人提供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辩护。

其次,律师需要识记判例和司法解释。

判例是指法院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形成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判决结果,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的文件。

律师需要学习和掌握相关的判例和司法解释,以便能够了解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和法律适用原则。

再次,律师还需要识记相关的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

律师行业有其自身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律师需要了解并记忆相关的规范,以便在实践中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证自己的执业行为合法合规。

律师的领会是指律师对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律师不仅要掌握各种法律知识,还需要能够将其应用于实际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首先,律师需要领会法律条文的含义和精神。

法律条文是法律服务的基本依据,律师需要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并能够把握其中的法律原则和逻辑关系。

其次,律师需要领会法律制度和法律适用的具体操作。

法律制度是指法律条文的有机组合和统一体系,律师需要领会各项法律制度的设计意图和运行机制,以便能够在实践中正确应用。

再次,律师还需要领会法院判决和裁定的理由和依据。

公证与律师制度

公证与律师制度

公证法:国家立法机关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证律师制度:规范公证证明活动以及进行公证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以及其他公证参与人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指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体现了公证活动的性质、任务、职能和活动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公证行为的法律准绳。

合法原则,是指公证机构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形式、内容、取得方式及公证程序,都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公共利益。

回避原则,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不能办理与本人、配偶及他们的近亲属有厉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不公证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保密原则,公证机构机器公证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处的委托、邀请或因植物需要而接触公证证明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泄露,负有保密义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协会,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职业活动进行监督。

公证书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书。

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活动结果,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证据效力,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能够直接证明公证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真实的、合法的效力。

公证职业区域,是指各公证机构之间在不同的区域内办理公证业务的分工和权限。

公证,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行使证明权的活动,具有社会公信力,因此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应当保证公证对象的真实、合法。

公证法律责任,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违反与公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违反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给公证当事人及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证与律师制度

公证与律师制度

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第一节律师的概念、法律关系和特征第二节公证制度与相关法律的关系第三节公证机构的任务第四节我国公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第一节律师的概念、法律关系和特征一、公证制度的概念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

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规程和准则。

二、公证的法律关系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公证法律关系的要素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分为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具体说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公证机构和当事人所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是依法进行的,同时又是对等的、一致的、相辅相成的;双方既享受权利,又必须承担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三、公证的特征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

(一)公证与认证的关系公证与认证既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又有密切联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

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两者行为的主体不同,两者的作用不同,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三)公证与签证的区别签证是指一国国内或者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国境(包括国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护照、过境通知书、边境公务通知证等)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者过境的一种活动。

律师与公证制度

律师与公证制度

1.论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该遵守的法律要求。

律师执业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它是由我国律师制度的本质和律师工作的特点决定的。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①遵守宪法和法律;律师法第3条第1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指导自己的全部执业活动。

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我国各族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障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力工具。

因此,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更是律师的义务。

律师在执业中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原则;与其他行业一样,律师行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独有的职业道德,并制定了自己的执业纪律,这也是律师在执业中必须严格遵守的。

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所有法律工作者处理各种法律问题都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

我国律师法第3条第2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律师在办理所有法律事务时,都要实事求是,忠实于事实真相。

这就要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查阅案卷,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事物的本来面目,弄清事实和情节,并以此为根据来办理各种法律事务或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另一方面,还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坚持原则,不能迎合委托人、屈服于外部干涉而歪曲事实真相为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律师在各项业务活动中,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忠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莱办理法律事务或者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对于律师来讲,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既要严格适用法律条文,又要尊重立法原意,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和崇高目标,绝不允许随心所欲,规避法律,曲解法律,甚至公然违反法律,破坏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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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制度
律师公证制度是指将律师作为公证人,负责办理一些特定事项的公证活动的制度。

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和能力,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权威、高效的公证服务。

律师公证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对于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律师公证制度可以提高公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对于公证工作具有敏锐的法律意识和较强的专业素养,可以快速准确地理解公证当事人的需求和意愿,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公证方案。

律师的参与还可以加强公证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证程序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此外,律师还可以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为公证活动的进行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再次,律师公证制度可以增强公证行为的公信力和认可度。

律师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参与公证活动,可以确保公证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

律师的执业资格和职业道德要求,使得他们在公证过程中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证活动的公平公正。

律师公证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可以提高公信力,增强社会对公证行为的认可度,促进公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最后,律师公证制度可以增加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

律师作为专业人员,在公证活动中的参与可以减轻公证机构的工作压力,提高公证资源的利用效率。

通过委托律师参与公证,可以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理效率。

同时,律师公证制度还可以鼓励律师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帮助和服务。

总结起来,律师公证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有助于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提高公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增强公证行为的公信力和认可度,增加社会
资源的配置效率。

因此,在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律师公证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未来,应该继续加
强对律师公证制度的研究和探索,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律师公证制度,以更
好地满足社会需求,推动公证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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