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s协定》的实施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协定)各成员: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注意到动植物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认识到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为基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的适当保护;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特殊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全心全意的帮助;因此期望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检疫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①的实施制定具体协定如下:第一条总则1.本协定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检疫措施。
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定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定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定范围的措施,本协定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与本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3.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的境内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
SPS协议

SPS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简称S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长达8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多边协议。
产生背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各国实行动植物检疫制度对贸易的影响已越来越大,某些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农畜产品市场,多利用非关税壁垒措施来阻止国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农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其中动植物检疫就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技术壁垒措施。
由于GATT和TBT对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约束力不够,要求不具体,为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许多国家提议制定了SPS协议,它对国际贸易中的动植物检疫提出了具体的严格的要求,它是W TO协议原则渗透的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产物。
主要内容:第一、采取“必需的检疫措施”的界定1.所采取的检疫措施只能限于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范围;2.应以科学原理为根据(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
如缺少足够依据则不应实施这些检疫措施;3.不应对条件相同或相似的缔约国成岐视;不应构成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第二、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是国际间检疫的协调基础。
第三、有害生物风险性分析(简称PRA):通过风险评估确定恰当的检疫保护水平,检疫措施应考虑对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风险性。
要获得生物学方面的科学依据和经济因素。
第四、非疫区及低度流行区的概念。
第五、检疫措施的透明度。
第六、等同对待。
第七、双边磋商和签订协定。
第八、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或差别待遇:各成员国在制订检疫措施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给予较长的适应期,并提供技术帮助等。
第九、磋商和争端解决:涉及科学或技术问题的争端中,由专家组、技术专家咨询组或向有关国际组织咨询进行解决。
第十、管理:成立SPS委员会,负责执行和推动各缔约国执行SPS协议,发挥磋商和协调作用。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 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以下简称《SPS协议》)是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一项新协议,隶属于WTO多边货物贸易协议项下。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中英文)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SPS)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 SPS协定)SPS协议全称为《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对国际贸易中的动植物检疫提出了具体的严格的要求,它是WTO协议原则渗透的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产物,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长达8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多边协议成果。
Members, 各成员:Reaffirming that no Member should be prevented from adopting or enforcing measures necessary to protect human, animal or plant life or health,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 that these measures are not applied in a manner which would constitute a means of arbitrary or unjustifiable discrimination between Members where the same conditions prevail or a disguised restric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
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Desiring to improve the human health, animal health and phytosanitary situation inall Members;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民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Noting that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are often applied on the basis of bilateral agreements or protocols;注意到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Desir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a multilateral framework of rules and disciplines to guide the development, adoption and enforcement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n order to minimize their negative effects on trade;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Recognizing the important contribution that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guidelines and recommendations can make in this regard;承认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能作出重大贡献;Desiring to further the use of harmonized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between Members, on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guidelines and recommendations developed by the relevan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cludingthe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the International Office of Epizootics, and the relevant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organizations operating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without requiring Members to change their appropriate level of protection of human, animal or plant life or health;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的统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合理的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Recognizing that developing country Members may encounter special difficulties in complying with the sanitary 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 of importing Members, and as a consequence in access to markets, and also in the formul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n their own territories, and desiring to assist them in their endeavours in this regard;承认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他们帮助;Desiring therefore to elaborate rule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GATT 1994 which relate to the use of sanitary 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n particula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XX(b);(1)期望因此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实施制定具体规则;Hereby agree as follows: 协议如下:Article 1: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总则1. This Agreement applies to all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which may, directly or indirectly, affect international trade. Such measures shall be developed and appli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来制定和实施。
WTOSPS通报

根据WTO 的透明度原则,各成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通过WTO 秘书处向其他成员公布指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
成员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在公布和通报之列。
此外,各成员还有义务回答其他成员的合理询问。
根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Agreement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 协定》)中的规定,成员应保证迅速公布所有拟采用的但尚没有对应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或与其在内容实质上不同的,且可能对其他成员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使利益相关方知晓。
WTO/SPS 通报1.通报数量2019年1月,共有37个国家或组织向WTO秘书处发送133件SPS 通报,其中发达国家(地区)发布23件,发展中国家发布106件,最不发达国家4件。
详见图1。
提交通报数量位列前十位的成员依次是:欧盟(17件)、巴西(15件)、中国(12件)、哥伦比亚(8件)、韩国(7件)、秘鲁(7件)、阿联酋(7件)、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6件)、智利(5件)、沙特阿拉伯(5件),占总通报数量的67%。
详见图2。
其中:欧盟发布的17件通报中14件是常规通报,3件是常规补遗,通报关键词主要集中在食品安全、人类健康、动物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覆盖产品主要是新型食品 、谷物、水果及蔬菜、动物制品、动物饲料、可食用坚果等。
巴西发布的15件通报全部为常规通报,通报关键词主要集中在食品安全、最大残留限量、农药、人类健康等,覆盖产品主要食品接触材料及高分子涂层添加剂、杀虫剂、家庭清洁产品及木材防腐活性剂、新鲜/冷藏/冷冻/解冻/熟虾/水煮虾。
中国发布12件通报全部为常规通报,通报关键词主要集中在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人类健康,覆盖产品主要是多种食品营养强化剂,如富马酸亚铁、柠檬酸锌、乳酸亚铁等。
图1 2019年1月不同发展状态国家(地区)的通报情况图2 2019年1月SPS 通报数量前十位的成员通报统计分析2.通报类型在2019年1月发布的133件SPS 通报中,常规通报100件,占总通报量的75.2%;紧急通报7件,占总通报量的5.3%;常规补遗22件,占通报总量16.59%;紧急补遗3件,占总通报量的2.3%,紧急勘误1件,占总通报量0.8%。
《SPS协定》对两岸经贸合作的影响及对策

Efe t fS r e nto o o i nd Tr d o e a o t e M a n a d f c s o PS Ag e me n Ec n m c a a e Co p r t n be we n i l n i a d Ta wa fCh H nd Co nt r e s r s n i n o i a a u e m a u e
C i a n ay e h i d a tg f cs o P g e me t n te c o s—sr i e o o c a d t d o p rt n。a d p tfr a d s me h n ,a lz d te d s v a e ef t fS S a r e n h r s a n e o tat c n m r e c e ai i n a o n u w o o r
为防止 WT O各成员 国滥用食 品卫生与动植物检疫
也由早期加工型、 劳动密集型产业拓展至资本及技术密 集型产业 ; 投资区域从沿海 的福建、 珠江三角洲 、 长江三 角洲扩展至大陆各地 , 乃至东北 以及 中西部地 区。在两 岸贸易增长的同时 , 其贸易结构也在发生变化 , 以机电类
措施 , 故意构建贸易技术壁垒, T W O在乌拉圭 回合谈判 中制定通过了( e s s协定》 主 旨是改善世界农产 品贸易 , 的出口环境 , 使各成员国可以在一个平等 、 的市场环 公平
摘
要: 通过阐述两岸经 贸合作的现状 , 分析 了( i s s协定》 两岸经 贸合作 的不利影响 , 对 并对促 进 两岸 经贸合 作的繁 荣
及 农 业 生产 的安 全 提 出 了几 点对 策 。
关 键 词 :i 协 定 ; 贸合 作 ;i 措 施 S s 经 S s
【参考文档】sps案例-精选word文档 (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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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日本对美国实施的技术壁垒是否超出了政府为达到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健康的目的.而评价这些措施是否有足够的科学依据、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对保护健康是必要的、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没有造成不合理的歧视。
案情回顾:日本自1994年开始就对美国出口日本市场的苹果实施检疫限制措施,这些检疫限制措施包括:禁止进口美国发现有火疫病的果园所生产的苹果;对生产出口苹果的果园实施一年3次的火疫病例行检验;对500米缓冲区内发现火疫病的果园取消其出口日本的资格。
201X年4月18日,根据美国的要求,美、日双方举行磋商但未能取得令双方满意的成果。
201X年6月3日,DSB成立专家小组。
201X年7月15日,专家小组发布公告,就美国指控日本禁止美国苹果出口日本市场一案作出裁决,裁定日本违反了世贸组织《SPS协定》,并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日本履行该协定中日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取消对美国苹果的进口限制。
201X年8月28日,日本对DSB提出上诉,201X年11月26日,AB发布公告,维持专家小组判决;201X年12月10日,DSB通过了专家小组和AB对此案的判决。
《SPS协定》是1995年WTO成立时交成员方一揽子接受的协定之一,是WTO多边国际条约体系的组成部分。
它确认了各成员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有权采取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并对成员国采取SPS措施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属于规范成员国技术性措施的协定。
实施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协定)各成员: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注意到动植物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认识到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为基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的适当保护;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特殊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全心全意的帮助;因此期望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检疫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①的实施制定具体协定如下:第一条总则1.本协定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检疫措施。
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定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定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定范围的措施,本协定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与本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3.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的境内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
浅析《SPS 协定》中风险评估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中国经济逐渐融入世界经济,近年来中国产品因遭遇国外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而无法出口的情况越来越频繁。
2007年起美国就通过一系列措施禁止进口我国禽肉制品。
《2009年综合拨款法案》第727条款又规定政府拨款不得用于制定或执行任何允许美国进口中国的禽肉产品的法律。
我国相关部门在与美国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将该法案规定的措施提请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
在申诉中我国认为美国的此项措施违反《SPS协定》的规定。
可见,我国已经开始以原告方的身份接触SPS措施,而风险评估是实施SPS措施的基础,因此我国迫切需要研究风险评估的具体内容,以更好地应对涉及该协定的争议案件。
二、风险评估概述协定附件A中规定了风险评估的定义:“根据可能采取的SPS措施来评估虫害或疾病在成员境内传入、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及产生的潜在的生物学和经济学后果;或评估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微生物对人类或动物的健康所产生的潜在负面影响。
”可见风险评估包括两种类型:来自病虫害风险和来自食品、饮料和饲料的风险。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对于病虫害产生的风险和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微生物产生的风险实施SPS措施所要求的风险评估是不同的。
来自食品、饮料和饲料的风险中仅评价对人类、动物健康产生的负面影响,但来自病虫害的风险除了要评价病害传入、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还要评价这种可能性的潜在生物和经济学后果,所以对于病虫害引起的风险进行风险评估时要求更高。
WTO案例中,荷尔蒙案和澳大利亚鲑鱼案涉及风险评估的两种不同类型。
欧共体荷尔蒙案中涉及的是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存在的添加剂产生的风险的评估。
专家组认为要证明采取的SPS措施是否基于风险评估,要分两个过程:(一)要确认荷尔蒙对人类健康是否有负面影响;(二)如果确认对人类健康有负面影响,评价这种影响发生的可能性或可实现性。
专家组主要是依据风险评估的定义进行证明的,上诉机构认为这两部的证明过程理浅析《SPS协定》中风险评估规则辛 芳(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天津)摘 要:WTO成员国可以采取检疫措施阻止进口有风险的国外产品以保护本国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但此类措施同时也存在影响国际贸易自由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