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区河道调水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宁波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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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修
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4.01.1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修订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函
办建设函〔2024〕43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坚持和完善工程建设监理制,水利部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人员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网站(网址:http:
//)首页“通知公告”栏目浏览下载有关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和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8日。

1.电子邮件:jssjjc@,邮件主题请注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意见反馈”字样。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基本建设处(邮政编码100053),信封请注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意见反馈”字样。

3.联系电话:************。

水利部办公厅
2024年1月11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4.09.02•【字号】甬水利〔2014〕74号•【施行日期】2014.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水利〔2014〕74号各县(市)区水利局,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局,东钱湖旅湖局,高新区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实现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宁波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试行中有何建议或意见,请及时向局建管处反馈。

联系人:尹慧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宁波市水利局2014年9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五章项目验收第六章成果管理第七章奖励、处罚第八章附则宁波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水利科技工作是水利发展与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水利现代化建设、水生态文明建设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水利建设与管理各项工作都离不开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应充分重视水利科技工作的重要意义。

第二条为加强我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实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水利科技推广项目申报指南》、《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工程带科研”,推进水利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科技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根据我市水利发展要求,围绕水利中心工作开展的基础理论研究、软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的开发、引进、试验以及推广等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可推广性。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甬水资〔2019〕9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甬水资〔2019〕9号各区县(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为规范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关于理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该《指导意见》印发,望参照《指导意见》进一步做好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宁波市水利局2019年12月26日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为规范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关于理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一)本意见所称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通过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储存、加压后再供给中高层住宅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意见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阀门、泵房设施、水箱、储水池、电气和自控设备、仪器仪表等。

本意见所称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是指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更新等工作的单位。

(二)市水利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属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4.02.13•【字号】甬水利〔2013〕89号•【施行日期】201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水利〔2013〕89号各县(市、区)水利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旅湖局、大榭开发区社管局、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国家高新区建设局: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各建设主体诚信履约,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我局制定了《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水利局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各建设主体诚信履约,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是指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招投标承诺和工程合同约定等情况进行监管的活动。

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的重点内容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备案管理、设计变更、施工和监理主要人员及现场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

第四条项目合同订立和备案管理。

工程项目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严禁签订虚假或阴阳合同。

项目合同(包括分包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由项目法人上报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市级审批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同时将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及“建设责任主体登记表”报送市水利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防汛抗旱【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1]249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8.23【实施日期】2011.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是主管全市水利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2.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职责。

2.加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

3.加强防汛抗旱和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市级水利建设投资建议,并组织实施。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8.29•【字号】•【施行日期】1998.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8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城市发展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必须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一)组织对水资源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统一调配城乡水资源;(三)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四)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五)组织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工作;(六)负责查处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资源,并有权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制止。

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节约用水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0 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文本)(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涉河建设与作业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宁波市鄞州区水利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宁波市鄞州区水利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6 2.1 节支率分析 .......................................................................................................................7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7 三、采购供应商 .............................................................................................................................9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9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9 四、采购代理机构........................................................................................................................11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11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11 五、信用风险 ...............................................................................................................................13 附录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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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区河道调水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根据市政府《关于宁波城区内河建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08]48号)文件精神,为了有效实施市区河道调水,改善河道水环境,建立健全内河调水机制,我局已基本完成市区河道调水的方案研究,结合河道调水设施的管理现状,提出以下管理运行机制的设想和具体考核办法。

1、(目的)为规范市区河道调水管理,切实改善市区河道水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市区河道调水管理制度。

2、(范围界定)本制度的调水是指为改善市区河道水环境,缓解河道水质恶化而采取的区域调水措施,包括泵站翻水、水库放水、河道过水、矸闸排水。

3、(调水原则)市区河道调水管理按照统一调度、属地负责、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执行。

4、(管理职责)市区河道调水由市水利局统一调度,并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

相关各区水利局、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市城区内河管理处、市水文站要建立相应保障和联络机制,按照管理职能履行职责,确保管辖范围内河道调水工作顺利进行。

5、(调水目标)市区河道调水的目标为:通过调水使市区河道水位保持在常水位,鄞东南1.2米,鄞西1.4米,江北镇海1.1米;通过调水定期排除沿江矸闸上游河段污水,消除河水黑臭现象;通过调
水增加河水流动性,提高河水自净能力,改善景观效果。

6、(水位控制)在梅汛期和台风期降雨结束时,在满足排涝要求情况下,鄞东南、鄞西和江北镇海控制水位可以适当高于常水位,但不能超过高水位。

7、(工作分工) 各区水利局和市城区内河管理处要加大管理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和清障力度,保障调水河道的畅通;市水文站要配套完善市区河道水资源质量监测和水位流量动态监测设施,保障调度的科学决策;各区水利局和市三江河管理局要落实好管辖范围内泵站、矸闸管理,保障调水设施正常运行,并逐步推进自动化管理。

8、(正常调水)市区范围的各大中型水库应保持一定的生态流量,促进下游河道水环境改善。

根据调水计划,在非雨期,结合姚江蓄水情况,通过高桥泵站和建庄泵站从姚江向鄞西、鄞东南实施经常性调水,具体由鄞州区水利局负责;通过江北翻水站和李矸渡翻水站从姚江向江北、镇海实施不定期调水,具体由镇海区水利局和江北区水利局提出要求,三江河道管理局按调水计划实施;通过屠家堰翻水站从姚江向月湖和北斗河实施不定期调水,具体由城区内河管理处和三江河道管理局按调水计划实施。

9、(应急调水)在市级组织重大活动前,或河道内发生较大突发水污染事故后,经市水利局同意,适时实施市区河道应急调水。

应急调水水源主要以姚江和东钱湖为主,就近的三溪浦、横溪、溪下、十字路水库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度。

应急调水方案一旦启动,市水利局根据蓄水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实时水量调度,各区水利局和有关
单位应按照统一要求进行泵站翻水、水库放水和矸闸排水,相互配合,共同保障应急调水顺利进行,期间实行情况通报。

10、(计划会商)市区河道调水要建立会商机制,每年梅汛期由市水利局会同各区水利局和有关管理单位对市区河道调水水量需求进行分析预测,并根据水资源和河道水环境状况制订日常调水计划和应急调水预案。

11、(流域引水)如预测将发生特殊干旱年份时,为保证区域内重要城市供水安全及避免重要生态保护区环境恶化,由市水利局将旱情形势分析及应急调水预案上报市政府,及时开展外流域引水。

12、(防汛抗旱)在台汛期和抗旱期,市区河道调水应服从防汛抗旱调度要求。

13、(调水经费)市区河道调水设施建设、改造经费由各区水利局和相关单位负责;河道调水运行和管理经费原则上由受益区域的管理单位承担,市级予以适当补助,具体比例根据年度调水总量协商确定。

14、(考核奖惩)由市水利局制订市区河道调水考核办法,定期对各单位的实施调水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和补助。

二OO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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