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立“非遗”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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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地区非遗传承与活化路径探索

内蒙古地区非遗传承与活化路径探索

内蒙古地区非遗传承与活化路径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的精神财富,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独特标志,也是人们传承文化记忆、维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方式。

由于各种原因,非遗传承与活化面临许多挑战和困境。

针对内蒙古地区的情况,本文将探讨非遗传承与活化的路径。

要加强非遗传承的保护意识和宣传教育。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非遗保护机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研和收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以促进非遗传承项目的保护和传承。

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展览、讲座等活动,向公众普及非遗的知识,增强大众对非遗的认同和支持。

要促进非遗与时代相结合,创新传统工艺和技术。

传统的非遗项目应与现代科技相结合,注入新的元素和创意。

可以通过组织专家学者和传承人员进行研讨和培训,开展非遗创新设计和传统工艺技术的创新研究,推动非遗文化的创新发展和传承。

要加强非遗的市场开发和推广。

非遗传承与活化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和销售渠道,以保障传统工艺的生产和销售。

政府可以通过购买非遗产品、组织非遗展销会等方式,推动非遗产品的市场开发和销售。

可以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开办非遗工坊、非遗文化主题餐馆等,提供传统工艺体验和非遗文化的展示。

要加强非遗传承人才培养和传统知识的传授。

传承人是非遗传承与活化的核心力量,培养和保护传承人是非遗传承与活化的关键。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奖学金、开展培训等方式,吸引更多的年轻人参与非遗传承,并将传统知识传授给年轻一代。

要加强非遗传承人的交流和合作,建立传统知识的数据库和研究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平台,促进非遗传承与活化的交流与合作。

非遗传承与活化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任务,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加强保护意识和宣传教育,创新传统工艺和技术,加强市场开发和推广,培养传承人才和传统知识传授,才能真正实现非遗传承与活化的目标,保护和传承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概况及几点思考

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概况及几点思考

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概况及几点思考
白根小
【期刊名称】《品位·经典》
【年(卷),期】2017(000)002
【摘要】2004年,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加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2011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保护方针,全区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果。

【总页数】5页(P55-58,70)
【作者】白根小
【作者单位】[1]呼和浩特民族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12
【相关文献】
1.建立健全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以内蒙古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例 [J], 姚慧
2.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分析 [J], 张淑利
3.十四年来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就述评 [J], 刘春玲
4.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的理性思考 [J], 刘春玲
5.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新趋势新业态下融合发展的思考 [J], 董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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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研究

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研究

探讨Discuss◎格根塔娜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研究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内蒙古民族文化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但与此同时,还存在总体保护意识薄弱、财力支持不到位、相关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问题。

由此,文章从国家助力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效整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合理运用多元传承方式等方面,提出了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一、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与问题自2003年民族文化大区建设提出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深化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

2005年12月至2007年12月开展的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普查真实、系统和全面地记录了自治区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数量、类型、分布情况与生存环境,包括文字、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的运用;并认定和抢救一批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以及近于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包括传统民俗活动、歌谣、礼仪、节庆,以及社会民间传统知识、艺术、与手工艺技艺等。

2009年挂牌成立的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担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制定、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学术交流、人才培训与相关业务咨询服务等任务,使得内蒙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了正式工作机构。

当前,自治区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取得了丰硕成果,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已初具规模,其中的文字、图片以及音像数据分别超过1亿字、8000张和200部。

并且,已有49个民族重点项目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包括蒙古族长调民歌、呼麦、马头琴、达斡尔族鲁日格勒舞、那达慕、勒勒车制作技艺和鄂尔多斯婚礼等。

然而,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近年来,虽然自治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抢救工作进行了一定宣传,但由于各地区的重视程度存在差异,致使保护理念仍未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意识仍然不强。

关于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摘要:一、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背景和意义二、协作配合机制的主要内容1.明确检察机关与文物保护部门的职责和协作方式2.建立日常沟通和重大事项通报机制3.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三、协作配合机制的工作要求1.提高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工作水平2.增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合力3.加强跨部门协商和协调工作四、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效果和展望正文:一、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背景和意义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建立,旨在加强检察机关与文物保护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提高文物保护工作水平,促进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规范化、法治化发展。

这一机制的建立,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协作配合机制的主要内容1.明确检察机关与文物保护部门的职责和协作方式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中,检察机关和文物保护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文物保护工作。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对涉及文物保护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文物保护部门要积极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切实维护文物安全。

2.建立日常沟通和重大事项通报机制检察机关和文物保护部门要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定期交流工作情况,及时了解涉及文物保护的动态信息。

对于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双方要及时通报,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3.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检察机关和文物保护部门要互相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共同提高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工作水平。

文物保护部门要为检察机关提供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检察机关要为文物保护部门提供公益诉讼法律支持,协助办理涉及文物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协作配合机制的工作要求1.提高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工作水平检察机关和文物保护部门要加强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在保护文物方面的作用。

对于涉及文物保护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启动公益诉讼程序,确保文物安全。

公益诉讼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公益诉讼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公益诉讼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摘要] 当前,加强对我国非物质遗产的司法保护已刻不容缓。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立法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方面都有不足或陷入困境,从公益诉讼角度对其依法保护具有可行性,可以补偿现有诉讼制度的缺失,并冲破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怪圈。

构建非物质遗产公益诉讼制度,除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外,还应赋予公民个人、特别是代表性传承的原先资格;在案件受理上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建立胜诉奖励制度,为非物质遗产的保护提供法理、制度和程序上的保护。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行性分析;民事公益诉讼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概述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遭受越来越大的冲击,马头琴被蒙古国申报为世界文化遗产,同仁堂在日本遭到抢注,景泰蓝和宣纸技艺流失海外,商家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牟取经济利益的同时,那些依靠世代传承并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却没有得到公平合理的回报,许多传统技艺濒临失传,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刻不容缓。

2011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开启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篇章。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特征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具体包括:①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②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③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④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⑤传统体育和游艺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无形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一种变动的、抽象的和依赖于人的观念、精神的存在,是抽象的文化思维,它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且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而变化,如知识、技能、习俗、仪式等,不似物质文化遗产那样有形能被人们所直观感知。

关于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文物保护工作日益凸显其重要性。

近年来,公益诉讼在文物保护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保障国家文物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作用,提高文物保护水平,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势在必行。

【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必要性】当前,我国文物保护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一方面,文物数量庞大,分布广泛,保护任务艰巨;另一方面,文物犯罪日益猖獗,非法交易、盗窃、损毁等现象时有发生。

在这样的背景下,公益诉讼在文物保护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通过司法途径,追责赔偿,有助于维护国家文物权益,打击文物犯罪。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益诉讼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如诉讼主体分散、证据获取困难、执行力度不够等。

为此,建立协作配合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可以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文物保护工作。

【协作配合机制的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共享案件线索、证据材料等,为公益诉讼提供有力支持。

2.加强执法协作。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要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

对于涉及多个地区、部门的案件,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统一执法标准,形成执法合力。

3.深化司法与行政协作。

司法机关要积极与行政机关合作,开展联合培训、业务交流等活动,提高公益诉讼业务水平。

4.推动公众参与。

加强公益诉讼宣传,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参与意识。

鼓励民间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为公益诉讼提供有力支持。

【落实协作配合机制的保障】1.加强组织协调。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建设,明确责任部门,统筹协调各方力量。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加快完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为公益诉讼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同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3.提升人员素质。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公益诉讼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工作思路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工作思路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工作思路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逐渐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然而,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质,该领域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下面,本文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工作思路进行探讨。

1、国家立法不足目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立法和政策尚未完善。

虽然有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但整体来看,仍有不足之处。

例如,法律没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出精准的定义,也没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法律保障。

2、传统传承不易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式和传统生活方式的变迁,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已经遭到了威胁。

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技艺老化、人才断代等原因,已经濒临消失的边缘。

3、意识普及不够尽管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不小的进展,但在大部分人的心目中,仍然无法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这也造成了许多企业和公众无法真正关注和支持该领域的相关工作。

1、加强立法与政策支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与政策支持是解决相关问题的关键所在。

政府应出台更严格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益,并建立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保护基金,为保存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资金支持。

2、创新传承模式对于那些因为传承模式老化而无法得到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应当创新传承模式,采用现代化的方式进行传承和宣传。

例如,利用互联网科技手段,打造非遗文化的虚拟展示平台,鼓励民间传承人积极传授文化技能,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美育培训班等。

3、宣传与普及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需要进行常态化宣传与普及工作,引导公众在认知上关注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提升公众的文化素质和文化自信。

政府部门应当出资组织各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庆展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带到社会各个角落,让人们亲身感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各界共同的关注和努力,政府要加强工作的立法和政策支持,社会大众要提升文化素质,重视并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益诉讼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益诉讼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益诉讼保护随着经济发展和审美消费的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资本”成为各发达国家和地区争相掠夺的宝贵资源。

目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保护和立法保护为主,而在司法诉讼方面并没有相应的制度。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侵权具体类型出发,探讨外国的保护方式的优点和缺点,借鉴他国有效的制裁保护制度,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中引入公益诉讼,针对我国目前诉讼制度存在的障碍,提出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想法。

标签: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侵权的现象在物质经济如此发达的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由过去的静态传承保护转变为产业化利用开发,从文化生活范畴拓展到物质生活范畴。

文化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与利益分配相关的不平衡问题: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剽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剽窃是指第三人故意或者非故意利用其他国家或者其他社群的居民长久以来所流传的传统手工技能、社会风俗、表演艺术等,进而占为己有,并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剽窃行为的发生大多由于传统社群没有认识到其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或者没有科技手段去开发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资源,而掌握更高科技手段的发达国家或者发达地区以自身的优势对具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模仿和复制,然后以个体或者群体的名义获得知识产权,打上了自己的标签,并通过商业开发利用,获得巨额的经济利益。

剽窃行为不仅侵害了传统社群的经济利益,而且否认了他们的文化荣誉,伤害了其文化归属感,而我国的中医药行业便是受到文化掠夺最严重的领域。

2.侮辱性、减损性和精神上的冒犯性使用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和民族性,第三人在接触和传播过程中,可能有意或者无意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穆斯林的无知》是一部诋毁和侮辱了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的美国电影,这部电影造成了伊斯兰教信徒的极度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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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园地2016・10(上)
内蒙古自治区建立“非遗”
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白岩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是传承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内蒙古少数民族“非遗”项目众多,但是近些年来对“非遗”的保护却显示出力度匮乏的态势,因此从立法方面加强对“非遗”的保护是重要手段,尤其是以公益诉讼方式来实现对少数民族“非遗”的司法保护是一条具有可行性的路径。

作为地方立法,应当着重从规则设计方面来完善“非遗”公益诉讼的条件、范围以及运行限制等程序性事项。

关键词少数民族“非遗”公益诉讼
作者简介:白岩,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移动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0.020
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至今为止,国家已经公布了四
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且还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加以保
护。

实践中,内蒙古地区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力度却并不大,因
此,加强地方立法以司法形式保护地方民族“非遗”就成为一件刻
不容缓的事。

一、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现状
(一)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非遗”的现状与特点
目前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专门的法律进行保护,并确立
了县、市、省、国家四级保护体系,国务院从2006年起先后公布了
四批国家级“非遗”目录,共计1372项,并且命名了代表性传承人
1986人。

这些国家级“非遗”项目中有80项属于内蒙古自治区,
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为42人。

除此之外,内蒙古自治区还有省
级“非遗”项目299项,其中省级代表性传承人323人。

◆法制园地2016・10(上)
(三)“非遗”司法保护的实践操作性
从实践来看,内蒙古自治区在司法实践中也并不缺乏力度较大的创新性做法,当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全国来说尚处于讨论阶段之时,保守的观念认为检察机关并不属于利害关系主体不具备起诉资格,而内蒙古自治区就于2010年成功办理了一起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的内蒙古自治区首例因土地转让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的公益诉讼案,并获得胜诉结果。

相应地,内蒙古自治区也可以通过单行条例的方式将少数民族“非遗”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为检察机关和公益组织,当然也要对公益组织的条件进行具体限制。

(四)少数民族“非遗”公益诉讼的启动规则
由于目前对于少数民族“非遗”基本上以行政保护为主,地方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来对“非遗”给予不同程度的关注,因而对“非遗”保护的行政救济渠道是比较丰富的。

从法理上讲,司法具有终局性的特征,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屏障,而司法程序的严格性就决定了司法解决“非遗”纠纷必须根据法律程序的规定予以运行,这样耗费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是非常高的。

因此,基于成本的考虑,“非遗”纠纷的解决应当先寻求行政救济渠道或者其他救济渠道加以解决,若这些渠道都难以救济时,才能够寻求以公益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

因此,立法应当确立民族“非遗”公益诉讼的启动应当遵循穷尽救济原则,只有当事人穷尽各种救济最终仍然无法解决实际问题时,那么“非遗”公益诉讼才可以得以启动。

(五)少数民族“非遗”公益诉讼的运行规则
少数民族“非遗”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传承,而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这两个目标在大多数情况之下是可以重合的,但是在一些具体情况之下也会存在矛盾,尤其是在民族风俗习惯的问题之上,这一矛盾就会更加明显,因为民族风俗习惯有的时候会与法律规范的规定并不一致。

对此,立法应当确立规则来解决这一矛盾,具体做法有两个:一是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即在少数民族“非遗”公益诉讼的运行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适宜于用法律规则强行规范的事项应当尽量用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规则加以解决,例如:在诉讼中应当充分利用调解功能,甚至借助于宗族长的权威来调解纠纷。

二是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原生态。

“非遗”公益诉讼应当在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原生态的原则下进行,法律规则要为民族文化的原生态推波助澜,而不是提供阻力。

姚慧.建立健全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以内蒙古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例.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报.2013(3).74

汪全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研究.贵州民族研究.2015(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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