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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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一般人格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一般人格权)【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 一般人格权1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见表13-1) ★★★表13-1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考点二: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见表13-2) ★★★★表13-2 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 概念:权利集合性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特征:概念抽象性、内容广泛性、地位基础性 人格平等:主体资格平等 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 人格尊严:社会性的精神特质人身自由:身体活动、精神活动的自由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解释功能、创造功能、补充功能兜底条款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严格的条件限制 一般人格权考点三:一般人格权的功能(见表13-3)★★★★★表13-3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考点四: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1)是开放的权利,具有兜底条款的作用。

(2)适用应当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①一般人格权只有在不能适用具体人格权时才有适用余地。

②必须通过个案的价值裁量来确定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人格利益被侵害的情形,进而判断此种人格利益是否应当受到一般人格权的保护。

③应当限制一般人格权所保护的法益的内容。

④在适用一般人格权对受害人提供精神损害补救时,应当考虑受害人是否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应当结合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受害人个人的感受来确定是否遭受精神损害以及受害程度。

13.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答:一般人格权作为自然人人格利益的法律表现,其保护对象为自然人人格利益之抽象及总和,具有解释、创造和补充立法上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的功能:(1)解释功能一般人格权对于进一步明确个别人格权保护目的,保证各具体人格权制度的正确适用,具有积极的启发和指导作用。

特别是在司法裁判中,在遇到就具体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应如何适用产生分歧或疑惑时,应依据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理进行解释,并要求其至少不得违背一般人格权所规定的价值内涵。

(2)创造功能①一般人格权为生成新的具体人格权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立法者据此可以对法律没有类型化为具体人格权的人格法益进行权衡救济,具有明显的价值宣示功能。

司考民法7-9测试与解析

司考民法7-9测试与解析

第七章物权概述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甲、乙、丙三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

甲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

丙表示不要,乙未置可否。

3个月后,丁愿意购买该份额,甲接受了丁交付的5000元款项。

此时甲父知道此事也欲购买该份额,甲又与其父签订了转让份额协议。

这时乙、丙也分别向甲表示,欲购买甲的份额。

甲的份额应转让给谁( )A.乙与丙B.乙C.丁D.甲父2.甲依法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了三间平房,10年后甲去世,房屋由其子乙继承。

不久,乙将该房屋卖给了同村的丙,丙已经搬入居住。

经查,该房屋从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

请问如今房屋的所有人为( )A.国家B.集体c.乙D.丙3.某县居民王某自筹资金建造一栋三层楼房,2007年3月1日开工,2007年11月1日竣工,2008年2月3日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2008年3月1日办理好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请问王某从何时开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A.2007年3月1日B.2007年11月1日C.2008年2月3日D.2008年3月1日4.登记机关误将甲的房屋登记到乙名下,3月16日甲申请异议登记,3月17日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

4月15日甲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

4月16日乙将该房屋以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丙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B.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但不属于善意取得C.丙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D.丙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取决于甲是否追认5.甲受单位委托到某厂采购电脑500台。

甲到某厂后,正好该厂搞有奖销售活动,买够.500台即赠送彩票1张,甲持此彩票参加该厂抽奖又中电脑1台。

则此台电脑的归属( ) A.归甲所有B.归单位所有c.归甲和单位共同共有D.归甲所有,甲给单位适当补偿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民法7习题

民法7习题

《民法》试卷五(A卷)命题人:审核人:卷面分:100分考试时间:100分钟考试方式:闭卷考试区队:***************************************一、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甲年满16周岁,已工作,月收入1000元,甲与其兄乙共同生活。

在下列选项中有效的行为有:()A、甲从自己的劳动收入中节省800元作为礼物赠送给丙的行为B、甲将其继承祖父的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抛弃的行为C、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卖给丁的行为D、甲立遗嘱的行为2、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

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

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

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3、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承担。

A、代理人B、代理人与被代理人C、被代理人D、第三人4、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

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

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A、2007年12月2日B、2009年12月2日C、2009年3月6日D、2011年3月6日5、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

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

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

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

对此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B、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C、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6、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

7、民法记忆口诀

7、民法记忆口诀

记忆口诀1-101、用益物权:城市一个,农村俩,还有一个地役管全家2、共同共有:夫、家、遗、伙3、具体人格权:生身健;姓肖名荣隐4、身份权:上有老,下有小,旁边配偶不能少5、形成权种类:撤,抵,要,解,否,选,继,遗(9种)6、民事权利分类:支、形、请、抗7、宣告死亡的效力:妻离,子散,家破,人亡8、法人解散的情形:章、权、并、立/关、撤、销9、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强、公、主、意10、属于债权请求权但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存、券、资、国记忆口诀11-2011、一般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支付=物权变动=继受取得12、特殊物权变动=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支付=物权变动=原始取得=善意取得13、不基于合同的物权变动:政、法、事、继14、特殊物权变动:善、拾、先、添15、占有的分类:有无善恶,自他直间16、房地一体主义: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17、不可抵押的物:土封争益、违、集18、保证合同:单双有无偿,诺实式主从19、债的学理分类:一多,财劳货,单选20、合同的学理分类:单双有无偿,诺实式主从;本预己他,射定一继记忆口诀21-2921、有名合同:买水赠款租,承建融技输;纪委管居储22、债权人实施的8种行为危害债权人债权:放弃债权和担保;串通延长且知道;无偿转让要撤销。

23、七种特殊主体责任:监、教、用、帮、定、安、网24、八类具体人格权侵权责任:生、身、健、姓、肖、名、容、隐25、七种典型侵权责任:产、车、医、环、危、动、物26、安保责任主体:商、娱、馆、银、车、群27、婚姻无效:婚、龄、属、病/胁(可撤销)28、诉讼离婚法定情形:重婚同居暴怒遗(可请求损害赔偿);读博吸毒两分居;失踪生育2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五种特殊情形:租借转让未登记;拼装报废盗抢逸;运行支利是前。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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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民法的概念
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其具体内容见表1-2。

表1-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考点三:民法的特点(见表1-3)★★★★
表1-3民法的特点
考点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1民法与宪法(见表1-4)
表1-4民法与宪法
2民法与行政法(见表1-5)
表1-5民法与行政法
3民法与经济法(见表1-6)
表1-6民法与经济法。

民法第七章练习

民法第七章练习

下列选项中哪个属于民法上的主物与从物?A、鞋子与袜子B 、轮胎与汽车C、汽车与备用胎D、房屋与窗户所选答案:[未给定]正确答案: C. [无]下列财产中,属于不动产的是:A、林木B、土地使用权C、池塘中的鱼D、临时搭建的展览棚所选答案:[未给定]正确答案: A. [无]问题3得0 分,满分 1 分以物是否能够移动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A、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B、特定物与种类物C、动产与不动产D、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所选答案:[未给定]正确答案: C. [无]下列属于原物与孳息的关系的是:A、母鸡与其所下的蛋B、鸡蛋孵出的小鸡C、空调放出的冷气D、山羊身上的羊毛所选答案:[未给定]下列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A、月球B、海水C、空气D、废物所选答案:[未给定]正确答案: D. [无]下列各物属于集合物的有()A、一群羊B、一栋房子C、一套音响组合D、一辆汽车所选答案:[未给定]正确答案: A. [无]在民法原理中适用动产规则调整的物是()A、飞机B、房屋C、林木D、自行车所选答案:[未给定]正确答案: D. [无]下列物中,具有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是()A、自行车和车锁B、鸡蛋与小鸡C、羊与羊毛D、空调与冷气所选答案:[未给定]下列不属于自然孳息的是:A、宰牛而获得的牛肉B、母鸡产下的鸡蛋C、母牛产下的小牛D、羊身上的羊毛所选答案:[未给定]正确答案: A. [无]在下列具体的主从物对应关系中,属于从物的有:A、母鸡下的蛋B、船舶的船桨C、西装的上衣与裤子D、房屋上的门窗所选答案:[未给定]正确答案: B. [无]下列为民法上物的是:A、天上的星星B 、镶在嘴里的金牙C、商标D、池塘中的鱼所选答案:[未给定]正确答案: D. [无]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所选答案: [未给定]正确答案: A.D.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物?A、空气B、武器弹药C、船舶飞机D、日月星辰所选答案: [未给定]正确答案: B.C.下列物中,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有()A水流 B文物 C矿藏 D森林所选答案: [未给定]正确答案: A.C.下列属于法定孳息的有()A、房屋租金B、迟延支付的利息C、贷款利息D、合同价金所选答案: [未给定]正确答案: A.B.C.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A、10岁学生的画B、服务行为C、某人的情书D、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所选答案: [未给定]正确答案: A.B.C.D.下列属于不可分物的是()A、一串名贵珍珠B、一幅名家山水画C、一套水浒人物扑克牌D、一套三国演义连环画所选答案: [未给定]正确答案: A.B.C.D.下列属于特定物的有()A、车辆交易中心停放待售的同型号轿车B、马场中同品种骏马C、王羲之真迹《兰亭序》D、债权人从数辆同型号的汽车中选定的一辆所选答案: [未给定]正确答案: C.D.下列对动产和不动产正确表述的是()A、在我国不动产主要包括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法律常识部分复习资料:民法七条线

法律常识部分复习资料:民法七条线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常识部分中的民法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法学分支学科,法条众多。

如果考生在复习备考阶段胡子眉毛一把抓,必将会给自己造成很大的困扰。

其实看似复杂的民法,只要抓住七条主线,理清知识脉络,备考起来也就没有那么难了。

接下来,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民法“七条线”为考生们做解析。

1.民法总论部分主要有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与期间七个部分的内容。

民法总论是对民法总体概貌的阐述,通过学习,能够掌握较扎实的民法学基本理论,进而能够运用民事法律分析现实生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备考时应当做到:(1)了解:民法的含义、调整对象和渊源。

(2)熟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3)掌握:各有关民事法律制度,如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等。

2.物权部分主要的知识点有物权概述、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四个部分的内容。

物权法作为财产归属法,属于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产转移的基础权利。

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1)了解:物权的概念及其分类、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占有。

(2)熟悉:物权的法律效力、物权变动及其原因和原则。

(3)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的分类、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含义、成立和法律效力及其实现。

3.债权部分主要的知识点有债的概述、合同法总论和合同法分论三个部分的内容。

债权交易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债权方面的法律规范也是考试中经常考查的内容。

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1)了解:债的概念及其分类、债的担保。

(2)熟悉: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

(3)掌握: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赠与合同、买卖合同。

4.人身权部分主要知识点有人身权概述和人格权种类两部分的内容。

辽宁事业单位考试网:/liaoning/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并不是考试中的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系列解读PPT课件:(第七编 侵权责任)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系列解读PPT课件:(第七编 侵权责任)解读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二章 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系列)解读——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 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 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 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 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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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人身权救济方式之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关于确定民事 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 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
① 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 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② 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 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第十九章
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转让自己 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第二十章
(二)名称权的内容 1.名称决定权 2.名称使用权
3.名称变更权
4.名称转让权。这是名称权最具特色的内容
第二十章
第七节
肖像权
一、肖像权的概念与特征
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 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
2、“借腹生子”协议是否应当合法化?
第十九章
第二节
人身权的分类
一、人格权与身份权
1.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 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其独立 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在人格权中,根据权利客体不同可分为物质 性人格和精神性人格权。前者包括身份权、健康 权、生命权;后者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 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婚姻权等。 第十九章
第二十章
(二)人格权的法定属性 1.人格权如果没有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就会 论为空泛的口号。 2.人格权作为法定权利还表现在,人格利益 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范围在不同国家以及在同一 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是不相同的。 3.人格权属于法定权利,这里讲的法,即包 括宪法,也包括其他法律部门,如刑法、民法、
行政法等。
2. 人身权的非财产性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其权利客体的,而人身 利益本身不具有财产属性,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 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出评价。因此,人身权不直 接体现权利人的财产利益,也不以满足权利人的财
产利益为目的,故其本身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但是人身权与财产权存在着密切联系,它往往
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3. 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须臾不可分离的权利 根据人身权依存的社会关系,可将人身权 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4. 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人身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权 利人可对自己的人身利益直接支配,无须他人 以积极行为协助。
第十九章
讨论:
1、人是否享有选择死(抛弃生命权)的 权利?法律是否应当允许安乐死?
事主体的意志更无需民事主体为一定的行为去取得。
2. 人格权的自然属性还表现在民事主体只能拥有这些
权利,不得转让乃至抛弃这种权利。
3. 法律旨在确认、维护这种权利,而不能剥夺,即使
对触犯刑律的人,虽然可依法剥夺一些具体的人格权,比如 限制其人身自由甚至剥夺其生命,但其一般人格权如人格尊
严无论如何不能剥夺。
第九节
自由权
1. 自由权的概念 自由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然人
有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不受外来约束、
限制和妨碍的权利。
第二十章
二、自由权的内容
1.行为自由权
行为自由权,一般是指公民享有可以依照 其自由意志支配自己外在身体的行动并排除他 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2.意志自由权 意思自由权,一般是指公民享有依照其自 由意志支配自己内在精神活动并排除他人非法 干涉的权利。 第二十章
在身份权中,根据身份不同可分亲属法上和 亲属法外身份权。前者如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后者如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等。 第十九章
根据人身权权利主体的不同,人身权可以 分为自然人人身权和非自然人人身权。 自然人人身权是以自然人为权利主体的人 身权;非自然人人身权是自然人以外的权利主 体依法享有的人身权。
第十九章
第三节
人身权的权能与意义
一、人身权的权能
1. 控制权 这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思对自身的权利客体 进行控制的权利。 2. 利用权
这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志支配利用人身权的 客体,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自身需要的权利。
第十九章
3.有限转让权 这是权利主体对其部分权利客体的利用 可以适当转让他人的权利,这也是利用的有 限制延伸。 4. 人身利益处分权 这是权利主体对于自己拥有的人身利益 进行自主支配的权利。 第十九章
隐私权
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 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 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所谓隐私一般是指 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 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 第二十章
2.隐私权的特征 (1)隐私权具有专属性。隐私权为自然人 专属享有,特定的自然人享有该项权利时不能
第十节
婚姻自主权
一、婚姻自主权的概念和特征
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自己作 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 或干涉的人格权。
1.婚姻自主权的客体是权利人自主决定婚姻关系 的人格利益。 2.婚姻自主权的行使,需要权利人具有完全的婚 姻行为能力。 3.婚姻自主权具有意志自由的性质。
第二十章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 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 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权利。
第二十章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一)人格独立 1.民事主体的人格由自己支配。 2.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干涉和控制。
第二十章
(二) 人格自由
人格自由是私法上抽象的自由,是指人格不
第二十章
三、名誉权的内容
1.名誉保有权
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名誉有充分的保有权。 2.名誉维护权
是指名誉权人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名誉权的行 为,可以寻求司法保护,既可以要求司法机关对 侵权人施以民事制裁,也可以要求司法机关责令 侵权人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失。
3.名誉利益支配权
名誉权人对于名誉权所体现的利益享有支配权。 第二十章
将其转让给他人。
(2)隐私权具有秘密性。 (3)隐私权具有可放弃性。 第二十章
二、人身权的意义
1. 有助于人类的繁衍和发展
人身权法律制度赋予自然人以许多具体的人格权 利,这些权利从人的生命健康到人的精神利益,使人 类这一生物物种得以健康、有序地繁衍和发展。
2. 有助于有助于保护人格尊严、实现人的价值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但该规定只是原则性的,在适用上存在诸多困难,而 将人身权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确立,就有助于 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和民事主体人身价值的实现。
词,其内涵大致相当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 利”。民法上所使用的人身权与人权是两个不同地概 念,人身权只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使用上,人 权更多地是在公法上使用,人身权则更多地是在私法
上使用。
第十九章
二、人身权的特征
1. 人身权的固有性
① 人身权与权利主体存在的同步性。 ② 权利主体的无意识性。 ③ 人身权的专属性。(法人、合伙、个体工商户 名称除外) ④人身权的法定性。 第十九章
根据人格权的客体范围的不同,人格权可分 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指权 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各种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 的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 以人格独立、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 权利。 2.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特定身份而依 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1.肖像制作权。肖像的制作,是指通过造型 艺术手段将人的外部形象表现出来,并固定在某 种物质载体上。 2.维护肖像完整权。即自然人有权维护自己 肖像的完整性并有权禁止他人的毁坏、修改及玷 污行为。 3.肖像使用权。即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使用、 如何使用、由何人使用、为何使用肖像等问题。
第二十章
第八节
第十九章
3. 有助于人权保障 4. 有助于维护正常、和谐的社会关系
人的彼此区分有赖于人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要 素,人的相互尊重的内容包括人的自由、名誉、隐私、 荣誉等人格利益。人身权法律制度正是通过对各项具 体人身权利的规定,赋予其以法律保障的性质,从而 对人与人相互之间的行为予以规范和调整,进而促进 正常、和谐社会关系的建立和维护。
自己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
一种人格权。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包括利
益包括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两部分。
第二十章
1. 肖像权所体现的基本利益,主要是精神利益。 2. 肖像权还体现一定的物质利益。 3. 肖像权是自然人专有的民事权利。
4.肖像权的客体即肖像具有可重复利用性和再生性。
第二十章
二、肖像权的内容
5. 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十九章
第二十章
第三十四章 人格权
第一节
人格权概述
一、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 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 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须的基本权利。
第二十章
二、人格权的性质
(一)人格权的自然属性
1. 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民
利,是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同时也是现代文明 社会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第十九章
人权是西方法学和政治学上的概念,是指自然人
基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固有的基本权利。天赋人
权理论认为人权是与生俱来的,是自然人所固有的。
人权曾经是资产阶级摆脱封建桎梏、发展资本主义的
政治口号,有其历史的进步意义。我国使用的人权一
名的权利,任何人权干涉。
第二十章
2.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 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3.姓名变更权 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有关规定 改变自己的正式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第二十章
二、名称权的概念与内容
(一)名称权的概念 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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