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第七章 时 效 制 度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完整版

民法学名词解释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3.财产关系: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6.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7.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8.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9.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10.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
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
民法学—时效和期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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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时效和期间第一节时效的概念与类型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法律所规定的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满法定期间,即依法产生取得权利或消灭权利的法律后果的制度。
时效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它起源于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
经过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已为现代各国民法所接受。
民法设立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济秩序。
因时效期间届满发生与原权利人利益相反的法律效果,因此时效制度的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由于时效能够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所以它是一种法律事实。
时效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须有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
时效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的。
所谓事实状态,是指仅为一种客观的事实,而并未受法律的确认。
如某人没有权利而占有某物,某人不行使其请求权。
如果没有这种事实状态的存在,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不会发生时效的法律后果。
2.须该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期间。
一定的事实状态只有经过一定的期间,即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存在,才能成立时效,否则不发生时效的法律后果。
如已连续占有某物20年,连续不行使权利3年。
至于持续经过多长时间,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协议确定或者变更。
3.期间届满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权利取得或消灭。
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即期间届满后,根据时效的法律规定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这一法律后果,因发生时效的事实状态的不同而分别为取得或丧失权利。
取得权利的为占有时效;丧失权利的为消灭时效。
二、时效的类型时效可分为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
(一)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二)取得时效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
取得时效因其事实状态必须占有他人财产,又称占有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时效。
外国一些立法例将诉讼时效称为消灭时效。
在是否应规定取得时效问题上,学者有不同的主张。
对取得时效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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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基础 设施建设和管理措施不合拍。新疆与 中亚国家的交 的一条国际铁路通道与哈萨克斯坦相 新疆是我 国资源大省,他在产业结构和资源禀赋方面与中亚 通通道非常的少,只有唯 一 国家有着很强的相似性和耳补性,这样就为资源 的合理开发和利 连接 ,而与 中亚其他 国家的相连接 的交通很少。因此,基础设施 用提供了新的思路。双方可以在科研领域、产业领域、应用技术 建 设 的 缺 陷 是 制 约 新 疆 与中亚 国家 进 行 区 域 经 济 合 作 的 瓶颈 之 领域、资源开发等领域进行互补性的经济合作 。 3 、进一步加强新疆与中亚国家 域经济合作的对策建议 ( )新 疆 与 中亚 域 经济 合 作 的现状 一 A 、改善双方投资的环境 。 中 五国是中国的好朋友、好伙伴,是中国对外改革开放的 新疆很多企业不愿意到中亚投资,多半的原因足因为中亚的 战略伙伴 。虽然存在着很多困难,但是几年以来彼此之间经济合 作的内容却不断的增多,彼此合作的领域也逐渐的扩大 ,程度逐 环 境太 差 。 中亚 五 国应 该 制定 一 系列 的优 惠政 策来 吸 引 企业 到 本 一 渐 的加深 。近几年 以来新疆和 中亚国家经济合作的现状主要有 以 地投 资,同时也要建立一 些 自由经济 区和经济特区,加强本地 的 基础设施建设,努力 改善本地 的环境 ,提高中亚五国的经济发展 下几 点 : 1 、彼 此 合作 的基 础不 断 的增 强 。9 年 代 以来 ,新疆 与 中亚 水 平 ,推 动 区域 经济 一 体化 的进程 。 0 B 、加 强 交通 建 设 ,尤 其是 “ 中亚 信 息 高速 公路 ”的建 设 。 国家 的经济合作愿望是不断的增强。彼此之问的合作主要是以商 日前中亚五国和新疆之问的连接主要是 TE光缆系统,他贯 A 品贸易为主, 而且在劳务合作、 相互投资方面都有了积极的尝试。 随着双方的贸易额的上升,商品结构不断 的改善,合作 的项 目也 穿中国的新疆、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但是,由于沟通 的 有了很大的进步。中吉建交 以来,双方的贸易发展很快 ,合作 的 不顺畅,各个国家只管 自己本地的网络并且传输的宽带的规格还 方式也是进一步多样化,在贸易为主的基础上开展了生产型项 目 不一样,很难实现全网的统 一的管 理和调度,导致 了效率低下。 的合作,达成 了在经济贸易、投资等多项协议,为彼此 的进一步 所 以中方提出建议希望能够修建从中国喀什到塔吉克斯坦 以及从 哈萨克斯坦境内的阿亚 占兹到中国博乐这两条线路,这样的话中 合作奠定 了基础。 2 、合作的水平得到 了提高。至今 1 O余年 ,新疆与中亚国家 的合 作 范 围迅速 得 到 了扩 展 。 中方扩 展 到 了 内地各 个 省 区 ,包 括 港 、 奥 、 台地 区 ; 亚 国家迅 速 的扩 展 到 了俄 罗斯 、东 欧和 西 都 中 等 国家 。双 方 的合 作 逐渐 形 成 了多成 分 、 多层 次 、 多渠 道 、多 方 位 合 作 的格 局 。 ( )新疆 与 中亚 国家 区域 经 济合 作 的面 临 的 问题 二 中亚五 圉与新疆合作 以来,双方的经贸合作处于健康的发 国到欧洲的通信就形成了三个环网,以确保通信的质量和安全。 建议 在 新疆 与 中 亚五 国之 间建 立更 多 的公 路 ,建 成 中亚 与 新 疆 之 问 的立 体 运输 网络 ,签 订 覆盖 整 个 区域 的运 输 协 定 。新 疆 与 中亚五国虽然很近 ,但是运输线路却只有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吉 斯斯坦,与其他三个 国家却没有交通线路, 与整个 中亚来讲 ,运 输网络就更加的差劲 。因此 ,我们应该建立于中亚 国家的交通运 输网络 ,提高彼此之间铁路、公路和航 的综合运输能力。 总的 来讲 ,解 决 新疆 问题 ,关 键在 于 发展 新 疆 的经 济 , 同时 展阶段。呈现 出合作方 面的不平衡 以及合作与竞争并存 的特点, 在经济发展中关注并且优先解决民牛问题 , 才能确保新疆的稳定、 但是我们看到 同时也有着很大的问题。就 目前来讲,新疆与中亚 发 展和 和 谐 。 五 国 的经 济合 作 处 于 “ j低 一 小 ”( 即起 点低 、水平 低 、 效益 低 、 规模 小)的阶段 。存在着两少一多”( 即大客户少、拳头产 品少、 参考文献 : 短期行为多)的现象。总之 ,新疆与中亚的合作 目前还处于松散 Ⅲ 丁珊 ,中国新 疆与 中亚 区域经 济合 作分 析 [ J 】高等 教 育与 学术研 的阶段,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有 : 究 ,00年 O 21 5期 A 、人才 的缺乏,尤其是高级复合型的人才 。在新疆与中 [ 高志刚 ,中国新疆与中亚区域经济合作 的经济技术对接 [ 2 】 J ]俄罗斯 中 区域经济合作中,高级复合型的人才严重缺乏。尤其是即懂得中 亚东欧市场 , 0 5 o 期 20 年 3 亚 国家的语言,又懂经济、法律、技术的人才十分 的稀少,这个 [ 钱勇,中国 5 】 新疆 与中亚国家区域经济合作前景广阔 【 l J 俄罗斯 中亚东 】 已经 严 重 的影 响 了双方 的 经贸 发展 。 欧市场,20 年 0 期 06 9 B 、信息沟通不顺畅,创新严重不足 。在双方合作 中,市场 经济变化莫测 ,双方的政府部门和企业观念没有随着改变,意识 跟不上时代 的步伐 ,自己本身又没有主动性和创新的精神。在者 由于彼此的信息沟通不顺畅,一些有合作意念的企 业找不到合适 的合作伙伴,政府部门和中介也找不到合适的服务对象 。这就使 得 很 多的 信 息都 不 能得 到有 效 的利 用 ,使 企业 和 政府 失 去 了很 多
专升本民法考点第七章时效和期间

第七章时效和期间一、时效的概念与类型(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时效是一种期限,但又与一般期限不同,须有下列三要素:1.一定事实状态的持续存在。
所谓一定的事实状态是指占有某物、不行使权利等事实。
2.经过一定的期间,即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期间,这一期间谓之“时效期间”。
时效期间为多久,应依法律的规定,故属法定期间。
3.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即发生权利得失的效果。
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间后,当事人或因此取得权利,或因此失去权利。
时效对民事权利所生的得失效果,是时效的功能之所在。
时效的法律性质是:1.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属法律事实;而就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作用而言,时效属事件。
2.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无时效的效果存在。
(二)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依时效的事实状态要素和法律效果要素划分为两类: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于时效期间届满时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时效。
因其事实状态须占有财产,故亦称“占有时效”。
取得时效的命名是相对于法律效果而言的。
我国现行民法没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权利而于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其请求权的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丧失请求权,亦即使权利人丧失依诉讼程序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该“权利” 学理上谓之“胜诉权”。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其权利的受领保持力仍存在,即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时,权利人仍有受领权,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不知道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返还己给付的履行。
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消灭权利的最主要的效力,而非实体权利的全部消灭。
就其消灭的最主要的效力,亦即请求权效力而言,诉讼时效又谓之“消灭时效”。
第七章 时 效

第七章时效第一节时效概述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
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它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根据。
并且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它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的,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时效具有以下特征:(1) 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
所谓的事实状态是指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等客观情况。
(2) 该事实状态持续达法定期间。
(3) 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比如权利的消灭或者权利失去诉讼保护,权利的取得等。
二、时效的种类(一) 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依事实状态和法律效果的不同,民事时效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二) 一般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依民事时效期间的长短不同,民事时效可分为一般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
(三) 普通时效与特殊时效依民事时效适用的对象不同,民事时效可分为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
第二节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和意义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其权利即不再受诉讼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征:1. 以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
这是区别于取得时效的关键。
2. 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持续满法定时间。
3. 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权利人丧失实体意义的诉权。
(即胜诉权)第三节诉讼时效的种类和除斥期间一、诉讼时效种类诉讼时效按其适用范围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
(一)普通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应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
除特别法另有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皆适用普通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
(二) 特殊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
其特点是不具有普遍性,只适用于一些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学概念解释

民法学概念解释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学概述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的渊源:通常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等。
4、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5、民法的时间效力:即,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6、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7、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其具体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8、自愿原则,其含义包括:(1)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9、公平原则的含义为:(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民法规范还有平衡当事人利益的特别条款,如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2)民法调整的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公平原则主要是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的要求。
(3)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就体现了公平原则。
在法律规定不具体或无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下,在发生重大情势变更的情况下,法官应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
10、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伸缩性。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彭万林《民法学》(第七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律行为【圣才出品】

彭万林《民法学》(第七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律行为【圣才出品】第七章法律行为7.1复习笔记一、概述1.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法律行为的概念①法律行为的名称问题。
法律行为在《民法通则》中被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国际通行的关于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②法律行为制度的历史发展。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从合同制度和遗嘱制度中抽象出来的。
在罗马法中,即有了法律行为制度的萌芽。
从立法技术看,法律行为制度之采用表现了法律的抽象化趋势,是立法技术进步的结果。
(2)法律行为的特征①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②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
③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④法律行为大部分是合法行为。
2.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①单方法律行为。
这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②双方法律行为。
这是当事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③多方法律行为。
这又称协定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①行为使当事人双方承担互为对待给付义务的,是有偿法律行为。
②在双方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他方当事人不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为无偿的法律行为。
(3)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①诺成法律行为。
这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②实践法律行为。
这又称要物行为,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须交付实物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要式法律行为和略式法律行为①要式法律行为。
这指依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②略式法律行为。
这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可按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5)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①主法律行为。
这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民法学-第七章-诉讼时效-知识点

2005法硕在线辅导-民法学-第七章-诉讼时效-知识点-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民法中的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和消灭时效<又称为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其法律特征如下:(1)严格的法律强制性;(2)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以法定的事实状态即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连续存在为适用依据,这区别于行为;(3)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这区别于取得时效和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的效力或法律后果如下:(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2),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关系,即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或者侵权行为人享有财产请求权,但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别如下:(1)两者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
前者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后者是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
(2)两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是胜诉权的消灭;后者是特定权利的产生。
(3)两者所适用的范围不同。
前者适用于财产请求权的存在或丧失;后者适用于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和丧失。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别如下:(1)两者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消灭的是胜诉权;后者消灭的是实体民事权利本身。
(2)两者期间不同。
前者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后者是不变期间。
(3)两者适用依据不同。
前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后者适用于权利人不行使实体民事权利的情况。
(4)两者适用条件不同。
前者是在当事人主张时,由法院予以援用;后者由法院依职权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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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一 时效的概念 时效在民法上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 过了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二 时效制度的作用 ( 一 ) 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一定的事实状态,无论是权利不行使还是占 有的事实状态,如果长期存在,必然以此事实状 态为 基础,发生种种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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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 如果义务人自 愿履行 义务 , 权利人仍有权受领 。 义务人履行义务后 , 不得以不知道时效届满为由要求返还 。 4.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件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 因一定事实状态在一 定期间 的 继续而当 然发生 , 不以当事人的意志 为转移 , 所以诉讼时效是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一 种客观法律事实 , 属法律事件 。
四 诉讼时效的中止 、 中 断和延长 ( 一 ) 诉讼时效的中止 1. 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 ,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 , 因 发生一定的 法定事由 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 权 , 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 待阻 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 , 继续计算诉 讼时效期间 。 2.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我国 《 民法通则 》 第 139 条规定 , 不 可抗力和其他障碍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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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 , 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不足 2 年 的诉讼时效 。 ( 1 )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 ( 2 )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 ( 3 )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 ( 4 )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 但是 , 因产品质量引起的人身 损 害 , 受害 人要求赔偿的 诉讼时效期间 仍为 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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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时效制度的种类 在传统民法上 , 时效依事实态和法律后果 的 不同 , 可以 分为 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两种 。 诉讼时效 , 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 态持续地经过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其请求权的时效 。 诉讼时效是权利消灭的原因 , 因而又被称为消 灭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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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 一 ) 诉讼时效的概念 在我国 , 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是人民法 院的 重要任务之一 , 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不是无 限制的 ,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 法院依法予以相 应的保护 , 超过法定期限 , 法院则 不予保护 。 ( 1 ) 作为诉讼时效产生基础的事实状态是 权利人不行使权利 。 ( 2 ) 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地经过 法定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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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诉讼时效的特征 1. 诉讼时效法定性 诉讼时效的具体内容必须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 , 属 于强制性法律规定 , 关于期间的起算 、 期 限的长短及时效届满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 2. 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届满所消灭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 即获得诉讼救济而实现其权利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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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我国 《 民法通则 》 第 139 条规定 , 诉 讼时效中 止的 时间 , 为 诉讼时效期间 的最后 6 个月 。 4.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中 止后 , 中止的期间不计入时效期 间 , 待中 止事由 消除后 , 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即中 止事由 发生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 , 中 止时效的 法定事由 消除后 , 时效期间继续 进行 , 并与中止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 合并计入总 的时效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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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期间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 , 可以 中 止 、 中 断或延长 ; 除斥期间 是不变期间 , 不适用中 止 、 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 4. 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请求权消灭 , 自 然权利仍然存在 ; 除斥期间 的效力是权利人的形 成权归于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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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诉讼时效的种类 根据诉讼时效的长短和使用 范围 , 诉讼时效 分为 两类 : 普通诉讼时效和 特殊诉讼时效 。 ( 一 ) 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 , 又称一般诉讼时效 , 是指由 民法统一规定的 除特殊诉讼时效以外普遍适用于 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 ( 二 ) 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 , 又称特别诉讼时效 , 是指法 律特别 规定的 仅适用 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 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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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又叫预定期间 , 是指法律规定的某 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 1. 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保护 的期限 ; 除斥期间是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的期限 , 在此期间 , 权利人的权利可能并未受到侵害 。 2. 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时起计算 ; 除斥期间一般从权利发生时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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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 , 是指时效期间长于普通诉讼 时效期间 、 短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特殊诉讼时 效。 3. 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 , 是指诉讼时效期间最长的时 效 。 我国 《 民法通则 》 第 137 条规定 :“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 起超过 20 年的 , 人民法院 不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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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要正确适用诉讼时效 , 就必须掌握诉讼时效 从何时开始计算 , 也就是要正确把握诉讼时效期 间的起算 。 ( 1 ) 有履行期限的债权 , 诉讼时效从期 限届满时起算 。 ( 2 ) 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 , 诉讼时效从 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 ( 3 )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关系 , 诉讼时效 从条件成就时起算 。 ( 4 )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 , 诉讼时效 从期限到达时起算 。 ( 5 ) 因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权 , 从权利 12 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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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设立时效制度的宗旨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 权利 , 并对怠于行使权利者进行制裁 , 使其承担 不利的法律后果 , 进而使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化 , 加速民事活动流转关系 , 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 。 ( 三 ) 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 正 确处理纠纷 一种事实状态长期持续存在 , 将会因与原事 实状态相 关的 证据湮灭 、 证人死亡等情况的出现 , 从而增加法院查明权利状态是否合法的难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