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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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民法)

相关案例(民法)

1、因欺诈所为民事行为的效力[案情介绍]2003年10月6日,马泰在集市上购得赵宝山的奶牛一头。

当时,赵宝山谎称,该牛是在2003年7月25日配的种,已有近3个月没有发情,现已怀孕揣犊。

马泰听信此言,当即以3000元的较高价格与赵宝山成交。

但待其将牛牵回数日,发现该牛又发情,并没有怀孕揣犊,遂找到赵宝山,要求退牛还款,并赔偿自己饲养奶牛的草料费。

赵宝山辨称,牛是你自己相中当面成交的,不能翻悔,拒绝退还价款。

为此,赵宝山向当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思考问题]1、本案双方买卖奶牛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2、应当如何处理本案?[参考答案]1、分析本案,首先要意识到《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关于因欺诈所为民事行为效力的立法差异。

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合同法则采区分原则,除因欺诈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将一方采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归入可变更可撤销行为之列。

2、考虑到本案发生于合同法颁布以前,以《民法通则》规定为准分析如下:本案原告以3000元较高价格购买被告奶牛的行为属于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所谓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故意歪曲、掩盖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的认识而与其进行的民事行为。

其特征是:一是欺诈的一方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二是欺诈行为与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是违背了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本案被告赵宝山在出卖奶牛时,捏造虚假情况,谎称奶牛已怀孕揣犊,原告马泰信以为真,以3000元的高价购买被告的奶牛,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的特征,因而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宣布该买卖关系无效。

2023年民法学常考经典案例分析吐血整理28

2023年民法学常考经典案例分析吐血整理28

民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 读小学旳赵勇在市教委组织旳小朋友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旳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达,他们将出一期小朋友作品专刊,但愿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旳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次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旳期刊上发既有赵勇旳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签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责问为何不告知他作品已被选用,并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签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签名;杂志社刊登赵勇旳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旳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与否有签名旳权利和获得酬劳旳权利?2.杂志社刊登赵勇作品旳行为与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旳肯定?[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如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旳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签名权和获得酬劳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签名权和获得酬劳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旳一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旳企业,不是教委旳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旳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旳状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旳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旳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旳关系是平等主体间旳民事关系,合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旳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旳作品,就应当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签名并支付酬劳案例2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旳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旳收入。

为了上班以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旳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

电大民法学案例分析

电大民法学案例分析

电大民法学案例分析案例题(10分,每题2分)1.某木制品进出口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订购某种稀有木材,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

面对交货期一天天逼近,公司上下非常焦急。

此时,本地另一木材公司上门提出愿出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的价格出售相当数量的木材。

进出口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同其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依约支付了3倍价款,木材公司也保质保量交付货物。

但一年半之后,因进出口公司领导更换,新的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遂起争端。

请问: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为什么,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为什么,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能否撤销该合同,为什么,4、如果本案中合同标的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5、如果发生第4问的情况,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评分要点:答:1、本案中所涉合同属可撤销合同。

(1分)木材公司利用进出口公司急需木材之机,以高价卖出木材,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

经理提出该合同无效是不正确的。

(1分)2、进出口公司不能请求撤销合同。

(1分)《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进出口公司自知道该事由后一年半仍未请求撤销,其撤销权已经消灭。

(1分)(说明:如未答出具体条文,只要内容一致,也给满分)3、《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1分)因此受理机关不能撤销该合同。

(1分)(说明:如未答出具体条文,只要内容一致,也给满分)4、在合同标的为国家禁止采伐树种的情况下,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分)因而无效。

(1分)5、在(4)的情况下,应当将合同中的标的木材与相应价款没收归国家所有。

(2分 2. 甲、乙、丙等人购买了丁公司开发的月桂小区中的商品房,丁公司在售楼广告中明确表示,保证每一户都能拥有至少一个车位。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在民法学的学习中,案例分析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学习方法。

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实际操作。

下面,我们将结合几个典型案例,进行民法学案例分析,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案例一:小明租住在一栋老房子里,突然有一天,房子的天花板突然坍塌,导致小明受伤。

小明想要向房东索赔,但房东却认为这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侵权行为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但是,不可抗力应当符合客观上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条件。

在本案中,房子的天花板坍塌属于房东未尽到维护房屋安全的责任,不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因此,房东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答案,小明可以向房东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案例二:小红在网上购买了一件衣服,收到货后发现与网页上的描述不符,要求退货并要求商家赔偿。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商家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

如果商家在销售商品时虚假宣传,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小红购买的衣服与网页描述不符,属于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因此小红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

答案,小红可以向商家要求退货,并主张赔偿损失。

案例三:小李在餐厅用餐时,不慎摔倒受伤,想要向餐厅索赔。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经营单位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在餐厅用餐时受伤,属于餐厅经营单位的责任范围。

因此,小李可以向餐厅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答案,小李可以向餐厅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以上就是对几个典型案例的民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实际操作,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江苏省考研法学专业民法学重点案例分析

江苏省考研法学专业民法学重点案例分析

江苏省考研法学专业民法学重点案例分析民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研究中的一门重要学科。

而在民法学的研究中,案例分析是一种常见而又有效的研究方法。

通过对各种案例的深入分析和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学中的相关理论和法规。

本文将以江苏省考研法学专业民法学的重点案例为例,对其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一: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甲方将一套房产出租给乙方。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且违反了合同中的其他条款。

甲方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分析:根据民法相关规定,租赁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合同。

在本案中,乙方未支付租金并违反了合同条款,构成了违约行为。

因此,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赔偿。

案例二:遗赠纠纷案例描述:甲方在去世前立遗嘱,将其财产作为遗赠给乙方。

然而,甲方的其他亲属不接受这一遗嘱,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遗嘱并重新分配遗产。

分析:根据民法相关规定,遗赠是遗嘱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本案中,甲方在正当的情况下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乙方,符合民法规定。

即使甲方的其他亲属不同意,也不能单方面撤销遗嘱或重新分配遗产。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维持遗嘱的有效性。

案例三:侵权责任纠纷案例描述:甲方在行驶过程中遭遇了乙方驾驶的汽车追尾事故,甲方因此受到了人身伤害,并支付了较高的医疗费用。

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分析: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合同约定,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驾驶汽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甲方受伤并支付医疗费用。

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乙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支付经济赔偿。

总结:以上仅为江苏省考研法学专业民法学重点案例的一小部分。

民法学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学科,案例分析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

第四章公民(合伙)【案例分析】(本题15分)王文和高五约定合伙经营运输业,各出资一万元,亏盈平分。

二人商定由王文负责购买一部东风牌汽车。

王文则委托张祥去购车,约定酬金600元。

因王文未说明要买东风牌汽车,张祥则以一万二千元买回一辆旧黄海车。

高武要张祥退车,张祥拒绝,王文自知失误也不主张退车。

于是高武要求退伙。

王文同意,并当场与张祥达成协议。

王文当天退给高武5000元股金,同时声称在半年内退其余股金时要扣除买车酬金300元。

高武不同意支付酬金,且只答应王文在一个月内退还其余股金。

高武之妻刘花得知此事后,找王文说明自己不同意丈夫的做法,不愿退伙,原以剩下的5000元仍然入股合伙。

王文坚持原协议已作废。

张祥怕事后有变,三天内筹措4700元当面交给高武,高武说少于5000元不收。

张祥将钱交给王文。

王文说过二天再说。

汽车首次投入运输后,中途翻车,摔坏货主货物价值20000元,汽车修理费6000元。

王文要与张祥均担损失,张祥提出要高武承担5000元股份的损失,自己只承担5000元股份的损失,并要王文另付他300元买车酬金。

王文同意分担一半,因和张祥合伙,不付张祥买车酬金300元。

高武认为自己与此事无关,不承担责任。

三方诉至法院。

问:1、本案中,哪些合伙成立,哪些合伙不成立?为什么?2、王文和高武是否应付给张祥600元酬金?为什么?3、他们的争议如何处理?【分析要点】第五章法人【案例分析】(本题15分)某电镀厂从1995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1997年12月,汽车油箱厂与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

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己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000元,合并后,电镀厂一向汽车制造厂迫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己撤销,厂长己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1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2.本案欠款问题应如何解决?【分析要点】答:①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在民法学领域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学习方法。

通过分析真实的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掌握法律逻辑和精神。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进行民法学案例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

案例一,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就某房屋租赁事宜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每月支付租金1000元,乙方负责及时维修房屋设施。

然而,租赁期内,房屋屋顶发生漏水,乙方未及时维修,导致甲方的财产受到损失。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甲方权益受损。

根据法律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因此,本案中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侵权责任。

某日,甲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因未注意观察导致与乙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乙受伤。

乙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行为,导致了乙的人身损害。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乙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因此,本案中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乙的损失。

案例三,继承纠纷。

甲、乙是兄弟,父母双亡后,遗产问题引发了纠纷。

根据父母的遗嘱,甲、乙应当平分父母的遗产。

然而,在分割遗产过程中,甲占用了部分遗产并拒绝给予乙其应得的份额。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侵害了乙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当依法履行父母的遗愿,平分遗产,并赔偿乙因此遭受的损失。

因此,本案中甲应当承担违法行为责任,并赔偿乙的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学中的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

希望大家在学习民法学的过程中,能够多多进行案例分析,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水平。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第一专题:一、张某17周岁,在工厂做工1年,每月收入600元。

张某花500元钱向16周岁的中学生李某买了一辆自行车,李某的父母得知后强烈反对,请求张某返还自行车,取回钱款。

问: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无效。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虽然张某17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属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李某作为不满18周岁的中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重大民事活动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的同意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而李某卖车行为,事先未征得父母同意,属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事后其父母又未追认,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李某父母可以请求张某返还自行车,取回钱款。

二、王某的妻子去年夏天患精神分裂症,时好时犯,生活难以自理。

王某岳父母相继去世,王某代妻子前往处理遗产继承,但两个妻舅说王某是外姓人,不能插手其兄妹的事。

问:王某能否代妻子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王某妻子属于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王某妻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处理财产纠纷这类较重大的民事活动,是与其精神健康状况所不能适应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第1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精神病人的,其法定监护人首先是配偶。

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因此,王某是妻子的法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在岳父母去世后,王某有权代其妻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合法利益。

两个妻舅认为王某是外姓人不能插手其兄妹间的财产纠纷,是错误的。

第二专题一、于某有一儿一女。

其夫早年去世,儿子张刚在外地,逢年过节回家看望母亲。

于某有退休金,故儿女均不付赡养费。

后来年老生活不便,便与女儿张洁一起生活。

张洁与李强结婚,生一女李小桐,仍与母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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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结课论文
案例分析
——遗嘱继承和遗赠抚养协议
部别:一系五队
姓名:卢贵林
学号:14
字数: 3200
[案例]
李忠民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独自将两个儿子扶养成人。

大儿子李军高中毕业后,去南方打工并在当地结婚,与家中甚少来往。

小儿子李伟在家务农,结婚后与年事已高的父亲同住。

1997年,李伟夫妻经朋友介绍去省城当临时工,并暂定居省城。

李老汉在一次中风后因无力照料自己的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里负责叶老汉的生养死葬,叶老汉死后,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

考虑到大儿子经济条件较好,小儿子夫妇又如此孝顺,李老汉于1998年病重治疗时当着全家人以及几个乡亲的面宣布自己的三间瓦房及存款5000元,于其死后全部由小儿子李伟继承。

村里也一直派人照顾直至他病故,并为其办理了后事。

在办理后事时发现了李老汉的l万元的存折。

村委会念及李伟工作尚未稳定,还没有固定的住处的事实并没有明确要求收回李老汉的三间房屋。

后来兄弟二人就遗产的分割问题按照医嘱进行了分配。

半年后,李伟的工作稳定下来,在城里有了住处,此时村委会要求依约收回李老汉的三间房屋,另外,李老汉的远房亲戚找到李家兄弟,声称李老汉生前还欠其5500元,并拿出了当时李老汉写的收据。

兄弟二人对此遗产的分割和房产问题均产生了争议。

李家兄弟都认为不应该把房屋给村委会。

在还债的问题上李军认为应该有二人平均各出2250元,而李伟则认为应该全部由李军还
债。

三方争执之下诉诸法院。

请就此案例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一案例属于继承法范围。

主要涉及的是遗产分割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的问题。

本案例的焦点集中在如下几个问题上:
1、李老汉生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2、李老汉与村委会的协议在李老汉立遗嘱后是否仍然有效
3、李老汉的三间房屋应归谁所有
4、李老汉的1万元存款在分割当时应如何处理
5、李老汉生前所所欠债务如何处理
继承制度是规定死者生前的财产如何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

他的产生发展和本质,取决于与之相适应的一定的社会的经济基础的性质。

我国的继承制度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二、养老育幼原则。

三、权力义务一致原则。

四、男女平等原则。

第一、叶老汉生前所立的遗嘱部分有效。

1、叶老汉生前所立的遗嘱是有效的。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并于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有四个有效条件: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
嘱能力;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继承法》第三章第17条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三章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本案中,李老汉在重病治疗时曾当着全家人以及乡亲的面宣布了自己对于身后财产的分配,乡亲具备遗嘱见证人的条件。

而且李家而兄弟对这一口头遗嘱均没有异议表示认同。

依据以上法条,可以视李老汉的遗嘱为口头遗嘱。

这份口头遗嘱是有效。

2、李老汉与村委会的协议是有效的并且高于口头遗嘱。

异议的关键在于李老汉和村委会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李家兄弟认为其父和李老汉的协议是在1997年签订的,而其父的遗嘱是在1998年所立的,遗嘱与协议在房产上有冲突,因为遗嘱时间在后,所以可以认为李老汉的遗嘱已经表明李老汉与村委会的协议终止,遗嘱因为时间在后故有更大效力,以此李家兄弟认为李老汉应该给与村委会违约赔偿而不是房产。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抚养人所有
的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力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继承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

在本案中,李老汉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可以明确断定属于遗赠抚养协议。

而且村委会也按照协议完成了抚养义务。

所以依据《继承法》第5条及第23条之规定,李老汉对其所有的三间房屋的前后两次处分行为,应以其与村委会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为准,其生前口头遗嘱中由李伟继承其三间房屋的部分无效。

但这并不影响李老汉的口头遗嘱的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所以李老汉的遗嘱是部分有效的。

村委会有权利依约收回三
间房屋。

第二、李老汉的1万元存款应由长子叶军继承2500元,小儿子李伟继承7500元。

李老汉去世后其财产共有三间房屋和一万元。

在本案中存在三种财产分割方式: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抚养协议。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遗嘱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依据《继承法》第5条,最高效力的遗赠抚养协议最先,抚养人首先得到协议规定的遗赠财产,所以村委首先获得李老汉的三间房屋。

现在由李伟实际占用的房屋归村委会所有,村委会应该得到房屋,李伟应及时让出房屋。

然后按照遗嘱分配财产,李老汉的财产这时还有一万元的存折,因为口头遗嘱有效,因为李老汉生前遗嘱中关于5000元存款由李伟继承的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这一万元存款中的5000元应按遗嘱继承办理,由李伟继承。

最后李老汉的遗产还有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均没有涉及的5000元,这5000元应该按法定继承办理。

依据《继承法》第10条中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可以肯定李军和李伟作是李老汉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继承其余财产5000元,而兄弟个继承2500元。

第三、5500元的债务应该由李军李伟共同承担,李军承担2500
元,李伟承担3000元。

遗产既包括财产权力,也包括财产义务,即债务。

因此当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遗留下债务或者有应该缴纳的税款,当继承人接受遗产时,同时附有承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和财产的责任。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本案中李军和李伟是法定继承人,并且李伟还是遗嘱继承人。

李军李伟二人均附有承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和财产的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之规定,李老汉的债务首先应该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还债务。

法定继承人李军李伟首先承担偿还义务,偿还的最高额为其所得共5000元。

李军和李伟应该用其所得遗产清还债务5500元,因为二人所得遗产一共为5000元,所以二人应该各出其法定所得遗产2500元。

此时还有500元债务没有偿还。

这500元应该由遗嘱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偿还。

故李伟应该用其所得遗嘱遗产偿还债务,李伟所得遗嘱遗产为5000元,故李伟应该承担500元。

因此最后5500元的债务应该由李军李伟共同承担,李军承担2500元,李伟承担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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