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案例分析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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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原告)与王某(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王某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在租赁期间违反合同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2019年3月,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张某,并收取了张某的租金。

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李某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李某则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解决家庭住房困难,且已提前告知了王某,王某不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租。

”本案中,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张某,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三)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者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擅自转租房屋,符合上述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据此,法院判决:1. 解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 李某支付王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2.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3.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租、改变租赁物用途等,以免造成违约。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在自家的院落内种植了一片果树,果实累累,吸引了周围居民的喜爱。

然而,在果实成熟之际,乙却以影响其采光为由,要求甲砍伐果树。

甲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因其影响采光所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在自家院落内种植果树,果树位于甲的北面,乙的南面。

2. 甲种植的果树高度约为5米,树冠直径约为4米。

3. 乙居住在甲的东侧,其房屋的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

4. 乙称,甲的果树严重影响了其采光,尤其在白天,阳光无法照进其家中。

5. 甲称,其已尽到管理义务,且果树种植位置合法,并未侵犯乙的权益。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甲在其院落内种植果树,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甲种植果树的行为合法。

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妨碍。

一方因使用自己的土地、建筑物等设施,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对乙的采光造成实质性损害,乙的房屋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且甲的果树高度和树冠直径并未超过合理范围。

因此,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

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因此乙无权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

民法法律案件分析(3篇)

民法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中心开发了一处住宅项目,名为“城市之光”。

该项目自开盘以来,吸引了大量购房者。

甲某(以下简称“原告”)于2018年10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项目的一套住宅。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并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然而,由于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导致房屋交付时间一拖再拖。

至2020年6月,开发商仍未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因延迟交付房屋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情况: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了房屋的交付时间、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条款。

2. 房屋交付延迟:由于房屋建设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3. 原告损失:原告因房屋交付延迟,导致其无法按原计划入住,同时增加了租房费用、装修费用等。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因房屋交付延迟,遭受了租房费用、装修费用等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案例:小明与小红购买家具引发的矛盾小明和小红是一对情侣,在他们准备结婚的时候,他们决定买一套新家具作为他们新家的装饰。

他们选择了一家家具店,购买了一套沙发和一台电视柜,并支付了全款。

然而,当家具送到他们的家时,他们发现沙发的颜色与他们在店里挑选的颜色不符,而电视柜也出现了一些明显的瑕疵。

小明和小红很生气,他们立即联系了家具店的售后服务部门,并要求退货。

然而,售后服务部门表示,根据他们的政策,只有在购买家具后的7天内才可以退货。

小明和小红对这个回答非常不满意,因为他们认为这属于商品质量问题,应该可以随时退货。

于是,他们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根据我对民法学的学习,我认为小明和小红有可能在法律上获得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一定的权益,其中包括商品质量问题可以随时退货的权利。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商品符合其预期用途,即商品应具有良好的质量和完整的功能。

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随时退货。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购买方的小明和小红与家具店之间形成了购买合同。

合同法规定,如果交易的商品与合同约定不符,即购买行为发生了瑕疵,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小明和小红有理由要求家具店退货并返还购买款项。

他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自己的权益:首先,他们可以向家具店提出书面退货要求,并要求退还全款。

他们可以强调沙发颜色与他们挑选的不符合,以及电视柜存在明显的瑕疵。

如果家具店不同意退货,小明和小红可以寻求相关法律援助,比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请律师代理他们的权益。

最后,小明和小红可以考虑采取法律行动,通过法院起诉家具店,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买款项。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和小红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特定的权益,法律也给予了他们保护的支持。

他们有权要求退货并返还购买款项。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他们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选择适当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法学案例分析70

民法学案例分析70

民法教事例剖析(26 道 )70民法事例剖析事例 1、甲有两处私房,一处自用,将另一处拜托乙出租。

乙将该房出租给丙,商定租期五年。

二年后,丙之妻从单位分得一奎住宅。

半年后,丙在外处的一亲戚来京治病,丙将承租的私房借给丁居住,商定在丁治疗结束后离京前将房子返还于丙。

不久,甲自住的私房因失火焚毁,甲恳求停止租借合同,回收住宅。

问:此案中有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答:此案有三种民事法律关系。

(1)甲和乙的拜托代理关系。

此中甲、乙为主体,客体为拜托代理行为,内容为双方就拜托代理所设定的权益义务。

( 2)甲和丙的房子租借关系。

此中主体为甲和丙,客体为租借之房屋,内容为双方就房子租借所设定的权益义务。

( 3)丙和丁的房子借用关系。

此中主体为丙和丁,客体为借用之房屋,内容为双方就借用房子所设定的权益义务。

事例 2、甲之子乙年 14 岁,暑期时期经其父甲赞同去大连一亲朋家度假。

甲拜托该亲朋在此时期照看乙。

乙在大连时期与街坊家年纪相仿的丙成为挚友。

乙在返家以前为纪念与丙的友情将随身携带一价值近千元的照相机赠与丙。

乙回家后,甲对赠照相机一事不一样意,并写信请大连亲朋从丙处将照相机要回。

但丙及其父亲母亲不一样意,原因是:(1)照相机是乙自发赠予的;( 2)乙赠予照相机时,其亲朋在场并未表示反对。

问:此纠葛应怎样办理?为何?答:此赠与行为无效。

因为( 1)乙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民法公则》第 12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与他的年纪、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余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赞同。

赠与价值近千元的物件相对乙而言已属价值较高,与其年纪、智力不相适应,故此行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甲的赞同不然无效。

( 2)乙赠照相机时虽其亲朋在场,也未表示反对,但其亲朋仅为甲之拜托代理人,负责照看乙,对乙赠相机一事并没有追认权。

据此,丙及其父亲母亲应经过甲之亲朋将乙赠与的照相机返还于乙。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李某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案由:物业服务纠纷基本案情:李某是某小区的业主,自从入住小区以来,李某一直与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物业服务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小区绿化带养护不到位、公共设施损坏无人维修、物业服务费收取不规范等。

李某多次与物业管理公司沟通协商,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2. 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是否合理?3. 原告李某的损失如何认定?三、案例分析(一)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合理利用物业,维护物业的安全、整洁、有序。

”第九百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物业的安全、卫生和舒适。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绿化带养护不到位、公共设施损坏无人维修等问题,明显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履行其义务。

(二)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方式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是否合理,需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 物业服务项目的种类和内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项目是否齐全,服务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2. 物业服务费的计算方式:物业服务费的计算方式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是否存在乱收费、重复收费等问题。

3. 同类物业的收费标准:同类物业的收费标准是否与本小区的收费标准相当。

综合以上因素,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存在不合理之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原告李某的损失如何认定原告李某在诉讼中提出其因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不到位而遭受的损失,包括:1. 因绿化带养护不到位导致其居住环境恶化的损失;2. 因公共设施损坏无人维修导致其生活不便的损失;3. 因物业服务费收取不规范而遭受的损失。

民法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民法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但在租赁期间,乙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居住环境恶劣。

经协商,甲同意将租金调整为每月4000元,但乙仍不满意。

随后,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租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 乙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四、案例分析1.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因此该合同有效。

2. 关于甲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本案中,乙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居住环境恶劣,已经构成对乙的安全和健康的威胁。

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违约。

3. 关于乙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关于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事务民法学案例分析(3篇)

法律事务民法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村位于同一乡镇,甲村有一片土地被当地政府规划为商业用地,乙村有一片土地被规划为住宅用地。

由于两村地理位置相邻,甲村的土地被规划为商业用地后,乙村的土地价值也相应提高。

甲村和乙村均希望将土地转让给开发商进行开发,但由于双方对土地转让价格存在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甲村以乙村土地价值提高为由,要求乙村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土地转让费用。

乙村则以土地价值提高并非由于甲村原因,且甲村土地转让对乙村造成不利影响为由,拒绝支付土地转让费用。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村是否有权要求乙村支付土地转让费用?2. 土地价值提高是否构成甲村要求支付土地转让费用的合理理由?三、案例分析(一)甲村是否有权要求乙村支付土地转让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本案中,甲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权将土地转让给开发商进行开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甲村在转让土地时,有义务向乙村说明土地转让的情况,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因此,甲村有权要求乙村支付土地转让费用。

(二)土地价值提高是否构成甲村要求支付土地转让费用的合理理由?1. 土地价值提高的原因首先,土地价值提高的原因并非仅限于甲村。

甲村土地被规划为商业用地,对周边土地价值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并非唯一原因。

乙村土地价值提高还可能受到其他因素影响,如经济发展、交通便利等。

2. 土地价值提高对乙村的影响土地价值提高对乙村的影响有限。

首先,乙村土地价值提高并非由于甲村原因,而是由市场因素决定。

其次,乙村土地价值提高对乙村居民的生活并未造成实质性影响。

因此,甲村以土地价值提高为由要求乙村支付土地转让费用,缺乏合理性。

四、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甲村有权要求乙村支付土地转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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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案例分析(26道)70民法案例分析案例1、甲有两处私房,一处自用,将另一处委托乙出租。

乙将该房出租给丙,约定租期五年。

二年后,丙之妻从单位分得一奎住房。

半年后,丙在外地的一亲戚来京治病,丙将承租的私房借给丁居住,约定在丁治疗结束后离京前将房屋返还于丙。

不久,甲自住的私房因失火焚毁,甲请求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问:此案中有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答:此案有三种民事法律关系。

(1)甲和乙的委托代理关系。

其中甲、乙为主体,客体为委托代理行为,内容为双方就委托代理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2)甲和丙的房屋租赁关系。

其中主体为甲和丙,客体为租赁之房屋,内容为双方就房屋租赁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3)丙和丁的房屋借用关系。

其中主体为丙和丁,客体为借用之房屋,内容为双方就借用房屋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案例2、甲之子乙年14岁,暑假期间经其父甲同意去大连一亲友家度假。

甲委托该亲友在此期间照看乙。

乙在大连期间与邻居家年龄相仿的丙成为好友。

乙在返家之前为纪念与丙的友谊将随身携带一价值近千元的照相机赠与丙。

乙回家后,甲对赠照相机一事不同意,并写信请大连亲友从丙处将照相机要回。

但丙及其父母不同意,理由是:(1)照相机是乙自愿赠送的;(2)乙赠送照相机时,其亲友在场并未表示反对。

问:此纠纷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此赠与行为无效。

因为(1)乙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赠与价值近千元的物品相对乙而言已属价值较高,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此行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甲的同意否则无效。

(2)乙赠照相机时虽其亲友在场,也未表示反对,但其亲友仅为甲之委托代理人,负责照看乙,对乙赠相机一事并无追认权。

据此,丙及其父母应通过甲之亲友将乙赠与的照相机返还于乙。

案例3、乙的丈夫甲于1985年离家外出,经寻找一直无任何音讯。

1992年5月15日法院应乙的请求宣告甲死亡。

甲的全部遗产由乙继承,乙将继承的一间房屋卖给了丙,后带产改嫁。

1994年2月甲重新出现,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其的死亡宣告,并要求返还财产,与乙复婚。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法院应首先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

至于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涉及两方面的关系:(1)财产关系。

法院应支持甲返还财产的主张。

《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予适当补偿。

据此,乙应将继承的甲之遗产返还于甲,如原物不存在,应给予适当的金钱补偿,由于第三人丙是合法取得甲的财产的,依法可以不予返还。

(2)人身关系。

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已于甲被宣告死亡时起终止。

后乙改嫁。

依法律有关规定,法院应维护现存的婚姻关系,故甲提出复婚的主张不能支持。

除非乙同现在的配偶办理离婚手续,方可与甲办理复婚手续后复婚。

案例4、甲、乙、丙三人约定各出资五万元合伙成立一汽车修理厂。

汽修厂成立后前两年因经营得法有一定盈余。

丙将分配所得用于全家生活。

此后两年中因经营不善,不但无盈余且对债权人丁负债六万元。

此时,丙要求退伙,经甲、乙同意,其退伙。

一年后,合伙企业的财产损失殆尽,并无力清偿丁之债务。

丁要求丙清偿全部债务,丙称他已退伙,此事与他无关。

问:丁之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答: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因为(1)该债务为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2)该债务是在丙退伙前已经存在的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丁有权向任一合伙人主张全部债权。

丙应对此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丙曾将合伙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丙应先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足部分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案例5、某中学的校庆筹委会和某剧院订立了租用剧场合同。

校庆晚会举行后,租金拖欠未付。

某剧院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筹委会偿付所欠租金。

问:(1)筹委会是不是法人?它能否对此债务负责?(2)若筹委会不能负责,法院应判令谁偿付剧院租金?答:(1)筹委会不是法人,它仅是某中学为组织校庆活动临时成立的一个机构,在组织校庆活动过程中,筹委会仅以某中学代理人身份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因此它不能对所拖欠的租金承担民事责任。

(2)某中学为法人。

是剧场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承租方,筹委会不过是某中学同某剧院签订租赁合同的代理人。

因此,法院应判某中学承担偿付剧院租金的责任。

案例6、甲厂与乙厂签订运输合同,双方约定,乙厂生产的瓷器,除客户自提货外,均由甲厂负责运输到指定地点。

数月后,甲厂一司机在为乙厂送货途中发生撞车事故,车内瓷器损失严重。

乙厂得知后要求甲厂赔偿损失。

甲厂以厂里早已同司机签订了承包合同,按合同约定,一切损失由司机个人负责为由,拒绝赔偿。

乙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厂承担责任。

问: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答:司机在送货途中给乙厂造成的损失应由甲厂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甲厂司机为乙厂运送瓷器属执行甲厂赋予他的职务,从事的是甲厂的经营活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甲厂负担。

因此,法院应判令由甲厂承担赔偿乙厂损失的责任。

至于甲与司机之间的承包,属企业内部关系,不具有对外的效力。

当然,甲厂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内可依承包合同追究司机的责任。

案例7、甲厂贴出广告声称有全新解放牌汽车出售,价格优惠。

乙厂得此信息即派人前往购买。

双方约定好价格,乙方即一次付清了货款。

乙方提货时见车外表和轮胎全新,确信新车无误,并将车驶回厂里。

数日后乙厂司机在用车时发现声音不正常,立即停车检查,才发现全部机器零件是旧的且已磨损,次日,乙厂向甲厂要求退货,曹甲厂拒绝,其理由是该车是乙厂来人选中的,并已交付,不能反悔。

为此,乙厂向法院起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甲厂出售给乙厂的汽车已使用10年,是甲厂重新涂漆冒充新车出售,目的为换取钱款再购新车。

问:(1)甲厂以旧车冒充新车出售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为什么?(2)此案应如何处理?答:(1)甲厂以旧车冒充新车出售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具体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中的欺诈行为。

因为,甲厂主观上存在着欺诈的故意,即以旧车重新涂漆冒充新车以换取钱款;客观上甲具体实施了欺诈行为,即做广告宣传并将旧车冒充新车售给乙厂。

乙厂是在甲欺下产生的错误认识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的,此行为显然违背了乙厂的真实愿意。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无效。

(2)法院在处理此案时首先应确认该买卖汽车的合同无效。

并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之规定,判令甲、乙双方退款还车。

甲厂作为有过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乙厂造成的损失。

案例8、甲有三个弟妹,二年前其父母先后去世,留有铺面房一处。

甲已出嫁,其三个弟妹均未成年,年龄均在12-15岁之间,生活十分困难。

邻人乙便想乘机购买该铺面房。

于是怂恿甲之三个弟妹去新疆投靠其叔叔,三个弟妹遂产生去新疆的想法,但又苦于无路费。

此时乙进一步提出:“你们将房子卖给我,我拿几百元钱给你们做路费。

三个弟妹无奈,只得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交甲之三个弟妹540元,但未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

甲之三个弟妹去新疆后因不能定居于一年后返回,并要求乙退房自住。

乙以买卖合同为据,拒绝退房。

甲与三个弟妹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1)甲与三个弟妹未曾对作为遗产的铺面房屋进行分割;(2)该房为砖木结构,总面积为123平方米。

按当地房价每平方米30-50元问:(1)甲之三个弟妹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何种性质的民事行为?为什么?(2)此案应如何处理?答:(1)甲之三个弟妹与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民事行为。

首先,三个弟妹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此行为能力是不具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条件的。

另外,该房为父母遗产,在未分割前属甲及三个弟妹四人共同共有,若处分,须征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处分无效,因属无权处分。

而该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征得甲的同意。

上述情况说明该买卖合同主体不合格。

其次,乙的购房行为属乘人之危。

因当时甲之三弟妹处于十分困难境地,乙利用对方的困难情状,以不适当的条件迫使以对方与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蒙受重大不利—该合同达成的价款低于该房屋当时的价值数倍。

显然是违背卖方真实意愿的。

再次,房屋买卖合同属要式法律行为,须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始发生效力,而此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

依据《民法通则》第56、58条之规定,主体不合格、乘人之危和形式不合法的行为均属无效民事行为。

(2)法院应首先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判令乙退房给甲及其三个弟妹,三个弟妹将卖房款返还于乙。

乙作为过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及其三个弟妹造成的损失。

案例9、售货员甲误将标价元的绞面机以350元价格出售给顾客乙。

乙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换?”甲答:“商品出售,概不退换。

”乙交款提货。

不久,甲发现错误,查访到乙,说明情况并承认了错误,要求乙补交余款或退回绞面机。

乙以“这件事先已讲好概不退换”为由拒绝。

问:(1)乙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此纠纷如何解决?答:(1)乙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双方买卖绞面机的行为属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售货员甲于过失误将绞面机以低于应售价格10倍的价格卖给乙,由此给商店造成较大损失。

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重大误解的行为属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甲所在商店可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该买卖行为。

法院应依法变更或撤销该行为;或判令乙补足货款或判甲、乙双方退货还款。

案例10、某甲在村头发现一头无人照管的母牛,便领回村里,反复打听,没人知道该牛是从哪儿来的。

某甲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牛栏里养了几天。

后某甲发现此牛属优良品种,就将自己家的公牛与其进行交配。

不久,母牛怀胎,某甲更是精心照料,就在母牛临产不久,牛的主人某乙找上门,要将母牛牵。

某甲提出愿意给乙200元钱留下小牛,某乙不同意。

其后某甲多次又去找某乙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对小牛的所有权,并要求某乙返还小牛。

问:这头小牛应归谁所有?理由是什么?答:(1)小牛应归失主某乙所有。

(2)理由是:本案中的母牛与小牛的关系是原物与孳息的关系。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物的所有人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原主,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由于拾得人某甲并不能因自己的行为而取得拾得物即母牛的所有权,当然某甲也就不能取得母牛的孳息即小牛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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