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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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民事诉讼活动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它能够用于认证诉讼双方宣称事实、发出道歉或质证被告。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证据分为书证、物证和见证三种。

一、书证
书证是线上记录或纸质文件,用来证明和录入沟通过程、文件的内容或者某项事物的
存在的客观材料,通常有书面合同、企业内部文件,工作小组会议记录,银行存款证明,
电影拍摄记录等等。

二、物证
物证是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和该实物上的任何特征性形象、字体等客观事实的性质,包
括文件记录以外的事实,如被告的财物,涉案的物品,原告的受伤处,以及特定的物理损
坏痕迹等。

三、见证
见证就是依据当事人及其双方的证人的事实证词,如口头或书面的证言,现场检查,
鉴定专家报告,实证报告等,均可作为见证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事实真实性。

四、其它证据
其它事实证据也包括了笔录、复印件和视听磁带等,它们也可以作为诉讼双方质证和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此外,可以作为证据的还包括构成案件存在必要条件的种类、事实
或主张的陈述,公共记录和法律文书等。

总之,上述书证、物证、见证以及其它证据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其真实
性的验证,可作为当事人在诉讼中起证明作用,帮助法院准确、公正地判断事实,认定当
事人的权益。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2节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1)-杨秀清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2节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1)-杨秀清

第七章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民事证据概述一、证据与证据材料(一)民事证据即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

而证据材料是指当事人收集并提供给法院以及法院调查收集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二)证明标准1.一般证明标准:高度可能性(解释第108条)2.提高的证明标准: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解释第109条)二、证据特征1.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第一、形式合法;第二、收集手段合法;《民诉解释》第106条的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合法——质证,但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

第二节民事证据的种类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一)四种证据的鉴别1.书证的本质在于以物质载体中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是以物品本身的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的特殊规定:(1)当事人提交书证应当以提交原件为原则。

《民诉解释》第11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提出命令及后果《民诉解释》第112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七章 证据规则

第七章 证据规则

• 法院裁判: •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能排除香蜡、钱纸不完全燃烧产生的“CO” 从堂屋经由罗忠琼等三人卧房穿过有缝隙的木板隔窗进入刘祥智、 郑辉清卧室的可能。判定被告方焚烧香蜡钱纸的行为与二受害人 的中毒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对二受害人中毒死亡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但侵权行为具有相到性的一面,刘祥智、郑辉清作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被告方治丧期间焚烧香蜡钱纸 有释放大量“CO”的可能,进而应当采取开启窗户等防范中毒的 措施。而被告方治丧期间焚烧香蜡钱纸符合当地丧葬习俗,其行 为本身无可责难性,可归责的仅仅是其未采取相应的防范他人中 毒的措施。依据相关司法解释,酌定减轻被告方30%的赔偿责任。 为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最高法院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三款、 《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方连带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 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 95147元。原、被告均服判。
案例:关联性证据规则
• 2013年8月8日,吴某因贩卖6.43克毒品被抓获,后被取保审。 2013年11月15日22时,吴某与吸毒人员赵某电话联系后,驾驶 摩托车在重庆市巴南区大江厂水上世界附近一支路处,以200 元的价格将净重0.22克的疑似冰毒1包和净重0.09克的疑似麻 古1颗贩卖给赵某。交易完成后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侦查机 关从吴某身上搜出净重1.99克的疑似冰毒4包、净重共计2.99 克的疑似麻古34颗,从赵某身上查获疑似冰毒1包、疑似麻古1 颗,合计5.29克。侦查机关从赵某处搜查、提取、封存的疑似 毒品编号为1、2,从吴某处搜查、提取、封存的疑似毒品编号 为1-11,上述两个封存记录均有当事人的签名、捺印。庭审中, 检查机关出示的鉴定委托书和《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 证检验报告》中送检及鉴定的编号重新编排为1-13,均无当事 人的签名、捺印,亦无见证人的签名。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用于支持当事人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一切可以对案件事实认定起证明作用的材料、信息、物品等。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帮助法院判断事实的真实性,确定责任和判决结果。

常见的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书证:包括合同、凭证、发票、往来信件等书面文件,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2. 物证:包括货物、文件、物品、痕迹等客观存在的物体和物质,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

3. 视听证据:包括录像、录音、摄影等可以通过视听方式记录的证据,可以直接呈现案件的事实。

4. 证人证言:证人是指可以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言的人,其口头陈述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据。

证人证言需要在法院的严密审查下采信。

5. 当事人陈述:包括原告、被告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口头陈述的内容,也可以作为证据。

6. 鉴定证据:包括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和专家提供的鉴定意见,可以对案件的事实进行科学评价和鉴定。

7. 异议和证据举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异议,并依
法提供证据进行质证,以有力反驳对方的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举证责任主动收集、保存和提供证据,法院会依据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对其进行审查和采纳。

同时,法院也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证据权利,确保诉讼公正和合法。

《民事诉讼证据》课件

《民事诉讼证据》课件
《民事诉讼证据》PPT课 件
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性和种类分类,学习如何收集、保全、举证、质证、 评价和鉴定证据,以及证据的认定、效力和排除。
民事诉讼概述
介绍民事诉讼的定义、程序和涵盖的领域。解释原告、被告、法庭和律师的 角色。
证据的重要性
探讨证据在民事案件中的作用,如何帮助建立事实和支持主张,以及如何影 响庭的判决。
讨论法庭在缺乏直接证据时如何利用推定和转移的原则来确定事实和责任。
证据的评价和鉴定
解释如何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充分性和合法性,以及使用专家鉴定和评价证 据的重要性。
证据的种类分类
介绍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不同种类的证据,以及它们在 法庭上的重要性。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解释如何收集和保存证据,包括搜索和扣押令、保全申请和鉴定申请的程序 和要求。
证据的举证和质证
介绍举证和质证的过程和技巧,包括对证人的询问、交叉询问和提供物证的方法。
证据的推定和转移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一.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如下: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那么民事纠纷诉讼期限是多长时间呢?
产生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是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您了解了吗?《民事诉讼法》
三.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07章 民事诉讼证据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07章 民事诉讼证据
(2) 乙于该日21点左右到过甲家附近。 (3)砸车人忙中丢下的铁棒是乙家的。 乙提供的证据:(1)甲为人刻薄,与甲有过节的人甚多。 (2) 丙也扬言要报复甲。 (3)乙当晚是去甲的邻居家借充电器。
(4)乙家的铁棒在汽车被砸前已经丢失。
?台湾地区首例性骚扰案
甲证据
1、自己在“巴塞隆纳KTV”松山店遭到乙性骚扰 当天的日记(甲有多年写日记的习惯)
本证与反证一般不能并存。 本证的证明标准要求更高,必须使法官达到 确信的程度;反证的证明标准则低一些,只要足 以动摇法官的心证、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即可。
案例:王家狗 咬张
张起诉王:
1、王提供的自己家狗照片(身体娇小无攻击性), 证明张受伤不是自己家的狗咬的。
2、王提供的李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张是自己跌倒 摔伤的。
例题:(08司考第98题)
在案件的一审过程中,关于本案的证据,下列选项正确
的是( )
A.因旷工而被甲公司开除了的甲公司原员工于某所提供的证言不能 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B.吕某在采访甲公司某名保安时,采用录音笔偷录下双方的谈话, 因该录音比较模糊,所以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C.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能单 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出来,这就是证据的形式客观性。 • 其次,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反映客
观实际情况,这就是证据的内容客观性。 • 证据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证据不具有丝毫主观的
成分。
(二)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只有与待证的 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的 事实,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
出现上述情形,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 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

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客观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

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关联性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

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

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1. 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2. 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合法性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表现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

书证1.书证的概念与特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

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

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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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一、证据1、概念:证据就是证明事实的依据2、证据和证据材料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证据来源于证据材料。

(2)区别:A、证据材料成为证据,必须经过当事人质证和法院的认证。

B、证据材料:在起诉、答辩或审理初期。

证据:法庭调查终结。

【例题】请问,下列关于证据与证据材料的说法中,哪项是错误的? ( )A.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证据一词包含了证据与证据材料两种情形B.证据材料出现在诉讼中较早的阶段,而证据则出现于诉讼中较晚的阶段C.证据与证明材料在诉讼中具有完全等同的意义,证据就是证据材料,而用作证据材料的也是证据D.证据材料是为了证明目的而提出的各种材料,证据材料成为诉讼证据,需经过质证,还要经过法庭的审核和认定二、证据三大属性(一)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能够为人所认识。

(二)关联性【例1】甲与乙二人发生斗殴,甲受伤,起诉要求乙赔偿医疗费600元。

甲向法庭出示了县医院开具的诊断书为证据。

该诊断书记明:甲因患痢疾住院,花去各种费用600元。

【例2】甲起诉乙要求乙偿还欠款1万元,甲提出证人若干名,指证乙品行长期不好,经常欠钱不还,试图证明被告乙确实有借自己1万元不还的事实。

(三)合法性(形式、程序)1、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案例:保险柜里的秘密——证据形式的合法性上海一家公司的办公室里发生了一起凶杀案,死者一个是公司经理宋慧芳,33岁,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专门经营饮料和食品批发业务。

宋慧芳十几岁的时候就父母离异,一直独自闯荡。

2000年宋慧芳与丈夫离婚,有一个9岁的儿子,跟随前夫李杰生活。

宋慧芳被杀的第二天,一个陌生的男子出现在案发的现场,并且对在场的公安人员说,宋慧芳所有的财产全部都归他了。

这个人叫沈新发。

沈新发到来的同时交给警方一样东西——一份遗嘱的复印件,是宋慧芳所立。

那么遗嘱的原件在哪儿呢?沈新发说原件就在宋慧芳公司的保险柜里。

沈新发说,正是为了感谢自己的倾囊相助,宋慧芳才写下了那份遗书。

她为什么30多岁要立遗嘱?宋慧芳跟你非亲非故,她凭什么会把遗产给你?宋慧芳的后事都是她父母处理的,她留下的那些财产也都由宋慧芳母亲保管了起来,所以前夫李杰就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和外公外婆共同分割宋慧芳的遗产,而沈新发因为手中拿着遗嘱,也要求对遗产主张权利,所以法院将他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在这份遗嘱上,不单单有宋慧芳的签名,还留下了一个见证人的名字,见证人名叫陈剑敏,为了说清事实,在庭审中,三方一致要求遗嘱的见证人陈剑敏出庭作证(该见证人为第三人的儿媳)。

宋慧芳的亲人在认真看了那份遗嘱后,指出了一个疑点,遗嘱并不是宋慧芳手写而是电脑打印的。

2004年2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判决结果是确认遗嘱无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自书人亲笔书写(手写),另外还要写清具体时间,年、月、日,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证据收集过程的合法性(1)陷阱证据案例: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为方便起见,以下合称北大方正)是方正RIP、方正文台、方正字库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

上述软件投入市场后一直受到用户的欢迎,但也因此成为盗版者疯狂攫取的目标。

通过调查,北大方正怀疑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高术科技公司(以下两家公司合称高术公司)有制售上述软件的嫌疑。

自2001年6月起,北大方正委派下属公司职员以普通用户的身份会同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到高术公司进行公证取证。

北大方正职员先以个人名义多次和高术公司员工联系商谈购买照排机及安装方正RIP等软件相关事宜,并与高术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分两次向其支付货款共394250元(占货款总额的95%),高术公司为上述款项出具了收据,让员工为北大方正的员工进行了照排机的安装、调试工作,并在主机中安装了盗版方正软件,留下装有盗版软件的光盘及加密狗等。

在获取有关证据后,2001年8月23日,北大方正将有盗版行为的高术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300余万元。

2001年12月21日,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采用的“陷阱取证”方式并未被法律所禁止,法院予以认可,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余元。

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院。

2002年7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告采取“陷阱取证”方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北大方正最终只获赔13万元经济损失费(一套软件的价格)和1万元公证费。

(2)、秘密调查都是小狗惹的祸——秘密录音的证据效力2002年11月3日下午6点钟,何清枚老人走到前楼叫自己的好友张佩坤一同散步,喊了几声也不见张佩坤回答。

就在这个时候,狗扑上来了,将何清枚老人扑倒。

何清枚老人到医院住了以后发现断了四根肋骨,还有的是粉碎性的骨折,针对左腿股骨骨折这种情况,在医院的建议下,何清枚只能选择做手术,来更换人工股骨骨关节。

意味着数万元的医疗费。

何清枚提到的吓倒他的小狗叫贝贝,狗的主人正是一同把她送到医院并替他支付了急诊费邻居王一坤。

但对此后发生的事情,王一坤描述的情形却和何清枚的说法成了完全不同的两个版本。

何清枚:“我站在这里喊张佩昆,这时王一坤家的小狗嗷嗷地叫了两声向我跑来,在我跟前扑咬,我就摔倒了。

”王一坤的律师罗智军:“我们的被告从三门径直走到张佩昆的楼下,走到楼下来帮她叫,这个时候小狗从三门下来,下来的时候,小狗看到自己的主人。

就往被告这个方向走过来。

走过来以后,就扑在被告的膝盖上面,前腿搭在被告的膝盖上面,被告就弯腰下去。

把小狗抱在自己的怀里,而且小狗一直都抱在自己怀里。

直到原告摔跤以后,被告去搀扶这个原告,小狗才蹲在一边的。

”当时的情形,当时在场的邻居也是说法不一。

何清枚这方拿出了一份谁都没有想到的重要证据——一盒录音带。

何清枚提供的录音带中,记录的是何清枚的儿子肖安东和王一坤夫妇的一段谈话。

在录音资料中双方多次提到是否是小狗惊吓了何清枚,在谈话过程中王一坤说到了这样一句话:(录音材料)何清枚不是讲了嘛,她讲怎么摔的,我就问他,她讲狗叫了一声,吓了我,我说哎呀,我的狗不好。

法庭上,关于这份录音资料是否有效,是否能够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双方各执一词。

但在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视听资料做出了新的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无疑点的视听资料,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同时,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03年6月23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虽未能提供充分的直接证据,但是其提供的视听资料内容与证人证言相印证,故小狗叫声使原告受惊以至跌倒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同时认为,小狗并没有直接接触到原告,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小狗对其进行了扑咬。

岳麓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何清枚支出的各项费用51971元,由原告何清枚自行承担70%,即36380元,由被告王一坤承担30%,即15387元。

【例题】某甲与某乙签订一口头形式的租赁合同,租期为1年。

3个月后某甲欲解除合同,而某乙主张租期未满,要求某甲交纳违约金,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

某乙主张租期为1年,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为双方的口头合同,且有第三人为证。

双方的口头合同因缺乏证据的( )而不能被法院采信。

A.客观性B.关联性C.合法性D.可重复性【例题】下列关于民事证据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都可称为民事证据,都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依据B.证据必须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C.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虽然取得方式不合法,但只要证据形式合法就行D.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也可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一、民事诉讼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一)本证与反证本证: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反证: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用以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证据反驳:指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所提出的证据本身进行反驳。

【案例】甲起诉,请求乙偿还借款1000元,并提供丙能证明乙拿走1000元的事实,丙对此出具了证言,乙辨称这1000元系赠与,并以书证为证,乙提供的书证即为反证。

上诉案件中,如果乙承认借款属实,但他已经归还,并提供了还款凭证,该凭证即为本证。

【例题】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胡某提出一张有被告署名的借条,声称被告时某欠下了他10000元未还,被告时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胡某署名的收条,称其所借的10000元已经还了,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开了张收条。

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 )A.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B.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C.原告提供的借条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D.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传来证据: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的证据。

例如:一份合同的原件就是原始证据,而这个合同经过复印之后复印件就是传来证据;又比如说用录像机拍下来的现场的母带,经过复录后产生了复制的带子,复录的带子就是传来证据.(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案例】甲请求乙给付买卖价金,乙否认有买卖事实发生,甲为此提出合同为证,直接证明买卖事实存在,买卖合同书即直接证据。

【案例】在某一案件中,没有证据直接证明A曾向B借过钱的事实,但B提供了证明曾多次催促A返还借款的事实的证据和A没有拒绝的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属于间接证据,只能直接证明间接事实的真实存在,但是可以据此并运用推理推断A向B借过钱的事实(主要事实)。

【案例】一份合同原件,上面写着李四向张三借一万元,并承诺于2005年1月1日将钱还清,这份借款合同是一份直接证据。

但是如果张三借李四钱后没有打欠条,张三为要回钱就提供以下证据:张三某段时间手头拮据、王五目睹张三曾在某天晚上到李四家中、吴七目睹张三从李四家中出来时手持一厚厚的信封,并且逢人便夸李四心肠好、刘八亲眼目睹张三从一个信封中取出1万元还给了债主。

上述证据单独均不能证明张三曾向李四借款1万元,但在相互印证之后却能够证明该事实。

因此为间接证据。

【例题】原告张三在某商场电梯上摔伤时,证人李四正好在现场,其所述证言分清了当事人的责任。

请问,该证言属于( )A.直接证据B.间接证据C.原始证据D.传来证据二、民事诉讼证据在立法上的分类(一)书证1.概念:书证是用其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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