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余秋雨名誉官司败诉说开去
从余秋雨名誉官司败诉说开去_心得体会范文_

从余秋雨名誉官司败诉说开去
前些时候,国内许多媒体刊载了学者余秋雨名誉官司败诉的消息。
官司起源于《北京文学》杂志社编辑萧夏林2000年在《书屋》杂志上发表的《文化中的文化》文章。
文中,萧认为余在担任深圳市文化顾问期间,对深圳文化进行不切实际地吹捧,并称其“做深圳文化顾问,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他一套豪华别墅。
文化在这里已是具体的名利”。
今年初,余秋雨以萧文中15字“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一套豪华别墅”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他告上法庭。
9月5日庭审驳回了余的诉讼。
这结果让许多关注中国司法改革的人们欢欣鼓舞。
余秋雨:文学大师迷失自我,跌落“神坛”,背后有何原因?

余秋雨:文学大师迷失自我,跌落“神坛”,背后有何原因?第一次“遇见”余秋雨是因为一本《文化苦旅》,被他书中的文字深深吸引,他对文化的深沉的感情让读者感动。
在他的笔下,那些古迹仿佛一个年老的老人,经过了岁月的洗礼,留下了一身的伤痕。
他的文字辞藻华丽,又充满了感情,读着读着仿佛亲眼看到了那些文物古迹,仿佛那些画面就浮现在读者的眼前。
余秋雨曾经是一个家喻户晓的文学大师。
很多喜欢读书的人都读过余秋雨的书,并对他赞誉有加。
他与贾平凹、毕淑敏、莫言等人一样在中国的文学史上占有一席之地。
他也曾在中国的文坛里熠熠生辉过,但是如今余秋雨却慢慢地变得低调起来,这是为什么呢?越挫越勇,迎来人生转机余秋雨生于1946年,他从小喜欢读书和写作,这为他后来成为文坛大家奠定了基础。
他的老师曾对他说:坚持写作,你一定会成为一个大家。
老师的话应验了,他从小成绩优秀,热爱文学。
1963年,余秋雨考入上海戏剧学院学习文学,成为了那个时期少有的天之骄子。
1966年,一场灾难袭来,余秋雨的父亲因言论不当被检举关押。
父亲被抓捕后,余秋雨家中失去主要收入来源。
最开始的时候,余秋雨的叔父承担起了照顾余秋雨一家的责任,然而好景不长,不久后,叔父被有心之人害死。
为了保证家中正常生活,余秋雨开始到农场服苦役,生活非常艰苦。
尽管生活困苦,余秋雨从未放弃读书,坚持研究文学,福祸相依,熬过困难时期后,余秋雨的人生迎来了转机,他身上独特的艺术造诣让他成为了文学史上出色的人才,甚至曾经是中国最年轻的文科教授。
名利双收、迷失自我余秋雨毕业于上海戏剧学院,他年纪轻轻就成为了上海戏剧学院的副院长。
余秋雨早期写过很多有名的文章和书籍,他的书在很长时间里都受到了人们的追捧。
他写过著名的《文化苦旅》和《千年一叹》,更早的时候他还写过《戏剧理论史稿》《中国戏剧文化史述》《戏剧审美心理学》等书籍,这些书籍奠定了他在文坛的地位。
不可否认,余秋雨在中国文化领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余秋雨的语录《关于名誉》

●我们一生最花力气维护并始终为之奋斗、为之苦恼 的东西,往往并不是生命中最珍贵的东西。—— 《关于名誉》
●人世间有一种东西你即使不理,它也在盈缩消长, 你如去对抗,则往往劳而无功,甚至适得其反,而它 又是那样强大而恒久,几乎能够决定你的社会地位和 人际关系,那就是所谓名誉。——《关于名誉》 ●人类最初需要名誉,正是为了摆脱黑暗和无序,最 初的名誉不是个人所能争取的,这是人们在黑暗中猛 然听到一种强健声音之后的安静,安静之后的搜寻, 搜寻之后的仰望,仰望之后的追随,追随之后的效仿, 效仿之后的传递。名誉是对个人品行的社会性反馈, 如果这种反馈广泛而持续,就能起到协调关系、统一 观念、整顿秩序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名誉实际上 已成为一种权利,一种在政治权利和军事权利之外的 精神权利,而且在很多时候,政治权利和军事权利也 要借助于它。——《关于名誉》
●一个人,如果能够领悟名誉和寂寞之间的关系,两相淡 然,他也就走出了病态,既不会萎缩,也不会嚣张了。— —《关于名誉》
●人们在名誉的争夺中最容易降低自己的生命方位, 降低到令人难以置信的地步。——《关于名誉》
●名誉上的事情没有止境,你参破到什么程度,紧接 着就有超过这一高度的骚扰让你神乱性迷,失去方 寸。就像是催逼,又像是驱赶,非把你从安宁自足 的景况中驱赶出来不可。——《关于名誉》
●这种精神权利,由民众执掌;其执行方式,只是对荣耀 感或耻辱感的激发而已,别无其他手段。——《关于名誉》
●名誉的裁断一旦产生,便是一把寒光逼人的双刃剑,正 面功能和负面功能同淬一身。——《关于名誉》
●在名誉问题上,越高贵的群落往往越脆弱,要伤害他们 太容易了。——《关于名誉》
朱苏力 《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

本文章于2001-8-10发布累计浏览2721次《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朱苏力1994年12月和1995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贾桂花诉青年电影制片厂的侵犯肖像权案(此后称贾案)、邱满囤就邱氏鼠药提出的侵犯名誉权案(此后称邱案)作出了初审和二审判决。
尽管这两个案件所涉及的人物和事件并不十分重大,且都是下层法院作出的判决,然而,在我看来,这两个判决可能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活动和法治建设具有普遍和深远意义的判决。
其意义之重要不仅在于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不断发生新闻舆论、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某单位或个人“侵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肖像权的案件纠纷,[1]因此这两个案件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它们涉及到中国当代社会的权利的总体配置和其他一些理论和实践的问题。
法学界有义务将中国司法实践及其理论内蕴加以提炼、升华,使之成为法律活动的自觉。
这不仅是对我国的法学研究的理论挑战,而且这一努力有可能对中国的法制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近年的众多名誉权案件中,之所以选择这两个案件,我有特殊的考虑。
选择贾案是因为这是一个“难办的案件”(hard case),而西谚有所谓“难办的案件〖容易〗引出坏法律”(hard cases make bad law)之说。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贾桂花是一个事实上受到伤害的“弱者”;而被告是社会、经济地位都比较显赫的电影界人士。
因此,就社会情绪来说,容易倾向于贾氏;然而一审判决却对贾氏不利。
因此,这一案件可能比其他案件更能提出一些不易为我们的直觉觉察并接受的问题。
选择邱氏鼠药案,则因为这一案件所涉及的是科学技术界,而不是一般的新闻、文艺、出版界,因此使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得以延伸,具有更为普遍的意义;此外,这一案件的二审判决体现了一种我认为对今后司法审理这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值得在理论上加以分析阐述并推广;最后,围绕邱氏鼠药案件所引出的最后结果(邱氏鼠药被禁)比任何其他案件都更现实、更直接、也更充分地例证了保护言论自由不只是抽象的公民权利保护,而且对社会的经济文化建设会产生直接的积极后果。
刘沙与张秋芳等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沙与张秋芳等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1【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63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饶林生【审理法官】饶林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沙;水利部机关服务中心(水利部机关服务局);杨昕宇;张秋芳【当事人】刘沙水利部机关服务中心(水利部机关服务局)杨昕宇张秋芳【当事人-个人】刘沙杨昕宇张秋芳【当事人-公司】水利部机关服务中心(水利部机关服务局)【代理律师/律所】闫军北京市吴栾赵闫律师事务所;康娜北京市吴栾赵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闫军北京市吴栾赵闫律师事务所康娜北京市吴栾赵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闫军康娜【代理律所】北京市吴栾赵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沙【被告】水利部机关服务中心(水利部机关服务局);杨昕宇;张秋芳【本院观点】名誉权纠纷是指侵害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而引发的纠纷,本案中水利部机关服务中心(水利部机关服务局)对刘沙研究馆员申报材料的处理,书面举报等材料均是单位内部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新证据合法性质证不予受理开庭审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名誉权纠纷是指侵害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而引发的纠纷,本案中水利部机关服务中心(水利部机关服务局)对刘沙研究馆员申报材料的处理,书面举报等材料均是单位内部的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刘沙不服水利部机关服务中心(水利部机关服务局)对其研究馆员申报材料的处理,并以该处理决定侵害其名誉权为由,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罗某与中央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某与中央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6【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38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立新汤平杨磊【审理法官】陈立新汤平杨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某;中央电视台【当事人】罗某中央电视台【当事人-个人】罗某中央电视台【代理律师/律所】牛火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牛火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牛火焱【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中央电视台【本院观点】公安机关对罗某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已载明相关涉案事实,罗某对此《处罚决定书》予以认可,因而调取罗某所称上述视频已无必要,故本院对其该项申请,不予准许。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结合双方二审的诉辩主张及证据情况,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央视的报道和评论行为是否侵害了罗某的名誉权,本院从央视涉诉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是否有贬损他人名誉的情形等因素重点予以评析。
央视的该评语客观、准确。
央视报道、评论行为并不构成对罗某名誉权的侵犯。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正当防卫基本原则反证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作为一种关涉人之自由和尊严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保护既关系到自然人人格自由和尊严的实现,也会直接影响到民事主体其他民事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依据本案事实发生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上海市奉贤区2023-2024学年高三一模语文试题及答案解析

上海市奉贤区2023-2024学年高三一模语文试题及答案解析一、积累运用(10分)1. 按要求填空。
(5分)(1)熊咆龙吟殷岩泉,。
(李白《梦游天姥吟留别》)(2),举类迩而见义远。
(司马迁《史记·》)(3)《赤壁赋》中,“,”两句从侧面写出了洞箫声音幽怨、感伤的效果。
2. 按要求选择。
(5分)(1)下列加点词在句子中的感情色彩与其他不同的一项是()(2分)A.而且“忘却”这一件祖传的宝贝也发生了效力,他慢慢的走,将到酒店门口,早已有些高兴了。
(《阿Q正传》)B.但是,如果反对这宅子的旧主人,怕给他的东西染污了,徘徊不敢走进门,是孱头。
(《拿来主义》)C.直到她说到呜咽,她们也就一齐流下那停在眼角上的眼泪,叹息一番,满足的去了,一面还纷纷的评论着。
(《祝福》)D.但那时我在上海,也有一个惟一的不但敢于随便谈笑,而且还敢于托他办点私事的人,那就是送书去给白莽的柔石。
(《为了忘却的记念》)(2)《乡土中国》和《红楼梦》存在“互释”的可能。
以下核心观点与主要情节之间无法“互释”的一项是()(3分)A.识不识字并非愚的标准。
——王熙凤治家B.家的性质是族。
——荣宁二府共庆元宵节C.乡土社会需要阿波罗式的情感——黛玉宝玉木石前盟D.个体被波纹所推及就发生联系——刘姥姥一进荣国府二、阅读(70分)(一)阅读下文,完成3-7题。
(16分)人的尊严与名誉权罗翔①所有的权利一定有其所对应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孰先孰后,这并不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
法国哲学家西蒙娜·薇依提醒我们,义务一定在权利之前,只有在一定的道德义务的基础上才可能衍生出法定的权利。
义务是无条件的,如果义务需要一个基石,那么这个基石也是超验的。
总之,如果没有人自愿承担义务,那么也就不可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
②近代权利理论的形成与道义论(道德义务违反说)有密切的关系。
虽然道义论有不同的分支,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无论是十诫道义论,还是康德的道义论,都对权利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七章 人身权

主讲:迟姗
青岛理工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法学教研室
案例1:我能获得赔偿吗?
韩某、谢某、许某是同一宿舍学生。夏天, 韩某、谢某想剃光头,约许某一起剃。许某坚决 不同意。韩某和谢某剃完以后,还想让许某剃, 遂商量借了理发剪,在夜晚趁许某熟睡之机,将 许的头发剪掉。许某气愤,在向校保卫处控告得 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向当地法院起诉,追究韩某、 谢某的侵权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非经 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从现行法 律规定来看,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情况下使用他人肖 像亦应征求被使用者的意见。但是应该强调的是,在一定的 条件下,即在合理范围内,法律原则上又有直接使用的通例 。故事影片创作的纪实手法具有与其他艺术表现方式所不同 的特点,采取偷拍暗摄以实现客观纪实效果的需要,也是常 用的手法;只要内容健康,符合社会公共准则,不侵害他人 合法权益,就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被使用的肖像只要不具 有独立的经济和艺术价值,该肖像人物就不应享有禁止他人 使用或索要肖像报酬的权利。否则,电影的纪实创作活动将 根本无法进行。Fra bibliotek法理解释
法理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 题的解答》第7条第4款:“因新闻报道严重失 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 名誉权处理。 “公众人物对新闻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 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 和理解。”
案例6:余秋雨名誉侵权案
余秋雨认为,肖夏林在撰写的《文化中的文化》一文中, 关于“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一套豪华别墅。”的说法,歪 曲 了自己多年对深圳和香港文化的整体研究,被告肖夏林的行 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诋毁了自己的人格。 经查明,被告撰写的《文化中的文化》一文中所涉及的 “深圳送别墅”内容是被告未经核实即采用的传言。 一审法院指出,尽管文章中“深圳送别墅”的言辞令原告 产 生不快,但利益行为在社会变革、价值取向多元化的今天, 在与法不悖的情况下,并未超越时代主流观念,不会使原告 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出示的丁余的文章,从另一侧面反映 了公众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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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余秋雨名誉官司败诉说开去
前些时候,国内许多媒体刊载了学者余秋雨名誉官司败诉的消息。
官司起源于《北京文学》杂志社编辑萧夏林2000年在《书屋》杂志上发表的《文化中的文化》文章。
文中,萧认为余在担任深圳市文化顾问期间,对深圳文化进行不切实际地吹捧,并称其“做深圳文化顾问,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他一套豪华别墅。
文化在这里已是具体的名利”。
今年初,余秋雨以萧文中15字“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一套豪华别墅”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他告上法庭。
9月5日庭审驳回了余的诉讼。
这结果让许多关注中国司法改革的人们欢欣鼓舞。
这消息总让我不快,撇开司法层面而言,在我眼里,萧的行为就是十足一文侩所为。
一是貌似公道,以敢于揭露文坛黑暗的斗士形象自居;二是偏听偏
信,一点点传言就当成了事实,言之凿凿。
这种行为,是不折不扣的诽谤,不公道、不正派。
公道正派,是人类社会所要共同遵循的道德准则。
任何法律法规都要建立在道德准则的基础上,也就是说,任何法律法规的内容规定都要体现公道正派的精神。
然而法庭的审判结果却让人费解,既然已经认定萧是无中生有,为什么还认为不构成侵权?不主持公道,不维护正派,这将为那些违背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的言行大开法律之门。
而更为可悲的是许多媒体对此事件都作着“客观公正”的报道,即使象中央电视台、《中国新闻周刊》这样的国家级权威媒体也不愿意薄此厚彼,不鲜明地亮出自己的观点,好像怕被官司纠缠上。
甚至还有一些媒体认为,因为余是名人,理所当然地应承受比普通人更多的监督,法律上对公众人物和普通人的不平等恰恰是一种更好的平等。
那么萧的做法是一种监督吗?不应该为世人所谴
责、所唾弃吗?法庭和媒体的做法给人的印象恰恰相反,似乎是应该要予萧以肯定。
媒体的受众是全社会,媒体负有引导全社会正确舆论的神圣职责,那么对此事的报道又做得如何呢?主持公道了吗?维护正派了吗?让人怀疑。
更象是哗众取宠。
余秋雨名誉官司败诉,那是文坛上的事,有感而发,姑妄言之。
回过头来想说说干部使用的问题。
时下各地都在开展以“公道正派”为主要内容的“树组工干部形象”活动,公道正派,既是全社会要共同遵循的道德准则,也是组工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核心内容。
文坛上少点公道正派,打打嘴仗,也许为害不大。
若组工干部缺少了公道正派,就为祸不浅了。
组工干部若不公道、不正派,就会导致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难免会犯错误,甚至是大错误。
难免会作风漂浮,办事主观臆断,不切实际,导致官僚习气严重;难免会拉帮结伙,讲江湖义气,礼
尚往来,大搞宗派主义;难免会吃拿卡要,跑官要官,腐败之风盛行;难免会群情激愤,基石不牢,我们的党最终失去人民的支持和拥护。
在中国古代漫长历史中,佞臣当道,贤良报国无门,导致百姓涂炭、国家灭亡的惨痛教训多矣。
前车之辙,难道不应为后车之鉴吗?
组工干部做到公道正派,首先要坚持实事求是。
认识问题,处理问题,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事实,尊重规律。
评价党员干部、基层党组织,做到不偏听偏信,不单凭主观印象臆断,不一棍子打死,要深入实际,了解实情,集思广益,客观反映。
既要做到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定,不打折扣,不拖泥带水;又要做到不盲从,通过合理的途径向党组织提出正确的意见和建议。
要富于正气,坚持真理,勇于批评和抵制不正之风和错误行为,遇到党员干部和基层组织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敢说公道话,不怕担风险。
组工干部做到公道正派,要坚持任人唯
贤,唯才是举。
要做到作风清正、廉洁,不唯亲、不唯利、不唯色,为人处事都要出于公心,坚持原则,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不该拿的东西坚决不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
任用考察干部,要做到知人善任,人尽其才,不掺杂个人的好恶;要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