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罪相关问题研究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罚适用问题研究

处理 ,这应当说是一个 明显 的冲突 。笔者认为 ,对于
这 一 冲 突 , 完 全 可 以通 过 法 理 学 中“ 重法 优 于 轻 法 ” 的 法律 适 用 原 则 来 解 决 , 在 行 为人 从 事 了走 私 、 卖 、 即 贩
作者简 介 :黄 瑛琦( 9 0 ) 18 - ,女 ,安徽泾 县人 ,东南 大学法 学 院博士研 究 生,主要 研 究方 向:刑事 法学 :张洪成 (9 8 1 1 7 ~ ,男 ,江苏 新沂人 ,中 国刑 警 学 院禁毒 学系讲 师 ,法学 博士 ,主要研 究方 向:刑 法学 .
第5 期
关键词 :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罪 :刑罚适用
中图 分 类 号 :D 2 94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7 —142 1)5 0 5 — 6 6 23 0 (0 00 — 0 8 0
走私 、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罪是我 国 《 刑法》
明确 规 定 的 一个 行 为 方 式 选 择 的选 择按照犯罪来处理就可 以。 而实践中的做法也证 明了这是正确 的。如有论者 指 出: 实践中,笔者所在地法院均是严格依照该规 定 “
判 处 毒 品案 件 被 告 人 ,即 使 是贩 卖 01克 ,也 予 定罪 .
处刑 ,没有判决结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免于刑 事处 罚的案件 。” 并指 出,应 当按照刑法第 1 3条 的规 定“ 对毒 品犯罪案件 ,同样 是适用 的” 1 。[该论者肯定 1
定要 判 处 刑 罚 ,对 走私 、贩 卖 、运 输 、 制造 毒 品数 额 极 小 的 ,可 以判 处缓 刑 ,或 者 在 审 查起 诉 环 节 以不起
对走私、贩运毒品的治理对策

对走私、贩运毒品的治理对策乔铁军严惩走私、贩运毒品的犯罪活动,始终是我国禁毒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早在1982年,云南、广西等边陲省份就率先成立了专业缉毒队伍,随后若干省、区也相继建立了专职缉毒队。
在历次“严打"斗争中,各地总结了一套打击走私、贩运毒品的经验,形成了堵源截流的缉毒模式。
但是,随着困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毒品侵入我国的格局也逐渐发生变化。
目前,不仅“金三角”的毒品源源而来,而且西南亚“金新月”的毒品也从西北地区流入我国,东北境外叉出现了新的毒源,呈现出毒品多头入境的态势,毒情越来越严峻。
在查禁走私、贩运毒。
;^方面,丽临的困难、问题仍然很多。
因此..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对走私、贩运毒品的治理对策,是十分重要的。
要遏制走私、贩运毒品的犯罪活动,必须寻找切合实际的治理对策,采取强有力的手段。
1.充实“堵源截流’’的内涵,提高查缉手段的科技含量对付走私、贩运毒品的犯罪活动,基本的措施就是“堵源截流"。
在这方面,过去已经积累了丰富经验。
今后的问题足要进。
一步充实“堵源截流"的内涵,了I:努力提高查缉手段的科技含量。
(1)公丌查缉和秘密查缉相结合我国在“堵源截流’’方面的基本经验,就是要把公丌查缉与秘密查缉紧密结合起来。
在边境口岸和重点路段,设立边防检查站和哨卡,对过往车辆和行人进行公丌查缉,是查获毒品的必要手段,它能够对走私、贩运毒人员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而秘密侦查所获取的怙报,足发现走私、贩运毒占^犯罪的丛础,它可以为公了I:查缉提供依据,确保公丌查缉能够有乍f?对性地进行。
只有把这两者很好的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堵源截流"的目的。
目前的任务,是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丌查缉的方式,改进查缉的手段。
对于日前已经实行的将贩毒罚没款全额返还给缉毒部门的政策,应继续坚持执行并制定若具体的管理办法,保证这笔经费用于缉毒。
应从海关查获走私案件的发没款按照一定的比例,划归公安部门用于缉毒。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既未遂问题探讨

制 造毒 品 , 论数 量多少 , 应 当追究 刑 事责 任 , 以刑 无 都 予
事处 罚 。但是 关 于该 罪 的既遂 与 未遂 问题 ,目前在刑 法 理论 界 和司 法实务 中存 在着较 大 的争议 ,因此 我们有 必 要 对其进 行探 讨 , 以便 正确 定罪 与量 刑 。
认 为 以将毒 品带 人交 易环 节为起 点 , 的则 认为 以贩卖 有 为 目的买 人毒 品 即为既遂 ; 另一 种 观点认 为本 罪 以毒
罪 发 展 进 程 的 角度 对 不 同危 害程 度 的犯 罪情 形 加 以区
别 , 而准确 的施 以刑 罚 , 从 实现 罪责 刑 的匹配 。
品的卖 出为 既遂 的标志 , 关于卖 出 的理解 也存 在买卖 契 约 达成说 和毒 品实际交 付说 两种 不 同的见 解 。【 4
罪社 会 危害 特性 的不 同理 解 。 二、 私、 走 贩卖 、 输 、 造毒 品罪 既遂 未遂 之我见 运 制 本 文无 意就犯 罪既遂 理论 的不 同流 派进 行评 价 ,但 即便 是在 现有 的刑 法理论 框架 之 内 ,仍然 可 以依 据下 列 基 础理论 对犯 罪既 遂 的标 准进 行探 讨 : 第一 ,刑法 区分犯 罪 的完成 和未 完成形 态 ,是 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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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实务 ・ ■
走私 、 囊、 贩
% 未
、 适毒品罪 剐
李 启新 ‘ 冯 磊 一
题 探 讨
内容 摘要 : 品犯 罪属 于“ 毒 本体 恶” 范畴 , 于走 私 、 的 对 贩卖 、 运输 、 制造 毒品 罪不 应 以犯 罪 目的是 否 达到 或犯 罪结 果是 否发 生作 为 区分 既遂 和未 遂的标 志 , 应根 据 犯 罪的进程 并针 对不 同行 为分别 处理 。 关键 词 : 私 、 卖 、 走 贩 运输 、 制造毒 品 罪 犯 罪 既遂 非法持 有毒 品 罪 遂 的 标 志 又分 为 到 达 目的地 说 和 毒 品起 运 说 两 种 不 同 的意见 1 另一 种观 点则认 为本 罪属 于行 为犯 ,以运输 ;
当前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难点及侦查对策初探

众所周知,毒品是人类的公敌。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近年来更是不断受到国际和国内毒潮的冲击,毒品犯罪形势较为严峻。
虽然经过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加强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亦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但是由于毒品犯罪手法的不断翻新,案情复杂多变,以及有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难点、疑点,给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毒品犯罪工作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影响。
笔者尝试从缉私警察侦办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角度,对当前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以及预审工作的相关对策作一个粗浅的探讨。
一、近期广东毒品案件概况及特点分析(一)广东毒品走私形势依然严峻。
据统计,2004年,广东海关共立案侦办走私毒品案件45起,抓获涉案人员75人,查获毒品约577千克。
其中走私进境案件24起,走私出境案件21起。
案发地相对集中,主要是广州、深圳和拱北关区。
今年以来在广东海关继续保持反走私高压态势下,查获的毒品走私案件数量增长较快,1-7月共立案侦办走私毒品犯罪案件45起,抓获涉案人员67人,查获各类毒品合计万公斤,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4%和%,走私毒品情况依然严峻。
(二)广东毒品走私主要特点分析。
1. 涉案毒品品种齐全,案发地相对集中且以进境为主。
在今年以来查获的涉案毒品中,海洛因、大麻、MDMA、可卡因、美沙酮、氯氨酮、咪达唑仑、咖啡因、吗啡、蓝精灵等均有查获,走私品种齐全,且案发地较为集中,主要是广州关区的新白云机场、深圳关区的罗湖口岸和拱北关区的行监处旅检现场。
其中广州关区6起,查获走私毒品约千克;深圳关区19起,约千克;拱北关区5起,约千克。
在1-4月查获的30起案件中,走私进境案件20起,查获毒品约千克,分别占立案数和查获数的%和%。
2. 走私渠道主要发生在海关旅检行邮渠道,走私方式主要是行李和人身藏匿。
今年1-5月,广东海关旅检行邮移送案件27起,占立案数的90%,显示海关行邮渠道依然是走私毒品的高发区。
走私方式主要是通过行李夹层藏匿、咖啡袋藏匿、茶叶袋藏匿、在挖空的书籍内藏匿、人身藏匿以及人体藏匿等方式实施。
毒品管控的保障措施

毒品管控的保障措施近年来,毒品滥用问题在全球范围内愈发严重,给社会安全与公共健康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制定并实施毒品管控的保障措施。
本文将围绕毒品管控的几个关键方面,对其中的安全措施进行详细阐述,旨在为进一步加强毒品管控提供参考。
一、加强边境关卡的管控边境关卡是毒品走私的主要途径之一,因此加强边境关卡的管控是毒品管控的重要一环。
首先,需要提高边境关卡的技术设备水平,如安装高精度的X光机、红外线探测器等,以便及时发现隐蔽在货物中的毒品。
其次,加强对关卡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工作人员能够及时识别和处置毒品走私行为。
此外,与周边国家开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毒品犯罪,加强信息交流、情报共享,形成合力。
二、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完善毒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毒品管控的基础。
首先,要加强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打击制贩毒活动,对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其次,要建立健全毒品预防教育制度,加强对青少年和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毒品的认识和警觉性。
此外,要建立起完善的毒品治疗、康复机制,为吸毒者提供帮助和支持,促使其远离毒品,重返社会。
三、加强执法部门的能力建设执法部门作为毒品管控的主力军,其能力和效率的提升对管控工作至关重要。
首先,要加强执法部门的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使其具备辨别毒品的能力。
其次,要提供先进的执法装备和技术支持,如高效的毒品侦查工具和监测设备,以提高打击毒品犯罪的能力。
此外,要加强执法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加大对毒品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四、推行国际合作共治毒品问题具有跨国特点,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共同应对。
首先,要加强与毒品生产国和过境国的合作,共同打击毒品生产、贩运和走私活动。
其次,要加强国际法律执法合作,加大对毒品犯罪分子的追捕力度,实施跨国刑事司法合作,并逐步形成有效的引渡机制。
此外,要加强对毒品新类型的研究和信息交流,及时分享新型毒品的识别和对策,共同应对毒品形势的变化。
毒品犯罪相关问题研究

试论毒品走私犯罪的证据收集——从海关监管的视角进行分析

现实存在对于定罪量 刑 的重要 意义。此外 , 对这类 在 犯罪进行侦查的过程 中 , 收集毒品是侦查工作 的重点 。
一
般来说 , 侦查机关 在侦查 工作 中会集 中力量 查获犯
具有相 当的共性 , 但又有 自身 的一些特点 , 在具体认定
时需要加 以特别 留意 , 以有 利于刑 事案 件 的侦破 和审 理。其 主要表现在 : ( ) 一 在查缉毒品走 私犯罪 中 , 接 的证据往 往不 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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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卷
第 4期
河 南 司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a fHe a u iilP lc cto a olg o rl o n nJ dca oieVo ain lC l e n e
20 0 6年 l 2月
De e e . 0 6 c mb r 2 0
或提供侦查线索 , 且交易双方多为一对一单线联系 、 秘
密交易 , 缺少旁 证 , 团伙 内部 因利 益一致都严 守秘密 。 另外 , 特别要 注意的是 , 在毒品走 私犯 罪 中 , 由于大多
采用共 同犯罪 的形式 , 有买方 、 卖方 , 窝点 , 有 有专人运 输, 侦查 机关往 往抓 获 的是 中间人 ( 运输 、 走私 、 贩卖 毒品的人 ) 既不 是供 方 , 不 是货 方 , , 也 毒品几 经转 手 已是来源不清 , 去处不明 , 货主也找不到。这就使得查
摘要 : 近年来毒品走私犯罪已成为危害社会的一个突 出问题 , 并且表 现 出 大的社会危害性。 很 其在走私毒品手段上表现 出明显 的多样化、 复杂化 、 暴力化、 国际化特征 , 这就使得反毒品走私的难 度加大, 给海关侦查过程 中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带来了相 当的困难。有鉴于此 , 有必要对走私毒品犯 罪的证据 问 题进行深入 的研 究, 从而为刑事过程 中追究这类走私犯罪提供有力支持。 关键词 : 毒品走私犯罪; 海关监管; 证据 中图分类号 : F9 D 7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7 — 6 3 20 )4 0 3 — 5 1 2 2 6 (06 o — 0 3 0 6
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应用若干问题研究

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应用若干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毒品犯罪有蔓延之势,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任务艰巨,但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打击毒品犯罪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
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当前在打击毒品犯罪中涉及证据运用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拟对以下问题予以探讨。
关键词: 毒品犯罪证据证据运用近年来,毒品犯罪有蔓延之势,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任务艰巨,但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打击毒品犯罪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
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当前在打击毒品犯罪中涉及证据运用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拟对以下问题予以探讨。
一、种植罂粟涉及的证据问题(一)罂粟物种鉴定的问题(涉及对犯罪对象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问题)关于对罂粟物种的鉴定涉及两个问题:1、是否应该鉴定。
检、法机关办案人员如果自己能够辨识罂粟苗的,这属于司法认知,就不需要再运用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查获的罂粟苗是否为真。
如果检、法机关办案人员不能识别公安机关所提供的植物是否为罂粟苗时,提出对罂粟苗进行鉴定的,应该鉴定。
侦查机关应出具鉴定结论证明该植物是罂粟苗。
只有经过鉴定才能使检察官、法官对涉案的植物是罂粟苗形成内心确信。
2、关于鉴定机构。
应由权威的鉴定部门予以鉴定,而不应由公安机关的禁毒侦查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可以是公安机关所设立的,也可以是公安机关以外的鉴定部门。
公安机关的禁毒侦查部门不具有鉴定资格,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一旦在法庭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质疑,就会涉及重新鉴定问题。
要是没有保存罂粟苗,无法再作出鉴定的话,可能导致证据缺失而无法定案。
(二)关于种植罂粟株苗数量的计算问题(涉及种植罂粟罪的定罪和量刑的证据问题)根据刑法第351条第1款的规定,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构成犯罪。
对罂粟株苗数量如何计算?笔者认为,对大面积种植的罂粟采取人工查数的方法难以精确到个位,并会增大司法资源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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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罪相关问题研究
的规定 也 表 明了走 私 毒 品 罪 的 主观 方 面 可 能 出 于 间 接故 意 。如最 高人 民法 院 、 高 人 民检察 院 、 最 海关 总
知其法律责任 , 而行为人未如实 申报 , 在其携带的物
品中查 获 毒 品 的 ; 2 以 伪 报 、 匿 、 装 等 蒙 蔽 手 () 藏 伪 段, 逃避 海关 、 防等检查 , 其携带 、 边 在 运输 、 邮寄 的物 品中查获 毒 品的 ;3 执 法人 员 检 查 时 , 逃 跑 、 () 有 丢弃
二 、 私 毒 品罪行 为人 主观 “ 走 明知 ” 的推定
携带物品或者逃避 、 抗拒检查等行为, 在其携带或者 丢弃 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4 体 内或者贴身 隐秘处 () 藏匿毒品的;5 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 、 等值报 () 不
酬 为他人 携带 、 输物 品 , 中查获 毒 品 的 ;6 采用 运 从 ()
括直接 故意 和间 接故 意 两 种 罪过 形 式 的 。而且 相 关
作者简介: 张洪成 ,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硕士研 究生导师( 安徽 蚌埠 , 3 3 ) 2 00 。 3 ① 苗有水 : 走私犯 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载《 《 , 人民司'} 0 2 第9期。  ̄ 20 年 ② 曹坚: 以主客观相一致 的视 角检视 走私犯 罪的主观故意》 栽《 《 , 政治与法律} 0 7 第 2 20 年 期。 ③ 韩建华 : 论走私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载《 《 , 法制与社会} 0 6年第6期。 20
成。所以, 在具体犯罪构成 中, 我们只要认定是故意 还是过失就可以了, 对主观要件作间接故意和直接故
意 的归 纳对 司法实践并 没有 多大 实际意 义 。 ⑨ ” 笔 者认为 , 刑法理 论 既然将犯 罪故 意 区分 为直 接
故意和间接故意 , 自然是有其实际意义的, 从整体上
看, 直接 故意 和 间接 故意所 要求 的构成 要件都 存在 着
应 当具有 知道 的可 能 性 。但 是 , 实 践 中 , 疑 人 一 在 嫌
( ) 装掩 护走 私和抗 拒 缉私概述 一 武
所谓 武装 掩护 走私 , 是指 以武器 装备 或者 武装力
量, 采取警戒 、 压制等手段 , 抗拒缉私 , 障走私毒品 保
活 动安全 的行 为 。
按 照我 国 的一 般观 念 , 装掩 护走私 既包 括毒 品 武 走 私分子 自己持有 武 器 掩 护走 私 , 包 括 雇佣 、 织 也 组
一
走私分子做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 在明知 自己的行为会 导致走私违法犯罪的情况下 , 仍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
发生 。 因此 , 走 私 犯 罪 中既存 在 直 接 故 意 , 存 在 “ 也 间接故 意 , 直接故 意 的场合一 般 为 目的犯 。②而甚 在 ” 至有 的学者 直接从 结果 的角度 认为 , 区分 本罪 的直接 故意 与 间接 故意 没有 实 际 意义 , 因为 刑法 分 条 文并 “ 不 区分直接 故意 还是 间接 故 意 , 没 有 说 , 些 犯 罪 也 哪 必须 由直 接 故 意 构 成 , 些 犯 罪 必 须 由 间接 故 意 构 哪
一
、
走 私毒 品罪可 由间接 故意构 成
走 私 犯 罪 是 一 种 故 意 犯 罪 , 此 不 存 在 任 何 问 对 题 , 间接 故意能 否 构成 走 私 犯 罪 , 但 理论 中存 在一 定 争 议 。一种 观点认 为 , 私 犯 罪 均 为直 接 故 意 , 走 是一 种故 意逃 避 海 关 监 管 、 坏 国家 对 外 贸 易 管 制 的行 破 为 。 一种 观 点认 为 , 私 犯 罪 的主 观 故 意 不仅 具 另 走 有 间接故 意 的类 型 , 而且实践 中不 乏此 种类 型的犯 罪 主体 。从查 处 的走私 案件 的案情来 看 , 许多走 私 当事
定 的差别 , 最终 的量 刑上 , 者亦存 在较 大差 异 。 从 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因此 , 区分直接 故 意与 间接故意 还是具 有积 极 的刑 法
学意义的。从犯罪故意的理论及走私毒品罪的司法
实践来 看 , 律也并 没有 将其 限定为 直接故 意 , 法 而且 , 本罪 的并非典 型 的 目的犯 , 然如 此 , 罪 就存 在 间 既 本 接故 意 的可 能 , 笔者还 是倾 向于本 罪 的主观方 面包 故
实 践 与 探 索
走 私毒 品罪 相关 问题 研究
张 洪成
摘 要: 走私毒品罪是我国最早进行禁毒活动的 内容之一, 早在鸦片战争以前我 国就开始 了对走 私毒品犯 罪活动的打击。时至今 日, 随着 国际交往的加深, 新形势下的走私毒品犯罪又重新成为一个
困扰 我 国的难 题 , 何从 实体 法 角度认 识 该行 为 , 如 以为 实践 提 供 一定 的 助益 , 成 为 当代 刑 法学 者 的 就
行 为人应 当知道 的 。 三、 武装 掩护 走私 毒 品与抗拒 缉私 的界 限 武装 掩 护走私 与 抗 拒缉 私 均 是 走私 毒 品罪 的法 定从 重处 罚情 节 , 对二者 进行 区分 在量刑 上具 有重要
的意义 。
毒 品犯罪 的认 定 中一 个最 困难 的 问题 就 是 行 为 人 主观 明知 的判断 问题 , 因为如 果无法 确定 行 为人 对 自己所从 事 的犯罪 的对 象有 一个 概括 性 的认识 , 是无 法对 其进 行定 罪 的 , 为按 照 刑 法 的规 定 , 谓 犯 罪 因 所 故意 , 系指 行 为人 明知 自己的行 为可 能发 生危 害社会 的结 果 , 而希 望或 者 放任 这 种 危 害 结 果 发 生 的 , 者 前 为直 接故 意 ( 望危 害结 果 发 生 ) 或 者 为 间 接 故 意 希 , ( 放任 危 害结 果 发 生 ) 如 果 行 为人 对 自己所 从 事 的 , 是毒 品犯 罪 没 有 认 识 可 能 性 , 不 能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就 任 , 识 到危 害结果 的前提 就是 行为人 必 须对 毒 品是 认 明知 的 , 明知其从 事行 为 的对 象 为 毒 品 , 者 至 少 即 或
般鲜有直接承认其对毒品或者毒品犯罪系 明知的 , 这
样给 司法 机关 的办 案带 来 了一定 的难 度 , 针对 这一情 况 , 国各 地 司法机 关 一般 均通 过一些 推定 的行 为 事 全 实, 即只要 行 为人具 有 以下 一 些 情 形 , 即可 推 定 其 明 知是 毒 品 , 即使 其 不 承 认 , 可 对 其 进 行定 罪 。按 照 也 20 0 8年 《 国部 分 法 院 审 理 毒 品 犯 罪 案 件 工 作 座谈 全 会纪 要》 的规 定 , 毒 品犯 罪 中 , 断 被 告 人 对 涉 案 在 判 毒 品是否 明知 , 能 仅凭 被 告 人 供 述 , 应 当依 据 被 不 而 告人 实施 毒 品犯罪 行 为 的过 程 、 式 、 品被 查 获 时 方 毒 的情 形等 证 据 , 合 被 告 人 的 年 龄 、 结 阅历 、 力 等 情 智
重要 研 究 课 题 。
关键词 : 走私毒品罪; 主观明知 ; 武装掩护走私; 抗拒缉私; 既未遂
从历 史 的角 度看 , 国是 最 早 受 到 毒 品走 私 危 我 害 的国家 之一 ,0 年前 的鸦 片 战争 就是 为 了反抗 10多 人 虽不 具有 实 施 欺 瞒海 关 的走 私 情 节 , 却 参 与 其 但 中, 利用 自身 从事外 贸经 营 、 报关 代 理 等 便 利条 件 与
高度隐蔽 的方式携带 、 运输物 品, 中查获毒 品的; 从 () 7 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 明显违背合法物
品惯 常交 接 方 式 , 中查 获 毒 品 的 ; 8 行 程 路 线 故 从 ()
意绕开检查站点 , 在其携带 、 运输 的物品中查获毒品 的;9 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 , () 在其托 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 1 ) (0 有其他证 据足以认定
也 不宜认 定 为走私 枪支 、 弹药 罪 。 ’
】9 3
况, 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被告人 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 可以认定其 “ 明知” 是毒品 , 但 有证据证 明确属被 蒙骗 的除外 : 1 执法 人员在 口 ()
岸、 机场 、 站 、 口和其 他 检 查 站 点 检 查 时 , 求 行 车 港 要
外国毒品输入而进行的战争。这一行为也开创了各
国禁绝 毒 品 的历 史 先 河 。在我 们 对 外交 往 不 断 扩 大 的今 天 , 们更应 充分 警惕 此类走 私毒 品行为 可能对 我 我 国构成 的危 害 , 同时 , 为一个 负责任 的大 国 , 国 作 我 也充 分履 行 自己的 国际义务 , 严厉 打击 毒 品的走私犯 罪 活动 。加强对 走 私毒 品罪 中一 些重要 问题 的研究 , 以期 为实 践 提 供 一 定 的帮 助 具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意 义 。 在 我 国刑 法 中 , 走私 毒 品罪 是 与贩卖 、 运输 、 制造毒 品 罪 相并列 的一 个行 为方式 选择 的选择 性罪名 , 过多 通 年 的 司法 实践 , 国关 于走 私 毒品罪 的研究 已经取 得 我 了一定 的成 就 , 但是 在走 私 毒 品罪 的主 观方 面 、 装 武 掩 护走 私与抗 拒缉 私 的区别 、 私毒 品罪 的既遂 与未 走 遂 等均 是值 得探究 的 问题 。
21 0 2年 1 月 第2 5卷 第 1 期
云南 大学 学报法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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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编 号 :N 3—14 / 2 1 )1—18 5 C5 1 3 D(0 2 0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