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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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若干疑难问题解析

敲诈勒索罪若干疑难问题解析

摘要目前由于我国的立法对敲诈勒索罪的概念界定比较模糊,各地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引发了敲诈勒索罪认定中的诸多问题。

本文通过对敲诈勒索罪各构成要件中最具争议的方面进行分析,并对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罪名进行辨析,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困惑和问题。

关键词敲诈勒索犯罪构成司法认定敲诈勒索罪是我国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一种财产犯罪,它发案率高,严重侵犯了我国宪法和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产权利。

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其进行准确的界定和恰当的处罚更是不容忽视(/)。

然而,我国目前的立法对本罪的概念界定比较模糊,加之敲诈勒索罪手段行为更是与抢劫罪存在相似之处。

对于两罪相交的中间地带,各地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大差异。

同时,本罪与勒索型绑架罪及诈骗罪等都极易混淆。

此外,在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观目的及犯罪对象的内容界定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也是目前造成司法界在本罪的法律适用上还比较混乱的原因。

下面将就上述方面的具体问题展开分析。

一、敲诈勒索罪的客体(一)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还是复杂客体一般认为本罪的客体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人身权利。

也有学者认为财产权利是敲诈勒索罪的唯一客体,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并不包括人身权利(法律/刑法论文/)。

其理由是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行为所针对的,不再是被害人应受法律保护的某种权利,而是其不能曝光的非法利益;或者以就被害人而言具有特殊意义的财物相威胁,进而索取某种价值相对较低的,或者被害人无关紧要的财物。

这两种情况都没有体现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

笔者认为这种理解看似合理,实际上有失偏颇。

虽然在两种情况下,行为人威胁的内容都是针对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不法利益,但由于“恶害的实现并不要求其自身的违法性,即便是包含正当权利的事项,如果作为使他人交付财物的手段来使用时,也可能成为胁迫行为。

”即刑法之所以要把行为人将被害人不能曝光的非法利益予以揭发这样一个行为作为威胁的行为,不是因为揭发他人的行为本身不合法,而是因为行为人的本意并不是真的想揭发他人,而是以此为手段来使被害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来达到自己勒索财物等犯罪目的。

最新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最新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最新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论敲诈勒索罪的准确适用——以威胁行为与索财行为的双重违法为基础

 论敲诈勒索罪的准确适用——以威胁行为与索财行为的双重违法为基础

2017年第5期法治研究论敲诈勒索罪的准确适用——以威胁行为与索财行为的双重违法为基础*作者简介:陈旭文,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刑事检察一处处长,法学博士。

①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9页。

②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521页。

陈旭文* 摘 要:敲诈勒索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为意志自由。

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是威胁行为与索财行为双重违法的复合行为,威胁行为合法而索财行为不正当不合法,威胁行为违法而索财行为正当合法,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实施非正常上访为威胁而向地方国家机关无理索取财物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行为,这样认定符合法的正义、合目的性和安定性要求。

消费者以向媒体曝光的合法方式相威胁而向商家无理索赔的过度维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 意志自由 实行行为 非正常上访 过度维权近年来,司法机关对一些敲诈勒索案的裁决理由不是很明确,有的案例裁决相互之间还存在矛盾,甚至将敲诈勒索罪适用范围扩大化以致有成为“口袋罪”之虞。

为此,有必要深入研究敲诈勒索罪的适用问题,以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

一、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客体明确个罪的犯罪客体,对认定犯罪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解释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必须明确该犯罪的保护法益,然后在刑法用语可以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使符合该构成要件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刑法规定该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从而使刑法规定该犯罪、设立该条文的目的得以实现。

”①通说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②的确,敲诈勒索罪给人最直接的感觉是行为人以要采取伤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作为威胁手段,因而设立敲诈勒索罪自然也有保护他人的人身权、名誉权等法益的目的。

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是怎么回事

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是怎么回事

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是怎么回事在⽣活中可能会产⽣敲诈勒索的⾏为,那么敲诈勒索未遂的情况下会怎样进⾏处罚?相关规定有哪些,发⽣怎样的情况属于敲诈勒索未遂?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关于这个问题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是怎么回事⾏为⼈使⽤了威胁或要挟⼿段,⾮法取得了他⼈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

如果⾏为⼈仅仅使⽤了威胁或要挟⼿段,被害⼈并未产⽣恐惧情绪,因⽽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虽然产⽣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法律规定《刑法》第⼆百七⼗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对被害⼈使⽤威胁、要挟等⽅法,强⾏索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为。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1 ⾏为⼈实施了敲诈勒索的⾏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所谓敲诈勒索,是指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法,强⾏索取他⼈财物的⾏为。

此处应把握三点:(1)威胁或者要挟的内容,可以是暴⼒侵害⼈⾝,毁坏财物,也可以是损坏他⼈的⼈格、名誉或者揭发隐私及违纪、违法等。

⾏为⼈扬⾔要侵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所有⼈、持有⼈或者管理⼈,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2)威胁或者要挟的作⽤,是对被害⼈的精神进⾏强制,使其产⽣恐惧⼼理,被迫在⼀定期限内或者当场交出财物;(3)威胁、要挟的⽅式没有限制,既可以向被害⼈当⾯实施,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者他⼈转达等其他⽅式实施,但只要使被害⼈知道即可。

2 构成本罪以勒索财物数额较⼤为必要条件。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的数额较⼤以1000元⾄3000元为起点。

未达此数额标准的敲诈勒索⾏为,只能予以治安处罚。

3 本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并以⾮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的。

如果⾏为⼈实施威胁、要挟,是为了取回⾃⼰被他⼈⾮法占有的财物或者是为了索回⾃⼰的债务,因缺乏犯本罪的故意,⽽不能定本罪。

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敲诈勒索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危害,应当依法惩处。

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软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交出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财产权益,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标准对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进行综合评定。

根据我国《刑法量刑准则》的规定,对敲诈勒索罪的量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犯罪的手段、恶劣程度和危害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手段一般包括威胁、恐吓和诈骗等,手段恶劣程度和造成的危害程度也不尽相同。

如果是采取较暴力手段的,应当从恶劣程度、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增加刑事处罚的力度,以充分达到威慑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犯罪的情节和性质敲诈勒索罪的情节和性质对量刑也是有影响的。

具体表现在犯罪时的主观意图、犯罪时的态度、归案自首、是否具有被动的情节等,需要分别从不同维度来考虑和评估,作为判决敲诈勒索罪案件时的重要指标之一。

三、犯罪的后果和危害程度敲诈勒索罪的后果和危害程度非常重要。

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损失巨大、社会影响较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刑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民众利益。

四、犯罪的防范和危害的预防敲诈勒索罪的防范和危害的预防指的是对犯罪前置条件、方法等进行预防和维护,尽最大的努力预防,确保公共权益不受侵害。

在量刑时也应当加以考虑。

总的来说,对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应当实事求是,精细化地评估每一个具体案件,综合衡量案件中每一个因素的权重,权衡各种利益,切实为案件的处理、受害人的权益受到最大的保障。

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以若干案例为分析样本

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以若干案例为分析样本

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以若干案例为分析样本近年来,敲诈勒索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性。

然而,由于该罪名刑期重,对被告的证据要求很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认定一直备受争议和关注。

下面,我们通过若干实际案例来探讨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

案例一:甲某以流氓暴力手段敲诈他人钱财。

甲某刚刚出狱不久,便开始重操旧业以流氓手段为生,情节恶劣。

在某晚,他和其余几个同伙突然闯入某商铺,并恃强凌弱,强迫店主交出5000元钱财。

经法院审理,甲某被认定为敲诈罪成,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在此案件中,甲某的行为属于暴力敲诈,情节恶劣,因此被认定为敲诈罪成。

案例二:乙某利用职务便利勒索他人财产。

乙某担任某公司高层领导,利用其职务便利向下属企业勒索5000元钱财。

经法院审理,乙某被认定为敲诈罪成,并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在此案件中,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非法勒索行为,情节恶劣,因此被认定为敲诈罪成。

案例三:丙某利用手机威胁他人,敲诈对方钱财。

丙某通过手机短信威胁另一方支付5000元赎金,威迫其在规定时间内交出钱财。

经法院审理,丙某被认定为敲诈罪成,并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在此案中,丙某利用网络通讯技术,以暴力手段威胁他人,并实施非法勒索行为,情节恶劣,因此被认定为敲诈罪成。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敲诈勒索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被告必须实施了勒索行为;其次,勒索行为必须是非法、暴力或者其他恶劣手段实施的;最后,勒索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情节恶劣。

通过对敲诈勒索罪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其的司法认定需要高度谨慎,以避免误判以及司法公正的维护和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对敲诈勒索罪认定的程序经常是由刑事诉讼同时实行的审查与侦查,对所有涉案人员的身份、受害人的证言、犯罪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罪名是否成立、定罪与罚法是否恰当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对证据的强化、证人证言的考量、犯罪行为的责任心、情节的轻重缓急等方面,可能会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

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近年来,国家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加强对敲诈勒索罪的治理,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试图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概括敲诈勒索罪的理解和适用范围。

首先,本文就敲诈勒索罪的界定作出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敲诈勒索罪是指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为了定义敲诈勒索罪,有必要将其与其他犯罪相区分。

例如敲诈勒索罪和勒索罪有很大的不同,前者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等目的为宗旨的,而后者是以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等目的为宗旨的,虽然两者的行为表现都是要求对方支付报酬。

另外,敲诈勒索罪也应当与行贿罪和受贿罪…区别开来。

其次,本文就敲诈勒索罪的具体犯罪行为作出解释。

根据司法解释,敲诈勒索罪涉及以下行为:一是要求他人以不正当方式支付财物,如构成恐吓或者欺诈之行为;二是要求他人履行不应履行的义务;三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强迫行为,恶意损害他人利益。

总之,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权利的犯罪,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

再次,本文就敲诈勒索罪的处罚作出解释。

根据司法解释,依据敲诈勒索罪的性质和情节,对于主体的直接处罚应采取行政拘留、行政治安处罚、罚金,或者刑事拘留、监禁等,根据情节轻重,取决于实际处罚的程度。

此外,敲诈勒索罪的行为通常会给双方带来折磨、损失、恐惧等后果,因此,受害者有权要求赔偿,以示警戒,制止犯罪,以及改善受害者的精神和物质损失。

最后,综上所述,敲诈勒索罪的理解和适用是根据司法解释,以重视严重侵犯他人权利的犯罪,严厉惩处违法行为的原则进行的。

本文希望能够通过以上对敲诈勒索罪的界定、具体犯罪行为和处罚等方面的司法解释,使大家对敲诈勒索罪有更深刻的认知,有助于加大犯罪制裁力度,有效地抵御犯罪的发生,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敲诈勒索,通俗的来讲,就是为了获取他人的巨额财物,对他人实施威胁。

其行为及其严重者会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罪名。

那么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赢了网小编给大家整理如下,欢迎阅读。

一、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

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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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3日
法释〔201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九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2013年4月25日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5.12 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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