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独立审判权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审判独立之障碍——基于成都孙伟铭案的研究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t yf叁整!圭塾垒三!!!竺!!望堕i耋i|_篮翟豳蟹圈论嚣@鸯翔跑§乏障碍——基于成都孙伟铭案的研究翟淋华黄青山摘要审判独立是我国宪法、三大诉讼法共同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在法律上是规定并强调了审判独立的。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舆论杀人的议论由此产生。
我们可以看出,审判独立在中国依然有很大的不足,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善起来的。
本文通过归纳我国审判独立的障碍,探索完善审判独立的新模式。
关键词审判独立社会障碍舆论民情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37-0l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饮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5万余元的严重结果。
此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肇事司机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二审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控诉,最终改为无期徒刑。
笔者认为,该案反映了中国的审判独立依然存在着重重障碍,存在着众多的所谓的“民意杀人”?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审判独立?司法独立的核心便是审判独立。
许多国家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又明确规定了司法独立或审判独立。
为保障审判独立原则的实现,西方国家还确立了诸如法官高薪制、终身制等一系列的保障制度。
而在中国,虽然不实行三权分立,但审判独立也为我国宪法、三大诉讼法共同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在法律上是规定并强调了审判独立的。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舆论杀人的议论由此产生。
我们可以看出,审判独立在中国依然有很大的不足,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善起来的。
笔者将我国审判独立的障碍主要归于以下几点:第一,民意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法律条文;第二,人民法院的财政体制、人事制度J j且碍了司法独立;第三,法院内部机构的设置使得法官无法独立审判:第四,审判独立的社会障碍。
笔者认为,审判独立的社会障碍中最为主要的就是民意。
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审判工作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市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我们也必须正视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司法独立、程序公正、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四个方面分析当前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司法独立问题司法独立是行政审判公正性的基础。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不可否认司法独立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干扰和影响的情况。
首先,行政权力对于一些地方法院来说仍然具有较大影响力,这可能导致他们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无法完全做到公正客观。
其次,部分地方政府干预司法活动的现象仍然存在。
这种现象可能涉及利益输送、指示办案等形式,直接损害了司法独立以及社会公平正义。
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加强地方法院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其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其次,应当加强司法机关的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审判活动能够真正做到公正、客观。
二、程序公正问题程序公正是确保司法活动合法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行政审判过程中,我们发现存在一些程序不公正的问题。
首先是相关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尽管涉及重大利益冲突,却未给予申请询问相关方和提供证据材料的机会。
其次,行政案件的调解工作不够严谨规范,有时申请方受到不公平对待。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程序公正的监督和管理。
首先要完善相关立法和制度,明确各参与主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责任和权益。
其次,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应加强对案件调查收集证据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并做好相关记录以便于追溯。
三、案件质量问题案件质量直接关系到司法效力和司法公信力。
然而当前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一些案件质量问题。
首先,部分行政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法律逻辑不够严密、权威。
其次,一些行政案件的文书质量较低,无法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
为提高案件质量,我们需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继续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理论水平。
法官独立与审判权的行使

法官独立与审判权的行使法官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要素。
在法治社会中,法官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以维护公正和公平,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对于法官的独立与审判权的行使,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
首先,法官独立意味着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预和影响。
这意味着法官的决定应当完全基于法律,不受政治、经济和其他利益团体的影响。
法官应当是中立的,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个案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裁决。
这样,才能确保公正的审判,让人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其次,法官独立也要求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不受上级机关的干预。
法官不能被上级领导或任何其他权力机关操纵和操纵,他们应当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良知来做出决定。
这不仅是维护司法独立的体现,也是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如果法官不受上级干预,他们就能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而不会受到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然而,我们也不能指望法官完全独立于社会和现实的环境之外,他们毕竟是社会的一部分。
他们可能会受到一些潜在的因素的影响,比如社会舆论、公众压力等。
这就需要法官具备足够的专业素养和法律道德,能够抵抗各种干扰因素,保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法官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和意见。
他们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仔细审查证据,确保审判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法官还应当注重在审判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人权和尊严,确保审判程序的公平和合法性。
同时,法官的独立也需要在司法体系内得到保障。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为法官提供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条件和环境。
法院应当设立独立的司法管理机构,负责法院内部的事务管理,确保法官能够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此外,法院还应当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和任命制度,确保优秀的法官能够进入司法系统,并在司法岗位上发挥作用。
最后,法官的独立行使审判权需要社会的监督和支持。
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可以通过媒体、公众参与等方式进行。
同时,也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专业的司法监察机构来监督法官的工作。
论我国审判的独立性

论我国审判的独立性内容提要:本文从独立审判的概念、涵义入手,把依法审判、公正审判和独立审判划为平等的并列关系,构筑了独立审判的基本内容。
结合对司法主体独立性的认识,以法理和现实相结合的角度,指出没有法官的独立就没有可能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立足国情,对影响独立审判的问题进行逐一剖析,历史文化的沉积造成司法环境的弱化,财政和人事制度的制约损害司法的公正和独立,体制上的行政等级划分,把法制演变为“指示”或“命令”,造成了一些“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审判分离的问题。
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从文化历史观念、体制、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和思考,提出树立独立审判的文化观念,结合独立审判核心内容的三个方面,构筑实现法院独立、合议庭和独任庭独立、法官独立的制度保障措施,以克服审判实践工作中存在的“以言代法”及审判分离等问题,以期实现真正的独立审判。
关键词:独立审判审判主体影响独立审判的因素实现独立审判的措施一、独立审判的概念、涵义我国宪法第一页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条规定使“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成为一项宪法原则,而实际上早在1954年宪法中,这一原则就已被确定下来,宪法几经修改,但这一原则一直未变。
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和三大诉讼法也都对此作出了与宪法规定相同或类似的规定。
但在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对独立审判这一原则的认识和理解都存在分歧,笔者认为,根据宪法规定和司法工作的性质,独立审判原则应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依法审判。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国家政权的工具。
法院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关,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必须坚定地贯彻执行法律,这是由国家、法律和法院的性质所决定的。
在我国,法律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专政工具,也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服务的。
只有坚决地贯彻执行代表人民利益的法律,才能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搞好服务。
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民事审判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
民事审判工作与广大群众接触最为直接,可以说,民事审判工作代表了法院的形象。
如何使法院真正成为“公平正义-秩序-社会效益"的统一体,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和对策解决,笔者经过深入调研,提出以下几个观点: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应排除一切非法干扰和影响保证司法独立、公正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但目前某些案件还存在质量不高、效率不高的问题。
二、出现问题的原因。
在实际工作中,有诸多原因影响法院的正常执法,归纳起来有两种原因,一种是内部原因,一种是外部原因,由于上述两种原因,给当前法院的政法工作带来诸多困难。
1、从内因看,一是审判力量有待增强,由于法官审批制度的严格和法院进人渠道的狭窄,加之法官业务知识更新渠道和制度不够健全,致使法官数量和业务素质不能满足审判工作需要。
二是审判质量有待提高,新型案件的不断出现与法官业务更新的不及时的矛盾产生。
三是诉讼效益有待提高,当前对法官调解率的考核机制在促进调解的同时也带来了个别法官为了追求调解率导致案件久调不决。
四是“送达难”问题依然存在,大部分被告消极应诉,逃避接受法院的应诉文书,同时原告不能提供准确地址使得送达难成为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
2、从外因看,行政干预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干扰了审判工作,对正常实施的监督、过问或批示是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指导,但有些情况是依职权违法干扰,致使案件不能顺利审理及执行。
在一些地方性的决定、决议或企业改制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有法不依,与法律、法规相抵触,造成案件久审不结、执行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当前出现的主要矛盾,法律、法规滞后也是造成审判、执行等工作不能顺利开展的主要原因,经济步伐的加快,企业改制的分离、兼并、重组等问题应当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否则旧的问题刚刚解决,新的矛盾随之产生,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
我国现行法院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现行法院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的法院体制是在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这一体制存在有诸多问题: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与法院体制的矛盾日益凸现;法院的地位和权力与客观形势发展对其要求极不适应;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与现行执法体制矛盾突出;现行审判机构的职权划分,无法贯彻经济高效、司法公正的原则。
对法院体制改革应采取的对应措施是:真正落实宪法规定的法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权力;建立健全司法独立的保障制度;将地方法院隶属于地方政……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核心命题,也是法治国家必备的条件。
在近代民主国家,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早已成为一项宪法原则与法治实践。
我国现行的法院体制是在经济上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的特定历史背景下,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而这一体制不可避免地带着那个时代的烙印。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落后的法院体制已成为制约和阻碍我国经济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桎梏,同时也严重影响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对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法院体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探讨法院体制改革的对策。
一、我国现行法院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要逐步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1](P32)但是,目前在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问题上,却存在着体制上的问题。
1.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与现行法院体制的矛盾日益凸显。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的、主体多元化和公开竞争的经济,保证对市场主体的公平保护,公平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对司法部门的内在要求。
但是现行的法院体制却很难做到这一点。
现行的法院体制是在计划经济的年代里建立起来并延续至今。
在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经济、政治活动都围绕着行政权力进行,必须要为高度集中的政治权力服务。
建国初期,我国法院甚至被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
1954年宪法颁布后,虽在体制上有了变化,国家设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但由于当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委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级人民政府行使常委会的职权。
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审判管理是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帮手,其目的是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而有效方法就是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
在我国,深入推进改革开放的同时,也在不断出现各种矛盾及纠纷,人民也对司法的了解及要求越来越高,原来的审判管理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对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故应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而在此之前更应了解我国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现状。
一、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我国目前的审判管理机制并不完善,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过于注重上下级的服从及管理,虽然这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审判质量,但是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普及,人们对司法的了解更加深刻,对公正、公开、独立、民主的追求,也对我国审判管理机制的要求更高。
与此同时,我国审判管理机制的一些不足与弊端也呈现出来。
1.行政化的审判管理权力审判管理权力不同于审判权与行政权,审判管理具有同时追求公平和效率两个目标,而审判权追求的是公平,行政权追求的是效率,审判管理权力则介乎于两者中间,但又不同于其他两者。
可以看出审判管理权具有行政权的属性,但是司法审判事务作为审判管理的对象而使其不同于行政事务,服务司法审判,践行司法公正是其主要目标。
但与有我国法院的审判管理权力偏向行政化,造成对审判管理属性和职能认识不清,定位不准,对公正的追求由于太过于追求效率而受到影响。
例如,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本应将公正性和合法性放在第一位,保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但却在绩效考评中设置了繁杂的标准,致使法官职权弱化。
2.程式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审判管理过程中过度重视量化考核但却忽略了对人身的考虑。
审判管理权是用来监督法官依法办案,而不是成为阻挠法官办案的障碍,过于程序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对于审判管理的目标起着相反的作用。
3.分散化的审判管理组织人员的多元化和分工的不同是审判委员会的特色,它使得集体的智慧和作用发挥不出来。
正、副院长,其他党组成员和主要业务庭的庭长组成审判委员会。
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一、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1. 司法公正问题司法公正是法院工作的核心价值,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地方的法官可能受到地方政府或其他利益集团的干扰,影响了他们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其次,法官的能力和专业素养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性。
再者,一些案件可能受到舆论压力的影响,导致法官在判决时考虑的因素有限,结果可能不够公正。
2. 实践与理论的脱节问题在法院工作中,实践与理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
一方面,一些法官可能过于依赖案例法,而忽视了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发展。
另一方面,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可能存在主观性,导致同一法律条款在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存在差异。
3. 管理机制与信息化建设问题法院工作的管理机制和信息化建设也存在问题。
一些地方的法院可能缺乏有效的人员管理和考核机制,导致法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有所下降。
此外,一些法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投入不够,导致办案流程繁琐、效率低下,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力的实现。
二、整改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整改措施,以提升法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1. 提升司法公正为了提升司法公正,首先需要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其次,要加强对干扰法官独立性的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规范的法官任职和考核制度,确保法官能够真正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2. 加强实践与理论的结合为了解决实践与理论之间的脱节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官培训体系,使法官不仅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还能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需要加强法官之间的交流与学习,促进经验的共享和判例的统一,确保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3. 改进管理机制和推进信息化建设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和信息化水平,法院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包括人员管理、案件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改进。
此外,还需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在办案流程、文件管理和电子取证等方面推进信息化,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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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
论点;
论证:角度创新,资料详实,引用
题目我国法院独立审判权存在的问题
摘要:我国宪法规定,法院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从各级党组织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权力、人大对法院审判的监督制度、行政机关对法院的多方面的约束、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媒体对法官审判的影响都对我国法院独立审判权有很大的影响。
本文从五个方面分析了影响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因素,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法,从改善程序制度和立法方面入手,促进我国司法机关独立审判权的行使,促进公平与公正原则的实施,关键词:法院、独立审判权、监督制约
1 前言
在我国,虽然有宪法规定法院拥有独立行使审判权,,但由于具体法律和制度的不完善或缺失,使得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形同虚设。
因此,必须从党的领导,人大、行政机关、检察院与法院的关系等方面入手,对现有制度的缺陷进行改善,才能根本实现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
2 对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影响因素
2.1 各级党组织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权力【1论落实法院审判独立宪法地位的现实保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每当法院遇到重大案件或有争议的案件, 都得向相关的政法委员会汇报, 经政法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才能对案件进行判决和执行。
[ 1]这样会导致党对法院的政治领导转变为对法院审判的直接领导,相关法律制度对什么组织会对法院进行什么样的具体领导范围和领导程度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2.2 人大对法院审判的监督制度【人大对法院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宪法规定,法院由人大产生,并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人大对法院审判过程的乏力、没有具体的程序和匹配的监督能力,个案监督存在分歧后的再次议定等过程,均妨碍到法院独立审判权的行使。
2.3 行政机关对法院的多方面的约束【论落实法院审判独立宪法地位的现实保障】
由于具体制度设置不合理,导致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存在种种现实依附关系。
首先,行政机关控制了司法机关的财权, 包括法院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办案经费、法官的薪金及福利待遇等都由当地财政部门供给。
其次,法院的人事权由行政机关部分掌握,包括录用和分配。
如此一来,法院的人、财、物受行政机关的约束,必然不能实现完全独立。
2.4 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的关系【1论落实法院审判独立宪法地位的现实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独立行使检察权。
虽然从制度上检察院和法院是相互独立,但在实际过程中,由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相互配合,容易受
到徇私舞弊的危害,弱化了检察院的监督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对被告不利,有碍于公正公平原则的执行。
2.5社会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众所周知,媒体作为各种信息传播的媒介,对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民众法律知识水平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如今国民法律素质的快速提高,维权意识的不但增强,普法层面的推广化,无疑不是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在起着重要的纽带作用。
近年来,有些新闻媒体对于未结案件进行大肆散播,同时夸大甚至在某些程度上扭曲案件事实,旨在激起民众义愤,利用民众的正义感,扩大社会上的不满情绪在国民中的影响,造就强大的舆论价值倾向,这种舆论作为媒体吸引公众眼球的一种手段,会影响法官审判的独立性,使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受到影响。
在受到关注的案件中,媒体在某种程度上肆意将与舆论不符的审判结果归咎于缺乏合法有效的制约,例如近日较为轰动的女教师女童案中,女教师在拘留15日后无罪释放,媒体最终归咎于立法的缺陷,当然,在某种程度上也促进了我国法律的完善。
3 改善措施
3.1 在法律上明确党的地方各级组织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范围
确切规定党的具体组织在具体的事件范围内对法院进行具体的监督和领导,是实现司法独立性的一个关键点。
即从宪政[ 3]的角度出发,实现司法独立,为独立审判权奠定制度基础。
3.2 强化人大对法院审判的监督制度
人大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易受到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危险【论人大对法院独立审判权的法律监督与制约】,因此,对具体的监督程序和制度进行改善才是解决人大监督不力与法院审判权受非法干预这一矛盾状态的方法。
3.3 解除行政机关对法院的多方面的约束
由于司法机关在人、财、物上都对行政机关存在依附关系,导致在某些方面司法机关会受行政机关的约束,影响法院独立审判权的行使。
因此,司法机关必须在人、财、物上独立,例如司法机关由上级或特定第三方机关分发资金,人事选拨和安排也应由上级或特定第三方机关决定。
3.4 合理界定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的关系
通过合理制定程序和制度,要求在办案过程中,检察院行使公诉权与监督权要在一定范围内并与规定的方式,使得控辩双方的地位达到基本平衡, 促进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5 对社会媒体的约束
我国应尽快设立针对新闻舆论的法律,这样媒体在报道和引导社会舆论方面就有了可依靠的依据,形成行业准则,界定媒体报道范围,促进法官独立审判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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