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 章程
国画 社团章程

国画社团章程国画社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画艺术的传承与发展,增强国画爱好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搭建一个良好的学习、创作和展示平台,特成立本社团。
第二条本社团名称为“国画社团”,以下简称本社团。
第三条本社团的宗旨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国画艺术,推动国画在现代社会的创新与发展。
第四条本社团的活动范围主要包括国画艺术的学习、创作、展览、交流等。
第五条本社团是一个非营利性社团,不追求经济利益,所有收入将用于社团运营和活动开支。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本社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理事会由本社团会员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按照多数票原则选举产生。
第八条理事会由一名会长、一名副会长和若干名理事组成,会长为社团的负责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九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制定社团的发展方向、决策重大事项、监督社团运营等。
第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需经过多数理事的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本社团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社团的行政机构。
第十二条秘书处由秘书长和若干名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为社团的行政负责人。
第十三条秘书处的职责包括协助理事会制定工作计划、组织社团活动、管理社团资产等。
第十四条本社团设立财务部,财务部是社团的财务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财务部由财务负责人和若干名财务人员组成,财务负责人为社团的财务管理负责人。
第十六条财务部的职责包括制定财务预算、管理社团的资金收支、编制财务报告等。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七条本社团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两类。
第十八条普通会员是指对国画艺术有兴趣并愿意参与社团活动的个人。
第十九条荣誉会员是指对国画艺术有杰出贡献或者为社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二十条会员的加入需填写加入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成为社团会员。
第二十一条会员有权参与社团的各项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会员有义务遵守社团的章程和规定,积极参与社团的活动。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三条本社团的经费主要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捐赠和赞助等。
国画 社团章程

国画社团章程国画社团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为国画社团的组织和管理准则,旨在规范社团内部运作,保障社团成员权益,促进国画艺术的传承和发展。
1.2 国画社团是由对国画艺术有兴趣的个人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1.3 国画社团的宗旨是推广国画艺术,提高社团成员的艺术水平,促进国画艺术的繁荣与发展。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2.1 主席团2.1.1 主席团由社团成员选举产生,包括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2.1.2 主席团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和决策,组织和协调社团各项活动。
2.1.3 主席团成员应具备一定的国画艺术素养和组织管理能力。
2.2 分会2.2.1 分会是国画社团的基层组织,由不同地区或院校的社团成员组成。
2.2.2 分会负责组织本地区或院校的国画艺术交流活动,定期举办展览和讲座。
2.2.3 分会应当定期向主席团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
2.3 秘书处2.3.1 秘书处是国画社团的行政机构,负责社团的日常事务管理和文件归档。
2.3.2 秘书处负责社团成员的招募、信息发布和活动组织。
2.3.3 秘书处应当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能力。
三、会员管理3.1 会员资格3.1.1 任何对国画艺术有兴趣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国画社团。
3.1.2 申请人需填写入会申请表,经主席团审批通过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3.2 会费3.2.1 正式会员应按照规定缴纳会费,用于社团的日常运营和活动开展。
3.2.2 会费的具体数额由主席团根据社团经济状况和活动需求进行调整。
3.3 会员权益3.3.1 会员享有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培训和展览的权益。
3.3.2 会员有权参与社团的管理和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活动与项目4.1 学习培训4.1.1 国画社团将定期组织国画技法、理论知识和创作方法的培训课程。
4.1.2 培训内容可根据会员需求进行调整,包括传统国画、现代国画等不同领域。
4.2 展览与交流4.2.1 国画社团将定期举办国画艺术展览,展示会员的作品和成果。
国画 社团章程

国画社团章程国画社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画艺术的传承与发展,增进国画爱好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特成立本社团,依法组织活动,遵守章程,维护社团的正常运作。
第二条本社团名称为“国画社团”,以下简称本社团。
第三条本社团的宗旨是: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推广国画艺术,培养国画人才,丰富社会文化生活。
第四条本社团的活动范围包括:国画展览、讲座、研讨会、书法练习、艺术交流等。
第五条本社团的运作原则是:自愿参加、平等互助、公开透明、共同进步。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六条本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以自愿参加的方式组成。
第七条本社团的成员包括:普通会员、理事会成员。
第八条普通会员是指对国画艺术有兴趣并愿意参与社团活动的个人。
第九条理事会成员是指由普通会员中选举产生的负责管理和决策的核心成员。
第十条理事会成员由社团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理事会成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热爱国画艺术,有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十二条理事会成员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社团的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第三章权益与义务第十三条普通会员享有以下权益:1. 参与社团组织的各类活动;2. 参与社团组织的培训和学习;3. 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社团事务的决策;4. 免费或优惠参观社团组织的展览活动。
第十四条普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社团章程,尊重社团的决议;2. 积极参与社团的活动和组织工作;3. 维护社团的声誉和形象;4. 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理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益:1. 参与社团的决策和管理;2. 组织并指导社团的各类活动;3. 提名并推荐社团的重要人员。
第十六条理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维护社团的正常运作;2. 审核并批准社团的财务收支;3. 组织并指导社团的各类活动;4. 定期向社团会员报告社团的工作情况。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七条本社团设立理事会,由理事长领导。
第十八条理事长由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画社团章程

国画社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画社团章程是为规范国画社团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活动规范,促进国画艺术的传承和发展而制定。
第二条国画社团是指由国画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旨在推广国画艺术、促进国画爱好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国画社团的名称为“XXX国画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注册地为XXX。
第四条社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循社团自治、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社团设立理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负责社团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等组成,具体人数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七条社团设立监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社团的财务管理和活动执行情况。
第八条社团设立专业委员会,由会员自愿组成,负责组织和开展相关的学术研究、培训和展览等活动。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会员资格:任何对国画艺术有兴趣并愿意遵守社团章程的个人都可以申请加入社团。
第十条会员权利:会员享有参与社团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会员应遵守社团章程,积极参与社团活动,维护社团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员可以自愿申请退出社团,经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社团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和赞助等。
第十四条社团设立独立的财务账户,由财务长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社团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做好财务记录、报表和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社团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向会员大会和监事会进行报告,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五章活动规范第十七条社团应定期组织学术研讨会、艺术展览、文化交流活动等,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社团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和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社团活动应尊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涉及政治、宗教等敏感问题。
第六章章程修改第二十条对章程的修改必须由会员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同意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章程修改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理事会负责起草和组织实施。
国画 社团章程

国画社团章程国画社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画艺术的发展,增进国画爱好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特成立本社团,依法组织活动,遵守章程,加强自律,共同推动国画事业的繁荣。
第二条本社团名称为“国画社团”,以下简称“本社团”。
第三条本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以自愿参与、平等互助、共同发展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条本社团的宗旨是: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承国画艺术,提高会员的绘画水平,促进国画艺术的普及与发展。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五条本社团为自愿参加的个人组成,不设股份制度,无权益分配。
第六条本社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事项,选举职务,监督社团运作。
第七条本社团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协助理事会的运作和管理,组织社团活动,维护社团内部的协调与稳定。
第八条本社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负责监督社团财务运作,保障社团财产的安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本社团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两种。
第十条普通会员是指对国画艺术有浓厚兴趣,自愿加入本社团的个人。
第十一条荣誉会员是指对国画艺术有杰出贡献或者在国画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的人士,由理事会授予。
第十二条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应当遵守本章程,遵循社团的规章制度,积极参与社团的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参与社团活动的权利,有权参与社团管理和决策,有权利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会员有义务遵守社团的规章制度,维护社团的声誉,保护社团的利益,积极参与社团的活动。
第四章组织运作第十五条理事会由社团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可连任一届。
第十六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等职务组成,职务由理事会成员互选产生。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定社团的重大事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第十八条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组成,职务由理事会成员互选产生。
第十九条秘书处负责社团的日常运作和活动组织,协助理事会的工作,保障社团的正常运行。
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章程(最终定稿)

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章程(最终定稿)第一篇: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章程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章程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章程(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自2017年12月注册成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英文名称:China Sand Painting Artisti Association,缩写CSPAA),是中国香港注册的由沙画艺术家及沙子艺术相关人员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受国家相关法律文件的保护。
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香港民政部注册登记。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探讨交流技术,监督实施沙画艺术的发展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沙子文化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暂设立吉林省省会长春市。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本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会员注册入会和变更管理;(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沙画艺术家执业等级,制定道德规范;(四)制定沙画艺术家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五)开展行业党建和党中央的宗旨思想教育;(六)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七)组织文化兴国沙子艺术的推广及活动:(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十一)开展沙画的评级考核制度;(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十五)负责行业宣传,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十七)受理国家文化产业的推广及沙子艺术文化的产业推动工作;(十八)帮助或指导地方沙画协会的工作。
国画 社团章程

国画社团章程国画社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画艺术的发展,增进国画爱好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特成立本社团。
第二条本社团的名称为“国画社团”,以下简称“本社团”。
第三条本社团的宗旨是: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传承国画艺术,提升会员的绘画水平,推动国画艺术的发展。
第四条本社团的活动范围主要包括:国画艺术交流、绘画培训、展览策划、文化活动等。
第五条本社团遵循自愿参加、平等互助、公平公正、开放包容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本社团设立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第七条本社团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团成员及其他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社团的具体工作落实。
第八条本社团设立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会负责对社团活动的监督和审查。
第九条本社团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负责社团的日常事务管理。
第十条本社团设立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章会员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本社团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十二条普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2. 参与社团的决策和投票;3. 提出建议和意见,并有权获得回应;4. 参与社团的培训和学习活动;5. 参观社团组织的展览和演出。
第十三条荣誉会员是对国画艺术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荣誉会员由会员大会授予,享有与普通会员相同的权利。
第十四条会员有以下义务:1. 遵守本章程和社团的规章制度;2. 积极参与社团的活动和工作;3. 维护社团的声誉和利益;4. 完成社团委派的任务;5. 缴纳会费。
第四章组织活动第十五条本社团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 组织国画艺术讲座、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2. 组织国画培训班,提升会员的绘画水平;3. 策划并组织国画展览,展示会员的作品;4. 组织文化活动,如书法比赛、茶艺表演等;5. 参观博物馆、画廊等文化场所。
第十六条组织活动的具体安排和实施由常务理事会负责。
国画社团章程

国画社团章程一、总则1.1 名称:本社团名称为国画社团,以下简称“社团”。
1.2 目的:社团旨在推广和传承中国国画艺术,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和展示的平台,促进会员之间的友谊和合作。
1.3 成立日期:本社团成立于XXXX年XX月XX日。
1.4 地址:本社团的办公地址为XXXXX。
二、组织结构2.1 主席团:社团设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财务长组成。
主席团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2.2 会员:社团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
普通会员需符合社团入会条件,享有参预社团活动和享受社团资源的权利。
荣誉会员由主席团评选产生,表彰对社团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员。
2.3 顾问:社团设顾问,由国画艺术界知名人士担任,提供专业指导和建议。
三、会员权利和义务3.1 会员权利:3.1.1 参预社团组织的各类活动,包括学习班、展览、座谈会等。
3.1.2 参预社团组织的国画艺术交流和合作项目。
3.1.3 使用社团提供的资源和设备,如图书馆、绘画室等。
3.1.4 参预社团组织的会员活动,如聚餐、旅行等。
3.2 会员义务:3.2.1 遵守社团章程和规定。
3.2.2 积极参预社团活动,提高国画艺术水平。
3.2.3 维护社团声誉,不得伤害社团利益。
3.2.4 缴纳会费,按时参加社团会议。
四、社团活动4.1 学习班:社团定期组织国画技法和理论的学习班,以提高会员的绘画水平和艺术素质。
4.2 展览:社团组织会员参加国画作品展览,提供展示作品的机会,以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学习。
4.3 座谈会:社团定期组织座谈会,邀请国画艺术家和专家进行讲座,以拓宽会员的艺术视野。
4.4 合作项目:社团与其他艺术团体或者机构合作,举办国画艺术交流活动,提供会员参预的机会。
4.5 会员活动:社团组织会员聚餐、旅行等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和凝结力。
五、财务管理5.1 资金来源:社团的资金来源包括会员会费、赞助和捐赠等。
5.2 财务管理:社团设财务长,负责社团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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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章程
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章程(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自2017年12月注册成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英文名称:China Sand Painting Artisti Association,缩写CSPAA),是中国香港注册的由沙画艺术家及沙子艺术相关人员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受国家相关法律文件的保护。
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香港民政部注册登记。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探讨交流技术,监督实施沙画艺术的发展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沙子文化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暂设立吉林省省会长春市。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注册入会和变更管理;
(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沙画艺术家执业等级,制定道德规范;
(四)制定沙画艺术家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五)开展行业党建和党中央的宗旨思想教育;
(六)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七)组织文化兴国沙子艺术的推广及活动:
(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沙画的评级考核制度;
(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五)负责行业宣传,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七)受理国家文化产业的推广及沙子艺术文化的产业推动工作;
(十八)帮助或指导地方沙画协会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是: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沙画艺术工作室(或企业学校)。
(二)个人会员是:
从事沙画行业的独立个人,或者工作者以及沙子文化艺术的爱好者。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的协会授权点,办理注册入会手续;或者通过官方网站下载申请表并提交至指定邮箱。
(二)等待考察验证,发放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具体说明详见本会职务权利及义务介绍)
(一)本会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具体说明详见本会职务权利及义务介绍)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将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会理事以上(含理事)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理事会通过或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直接除名: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道德败坏的;
(四)对同行业他人或团体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依次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会长自行召开),理事会不定期召开。
领导班子除会长外采取大会选举或者直接任命的形式产生。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的职权:
(具体说明详见本会职务权利及义务介绍)
第十三条理事会须有理事人员在秘书长的组织下,并且理事成员至少五分之一出席方能召开(可网络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由秘书长及副会长商议决定,理事会其决议须全部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两年一次,须有常务理事人员在副会长的组织下,并且常务理事成员至少五分之一出席方能召开(可网络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由副会长及会长商议决定,常务理事会其决议须全部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本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投票选举本会的理事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投票选举常务理事产生。
第十七条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3年,如超过任职期或年龄超过70岁的,须经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是否连任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暂时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补充详见本会职务权利及义务介绍)
第二十二条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常务理事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五)处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会长批准。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六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本会根据沙子艺术创作的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相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
第五章地方注册沙画艺术家协会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注册沙画艺术家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
地方注册沙画艺术家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地方注册沙画艺术家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具体管理办法由会长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常务理事会作出终止。
第三十四条本会如因故终止、解散,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合理范围内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本会成立注册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