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
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关系的厘清

②
③
桑红华 : 《 毒 品犯 罪》 , 北京 : 警官教育 出版社 1 9 9 2 年版 , 第1 O页。
赵秉志、 于志刚 : 《 毒品犯 罪》, 北京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 1 9 9 8年版 ,第 5 3页。
④ ⑤
⑥
甄进兴 : 《 洗钱犯 罪与对策》 , 北京 : 东方 出版社 2 0 0 0年版 , 第1 页。 阮方民 : 《 洗钱 罪比较研 究》, 北京 :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 2 0 0 2年 版,第 2页。
一
种货 币形 式转 换成 另一 种货 币 的方式 , 把贩 毒所 得
的脏 钱清洗 漂 白。 洗 钱 一 般要 经 过 三个 阶段 , 一 是 处 置 阶段 , 也称 放 置 阶段 , 是 指 将 犯 罪 所得 投 入 到 清
关 的破坏 国家 禁毒 活动 的行 为 , 如 非法 种植 毒 品原植
注射 毒 品 , 窝藏 毒 品 , 包 庇毒 品犯 罪 分 子 等行 为 。 还
作者简介 : 陈飞 ,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云 南 昆明, 6 5 0 0 9 1 ) ; 王雪, 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 究生 ( 云南 昆明, 6 5 0 0 9 1 ) 。 ① 欧阳涛、 陈泽宪: 《 毒品犯 罪及对策》, 北京 : 群众 出版社 1 9 9 2年版 , 第 9页。
文章编 号 : C N 5 3—1 1 4 3 / D( 2 0 1 5 ) 0 5—5 3— 0 5
法学论坛
洗 钱 罪 与 窝藏 、 转移 、 隐 瞒毒 品 、 毒 赃 罪关 系 的厘 清
陈 飞 王 雪
摘 要 : 洗钱 罪与 窝藏 、 转移 、 隐瞒 毒 品 、 毒 赃 罪是 我 国《 刑法》 分 别 设 立 的 两 个独 立 罪名 。从 立 法沿革 上 看 , 洗钱 罪衍 生于毒 品犯 罪 , 毒 品犯 罪是 洗钱 罪 与 窝藏 、 转移、 隐瞒毒 品 、 毒 赃 罪的衔 接 点 , 尤
关于洗钱罪司法实务问题与思考

关于洗钱罪司法实务问题与思考发布时间:2022-08-14T01:03:30.094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2年7期作者:郭鼐孙洁娄毅[导读] 洗钱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害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郭鼐孙洁娄毅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摘要:洗钱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害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且滋生助长其他犯罪,需要对其加大打击力度。
我国通过立法将洗钱罪入刑并不断地扩张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随着我国刑法规定自洗钱入罪,彰显出我国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力度和决心,但是在实务中所取得的效果仍然面临严峻挑战,最主要的问题是查处与打击的洗钱犯罪与其庞大的上游犯罪不相匹配,主要原因在于洗钱罪自身的复杂性,洗钱罪线索发现难、证据收集认定难、法条适用难,故立足于检察机关实务办案的角度,建议通过立法进一步扩大上游犯罪范围,明确证明标准,厘清法条关系,检察机关也要提升思想认识,构建全面有效的反洗钱预防体系,根据不同类的上游犯罪明确洗钱犯罪数额标准。
关键词:洗钱罪;上游犯罪;检察机关;对策建议一、洗钱罪的危害洗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它涉及的金钱数额大且范围较广泛,通说认为,金融管理洗钱罪侵犯的重要客体之一是金融管理秩序,很多洗钱犯罪通过金融手段来进行操作,这不仅侵犯金融管理秩序,造成金融安全的不稳定,还降低国家保持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正常运行、发展的能力和安全指数。
其次,洗钱犯罪为犯罪分子提供物质基础和资金支持,助长危害性更大的犯罪活动,不仅威胁地区安全,还对国家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尤其是近年来日益猖獗的恐怖活动,恐怖分子将洗钱作为支持其恐怖活动的经济来源。
第三,加大打击犯罪的成本,洗钱犯罪催生了横跨地区、国家之间的庞大犯罪组织,他们具有惊人的财力,能够影响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经济的能力,继而操控政府为自己所使用,达到犯罪版图进一步扩张的目的。
第四,洗钱也会催生腐败,洗钱需要政府官员充当保护伞,犯罪分子利用金钱、性等方式将政府官员拉下水,产生腐败。
中国洗钱犯罪的基本逻辑及其立法调整

问题 的提 出
在刑 法理论 上 ,洗 钱犯 罪有狭 义和 广义之 分 。 狭义上 的洗 钱犯 罪仅 指一 国刑法规 定 的并 以洗钱 命名 的犯 罪 ,如 中 国刑法 典第 191条 的洗 钱 罪 、德 国刑 法典 第 261条 的 洗钱 罪 等 ;广 义 上 的洗 钱犯 罪 除 了刑 法上 专 门 以洗 钱 罪命 名 的犯 罪 ,还包 括 传统 意义 上带 有 洗钱 性 质 的赃物 犯 罪 ,如 中国 刑 法典第 312条 的掩 饰 、隐瞒犯 罪所得 、犯 罪所 得 收 益罪 和第 349条 的窝藏 、转 移 、隐瞒毒 品 、毒 赃 罪 , 德 国刑法 典第 259条 的窝赃 罪 。刑 法理 论上 所 称 的洗钱犯 罪一 般是 指广 义上 的洗 钱犯 罪 。
中 国洗 钱犯罪 的基 本逻辑 及其 立法 调整
赵 秉 志 袁 彬
内容提 要 中国刑法 中的洗钱 犯罪包括刑法典第 191条的洗钱 罪、第 312条 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 所 得 收 益 罪 和 第 349条 的 窝藏 、转 移 、隐 瞒 毒 品、毒 赃 罪 。 中 国刑 法 立 法 对 洗 钱 犯 罪 坚 持 “事 后行 为 ”和 “类 型 化 ”思维 ,不 处 罚 上 游 犯 罪人 的 自洗钱 行 为 并 以上 游 犯 罪 的 范 围 区分 三 种 不 同的 洗 钱 犯 罪 。但 这 一 立 法 逻 辑 在 司法 实践和理论研 究中发生 了异化,导致其范 围和分类标准的不确定 性。中国应 当从扩大化和独立化 的角 度 ,对洗钱 犯罪的立法作统 一化调整 ,在 立法上 明确将 洗钱 犯罪 的上 游“犯 罪”调 整为上 游“犯 罪事实”,扩大 洗钱 犯 罪 的适 用 范 围和 自洗钱 行 为 入 罪 的 空 间 ,同时 综 合 采 取 上 游 犯 罪 范 围和 金 融 法 益 的标 准 ,对 不 同 的 洗 钱 犯 罪进 行 分 类 。
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关系的厘清

规范 中最早使用洗钱一词 , 通常是指贩毒分子通过把
物, 非 法 持 有毒 品 , 引诱 、 教唆 、 欺骗、 强 迫 他人 吸食 、
洗系 统 的过程 , 利用 经 融 机 构 或 特定 非经 融 机 构 , 将
犯 罪 所得存 入 银行 , 或转 换 为银行 票据 、 国债 ; 二是 离 析 阶段 , 也 叫培植 阶段 , 即通 过复 杂 的金 融交 易 , 将 犯
就 用苛 性碱 液清 洗 硬 币 , 被 清洗 过 的硬 币 干 干净 净 。
这 就是 最初 的洗 钱 。 然而, 洗 钱 一 词 正式 在 出 版 物
中引 申用 于形容 隐 瞒 、 掩饰 犯罪 所得 及其 非法 收益 的
资 金应 当是 始 于 2 0世 纪 7 O年代 初 的“ 水 门事件 ” ⑧
注射 毒 品 , 窝藏 毒 品 , 包 庇毒 品犯 罪 分 子 等行 为 。 还
作者简介 : 陈飞 ,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云 南 昆明, 6 5 0 0 9 1 ) ; 王雪, 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 究生 ( 云南 昆明, 6 5 0 0 9 1 ) 。 ① 欧阳涛、 陈泽宪: 《 毒品犯 罪及对策》, 北京 : 群众 出版社 1 9 9 2年版 , 第 9页。
物公 约 》 第三条的规定定义 的, 是 指故意违反《 1 9 6 1 年麻 醉 品单 一公 约》、 《 经修 正 的麻 醉 品 单一 公 约 》 各 项规 定 的行 为 。毒 品犯罪 同时是一 个类 罪名 , 我 国刑
反洗钱基本原理

9、冻结账户;
10、按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 报表、信息资料及稽核审计 报告中与反洗钱有关的内容。
措施: 1、限期整改 2、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纪律处分 4、行业禁入 5、罚款(上限达500
万元) 6、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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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洗钱组织架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预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防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性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
立
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法 与反洗钱相关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二、一法四令
(四)
法律责任
(三)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14
反洗钱义务内容
反洗钱法律责任
1、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 度,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内 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3、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 易记录保存制度;
4、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记录保存制度;
5、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
6、遵守反洗钱保密规定;
7、配合行政机关开展反洗 钱行政调查;
[ 分公司法律合规部 ] Design : dibe
一、洗钱罪的定义
洗钱行为和洗钱罪的比较
(二)洗钱行为和洗钱罪的比较 1、洗钱行为和洗钱罪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 念。
⑴相同之处: 都揭示了洗钱隐瞒和掩盖犯罪所得的真 实来源和性质,并使其达到表面合法化以 及逃避法律制裁的违法本质。
⑵不同之处: ①洗钱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洗钱犯 罪则是主观判断和取舍的结果,并通过制 定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 ②带来了法律责任的不同。 2、世界各国对洗钱罪的行为主体、主观 要件、行为方式、上游犯罪等构成要素的 界定和定义存在差异。
2021年司考《刑法》重要考点:洗钱罪

2021年司考《刑法》重要考点:洗钱罪【相关法条】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识要点】1.洗钱罪(第191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以及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理应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
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犯罪审判。
上游犯罪事实能够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犯罪认定。
2.“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具体表现:(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我国洗钱罪的犯罪客体要件再认识

的选定 , 者说客 体要件 与立 法 目的是 表 里关 系 。正 因为 或
也居 于重 要地 位 而被 作 为 我 国犯 罪 构成 的首 要 要件 。所
正案( 》 六) 的规定 , 洗钱罪 , 是指 明知是毒品犯罪、 走私犯 具 有重要 地位 的立 法 目的外 化 为 客体 要 件 因 而犯 罪 客 体
罪的立法 目的是维 护国家 金融 管理 秩序 。在 这 种情况 下 ,
必 要 客体 ……金融 管理 秩序 是洗 钱罪 的 主要客 体 。3( I “ j
观 点 四 , 罪 的客 体 是复 杂 客体 , 国家 的金 融 管理 秩序 本 即
是 主要 客体 , 司法 机关 的正 常活动 是次要 客体 。4( [ 瑚 ]
摘要 : 洗钱 罪的主要客体要件是 国家金 融秩 序 , 次要 客体要 件是 司法秩序 , 只有 同时侵犯 上述 两个客 体的行 故 为, 才是洗钱 罪所要 求的洗钱行为 。该罪的客体要件 对 于洗钱 罪与“ 窝藏、 转移 、 隐瞒毒品 、 毒脏 罪” “ 饰 、 、掩 隐瞒犯 罪所得 、 罪所得收益罪” 犯 的区分具有至 关重要的意义。 关键 词 : 洗钱 罪; 罪客 体; 犯 金融秩 序 ; 司法秩序
为打击 日益猖獗 的洗 钱行 为 , 法机 关把 “ 饰 、 立 掩 隐瞒
罪 ) ‘ 。
观点 三 , 司法 机 关 正 常 司法 活 动 是 洗 钱 罪 的
犯罪所 得 、 犯罪所 得收益 罪 ” 的一 部分 洗钱 行 为 , 中 即那 些
不但妨 害 司法 秩序 , 而且 破坏 国家金 融 管理 秩序 的行 为分 离 出来 , 定为 单独 的洗 钱罪 。 可见 , 法单 独 设 立 洗 钱 规 刑
以 , 某一具 体犯罪 解释 是必 须准确 把 握 客体要 件 。为 确 对 史 解释 、 系解释 和 目的解释 。 体 ( ) 谓 目的解释 , 指根 据刑法规 范 的 目的 , 明刑 1所 是 阐 观点 法 条文 的真实 含 义 ; 所谓 历 史 解 释 , 即根 据制 定 刑 法 时 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新析

个 额外 不正 常 的负担 。当然 , 于受 害人 来讲 , 对
更 没 有新 的法 益侵 害 。其 实 , 国《 法 》 直 未 我 刑 一 规 定 行 为人 实 施 犯 罪 行 为 后 毁 灭 证 据 的行 为 是 犯 罪 。但 是 。 如果本 犯 的行 为人作 为掩 饰 、 隐瞒犯 罪所得 、 罪收益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 , 犯 因促
2 1 第 3期 00年
吉 林 公安 高 等 专科 学 校 学 报
J u lo inPu l e ui a e o ma f l bi S c rt Acd my Ji c y
NO 3。 0 0 . 2 1 J n No1 2 u e, . 1
( 第1 总 1 2期 )
为人 在符合 本罪 的其 他犯罪 构成要 素 的情况下 能 否构 成本罪 的问题 。 者们 意见不 尽统一 。 多数 学 大 学 者基于传 统 的赃 己窝藏 、 转移 、 销售 自己犯罪所 得及其 利益 的
行为 与其之 前 的犯 罪是 一体 的 ,是 上游犯 罪 的 当 然延伸 , 于事后不 可罚 行为 , 属 不能 成为 自己犯 罪 所 得及 其利益 为对 象 的犯 罪 主体 。持肯定 意见 的
关 键 词 :掩 饰 隐 瞒 ;犯 罪 所 得 ;犯 罪 所 得 收 益 ;洗 钱 罪 ; 明知 ;上 游 犯 罪
中图分类 号 :D 2 .1 9 41
文献标识 码 :A
文章 编号 :17 — 5 1 (0 0 3 0 9 — 4 6 1 0 4 2 1 )0 — 0 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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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 物犯 罪 以及 相关 的洗 钱犯 罪① 但在 涉案 不
一
、
认 识存 在分 歧 。但 不论 站 在何 种 角 度 , 事后 不 可 罚原 则 的本 质应 该是基 于行 为人 的事后 行为 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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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观点】洗钱罪与相关犯罪之间区别及定罪问题
摘要: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三个罪名十分相像,但是在三者之间还是存在着细微的区别的,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法条竞合。
本文旨在通过几种情况,表述一下他们之间的区别,以及在不同情况之下如何定罪。
关键词:洗钱罪 相关犯罪 定罪问题
洗钱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191条,属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
法条规定如下:“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
从这个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来,洗钱罪的定义应该是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犯罪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312条,属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之一。
全文如下:“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从这个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行为。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349条,属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之一。
全文如下:“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
从这个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来,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三个非常相像的罪。
在主观方面都要求为直接故意,要求明知;在客观方面都是采取种种手段来“事后掩盖”类型的犯罪。
但是,他们却分别规定在不同的章节和众多的耐人寻味的细微区别。
接下来,让我们来细细“品味”一下三者的区别。
一、从规定在不同的章节这一点看,在客体方面三者是不同的。
“洗钱罪”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规定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
可见,“洗钱罪”主要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后两者主要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二、从法条对于行为具体实施方式的表述看,在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方面三者是不同的。
由“洗钱罪”的表述,我们可以将“洗钱罪”的行为方式表述为“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金融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也就是所谓的“金融化”的方式。
即使第五项有“其他”的用语,但是之所以将该项和前四项并列,可以推导出该项和前四项是既相当又不同的情况,也就是说这里的所谓“其他方法”,虽然不是前四项所列的具体金融方式,但是也不能逃出金融方式这个框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行为方式表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
或者以其他方法”。
这两个罪的表述中,并未明确采取的是金融化方式还是非金融化方式。
但是从“窝藏、转移、收购和代为销售”这几个列举出来的行为方式可以看出来,基本上是一种比较低级的手段和常见的手段,而非像“洗钱罪”那样隐蔽和高智商化。
即使有一个“其他手段”的规定,也只能推导出其是除了列举出来的手段之外的具有低级和常见手段特征的其他手段。
三、从上游的罪行种类上看,三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只能是这七类犯罪之中的一类或几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上游犯罪的问题上没有明确的表述。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则明确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看到,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一)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的时候,如何定罪?
当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的时候,还要结合行为方式问题去解决。
第一,当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如果行为方式是金融化的行为方式的话,就是“洗钱罪”;
第二,当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如果行为方式是非金融化的行为方式的话,就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三,当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是肯定不会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二)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之外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
融诈骗犯罪”,如何定罪?
当上游犯罪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时候,仍然要结合行为方式问题去解决。
第一,当上游犯罪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如果行为方式是金融化的行为方式的话,就是“洗钱罪”;
第二,当上游犯罪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如果行为方式是非金融化的行为方式的话,就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当上游犯罪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是肯定不会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三)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等七类特定犯罪” 之外的犯罪,如何定罪?
第一,当上游犯罪是 “毒品犯罪等七类特定犯罪” 之外的犯罪,肯定不定“洗钱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二,当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等七类特定犯罪” 之外的犯罪,如果采用的是“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那么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否则,在理论上一般被认为成“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再单独定罪,而是
被评价在了前罪之中。
参考文献:
1、 刑法学关键问题. 陈兴良.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年9月
2、 规范刑法学(第二版). 陈兴良.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7月
3、 刑法学.曲新玖.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9月
资料来源:/ziliao/article-2716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