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洗钱罪上游犯罪之再扩容(一)

合集下载

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之扩展

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之扩展

38中舄趋樂1THI : (:HIN F :SK PH()(:1 HAT()HS刑事检察|责任编辑李哲I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之扩展***王铼”胡金彪…王晨翼…V 文摘要:洗钱罪上游犯罪扩展问题一直是我国洗钱罪相关立法研究的争议焦点之一影响洗钱罪上游犯罪扩展 的重要因素包括保障国家安全、金融稳定的目的、惩治严重犯罪活动的最新态势、我国需要履行的国际公约义 务、反洗钱义务主体履行反洗钱监测的有效性、洗钱罪上游犯罪对我国金融秩序、金融业态的冲击以及对公私 财产的严重损害等而在严重犯罪程度的界定标准上,除了要考虑有期徒刑之外还要考察犯罪所得为加强反 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应当结合我国洗钱犯罪与涉税犯罪、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网络睹博犯罪等日益交融的现实网络赌博犯罪情况,将上述犯罪纳入反洗钱的上游犯罪范围之中 关键词:洗钱罪涉税犯罪网络电信作骗犯罪一、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是否应扩展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否应 进一步扩展是刑法学界关于洗钱罪理论研究中最具争 议、最为热点的话题之一,也是我国洗钱罪刑事司法 实践中关注较多的内容:(一)洗钱罪上游犯罪是否应扩展的不同观点 在持肯定说的学者中,可以分为主张将洗钱罪上 游犯罪扩展至所有犯罪行为的无限扩展说,以及主张 将洗钱罪上游犯罪限定于特定类型犯罪行为的有限扩 展说:无限扩展说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提出了最 大化建议。

如有学者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前便 从国内司法实践以及借鉴国际立法趋势的角度出发, 认为洗钱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仅将洗钱罪的上 游犯罪限定于特定的几类犯罪,不足以满足目前打击 洗钱犯罪活动的实际需求:1也有学者从履行国际公 约义务以及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的角度出发,提出我 国作为联合国反洗钱相关国际公约缔约国,应当积极 履行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的最高要求,将 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扩展至所有严重犯罪,甚至是所 有犯罪行为。

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一个问题--谈洗钱罪与窝藏、销售赃物罪的区分

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一个问题--谈洗钱罪与窝藏、销售赃物罪的区分
重新 审视洗钱 罪与赃 物 罪的 区分 。
[ 关键词]洗钱 罪; 赃物罪; 区分 [ 中图分类号]D 9 F7
[ 文献标识码]A
销售赃物罪 。因为传统的区分方法主要在于, 洗 近几年来 , 我国围绕洗钱犯罪展开 了许多研究 , 藏 、
但主要局限在对洗钱 罪的上游犯罪 的研究 , 而对上 钱罪 的犯罪对象是刑法所规定 的四种上游犯罪 即毒 游犯罪 的相关问题研究不够。如怎样区分洗钱罪与 品犯罪、 走私犯罪、 恐怖 活动犯罪 、 黑社会性 质的组 窝藏 、 销售赃物罪 , 洗钱罪上游犯罪 的本犯能否成为 织犯罪的违法所得 , 窝藏 、 销售赃物罪的犯罪对象是

法系国家大相径庭 , 即在保 留传统 的赃物 罪罪名与 形成在 刑事立 尽管我国最新的立法还是列举 式 , 但笔者仍认 构成 的同时创设洗钱罪罪名 与构成 , 相互弥补的局面 。 为,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可以无限扩大到“ 一切具有 法上赃物罪与洗钱罪彼此并列、 定数额的财产性犯 罪” 的。我国对 于洗钱罪上游 目 , 前 我国洗钱罪与赃物犯罪 也是 同时存 在 , 相 犯罪的的规定确有不妥 。我国对洗钱犯 罪最早的规 互弥补的。洗钱罪与赃物犯罪确实有一定联系与共 但洗钱罪从赃物罪 中分离 出来后 , 两者是可 定是全国人 大常委会于 19 9 0年 1 2月 2 8日颁布 的 同之处 ,
[ 收稿 日 期] 05 I 一 8 20 一 I 1 [ 作者简介] 刘华(96 , , 17一)女 湖北洪湖人, 武汉大学法学硕士,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政法系讲师, 主要研究刑法学。

7 ・ 9 维普资讯 刘扩大 。 华: 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一个问题——谈洗钱罪与窝藏 、 销售赃物罪的区分
[ 要]随着世界一体化的进程 , 摘 洗钱犯罪已是 国际社会和世界各 国所面 临 的公害。世界各国都在积 极致力于反洗钱活动 。 并提倡扩大洗钱 罪上游犯罪的范 围。最新的国际公 约 已作 出无限扩大上游犯罪的

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作者:任丽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2期摘要洗钱罪作为一个理论研究问题一直为学者们所关注,近些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洗钱活动日益猖獗,这给我国目前的反洗钱工作带来了严重的挑战。

然而,打击洗钱犯罪最主要的是要明确上游犯罪的范围,从而采取有效的针对性措施。

关键词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作者简介:任丽丽,吉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292-02一、洗钱犯罪概述(一)洗钱罪的定义我国刑法分则第191条明确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洗钱罪:(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其它结算方式协助将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它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豍(二)洗钱罪的特点1.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由于洗钱活动需要涉及到国内外复杂的金融和法律制度,一般的犯罪分子很难完成,因此,犯罪分子愿意支付高额的费用聘请证券经纪人、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才来对违法资金进行清洗,这些人员的介入,使洗钱犯罪主体呈现出特殊性。

2.犯罪过程具有复杂性一个完整的洗钱过程要经过放置、培植、融合三个步骤,这三个步骤有时相继出现,有时重复循环。

过程越复杂,钱也就“洗”的越干净。

3.犯罪手段的高科技性科技的进步,新的洗钱技术已经出现,例如利用电子货币、网上银行、网上赌场进行洗钱。

洗钱手段的高科技型加大了打击犯罪的难度。

4.犯罪领域具有跨国性犯罪领域具有跨国性是指洗钱犯罪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和活动需要在两个以上的国家、利用多种手段才能使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披上合法的外衣。

二、洗钱罪上游犯罪存在的问题(一)犯罪行为方式规定有限我国刑法将洗钱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仅仅规定为5种,前四种行为方式明显可以看出其与金融机构存在着联系,而在实践中,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洗钱的行为方式更加复杂多样,利用其它媒介进行洗钱的案例比比皆是。

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以世界反洗钱法律规范为视角

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以世界反洗钱法律规范为视角

作 者 简 介 : 羽 扬 ( 6 一) 男 , 南 省 邵 东 县 人 , 汉 大 学 法 学 院 博 士 生 ,f国 工 商 银 行 青 1 区 支 行 高级 经 济 师 , 蒋 1 2 , 湖 9 武 f 1 I I 主要 从 事 刑 法
学 、 罪 学 研究 。 犯
维普资讯
对性 与现 实 的指 导性 。
1 非 法 暴利 性 。成为 上游犯 罪 首要 与关键 条 _
件, 就是 能 够产 生或 获取 收益 , 收益 即洗 钱罪 的基 础 之“ ” 钱 ,钱是 通俗 丌 语 , 律规 范 多用 “ 法 所 j 法 非 得” “ 或 收益 ” 表达 。所谓 收 箍 , 指源 于犯罪 的 来 是
传 甚广 , 后 被作 为法 律 术语 使 用 ] 随 。如 此 , 上 “
游 犯 罪” 的表述 与洗学 者 所采 用 ] 。至今 , 世界 各 种 法 律 文 件 及
相关 论著 , 都没 有界 定 _ 游犯 罪 的概念 。例如 , l 卜 联
多 , 上游犯 罪 、 对 可疑交 易等 重要 内容 缺乏应 有 的


上 游犯 罪 的构 成 特 征
( ) 游犯罪 的概 念 一 上 上游 犯 罪有 多利- 述 , 前 因罪 、 生 犯 、 表 如 原
收 稿 日期 :0 60 —O 2 0—92
任 何经 济利 益 , 括 直 接或 间接 通 过犯 罪 而获 得 包
的任何 财产 —— 物 质 的 或非 物 质 的 、 动产 或 非 动
罪 ” 。显 然 , [ 这个 权 威 术 语并 非 严 格 意义 上 的
上游 犯罪 的定 义 。
纷确立 并不 断完 善 , 洗钱 义务 主体 日趋 多元 化 , 反 各种专 门机构渐 次 设 立 , 大 上 游犯 罪 的呼 声 一 扩

略论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完善(一)

略论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完善(一)

略论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完善(一)内容摘要: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期间许多专家、学者纷纷进言要求加大打击洗钱行为的力度。

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局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四类犯罪,大大削弱了对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得洗钱行为一度泛滥。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现状、比较世界各国的立法,认为我国应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以与国际接轨。

关键词:洗钱罪上游犯罪扩大一、引言“洗钱”一词是从英文“Moneylaundering”直译过来,通俗的讲就是将赃钱洗干净的行为。

究其来源,最早可以追溯到美国旧金山一家饭店老板用碱液清洗沾满油污的硬币的典故。

后来,美国芝加哥一个以阿里为头目的犯罪组织,为使其犯罪收益合法化,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对外承揽洗衣业务,并将犯罪所得混入洗衣服务收入向税务部门申报,使犯罪收入变成了合法收入。

此后,人们把这种通过各种手段将犯罪所得的黑色收入合法化的行为称之为洗钱。

1]洗钱的正式定义最早出现在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治疗精神病药品公约》上。

该公约规定:“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来源性质、所以,而将该财产转移或转移者”即是洗钱。

很显然,打击洗钱行为之初,界定洗钱行为的范围较窄。

洗钱罪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2]二、国际社会关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的立法体例在法学理论上,人们习惯将具有洗钱性质的基础犯罪称之为洗钱的“上游犯罪”、“先行犯罪”和“前置犯罪”,而洗钱罪称为基础犯罪的“下游犯罪”或“后发性犯罪”。

而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之规定,在我国构成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主要局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四类犯罪。

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许多代表纷纷呼吁,我国应尽快出台反洗钱法,以加大打击洗钱行为的力度。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应增加贪污贿赂犯罪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应增加贪污贿赂犯罪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应增加贪污贿赂犯罪洗钱罪(money laundering)是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A)。

国外犯罪学者一般认为洗钱犯罪包括清洗和再投资两个阶段,产生非法收益的犯罪称为“上游犯罪”,洗钱犯罪则为“下游犯罪”。

根据国际公约和各国的国内法规定,可将关于上游犯罪范围的理论概括为两类,一为涵盖说,一为限定说。

涵盖说包容一切犯罪,限定说仅限于一类或几类犯罪。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洗钱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非法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可见,我国刑法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

回顾1997年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刑法时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可以说,现行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定是在对洗钱犯罪的国际性或跨国性认识不足的情况下制定的,存在着诸多不足。

笔者以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应增加贪污贿赂犯罪。

一、当前洗钱活动出现的新动向“洗钱”一词最早出现在黑社会犯罪中。

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黑手党的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投币式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

然后,在每天晚上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就把其他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申报纳税,扣去其应缴的税款外,剩下的非法得来的钱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

确实,一直以来,洗钱行为都与黑社会紧密相联。

但是近年来,洗钱活动出现了新动向。

一些腐败公职人员通过种种途径给自己贪污受贿得来的黑钱披上合法的外衣,之后,不仅可以公开挥霍和享受这些非法所得,还可用来投资和进行再增值,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已超过了传统的“洗钱”。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洗钱”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易容变形。

一些人通过贪污受贿获取了大量非法收入,但由于其在位时公职人员的身份,使他们对这些钱一不敢外露,二不敢消费。

然而当他们感到形势发生变化,自己的权力有所动摇或者捞钱已不太容易时,便改头换面,辞职下海。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哪些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哪些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哪些
洗钱罪的犯罪主体是⼀般主体,包括年满⼗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

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既侵犯了⾦融秩序,⼜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那么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哪些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哪些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犯罪、⾦融诈骗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百九⼗⼀条明知是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犯罪、⾦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为之⼀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罚⾦:
(⼀)提供资⾦账户的;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式协助资⾦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关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哪些”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若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店铺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问题研究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问题研究

摘要洗钱罪出现的时间不长,但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金融犯罪等犯罪的猖獗,犯罪行为人迫切需要隐匿非法所得的来源,将黑钱洗白用以继续支撑其犯罪活动,洗钱犯罪得以迅速发展,成为国际化的严重犯罪行为。

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就是能够产生需要清洗的非法收益的法定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作了规定,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

洗钱罪严重破坏了国际金融管理制度,扰乱的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上游犯罪和洗钱罪联系密切,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

本文通过对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的描述,借鉴国际立法现状,与我国立法现状做对比分析,明确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问题并提出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洗钱;上游犯罪;立法现状;建议AbstractMoney laundering crime time is not long, but with rampant drug-related crimes, underworld nature crimes, financial crimes, such as crime, the perpetrator urgent need to conceal the illegal income sources, the money laundering used to continue to support their criminal activities, the crime of money laundering is able to develop quickly, become an international serious crime. And money laundering crime upstream crime is need to clean the illegal income of statutory crime and China's "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law amendment" upstream crimes of the crime of money laundering provisions, including drug-related crimes, underworld of organized crime, terror crime, smuggling crime, corruption bribery crime, destruction of the financial management order, crime and the crime of financial fraud, etc. seven categories. The crime of money laundering has seriously damaged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management system, disrupting the normal financial order, while the upstream crime and money laundering related closely, seriously affect the stability of society. 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description of the scope of the crime of money laundering, draw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 and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legislation to do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crime of money laundering in the upper reaches of the problem and put forward some superficial suggestions.Key words: money laundering; upstream crime; legislative status; suggestion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引言 (4)一、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概述 (1)(一)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 (1)1.洗钱罪 (1)2.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1)(二)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 (1)1.毒品犯罪 (2)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3.恐怖活动罪 (2)4.走私犯罪 (3)5.贪污贿赂犯罪 (3)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3)7.金融诈骗犯罪 (4)二、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立法现状 (4)(一)国际上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立法现状 (4)1.国际组织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立法现状 (4)2.有关国家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立法现状 (5)(二)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立法现状 (6)(三)洗钱罪之上游犯罪立法的比较分析 (7)三、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中的问题 (7)(一)上游犯罪的主体能否成为洗钱罪主体 (7)1.否定说 (7)2.肯定说 (8)(二)管辖权是否以我国拥有为限 (9)四、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立法完善建议 (10)(一)增加上游犯罪主体为洗钱罪主体 (10)(二)明确上游犯罪域外管辖权 (10)参考文献 (12)致谢 (13)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问题研究洗钱是一种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犯罪,不仅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洗钱罪上游犯罪之再扩容(一)关键词:洗钱罪;上游犯罪;再扩容;空白罪状内容提要:基于洗钱罪之独特立法价值,尽管《刑法》第312条已被改造为其兜底条款,但仍可适度对其上游犯罪的范围予以扩容,以彰显其突出典型、打击重点之立法旨趣。

不过,考虑到刑法的稳定性,笔者建议引入空白罪状对洗钱罪予以必要改造,从而间接实现适度再扩容之目的。

为有效应对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我国近年来做出了富有成效的立法努力,其核心便是对洗钱罪上游犯罪之范围,与时俱进地不断予以扩充。

而所谓“上游犯罪”是对产生非法财产的各种已然犯罪的统称。

作为依附于“上游犯罪”的“下游犯罪”,洗钱罪总是派生于某一具有经济目的的主罪即“上游犯罪”之后,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非法性质,使之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1]上游犯罪是洗钱罪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上游犯罪所获取的非法收益,洗钱行为就没有掩饰、隐瞒的对象,洗钱犯罪也就不复存在。

因此,对上游犯罪范围的不断扩充已成为立法者打击洗钱犯罪的着力点。

不过,尽管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一再被扩容,但刑法学界对于是否需要继续扩容、如何扩容等仍歧见纷呈。

本文即拟在介述洗钱罪上游犯罪立法扩容轨迹的基础上,结合现存之理论纷争就此问题略抒管见。

一、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立法扩容轨迹(一)上游犯罪的立法演进我国1979年《刑法》并没有关于洗钱罪的规定。

1989年9月,我国加入了《联合国禁毒公约》,其第3条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将隐瞒、掩饰毒品犯罪所得的行为入罪。

为了履行公约义务,我国于1990年出台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并在第4条规定了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而这正是洗钱罪的立法雏形。

《关于禁毒的决定》与《联合国禁毒公约》相同,仅将上游犯罪限于毒品犯罪,范围相对偏狭。

1997年《刑法》正式确立洗钱罪,将其上游犯罪扩充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

这主要是基于严厉惩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之国内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也参考了国际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

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后,联合国安理会于2001年9月29日通过了第1373号决议,要求各国完善关于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的刑事立法,根据国际恐怖主义与洗钱之间的密切联系,做出适当的应对。

出于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承担相关国际义务的现实需要,我国迅速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并增列恐怖活动犯罪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2003年9月和12月,我国相继批准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为了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反洗钱和惩治腐败犯罪、金融犯罪之条约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6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进一步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到“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反洗钱法))则在界定所谓“反洗钱”时,将其对象性犯罪表述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

除了法定的七类犯罪外,一个“等”字,似有进一步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之意。

(二)上游犯罪立法演进之评析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在1997年《刑法》中只有25个罪名,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颁布后增至33个罪名,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则再次扩充了48个罪名,使罪名总数达到81个,占全部罪名的18.6%。

这一立法扩容轨迹,既参考借鉴了国际社会的立法经验,又立足于我国犯罪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上游犯罪范围过窄的问题,为有效打击洗钱犯罪和履行应尽的国际义务提供了锐利的法律武器。

通过分析法定的七类上游犯罪,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具有如下特点:(1)犯罪目的的特定性。

七类犯罪基本都属于故意贪利性犯罪,以获取巨额非法利益为目的。

即使其中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直接目的不是牟取经济利益,但在实践中也与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密不可分。

(2)犯罪所得的暴利性。

七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往往数额巨大,会严重影响流通中的货币供应量,阻碍货币政策有效实施,危及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严重损害经济的健康运行。

(3)与洗钱罪具有关联性。

洗钱罪是派生犯罪,是这七类上游犯罪的继续,而七类上游犯罪则是洗钱罪存立的前提。

2](4)具有明确的法定性。

上游犯罪虽然具有原生性与自在性,但只有与洗钱犯罪的衍生性、扩张性紧密关联,且被法律明确列入洗钱罪的原生犯罪之范围,它才具有特定的“上游”意义。

3]然而,上述特点只是在法条层面反映了法定七类上游犯罪的共通之处,并未能准确揭示立法者将这些犯罪归诸洗钱罪上游犯罪之缘由。

事实上,立法者在不断扩容的立法进程中,对于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之界定似乎并没有形成一个确定的标准。

有论者就此认为,法定七类上游犯罪均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4]但是,笔者以为,罪行的严重程度并不是贯穿七种法定上游犯罪的确定标准,因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任何犯罪的应有之义。

而且,即便是法定七类犯罪本身也有轻重之分,《刑法》第191条并未针对上游犯罪就其刑罚轻重作任何限制。

更何况,有些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从整体上比它们更为严重,却并未被纳入上游犯罪的范畴。

当然,仔细分析这一立法扩容轨迹,也并非全无内在逻辑可循。

笔者认为,洗钱罪上游犯罪不断扩容的影响性因素主要有两点:其一,司法实践中惩治犯罪的现实状况,尤其是洗钱案件的实际发案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中国反洗钱报告》,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共协助侦查机关破获涉嫌洗钱案件89起,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约288亿元。

从破获案件涉及的上游犯罪类型来看,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为34.8%,毒品犯罪案件为10.1%,金融诈骗犯罪案件为9.0%,走私犯罪案件为6.7%,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为5.6%,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为3.4%,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为1.1%,总计达70.8%。

5]换言之,已破获的洗钱案件的上游犯罪大多集中于法定七类犯罪,立法上将它们明确加以列举不过是司法实践状况的客观反映,体现了突出典型、打击重点之立法旨趣。

其二,我国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特别是积极寻求加入金融行动工作组(FATF)的需要。

6]我国近年来已加入了主要的国际反洗钱公约,不断扩充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便是为了履行公约所赋予的国际义务。

而且,在2005年成为FATF的观察员之后,我国更是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努力。

对于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立法扩容就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及至2007年6月,这一立法努力也终有回报,我国通过了FATF的整体评估,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国。

7]而上述两点亦是我们研究洗钱罪上游犯罪再扩容问题必须直面的因素。

二、洗钱罪上游犯罪立法扩容所引发的争议《刑法修正案(六)》对于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的再次扩容,无疑是理论与实务界持续呼吁的结果。

不过,在该修正案出台后,相关争议并未偃旗息鼓。

基于对现有规范的不同认识,我国刑法理论界仍围绕上游犯罪的“扩与不扩”、“如何扩容”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一)上游犯罪范围“扩与不扩”之歧见部分学者持肯定论,主张上游犯罪的范围需进一步扩展。

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之前,便有学者指出,从国内形势看,洗钱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把上游犯罪局限于现有的特定几类犯罪,已经不能满足打击日益严重的犯罪的需要。

就国际形势而言,域外刑法规范的趋势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最大化,我国应当参照、学习并予以吸收。

尤其是对于我国已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上游犯罪,都应当履行公约义务将其纳入本国的刑法规范之中。

因此,扩大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不仅势在必行,而且迫在眉睫。

8]而经《刑法修正案(六)》的立法扩容后,仍有不少论者持这样的观点。

9]但也有部分否定论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六)》对洗钱罪予以最新修改后,其上游犯罪的范围是符合实际的,已达到较为完善的地步,无需再进行扩充。

10]因为《刑法修正案(六)》生效后,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实际上有了明显的扩充。

除《刑法》第191条的洗钱罪之外,还有一个兜底性条款,即第312条所规定的赃物犯罪,从而可以涵盖所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采取列举特定几类犯罪为上游犯罪的立法模式,可以将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打击重点始终集中在一些最典型、最严重的犯罪所得的洗钱活动上。

11]如果将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界定得过于宽泛,会过多浪费司法资源,在我国现有司法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难免会造成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局面,且轻易启动刑罚权,并不符合刑法的节俭性原则,一定程度上也有违洗钱罪侧重于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障金融安全之立法原意。

12](二)上游犯罪范围如何扩充之歧见即便同是肯定论者,对于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究竟应扩充到何种程度,意见也并不一致。

对此,在《刑法修正案(六)》的立法过程中,参与草案审议的委员们便存在不同的看法。

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明确主张将洗钱罪上游犯罪扩大至所有严重犯罪。

例如,林兆枢委员、冯淑萍委员均主张上游犯罪应该涵盖所有的严重犯罪,这不仅与洗钱罪上游犯罪日益扩大的国际趋势相吻合,也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13]但是,《刑法修正案(六)》最终仅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进行了有限扩张,只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三种犯罪。

对此,法工委刑法室的有关负责同志解释说:“将谋杀、重伤、抢劫、环境犯罪、敲诈勒索等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与中国的立法例和人们的接受程度相距甚远。

”14]不过,这种解释并不能让人信服,也难以消解刑法学界关于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如何扩充之歧见。

15]概言之,学界主要存在“激进扩容说”与“有限扩容说”两种不同的观点。

“激进扩容说”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之前便备受支持,及至现在也仍为部分学者所认同。

该说从加大对洗钱活动打击力度出发,建议将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展到所有可能产生犯罪收益的犯罪。

16]例如,有学者认为,凡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或性质被掩饰、隐瞒会直接影响国家司法机关追诉犯罪活动的犯罪所得,均可构成洗钱罪的犯罪对象,或者说这类犯罪都可构成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17]也有论者认为,应将洗钱罪上游犯罪扩充至所有可能产生犯罪收益的犯罪。

18]“激进扩容说”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一,激进扩容是我国洗钱罪保护法益的需要。

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认为洗钱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19]从这一角度出发,不仅现有刑法规定的几种上游犯罪构成的洗钱罪侵犯了洗钱罪保护的法益,而且对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的洗钱行为也同样会侵犯这两个法益,并且有些洗钱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还很高,如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

20]第二,反洗钱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目标,我国有必要根据金融行动工作组建议,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扩充到所有犯罪,以有利于反洗钱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