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LG400法条串讲阶段民法讲义-张能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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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能宝司法考试2011民法考点汇总(表格式)

张能宝司法考试2011民法考点汇总(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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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民法张能宝真题集知识点汇总 民法张能宝真题集知识点汇总
54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先生效。附条件的赠 与条件先生效,合同后生效 55 自然人借贷未约定利息,视为无利息 56 分期付款:未还部分到 1/5 的可以解除合 同、返还货款 57 善意取得:善意-合理对价-已交付、登记 58 一般失火不是不可抗力 59 动产风险已交付为界限,不动产风险以登 记为界限 60 有不可抗力可以不按抗辩,否则不可以 61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不免责 62 技术秘密成果未约定转让使用的属双方,研 究方不得再之前给第三方,否则效力待定 63 发明,为约定申请专利权属研究方 64 共有可以单独转让,共有人、承租人都有 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于次承租人 65 次承租人损坏房屋,承租人应当赔偿 66 承揽人仅可擅自将辅助工作外包,并应就 外包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67 承揽人将主要工作擅自外包,定作人可解 除合同 68 融资租赁:承租人向出卖人主张设备瑕疵 权利,除非是依赖于出租人的技术 69 未约定融资租赁物的归属的,归出租人 70 主体工不得转包(肢解) ,辅助工程不得 多次转包 71 间接委托中,第三人可以选择起诉委托人 或者受位托人,选定后不可变更 72 行纪合同:行纪人高价出、低价进所获利 益未约定的,归委托人所有 73 六个月以上的房屋租赁应书面形式否则视为 不定期租赁 74 承租人可自行修缮房屋,费用由出租人承 担,影响使用的应当减租或延长期限。超 出必要部分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 75 承租人四方共同居住人可继续承租房屋 76 施工中至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77 一般保证有先后,连带保证无先后,约定 不明的适用连带保证 78 银行对土地使用权行使抵押权时可将地 上新增房屋一同拍卖但不能优先受偿 79 工程拍卖后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 80 无约定的,货交第一承运人完成交货 81 夫妻一方抵押房屋无效,银行不能执行

2010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大陆法系完美解析

2010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大陆法系完美解析

1、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

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

乙将红木交付与丙。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B.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C.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D.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2、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

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

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

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关于回避的复议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一案件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王某是被害人从前的朋友,申请回避,被当庭驳回,被告人不能申请复议B.一案件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王某是被害人从前的朋友,申请回避,被当庭驳回,被告人可以申请复议C.一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和被害人李某有近亲属关系,被驳回,该被告人不能在恢复庭前申请复议一次D.一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和被害人李某有近亲属关系,被驳回,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在恢复庭前申请复议一次正确答案:A解题思路:《刑诉解释》第28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A项的情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应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4、刘某系某工厂职工,该厂经区政府批准后改制。

刘某向区政府申请公开该厂进行改制的全部档案、拖欠原职工工资如何处理等信息。

区政府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刘某向法院起诉。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3题)A.区政府在作出拒绝答复时,应告知刘某并说明理由B.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二个月C.此案应由区政府所在地的区法院管辖D.因刘某与所申请的信息无利害关系,区政府拒绝公开答复是合法的【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

司考专家张能宝第一时间解读2009年司考新大纲

司考专家张能宝第一时间解读2009年司考新大纲

司考专家张能宝第一时间解读2009年司考新大纲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携手新浪、搜狐教育频道特邀著名司考专家张能宝第一时间解读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教材新变化及应对战略张能宝,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著有多部司法考试教材类畅销书,包括《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法律出版社出版,连续7年修订再版)、《司法考试精神和体系》(法律出版社出版,一套5本,连续6年修订再版)、《案例分析专题例解》(法律出版社出版,连续6年修订再版)等。

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教材已经出版,法律出版社携手新浪、搜狐教育频道,第一时间邀请到著名的司法考试辅导专家张能宝,为大家解读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教材的最新变化,以及考生的复习应对战略。

教育频道:首先请张老师为我们介绍一下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教材的最新变化。

张能宝: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教材已于5月18日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总体上看,2009年大纲存在以下三大变化: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自成体系,单列一编;第二,根据知识更新和国家立法调整情况,新增部分法律法规和相关考核点;第三,对部分法律部门划分和部分学科理论体系进行调整。

教育频道:看来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教材的变化很大啊。

接下来先请张老师为我们介绍一下首要的变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

张能宝:按照国家关于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要求,司法部组织有关专家,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纳入2009年大纲。

该部分自成体系,单列为一编,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三个部分,按照“了解”、“理解”、“熟悉并能运用”三种能力层次提出考试基本要求。

教育频道:我们知道,在每年的司法考试中,新增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考核知识点都是考查的重点内容,今年有关的新增内容有哪些呢?张能宝:关于2009年大纲新增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根据《专利法》、《保险法》的最新修订,2009年大纲相应调整相关考核知识点。

张能宝司法考试大纲教材最新权威解读

张能宝司法考试大纲教材最新权威解读

人民网-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教材最新权威解读】人民网: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和辅导用书即将出版发行,人民网携手法律出版社,邀请到著名的司法考试辅导与研究专家张能宝,第一时间为大家解读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和辅导用书的最新变化,以及复习应对战略。

首先请张老师为我们介绍一下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和辅导用书的最新变化。

张能宝: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辅导用书已于5月20日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如果快的话,明天这个时间北京市场上应该已经可以看到了,京外考生可能还要再等一两天。

总体上看,2011年大纲及辅导用书存在以下四大变化:第一,新组成——大纲编写组及辅导用书编委会重新调整。

为体现大纲的指导性和辅导用书的权威性,2011年大纲编写组及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重新调整搭建,分别由各学科知名专家以及司法部考试中心和法律出版社主要领导领衔担纲。

这其中有两个特点特别需要强调,一是大纲编写组和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保持了成员的一致性,二是这些组成人员将均为2011年司法考试试题命制的主要参与者。

第二,新调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查及试卷学科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2011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将会更加重要,虽然考点没有太多变化,但大纲明确要加大对其的考查力度。

在2011年司法考试四张试卷中,将采取不同形式分别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有关内容。

卷一以选择题形式全面进行考查,卷二、卷三将结合专业知识进行重点考查,卷四将结合法律实务进行综合考查。

通过这些,更加突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考试中的统领地位和作用。

第三,新编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刑法修正案(八)等最新立法内容全面体现。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及辅导用书,根据国家最新立法及法学理论发展,内容进行了较大完善。

考点删除约10个,新增考点(包括子考点)70余个;大纲附录中法律法规修订3件,删除3件,新增21件。

变动较大的学科是:(1)国际私法:根据最新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修改大纲和辅导用书相关内容。

民法学复习串讲

民法学复习串讲

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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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1.财产权利
物权法 债权法
2.人身权利
人格权
身份权(亲属权)
3.财产与人身双重性质的权利
知识产权 社员权(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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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 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调整物权的法律就是物权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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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行为法律制度
• 民事行为法律制度 • 有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 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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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意思表示 •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三
个: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民法学》 复习串讲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李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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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 串讲
一 民法的体系和主要内容 二 复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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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调整具有平等地 位的民事主体之间(即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发 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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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私法自治原则(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守法
《物权法》第三、四条:国 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 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 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 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 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 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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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

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 物 2.行为
(1)给付财产的行为 (2)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成果的行为 (3)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
3.智力成果 4.人身利益
四、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根据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
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2.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 (1)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 (2)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应当能够引起一 定的民事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规范的事实
• 第四节 民法的解释 • 一、立法解释 • 二、司法解释 • 三、学理解释 • 四、文义解释 • 五、体系解释 • 六、扩张和限缩解释 • 七、目的解释 • 八、合宪解释 • 九、比较法解释
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 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设立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三)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民法的沿革
• 一、古代民法 • 罗马法 • 二、近代民法 • 法国民法典 • 三、现代民法 • 德国民法典 • 四、中国民法的发展 • 1.古代中国民法 • 2.近代中国民法 • 3.1949年以后我国的民法 • 1986年《民法通则》 • 1999年《合同法》 • 2007年 《物权法》 • 2010年 《侵权责任法》

民法法条串讲

民法法条串讲

民法法条串讲.txt爱一个人很难,恨一个人更难,又爱又恨的人最难。

爱情永远不可能是天平,想在爱情里幸福就要舍得伤心!有些烦恼是我们凭空虚构的,而我们却把它当成真实去承受。

民法--法条串讲(1)2004-8-2 11:20 【大中小】【我要纠错】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22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24、28、30~35条;《民事诉讼法》第166、168条。

[内容剖析]1.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及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通意见》第24条)。

2.宣告失踪的最重要法律后果即是指定财产代管人。

应注意以下几点:(1)按照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确定财产代管人。

并非谁宣告失踪谁就是财产代管人,也没有顺序的要求。

(《民通意见》第30条)(2)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为当然代管人(《民通意见》第30条)。

(3)代管人在有关失踪人的诉讼中,有充当原告或被告的资格(《民通意见》第32条);3.《民通意见》第34条规定宣告失踪案的公告期为半年,《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为3个月,存在着冲突,应以后者为准。

第23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24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25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25~29、36~40条;《民事诉讼法》第167、168条。

法学专题讲座(五)民法专题。

法学专题讲座(五)民法专题。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不具有可操作性,规定 比较含糊,对于何种行为是直接结合没有 明确标准。
案例:共同侵权还是意外事件——王
大方等诉北京瑞宏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等损害赔 偿案
一、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有限公司、北京市运通客运有限责 任公司
二、北京市运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 赔偿王大方、梅祖英、陈晓琳、王渝骞死亡赔偿金四万三 千三百零七元、丧葬费四千二百一十八元六角七分、被抚 养人生活费一万二千元。住宿费二千七百九十元三角三分、 交通费四百元、法医鉴定费一千二百元、误工费一千九百 九十六元、财产损失费一千元,共计六万六千九百一十二 元。
一、共同侵权责任
最高法司法解释: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 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 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 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 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 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 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定案结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北京瑞宏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 偿王大方、梅祖英、陈晓琳、王渝骞死亡赔偿金四万三千 三百零七元、丧葬费四千二百一十八元六角七分、被抚养 人生活费一万二千元。住宿费二千七百九十元三角三分、 交通费四百元、法医鉴定费一千二百元、误工费一千九百 九十六元、财产损失费一千元,共计六万六千九百一十二 元。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加害人为多人,且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2、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共同故意、共同过
失),即行为主体有共同过错; 3、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 4、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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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法条串讲法条范围:民法通则,民通意见,诉讼时效解释解决的主要问题:民法的基本原则问题,民事主体问题,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问题,诉讼时效问题学习要求:属于基本理论,应扎实,但重点很突出。

需要配合理论教材学习。

一、基本原则1、考点真题表现:2、主要内容:3、作用:4、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其效力要受到影响,要么无效,要么效力待定或可变更。

二、公民(含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个人合伙等)(一)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1、考点真题表现:2、区别:性质(可能与现实)、时间、范围3、出生时间的认定:4、行为能力瑕疵的判断标准:无行为能力的构成限制行为能力的构成可以从事纯受益行为5、住所的确定原则(二)监护1、考点真题表现:2、监护人认定的三个条件3、民法中近亲属的范围4、监护人职责5、监护变更的责任(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分1、期间不同:2、利害关系人顺序不同:3、公告期间不同:4、效力不同:5、撤销后果不同:(四)个人合伙1、考点真题表现:2、与合伙企业的关系:3、合伙人的认定4、合伙人的责任5、起字号的个人合伙诉讼地位问题三、法人1、考点真题表现:2、法人的主要特征:3、重要事项变更登记生效:4、法人行为认定5、超越经营范围的效力6、联营中的“保底条款”和“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效力四、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民事行为1、考点真题表现:2、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生效要件3、无效民事行为类型4、附条件行为与附期限行为的区别(二)代理1、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2、代理中的默示3、转委托的条件五、民事权利(已被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单行法替代)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1、考点真题表现:六、民事责任(已被侵权责任法替代)七、诉讼时效1、考点真题表现:2、诉讼时效性质3、诉讼时效种类4、诉讼时效起算点5、中止与中断的区别6、时效的例外八、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物权法法条串讲与民法通则及担保法的关系:新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可参考解决的主要问题:物权基本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学习要求:法条量大,但大多属于继承性规定,注意打好理论基础,突破有关疑难点。

第一编一、基本原则1、考点真题表现:2、物权基本原则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不动产登记1、考点真题表现:2、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3、债权物权区分原则4、特别登记制度(二)动产交付1、考点真题表现:2、现实交付3、拟制交付(三)其他规定1、考点真题表现:2、物权事实设立的三种表现三、物权保护:第二编四、所有权的一般规定:1、考点真题表现:2、所有权四个权能:3、征收征用应当获得补偿:五、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1、考点真题表现:2、国家所有:完全国有:法定国有:3、集体所有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考点真题表现:2、专有权:3、共有权4、成员权5、住改非的要求6、业主委员会或大会的诉讼地位:七、相邻关系1、考点真题表现:2、处理原则3、与地役权的区别:八、共有1、考点真题表现:2、约定不明的认定3、修缮及处分4、分割5、按份共有的优先购买权九、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1、考点真题表现: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3、遗失物及其他4、孳息取得十、用益物权一般规定1、考点真题表现:2、内涵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1、考点真题表现:2、土地承包权期限3、土地承包权的生效十二、建设用地使用权1、考点真题表现:2、设立3、权利范围4、住宅的续期十三、宅基地使用权十四、地役权1、考点真题表现:2、设立3、期限4、从属性5、地役权消灭十五、担保物权一般规定1、考点真题表现:2、担保设立3、担保合同是从属合同4、人保物保并存下的责任承担十六、抵押权(一)一般抵押权1、考点真题表现:2、可以抵押的财产及抵押权设立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3、浮动抵押4、不得抵押财产5、抵押与租赁的关系6、抵押物的转让7、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顺位的效力8、抵押权竞合的清偿顺序9、抵押权的时效10、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所有权竞合时,仍有对抗效力:(二)最高额抵押1、考点真题表现:2、有限转让3、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十七、质权(一)动产质权1、考点真题表现:2、设立3、流质契约禁止:4、责任转质与承诺转质:(二)权利质权1、真题表现:2、可质押的权利3、设立十八、留置权1、考点真题表现:2、留置权合同类型扩大。

3、留置权财产范围扩大4、行使要求5、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第五编占有十九、占有1、考点真题表现:2、产生基础3、权利推定:4、必要费用与有益费用5、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合同法法条串讲与民法通则关系:新法、特别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合同基础理论,15 类主要的有名合同。

学习要求:法条量大,但相对简单,注意总则打好理论基础,分则抓住重点。

总则一、一般规定1、考点真题表现:2、调整范围3、合同法的三类规定:二、合同的订立1、考点真题表现:2、合同形式3、合同基本条款与必要条款4、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5、承诺:承诺方式承诺期限承诺的撤回及生效6、合同的拟制成立问题7、格式合同的效力及解释8、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三、合同的效力1、考点真题表现:2、成立与生效的关系3、效力待定合同类型4、可变更合同5、表见代理6、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条款效力独立四、合同的履行1、考点真题表现:2、履行原则与补救:按照约定全面适当3、法律关于履行的一般规定4、合同的相对性5、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6、债的保全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关系:相同:不同: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考点真题表现:2、合同变更条件3、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5、当事人合并或分立对合同责任的影响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考点真题表现:2、解除:协议解除:法定解除:3、抵销:法定抵销:约定抵销:4、提存可以提存的情形:提存的后果:提存物领取期限:5、混同6、情势变更原则七、违约责任1、考点真题表现:2、归责原则3、预期违约:4、违约金问题5、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处理:八、其他规定1、真题考点表现:2、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分则九、买卖合同1、考点真题表现:2、交付与所有权的关系3、风险责任:一般原则:例外:4、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5、买受人的检验义务6、分期付款买卖7、样品买卖8、试用买卖9、孳息交付十、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十一、赠与合同1、考点真题表现:2、诺成性合同3、赠与合同的撤销:任意撤销:法定撤销1:法定撤销2:4、赠与义务的免除十二、借款合同1、考点真题表现:2、合同形式3、未履行用途约定的权利4、利息支付方式5、不定期借款的返还。

6、自然人借款的实践性和无息性:十三、租赁合同1、考点真题表现:2、要式合同3、出租人的维修及保证安全义务:4、转租要求5、租金支付方式6、买卖不破租赁及优先购买权7、租赁期满的处理十四、融资租赁合同1、考点真题表现:2、三方当事人3、承租人的买受人的权利4、租赁物不合格的责任:5、租赁期间承租人的维修及致人损害赔偿义务十五、承揽合同1、考点真题表现:2、合同内容范围3、转承揽4、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十六、建设工程合同1、真题考点表现:2、书面形式3、禁止转包及部分分包的责任4、未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5、承包人优先权:十七、运输合同考吧天空1、考点真题表现:2、客运合同成立时间。

4、客运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5、托运人申报不实的赔偿责任:6、托运人的合同解除变更权:7、货运人的赔偿责任:8、不可抗力对货运合同的影响十八、技术合同1、考点真题表现:2、技术合同的内容3、技术开发合同风险承担4、技术成果的归属:职务成果:委托成果:合作成果:后续成果:5、咨询合同违约及损害的承担十九、保管合同1、考点真题表现:2、实践性合同:3、保管费确定及支付:4、保管人过错下的赔偿责任:二十、仓储合同1、考点真题表现:2、诺成性合同:3、给付仓单及仓单转让4、仓储费用支付5、仓储人过错下的赔偿责任二十一、委托合同1、考点真题表现:2、转委托及责任3、间接委托4、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5、委托合同随时解除:二十二、行纪合同1、考点真题表现:2、含义3、行纪价格确定4、行纪人以自己为交易对象的条件5、行纪人直接对合同负责:二十三、居间合同1、考点真题表现:2、居间人的赔偿责任3、居间报酬与费用担保法法条串讲与物权法关系:担保物权被替代解决的主要问题:担保总则,保证、定金。

学习要求:法条量大,但相对简单,注意总则打好理论基础,分则抓住重点。

一、总则1、考点真题表现:2、反担保:3、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4、主合同解除后的担保责任:二、保证1、考点真题表现:2、保证人资格3、法人保证责任承担4、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及例外5、主合同主体变更对保证的影响6、主合同变更对保证的影响7、保证期间的性质及计算(担保法解释31、32):8、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与中断9、人保与物保保存下的责任承担三、定金1、考点真题表现:2、实践性合同:3、数额:4、定金罚则的适用侵权责任法法条串讲与民法通则及人赔解释的关系:新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可参考解决的主要问题:侵权行为分类、归责原则、免责事由、责任主体、特殊侵权责任表现学习要求:法条量大,但大多属于继承性规定,比较简单,重点突出。

一、一般规定1、考点真题表现:2 民事权益范围3、民事责任优先二、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1、考点真题表现: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3、共同侵权下的连带责任:4、同命同价5、精神损害赔偿三、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1、考点真题表现:2、具体表现四、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属于特殊侵权)1、考点真题表现:2、行为能力瑕疵人侵权责任3、职务侵权和劳务派遣侵权:4、雇佣侵权:5、安保义务人责任6、网络侵权五、产品责任1、考点真题表现:2、责任构成:3、警示、召回义务: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考点真题表现:2、责任构成:3、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责任承担:七、医疗损害责任1、考点真题表现:2、责任构成3、特定情况下过错的认定:八、环境污染责任1、考点真题表现:2、责任构成九、高度危险责任1、真题表现:2、责任构成: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1、考点真题表现:2、责任构成:十一、物件损害责任1、考点真题表现:2、责任构成:婚姻法法条串讲学习要求:法条相对简单,抓住突出重点。

一、总则二、结婚1、考点真题表现:2、法定婚龄3、无效婚姻4、胁迫婚姻三、家庭关系1、考点真题表现:2、夫妻财产约定优先3、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一方的财产四、离婚1、考点真题表现:2、可以离婚的情形:3、军婚保护制度4、离婚的帮助义务5、离婚损害赔偿继承法法条串讲学习要求:法条相对简单,抓住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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