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1
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3篇

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3篇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1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公安执法监督是指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评价、检查、纠正和改进,是保障社会公正、维护法律权益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共安全方面,公安执法监督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公安机关是廉洁、公正、勇敢、知情、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国家机关,负责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维护民族团结和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循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执法公正和效率。
因此,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就在于,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开展有效监督和评价,检查和纠正执法过程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确保公民权益的受保护,避免执法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从而加强公安机关的法制意识和政治纪律性,提升执法质量和效率。
公安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公安机关执法行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评价;对执法人员是否遵守法律程序、采取合法手段、采用合理力度进行监督;对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不当行为予以查处和纠正等。
同时,公安执法监督还可以通过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从而防止权力腐败、权力寻租和权利滥用等问题的发生。
在实际应用中,公安执法监督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执法监督可以保证其公开、公正、透明,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避免执法行为的不合法和不当。
另一方面,公民作为基本的社会群体,执法监督可以保护他们的个人权益,防止不正当手段对其人身自由的侵害,减少社会矛盾趋向和谐社会的建立。
公安执法监督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前景,但要真正落实好执法监督的各项措施,还需要从法律、制度和文化上推动。
在法律方面,需要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完善法律规定和监督机制;在制度方面,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保障;在文化方面,需要广泛宣传执法公正、留白自查和反腐败斗争,建立起健康的文化环境。
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 毕业论文

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摘要:公安执法在整个国家执法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为了确保公安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公安执法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当今社会执法监督问题还存在着很多弊端。
监督与被监督主体对执法监督的可为性和必为性尚未达成共识。
这种现状严重威胁着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如何实现公安执法公正廉洁,如何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是社会关注的问题。
加强公安监督建立和完善现有的公安执法监督体制,强化对权力的制约是实现和保障公安执法法制化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公安执法监督公安执法在整个国家执法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并具有特殊的强制性,涵盖公安管理、公安处罚、公安强制措施和公安强制执行等方面,强制性有别于一般行政机关,手段也具有多样性。
为了确保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公安执法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的公安执法监督是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特别是公安法制建设的实践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重视和加强立法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对公安执法监督倾注了越来越多的注意力。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执法监督摆在了同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力度。
强调执法监督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公安队伍存在的不正之风,一些违法乱纪的问题时有发生,腐败现象相对严重。
这些问题损害了警察的声誉、形象和本应良好的警民关系,干扰了公安工作的正常开展。
因此,新形势下如何使警察保持公正廉洁,如何加强警察队伍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问题。
而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现有的警察执法监督体制,强化对权力的制约,以加强廉政建设。
一、公安监督的重要意义(一)公安执法监督是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重要条件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能,其活动的效能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关系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是否顺利进行,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2018宁夏区考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3篇

2018宁夏区考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3篇2018宁夏区考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1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公安执法监督作为一个重要的法治机制,具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安队伍建设等多方面的作用。
在2018 年宁夏区考公安基础知识中,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就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公安执法监督,简而言之就是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察、检查和评估,以解决公安执法存在的问题,并保障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首要责任人,对本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负直接领导责任”。
过去,公安机关并未形成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公民的权益易被侵犯,社会治安问题长期得不到彻底解决。
特别是一些取信受贿、故意伤害、强迫献血等公安执法人员的犯罪行为,给整个行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因此,如何规范和加强公安执法监督,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对于公安执法监督,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一、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包括内部纪检机构对公安机关职工任职资格、工作纪律等方面的监督,以及公安机关行政领导对属下机构及人员的监察、管理和约束。
二、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指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和评价,包括单个公民、社会机构和媒体等,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例如人民网的公安问政、微博的信访反映等都是社会监督的体现。
三、司法监督司法监督是指人民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和评价,以保证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这个监督方式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难点,例如:执法机关有些比较神速,权力过于强大,势力广大,不利于监督。
四、上级机关监督上级机关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属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和评价,以保证下属机关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和权威。
上级机关监督往往功效最大,可以通过行政命令、调度和检查等多种方式,对下级机关进行有效管理和约束,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益。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日期】 19990611【实施日期】 19990611《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已经1999年6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执法制度,制定、完善执法程序,加强对各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执法监督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在加强内部执法监督的同时,必须依法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的监督,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章名】第二章执法监督的范围和方式第六条执法监督的范围:(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二)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三)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四)适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五)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七)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执法监督的方式:(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制度进行的监督;(二)对起草、制订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三)对疑难、有分歧、易出问题和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需要专门监督的案件,进行案件审核;(四)组织执法检查、评议;(五)组织专项、专案调查;(六)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听证、复议、复核;(七)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八)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谈谈我国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

谈谈我国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行政管理体制也经历着变革,21世纪以来,我国经历了加入WTO、举办奥运会等重大事件,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逐步提上重要议程。
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之一,其依法行政的建设进程直接影响着我国依法行政建设进度。
有资料显示,在数以千计的法律法规中,属行政执法范畴占八成以上,公安行政执法占行政执法实际工作量的一半以上,且公安行政执法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每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都直接受到影响。
毫无疑问,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一方面着力公安行政执法工作,另一方面着力执法监督工作。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理的深入开展,公安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群众依然时有抱怨。
事实上,权大于法、权重于法、贪张枉法等等现象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确实时有发生的,各种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也大多存在于公安机关,这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和形象,也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
权力缺少监督,必然导致腐败。
要遏制行政执法中的腐败现象,确保公安行政执法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轨道,就必须建立健全一种从内到外、从上到下的全方位监督机制,使其符合时代的要求。
一、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的内涵公安执法监督是指宪法规定的各执法监督主体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包括公安行政执法监督和公安刑事执法监督两个方面。
公安执法监督工作的首要原则是依法监督,依法监督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有一个统一、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督法律体系可依。
其基本特征为:1.监督主体的广泛性。
目前,我国形成了公安机关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公安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监督的主体主要有公安机关内部监督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人大、纪委、检察、监察、人民群众及社会媒体等,形成了广泛的监督体系。
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及其遵守党纪的情况。
论我国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

论完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内容摘要】:执法监督是保障公安执法的必要手段。
加强公安执法监督不仅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这一系统工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统一公安执法思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权力运行,实现执法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认真考察当前公安执法监督的现状,分析当前公安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于强化公安执法监督意识,保障公安执法规范化,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机制公正是执法的灵魂,也是执法的价值追求。
合理、有效的执法监督,是保障公正执法的必要手段。
正如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所说:“监察官维护法律的纯洁”①。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刑事执法权。
这些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的监督,其后果要么造成违法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治,要么使受处罚者面临合法权益被限制或被剥夺的侵害或危险,进而损害司法公正、破坏社会稳定。
因此,如何构建合理、有效、公正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保证公安民警正确行使执法权,已成为现代公安执法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对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现状的认识①(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60.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所谓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其目的在于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六章对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监督工作作了专门的规定,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
同时,各级公安机关以《人民警察法》关于执法监督的规定为中心,不断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制度,使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从组织建设上看,初步形成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的层级监督和法制、纪检监察、督察与信访等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执法多层次、多侧面、多方位的执法监督体系。
公安行政执法监督初探

上 级业 务部 门对下级 业 务部 门, 本级 公安机 关对所 属业 务部 门、 的人 员必须具 备比行政执 法人 员整体 素质高得 多的政治 素质 、 业
派 出机构 及其 人 民警察 的各项 行政执 法活动 实施 的监督 。 其 目标 是根据 上下级 公安机 关基于领 导与被领 导关系 , 以一 种 “ 力制 约权 力” 权 的控 权方 式 , 督促执 法者 依法履 行职 责, 目的
一
方面 只能“ 望洋 兴叹” 。
( ) 系缺 乏 , 二 体 思路 不 明
我 国公安 机关 内部 行政执 法监督 主体众 多 , 次繁杂 , 层 没有 形 成统一 的工 作机制 和 完备 的监督体 系, 常常 出现职 责不清 、 用
力分散 的现 象。 公安机 关 内部执法 监督 有法制 、 督察 、 监察 、 访 信
公 安机关 及人 民警 察的 行政执 法行为 进行监 察 、 督促 、 督导 的活
主要表 现在 : 一是 机构不 健全 。 些公安 法制部 门至今 尚未 有
动。 根据 监 督主体 与监 督对象 的隶 属关系不 同 , 国公 安行政 执 设立 专 门负责执法 监督 工作 的职能 科室 , 些虽 已设立 , 人员 我 有 但
公安行政 执法监 督方 式 , 树立 公安 法制 监督权 威 , 实现 公安行政
二 、 国公 安行 政执法 监督 存在的 问题 我
( ) 律单一 , 一 法 有法 难依
一
是公 安执法 依据 的 法规 、规章 和规 范性文 件存 在不 少缺
陷, 行政执 法制度 规范还 不尽 完善 , 内容规定得过 于原则 , 自由裁 执 法权 的有 效 内控 , 成为建 立健全 公安行政执 法监 督体系的核 t D 量 的空 间偏 大 , 别是执 法 的程序性 规定还 不十 分具体 是现 任 务 。 特 二 有的 内部监 督制 度只 是笼 统地 规定上 级公 安机 关负有 监督 下级
强化公安执法监督的具体策略分析

强化公安执法监督的具体策略分析摘要:公安机关执法监察力度不足,也是目前机关执法时存在问题的突出原因,有体制机制原因、经费原因及执法环境、警力资源,要不断优化完善内部的执法监督检查机制,提高工整体执法能力水平,要建立起完善执法监控机制。
构建起案件流程,管控重点监督规章机制,以法制部门作为主体,构建起以案件质量评判作为中心的监察监督机制。
以纪检督察部门作为主体,来查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以政治部门作为主体,以执法工作作为核心,建立完备监督监察机制。
关键词: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执法思想;执法观念公安机关要大力落实文明执法,履行执法机关的使命,接受外部的监督,增强公安单位执法监督力度,完善执法流程,优化执法工作环节,及建立起高效的执法监控机制,进一步拓展内部监督的广度深度,也成了目前公安机关工作的重点。
一、存在的问题分析(一)思想观念的问题对内部的执法监督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公安执法监督是社会法制建设、民主化发展的必备内容,执法要有监督,但实际上公安执法与执法监督发展步伐不同步,监督滞后于执法工作,因而进一步增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保证公安机关都能够严格地执法,有种突出意义,有些明显。
对于执法监督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执法的观念太过于落后,思想封闭,赶不上新时代的发展步伐。
有的人员认为执法监督会削弱公安民警的战斗力,还有说执法监督是法制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争权夺利,这些都是对于执法监督的错误认识[1]。
(二)广度问题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范围没有覆盖到所有的执法工作环节、工作流程,公安执法有刑事性执法和行政方面执法。
在处罚领域,对于行政执法和公安监督监察力度不足,没有覆盖到所有的执法环节上,执法单位不作为,监控不到位,公安机关内的执法监督大多数都是进入到法定程序,之后开始的也就是案件,进入到行政处罚诉讼程序,才能够纳入法治的进度范围内。
进入程序就难以实施监督,有些执法单位出现了不作为、监督力度不足的问题,立案侦查力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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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摘要: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之一,承担了大量治安、交通、消防、户政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这些行政管理职权的适用,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联系十分密切。
公安行政执法权是公安机关法定的重要权力。
如何有效规范和制约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权,使其在合法渠道内发挥正面效应,最大限度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成为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共同探讨的课题。
目前在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一系列突出的问题和矛盾,严重制约着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法治目标的实现。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甚多,最根本的在于对执法环节中公安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监督,权力与责任脱节。
本文从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入手,归纳了公安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种类,阐述了加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意义,最后对如何加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公安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存在问题;意义;对策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之一,承担了大量治安、交通、消防、户政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这些行政管理职权的适用,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联系十分密切。
公安行政执法的内容、形式、程序都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执法质量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而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是保障公安执法质量的重要手段,可以促进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长时期以来,由于某些民警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观念陈旧,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
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和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安行政执法和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一)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而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1]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机关,其基本职能之一就是行政执法。
(二)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党的组织、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行为实行的监督,以及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机构对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2]二、当前我国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公安行政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公安行政执法的规范与进步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进步的一个缩影,但这却无法掩盖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具体的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并且已经严重的影响了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受经济利益驱动,以罚款代替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导致案件降格处理的情况相当严重。
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视治安罚款为一种“创收”手段,对治安案件不注重调查取证,不分情节轻重,个别案件交钱走人,不拿钱关起来。
有的地方片面规定罚款指标,执法办案要看是否有“油水”可捞。
有的办案单位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往往先责令当事人交款或扣押当事人财物,当事人如交纳了,就将暂扣款用作罚款处理;如不交纳或交不出,就予以治安拘留处罚,以致对有些违法事实、责任相当的案件,出现罚款或拘留两种不同的处罚。
有的甚至当事人不交暂扣款,就又罚款、又拘留,特别是在办理卖淫嫖娼案件中,办案人员抓住当事人不愿张扬的心理,以罚款代替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或劳动教养的现象尤为突出。
据调查,个别单位办理的卖淫嫖娼案件,有不少是应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的,还有部分行为人触犯了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有的单位往往是一罚了事。
还有的地方用罚没款项发工资,造成了执法的不严肃性,影响了公正执法。
[3](二)部分民警法制观念淡薄,基本素质较差,特权思想严重,甚至办人情案、关系案,在执法中随意性大,不严格执法,主要表现为:1.越权处罚。
一些办案单位越权办案,办案过程中缺少报批手续,该报批的不报批。
有的派出所擅自处50元以上甚至几千元的罚款,既不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又不依法出具有关法律文书,只开一张白条,有的还多收少开;还有的不按法定的处罚幅度量罚,如对应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有的却处以400元罚款,对卖淫嫖娼、赌博等案件,擅自提高罚款数额。
[4]2.办案显失公正,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有些办案单位或民警办人情案、关系案,对于二人以上的共同违法案件,有的“顶格”处罚,有的则按最低限处罚,造成情节轻重与处罚力度不相当。
有些案件因为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执法人员随意罚款,张口说罚多少就是多少。
3.对案件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随意定案。
特别是比较复杂的案件,明显还有同案犯及其它违法行为,而不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该进行鉴定的证据不送请鉴定,有些案件不作全面取证调查,仅凭当事人的口供定案,致使一些违法犯罪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打击处理。
4.滥用强制性手段。
一是留置超范围,留置后不按规定通知家属。
如对经济案件、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赌博、卖淫嫖娼案件等明显不符合留置条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适用留置,或在刑事、行政立案后仍延长留置。
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留置后,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家属。
二是适用刑事强制措施随意性较大。
对刑拘延长30日的对象超出刑诉法第69条规定的三种对象范围,犯罪嫌疑人刑拘后,基本上都延长至30日;有的刑拘期满后,没有继续侦查必要的,也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并且保而不审,监而不审;对监管对象监管措施不落实,情况没有及时掌握,如某县局一取保候审对象,起诉到检察院时,才发现已死亡;刑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转处率不高,特别是监视居住直接释放率高。
[5]三是随意扣押、处置涉案财物。
暂扣、证据登记保存以及发还财物未按规定审批,有的甚至还在打“白条”;收取预交款超范围;有的对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连同车上货物一同暂扣,久拖不予发还等。
5.利用处罚权送人情,不依法办案。
一些办案单位在处理赌博、卖淫嫖娼时,对卖淫女、嫖客实施罚款、拘留、劳教,而对容留、介绍卖淫嫖娼的老板大多处以较低数额罚款或根本不予处理。
6.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的十四项职责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但当前一些基层公安机关没有很好履行这些法定职责,主要表现为:一是对群众报警不出警或不及时出警处置,案件该立不立、该查不查。
二是对公民要求保护人身、财产权利的求助,不理不睬,拒绝履行。
三是对公民申领许可证、执照,该办不办、故意刁难或无故拖延等。
如在办理伤害案件中,一些基层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往往不管案情大小,先叫治保会或协警队去处理。
有的派出所即使受理了,也不及时立案,认真调查取证,因而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无法处理。
[6](三)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较为普遍,办案中不按法定程序办理或程序违法现象比较突出。
1.违反法定程序办案。
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
协警、保安参与办案、制作笔录,有的单独上路检查扣证罚款;民警单人调查取证、检查和进行询问。
二是违反地域管辖、警种管辖规定执法办案。
如涉及本地企业被骗的经济犯罪案件,不管有无管辖权,都立案侦查;派出所跨管辖区域查赌、查嫖;刑侦部门办理治安处罚案件;派出所上路查处交通违章行为等。
三是违反法定程序办案。
先侦查后立案;先处罚后裁决;先告知后取证;当场处罚未出示证件,未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诉权,未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收财物、50元以上罚款和重大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处罚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罚告知和听证权利告知书同时送达,处罚决定书不送达或送达不及时,有的甚至在制作笔录时就交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等。
四是超越职权审批。
警务区、中队审批治安行政案件立案;科所队长审批刑事案件立案、延长留置和以县级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的治安处罚案件等。
[7]2.执行听证程序不到位。
部分民警对听证制度认识不充分,故意规避法律;有的告知程序执行得不够准确、规范。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或以种种理由劝说当事人,收回请求,不进行听证;当场处罚较为混乱。
不应当当场处罚而实施当场处罚。
有的实施当场处罚,不依照法定程序填写裁决书,民警口头说了算。
3.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填写时有的用词不规范,对认定事实没有必要的时间、地点、情节等要素描述,有的因此败诉。
4.罚缴分离制度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试行实施外,其它部门实施不规范,罚缴分离制度坚持不好,个别单位形同虚设。
5.执法方式简单、粗暴。
一是办案中动手动脚、变相体罚,刑逼供。
如在审中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长时间不让睡觉、罚站、罚跪等手段逼取口供。
二是在治安管理中,动不动搞“零点行动”、“地毯式清查”,深更半夜上门查验证件,蔑视弱势群体;在查处治安案件、调处治安纠纷中,不会做、不愿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动辄使用传唤手段,将双方当事人带到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不注重思想教育、引导,而采取强制驱散等方法,造成警民关系不和等。
三是采取“跟踪”、“盯梢”等方法查处赌博、卖淫嫖娼案件,随意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的“小姐”带到公安机关审等。
[8]三.加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完善公安行政执法(一)加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意义。
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是国家民主与法治建设、约束警察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
目前我国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系列突出问题和矛盾,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严重制约着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中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甚多,其根本原因在于对公安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监督。
因此,加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对我国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1,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是实现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重要条件。
2,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是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手段。
3,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是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4,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途径。
[9](二)加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的对策要保证公安行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除从公安行政执法主体、程序、内容以上予以规范外,加强对公安行政执法的监督至关重要。
在从严治警的形势下,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监督,充分利用监督资源,保障公安机关依法行政。
1.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国家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人民警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及新《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公安部也制定了《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大事情,也是公安法制建设不断进步的重要标志,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