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的研究
行政执法和解的制度建构:价值导向、基本原则及具体路径

行政执法和解的制度建构:价值导向、基本原则及具体路径作者:马立顺来源:《理论导刊》2014年第08期摘要:目前行政执法和解面临的问题主要是执法和解立法上规制的缺失、执法观念上转变的长期性、具体程序设计上的技术要求较高等。
行政执法和解必须以秩序、效率、正义为价值导向,遵循合法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和相对人权利保护原则。
和解的制度设计涉及行政执法和解的一般构成要件、适用范围、适用前提、具体运行设计及程序保障等,静态层面上,是要在整体上系统地建立执法和解制度,动态上是提出——协商——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履行的执法全过程。
在具体制度建构中,应该注意如何保证和解协议效力与和解协议的有效履行、警惕执法和解适用错误倾向以及执法和解监督机制完善问题。
关键词:行政执法和解制度;价值导向;基本原则;程序设计;监督机制中图分类号:D922.1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4)08-0099-04作者简介:马立顺(1986-),男,山东临沂人,中共连云港市委党校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治政府建设。
传统的“命令—服从”单向度下的执法模式,形成了“行政就是管理、行政就是强制”的错误执法观念,产生了执法主体与相对人“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错误关系模式,降低了执法效率、影响了执法效果,行政职责难以落实,行政目标难以实现。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执法模式的存在与现代行政所追求的民主、法治理念背道而驰,严重阻碍了行政法治的发展,服务型政府建设举步维艰。
和解制度符合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执法和解以深厚的理论支撑和实践经验为依托,在国外许多国家具体实践中都已有所体现,并上升到了法律层面的高度。
国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行以及走在前列的行政赔偿等有关和解的具体立法及实践经验的有效探索,已为确立行政执法和解提供了广阔思路和有利借鉴。
通过和解改变当前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执法主体混乱、执法矛盾凸显现状,降低执法成本、丰富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具有现实意义。
行政执法讲义讲解

六、行政执法监督
重点:《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一)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 政府对其所属部门、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对下级行政执法主体 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内 部对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的评判、督促和制约。 特征: 1.主体实施者:上级行政机关; 2.对象: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授权、受委托组织及 其行政执法人员; 3.内容: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4.法律关系:基于行政层级关系; 5.核心:行政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案例)徐某与唐某系夫妻,婚后徐某精神失常。二人提出离婚,某县 民政局准予离婚。徐某哥哥认为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县民政局准 予离婚行为违法,提出行政诉讼。县民政局向法院提交了县医院对徐某 作出的间歇性精神病的鉴定结论。徐某哥哥申请法院重新进行鉴定。 (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A.某民政局准予离婚;B.县民政局提交了鉴定结论 C.徐某哥哥申请法 院重新进行鉴定 D 徐某与唐某提出离婚
第二讲 行政执法基础理论篇 (第4-6章)
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执法主体 三、行政相对人 四、行政执法依据 五、行政执法行为 六、行政执法监督 七、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
(一)合法性原则
1.法律优先:法律优先于行政,即“法已规定者不可违”。
2. 法律保留:Βιβλιοθήκη 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即“法未授
(判断)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可以是符合条件的事业组织。
三、行政相对人
(一)概念与特征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权利
警察法案例第三章公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一???依法行使公安行政职权
案情摘要:
某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执法中发现一外地货车违章行驶,遂拦截并扣缴驾驶员的驾驶证。驾驶员请求交警大队的执法人员拿出执法证件,并申辩自己没有违反交通法规,要求执法人员说明扣缴理由。交警大队的执法人员以当事人无理狡辩为由,加处罚款200元,并限其当日去银行缴纳,否则从次日起按日加处5%的罚款。
问题:
该案中有哪些违反公安行政处罚程序的情况?
评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所以,本案的执法人员不主动告知,并在当事人请求告知的情况下仍不告知,违反行政处罚程序。?(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所以,本案的执法人员以当事人无理狡辩为由加处罚款是违法的。。(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仅限于对个人处于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且必须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所以,本案处以200元罚款必须适用普通程序,不能当场处罚当场执行。(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所以,本案的执法人员限令当事人当日缴纳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加处5%罚款也于法无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
案例六???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合法吗?
案情摘要:
2003年7月8日晚22时,某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某小区某歌舞厅存在营利性陪侍和卖淫嫖娼活动。接到举报后,该局民警迅速前往查处,发现有十名妇女从事营利性陪侍,并现场抓获卖淫妇女一人,嫖客一人,遂当场依法对该歌舞厅的法定负责人李某进行了传唤讯问。李某承认在歌舞厅有营利性陪侍和卖淫嫖娼活动,据此情况,?2003年8月26日,公安局依法作出治安处罚决定,对该歌舞厅负责人李某及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治安罚款5000元。?
市公安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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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报告市公安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报告
市纪委:
根据市委市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XXX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切实推进全局各单位及民警科学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进一步提高全局民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同时切实解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滥用公权、执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有效的提高了全市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迅速启动,全员参与,营造规范执法氛围
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我局成立了市公安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由市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XXX 任组长,市局纪委副书记、法制支队支队长、警务督察支队支队长、政治部副主任等为副组长,相关各支队办一把手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审计室主任XXX兼任。
全市公安机关把专项整治活动摆上突出位置,纳入重要日程,坚持“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各负其责,使每项整治任务都有班子成员牵头负责,都有专门工作力量具体抓落实。
各部门间加强统筹协调,把专项整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做到两促进、两不误。
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全局各单位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为民执法的原则和“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浅谈公安行政执法时如何遵循比例原则

【法学与法律适用】2018 年 1 月第 1 期January 2018No.1北京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浅谈公安行政执法时如何遵循比例原则彭 杨(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北京 100006)摘 要:比例原则是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已为境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广为采用。
但我国在行政执法中普遍对比例原则考虑不多,导致行政执法裁量不当,执法不公。
公安机关既是刑事司法机关,又是行政执法机关,拥有广泛的行政执法权。
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遵循比例原则,做到行政行为适当、必要与法益相称。
关键词: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比例原则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58(2018)01-0025-04DOI:10.16478/ki.jbjpc.20180109.001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决定了其面对的突发性、非常规性事件非常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灵活、快速地进行处理,故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加之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范围宽、数量大,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并且往往具有强制性,若其行政自由裁量权违法或不当行使,极易给相对人造成严重损害,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损害“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人民警察形象,更与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的公安机关执法宗旨相违背。
因此,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必须遵循比例原则,掌握好量罚尺度,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比例原则源于德国,与英美的合理原则、法国的均衡原则有相同的理论基础,是限制、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最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教授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中的角色如同“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角色一样,二者均可称为相应部门法中的“帝王条款”。
[1]由于该原则使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选择余地缩小到最低限度,且该原则内容明确、具体,在实践中易于为执法者把握,现已被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广为采用。
法律视角下公安行政执法规范化的方向与路径探究

目录1 绪论 (3)1.1研究背景 (3)1.2 研究意义 (4)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4)1.4 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7)2 相关概念及理论 (8)2.1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 (8)2.2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相关理论 (8)3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主要问题 (9)3.1 执法目的不清晰 (9)3.2 执法手段不科学 (12)3.3 执法监督不完善 (13)4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规范化的路径选择 (14)4.1明确执法目的的核心地位 (14)4.2重视执法手段的框架作用 (16)4.3强化执法监督的保障能力 (17)5 结论 (20)参考文献 (20)法律视角下公安行政执法规范化的方向与路径探究【内容摘要】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助力依托,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公安建设不断得到强化和完善。
尽管诸多行政法律规范以及相关指导意见为公安行政执法规范化方向提供了思路,但是在公安执法的目的、手段和监督的发展方向上仍存一定偏差。
全方位构建公安行政执法的规范性体系,应当以执法目的为核心、执法手段为框架、执法监督为保障,肃清规范路径的障碍,保证规范执法成常态。
【关键词】公关机关;行政执法;规范化1绪论1.1研究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逐步加快,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日益完善。
在立法层面,国家机关先后修改和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以及2016年底公安部发布的《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
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层面,国家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战略部署。
如公安部于2008年发布的《关于大力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2008年《意见》),2009年发布的《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总体安排》(下称2009年《安排》),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下称2016年《意见》),对构建完备的公安行政执法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公安提供了制度保障。
工作制度(一)行政执法局职工守则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

工作制度(一)行政执法局职工守则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令和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坚决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4、举止文明,作风正派,着装整齐,讲究仪表,树立良好形象,维护集体荣誉。
5、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受贿、敲诈勒索,徇私枉法。
6、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行政执法局考勤管理办法为加强行政执法局人员的管理,建立正常、有效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工作秩序,结合行政执法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日常考勤管理1、行政执法局的全体人员应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不民主迟到、不早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以及局里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各种会议、活动、亦纳入考勤。
3、执行早、晚签到制度,早8:00分之前,晚5:00之后(冬季4:30)为签到时间。
规定时间内没有签到的按迟到或早退处理。
3、有事假、病假需要晚到或提前(或中途)离开工作离位的,应当事前向主管局长请假,因急事不能当面或者事先请假的,亦需向主管局长电话说明,事后被办有关请假手续。
一天向主管局长请假,超过一天向局长请假,并填请假审批表,由局长签字,报办公室登记,否则按旷勤处理。
4、如因公事本人无法签到,可与办公室人员联系代替签到,注明情况。
5、每月2日将上个月考勤情况张榜公布,并上报开发区人事局。
二、加班考勤管理1、加班日应遵守签到制度,按时进行签到。
2、按加班当天实际签到情况进行统计,加班当天一次未签到者视为半天,一天未签到者视为未加班,加班当天请事假、病假者,视为未加班,但不累计到考勤天数里,每月1日前将加班统计情况进行通报。
三、年底评比:1、对迟到、早退或旷工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迟到或早退的,一次扣2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4小时或旷工一天,扣100元,在年度奖金中执行。
行政法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和意义

行政法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和意义作者:徐星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6期摘要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而公安机关的双重性决定了公安机关既担负着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又具有保障社会治安稳定的职责,因此明确行政法在公安执法活动的地位和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通过行政法基本原理的角度探讨其对于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性意义,更好地提高公安执法水平。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公安行政执法作者简介:徐星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本科生。
一、公安行政执法的含义行政执法意味着由国家行政机关或由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职权权,贯彻实施立法机关及各级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公安行政执法指的是: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其职权,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内容,其范围上具有广泛性以及具有特殊的强制性。
二、当前公安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理念上,传统公安执法存在一定误区。
其观念中所谓的“以法行政”,是以法律来达到公安执法的目的,以法律作为行政活动的一种工具。
因此,在此观念主导下,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可能会会偏离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甚至出现实质意义上的违法。
由此,在实际公安工作中带来了一定困扰,主要有:重公权,轻私权;重实体,轻程序;重管理,轻服务;重权力,轻监督;重职权,轻职责;滥用自由裁量权;忽视比例原则等等。
(一)行政法规定了公安行政执法的主体执法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由国家或法律授予的社会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因此行政法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界定,是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成为执法主体。
公安机关是在党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机关。
并且只有在其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警察权,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时,才能成为公安执法的主体。
(二)行政法是公安行政执法的执法依据公安执法的执法依据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即各级公安机关,据以做出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规范,具体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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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公安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王龙天,刘冰(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450002)【摘要】公安行政执法基本原则是公安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穿于公安行政执法全过程中、对公安行政执法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性准则。
我国公安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原则;效率原则;依法接受监督的原则,等等。
【关键词】公安;行政执法;依法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主要分公安行政执法的本质就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与为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两部分。
公安刑事执法主要公正,从而最终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然由《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来调整。
由于而在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不依法行政,甚至违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公安刑事执法活动行政的问题屡禁不止,出现应付性执法、封杀性执的原则、规范、程序、手段、措施规范的相对比较法和违法性执法的问题, [ 1 ]偏离了执法的目的和系统、严密、细致,研究的人也比较多,研究的历本意。
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关键是执法人员没有史也比较长,相对比较成熟。
而公安行政执法是公很好把握公安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了实现公安行政管理的目公安行政执法基本原则是指公安行政执法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穿于公安行政执法全实施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活动。
它主要过程中、对公安行政执法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由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来调整,公安行政根本性准则。
它是指导和规制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以执法的原则、程序、手段、措施、处罚等散见于这及指导、规制公安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些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之中,相比较来说,不太理的基础性规范。
它贯穿于公安行政执法的具体规系统、完整、细致、周密。
因此公安行政执法中较范之中,同时又高于公安行政执法具体规范,体现容易出现违法问题。
公安行政执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公安行政执法的基中国加入WTO后,我国的法制建设将更加完本原则是公安行政执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准则,它善,执法环境将更加优化,这为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直接关系到公安行政执法的客观、公正、准确与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社会对公安行政执法活动否。
尤其是在中国已经加入WTO的今天,研究公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国际惯例将逐步成为公安行政安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强化公安机关及其人民执法中必须坚持的一个准则。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也警察的执法意识、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公再一次明确并确认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安行政执法质量,减少公安机关行政违法行为具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十条基本经验之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因此加强对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研究,无疑具根据我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公安行政执法的基本【作者简介】王龙天,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副教授、副主任、刑法学硕士。
刘冰,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讲师。
・51・2003年第2期No12 2003Journal of Chinese Peopleπ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总第102期Sum102王龙天刘冰:公安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的研究・52・价值观念和执法实践,参照国际惯例和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我国公安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原则;依法接受监督的原则等内容。
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即包括对政府的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等内容;也包括对公民的要求:人人知法,人人守法。
依法行政原则作为一种民主政治的形式,在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主要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要求。
这种要求随时代的变化其内容会有所不同。
目前,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及中国加入WTO的现状,公安行政执法中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
有法必依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依照执行。
二是只有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执行有关公安行政政策。
三是严禁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情代法。
有法必依的反面是有法不依,主要表现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情代法、随意执法,甚至执法情绪化。
执法必严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事。
具体说,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条件、步骤、时限、形式等进行执法活动。
它的反面是执法不严。
执法不严的表现有:不按法定职责权限办事,超越职权;不按法定时限办事,无故拖延;不按法定的条件、情节、幅度、标准办事,滥用职权;不按法定的形式办事,随意制作执法文书;不按法定的步骤办事,先决定后调查取证,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违法必究的反面是违法不究。
违法必究是指公安机关对于实施违法行为者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无一例外,不得放纵或放任违法行为。
这里有两层意思必须强调:对违法行为人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对所有的违法行为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得偏袒一些人或放纵一些人,这隐含公平、公正的内容。
在执法实践中,上级的口头指示、批条或政策性文件代替了法律、法规的现象普遍存在。
流行的“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 , “红头”不如“白头”(批条) ,“白头”不如“口头”(口头指示)的现象是不依法办事、人治干预公安行政执法的思想根源。
(二)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江总书记给济南交警的题词,实际上也是对整个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总的原则性要求。
严格执法是指公安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公私分明,端正执法思想,克服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甚至执法犯法等错误思想。
热情服务是指公安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要文明执法,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本着对国家、对人民、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在严格执法的同时, 树立群众观念、人权意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耐心细致地做好公安执法工作。
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严格是一切执法活动的前提,是公正执法的保证。
严格执法主要体现在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这是执法活动的标准和基本要求,是文明执法的基础;文明是严格、公正执法的表现形式,通过文明执法能够表现出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三)控制自由裁量权自由载量权是指公安行政执法主体在依法行使公安行政职权时在法定的执法幅度内,自由决定执法的时间、地点、范围、种类、方式、幅度等的权力。
控制自由栽量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
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行政事务日益繁杂,一国法律无论如何完备、严密,均不可能对所有政府行为的范围、幅度、方式等都作出规定,法律为大量的政府行为留下了自由裁量的余地。
此外,政府行为不同于司法行为,政府需要每日每时处理不断出现和发生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保障政府具有适应新情况和灵活作出反映的能力,法律亦需要赋予政府在行使其职权时以较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但是,自由裁量权也最易被滥用,导致对国家、社会利益和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损害。
因此,对自由裁量权必须加以控制。
一般来说,对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包括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
事前控制主要指授权控制和程序控制,事后控制主要为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
授权控制是指法律授予公安机关某一项自由载量权时,应有一定范围(目的范围、空间范围、时间范王龙天刘冰:公安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围等)的限制,不能授予其漫无边际的自由裁量权。
程序控制是指以法定程序控制和规范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自由裁量权虽然不可能是一种绝对自由的权力,但自由裁量权相对于羁束裁量权来说,毕竟是一种有很大自由度的权力,公安机关在其法定范围内有选择其行为的时间、地点及行为方式、幅度等广泛自由,这种自由在实体上不能严格限制,否则就不能称为“自由裁量权”,但在程序上却完全可能而且应该进一步加以控制。
例如, 公安机关依自由载量权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或给予相对人一定制裁时,行政处罚法就明确要求其事前给予当事人通知,告知其处罚的事实、理由、根据,并允许当事人陈述不同意见;公安机关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如当事人要求,应为当事人举行正式听证,接受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如仍不服,应允许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这些程序并要求公安机关严格遵循,无疑有利于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和防止其滥用。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除特别规定外应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实际上就是对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事前控制的措施。
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是对自由裁量权的事后控制措施。
行政复议是通过公安机关内部的法制监控机制,发现和纠正被申请复议机关的违法、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司法审查则是通过政府外部的监控机制———人民法院,审查被诉公安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撤销违法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变更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作为一个法治政府,它应该带头守法,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如果其行为违法越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则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其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则应依法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对其违法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是区别法治政府和专制政府的一个重要标志。
专制政府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政府,其需要法,只是用来治理老百姓,它本身并不需要(或者说并不必须)遵守法,其行为违法越权,损害相对人权益,亦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政府行为的侵害,得不到任何赔偿。
法治政府则不同,它因为是人民代表机关的执行机关,由其产生,受其监督, 因此,它必须遵守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如其行为违法,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它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否则,政府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
法治是与政府对其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相联系的;无视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行为不受法律约束,不负法律责任,则是与专制相联系的。
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仅是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而且是我国《国家赔偿法》、《警务督察条例》、《错案责任追究制》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因此,公安行政执法中,公安机关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行政,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