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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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劳动属性及劳动报酬结构研究

罪犯劳动属性及劳动报酬结构研究

罪犯劳动属性及劳动报酬结构研究作者:聂晶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1期[摘要]当前,监狱罪犯劳动报酬制度运行还不规范,不利于刑罚执行的统一。

文章借助恢复性司法的有关理论,通过对罪犯劳动属性的分析,较为合理的建构了罪犯劳动报酬的组成结构,提出了设定罪犯劳动报酬水平的标准,明确了罪犯劳动报酬各组成部分的发放方式,有利于规范劳动报酬的应用,确保监狱刑罚执行的统一性,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

[关键词]监狱;罪犯;恢复性司法;劳动报酬劳动改造是监狱教育矫正罪犯的重要手段,给予参加劳动的罪犯一定的劳动报酬是监狱法明文规定的法律要求。

但长期以来由于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以及监狱发展比较困难的限制,我国在很长时期没有严格落实罪犯劳动报酬制度。

近年来,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逐步到位,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但运行还不够规范,特别是劳动报酬水平各地各不相同,确定标准的随意性较大,不利于刑罚执行的统一。

借助于恢复性司法的理论作为基础,通过分析罪犯劳动的属性,能够合理建构罪犯劳动报酬的组成结构,有利于确定罪犯劳动报酬水平,规范劳动报酬应用。

一、罪犯劳动属性的分析罪犯劳动是罪犯在监狱改造中的主要活动之一,是整个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劳动的目的不是单一的矫正,也不只是为了矫正和惩罚,罪犯劳动同时具有强制性、矫正性和经济性等三个属性。

(一)罪犯劳动具有强制性我国《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71条第2款规定:“服刑囚犯都必须工作,但以医官断定其身心俱宜为限。

”因为自由公民,包括犯罪的受害人都必须靠自己的劳动来养活自己,而犯了罪的人却可以由诚实劳动的公民来供养,显然不符合正常逻辑,国家和社会都难以接受这种理念和现实。

在监狱里,罪犯对于是否参加劳动没有选择的权利,凡有劳动能力的,监狱均依法强制其参加劳动,而且其劳动的场所、任务和程序也都是强制的。

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思考

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思考

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思考摘要: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参加劳动的服刑人员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由于缺乏有关服刑人员劳动报酬的具体分配方案和被害人请求权的适用等配套法律制度,致使司法实践中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权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一些地方的监狱在实践中推行了罪犯根据劳动绩效获得劳动报酬的制度,但这些举措毕竟限于一定地域范围内,且各地的试行标准和执行方式差异较大。

构建全国统一的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将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纳入规范保障程序,是现阶段完善我国〈监狱法〉的主要任务。

关键词: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法制完善服刑人员在监狱内参加劳动有向社会补偿的含义,因此其劳动报酬的水平和取得方式会与同行业、同工种的普通社会劳动者有所不同,但作为公民,他们同样享有凭借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服刑人员应得到与其劳动相应的报酬,我国《监狱法》也作了类似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得到切实实施。

如果劳动本身所蕴涵的权利价值不能常态地惠及服刑人员,就可能挫伤服刑人员向善的积极性,也有损我国监狱的执法形象。

一、国内外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立法考察现代西方国家大多实行向参加劳动的服刑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的制度,各国立法关于劳动报酬的提取标准、分配与结算方式、个人账户管理及支出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相关内容大都放在监狱法或者刑事执行法中,民法典很少涉及。

国外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其一,以日本为代表的奖金制。

日本《监狱法》第27条明确规定,服刑人员的劳动收入全部归国库所有;国家在获得服刑人员的劳动收益后,可以根据服刑人员的劳动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给服刑人员发放一定的奖金或者津贴。

其二,以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为代表的权利主义。

德国(刑罚执行法》明确丫监狱对犯人劳动报酬的发放办法。

规定犯人因参加职业培训、转学他业或上课而被免除劳动义务的,可以从狱方领取一定数额的培训补助费,犯人可以自由支配其劳动报酬和一定数额的培训补助费。

论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论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中文摘要论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中文摘要罪犯劳动报酬是参加劳动的罪犯一项重要权利也是罪犯人权保护的重要方面。

罪犯劳动报酬制度肯定了罪犯劳动的自身价值是监狱日益走向文明的标志。

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始承认罪犯的劳动报酬权建立罪犯劳动报酬制度。

我国年颁布的《监狱法》对罪犯劳动有偿制度作出了确认符合联合国《罪犯处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关于监狱应有公平的劳动报酬制度的原则要求在我国监狱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

遗憾的是《监狱法》只规定了基本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时至今日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尚未建立。

本文基于对我国罪犯劳动报酬现状的调研结合多年来监狱工作实践从依法治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对罪犯劳动报酬的理论依据、历史沿革、国内外罪犯劳动报酬的现状、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实体操作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以期为在我国建立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构建作者刘青松指导老师孙莉《《谢—苏州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及使用授权的声明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含为获得苏州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承担本声明的法律责任。

?研究生签名芝辐日期兰业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苏州大学、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图书馆、清华大学论文合作部、中国社科院文献信息情报中一有权保留本人所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文档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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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在保密期内的保密论文外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可以公布包括刊登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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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签名导师签名期矿小??广篝论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序言序言罪犯劳动报酬是罪犯劳动改造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付出一定数量、质量的劳动后应享有的一种法定的物质报酬权利。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1.建立公正激励机制: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应建立激励机制,给予他们相应的奖励和待遇。

例如,根据罪犯的表现和劳动贡献,给予他们适当的报酬或时间减免。

这样一来,罪犯就会看到自己付出努力的价值,增加积极性。

2.提供技能培训:罪犯在服刑期间,应提供各种技能培训机会,使他们掌握实用技能,提升就业竞争力。

比如,可以开设一些手工制作、机械操作、农业种植等与社会需求相关的培训课程,这样罪犯就能够在出狱后,更容易找到合适的工作,增加他们对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3.建立合理的工作环境:规范罪犯的劳动条件,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例如,提供相对舒适的劳动设施、工具和器材,确保安全和卫生条件,以提高罪犯参与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4.强化思想教育:通过心理辅导、法律宣传等方式,加强对罪犯的思想教育。

教育他们认识到犯罪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明白通过劳动改造可以改变自己的命运和社会地位。

同时,引导他们积极面对挑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激发他们对劳动改造的意愿。

5.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罪犯参与劳动改造不偷懒、不敷衍。

采取有效措施监管他们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如设立监督员、使用现代化监控设备等,提醒罪犯务必认真对待劳动改造,加强其积极性。

6.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为罪犯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鼓励他们在劳动改造中积累经验,拓宽专业技能,为将来的就业做准备。

例如,可以与当地一些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一些就业培训和实习项目,为罪犯提供实现二次创业的机会,这将有助于提高他们参与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关键在于激发他们对劳动的兴趣和动力,提供合理的激励机制、技能培训和发展机会,同时强化思想教育,加强监督管理。

这些措施将促使罪犯更加积极地参与劳动改造,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减少再犯率,为其创造更好的未来。

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刍议

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刍议

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刍议苏州大学2008届在职法律硕士顾健摘要:我国监狱法规定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由于受到种种限制,该制度在监狱工作实践的执行中,明显滞后于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引发了许多矛盾。

笔者最为一名监狱实务工作者结合,X监狱实施罪犯劳动报酬探索概况,就推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监狱罪犯劳动报酬《监狱法》第72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给罪犯发放劳动报酬也是监狱执法中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促进罪犯改造,提升监狱工作的良好形象。

罪犯的劳动报酬有广义和狭义上的理解。

广义理解的罪犯劳动报酬包括罪犯的一切生活开销(吃、行、住、水、电、娱乐等),教育培训以及医疗保健费用,以及所发的钱、物等,有的甚至认为还包括刑事的和行政的报酬(奖励)。

①狭义理解的劳动报酬一般专指罪犯通过劳动产生价值,扣除了直接用于罪犯的伙食费、被服费、医药费、技术津贴费、零用钱以及用于罪犯教育等方面的开支后而直接得到的货币或物质。

就监狱执法的操作层面,本文研究的是一般狭义理解的劳动报酬。

一、X监狱实施罪犯劳动报酬探索概况2011年之前X监狱罪犯劳动报酬称之为罪犯劳动奖金,机械加工监区罪犯劳动奖金为月人均50元左右,服装加工监区罪犯劳动奖金为月人均40元左右,2011年以后监狱进行了罪犯劳动报酬试点,规定生产型监区以当月加工产值的 2%-4%提取罪犯劳动报酬(笔者根据X监狱2010年罪犯人均加工值估算约为40-120元左右),从事劳务加工的罪犯月人均劳动报酬不低于 60元,从事机械加工的罪犯月人均劳动报酬不低于 70 元,非生产型监区按参加劳动罪犯的人数每人40 元/月核拨罪犯劳动报酬,同时规定罪犯劳动报酬的30%存入刑满释放生活储备金帐户,在罪犯刑满释放时一次性发放。

虽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整体变化不大,罪犯劳动报酬远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无法满足罪犯正常日常改造和生活需求,引发了许多矛盾。

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劳动权及劳动报酬权

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劳动权及劳动报酬权

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劳动权及劳动报酬权作者:周勇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1期摘要劳动及获取劳动报酬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既然是基本人权,那么它就是作为人的属性所享有的,不可任意剥夺的。

服刑人员虽然触犯了刑律,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但他们并没有失去人的属性,不能因为他们受到了刑罚而剥夺他们理应享受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服刑人员劳动权劳动报酬权作者简介:周勇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86-02劳动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实践活动,人类的劳动,不仅具有获取生存条件的功能,而且还有助于矫正思想、端正作风和行为的作用,对培养勤劳的生活习惯、领悟人类生活具有重大的意义。

劳动权和获取劳动报酬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

所谓劳动报酬权,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

和其它基本人权一样,它是人作为人的属性所享有的,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是保障人的生存以及人作为人应享有的尊严与价值的重要权利。

作为监狱服刑人员,他们也是整个社会的一员,尽管他们暂时身处狱中,但经过一段的时间的改造,他们会重新获得自由,走向社会,去生存去发展。

如何让他们能重新融入社会,尽快适应重新认识的社会,一定的物质条件是基础。

因此,劳动报酬权也是监狱服刑人员一项必不可少的权利。

因为,只有这样,他们可以一方面全心的接受监狱管理部门的教育改造,同时,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监狱组织的社会劳动获取一定的报酬,为今后再次走向社会铺垫一定的经济基础。

实践也证明,监狱组织服刑人员劳动,给予服刑人员一定的劳动报酬,能够使他们养成自食其力的思想意识,学会谋生的技能,有益于思想和行为改造,对于服刑人员重新走向社会、预防重新犯罪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国际法律及其相关国际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t yf叁箜I』查垒金三!!!!!望堕震—■暖翟啊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龚庆刚摘要本文指出了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保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原因分析。

通过细致的分析,文中最后从立法、管理队伍、外部保障机制等层面给出了有效保障罪犯人员权利的建议。

关键词罪犯人权保障保障机制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67-02罪犯的人权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罪犯人权的保护也是人权中最敏感的问题。

我国监狱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人权观,对罪犯的人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障他们的人权,这对罪犯感受国家和社会关爱有着极大的作用。

狱政管理是罪犯权利保护的堡垒,要真正保障罪犯的权利,必须实现狱政管理法治化,对罪犯的管理和教育必须公正透明。

一、罪犯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监狱法规定的罪犯权利的保障主要是集中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之中,但在实践中,因为受到一些影响因素的制约,有的罪犯权利不能得到保证。

(一)罪犯权利实现的消极制约因素1.人身权利首先,罪犯的身心健康难以得到保障。

《监狱法》规定狱警不得“虐待罪犯”、“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这些规定是对罪犯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的法律性保障。

但是,在实际的罪犯管理中,有少数的监狱警察随意侮辱、辱骂罪犯,甚至虐待、殴打的现象经常发生,致使罪犯的人身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其次,为了保障罪犯心理健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专章规定了“心理矫治”方面的内容,要求监狱设置心理咨询办公室等相关措施。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狱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的不足缺少专门从事心理矫治工作的人员,对罪犯心理的维护处于滞后的状态。

2.劳动权利《关于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规定罪犯每周劳动不超过48小时,规定还说明了监狱应当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但是,多数监狱调整罪犯的劳动方式,将大量的时间安排劳动,以“季节性”为借口,延长劳动时间,甚至在监狱内部的文件中规定了罪犯的劳动时间可为10小时。

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以下是 8 条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1. 审理第一步,那肯定得搞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呀!比如说,小张在公司干了半年,结果工资一直拖着不发,这像话吗?审理时就得像侦探一样,把这中间的弯弯绕绕给弄清楚。

2. 劳动者的权益可得好好保障啊!就像小李,辛苦工作,岂能被随便欺负不发工资呢?要认真审查劳动者提供劳务的事实。

3. 证据可太重要啦!好比小王拿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应得的报酬,那不就麻烦了?得仔细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

4. 用人单位也不能随便找借口啊!别像有的公司,找些乱七八糟的理由就不给发工资,这能行?要严格审查用人单位的抗辩理由是否合理。

5. 计算报酬可不能马虎!好比老孙的工资,这里一点那里一点,得精确计算清楚,不能少了劳动者一分钱啊!
6. 法律适用必须准确呀!不能张冠李戴,就如同给病人抓错药可不行啊!根据具体情况找到最合适的法律条文。

7. 难道能无视劳动者的诉求吗?就像老赵那样,满怀希望地来打官司,总得给他个公正的结果吧!要充分尊重和考虑劳动者的诉求。

8. 审理得公平公正啊!不能偏袒任何一方,不然怎么能让人心服口服呢?就像天平一样,不能倾斜。

结论: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只有全面、细致、准确地审理,才能公正地解决问题,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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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获取劳动报酬 的权 利 。世界 上很多 国家 的法律都 明确 规定服刑人 员应得到与其劳动相应的报酬 , 国《 我 监狱法》 也 作 了类似规定 , 由于种种原 因 , 关法律 规定并 未得到 切 但 相 实实施 。如果劳动本 身所蕴 涵 的权 利价值 不能常 态地惠及
服 刑人 员 , 可 能 挫 伤 服 刑 人 员 向 善 的 积 极 性 , 有 损 我 国 就 也 监 狱 的执 法 形 象 。
21 0 1年 1 月
中 州 学 刊
Ac d mi o r a fZ o g h u a e c J u lo h n z o n
J n ,0 1 a . 2 1
No 1 .
第1 ( 期 总第 1 1 8 期)
【 学研究 】 法
关 于 服 刑 人 员 劳 动 报 酬 权 的 思 考

的劳动成果 未达到最起码 的要求 , 所领取 的报酬 不得高于 其
基 本报 酬的 7 % ; 5 犯人从事分 配的劳动 疗法活动 的 , 领取 可
与 其 工 种 和 劳 动 成 果 相 适 应 的 劳 动 报 酬 。 ) 法 国 , 判 刑 (在 2 被
者工资 的一半应上缴 国家 , 留给犯人 的部分 还得分 三份 ( 三 种劳役金 ) 犯人可 自由使用的劳役金 , : 留做司法费用 和受害 人赔偿金 的保证劳役 金以及 留做犯人 被释 放后使 用的储 蓄 劳役金 。 ) 大利《 (意 苎 监狱法》 明确规定 , 根据 实际提 供劳动 的 数量和质量 以及劳动的工种 , 对各类服刑 劳动人员确定报酬 额, 该报酬额平均不超过同业工人工资的 23 对受刑人发给 /, 报酬的 7 1 受刑人与非受刑人酬金之间的差额交 给救济 和 /0, 扶助受害人 基金会 。比利 时《 狱规则》 监 规定 , 监狱 内犯人劳 动收入的 4 1 / 0上缴 国家 , 剩余 的 6 1 / 0在扣 除 了损坏赔 偿费

国 内外 关于服 刑人 员劳动 报酬权 的立 法考察
现代西方 国家大多 实行 向参加劳 动的服刑 人员 支付劳 动报酬 的制度 , 国立法关 于劳动报 酬 的提取标 准、 配与 各 分 结算方式 、 个人账户 管理及 支出范 围的规定 不尽相 同 , 相关 内容大都放在监狱法或 者刑事 执行法 中 , 民法典很 少涉及 。 国外关于服刑人 员 劳动报 酬 权 的立法 模式 主要 有两 种 : 其
罚执 行 法 》 明确 了监 狱 对 犯 人 劳 动 报 酬 的 发 放 办 法 , 定 犯 规
人因参加职业培训 、 转学 他业或 上课而被 免除 劳动义务 的 ,
可 以从 狱 方 领 取 一 定数 额 的培 训 补 助 费 , 人 可 以 自 由支 配 犯
收稿 日期 :0 O 2 l— —_ 3 0
服 刑 人 员 在 监 狱 内参 加 劳 动有 向社 会 补 偿 的 含义 , 因此
其劳动报酬的水平和取得方式会与 同行 业 、 同工 种的普通社
犯人从事分配的劳动 、 其他 劳动或 辅助性 劳动 的 , 给予报 应
酬; 可根据犯人的劳 动成果 和工种 将报酬 分为数 等 , 如犯人
会劳动者有所不同 , 但作为公 民 , 他们 同样 享有 凭借 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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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服 刑 人 员 劳 动 报 酬 权 的思 考 章制 度 涉 及 r服 刑 人 员 的劳 动报 酬 问 题 , 实 践 有 一 定 的 指 对 导意义。如 20 年 司 法部 发 布 的《 犯 工 伤 补偿 办 法 ( 01 罪 试 行 ) 规 定 “ 犯 因 工 负 伤 , 狱 应 当 及 时抢 救 治 疗 。治 疗 期 》 罪 监 间 , 行劳动报酬制度 的 , 发本 人劳动 酬金 ”20 实 照 ,0 3年 财 政 狱法 》 的基 础 上 , 快 出 台 全 国性 的实 施 细则 , 该 法 关 于 给 尽 对 予罪 犯 劳 动 报 酬 的 原 则 性 规 定 在 程 序 、 额 等 方 面 加 以 规 范 数 和明确 , 使服 刑 人员 的 劳 动 报 酬 权 实 然 化 。
定 , 刑 人 员 的 劳 动 收 入 全 部 归 国 库 所 有 ; 家 在 获 得 服 刑 服 国 人 员 的 劳 动 收益 后 , 以 根 据 服 刑 人 员 的 劳 动 情 况 , 照 一 可 按 定 的 标 准 给服 刑 人 员 发 放 一 定 的 奖 金 或 者 津贴 。其 二 , 以德
障。一些地方的监狱在 实践 中推行 了罪犯根据劳动绩效获得 劳动报酬 的制度 , 但这些举措 毕竟限于 一定地域 范 围
内, 且各地 的试行标准和执行方式差异较 大。构建全 国统一的服刑 人 员劳动报酬制度 及其实 施细则 , 将服刑人 员 的劳动报酬权 纳入规 范保 障程序 , 现阶段完善我 国《 是 监狱法》 的主要任 务。
我 国《 监狱法 》 7 第 2条 规定 : 监狱对 参加劳 动的罪犯 , “ 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给 予报酬并 执行 国家有 关劳 动保护 的规
定 。 这 是 我 国法 律第 一 次 对 服 刑 人 员 的劳 动 报 酬 问 题 作 出 ”
国 、 国、 法 意大利 、 比利 时等 国为代 表的权利 主义 。德 国《 刑
关键 词 : 刑 人 员; 服 劳动 报 酬 权 ; 法制 完善
中图分类号 : 96 D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3 - 5 ( 0 1 0 _ 0 1 3 10 -0 1 2 1 ) 1 _ l2 -7 其劳动报酬和一定 数额 的培训 补助 费。该 法第 4 3条规 定 :

和不合格产 品的费用后作为储备金 , 储备金的一半 作为犯人
的劳动报酬在犯人 出狱时给予 , 另一半则作为犯人 被拘禁期
间 的福 利 费 。上 述 国家 把 服 刑 人 员 得 到 劳 动 报 酬 视 为 权 利 ,
而不 是 一 种 恩 惠 。

以 日本为代表的奖金 制。 日本《 狱法》 2 监 第 7条 明确 规
唐 永 莉

要 : 国《 我 监狱法》明确规定参加劳动的服刑人 员有获得 劳动报酬 的权利 , 由于缺 乏有关服 刑人员 劳动报酬 但
的具 体 分 配 方 案 和 被 害 人 请 求权 的适 用 等 配套 法 律 制度 , 使 司 法实 践 中服 刑 人 员 的 劳 动 报 酬 权 不 能得 到充 分保 致
明确规定 。但该法实施十余 年来 , 与这一原 则性规定相配套
作 者 简介 : 永 莉 , , 唐 女 四川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法 学 系 副教 授 , 商 法教 研 室 主任 ( 阳 68 0 ) 民 德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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