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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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问题浅析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问题浅析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问题浅析[摘要]劳动教养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自1957年创立以来,教育、感化、挽救了大批违法犯罪人员。

然而,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劳动教养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尤其在立法诸方面都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

因此,分析劳动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完善劳动教养立法,使劳动教养有法可依,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字]劳动教养;立法;缺陷;必要性;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创建50多年来,应当说我们已经有了不同层次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劳动教养制度一直随着我国社会治安实践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而不断改进、完善,劳动教养立法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出一部比较完整地、系统地调整劳动教养各方面关系的法典,现有的法律、法规是在计划经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已经不能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实际的需要。

同劳动教养的法律地位相比,同劳动教养工作50多年来极其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相比,可以说,劳动教养立法工作明显处于滞后状态。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各方面的法律专家、学者和从事实际工作的同志,从进一步完善劳动教养法制建设出发,多次呼吁制定劳动教养法典,表明了对劳动教养立法的紧迫要求。

因此,制定一部劳动教养法典已势在必行。

由于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例中很难找到可资借鉴的劳动教养立法资料,因而给我们国家的劳动教养立法带来了一定困难。

我国学者的几种立法建议值得关注:第一种建议是主张将劳动教养纳入刑法规范,在立法上摆脱传统的劳动教养观念、理论和实践模式的影响,从劳动教养的处理对象和我国刑法犯罪概念定量因素的社会事实出发,着眼建立适合中国的轻罪制度。

第二种建议是主张将劳动教养保安处分化,借鉴西方国家的保安处分,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保安措施体系。

第三种建议是对劳动教养现状加以立法完善。

从功利角度看,任何一种制度在价值取向的选择上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劳教立法完善同样面临在社会本位与公民本位的价值取向、维护秩序与保障公正的法制目标之间进行平衡。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的反思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的反思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的反思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终于迎来了废止。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项存在了几十年的制度,在废止之后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

本文将从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与演变、废止的原因、问题与挑战以及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反思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深入了解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所带来的深远影响。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与演变劳动教养制度起源于我国上世纪50年代,当时被视为社会治安的一种手段。

最初的劳动教养制度主要是对突破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人进行强制教育和劳动改造。

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教养制度逐渐演变成了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改造的手段,并扩大到了一些非法经营、传销等经济犯罪领域。

二、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原因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政府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举措。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针对合法程序不健全:在过去的实践中,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合法程序不健全等问题,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削弱了法治的公信力。

2. 新制度的建立: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完善和改革,劳动教养制度逐渐被新的法律规定所取代,如刑事拘留制度等,使得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成为必然选择。

3. 社会公众的不满:一些被劳动教养制度影响的公民,对其合法性和人权保障性持怀疑态度,也是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原因之一。

三、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带来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一项必要的改革,但在实践中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与挑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总结。

1. 社会治安问题: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一些轻微犯罪行为不再得到相应的惩罚,可能导致社会治安问题的加剧。

因此,应加强其他措施的补充,确保社会安定与秩序。

2. 犯罪分子的改造与教育: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犯罪分子,如何进行有效的改造和教育,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立合适的法律制度,加强社会矫正工作,是必要的步骤。

3. 社会舆论的引导: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社会舆论多样化,对于新的司法制度存在一定的误解和争议。

劳动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劳动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劳动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在当前教育体系中,劳动教育作为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环节之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劳动教育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劳动教育存在的问题1. 教师参与度不高目前,在许多学校里,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了部分老师在开展劳动教育方面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有些老师甚至仅将其视作课余时间填补活动,缺乏系统化和规范化。

2. 劳动项目单一很多学校在推行劳动教育时只注重某一个特定领域或职业技能,并忽视了培养孩子们广泛实践技能和知识结构。

这种单一化使得学生难以形成全面融洽发展。

3. 学生参与度低下因为缺乏有效激发兴趣和意愿方式,许多学生对于参与到劳动教育的活动中的积极性较低。

他们缺乏自发参与的愿望,以及从劳动实践中获取知识和经验的主观能动性。

4. 缺乏行业认可当前,在许多地方,学生参与到劳动教育之后,缺乏得到相关行业机构或者企事业单位认可的证书。

这样一来,学生在将来就业过程中可能遇到困扰,并不能充分展示个人技能和综合素质。

三、解决对策1. 提高教师参与度为了提高劳动教育质量和效果,学校应该重视并加强对老师开展培训工作。

通过系统化培养班、研修会议等方式加强相关知识和技术的传递,提升老师们对于劳动教育意义以及实施方法的理解和掌握。

2. 多元化劳动项目设置除了注重某一特定领域或职能技能外,还需要广泛涉及各行各业领域,并引导学生多种形式地参与其中。

为此需要加大投入力度,并与社会企事业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在校内外举办各类实践活动,提供多样选择。

3. 激发学生参与兴趣在开展劳动教育时,需要注重激发学生的参与兴趣和积极性。

可以尝试采用项目设计、小组合作等方式培养孩子们主体意识,并根据他们的需求和特点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指导和支持。

4. 增设行业认证机制为了让学生在劳动教育中所获得的技能得到进一步认可,有必要建立起行业认证机制。

联合企事业单位设立职业资格考试等制度,给予优秀学生相关证书或荣誉评定。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何去何从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何去何从
司法解释 以及一些 公安部 门的“ 知” “ 复” 通 、批 之类
不合 时宜性 日渐浮 出水面 。劳动教养制度 陷入 了尴
尬 的境 地并受到越来越 多的非议 ,成 为国 内外舆论
的焦 点 。笔者认为 ,制度 的不合理 性和现 实的必要 性是争 议的焦 点,绝对 的废 除和完全 的保留均不是
历经 5 0多年 风风雨 雨的劳动 教养制度 已经成 为我 国法律体系 中的一个重 要组成部分 。劳动教养 累计教育 改造 了 3 0多万有各种违法和轻 微犯罪行 0
为 的人 员, 预防犯罪 、 在 维护社会秩序 上发挥 了重要
规定 ,对 于公 民政治权利 的剥夺 以及人 身 自由的 限
制必须 由法律规定 。但 是,现行 的劳动 教养制度多
糊必然 导致劳动教养 制度的混乱 ,最终成为大家争
论 的焦 点 。
( )劳动教 养的适 用对 象和适用条件较模糊 , 三
带有较 大的随意性 根据 《 劳动教养 试行办法》 “ ,罪行轻微 尚不够 刑 事处 分” 是被 劳动教养对象 的实质条件 。笔者认 为,
( ) 二 劳动教养制度 的法律依据不 完备
要的作用 。 但是 ,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 公民人权意识的觉醒 , 劳动教 养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逐渐浮 出水面。 本 文 主要 从我 国劳 动教 养 制度 存在 的 问题入 手 , 索我 国劳 动教 养制 度 的 出路 。 探
【 关键 词 】 劳动教 养 制度 ; 问题 ; 出路
【 中图分 类 号 】 1. D921 【 献标 识 码 】 文 A 【 文章 编 号] 63 3 12 1)1 02 3 17 —2 9 (O2O —0 3 一O
度 的公正性 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 最终 引起广泛争 议 。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是指国家为了治安管理,对一些轻微违法或者治安问题进行管理和教育,采取强制劳动、娱乐、文化和思想教育等方式的制度。

该制度在中国的历史上有着悠久的传统,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它面临着诸多的争议和质疑。

本文将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现状、问题和改革进行探讨。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劳动教养制度起源于清朝的醇政时期,当时有关部门依据旧式刑法,对流浪汉、乞丐、妓女等社会最底层的人进行强制劳动,以维护治安。

此后,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成为治理社会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

新中国成立后,劳动教养制度也得到了沿用和发展。

1957年,《公安机关劳动教养条例》颁布,规定了劳动教养的范围、对象、方式和时限等。

此后,中国多次修改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完善了思想教育、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工作,对罪犯进行优待也逐渐成为了刑罚制度的一部分。

二、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截至2013年,中国仍然保留了劳动教养制度。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社会危害性,对轻微违法或者治安问题进行劳动教养,并且可以将劳动教养作为刑罚的替代方式。

在劳动教养期间,罪犯必须按时按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同时接受志愿教育、文化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

尽管劳动教养制度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但是它也面临着许多争议和质疑。

一方面,一些罪犯在劳动教养期间遭到了虐待和不公正对待。

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会导致公权力滥用、侵犯公民自由和权利。

三、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1. 判定标准不够明确。

处在治安管理范围内的罪犯和轻微违法现行行为的判定,目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导致了大量的误判和误关。

2. 社会监管不足。

劳动教养制度需要社会监管,但是由于社区、单位和监狱等机构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劳动教养的监管不足,罪犯也有可能在劳动教养期间逃跑或者搞破坏。

3. 人权保障不够。

劳动教养制度有时候没有正确处理人权与利益之间的关系,使得其侵犯了罪犯的人权,增加了罪犯的痛苦和不满意。

劳动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劳动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劳动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引言劳动教育是培养青少年全面发展素质的重要环节,但目前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当前劳动教育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劳动教育的质量。

二、问题分析1. 教育观念不合理:现如今,大部分家长普遍认为学业成绩是衡量孩子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导致忽视了劳动教育对孩子综合能力的培养。

2. 学校课程设置缺乏针对性:部分学校在进行劳动教育时刻意回避技能训练,仅仅停留在推卸责任或简单规定完成任务的阶段,无法真正起到培养实际操作能力的效果。

3. 劳动保障不足:存在着安全设备配置不合理、忽视保护措施等问题,容易导致学生在参与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或意外事故。

三、改革措施1. 培养正确的教育观念: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共同努力,将劳动教育摆在重要位置。

鼓励家长从小培养孩子勤劳、自强的意识,并重视孩子参与实践活动的机会。

2. 优化课程设置:学校应增加针对性的劳动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同时,引入创新思维和团队合作等要素,使劳动教育更具综合性和启发性。

3. 加强安全保障:学校应制定详细的安全规范,确保设施、器材符合标准,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常态化监督。

此外,加强师资培训,提升教师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急救处理能力。

四、对策建议1. 提高师资水平:加大对劳动教育师资队伍的培训力度,提升教师在技术和心理方面的素养。

鼓励教师多参与行业实践,并通过交流研讨分享经验。

2. 推进合作模式:学校可与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等开展合作,为学生提供更多实践机会。

这种模式下,学生可以通过参与真实工作项目来提高技能,并了解职业发展的方向。

3. 建立评价体系:制定劳动教育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将劳动教育成果纳入综合素质评价范围。

同时,要鼓励学生在劳动实践中发挥创新思维和团队协作能力。

五、效果预期1. 学生全面发展:通过重视劳动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意识和行为习惯,在日常工作或未来职业中具备实际操作能力。

劳动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劳动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劳动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表现1. 学校课程设置不合理:当前教育体制中,劳动教育可能被忽视或排在次要位置。

学校更加注重学术科目,而对于劳动技能和职业素养的培养关注度不高,导致学生缺乏实践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

2. 落后的理论知识与技能结合:传统的劳动教育过于偏向理论性知识灌输,往往忽略了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

这使得学生难以将所学到的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并且较难激发他们对工作岗位和行业的兴趣。

3. 社会认可度低:许多人普遍认为从事熟练型、体力型工作是“低贱”的职业。

这种观念正在影响着年轻人选择就业方向时对劳动岗位的看法。

二、原因分析1. 教育价值扭曲:由于当前社会普遍偏好文凭和高薪就业,父母普遍期望孩子考取名校、从事知识型职业,而忽视了劳动教育的重要性。

这也导致学校更关注升学率,而对于培养全面发展的劳动技能关注较少。

2. 人才资源流失: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转型,大部分高素质劳工都在拓宽求职范围寻找其他机会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待遇和竞争力。

这使得厂商越来越难以吸引到合适的年轻人才。

三、解决方案1. 改革课程设置:政府应积极推动改变学校课程设置,加强劳动教育环节。

主张重视实践操作的理论知识传授,并将其纳入到毕业评价体系中。

此外,在选择教材时也要注意与行业紧密结合,确保教材内容与现实需求相符。

2. 鼓励多样化就业选择:政府部门可以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年轻人选择从事研发设计、创新创意等具有存在感和社会认可度较高的职业岗位,并提供良好薪资福利和广阔发展空间。

3. 加强学校企业合作:学校可以积极与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校企合作体系。

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并请邀行业专家进行讲座、工艺指导等,以便使劳动教育更加贴近实际需求。

4. 提高社会对劳动岗位的认可度:政府、媒体和各界公众应共同努力,宣传职业成功的案例,并增加对从事熟练型工作人员的正面评价。

这将有助于改变人们对劳动力就业的认知及偏见。

四、效果预期1. 增强学生实践操作能力:通过改革课程设置和加大产教融合力度,学生能够更好地掌握实际操作技能,为日后步入职场提供坚实基础。

我国劳动教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劳动教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 一
、பைடு நூலகம்
二、 程序 上 存 在 的 问 题
( ) 批 程 序存 在 缺 陷 。根 据 《 动 教 养 试 行 办 法 》 三章 第 一 审 劳 第 十 一 条 规定 : 要 实 行 劳 动教 养 的人 , 由省 、 需 均 自治 区 、 辖 市 和 大 直 中城 市 的劳 动 教养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查 决 定 。也 就是 说 劳 动 教 养 的 审 查 权 在 于 劳 动教 养 管 理 委 员 会 。而 现 实 情 况 是 , 动 教 育 管 理 委 劳 员 会 多 为公 安局 下 属 部 门 , 挂 靠 于公 安 局 。基 于 这 种 依 靠 关 系 , 或 劳 动 教 育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审 批 决 定 多 会 受 到 公 安 局 的影 响 , 真 正 既 作 出劳 动教 养 审批 的实 际 上 还 是 公 安 局 。劳 动 教 养 制 度 的 审 批 缺 陷 为 公 安 机 关 提 供 了 便 利 , 这 种将 剥 夺 他 人 人 身 自 由的 权 力 挪 但 为 已用 的做 法 对 于被 剥 夺 自 由之 人 来 说 是 十 分 之 不 公 平 的 , 违 也 背 了法 律 正 义 的本 质 。 ( ) 法救 济 途 径上 的 缺 陷 。劳 动 教 养 是 公 安 机关 单 方 面 的 二 司 决 定 , 劳 动 教 养 的 人 在 劳 动 教 养 的 决 定 过 程 中是 一 个 消 极 的 客 被 体 , 享 有 任何 诉 讼 权 利 , 有 辩 护 权 也 没 有 上 诉 权 , 就 很 难 保 不 没 这 证 劳动 教 养 实 体 处 理 的合 法性 和公 正 性 。根 据 现 行 的 劳 动 教 养 制 度 , 劳 动教 养 人 员 可 以 向法 院 提起 行 政 诉 讼 , 被 但是 行政 诉 讼 的 提 起 并 不 影 响 劳 动 教养 决 定 的执 行 。 因 此 , 种 司 法 救 济 模 式 带 有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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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建立40多年来教育挽救了大批失足劳动教养人员,为社会治安稳定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也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虽几经发展,目前并不完善。

本文就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完善作了探讨,文章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讲述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历程;第二部分说明了劳动教养制度的成功经验;第三部分分析了当前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劳动教养制度与我国其它法律制度和国际人权公约的矛盾与冲突,以及劳动教养法律规范缺乏统一性,执法存在随意性;第四部分阐述了进行劳动教养立法完善的重要意义;第五部分是劳动教养立法完善应该注意的问题: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定性要科学明确,未来劳动教养法的实体和程序都要合乎正义,体现公平。

关键词:劳动教养问题立法完善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始建于1955年8月,这是建国初期的阶级斗争形势和中国共产党的刑事政策所决定的。

建国之初,清查出了10万多名反革命分子,其中的一部分用说服教育方法是无效的,采取简单的惩罚方法也不行;在机关、团体、企业内部也决不能继续留用;让他们另行就业又没有单位愿意收留他们。

因此对于这些人,就需要一个既能改造他们,又能保障其生活出路的妥善办法……把他们收容起来,实行劳动教养,就是最适当的也是最好的办法。

表现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对于这些人的生活、劳动、前途的关怀和负责精神。

国家对他们的处理和安排,也正是为了保障绝大多数劳动人民的自由幸福生活和社会主义秩序不受破坏。

1957年以后,国内的剥削阶级、反革命残余势力已经肃清,为巩固政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这一决定由第一届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

该决定明确规定了劳动教养的目的、性质、工作方针、收容对象、报批程序、批准机关以及劳动教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机关。

文革期间,劳动教养制度遭受破坏,发展基本停顿。

197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0年2月重新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80年2月29日发布了《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又转发了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断了十余年后,其适用对象也由原来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为主调整为以那些违反了社会治安又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为主。

劳动教养的政治色彩大为减弱,并伴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成为行政法制制度的一部分,劳动教养也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制度。

1982年以后,劳动教养在适用对象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大量的法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甚至地方性法规等争相扩大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上的扩大化一方面表明劳动教养在行政处罚和刑罚处分之间的特殊地位,另一方面却也由于立法上的混乱、制度上的缺陷、救济机制的不完善出现了诸多现代法治原则相悖的情形。

二、我国劳动教养工作的成功经验在长期的实践中,劳动教养工作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对这些成功经验进行总结概括并加以继承,对于应对新时期劳动教养制度面临的挑战,探索应对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教养工作的基本经验简要概括如下:(一)以教育人、挽救人为根本宗旨。

认真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劳动教养工作方针和“三像”要求,以把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培养成为守法公民和有用之才作为劳动教养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这是我国劳动教养工作的根本经验,也是始终不渝坚持的指导思想。

(二)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坚持按照劳动教养性质办劳动教养。

严格区别劳教人员与罪犯的界限,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深入探索管理教育、生产劳动和队伍建设的新模式,充分体现劳动教养工作特色。

同时,努力办好劳动教养学校。

(三)切实保障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尊重劳动教养人员的人格,不准打骂、体罚、侮辱、虐待劳动教养人员,保证劳动教养人员的生活、卫生、医疗、教育、学习和劳动的基本条件以及他们依法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四)对劳动教养人员以政治思想教育为核心,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辅之以文化教育。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因人施教、疏通引导、以理服人的原则,使劳教场所既是执法机关,又是教育人、挽救人的特殊学校。

(五)坚持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

充分发挥管理的矫正和行为养成功能,使劳动教养人员转变不良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成为守法的公民。

(六)坚持向社会开放。

充分运用社会力量,把所内教育与社会帮教紧密结合起来,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七)实行执法公开。

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严格执法环节,规范执法行为。

(八)切实加强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

坚持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努力培育和锻炼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专业化劳教人民警察队伍。

三、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中央的两次《指示》创办的,是一项政策性措施,《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在1957年8月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创立。

尽管在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享有立法权,《决定》是由国务院制定的,也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他把中央内部指示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公布于众,确立了劳动教养这项法律制度。

(1)此后在1979年全国人大又批准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的《决定》和《补充规定》也就成了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但从法理上讲,《决定》和《补充规定》只是具有“准法律”性质的行政法规。

《决定》和《补充规定》无论从行文结构,还是从文字表述内容看,不像是一部单行法,而更像是一份政策性文件。

1982年国务院又批转了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作为现行劳动教养制度运行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试行办法》是对《决定》和《补充规定》的完善和补充,其只能算是“准行政法规”性质的部门规章。

以这些法规、规章为依据的劳动教养制度显然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虽然,在后来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单行法律中都有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但都是适用劳动教养,而不是对劳动教养具体制度的规定。

(2)“劳动教养只有政策,没有法律”的观点虽有偏颇,却从另一侧面说明了劳动教养制度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现行劳动教养制度与我国其他法律制度存在较大矛盾现行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我国以公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有关内容相矛盾和冲突。

《行政处罚法》第10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64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由此可见,作为行政法规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这样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但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与规定矛盾和冲突,而且已经在事实上处于缺乏法律依据的状态。

另外,《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立法法》第8条第五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而作为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4年的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都是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制定主体不一,效力等级参差不齐,没有一部基本法律对劳动教养作出规定,作为一种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制度的存在,直接与《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规定冲突。

(三)劳动教养制度和我国参加的国际人权公约相冲突我国已加入联合国主持制定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与这项公约有很大冲突,特别是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一项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逮捕或拘禁。

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纠正”。

而在目前劳动教养制度下,确定一个公民是否应受劳动教养的根据不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而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最主要依据就是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要求,这种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是不能直接用来作为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的。

另外,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的精神,任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都必须始终处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

而在我国目前劳动教养制度中,只要被劳动教养人本人对劳动教养决定没有异议,司法机关就无权对决定劳动教养对象的决定过程进行合法的控制。

这一现实,显然是违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上述精神的。

(四)劳动教养法律规范缺乏统一性,执法存在随意性自劳动教养制度创立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了不少含有劳动教养的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也制定、颁布、批转了不少关于劳动教养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执法机关也对劳动教养工作制发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可谓“法出多门”。

然而,从内容上看,绝大多数是实体规定,程序规定几乎为零。

就其实体而言,有些规定过于原则,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实践中难以把握;有些规定过于直接、具体、不具有前瞻性,现在看来有的已明显滞后;另外还有些规定或前后不一、或相互矛盾,有的甚至与基本法律的规定相抵触。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劳动教养法律规范缺乏统一性。

正是由于劳动教养法律规范缺乏统一性,使得公安部门适用劳动教养和劳教机关执行劳动教养过程中存在很大程度上的随意性。

劳动教养机关在审批和执行劳动教养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标准,难以对案件作出公平、公正的处理。

在执法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罪错性质、情节基本相同的行为人,而被决定劳动教养的期限却悬殊一年甚至两年的情况,这样的结果不仅影响了法律尺度的统一,执法的公平、公正,而且也影响了劳动教养的执行。

对处罚过轻的起不到教育警示的作用,相反还会纵容犯罪;对处罚过重的,会使被劳动教养人产生抵触情绪,不安心服教,闹申诉,既给劳动教养执行机关增加了教育转化难度,又给法院增加了诉讼成本。

另外由于执法上存在随意性,也为司法腐败提供了生长的土壤,在现实办案过程中存在不少由于缺少法律规定滋生的以罚代教、以教代刑的不正常现象。

四、劳动教养制度立法完善的重要意义1、劳动教养制度立法完善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组成部分之一,其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能否取得胜利的关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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