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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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

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

2482013年第5期2013年第5期养制度;另一种观点则是完善论,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劳动教养虽有缺点,但其通过劳动教育、劳动改造的人不计其数,对于可教养人员的改造起到重要作用,因此,现阶段尚应保留,并加以完善,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就认为:“现在的问题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看,如果简单地把劳动教养废除,就会存在一个真空,因为我们劳动教养主要是针对那些主观上屡教不改但客观上罪行又很轻微的,即所谓的“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气死公安,难倒法院”,刑法构不上,治安处罚又太轻,达不到矫正行为人恶习的目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也认为:“目前社会治安环境不好,在新的制度设计没有出台前,不宜盲目废除劳教制度。

”笔者也赞同这一观点。

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现行存在着弊端是时代发展下的必然结果,每种制度规范都应随社会发展而不断改革、完善,而劳动教养制度对社会的成效,贡献之大是值得考量的。

因此,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只是尚需革除那些落后的规定,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的“十不准”,“不准留长发、胡须”“不准随意谈论案情,传习作案手段”等等。

参考文献:[1]薛晓蔚.劳动教养制度研究[M].中国文联出版社,2000:156.[2]刘刚,董瑜.劳动教养制度的进步与完善[J].载《政法论丛》,2000(1).等青少年体质健康影响因素及其对策研究方盛龙(衢州市菁才中学,浙江衢州)【摘要】通过对相关文献进行收集、研读、归纳,进而分析了青少年体质健康影响因素,并提出增强青少年体质健康相关对策。

【关键词】青少年;体质健康;影响因素;对策青少年群体是祖国的希望与未来,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和接班人,是科技兴国的根本动力。

青少年体质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未来国民整体水平,关系到国富民强的兴衰。

从1979年“中国儿童青少年身体、心理、机能和素质的研究”开始,我国先后于1985年、1991年、1995年、2000年、2005年和2010年共组织了6次大规模的学生体质与健康调查,取得了重要的研究成果,为动态观察和研究青少年体质与健康特征及变化规律,以及为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

中国劳教制度分析和对策

中国劳教制度分析和对策

中国劳教制度现状,根源探析及应对之策12307110404 唐睿蝶自然科学试验班12307130320刘云技术科学试验班12300120104徐黎彤法语系一.劳教制度的现状1955年开始至今,劳动教养作为制度已经存在了近一个甲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它对公民权利的损害和对社会稳定的副作用正受到学界与大众的密切关切。

劳动教养美其名曰通过劳动对人进行思想改造,但那些被关在劳教所的人们是否真的通过劳动受到了教育,提高了思想觉悟?“劳教”真的是劳教?让我们来看看一个发生在马三家劳教所的真实案例。

一位从马三家劳教所逃出的叫刘玉玲的人叙述了她在劳教所的真实经历。

小号:惩戒室的俗称。

有多种形制,最窄的面积不到4平方米,稍大的约6平方米。

没有光线,日夜靠电灯照明。

没有窗户,有一透气窗。

如果关上,呼吸会有窒息感。

另外,由于不能自由上厕所,吃喝拉撒都要在这个空间中完成。

包夹:一种劳教所内特有的监护制度。

对于被严管的劳教人员,管理者安排表现好的劳教人员全时段监视控制,一同起居、劳动、休息,控制其行为并汇报其表现。

包夹者也会参与对被包夹者的体罚。

卡齐:劳教所里的教育方式俗称。

全体学员每天下班后到教室,在小板凳上坐齐,背诵劳教人员行为准则。

时间为一到二个钟头。

有时关小号者会单独被要求坐小板凳反复背诵行为准则,直到无法支持。

大挂:使用手铐将人固定在床、墙壁、门等物体上,拉伸四肢,或者将身体悬挂起来,使当事人承受超越其生理极限的重力或者张力。

老虎凳:一种用于长时间限制体位、姿式的椅子,铁制,有搭扣用于固定人的手脚,使其无法坐直亦非全然弯腰,长时间乘坐可造成肢体磨损伤害。

死人床:用于对绝食劳教人员灌食的专用床。

铁制,皮革面,两侧有多道搭扣和布索,可以从头到脚控制人体,使其不能反抗。

臀部有一方形铁铸口,为排泄孔。

绝食者下身或全身衣服被脱,灌食与便溺均在床上,被缚时间从数小时至数日不等。

这些都是她们日常生活中都要接触到的东西。

而且劳教警察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再加上无人管辖,便更加肆意虐待她们。

关于我国劳教制度的简析

关于我国劳教制度的简析



制度废止:

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 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 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 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废止的意义:

劳教制度“寿终正寝”是宪政的一大进步,是民意与法治的双重胜利。


维护法律权威,为推进法治中国提供保障。
避免侵犯公民权利事件的发生。 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提升国家形象。
制度产生背景:

一.产生:共和国成立后,为了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从1951年到1953年,在全 国范围内,开展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三反、五反运动,1955年至1956年,在全国 党、政、军、群、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内部肃反运动。两次运动阐述了不少罪行轻 微不够判刑,或由于时间短一时查不清问题的人,继续关押在看守所、拘留所。 于是1955年8月中共中央批准下发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 这个内部肃反文件时,预料到对这批人的处理问题,所以“指示”明确规定:不 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 教养,并于1956年1月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各省、市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 指示》。 1957年8月1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8次会议批准,国 务院出台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劳 动教养制度。


制度发展:

1979年11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 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一到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 1986年,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0年12月,七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9月,七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 以上法律使更多的人员相继被纳入劳动教养的对象范畴。实践中主要是针对 发传单、言论自由、吸毒、游行等。 2004年1月下旬,广东省政协委员联署由朱征夫发起要求废除劳教的提案, 要求广东先行一步废除劳教制度;200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人大常委 会委员马克宁正式提交建议,呼吁废除劳动教题的决定》规定: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一些违反法律法规、妨害社会稳定的行为人进行劳动教育和改造的制度。

是对于违法犯罪分子的一种特殊惩罚形式,是既惩罚又教化的劳动制度。

下面就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

劳动教养制度是一个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以及惩罚犯罪行为并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

对于那些违反法律法规、妨害社会稳定的行为人来说,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温和而有效的打击手段。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在惩罚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相对于传统的刑罚,劳动教养制度的惩罚形式更为温和,同时也更具人道关怀。

没有枷锁、没有监狱,罪犯只需要到特定的场所接受一段时间的劳动改造,通过体力劳动和劳动技能培训,以达到惩罚的效果。

相比传统的刑罚,劳动教养制度更能够保护罪犯的尊严和人权。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在教育改造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罪犯在劳动教养制度下不仅仅是接受惩罚,更是得到改造和教育的机会。

通过劳动,罪犯能够学习到一技之长,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增强自我价值感和社会归属感。

此外,罪犯还有机会接受法律教育和道德修养,重新认识自己的错误,并有望改过自新。

通过罪犯的劳动和教育改造,劳动教养制度为他们提供了重返社会的机会。

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具有很多优势,但是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对于刑罚执行机构的要求较高。

劳动教养制度需要有足够的场所和资源,以及合适的管理人员,确保罪犯能够接受有效的教育和改造。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需要建立良好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制度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最后,劳动教养制度也需要在社会上树立起良好的形象,增加公众对其的认可和支持。

劳动教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和完善:首先,在惩罚方面,应该确保劳动教养的长短和劳动方式的合理性,不给罪犯造成过度的伤害和苦难。

其次,应该注重罪犯个体差异的教育改造,对于不同需求的罪犯,采取个别化的改造方式和手段。

试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

试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

试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又称为劳动教养,是指通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特殊教育,以达到惩罚、改造和预防的目的。

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管理措施,其起源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五六十年代。

在那个时期,我国经济建设刚刚起步,社会秩序相对混乱,特别是一些重点城市和边境地区,频繁发生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了迅速恢复社会秩序,政府开始尝试采用劳动教养的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管理,以期通过劳动教养改造犯罪人员,维护社会稳定。

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从一开始就引起了争议。

有一部分人认为,劳动教养剥夺了个人的自由权利,侵犯了人权,是一种“软禁”,并且对于改造犯罪人员的效果并不明显。

然而,另一部分人则坚持认为,劳动教养制度能够有效地惩罚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而且在劳动过程中,犯罪人员也能够通过体力劳动锻炼身体,改变思想观念,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教养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和改革。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治安有了明显的改善,对治安违法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也开始注重犯罪人员的改造和教育。

劳动教养机关除了传统的体力劳动之外,还加强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犯罪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然而,当前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劳动教养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软关”现象,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导致一些犯罪人员不够敬畏和尊重。

其次,劳动教养的改造效果并不理想,一些犯罪人员在劳动教养结束后,仍然存在再犯的可能性。

最后,劳动教养对社会各方面资源的需求较大,造成一定的负担。

面对这些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加强劳动教养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其权威性和有效性。

应该建立健全一套科学的评估机制,对劳动教养的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改造的效果能够得到回报。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适用对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年满十六周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一)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三)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造、倒卖发票,倒卖车票、船票,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四)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五)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七)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引诱他人卖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八)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后又卖淫、嫖娼的;(九)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过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十)有法制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情形的。

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

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

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摘要】劳动教养制度是指将犯罪分子送往劳动教养所进行劳动改造,达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效果。

本文通过分析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背景和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劳动教养制度对罪犯的教育作用和执行情况。

同时指出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提出了改革的方向和措施,并对改革的成效进行评估。

最后总结了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的影响,展望了未来的前景,并探讨了改革面临的挑战和解决之道。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不仅关乎社会治安和罪犯的再教育,更是为了构建更加公正、有效的司法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进步。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罪犯教育、执行情况、必要性、方向、措施、成效评估、影响、前景展望、挑战、解决之道1. 引言1.1 什么是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劳动教养制度,是指依法对行为失范、但又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员进行劳动教养和管理,以达到改造、教育和再教育的目的。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是指不断完善和提高劳动教养制度的管理和执行方式,以更好地服务社会、惩戒犯罪、保护群众安全和促进犯罪人员社会再融入。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劳动教养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和改进,以适应不同时期的社会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使得劳动教养制度更具现代化、人性化和科学性。

通过不断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将更好地发挥其教育和惩戒功能,促使犯罪人员自觉改正错误、还原社会价值观、融入社会大家庭,实现矫治的目的。

1.2 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背景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古代社会,对罪犯实施劳动教养的做法已经存在。

在古代的国家法律中,通常存在对罪犯进行劳动教养的规定,以达到惩戒和改造罪犯的目的。

这种劳动教养制度在当时主要是以强制性的方式进行,罪犯被迫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活动,以期达到改造罪犯的效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劳动教养制度逐渐得到规范化和制度化。

在现代社会,劳动教养制度被纳入法律体系,成为一种正式的刑罚和改造措施。

劳动教养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旨在通过劳动和教育的方式惩戒罪犯,促使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缺陷

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缺陷

中图分类号 :D 2 . 6( o o 2 () 1 7 1 0 9 9 2 l )o 3c一03 —0 6
两劳人 员”。而且 ,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制度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制定 出来 ,其立法 劳教人 员和劳改犯统 称 “ 与管制 、拘役这些刑 罚内在逻辑混乱 ,导致实践中出现 思 想 强 调政 策性 、行 政 性 、 而 法 制根 基 不 足 ,法 定性 、 司法 性 、理 论 性 较 弱 ,发 展 至 今 ,已不 符 合 我 国 法治 建 了一些不正常现象 ,如在有的共同犯罪中,主犯被判管
( )项规定 : “ 一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 限制人身 自由以 外的行政处罚。”第6 条第 ( 4 二)项规定 : “ 本法公布 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 合 的,应当 自本法公布之 日起 ,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 , 在 19年1 73 日前修订完毕。”从上述几条法规不难看 97 2 ]1 出:由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规定的 “ 劳动教养”这样 种限制人身 自由的行政处罚 ,与 行政处罚法》矛盾 和冲突。而且 ,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与 立法法》存在 着十分 明 显 的冲突 。 三 劳动教养制度强度设计不合理 ,背离了比例原则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体现为强制措施的轻重应当与行 为人所实施行为轻 重相适应 。而劳动教养处 罚的严厉程 度与其所对应的 “ ”不适应。作为一种在治安管理领 过 域针对性 、 目的性 、强制性比较强的行政措施 ,其适 用 对象主要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 ,不够刑事处分的人 , 因此这些人员所受 到的处罚理应比刑法处 罚要轻微 ,才 符合 比例原贝 。但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从规定劳动教养 0 期限以及剥夺被劳动教养人 员的人身 自由程度看 ,却比 适用犯罪人的管制和拘役的刑罚还要严厉 。劳动教养的 这种严厉性 ,使 公众 习惯于把劳改与劳教混为一谈 ,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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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
论文摘要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中国法律制度的一个伟大创举,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减少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的作用。

然而劳动教养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着许多漏洞和弊端。

本文首先闸述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进展及现状;其次阐述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必要性,最后针对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了关于改革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观点与建议。

本文尝试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探讨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希望其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对社会的安定团结进一步发挥作用。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弊端改革完善
劳动教养制度是党和国家依照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
的差不多原理,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而进行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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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差不多政策实践。

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全然任务是改造人、挽救人、教育人。

在劳动教养制度走过的四十多年的风雨历程里,尽管其性质随着收容对象的变化有所改变,然而劳动教养“改造人、挽救人、教育人’的宗旨始终未变。

作为社会主义中国法律制度的一个伟大创举,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减少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的作用,打击、教育、纠正了大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失足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功不可没。

然而,随着社会情况的进展变化,劳动教养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立法冲突问题在于欠缺合法性;执法主体问题在于欠缺监督机制;程序问题欠缺正义性;适用范围肆意性,对象欠缺法定性:处罚期限长期化,处罚强度欠缺适当性等等,因此,有的主张对此应予改革与完善,有的主张予以废除。

但我认为,“存”、“废,之争的结果殊途同归,无非差不多上查找一种更恰当的制度来适应法治社会的需要。

劳动教养的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充分证明这一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必定性。

然而,劳动教养的立法和司法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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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又使这一制度合法性面临危饥。

因此,在大力开展依法治国的今天,重新审视劳动教养这一法律制度,意义是不可言明的。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进展过程
1、劳动教养及其法律依据
劳动教养,是指对不够刑事处罚的或不需要刑事处罚的且具有劳动能力的违法人员,让其在劳动教养场所进行劳动,同意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理方法。

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完全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指出: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完全或因立功而接着留用的以外,分两种方法处理。

一种是判刑后劳动改造。

另一种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接着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即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1956年1月10日,党中央又公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对劳教性质、指导原则、审批权限等作了原则规定。

从此,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诞生。

1957年8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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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

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所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1982年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方法》将劳动教养的对象规定为6种,即“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都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都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能够收容劳动教养”;1982年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联合公布《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将劳动教养的对象扩大至军人。

1987年公安部、司法部公布的《关于对卖淫嫖宿人员收容劳动教养问题的通知》规定卖淫嫖宿人员不管来自城、乡,只要符合该通知中的相应规定,则一律被收容劳动教养。

这种处于相对较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不断扩充处于相对层次较高的行政法规所规定的适用对象范围的做法,也是欠妥当的。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试行方法》是对《决定》和《补充规定》的完善和补充,其只能确实是“准行政法规”性质的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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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以这些法规、规章为依据的劳动教养制度显然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尽管,在后来颁布的《治安治理处罚条例》、《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单行法律中都有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但差不多上适用劳动教养,而不是对劳动教养具体制度的规定。

“劳动教养只有政策,没有法律”的观点虽有偏颇,却从另一侧面讲明了劳动教养制度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2、劳动教养的性质与治理体制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向全世界公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将劳动教
养讲明为是一一种行政处罚。

对劳动教养人员要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

国务院没有国家劳动教养治理委员会,其具体工作是由公安部和司法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领导和治理,只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都市设置各自的劳动教养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组成,一般是挂牌在公安机关法制机构内,负责治理劳动教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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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教养的对象和范围
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应当实行劳动教养的人有四种:(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治理、屡教不改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术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能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阻碍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同意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1982年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方法》将劳动教养人员调整为六类:(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亡民、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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