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要件之中外比较
两大法系反诉制度的特点

口 张 慧
与 上 述 三个 方 面体 现 了 英美 法 系 反诉 制 度 的扩 张 性相 反 , 大 陆法 系反 诉制 度 则从这 三个 方 面显 示其 紧缩 性 : 首先 , 英 美 与 法 系 中的 无关 联性 也 可提 起 反 诉不 同, 陆法 系 为 防止 诉 讼过 大 于 复杂 , 大都 规 定反 诉请 求 须 与本 诉 有关 联 性 次 , 第 三 人 其 对 成 为反 诉 案件 的 当事 人采 取 限 制态 度 。在 法 国 , 诉 案件 的 当 反 事 人应 为 本诉 当事 人 , 止 向第 三 人扩 张 。 日本 最 高法 院 判例 禁 认 为, 反诉 是 本诉 被告 对本 诉 原告 提起 的 , 若不 属于 本 诉 当事人 则 不得 提起 反 诉 , 即使 与 本诉 原 告有 共 同 侵权 行 为关 系的 第三 人 , 不得 对之 提 起反 诉 。 国 台湾 地 区 的学 者也 普 遍 认 为 , 亦 我 反 诉 是本 诉 被告 对原 告提 起 的 诉讼 , 当事人 不 得 超 出本 诉 当事 其 人 范围 : 次 , 再 原则 上禁 止 再 反诉 。 如前 所述 , 国对 再 反 诉 的 法 主流 态 度 是所 谓 “ 反 诉提 出反诉 , 对 没有 意 义 ” 。而德 国 民事诉 讼法 中 虽有 “ 反 诉” 再 的概 念 , 实质 仍 是一 个 简单 的反 诉 。 但 但 应 该看 到 , 在两 大 法 系 互相 借 鉴 和 学 习 的今 天 , 陆法 大 系逐 渐放 松 了对反 诉制 度 的 限制扩 张 态度 , 紧缩 性有 所缓 减 。 其 这表 现 在 : 一 , 部分 国家 , 关联 性 也 可 提起 特 定 的 反 诉 。 第 在 无 例 如 ,法 国 民事诉 讼 法 典》 《 对请 求 抵 销之 诉 采取 了非 常 宽松 的 态度, 即使 与本 诉 没有 关 联 也 能受 理 ; 二 , 第 个别 国家 和地 区放 宽 了反 诉 案件 当事 人 的范 围 。例 如 , 国 民事 诉 讼 实 务 中 , 德 法 院在 一 定 情 形 下 可 受理 本 诉 被 告 向本 诉 原 告及 第 三 人 提 起 的 反诉 。我 国 台湾 地 区 的 民事 诉 讼 法 在 第 2 9条 也规 定被 告 可 5 以对 第 三 人提 起 反诉 ; 第三 , 对再 反 诉 的态 度 有 所 缓和 。 而 当下 德 国学 者 对 再反 诉 也持 赞 同 态度 , 为原 告提 起 了 认 反 诉 引起 的或 与反 诉相 关联 的 其他 申请 , 当适 用 反诉 的规 定 。 应 当然 , 大陆法 系 的上 述 改革 只是某 一 方面 的 改革 而非 全面 改 革 , 并 且 也不 是 每 个 国家 都进 行 了 相关 改 革 , 此与 英 美 法系 的反 因 诉 制 度仍 有 较 大 差 别 。 大 陆 法 系 的反 诉 制 度 相 较 英 美法 系 的反 诉 制 度 有 诸 多不 同 ,这并 不 意 味着 其 不 能有 效 地运 作 。它 也有 自身 的 合 理性 : () 诉请 求 基 本上 限于 与 本诉 有 关 联者 、 诉 当 事 人原 则 上 1反 反 限于 本诉 当事 人之 间、 反诉 的提 起 有严 格 限 制 , 陆法 系 这 再 大 种 相 对谨 慎 的 态度 可有 效 防 范 当事 人滥 用 诉 权 随意 发 动 反诉 : () 任 反诉 范 围 随意 扩 张 , 2放 使得 可 能 达不 到 诉讼 经 济 的 目标 。 大 陆 法系 将 诉讼 控 制在 一 个 相对 简 单 的 范 围之 内 , 以避 免 诉 可 讼 过 于 复 杂化 , 而缩 短 办 案 时 间 , 从 快速 结 案 , 高 司 法效 率 提 但 是 , 大 陆法 系个 别 国 家对 英 美法 系 的 反诉 制 度 进 行借 鉴 这 从 事 实可 以看 出 ,大 陆法 系 比较保 守 的反 诉 观有 其 天 然 不足 , 影 响 了反 诉 功 能的 充 分发 挥 : 1本 诉 原 告在 本 诉 中 , 以 申请 () 可 追 加 当事 人 , 本诉 被 告 基本 上 不 得 对第 三 人 提起 反 诉 , 过 而 这 于 保 护本 诉 原 告利 益 , 公平 理 念相 背 ; 2 限制 反 诉 范 围扩 张 与 () 等 规 定 的存 在 , 使得 当事 人解 决其 他 纠纷 需 另 行提 起 诉 讼 , 因 而 出现相 互 矛 盾 的裁 判 在所 难 免 。口 ( 作者单位: 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北京分所 ) 德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与反诉的答辩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与反诉的答辩反诉是指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提起的针对原告的请求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反诉是被告权利得到行使的一种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而反诉的答辩则是原告对被告的反诉提出的答辩意见。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与反诉的答辩进行探讨。
一、反诉的意义与要件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提起反诉能够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减少对原告的不利影响。
反诉的意义在于允许被告在同一诉讼中对原告提出请求,既提高了诉讼效率,又保证了当事人的权益。
反诉的要件主要包括:1. 主诉与反诉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密切相关,即主诉与反诉之间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联系;2. 反诉请求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即反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审判权限;3. 反诉请求符合受理条件,即反诉请求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要求。
二、反诉的程序与效力反诉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反诉必须在合适的时间提出,一般为答辩期限内;2. 反诉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反诉状、证据等;3. 反诉必须经过法院审核,符合受理条件后方可进入审理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反诉与主诉是相互独立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对主诉与反诉分别作出判决,对反诉的判决并不会影响到主诉的审理。
反诉的效力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要求的反诉判决有法律效力。
三、反诉的答辩原告在接到被告的反诉后需要予以答辩,正当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反诉的答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对被告的反诉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论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观点;2. 有针对性地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进行辩解,提出相关证据予以驳斥或证明;3. 针对反诉的内容进行逻辑合理的反驳,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反诉的答辩同样需要遵循程序规定,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并经过法院的审核和审理。
结语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与反诉答辩是被告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的一种合法维权方式。
反诉能够充分保护被告的利益,提高诉讼效率,而反诉的答辩则是原告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方式。
反诉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反诉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我们知道,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也是可以主张诉权,可以向⼈民法院对原告提出⼀种反请求,这叫作反诉。
那么,反诉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反诉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反诉⼀般只存在于请求之诉中,不存在确认之诉和形成权之诉中。
确认之诉是确认某⼀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某⼀权利的存在状态;形成权之诉是请求⼈通过法院⾏使法律赋予其的单⽅⾯的权利,不需要经过对⽅的许可和配合,这两种诉讼的性质决定了其内容的单⼀,法院可以通过审查请求⼈有⽆该⽅⾯的权利直接作出认定,反诉并不能使法院审查的范围增加,所以没有存在的意义。
请求之诉的类型⼗分⼴泛,⼏乎囊括了所有的权利义务之争。
当事⼈双⽅的关系并不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所能概括的,尤其在双务合同中,双⽅存在互负债务的情形,针对被告提出的反诉,不仅能够全⾯看待当事⼈间的纷争,也有利于对本诉作出正确的判决。
2.本诉与反诉法律上的牵连性表现在建⽴在同⼀法律关系之上。
例如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反诉原告以前曾向其借款未还。
本诉与反诉事实上的牵连性表现为虽不是同⼀种法律关系,但存在利害关系,反诉主张的权利可以吞并、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且反诉的内容与本诉是同⼀的或类似的,合并审理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例如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因付货不能的⽋款,被告反诉原告已将该款项提⾛。
有的案件中,被告的请求与原告的请求虽从表⾯上看有⼀定的牵连性,但其不能达到吞并、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的,就不能构成反诉。
例如原告起诉被告破坏建筑⼯地,造成财产损失,被告则以原告侵犯其⼟地使⽤权、原告持有的施⼯许可证系违法为由提起反诉。
被告对原告的侵权⾏为与被告是否违法建筑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只要被告侵权事实存在,就可以⽀持原告诉讼请求,即使原告有违法建筑⾏为,也不能认定被告侵权⾏为的合法性。
3.本诉与反诉的标的必须是同⼀性质。
既然反诉与本诉意在为某种程度的抵销,其标的必定是同⼀种类物,否则就⽆法⼀并判决。
反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制度是现代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反诉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反诉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反诉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反诉,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处于平等地位。
2. 特征(1)独立性:反诉具有独立性,即反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互独立,各自具有独立的诉讼目的和诉讼标的。
(2)对抗性:反诉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对抗,通过反诉使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处于平等地位。
(3)目的性:反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处于平等地位。
三、反诉的条件1. 主体条件反诉的提起必须由被告作为原告,原告作为被告。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诉讼时效条件反诉的提起必须符合诉讼时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反诉的诉讼时效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
3. 诉讼请求条件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关联性,即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是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一部分或者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
4. 诉讼程序条件反诉的提起应当符合诉讼程序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反诉的提起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并在被告答辩期内提出。
四、反诉的种类1. 直接反诉直接反诉是指被告直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2. 间接反诉间接反诉是指被告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但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关联。
3. 反诉之反诉反诉之反诉是指被告在反诉中再次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五、反诉的法律效力1. 变更诉讼标的反诉的提起可能导致诉讼标的的变更。
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制度的设立,有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诉讼效率,避免诉讼程序的繁琐。
本文将从反诉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条件、程序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反诉的概念反诉,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目的在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和被告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
三、反诉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被告有权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告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二)被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告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有权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告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二)被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告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中,有权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告人的反诉与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二)被告人的反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告人的反诉与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
”四、反诉的适用条件1. 反诉主体合格反诉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即被告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反诉请求有直接关联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即反诉请求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密切联系。
3. 反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反诉请求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应当有具体的事实和相应的法律规定作为支撑。
简述反诉的构成条件

简述反诉的构成条件反诉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对原告提起的诉讼,以主张其自身的权益或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反诉的主体条件:1. 原告具备诉讼资格:即原告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能力,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被告具备反诉资格:被告必须是原告提起的诉讼的被告,具有提起反诉的权利和能力。
二、反诉的客体条件:1. 反诉与原诉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即反诉与原诉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诉的事实与法律问题与原诉有直接的联系。
2. 反诉的法律关系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反诉的法律关系应与原诉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即同一审判机关有权审理。
三、反诉的法定条件:1. 反诉请求的合法性:反诉请求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
2. 反诉请求的确定性:反诉请求应具备明确的内容,不能是模糊的或不确定的。
四、反诉的程序条件:1. 反诉请求的提起时机:反诉请求应在原诉的审理过程中提出,不得超过法定时效期限。
2. 反诉请求的形式:反诉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院,并符合法院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3. 反诉请求的送达:反诉请求应按照法院规定的程序送达给原告,并经法院确认送达的事实。
五、反诉的合理性条件:1. 反诉请求的合理性:反诉请求应合理、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 反诉请求的事实和证据充分性:反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应充分、确凿,能够证明被告的权益或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结起来,反诉的构成条件包括反诉的主体条件、客体条件、法定条件、程序条件和合理性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被告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仔细审查是否符合反诉的构成条件,确保反诉的提起能够得到法院的受理和审理。
同时,被告还需注意反诉请求的合理性和事实证据的充分性,以增加反诉的胜诉可能性。
最后,被告在提起反诉前应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反诉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民事案件反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反诉的定义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同一诉讼程序提出的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提出,旨在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平衡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反诉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反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反诉与原诉属于同一诉讼程序;2. 反诉的诉讼请求与原诉的诉讼请求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 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依据;4. 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原诉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同的诉讼时效。
三、反诉的提出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被告可以在以下时间提出反诉:1.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之后,法院受理案件之前;2. 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开庭审理之前;3. 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许可。
四、反诉的审理1. 反诉的受理:法院对被告提出的反诉,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反诉条件的,应当受理。
2. 反诉的合并审理:法院可以将反诉与原诉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
3. 反诉的举证责任:反诉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
4. 反诉的判决:法院对反诉的判决,应当与原诉的判决一并作出。
五、反诉的撤回1. 撤回条件: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撤回反诉。
但撤回反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提出;(2)不影响原诉的审理;(3)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2. 撤回程序:被告提出撤回反诉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撤回条件的,应当准许。
六、反诉的法律效力1. 反诉成立后,原诉的诉讼请求应当暂停审理,待反诉的审理结果确定后再继续审理原诉。
2. 反诉的判决与原诉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反诉的判决生效后,原诉的诉讼请求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七、反诉的注意事项1. 反诉的提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反诉权利。
2. 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具有明确的证据支持。
3. 反诉的提出应当及时,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4. 反诉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应当积极应诉,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
简论反诉制度

关键词:反诉;价值;特征
反诉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内含着极为丰富的法律价值,它不仅使原、被告当事人能够平等地享有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且通过反诉与本诉的合并审理,减少了分别诉讼的成本,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达到了诉讼经济的效果。将两个有联系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可以避免人民法院作出两个相互矛盾的判决,保证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维护法律和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权威,也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反诉可以促使当事人双方基于实体权利义务形成的债权、债务发生抵销。反诉与本诉往往是彼此对立的、对抗的诉讼请求,这样就为双方当事人彼此之间债权、债务的抵销提供了条件。反诉制度的设置,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原告滥于行使诉权,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息诉的作用。原告起诉被告,在本诉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反请求,这样,原告就不能毫无顾忌地起诉。双方当事人往往权衡利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把一切民事纠纷都诉诸于人民法院去解决。
一、反诉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反诉制度最早确立于《罗马法》。最初所规定的反诉范围非常狭窄,其仅仅局限于原、被告之间存在可以相互抵销的债权债务。他规定:一切善意诉权的诉讼中,审判员有权根据公平原则决定应返还原告之数。因此,如果原告也对被告负有债务,审判员应进行抵销,而判令被告支付差额。[1]并且还对被告提起反诉实行了严格的限制,按照法律的要求,提起反诉应符合如下条件:一是提起反诉的时间必须在应诉时提出;二是受理反诉的法院应有管辖权;三是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能够相互抵销。
此外,我们认为反诉不是出自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是基于诉讼标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基于抵销目的而发生的诉的理由上的联系提出的请求也应纳入反诉的范围,其意义是有利于在诉讼中借反诉抵销本诉而免去不必要的重复清偿,并且使被告免遭原告方无力清偿的后果。例如,被告将门面房出租给原告经商,原告没有按期交付房租,被告也未向其追索,只是向原告赊购一批商品准备抵租金。后来发生纠纷,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给付货款,被告反诉要求原告偿还所欠租金。原、被告之间诉讼请求既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一个是租赁法律关系,另一个是买卖法律关系),又非同一法律事实。但他们符合反诉抵销吞并本诉诉讼请求的目的,实际上是诉的理由上的联系。再如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货款,被告反诉要求原告归还借款,这本诉与反诉不是基于同一事实,也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如不允许提出反诉,只审理本诉,对被告有失公允,由于货款与借款同属金钱之债,被告主张偿还借款用以抵销原告的请求,应该说是一个节约诉讼成本的主张,所以我们认为即使不是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但与本诉的事实、法律关系之间有联系,合并审理更有助于案件全面解决,就应视为有牵连关系,反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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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要件之中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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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明
发布时间:2004-04-29 10:58:22 阅读次数:6
内容简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典对于提起反诉的特殊要件没有作出规定。
因此,在诉讼实务中,不利于顺畅地运用反诉制度。
本文对提起反诉的特殊要件进行简要探讨,以期在立法上完善我国的反诉制度,从而有助于实现反诉制度应有的
关键字: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典对于提起反诉的特殊要件没有作出规定。
因此,在诉讼实务中,不利于顺畅地运用反诉制度。
本文对提起反诉的特殊要件进行简要探讨,以期在立法上完善我国的反诉制度,从而有助于实现反诉制度应有的功能。
反诉制度应具有的功能,首先是实现原告和被告在行使权利或保护时间上的平等性;其次是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解决多个争议,从而尽可能地维持原有程序中诉讼资料的利用,借以满足诉讼经济的基本要求;最后是扩大民事诉讼制度解决纷争的功能以及尽可能减免矛盾判决。
大陆法系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或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把本诉的原告作为对方当事人所提起的诉。
反诉具备诉的构成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和事实理由),是被告在诉讼中提起一个独立的诉。
提起反诉,除了具备起诉的一般要件,还得具备特殊要件,主要有:(一)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大陆法系和我国的反诉制度要求:反诉的原告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须是本诉的原告。
但是英美法系不作这种要求。
例如,在英国,被告如果认为不但需要对原告而且需要对其他人提出反请求,那么他就其反请求可以引进附加被告。
美国民事诉讼中,共同原告之间或者共同被告之间可以提起本诉(交叉请求)和反诉;美国联邦地区民事诉讼规则第13条h款规定,非本诉当事人的人可按该规则第19条和第20条的规定,成为反诉的当事人。
如今,在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适当扩大反诉的当事人在认识上愈来愈一致。
目前德国的判例与学理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若反诉与本诉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存在时,第三人可为反诉当事人,与本诉当事人一并起诉或被诉。
主要理由是:(1)增进诉讼经济,避免发生本诉与反诉裁判矛盾。
(2)既然反诉具有独立性,就应允许将反诉当事人范围扩大到第三人,从而显示反诉的独立性。
(3)应视法律规定情形、实际诉讼和保护民事权益的需要来决定以何人为反诉的原告或被告。
我国大陆地区也有学者认为,应当扩大反诉当事人的范围,比如,(1)必要共同被告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可对本诉的其他被告提起反诉;(2)在一定情况下,许可向非本诉当事人提起反诉,也允许非本诉当事人提起反诉。
(二)反诉与本诉在诉讼请求或诉讼理由方面有着牵连关系。
关于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
问题。
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表现为,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或攻击防御方法)是基于同一实体法律关系或同一案件事实、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互不相容但属于同一目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种类可以互相抵销,等等。
强调与本诉牵连性的反诉,在美国民事诉讼中,称为强制性反诉(compulsory counterclaim),但是根据美国联邦地区民事诉讼规则第13条a款的规定,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是指反诉请求是基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标的的相同交易或事件(此款又规定了两个例外)。
强制性反诉要求符合其条件的就必须提起反诉,否则以后不得就该请求提起诉讼。
同时,英美法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任意反诉(permissive counterclaim),英国最高法院规则O15r2(1)规定,任何诉讼的被告主张他对原告有请求权或有权对原告主张救济的,得不提起分别的诉讼而提起反请求,该项请求或救济不问其成立的时间以及成立的方式;美国联邦地区民事诉讼规则第13条b款规定,被告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提起与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宜并非直接有关的反诉诉讼请求。
我国有学者主张,我国也应当建立强制性反诉。
我们不同意目前就在我国建立强制性反诉,因为我国的司法制度、诉讼制度和律师制度还不健全,法官的法律素质、律师的素质和力量、以及国民的法律素质,难以适应强制性反诉制度的运作要求,从而极可能侵害当事人实体权益。
至于任意反诉,从大陆法系和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看来,无非是客观方面没有牵连关系的诉的合并,并非大陆法系和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意义上的反诉。
(三)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种类的诉讼程序。
原则上,本诉适用的是通常诉讼程序,反诉则不得为人事诉讼程序,反之亦然。
对此,日本和我国台湾民事诉讼法有例外规定,例如,交付子女、返还财物、给付家庭生活费或扶养费的请求,或者由诉讼的原因事实所产生的损害赔偿的请求,可在婚姻无效之诉、撤销婚姻之诉、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离婚之诉、夫妻同居之诉的本诉程序中提起反诉。
法律又有明文禁止提起反诉的,例如,在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的程序中不得提起反诉,其原因主要是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的性质特殊,宜单独审理,不宜与他诉合并审理。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本诉是简易诉讼程序之诉(在一定数额以下),反诉是通常诉讼程序之诉,除经当事人合意外,反诉仍应适用通常诉讼程序而不得适用简易诉讼程序。
(四)反诉应在本诉提起到本诉辩论终结之间提起。
否则就构不成反诉,也难以取得反诉的功效。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上诉审中能否提起反诉。
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576条规定:反诉,在上诉审亦可受理之。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530条(1)规定,经过当事人同意或者法院认为适当的,可在上诉程序中提出反诉。
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在上诉审中必须经过原告的同意或应诉(默示同意)才可提起反诉,但是婚姻案件的反诉、中间确认之诉的反诉、与本诉是同一诉讼标的之反诉不在此限。
在上诉审中,必须以本诉原告同意为条件,原因是保护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第一审审判的审级利益。
在实行三审制的国家和地区,由于第三审为法律审,专就法律问题进行审理,不再就事实问题进行审理,无法审理反诉所主张的事实问题,所以一般不允许在第三审提起反诉。
对于上诉审中能否提起反诉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起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可见,二审程序中被告可以提起反诉。
笔者主张,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借鉴外国的合理做法,经过本诉原告的同意,可在上诉程序中提出反诉。
在上诉程序中,本诉被告提出反诉则意味着其放弃反诉一审审判的审级利益;如果本诉原告同意本诉被告在上诉程序中提出反诉的,则意味着其放弃反诉一审审判的审级利益。
此外,提起反诉还应当具备如下特殊要件:反诉应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反诉不属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等。
邵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