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具体操作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第一讲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概述

同规定向使用单位 交付项 目。 在这过程 中 , 清 了政 府 投 资 工程 中各方 的 责 、 理 权、 , 利 减少政府对建筑市场 的干预 , 有 利于 政 府 职 能 的转 变 。
所谓政府失灵, 建设 计划和 资金使用计 划 ; 财政 部门 选择理论的核心 问题。 专业化 的项 目管 理公司或其他 单位代 将政府 资金集 中起 来, 根据 发展 改革 是 指个人对公共物 品的需求在现代代
的 支 配 . 策 者 即 政 府 官 员就 很 难 达 决 到 “ 我 决 策 ”的 完 全 自觉 投 入 甚 至 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代理关 系。 第一层委托 代理关系, 即项 响外 , 受许多 代理人 难 以把握 的不 也 目的 所 有 人一 全 体 公 民 , 过 投 票 将 确定性因素影响。 通 ③契约的不完备性 。 监 督 权 授 予其 选 出 的 各 级 人 大 代 表 , 合 同 不 可 能 穷 尽 一 切 可 能 发 生 的 事 各 级 人 大 授 权 政 府 进 行 项 目的 投 资 与 件 , 是 因 为 现 实 的 经 济 生 活 是 复 杂 这 建 设管理 , 而政 府需 要委托 政府 管理 的 和 不 可 预 测 的。 部 门 ( 般为政府投资 管理部门) 接 一 直 从 经济 学 角度 来 看 , 个人都 是 具 每
那 之 间产 生 互 相 监 督 的 工作 关 系 。 别 成 为 更 强 有 力 的 诱 因 , 这 个 诱 因很 特 可能 压 倒 为 “ 公共 利 益 ”服务 的 愿 望 。 是 使 用单 位 , 提 出项 目功 能 和 建设 要 在 此 时 公共 权 力 的 行 使 者 就 可 能 偏 离公 求 后 , 主 要 工 作 就 是 对 代 建 单 位 的 其 使 监督, 有利于 自觉规范投资管理行为。 共 角色规范 和公共 权力行使规 则 , 从 3 有利于 遏 制腐 败 。 . 代建制有利于政 府加强对投资项 目的 公共 权力的运 行背 离公共的性 质, 代 建 制 的实 行 打 破 政 府 投 资 体 制 监管。 政府主要以合 同管理为 中心, 运 而 损 害 公共 利 益 。 从 这—点 出发 , 公共 选择 学派 认 为 中“ 投资、建设 、 理 、 管 使用 ”四位一 用法 律手段 , 衡各方。同时, 目审 制 项 市场 经济下政 府干预 体 的模 式 , 各环 节彼 此分 离、 相 批部 门根 据国家政策审批项 目的建设 政府也 会失灵 。 使 互 制约。 把过去 建设单位 ( 通常也是使 用 内容、 投资、 模和标 准, 下达 项 目 规 并 行为的局限性和政 府失灵问题是公共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具体操作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de)具体操作所谓代建制,是将有条件(de)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交给专业项目管理公司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长期以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都是由政府一手包揽,政企不分,这种状况必须及时改变.对政府投资(de)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性项日,在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市场经济(de)运行机制,通过项目法人招标(de)形式选择有实力(de)企业组织实施,政府职能重点放在项目决策、资金运筹和监督管理方面.(一)项目管理公司(de)基本职能初步设想如下:选择若干新上(de)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试点,通过项目法人招标(de)形式确定对应(de)项目管理公司(一般是一个项目由一家公司负责),由其负责项目(de)全过程管理,建成后对政府实行交钥匙工程.政府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建成后(de)物业管理及资产保值增值.这些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什,专业技术性比较简单,主要是一些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团体项目;项目使用单位缺乏足够(de)基建力量和管理经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政府财政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项目管理公司(de)定位是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并不一定参加项目(de)工程建设,人员要精干,做到高效运作.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看,项目管理公司是受政府委托代理甲方(de)权利义务,其工作职能主要包括: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建筑施工图;负责项目开工前(de)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缴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报建手续: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监理工作,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de)年度投资计划利财务用款计划,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组织编制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文什;项目完工后将建成(de)固定资产移交给政府.项目管理公司(de)利润来自两部分,一是建设单位管理费,二是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de)节余资金分成部分.具体操作如下:建设单位管理费指项目管理公司为进行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筹建、建设、验收等工作所发生(de)管理费用,建议按项目总投资%或单项工程费用x3%(de)标准计算.项目总投资应以发改委或建设部审定(de)投资概算为基础,最终以财政局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de)项目决算为准.建设单价管理费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财政性资金划拨进度,每年划拨给项目管理公司相应(de)资金额度,最终结算时多退少补.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非经营性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de),其包干节余按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其中,国家财政性投资形成(de)包干节余,3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de)支出,50%作为项目管理公司(de)分成收入.(二) “代建制”下(de)项目管理模式1.业主管理模式业主管理模式是传统(de)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即由业主(项目管理公司)自行选择工程(de)设计、材料供应、设备供应、施工、安装调试、监理等单位并分别与之签署合同,负责对整个项目(de)建设过程进行管理.在业主管理模式下,业主通过对各类合同(de)管理来最终达到项目管理(de)目(de).在业主管理模式下,由于各个合同分别签订,所有合同均由业主(或其受托人)负责管理,就产生了各个合同之间接口(de)问题.从风险管理角度而言,由于各个合同主体均对业主负责,就会产生一定(de)合同接口风险.因此,在业主管理模式下要求各个项目合同主体相互紧密配合才能保证整个项目得以顺利完成.因此在起草、签订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使各个与项目建设有关(de)合同之间能够做到相互衔接,紧密配合.但是项目建设过程中还是会产生一些无法预知(de)问题,通过合同完全划分各个合同主体(de)责任或风险界线并不现实,大量不同(de)合同及合同主体(de)存在,不可避免地造成责任相互交叉或落空,由此产生(de)风险及责任则只能由业主承担.总(de)来说,在业主管理模式下,业主必将承担一些无法转嫁或难以转嫁(de)项目建设风险,容易造成投资难以控制、工期难以确定、质量难以保证(de)缺陷.2.EPC模式为减少业主管理模式下业主所承担(de)风防,在基础设施项目及社会公益性建设过程中产生了工程总承包(EPC)模式(de)项目建设管理模式.EPC模式是指业主将包括项目设计(包括概念设计)、设备采购、土建施工、设备安装、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直至整个项目建成投产(de)全过程均交由独立(de)建设承包商负责(de)一种模式,承包商将在“固定工期、固定价格及保证性能质量”(de)基础上完成项目建设工作.EPC模式一般具有如下特点:由于交钥匙承包模式下(de)承包商兼具业主管理模式下项目管理公司(de)一部分职能及施工单位(de)职能,并对业主承担全面(de)管理责任,因此,它必须对整个建设过程进行充分有效(de)协调.一般地,交钥匙承包模式下(de)承包商对项目所涉行业(de)技术有较充分(de)掌握和理解,并具有很强(de)项目施工管理能力.而业主将通过合同管理对承包商进行监督和管理.交钥匙承包模式就其字面含义,即为在项目完工并可投入运行时方才移交给业主,承包商提供(de)服务应包括自项目开工起至项目完工投产止L(de)全过程服务.在此情况下,业主对工程建设(de)参与应当仅限于合同管理及对施工质量(de)监督管理.承包商对工程建设过程享有较充分(de)自主权,业主除按合同规定外不得进行任何干预.交钥匙承包模式是一项固定工期(de)建设模式,承包商对项目(de)整体交付时间承担责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业主不得要求承包商提前推迟工朗.因此,业主对工程项目(de)投产基本上有一个比较准确(de)评估,从而使整个项目(de)建设工期更有保证.交钥匙承包模式也是一种固定价格(de)建设模式,合同价格在整个合同期内一般是固定不变(de),除非出现合同中规定(de)范围变更或不可抗力等有限(de)原因外,否则合同价格不得予以调整.因此,业主对工程造价有一个比较客观(de)了解,使工程投资控制能得到有效保证.在交钥匙承包模式下,业主承担(de)责任主要包括征地、项目报批、缴纳税费、筹措资金并按合同进行支付.由于承包商独立承担了全过程(de)建设任务,从而使业主有更多(de)精力与时间放在与政府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以及其他合同方(de)协调沟通,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三) 项目代建协议基本框架项目代建协议是最重要(de)商务合同,它规定了项目管理公司和政府部门在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de)权利与责任.项目代建协议确定了各方在协议中分担风险(de)方式和范围以及一旦在项目寿命期内发生意外事件,政府应提供(de)支持和各方应采取(de)行动.项目代建协议应以时间顺序来规定合同各方(de)权利和责任,也就是说,从土地获得、设计、建设到最后移交.对项目(de)好处是可以将项目代建协议作为一件工具和合同执行工作(de)流程图,用以指导工作执行情况.以下是项目代建协议(de)基本框架:1.土地获得和使用项目代建协议中将规定,政府应按时间向项目管理公司移交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所处(de)状态应该是没有任何种类和性质(de)留置、抵押、抵押权益、环境污染.项目管理公司得到(de)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征得政府批准前,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能挪作它用.2.设计项目代建协议将规定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适用法律;项目设计程序,如审查、批准及设计改变(de)程序;设计(de)责任等.对于政府部门在招标文件规定(de)初步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包括建设规模、使用功能等,项目管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应该进行审核,任何错误和遗漏所造成(de)后果将由项目管理公司承担.对工程设计,政府可保留审查和批准(de)权利.在建设期(de)任何时候,为了加快建设进度、降低建设成本或提高施工质量,需要对初步设计进行改动(de),由项目管理公司书面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经政府审查认为改动确有必要,政府应该批准改动.但未经政府批准,项目管理公司不能自行改动初步设计.3.建设项目代建协议中将规定,项目管理公司负责建设工程(de)所有活动,并承担相应(de)风险.需要特别强调(de)条款是:(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2)政府监督和检查(de)权利;(3)项目计划和进度日期;(4)重大问题和工程进度改变报告制度;(5)项目管理公司对建设承包商和建设监理人(de)责任;(6)交付图纸和技术细节以及完工后(de)清理.在控制质量方面,政府应要求项目管理公司在整个建设工程期间,向政府持续提供完整(de)有关已完成或正在进行(de)建设工程每一部分(de)质量控制结果文件.在不影响正常施工(de)情况下,政府有权检查项目管理公司或建设承包商(de)质量控制过程和方法.政府代表可以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若发现建设工程或所用材料有任何实质性缺陷,应立即要求项目管理公司拆除不合格(de)建设工程,重建合乎技术规范要求(de)工程,或更换有缺陷(de)材料.如果政府发现了施工质量问题,建设承包商应改正缺陷.4.完工验收项目代建协议将规定进行工程验收(de)程序、方法和标准,以确认工程建设是否满足设计和建设要求.政府在收到项目管理公司(de)验收请求后,应确认工程是否已达到设计标准.如果己达标准,政府将负责验收并向项目管理公司颁发完工证书.如果不符合标准,项目管理公司应该采取措施使工程达到设计标准.对于无法达到设计标准(de)项目,政府应对项目管理公司进行惩罚,或者罚款,或者拒收项目.5.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包干节余奖励在项目代建协议中,政府应对项目管理公司(de)收入做出保证,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包干节余奖励作出详细规定.6.移交项目代建协议中将规定移交(de)范围、程序及标准.移交(de)范围除了项目设施以外,还应包括设计图纸、电脑软件以及其他为项目今后运营所必需(de)一切文什、资料软件等.7.建设期内(de)合同责任政府通常(de)责任包括授权条款,对项目管理公司尽量提供税费方面(de)优惠;协助项目及有关事项获得批准;当发生实质性法规变化时为项目管理公司做出补偿等等.项目管理公司通常(de)责任包括:遵守政府部门制定(de)各项法规,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本地有竞争力(de)服务和产品等.。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优质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决策实施、以政府投资为主、具备代建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代建制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代表市政府重点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第五条经市政府授权,由委托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项目建设。
第六条代建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委托单位制定代建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二章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第八条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内容和标准,制定代建方案。
(二)审核项目设计方案,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手续。
(三)审核代建单位用款计划,协调市财政局落实政府资金。
(四)协助代建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工作。
(五)监督代建单位及时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
第九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对项目前期、建设、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编制代建项目预算,并报送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来源:作者: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日期:06-02-08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
(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六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二、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第七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分两阶段实施:(一)招标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
项目代建制操作手册1

目录目录..................................................................................... - 1 -一、前言................................................................................. - 2 -二、项目代建制的形式 ........................................................ - 3 -(一)项目全程代建制 ................................................... - 3 - (二)阶段项目代建制 ................................................... - 4 - 三、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 .................................................... - 5 -(一)代建单位的选择形式........................................... - 5 - (二)代建单位的要求 ................................................... - 5 - 四、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 ................................ - 6 -(一)代建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责................................... - 6 - (二)代建单位工作内容 ............................................... - 9 -五、项目业主的工作内容 .................................................. - 13 -六、代建项目管理模式及资源配置 .................................. - 14 -(一)代建项目管理模式 ............................................. - 14 - 七、代建单位的价款及其支付 .......................................... - 23 -(一)代建单位合同价款的确定................................. - 23 - (二)代建单位合同价款的支付................................. - 23 -项目代建制操作手册一、前言工程项目代建制度是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是由项目出资人委托有相应资质(通常为监理咨询企业)(同下)的项目代建人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并按照建设项目工期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人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其特点是由过去工程自管型的小生产管理方式向项目专业化管理转变,项目的工程技术及管理手段也趋于现代化。
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

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打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法》和《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委托有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代理投资人或业主单位组织和管理项目建设,严格掌握投资概算、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业主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根据“先行试点、逐步推广、探索前进”的原则进行。
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通过市场化手段委托非政府中介机构进行代建。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相关政策,审定年度代建项目计划、代建单位年度考核嘉奖及项目代建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指导、协调、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同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监督小组,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监督和考核评价。
第五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确定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中筛选确定代建项目,并提出代建形式和代建单位的建议,提交领导小组审议打算。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初步设计批复中对领导小组审议打算的相关事项予以明确。
第六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也可以将项目前期和实施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实行阶段性管理。
全过程代建是指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由代建单位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建设管理至竣工验收实行全程管理。
第七条代建单位必需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管理队伍,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代建单位承接代建工程后应建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项目组,明确项目负责人,并进行考核奖惩。
第八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

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统一代建活动的市场准入,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以及《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办法》(浙发改投资〔2009〕245号)、《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萧政发〔2008〕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代建单位是指依法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代建单位资格备案第三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资质及良好财务状况和信誉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申请代建单位资格备案。
第四条代建单位的资格备案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经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备案,由区发改局核发代建单位资格备案证书。
代建单位根据备案证书核定的专业类别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业务。
第五条代建单位资格实行分类、分等级备案。
(一) 综合类代建单位不受专业限制。
专业类代建单位分建筑、交通、水利、市政等专业。
(二)根据代建单位的经济、管理、技术状况,确定相应的代建资格等级。
代建单位在等级限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六条申请代建单位资格备案的萧山注册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满足代建需要的资质要求。
必须具备以下资质中的至少任一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甲级资格;工程监理甲级资格;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资质。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其中咨询服务类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
(三) 行政或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从事工程管理相关业务不少于10年。
(四) 在编专职从事工程管理的技术人员除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外,还需配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等专业人员3人以上。
(管理制度)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5〕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下列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项目;(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建设项目,以及全额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自2005年6月1日起实行代建制试点,试点项目从前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中选定。
全面实行代建制的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代建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选定,市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组织实施机构)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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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具体操作所谓代建制,是将有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交给专业项目管理公司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
长期以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都是由政府一手包揽,政企不分,这种状况必须及时改变。
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性项日,在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的形式选择有实力的企业组织实施,政府职能重点放在项目决策、资金运筹和监督管理方面。
(一)项目管理公司的基本职能初步设想如下:选择若干新上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试点,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的形式确定对应的项目管理公司(一般是一个项目由一家公司负责),由其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成后对政府实行交钥匙工程。
政府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建成后的物业管理及资产保值增值。
这些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什,专业技术性比较简单,主要是一些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团体项目;项目使用单位缺乏足够的基建力量和管理经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政府财政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
项目管理公司的定位是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并不一定参加项目的工程建设,人员要精干,做到高效运作。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看,项目管理公司是受政府委托代理甲方的权利义务,其工作职能主要包括: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建筑施工图;负责项目开工前的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缴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报建手续: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监理工作,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利财务用款计划,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组织编制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文什;项目完工后将建成的固定资产移交给政府。
项目管理公司的利润来自两部分,一是建设单位管理费,二是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节余资金分成部分。
具体操作如下:建设单位管理费指项目管理公司为进行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筹建、建设、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建议按项目总投资x2.5%或单项工程费用x3%的标准计算。
项目总投资应以发改委或建设部审定的投资概算为基础,最终以财政局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项目决算为准。
建设单价管理费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财政性资金划拨进度,每年划拨给项目管理公司相应的资金额度,最终结算时多退少补。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非经营性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其包干节余按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
其中,国家财政性投资形成的包干节余,3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支出,50%作为项目管理公司的分成收入。
(二)? “代建制”下的项目管理模式1.业主管理模式业主管理模式是传统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即由业主(项目管理公司)自行选择工程的设计、材料供应、设备供应、施工、安装调试、监理等单位并分别与之签署合同,负责对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管理。
在业主管理模式下,业主通过对各类合同的管理来最终达到项目管理的目的。
在业主管理模式下,由于各个合同分别签订,所有合同均由业主(或其受托人)负责管理,就产生了各个合同之间接口的问题。
从风险管理角度而言,由于各个合同主体均对业主负责,就会产生一定的合同接口风险。
因此,在业主管理模式下要求各个项目合同主体相互紧密配合才能保证整个项目得以顺利完成。
因此在起草、签订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使各个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合同之间能够做到相互衔接,紧密配合。
但是项目建设过程中还是会产生一些无法预知的问题,通过合同完全划分各个合同主体的责任或风险界线并不现实,大量不同的合同及合同主体的存在,不可避免地造成责任相互交叉或落空,由此产生的风险及责任则只能由业主承担。
总的来说,在业主管理模式下,业主必将承担一些无法转嫁或难以转嫁的项目建设风险,容易造成投资难以控制、工期难以确定、质量难以保证的缺陷。
2.EPC模式为减少业主管理模式下业主所承担的风防,在基础设施项目及社会公益性建设过程中产生了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EPC模式是指业主将包括项目设计(包括概念设计)、设备采购、土建施工、设备安装、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直至整个项目建成投产的全过程均交由独立的建设承包商负责的一种模式,承包商将在“固定工期、固定价格及保证性能质量”的基础上完成项目建设工作。
EPC模式一般具有如下特点:由于交钥匙承包模式下的承包商兼具业主管理模式下项目管理公司的一部分职能及施工单位的职能,并对业主承担全面的管理责任,因此,它必须对整个建设过程进行充分有效的协调。
一般地,交钥匙承包模式下的承包商对项目所涉行业的技术有较充分的掌握和理解,并具有很强的项目施工管理能力。
而业主将通过合同管理对承包商进行监督和管理。
交钥匙承包模式就其字面含义,即为在项目完工并可投入运行时方才移交给业主,承包商提供的服务应包括自项目开工起至项目完工投产止L的全过程服务。
在此情况下,业主对工程建设的参与应当仅限于合同管理及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承包商对工程建设过程享有较充分的自主权,业主除按合同规定外不得进行任何干预。
交钥匙承包模式是一项固定工期的建设模式,承包商对项目的整体交付时间承担责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业主不得要求承包商提前推迟工朗。
因此,业主对工程项目的投产基本上有一个比较准确的评估,从而使整个项目的建设工期更有保证。
交钥匙承包模式也是一种固定价格的建设模式,合同价格在整个合同期内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除非出现合同中规定的范围变更或不可抗力等有限的原因外,否则合同价格不得予以调整。
因此,业主对工程造价有一个比较客观的了解,使工程投资控制能得到有效保证。
在交钥匙承包模式下,业主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征地、项目报批、缴纳税费、筹措资金并按合同进行支付。
由于承包商独立承担了全过程的建设任务,从而使业主有更多的精力与时间放在与政府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以及其他合同方的协调沟通,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 《项目代建协议》基本框架《项目代建协议》是最重要的商务合同,它规定了项目管理公司和政府部门在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权利与责任。
《项目代建协议》确定了各方在协议中分担风险的方式和范围以及一旦在项目寿命期内发生意外事件,政府应提供的支持和各方应采取的行动。
《项目代建协议》应以时间顺序来规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也就是说,从土地获得、设计、建设到最后移交。
对项目的好处是可以将《项目代建协议》作为一件工具和合同执行工作的流程图,用以指导工作执行情况。
以下是《项目代建协议》的基本框架:1.土地获得和使用《项目代建协议》中将规定,政府应按时间向项目管理公司移交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所处的状态应该是没有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留置、抵押、抵押权益、环境污染。
项目管理公司得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征得政府批准前,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能挪作它用。
2.设计《项目代建协议》将规定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适用法律;项目设计程序,如审查、批准及设计改变的程序;设计的责任等。
对于政府部门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初步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包括建设规模、使用功能等,项目管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应该进行审核,任何错误和遗漏所造成的后果将由项目管理公司承担。
对工程设计,政府可保留审查和批准的权利。
在建设期的任何时候,为了加快建设进度、降低建设成本或提高施工质量,需要对初步设计进行改动的,由项目管理公司书面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经政府审查认为改动确有必要,政府应该批准改动。
但未经政府批准,项目管理公司不能自行改动初步设计。
3.建设《项目代建协议》中将规定,项目管理公司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活动,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需要特别强调的条款是:(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2)政府监督和检查的权利;(3)项目计划和进度日期;(4)重大问题和工程进度改变报告制度;(5)项目管理公司对建设承包商和建设监理人的责任;(6)交付图纸和技术细节以及完工后的清理。
在控制质量方面,政府应要求项目管理公司在整个建设工程期间,向政府持续提供完整的有关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每一部分的质量控制结果文件。
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情况下,政府有权检查项目管理公司或建设承包商的质量控制过程和方法。
政府代表可以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若发现建设工程或所用材料有任何实质性缺陷,应立即要求项目管理公司拆除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重建合乎技术规范要求的工程,或更换有缺陷的材料。
如果政府发现了施工质量问题,建设承包商应改正缺陷。
4.完工验收《项目代建协议》将规定进行工程验收的程序、方法和标准,以确认工程建设是否满足设计和建设要求。
政府在收到项目管理公司的验收请求后,应确认工程是否已达到设计标准。
如果己达标准,政府将负责验收并向项目管理公司颁发完工证书。
如果不符合标准,项目管理公司应该采取措施使工程达到设计标准。
对于无法达到设计标准的项目,政府应对项目管理公司进行惩罚,或者罚款,或者拒收项目。
5.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包干节余奖励在《项目代建协议》中,政府应对项目管理公司的收入做出保证,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包干节余奖励作出详细规定。
6.移交《项目代建协议》中将规定移交的范围、程序及标准。
移交的范围除了项目设施以外,还应包括设计图纸、电脑软件以及其他为项目今后运营所必需的一切文什、资料软件等。
7.建设期内的合同责任政府通常的责任包括授权条款,对项目管理公司尽量提供税费方面的优惠;协助项目及有关事项获得批准;当发生实质性法规变化时为项目管理公司做出补偿等等。
项目管理公司通常的责任包括:遵守政府部门制定的各项法规,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本地有竞争力的服务和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