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与权的界限——《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优秀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优秀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一)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十八章,其中第一卷九章,第二卷十二章,第三卷十八章,第四卷九章。
第一卷在他的确立的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约论的内容;第二卷主要讨论的是主权论的内容;第三卷则是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第四卷则是从实践的角度对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
下面读者将沿着作者的思想脉络,从上述四个角度对这部伟大的著作作一简单的总结与归纳。
一,契约论作为全书第一部分的社会契约理论,它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精华所在,其后的三卷基本上建立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的。
在这一卷的第一章卢梭开宗明义的提出了全书所要研究的问题“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这一晦涩难懂而又无不含深意的论断带给我们太多所要思考的东西,而在这一卷中卢梭也将逐渐为我们揭开谜底。
卢梭从人性论和自然状态论出发,认为人都是自私的,每个人都只会关心他个人,只是关住个人的生存与利益,就像他在文中所写道的“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一样。
然而在恶劣的自然条件下,个人所具有的力量根本就无法冲破自然界的重重阻碍,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于是一个要求共同协作的声音叫响,这就是公意。
然而,到底如何协作这个问题困扰着要求协作的柔弱的人们,即“(协作)如何能致身于力量的总和,而同时既不至于妨害自己,又不至于忽略对自己所应有的关怀呢?”,进而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即“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他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卢梭紧接着提出了本书的核心理论——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社会契约论》是十八世纪时让-雅克·卢梭的作品,现在看来,虽然全书不足10万字,但却极具启蒙性和前瞻性,通篇都闪耀着思想的火花,读来受益匪浅,令人不禁赞叹卢梭是一位不可多得的伟大思想家。
全书分为四卷,前两卷论述的是社会契约与主权权利问题,后两卷具体阐述了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问题。
我主要从以下四个角度来谈谈自己体会。
一.我们用不着问应当由谁来制定法律,因为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法律是人民共同愿望的记录。
卢梭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有了社会契约后,政治共同体得以存在并有了生命,这之后需要做的便是使其运作和表达意志。
国家的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认可,一个好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所控制的,通过讨论来产生这种公共意志,也就是产生法律。
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以转让和分割。
只有人民自己才有权设立法律。
在卢梭生活的年代,主权者通常是一位专制的君主。
那些统治者想当然地认为对他们国家的财产和居民拥有绝对控制权,没有外力能对他和他的国家施加任何影响。
而卢梭不畏强权,勇敢地提出并断言主权者是人民而不是国王。
在他所描绘的理想共和国家里,公意表达了至高无上的权利,人民集体使用权利来获取最适合所有人的东西。
在今天的中国,我们已经习惯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习惯于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国家的法律。
早在十八世纪写成的《社会契约论》在当时的环境下,仍能勇敢地提出如此思想,实在令人钦佩。
二.我们用不着问君主是不是高于法律,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一个成员在《社会契约论》中,“君主”是一个中间体,这种中间体的成员称为行政官或国王,也就是说他们是执政者。
政府是介于臣民和主权者之间使这两者互相沟通的中间体,它的任务是执行法律和维护自由,既维护社会的自由,也维护政治的自由。
君主充当的是国家和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人。
“他对公共人格发挥的作用,就有点儿像把灵魂和身体联合起来对人发挥作用一样”,国家之所以需要政府,其理由就在于此。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篇一:《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蒋蜀杰S3*******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我大一时候就阅读过的,兴许是专业知识水平所限,很难读出更高深的知识理论。
现在大二,再次阅读,又一次写读书笔记,希望能有所进步。
《社会契约论》这样一本经典学术名著,自诞生开始指导着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对当时的资产阶级思想启蒙以及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奠立产生了深远影响。
上世纪初自从《社会契约论》引入中国,影响了一代青年,更是影响了中国的民主革命进程。
《社会契约论》让我理解到什么才是真正的自由。
人在纯自然的状态所拥有的随心所欲的、天然的自由是有局限的只有从自然的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之后,自由被赋予了道德性,这样的自由才使人们真正的成为自己的主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正如我们所追求的自由不是狭隘的毫无规矩,不是毫无束缚,很多时候法律、社会道德的束缚,恰恰是要求我们追求到真正的自由和良善的生活方式。
卢梭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
与约翰·洛克一样,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
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
这也就是“公意”,同时也向读者区分了“公意”和“众意”的区别。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有叙述,尽管公意是永远公正并永远以公正为宗旨,但并不能说明人民的意见就永远正确,人民的意见形成的有可能是众意,而不一定是公意。
众意为小集团利益服务,公意为全部共同利益服务。
也就是说,在假使在众意的指导下,人民通过选举制度选举所得结果就不一定是民主的。
卢梭是很看重公意的他的理念中‘公意永远是稳固的、不变的而又纯粹的;但是它却可以向压在它身上的其他意志屈服’公共福利是依靠公意体现的当社会复杂而不够团结的公众投票不再是全体公意的一致表达,真正意义上的公意无法实现了。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社会契约论》就是十八世纪时让-雅克·卢梭的作品,现在瞧来,虽然全书不足10万字,但却极具启蒙性与前瞻性,通篇都闪耀着思想的火花,读来受益匪浅,令人不禁赞叹卢梭就是一位不可多得的伟大思想家。
全书分为四卷,前两卷论述的就是社会契约与主权权利问题,后两卷具体阐述了政府与其她社会组织的问题。
我主要从以下四个角度来谈谈自己体会。
一.我们用不着问应当由谁来制定法律,因为法律就是公意的行为法律就是人民共同愿望的记录。
卢梭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有了社会契约后,政治共同体得以存在并有了生命,这之后需要做的便就是使其运作与表达意志。
国家的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认可,一个好的社会就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所控制的,通过讨论来产生这种公共意志,也就就是产生法律。
主权就是公意的运用,不可以转让与分割。
只有人民自己才有权设立法律。
在卢梭生活的年代,主权者通常就是一位专制的君主。
那些统治者想当然地认为对她们国家的财产与居民拥有绝对控制权,没有外力能对她与她的国家施加任何影响。
而卢梭不畏强权,勇敢地提出并断言主权者就是人民而不就是国王。
在她所描绘的理想共与国家里,公意表达了至高无上的权利,人民集体使用权利来获取最适合所有人的东西。
在今天的中国,我们已经习惯于人民就是国家的主人,习惯于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国家的法律。
早在十八世纪写成的《社会契约论》在当时的环境下,仍能勇敢地提出如此思想,实在令人钦佩。
二.我们用不着问君主就是不就是高于法律,因为君主也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在《社会契约论》中,“君主”就是一个中间体,这种中间体的成员称为行政官或国王,也就就是说她们就是执政者。
政府就是介于臣民与主权者之间使这两者互相沟通的中间体,它的任务就是执行法律与维护自由,既维护社会的自由,也维护政治的自由。
君主充当的就是国家与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人。
“她对公共人格发挥的作用,就有点儿像把灵魂与身体联合起来对人发挥作用一样”,国家之所以需要政府,其理由就在于此。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当阅读完一本名著后,你心中有什么感想呢?是时候写一篇读书笔记好好记录一下了。
可能你现在毫无头绪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1今天我就阅读《社会契约论》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感想,同大家分享。
一、社会契约的由来在社会初创之时,人们为了某种利益而自愿结合在一起,以维护整个集体的共同利益,也就是共同体中每个人的利益。
在这个共同体形成的时候,每个成员也就等同于以牺牲自己天然的自由而换取了在集体中的自由,也就等同于每个成员都将自己的一切转让给了集体。
这就相当于集体中的每个成员,分别与其他成员缔结了约定。
而这个集体,就是社会;他们之间的约定,便是社会契约。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论社会公约”中谈到了社会公约形成的必要条件,以及社会公约存在的合理性基础:“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他们发动起来,并使他们共同协作。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一集合的形成是自发的,而不是被迫的;是平等的,而不是专制的。
每一个缔约者在本质上都是平等的。
卢梭说:“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人们在这样一个集体中所获得的权利,既是集体的权利,也是自身所本应享有却让渡给集体的权利。
社会契约的本质是人们为了生存而自发形成的集体所达成的约定。
二、主权在民和人民的力量突出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人民的力量是贯穿本书的一条线索。
人民是社会契约的缔结者,社会契约所组成的集体就是国家。
人民有缔结约定的自由,自然而然地,也就有解除约定的自由。
国家由于是人民让渡自己权力而形成的,那么国家的权力也就一定是人民的权利。
从而只有人民本身才有权利去行使国家的权力,因为那本身就是人民自己的权利,只不过是由于社会契约,人民才将这些权力让渡给了国家而已。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感受Word版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感受《社会契约论》第一卷主要是讲契约论,第二卷主要讲的是主权论。
我对这两部分的主要内容进行一下介绍。
第一卷在这一部分,主要谈到约定和契约。
在第一卷的开头部分,卢梭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p4)其实,就是说,人虽然是自由的,但也要受到约束。
在第一卷中,卢梭主要是为这种约束寻找一种依据。
卢梭的观点就是,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所以,卢梭首先谈到了约定。
首先,他从家庭的角度来谈约定。
家庭是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
当孩子依赖父亲养育时,才依附于父亲。
当这种需要停止,双方都恢复到独立状态。
这时候,如果他们继续在一起,就需要靠约定来维系。
卢梭进而将家庭放大到政治社会,将父母与孩子的关系放大到首领和人民的关系。
之后谈到,社会秩序也不可能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
而强力并不构成权利,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只剩下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至此,卢梭为这种约束找到了依据——约定。
同时,卢梭指出,在约定的情况下,并不能规定一方的绝对权威,另一方无限的服从,否者,这是无效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
在约定的基础上,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
约定是社会契约的基础。
卢梭提出一种假设,当人类达到这样一种境地,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使得依靠个人的力量难以生存的时候,如果人们不改变生存方式,就会消灭。
就“需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亦即那种能以整体的共同力量来保护和捍卫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的结合形式,而且在这种结合体中,每个人在与所有其他的人相互结合的时候仍服从他的意志,且仍像以往一样自由。
”(p19)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问题。
人民订立契约产生国家,并将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即共同体。
第二卷这一部分主要谈到主权、公意、立法三个问题。
首先,卢梭指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感受

《社会契约论》念书笔记及感触感染《社会契约论》第一卷主如果讲契约论,第二卷重要讲的是主权论.我对这两部分的重要内容进行一下介绍.第一卷在这一部分,重要谈到商定和契约.在第一卷的开首部分,卢梭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桎梏之中”(p4)其实,就是说,人固然是自由的,但也要受到束缚.在第一卷中,卢梭主如果为这种束缚查找一种根据.卢梭的不雅点就是,商定是一切正当威望的基本.所以,卢梭起首谈到了商定.起首,他从家庭的角度来谈商定.家庭是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独一天然的社会.当孩子依附父亲养育时,才依附于父亲.当这种须要停滞,两边都恢复到自力状况.这时刻,假如他们持续在一路,就须要靠商定来维系.卢梭进而将家庭放大到政治社会,将怙恃与孩子的关系放大到首级和人平易近的关系.之后谈到,社会秩序也不成能树立在强力的基本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向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把强力转化为权力,把屈服转化为责任.而强力其实不组成权力,人们只是对正当的权力才有屈服的责任.既然强力其实不克不及产生任何权力,只剩下商定才可以成为人世一切正当威望的基本.至此,卢梭为这种束缚找到了根据——商定.同时,卢梭指出,在商定的情形下,其实不克不及划定一方的绝对威望,另一方无穷的屈服,否者,这是无效并且自相抵触的商定.在商定的基本上,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商定是社会契约的基本.卢梭提出一种假设,当人类达到如许一种地步,天然状况中晦气于人类生计的各种障碍,使得依附小我的力气难以生计的时刻,假如人们不转变生计方法,就会祛除.就“须要查找出一种联合情势,亦即那种能以整体的配合力气来呵护和保卫每个联合者的人身和财宝的联合情势,并且在这种联合体中,每小我在与所有其他的人互相联合的时刻仍屈服他的意志,且仍像以往一样自由.”(p19)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问题.人平易近订立契约产生国度,并将本身的全部天然权力让渡给国度,即配合体.第二卷这一部分重要谈到主权.公意.立法三个问题.起首,卢梭指出,主权是公意的应用,是不成让渡.不成朋分的.主权的不成让渡性,重要基于两个方面的根据.起首,主权是意志的表现,意志是无法让渡的,让渡意志意味着出卖人的本质属性——自由.其次,所谓主权,本质上是全部国平易近公意的表现,不合于狭隘的个体意志,是一种集体性命,只能在全部人平易近的配合行动中表示出来,因而无法让渡.关于不成朋分,假如将主权进行朋分,只是表现部分人平易近的意志,而不代表全部人平易近的配合意志,那么,这只能是一种个体意志或者一种行政行动,无法称之为主权.其次,关于公意,卢梭以为公意是公平的,绝对不会犯错的.但是,也不克不及得出结论说人平易近的看法也永久是公平的.人平易近可能因为常识或才能的限制或者受到少数人诱骗,不克不及揭橥公平的看法来达成公意.公意不等同于众意,公意着眼于公共的好处,众意着眼于私家的好处.社会公约使政治体对本身的成员失去绝对的安排权,这种权力,受到公意的指点时,便成为主权.那么,政治体若何行使这种权力,则须要依附司法的帮忙.”因为社会公约,我们就付与了政治体以生计和性命;如今就须要由立法来付与它以行动和意志了”(p44)这里,就须要有立法者.立法者只是草拟和提出司法建议,只有人平易近本身才有权设立司法.对卢梭某些不雅点的看法.1.公意的断定尺度方面卢梭以为,大多半人的看法表现的就是公意,可以作为立法的根据.同样,只要大多半人赞成,可以疏忽少数人的看法和好处.在这种不雅点下,少数人基本无法呵护本身,也无官僚求被呵护.2.公意的发明者方面卢梭以为,立法者就是公意的发明者,卢梭曾提出,必须是一个超聪明立法者才干创造优越的轨制.超聪明的立法者必须具备超聪明和超理性,从经验角度斟酌,这种立法者是基本不消失的.因而,增长了幻想性.3.公意不是指小我的意志或者指单小我意志的简略相加,而是表示为全部人平易近配合好处的意志.这与我国的平易近主分散制有配合之处.在我国,重要经由过程“平易近主分散制”来贯彻和表达“公意”.公意,不但须要所有人都可以揭橥看法的“平易近主”,还须要对各类看法进行分解以形成“公意”的“分散”.。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3篇_读书笔记_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3篇《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
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社会契约论》,欢迎阅读。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1谈社会契约论的提出与完善,不能不讲卢梭,不能不看《社会契约论》。
而卢梭之先进伟大,或者说《社会契约论》先进伟大,正是在于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这无疑比徘徊于君主立宪制和开明君主制的孟德斯鸠和伏尔泰要前卫得多。
我想,卢梭思想的最现实处,其实就是这“人民主权”学说,当然所谓的“人民主权”并不等同于我们一般意义上的“民主”。
卢梭认为,建立在社会契约论上的国家,其主权即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
在“主权在民”的国家里,每个人都具有双重身份:对个人来说他是主权者的一员,而对主权者来说他是国家的一员,因此统治与被统治只有相对意义。
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代表,是行政权的依据。
政府决不是主权的体现者,而是主权的受托执行者,是服务主权者即全体人民的。
“主权不可代表”,这就把我们所认为的“民主议会制”、“苏维埃制”、“人民代表大会制”之类代议制统统排除于“民主制”之外,这在今天看来也是极其大胆激进的观点。
在我看来,当卢梭所谓的“民主社会”真正出现之时,距离我们期望的共产主义社会也不会太遥远了。
因为当国家成为一种纯粹的服务机器而不是暴力统治机器时那么国家机器的本质就已经开始发生变化,正在朝消亡的道路上前进了。
而我们知道,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国家才会消亡,全世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由此,我相信十九世纪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甚至是马克思都从卢梭这里吸取了大量民主思想的养料的。
卢梭在写作《社会契约论》之前就已经在《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里指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因此卢梭对“公意”怀着过分的自信,认为“公意”是国家的灵魂,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从而永远是公正的。
但是人民的考虑不可能永远大公无私,私人利益总会干扰公正意识的形成,于是有了私人利益或个人一直的总合即卢梭所谓的“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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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与权的界限——《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社会契约论》(又名《政治权利的原理》、《民约论》)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最重要的政治理论著作,与马基亚维利的《君主论》、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以及约翰•洛克的《政府论》并誉为西方四大政治名著,成为世界思想史上最重要的古典文献之一。
若要更好的研读、理解《社会契约论》这一西方经典著作,便不得不事先对本书的创作背景有所了解。
一.《社会契约论》创作的社会历史背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诞生于一个特殊的时代,可以说,当时的法国社会具有两大基本特征:一是封建的社会制度等级森严,处于不同等级的人是不平等的——不仅是身份和地位上的不平等,还包括劳动与财富上的不平等,并且这种阶级的不平等性愈演愈烈;二是受到了当时启蒙运动思想的深刻影响,作为启蒙运动中心的法国,同样涌现出一大批学者及有识之士激励地批判着社会的封建专制和宗教的愚昧无知,大力宣传自由、平等与民主,意欲将法国人民引向新的光明。
而作为一位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卢梭对法国封建社会所进行的批判最为严厉、也最为激烈,其政治理念与思想精华在这本《社会契约论》中得到了很好的展现。
或者说,正是由于当时这一大的社会历史背景,激发了卢梭的自由、民主意识,促使他创作了这部永世流芳的《社会契约论》。
二.《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在这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以“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P5-6)为其前提假设,认为人们有权享有天赋的自由,没有人生来就是奴隶,也就没有人生来便是僧侣或贵族,人人都是生而平等的。
只是当人们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满足自己的需求时,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
然而与其说成是“转让”,倒不如说是人们做了“一桩有利的交易”(P41),其最终的结果并不是使自己成为奴隶,而是通过达成一致意见、制定社会公约,结成了一个由公意所指导的人民共同体,即主权者。
它使人的“自然的自由”转变为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与“道德的自由”(P26),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卢梭认为人是被迫自由的。
更为重要的是,主权者所代表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即公意。
公意具有既不可分割、又不可转让的性质,但是公意却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具体体现出来,也可以任命或者委托——如委托政府来执行主权者的意志。
当然,必须明确的是,政府只是在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着主权者所委托给他们的权力,真正的权力依然在于主权者、在于结合成主权者的每个公民。
这便是本书中作者意欲阐述的最核心的两个观点,即:“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
此外,作者还对法律及其分类、立法者、适宜立法的条件、不同的立法体系等问题展开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同时还注意到了法律的民族适切性问题。
继而,作者又分别论述了民主制、贵族制、国君制以及混合政府等不同类型的政府组织形式,并明确指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P99-105)。
因为不同的国家,其发展程度不同、人民幅度不同甚至于自然环境也不同,这些差异都使得各个国家需要“因地制宜”,来选择最适合自己国情的政府形式。
然而,不管其具体的组织形式如何,只有那些能够忠实的执行公意、维持主权权威、不滥用职权、使国家人口富足的政府才是好政府。
而对于那些不够好的政府,应如何防止它们的篡权行为或者说摧毁公意行为?卢梭在本书中也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如举行“以维护社会条约为目的的集会”(P129)等等。
这些,都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强调的。
无论是他的自由平等意识,还是他的民主共和国主张,不仅对当时的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深远影响,对于我们今天继续认识“法”与“权”的问题,同样具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三、《社会契约论》的启示(一)论法的精神当然,这里所说的“法的精神”不完全等同于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提到的“法的精神”。
前者主要侧重的是“法的本质、宗旨”这一层面的含义;而后者则认为法律同社会伦理、国家政体、自然的地理环境、宗教信仰、人口状况以及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的因素有关系,在不同的法律条款之间也存在着内在的关系,“对所有的关系进行研究,这些关系和观点的综合便构成了所谓‘法的精神’”①。
但是如果同样从“法的本质、宗旨”这一角度来看待孟德斯鸠所探①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M]:上册.孙立坚等译.陕西: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12.讨的“法的精神”,则又与我们这里所要论述的“法的精神”具有一致性。
卢梭认为,公意是国家的灵魂,它所反映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便会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从而公意永远是公平且正义的。
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P47),是社会契约的制度化体现。
因此,立法权应属于人民,也就是说,法律应该是由作为立法者的全体人民所共同做出的规定。
服从法律,不过是服从了自己的意志而已,人们唯有服从了“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P26)。
既然从公意出发的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P47),它就必须能够维护每位公民的正当权利、保障公民的自由与平等,与此同时还要极力地遏制那些出于“个人意志”或“众意”而违反或损害“公意”的行为的发生。
要知道,任何人都不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因为,不管任何一个国家的政体如何,如果在它管辖的范围内有一个人可以不遵守法律,所有其他的人就必然会受这个人的任意支配”①。
这个时候如果没有法律来对其进行制约,则很有可能会产生专制或集权,进而致使其他公民的正当权利受到侵犯,他们的平等与自由也就无从保证了。
所以可以说,法律不仅是自由的基石,而且有助于确保分配的公平与正义。
另外,卢梭曾指出,“号令人的人如果不应该号令法律的话,那末号令法律的人也就更不应该号令人”(P51)。
这里所说的“号令人的人”指的是行政官,而“号令法律的人”则是指立法者。
很明显,卢梭在这里是主张立法权与法律的执行权相分离的,这无疑是一种类似于孟德斯鸠所提倡的分权的思想。
那么,我们这个时代又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精神呢?我想,200多年前的卢梭已经间接地回答了这个问题。
无论时代如何,其法律的精神同样须具有自由、民主、公正及分权的基本特点,方可称得上是正义的法律。
这对于当今社会的法理、法治问题均具有一定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二)论权的界限这一部分所说的“权”,主要是针对政府权力而言的,暂不涉及其他方面的权利问题。
卢梭认为,主权权力“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P41),政府的权力同样应该具有这样一个界限。
因为政府自其诞生之日起,便存在着一①李平沤.主权在民vs“朕即国家”——解读卢梭《社会契约论》[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115.种以政府组织内“部分人的意志”来代替“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滥用主权者所赋予的权力的倾向。
所以,若要防止政府的这种蜕化趋势,必须将其权力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而这个范围应该以“公意”做为其基本外沿。
对于政府权力的界限问题,我国学者贾西津在其《个人权利:公权力的边界和责任》一文中,做出过相关的详细论述。
他首先将每个人的个人权利大体分为三种类型:自由权、程序权以及福利权。
与这三种个人权利相对应的,他认为还存在着三种不同层次的公权力责任:一是不得干预个人自由的责任;二是遵从正当程序并保证个人自由的责任;三是提供公共福利结果的责任。
其中,第一个层次是公权力所不能为的领域,也就是说,政府不得干预这一层次内的个人基本的自由权,如生命权、财产权、宗教信仰的自由、言论和出版的自由等等;第二个层次及第三个层次才是公权力(或者说政府)应该为、且需正确的为的领域。
并在文章的最后得出了“个人权利及其‘保留权利’,构成了公权力‘不得作为’的边界”①这一重要结论。
而在我看来,政府所要做的最根本的事情(或者说“应该为”的界限)无外乎是——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不干涉其自由,不侵犯其权力。
可以说,当代任何一个政府都必须将这些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能,未能履行上述职能或者是超出了自己“应该为”的权力界限的政府,都不能算得上是一个好的政府,甚至于失去了其存在的真正意义。
那些遵守了自己所制定的公约的人民,完全有权力去废除一个违反了自己意愿、剥夺了自己自由的政府。
当然,这种革命式的改变总是很危险的,所以卢梭同时也指出,“除非是政府已经变得与公共福利不能相容,否则就千万不要触动已经确立的政府”(P128)。
如不这样加以说明的话,卢梭的政治理念很可能会被某些不轨者所歪曲利用,以致为虎作伥。
(三)论法、权、德三者的关系卢梭认为,使国家解体的情形之一便是“君主不再按照法律管理国家而篡夺了主权权力”(P110)。
可见,如果不能以法律来限制政府或君主的权力的话,国家是极其危险的。
之前也曾提到,政府只是在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着主权者所委托给他们的权力,因此,政府必须负责执行与维护由主权者所制定的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否则,“一个不按法律行事的政府,就不可能成为一①贾西津.个人权利:公权力的边界和责任[J].法学研究,2009(4):192.个好政府”①。
可以说,一个好政府的基本标志应该是且必须是“依法行政”。
卢梭在本书中还提到了“道德的自由”这一概念,但是对于这个问题的论述却远不及对宗教问题论述得那么多,至于什么是“道德的自由”更是未加详细说明。
不过,它已经起到了促使我们向着“道德”这一方向做出思考的作用。
卢梭认为,人不仅具有“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P26),同时还具有“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P26),此外还应该再加上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P26)。
因此可以说,不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权利的行使,在其过程中都无法、也不应抛开对具体道德问题的思考。
在我国,伟大的先哲孔子也已在几千年前便提出了“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②的重要论断,而今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同样不能忽视以德治国的重要作用,应该将“法治”与“德治”紧密地结合起来,以便政府更好地发挥执行公共意志、维护社会契约的基本职能。
总之,法、权、德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以法限权,以权维法,德不离其中。
而如何处理好法、权、德三者之间的关系,无疑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在治理国家时均需多加考虑及注意的问题(四)论其对组织管理问题的些许启示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还谈到了有关政府组织幅度对权力的影响,人民团结的力量以及民俗风气、组织氛围对管理的影响等问题,它们对于当代的组织管理同样具有较大的启示意义,只是这里不再展开说明了。
四、对《社会契约论》的评价记得挪威作家易卜生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世界上最有力量的人是最孤独人”。
暂不论它正确与否,至少这句话用在卢梭身上是合适的。
了解卢梭生平的人不难发现,他的一生是孤独的,但他却着实地以自己思想的强大力量撼动着整个法兰西社会,也影响了当时、今日的整个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