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思考

合集下载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婚姻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人际关系之一,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婚姻关系会受到影响,比如出现第三者介入的情况。

对于被第三者插足的配偶来说,是一种不可忍受的伤害,对于婚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因此,婚姻法规定了第三者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探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并列举三个相应的案例。

一、第三者干涉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侵犯婚姻关系是一种侵犯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

在我国,若第三者与已婚一方发生性关系,就属于婚外情。

根据婚姻法,它违背了婚姻家庭的道德底线,对夫妻关系造成了破坏,第三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第三者除了要赔偿已婚一方的经济损失外,还要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精神损失、名誉损失等。

二、相关案例1、赔偿配偶的精神损失及名誉损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纠纷案件,其中,卢女士要求第三者彭某赔偿精神损失及名誉损失。

法院认为,彭某与卢某的丈夫有婚外情,且彭某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表不实言论,损害了卢某的名誉及对婚姻的信任,造成了卢某的精神上的伤害。

最终,法院判决彭某赔偿卢某5万元。

2、责任共同承担湖南岳阳市公安局婚姻登记处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调查后,认定刘某与姜某有婚外情,并在其房间内查获证据。

刘某和姜某被依法拘留。

在刘某和妻子离婚后,他们达成和解协议书,约定父母监护未成年子女,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费用和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是带给原配偶的痛苦和伤害无法消除。

刘某和姜某因涉嫌婚外情被刑事处罚,根据判决书,刘某要赔偿原配偶10万元,以及婚外情产生的经济损失。

姜某要赔偿10万元。

3、撤销财产转移在重庆市一宗案件中,刘某与刘某妻子结婚多年,有两个儿子。

后来,刘某与张某相恋,并在外租房居住,经常生活在一起。

为了掩盖事实,刘某在没有经过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及车辆转移给了张某。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关于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经济学思考】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关于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经济学思考】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关于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经济学思考】一、配偶权的涵义所谓夫妻配偶权,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能侵犯的义务。

配偶权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内含各种派生权利。

“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它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的义务,也就是婚后夫妻双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只能寄托于对方,双方的性权利受到一定的合理的限制,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和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

二、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性质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是指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与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发生婚外两性行为,导致该婚姻关系发生裂痕甚至完全破裂的行为。

"第三者"插足行为就是侵权行为。

这一行为侵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侵害了无过错配偶基于婚姻关系而生的身份权。

其具备了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①"第三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其违背了《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有关保护婚姻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②"第三者"插足行为造成了损害。

其直接损害的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基于婚姻关系而生的身份利益,由此进而使得他人精神痛苦,造成婚姻关系出现裂痕甚至破裂;③插足行为与婚姻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就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才导致了婚姻当事人一方有上述损害;④"第三者"主观上存在过错。

"第三者"是在明知他人已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状况下,而与婚姻关系一方发生婚姻外两性行为。

所以说,"第三者"插足行为系侵权行为。

这一侵权行为还属共同侵权行为,即"第三者"与有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构成了共同侵权。

三、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救济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有权利就有救济。

"第三者插足"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对此侵权行为,受害方可以采取三种救济方法。

论婚姻法中的第三者责任

论婚姻法中的第三者责任

二、第三者插足的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第三者插足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可能会被处以行政处罚。例 如,警告、罚款、拘留等。
二、第三者插足的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第三者插足如果构成了犯罪行为,将会承担刑事责任。例如, 重婚罪、破坏军婚罪等。
三、如何防范第三者插足
三、如何防范第三者插足
防范第三者插足是维护婚姻关系的重要措施之一。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 个方面入手:
四、结论
四、结论
综上所述,第三者插足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防范第 三者插足也是维护婚姻关系的重要措施之一。在未来的社会生活中,我们应当加 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社 会风气和家庭关系。
参考内容二
内容摘要
在婚姻关系中,第三方插足或介入他人的婚姻关系,被视为一种侵犯他人婚 姻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对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造成情感上的伤害,而且 可能对家庭和社会的和谐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应当从法律角度 对其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三、责任追究的建议
3、建立赔偿机制。应当建立相应的赔偿机制,确保受害方能够得到充分的赔 偿和补偿。
4、加强宣传教育。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于婚姻关系中“第三 者”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和道德观念。
四、结论
四、结论
总之,婚姻中“第三者”的民事侵权责任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法律问题。 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和家庭的和谐,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加强取证力度和建立相应的赔偿机制,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认识 和重视程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第三者”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 谐稳定。
论婚姻法中的第三者责任

第三人间接侵害配偶权研究

第三人间接侵害配偶权研究

某, 在工作时 间驾驶 东风牌 自 卸车倒车 时, 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 责任 , 理由如下: . 1 王某 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 王某所受损害与行 . 门的张某撞伤 , 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 , 后尿道损伤 。 经法医鉴定, 结 为人的过错存在 因果关系 。3 王某具有独立的请求权。 .
某医疗费、 残疾生活补助费、 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 权利不是其 固有权利 , 因而不能将之作为人格权理解, 只是这种权利
慰 金 10 0元 。 00 ‘
的实现受阻会影 响其他人格权 的实现, 因而可 以将之看作 具有人格权
这个案件是 一个 典型的间接侵 害夫妻关 系的侵权案件 。本案主 性质的权 利。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90 . 7 -2 1 0 .5 22 0 ) 50 20
以独立提出诉讼请求或 者仅仅作 为对主权利损害赔偿的加重赔偿情
节考虑。
关键词 配偶权
中图 分类号 : 9 3 D 2. 9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 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 偶的身份利益, 由权利人专属支配 , 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的义务 ,而 0
果为 : 因外伤致阴茎 勃起功 能障碍 。于是, 某以环境 卫生管理所为 张 被告起诉, 求赔偿各项损失 12 0 要 5 7 0元 , 同时张某之妻王某亦 以共同 原告身份诉至法 院, 主张 自己作 为张的合法妻子 , 丈夫因车祸丧失性
( ) 某 受侵 害 的是 配 偶 权 二 王
首先 , 审理本案 的法院认为侵权人徐某侵犯 的是王某健康权 中的 性权利, 笔者 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妥 当的 。 健康权是指公 民以其机体生 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 , 一起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 内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主要指的是指某个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进行侵犯,从而导致婚姻关系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侵权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在婚姻法中,第三者侵权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婚姻破裂:如果第三者通过外遇等行为导致夫妻关系出现问题,这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第三者应该承担责任。

2. 财产损失:如果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通过欺诈、敲诈等方式获得夫妻财产,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第三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年龄不足:如果第三者知道对方年龄未满18岁,还是故意和其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主要是指第三者在婚姻关系中破坏夫妻关系、侵犯夫妻财产或性侵等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在法律上,如果有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进行侵犯,该侵权行为应该被严格制裁。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是指婚姻中的一方,用恶意行为或者言论来干扰、破坏另一方的婚姻关系,从而导致婚姻破裂,被侵害方可以主张侵权行为。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因此需要综合适用现有的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常见的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包括:拆散夫妻、散布谣言、破坏夫妻感情等。

拆散夫妻是指第三人以聚众闹事、纠集黑社会以及造谣、恐吓、诽谤等手段来故意制造矛盾、挑起争端,进而导致婚姻破裂。

第三人通过找人打架、恶意斗殴等方式,使得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最终导致离婚。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散布谣言是指第三人通过网络、媒体或者其他途径,故意传播一些虚假信息,制造夫妻之间的矛盾与误会,进而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

第三人故意传播夫妻双方出轨的谣言,导致双方产生猜疑与争吵,最终不得不离婚。

这种行为侵害了夫妻的名誉权,也给夫妻感情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破坏夫妻感情是指第三人通过长时间的骚扰、威胁、恐吓等手段,来削弱夫妻之间的感情,最终导致婚姻的破裂。

第三人对其中一方进行持续的骚扰电话、恶意谩骂等行为,使得该方产生厌倦与不满,最终选择离婚。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夫妻的人身权,也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被侵害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维权: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例如协商解决或通过公证法院调解。

如果有可能,可以尽量避免诉讼,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保持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要求依法惩处侵权行为。

被侵害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将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被侵害方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提起离婚诉讼、人格权侵权诉讼等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严重性、责任的归属、损害赔偿的范围等。

对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思考

对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思考

对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思考发布时间:2021-12-27T10:24:11.563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2期作者:马博宜张鑫蕊[导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受西方开放思想的影响下,社会价值观念受到冲击。

辽宁省阜新市辽宁工程技术大学123000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受西方开放思想的影响下,社会价值观念受到冲击。

“小三”、“情妇”等新名词层出不穷,实践中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合法婚姻,破坏他人幸福家庭而侵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方的配偶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已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

关键词:侵权责任配偶权第三者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中,虽有对于“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重婚罪的情形下,对恶意第三者和过错方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处罚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更多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或者同居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犯罪。

对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了禁止性规定,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对于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未规定“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谈到:“与配偶以外的人通奸而造成损害者,实属不多,纵或有之,赔偿数额亦甚微小,故若不使受害人请求相当之抚慰金,则加害人几乎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实不足保护被害人。

而有的学者从取证难、人性自由的角度认为第三者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对此观点不为苟同。

一方面,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取证难而放弃对侵害公民法益行为的责任追究,这不符合法律的公正原则;另一方面,自由是相对的,公民享有人身自由但绝不能以侵犯他人的权益为代价。

此外,婚姻家庭的支离破碎、子女重大的心灵创伤等这一系列严重后果仅仅由过错方承担是远远不够的。

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有其必要性。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婚姻关系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单纯性非常重要。

然而,在现实中,婚姻关系中经常出现第三者介入的问题,给夫妻关系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严重影响了家庭幸福生活。

因此,应该加强社会对第三者的法律监管,严格限制其行为,以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角度来看,对于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主要取决于其行为是否对夫妻而言具有违法性、过错性和损害性。

如果第三者在婚姻关系中的介入是违法的,那么他应该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精神损害赔偿。

美国1938年首先明确规定,第三者与已婚者发生婚外情,如果造成已婚者精神伤害,则第三者应当向已婚者赔偿经济损失,如承担药费、治疗费等。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规定,第三者对婚姻的破坏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名誉权、隐私权侵权。

著名案例是的卢虹书事件,这个遭受第三者外遇的女人在微博上发出涉及名誉权和隐私权的贴子,吸引广泛关注。

卢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删除贴子并赔偿精神损失,最终获胜。

第三,财产赔偿。

夫妻关系的破坏最终都会导致财产损失。

在我国,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遵照法律的规定协议财产的分割。

如果是因为第三者导致离婚,那么第三者应对夫妻财产分割负责。

即使是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没有法律规定第三者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在道德上,第三者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和家庭的形象,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第三者行为的监管,从道德上规范第三者行为,为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单纯性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正义需要得到保障,夫妻的幸福和家庭的稳定也需要得到保障,这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

其实,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问题根本解决不了问题本身,只能从源头上入手,提高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维护意识,增强他们对婚姻关系的珍惜和忠诚,这样才能真正避免这种问题的发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思考摘要:近年来,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家庭而导致的离婚现象日益增多,其所引发的对家庭的稳定、社会的繁荣及道德的严重冲击己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大众如此关注“小三”,主要是因为“小三”的出现已经成为社会痼疾,其危害不仅在于背离了主流价值观,伤害了婚姻家庭关系,而且也形成了一定的价值导向,道德没能遏制“小三”。

法律介入参与婚姻保卫战,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责任,惩罚“小三”的配偶权理论依据站不住脚,法律插手时当秉持十分慎重的原则,注意第三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保护合法婚姻,需要道德和法律同时发力。

关键词:配偶权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当丈夫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后,妻子却一纸诉状把“第三者”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第三者”停止侵犯其“配偶权”。

45岁的邬某与丈夫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

但是,自从去年谢某(系有夫之妇)与她的丈夫相识来往后,丈夫经常深夜不归。

于是,邬某便跟踪丈夫,结果发现丈夫果然“红杏出墙”。

邬某常与谢某理论并发生争吵。

邬某的丈夫为此多次殴打邬某,同时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自己本来没有错,结果因为“第三者”谢某的介入,造成丈夫闹离婚。

邬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称被告谢某侵犯了其配偶权。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已对这起罕见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谢某停止对原告邬某人格利益的侵害,并赔礼道歉。

在近日举行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上,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称,婚姻法学专家们正在热烈讨论的“人身权保护”中包括如何追究“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责任,“第三者”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的责任,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针对立法追究第三者的责任这一议题,近日新浪网上一则关于“您如何看待第三者可能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的调查引起了网民的热议,63%的网民认为,第三者插足导致家庭破裂的现象屡见不鲜,需立法保护受害人权益。

当今社会,人们的婚恋观日渐多元化,婚外恋现象有多发的趋势。

婚外恋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蜗居》热播曾引爆舆论狂潮,除了让蚁族生存状态进入公众视野外,“小三”文化也冲击着人们心灵。

而此前热播的《婚姻保卫战》,更是让人感叹现实情境下维系婚姻的诸多困境。

发妻与“小三”的博弈,俨然成为婚恋文化,有人甚至将“斗得过小三”列入新女性标准。

“斗小三”就目前而言,还停留在道德围剿上,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

现在看来,法律介入参与婚姻保卫战或要提上议程了。

不过,追究“小三”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真能更好地保卫婚姻吗?这些年来,部分专家要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第三者”责任的呼吁可谓不绝于耳,但把“配偶权”作为追究的法律依据,可能还是第一次。

许多人对配偶权的说法,也会感到陌生,原因很简单,因为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虽然有一些条文涉及到了配偶权的实质性内容,如“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制度的法律体系也没有完整地建立起来。

配偶权植根于夫妻忠实义务。

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夫妻间相互忠实,可以说是夫妻婚姻生活一个最基本的要求。

婚姻的稳定和家庭和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配偶双方的相互忠实。

所谓夫妻忠实,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

广义的忠实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方的利益。

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保证贞操忠实义务的履行,各国立法大都规定,在配偶一方与第三人通奸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起侵权诉讼,要求配偶或与之通奸之第三人赔偿其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失。

i立法专家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对配偶权的保护尚有所欠缺。

如果一方对婚姻不忠实,另一方有望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不受侵害。

据此,“第三者”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乍看起来,这个逻辑是说得通的,婚姻被破坏属于侵犯民事权利,请求赔偿貌似合理。

在往深一层思考,其实又不然。

第一、第三者非原罪,追究"侵犯配偶权"是偏袒出轨方,将过错方与第三者等同起来,显然有失公允。

首先,立法追究第三者,实际上和婚姻法所主张的男女权利平等并不一致。

确实现在不少家庭的婚姻因为第三者的介入被破坏,但是如果把婚姻关系的破裂仅仅归属于小三的问题不仅过于简单化,而且和实际情况往往相违背。

因为我们知道更多的情况是夫妻当中的男方凭着自己的金钱或者权势去包二奶制造婚外情,这样的男性就应该承担更重要的责任,婚姻破裂当中,受害人的一方要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就要根据实际情况,追究主要责任者。

追究"侵犯配偶权"是偏袒出轨方个当中一定要分析,现在变成一个简单的第三者要负责任,观念就不对,而且明显去偏袒了实际上很多场合要负主要责任的婚姻中的过错方,也就是出现婚外情的丈夫。

这种偏袒不应该,而且有点欺负弱势群体,其实第三者在很多情况下面是弱势群体,当然不同情况不同分析。

其次,要求第三者赔偿经济、甚至精神损失,本质就等于要求第三者和过错方一样同等履行婚姻的“忠诚义务”,概率上说,人人都可能成为第三者,那么,难道人人都有义务捍卫别人的婚姻忠诚吗?第二、第三者的问题,本质就是个道德问题。

法律在插手相关问题的时候,当秉持十分慎重的原则,注意第三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彰显法律的中立和理性立场。

事实上,因为第三者在道德平台上已经很弱势,权益被侵害的可能更大,譬如《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甚至有人说,“发帖骂…小三‟可能侵权是时代的倒退”。

客观地说,即便主张法律不应干涉第三者问题,也不是没有道理——法律惩戒第三者的预设是“一切婚内关系都是合乎道德的”,但实际上,第三者行为虽然对私人生活秩序造成干扰,但并未对社会造成伤害。

法律惩戒第三者的弊病还在于它实质上是对公民在不幸婚姻之外寻找和谐、幸福的婚姻之权利的否定,这也悖逆现代文明的要义。

道德可以对“小三”谴责唾弃,但法律不能对第三者嫉恶如仇。

婚姻爱情关系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大众的道德不应凌驾于私权之上,法律插手太多,最终不是拯救了道德,恰恰是在“存天理,灭人欲”。

第三、把“配偶权”作为追究“小三”的法律依据,会引发误会和误解。

什么是配偶权?理论上一般认为,配偶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配偶权是指基于配偶身份所形成的相互间的一切权利;狭义的配偶权仅指夫妻人身权,又叫配偶身份权,内容包括冠名权、要求对方同居的权利及住所决定权、要求对方忠实及协助的权利、相互扶养及经济保障义务,选择职业的自由权、家事代理权、夫妻订约权等。

在我国现在修改婚姻法争论中的“配偶权”概念,一般只是指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即狭义配偶权制度中的两项内容而已。

由此看来,配偶权仅仅是夫妻双方相互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因此除非发生类似暴力绑架之类的行为,其他主体,包括“小三”在内,都不可能成为侵犯配偶权的主体。

所以,把“配偶权”作为追究“小三”的法律依据,可能文不对题,会引发一些人的误会和误解。

配偶权理论能否作为惩罚第三者的依据?这个问题需要回归到“夫妻忠实义务”的本质上讨论。

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是指配偶双方互相承担的一种不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

广义的贞操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对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

夫妻忠实义务是对方配偶权的一种体现。

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1、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法律性质定位。

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

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

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

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

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

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可笔者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

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

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

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

我认为,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

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将夫妻忠实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的有一定的必要性。

设立夫妻忠实义务一是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的客观要求,二是婚姻关系的最本质的要求,三是由目前的形势所要求的,四是有利于优化人口和子女的成长。

依修订后的我国婚姻法,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有两种:一是重婚,即夫妻一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

重婚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客观要件是两个婚姻关系重叠在一起。

重婚违反了一夫一妻原则,严重侵害了配偶另一方的忠实请求权,构成重婚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对于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侵权行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受害方的救济措施:第一,请求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是法院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受害方可请求离婚。

第二,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因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依据新婚姻法,对违反忠实义务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包括:1、配偶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2、因不忠行为导致判决离婚。

损害赔偿只能在离婚时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不允许请求。

3、受害方受到损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