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配偶权侵权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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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配偶权的现状及其完善

论我国配偶权的现状及其完善

第27卷第2期凯里学院学报Vo.l27N o.2 2009年 4月Journa l of K a iliU n i versity Apr.2009 法 学论我国配偶权的现状及其完善周 莎(中央民族大学,北京海淀 100081)摘 要:配偶权目前是法律学界引起争论比较多的话题。

在婚姻家庭关系受到西方婚姻家庭思潮冲击、影响而发生急剧变化的今天,我们必须认识到配偶权是一个需要积极完善的内容,分析我国配偶权的现状,通过对配偶权的讨论研究引起更多对配偶权的关注,以便发挥其保障配偶合法权利,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

关键词:配偶权;婚姻法;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C913 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9329(2009)02 0027 04一、我国配偶权的现行规定及历史成因(一)对配偶权内容的现行规定我国并没有对配偶权作出专门的规定,但是在我国的婚姻法!和其他法律中,我们能够找到跟配偶权有关的部分内容,主要涉及到:平等的姓名权;学习和工作及社会活动的自由权;请求扶养权;生育权四个方面。

1.平等的姓名权。

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各自享有平等的姓名权,不因婚姻的缔结而被强制改变。

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不能干涉也不能盗用、假冒。

2.学习和工作及社会活动的自由权。

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出于的目的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是重男轻女的,有些配偶限制妻子的行为,干涉其外出工作、学习或者要求另一方经常陪伴自己等等。

3.请求扶养权。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如一方自愿放弃请求扶养的权利,法律一般不予追究。

但如果是夫妻双方约定对请求权的放弃,是无效的,不能对抗一方配偶的请求扶养权。

论“第三者行为”的侵权性质及婚姬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权利救济

论“第三者行为”的侵权性质及婚姬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权利救济
己口1 年 1月 ( ) D 上
论“ 第三者行为” 的侵权性质及婚姻 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权 利救 济
陈 欧 飞
摘 要 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 “ 断裂” 社会, 传统道德出现了一定程度的 “ 失范” “ , 第三者” 现象就是一个突出的表现。 “ 第
三者” 插足婚姻 关系是一种 侵权行 为 , 中夫妻 中过错 方侵 害 了无过错 方的配偶 权 , 第三者” 犯 了受害 方的婚姻 家庭安 其 “ 侵 宁权 。除 利用传统 道德对 该行 为进行规 制外 , 还应在 法律上 明确规 定这 两项权利 , 弥补我 国现行 法律规 定上 的不足 , 以更 好 地利 用法律 手段 为合 法婚 姻 关系 中的无过错 方提 供权 利救 济。 关 键词 第三 者 侵权 配 偶权 婚 姻 家庭 安 宁权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0 9 522 1)1 6-2 10 . 9(0 00. 60 0 0 中图分类 号: 939 D 2.
条第 一百 零四款 规定:婚姻 、 “ 家庭 、 亲和 儿童受 国家保护 。 《 母 ” 民 是法律 赋予的夫妻 互为权利 义务主体 的身份权 , 其他任 何人人 负 法通 则》 1 4 规定 :婚姻 、 第 0条 “ 家庭 、 老人 、 亲和儿童 受 国家 保 有不 得侵犯 的义务”0 母 ;五是 性权利 说 ,配 偶权是 项 民事 权利 , “ 夫
系 说” 该行 为完 全符合 侵权行 为 的四个构成 要件 : 。0
本 身份权 , 明夫妻之 间互 为配偶 的身份 利益 , 表 由权利 人专属 支
第一 ,第三 者行 为” 有违法 性 。 “ 具 首先我 国《 宪法》 四十九 配 , 第 其他 任何人 均负有 不得侵 犯 的义 务”0 ;四是 法定 说, 配偶 权 “

夫妻间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救济

夫妻间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救济

夫麦问违反忠实文务的法律救济付萌摘要本文对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忠实义务的含义进行阐述,法律对受害一方进行的救济。

关键词忠实义务侵权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I)923.9文献标识码:A夫妻忠实的义务是履行配偶权的核心要求之一。

通常认为,关于夫妻忠实义务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

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是指配偶性生活的排他性的专属义务。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采用的是狭义的解释。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这一法律条文明确地提出夫妻忠实义务。

.对于上述规定,有的学者认为,夫妻之间相互履行忠实义务,主要是一种道德层面上的要求,夫妻是否忠实根本上还是人的情感因素在起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的手段,并不意味着这种调整手段就是万能的,法律不可能解决全社会所有形形色色的矛盾。

因此诸如夫妻之间的感情问题,即便通过了法院的裁决,也很难在实务当中执行。

因而《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应当互相忠实”只是一个倡导性的条款,立法的本意是在告诉人们,法律提倡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并非硬性规定。

也有学者认为,婚姻是伦理关系和法律关系的结合体,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是婚姻关系维系的最低道德标准,完全有条件使之法律化。

通过发挥法律的外在约束力,规范和引导人们正确的对待性爱和感情,将婚姻行为回归到合法的轨道上。

在道德约束无法奏效的情况下,法律的硬性规定可以有效的维护夫妻忠实义务的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对于上述两种学者的观点,笔者更倾向于后者。

配偶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兼具有对内的相对权和对外的绝对权的双重属性。

忠实义务作为履行配偶权最为核心的义务,必然要求权利的相对人在履行配偶义务(自然包括忠实义务)时针对特定的权利相对人,这种义务的履行具有排他性。

夫妻关系作为特定的身份关系,其存在和维系必然要求法律对之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和保护。

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经济学思考

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经济学思考

关于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经济学思考一、配偶权的涵义所谓夫妻配偶权,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能侵犯的义务。

配偶权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内含各种派生权利。

”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它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的义务,也就是婚后夫妻双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只能寄托于对方,双方的性权利受到一定的合理的限制,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和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

二、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性质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是指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与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发生婚外两性行为,导致该婚姻关系发生裂痕甚至完全破裂的行为。

”第三者”插足行为就是侵权行为。

这一行为侵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侵害了无过错配偶基于婚姻关系而生的身份权。

其具备了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①”第三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其违背了《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有关保护婚姻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②”第三者”插足行为造成了损害。

其直接损害的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基于婚姻关系而生的身份利益,由此进而使得他人精神痛苦,造成婚姻关系出现裂痕甚至破裂;③插足行为与婚姻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就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才导致了婚姻当事人一方有上述损害;④”第三者”主观上存在过错。

”第三者”是在明知他人已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状况下,而与婚姻关系一方发生婚姻外两性行为。

所以说,”第三者”插足行为系侵权行为。

这一侵权行为还属共同侵权行为,即”第三者”与有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构成了共同侵权。

三、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救济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有权利就有救济。

”第三者插足”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对此侵权行为,受害方可以采取三种救济方法。

首先,规定刑事制度;其次,规定民事的救济制度;最后是私法自治赔偿制度。

我国采用民事的救济制度,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

1、停止侵害请求权“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有关单位排除侵害,或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论配偶权的性质与保护

论配偶权的性质与保护
而言 , 所谓 的配偶权显然并不具备这样两个特点 。”J 【 l 如果我 们 认真分析一 下配偶权 的权 利内容 ,就很难 认同上述 的观 点 。“ 根据 我们理解 , 配偶权是指夫妻问相互为配偶 的基本身 份权 。表明夫妻问互 为配偶的身份利益 , 由权利人专属支配,
其 他任何人 均不 得侵犯 。”l [ 1 由此可见 , 配偶权显然是符合所
述 文字 中“ 权利” 的要求 的。其实该学者将配偶权不视 为“ 权 利” 的理 由, 其下文 中我们 可以清晰 的看 出 ,如果 我们一 在 “ 定要将夫妻平等 视为权利 , 如平等地使 用姓 氏, 平等地 决定 住所, 平等地请求或拒绝同居 , 平等地要求对方保持贞操等 ,
收 稿 日期 : o— O — 1 2 7 7 0 8
V0. . I No1 28
Ma .0 r2 08
论 配偶权的性质与保护
梁丛 武
( 南通 大学法 政学 院, 江苏 南 通 26 1) 20 9
提要: 配偶权是一种绝对权 。 为一种特殊 的身份权 , 作 其既有绝对性又有相对性 , 表现 出配偶权 的双 重特征。 这是 由于配偶权 的内容繁 杂的特性所决定的。 以侵害配偶权的主体 不仅是有配偶之 另一方, 所 还有配偶之外 的第三者。 作

配偶权的权利性质
而且仅限于形式上的平 等并 无实 际的保 障, 那将是对 ‘ 权利 ’
的严重亵渎 。”l l ・ 从上引文字的字 里行 间可以看出 , 该学 者认 为“ 配偶权 ” 就是“ 夫妻平等” 因而不是一种权利 。笔 者认 为 , “ 平等 ” 是配偶权 内容 的根本特征 , 而不是 配偶权 内容 本质 。 而且 , 配偶 权的内容除 了包括 引文中所说 的姓 氏权 、 决定 住 所权 、 请求 或拒绝 同居权 、 贞操权等之 外 , 还包括 夫妻 双方各 自拥有 职业 、 习和社会活动 的 自由权 、 学 日常事 务代理权 和 相互抚 养 、 扶助等。有些配偶权 的内容是不 能简单 的用“ 平 等” 来描述 的, 如相互抚养、 扶助权等 。其实 ,夫妻平等 ” “ 本身 就是权利的一种表现。谁能说美 国黑人取得 同白人平等的地

第三者

第三者

二、第三者侵害配偶权责任的确立
(一)第三者行为的界定
所谓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中一方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导致他人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以致婚姻关系完全破裂的行为。”
对第三者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通奸,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发生自愿、秘密、临时的两性关系的行为。
(2)姘居,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缺乏长久共同生活目的地临时性同居。姘居与通奸明显不同在于其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公开性,通奸则具有临时性、隐蔽性。但两者的本质是相同的,都使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
(3)重婚,即第三者与夫妻一方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重婚。重婚是破坏一夫一妻制最严重的行为。
(二)第三者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既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又可能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因此第三者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既包括针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也包括针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
财产损失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主要表现为:一是,婚内过错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与第三者消费如购买房屋等。二是,婚内过错方将夫妻的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交由第三者支配。三是,婚内过错方将夫妻的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以上属侵犯婚内无过错方的财产权利,第三者应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婚外恋已成为婚姻最大的杀手。当今中国,社会和世人对婚外恋的态度已达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宽容,这的确是有目共睹的事实。而与此同时,婚外恋现象则更显示出一种“嚣张”和“蔓延”之势。“近年来,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家庭而导致的离婚现象日益增多,其所引发的对家庭稳定、社会的繁荣及道德的严重冲击力己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对第三者现象再也不能停留在仅仅依靠道德规范的约束。而应寻求法律规制的途径。” 因此有必要确立我国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机制,以充分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论配偶权的完善和保护

论配偶权的完善和保护

前言配偶权这一制度是由英美法系国家提出的,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尚未对这一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现行婚姻法也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我国法律关于配偶权的规定就显得简单、笼统,特别是对于配偶权的法律保护机制尤为缺乏。

因此,探讨配偶权的概念特征,对完善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体系很有必要。

通过对侵犯配偶权行为的界定,分析我国配偶权现状并且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先例,为构建配偶权侵权体系提供立法建议。

首先,本文对配偶权的概念特征作出界定,本文认为配偶权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配偶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权,这种权利由权利主体专属支配,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得侵犯。

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有专属性、支配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的特征。

其次,试着分析侵犯配偶权的概念特征,并阐述了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希望对配偶权的界定有所帮助。

再次,通过对我国配偶权现状的列举,分析出我国对配偶权保护机制的不足。

又次,对国外相关的立法进行分析,为我国配偶权制度的建立提供参考依据。

最后,针对我国配偶权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找出相对应的解决办法,达到健全配偶权侵权保护机制,保护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和谐的目的。

1配偶权的概念和特征1.1配偶权的概念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首先是有英美法系国家提出来的,他们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然而这一定义却为我国学者所批评,因为这并不准确。

我国法学界的学者主要持以下几种观点:(1)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2)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3)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4)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不得侵犯”;(5)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就是性权利”。

①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配偶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权,这种权利由权利主体专属支配,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得侵犯。

浅析“第三者介入”侵害配偶权之民事救济

浅析“第三者介入”侵害配偶权之民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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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0. . 123No 5
浅析“ 第三者介入" 侵害配偶权之民事救济
任 庆
( 南政 法 大 学 ,重 庆 西摘4 03 ) 0 0 1
要 :第 三 者 致使 婚 姻分 裂 直 至 离婚 引起 的 社会 影 响 已不 容 忽视 , 章 通 过 引 入 配 偶 权 的 概 念 , 定 “ 三者 介 入” 侵 害 配偶 权 文 认 第 属
者 介入 构成 了对 配 偶 权之 侵 害 。笔 者赞 同此 观 点 , 由 : 偶 理 配 权 属绝 对 权 , 虽权 利 主 体 为 夫 妻两 人 , 然其 性 质 为 配 偶 共 同 享
者 的身 份 如 何 界 定 尚存 争 论 。重 婚 、 姘居 中 的第 三 者 , 征 较 特 鲜 明 , 份 易确 定 , 街 头巷 尾 评 议 之 第 三者 的 外 延 、 涵 却 身 然 内 难 确定 。发 生 一 次性 行 为 的 是 否 即第 三 者 ?有 较 密 切 关 系 的
行为, 阐释 了第 Z 者侵 害 配 偶权 制度 之 功 能及 责 任 构 成 , 出 了对 第 三者 侵 害 配 偶 权 的救 济 措施 。 - _ 提 荚 键 词 :第 三 者 ; 配偶 权 ; 民事 救 济
人 是情 感 动 物 , 与 动 物 的本 质 区别 在 于人 有 思 维 , 此 然 由 也 便 更 具 理性 。依 婚 姻 法 发 展 轨 迹 看 , 群 婚 制 至 对 偶 婚 到 从
姻 法》 回应 现 实 , 护 社会 和谐 的需 要 。 在 当前 建 立 和 谐 社 会 维 和法 治 社 会 的 大 时 代 背景 下 ,婚 姻 法 》 定 之模 糊 , 三者 之 《 规 第 泛滥 , 显 得格 格 不 入 , 重 冲击 了法 律 的 权 威 性 和 规 制 性 ; 都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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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配偶权侵权及救济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丑恶的和不安定的社会现象也随之而起,如”包二爷”,”婚外恋”等问题的涌现,这些都极大地危害了婚姻家庭关系,而同时也侵犯了配偶权,笔者试图从配偶权性质分析,论论述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借此得到救济和保护,起到了扶善抑恶,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作用。

关键词:配偶权;救济;侵权
一、配偶权概念及性质再分析
基于婚姻性质是一种契约的分析,我们应从配偶权的权利性与不可侵性的角度将其界定为一种身份权、相对权和请求权。

1、配偶权为身份权。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利益所必需的人身权。

配偶权就是基于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建立后,在夫妻关系的基础上,夫或为妻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当夫妻关系终止时,配偶权也随之消失。

2、配偶权为相对权。

首先,配偶权在夫妻关系的基础上产生,其权利义务主体仅限于特定的夫妻双方,与第三者无关。

当配偶权不能实现时,只可请求履行或者诉诸离婚,即属于对婚内”违约行为”的救济。

人类古代社会的基础是身份关系,人因居于不同的等级而具有不同的身份,这时的身份权是一种纯粹的支配权。

夫妻关系也体现为一种夫权,妻子被视作丈夫的”财产”,即丈夫对妻子有支配权,具有对世性,是一种绝对权。

但到了近代,随着自然经
济转变为商品经济,导致人身权制度发生了新的变化,人格权得到了普遍确认和保护,身份权的人身支配性逐渐减弱,权利义务相结合的立法趋势日益明显。

”人格权是只要作为一个人就能够享有且应该享有的最基本最底线的权利。

而身份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天然或人为的交易获得的具有身份性质的权利义务的聚
合体,它可看作是人格权的派生或延伸,其根源可以看成是广义的契约关系。

享有或行使身份权必须同时完全履行契约义务,并且不得对独立的人格权造成任何损害和威胁。

”相应的配偶权的性质也从绝对权转化成一种基于契约关系的相对权。

3、配偶权为请求权。

配偶权是基本的身份权,在现代社会背景下考察其权利属性,我们应当注意到近代以来自由、平等和妇女解放等理念对法律制度改造之力,原本具有权力因素和人身支配属性之身份权已成历史陈迹,对配偶权性质的认识也应当摆脱所谓支配权的传统看法。

”支配权者,权利人得直接使权利发生作用之权利也。

所谓直接使权利发生作用者,即直接取得为权利内容之利益之谓。

”故支配权的实质在于利益的直接实现性和对应义务的消极性。

婚姻是在男女情投意合的基础上缔结的,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双方互相尊重、互相衷爱为条件,夫妻在法律上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任何一方不得支配配偶人身,基于夫妻身份而取得的配偶权绝非仅凭配偶权人单方的意思就能实现,义务人所负担的也绝非只是消极义务。

夫妻共同生活的和谐、美满依赖双方合理地行使权利、自觉地履行义务,一方身份利益的实现必须依靠另一方的协助和配合,
因此,相对支配权而言,以请求权来描述配偶权更符合配偶间的身份关系的本质,能更妥当地平衡相对人之间的利益也更符合我国贯彻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理念及现实要求。

如同债法在其起源时期,也曾以债务人的人身为其标的,但后来人们宁愿把行为本身列为债的标的。

二、关于侵害配偶权的民事救济
配偶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在受到侵犯时,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救济方式,使这种权利回复弹力。

由于侵害配偶权的侵权主体具有两重性,即外部侵权型中的第三人和内部侵权型中的配偶一方”受害方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请求给予民事救济”。

1、外部型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
外部型侵权,实质上是第三者妨碍夫妻间配偶权的实现。

对于这种妨碍的法律救济可通过受侵犯配偶一方自己基于人格权主张权利来实现,也可通过受妨碍配偶一方或另一方或双方基于配偶权主张权利来实现。

第三者插足侵害他方的配偶权,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直至离婚,多数是引起配偶另一方的精神创伤,使配偶权出现不完整性,如配偶忠实请求权,同居义务遭受破坏”因而立法明确规定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这是弘扬配偶权的道德价值!法律价值的需要,也是统一执法标准,实现法律功能的需要”它对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全面保护公民配偶权具有深远的意义,同时,它也是同国际立法全面保
护公民人身权的发展趋势接轨的需要”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而赔偿的精神损害主要是赔偿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的损害,具有慰抚金的性质”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所指出的=与有配偶者通奸而造成损害者,实属不多,纵或有之,赔偿数额亦甚微小,故若不使受害人请求相当之慰抚金,则加害人几乎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实不足保护被害人”因此,第三者侵害配偶权,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系一项促进法律进步的活动,在法学方法论上是最可采取的途径”。

具体赔偿数额,就目前我国实际而言,立法上可采取以受害配偶的月最高收入为计算单位,由义务主体支付10个月的精神损害赔偿费,同时,法官可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但赔偿总额应不超过10000元为宜,情节严重的除外,至于因第三人间接侵害配偶权的行为,致使他方配偶的配偶权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应给予受害配偶方一定程度的赔偿,具体范围和数额可参照/第三者插足的赔偿的有关规定。

2、内部侵权行为的民法救济
内部型侵权实质上是内部”违约”,即配偶一方违反法定配偶权规范或其他婚姻契约的规定而使另一方配偶的特定身份利益得不到实现的行为。

如配偶一方不尽同居、扶助义务等。

对于这种侵权的救济主要依靠伦理道德和感情的作用,由夫妻双方自行解决,诉至法院的才由配偶权法律法规进行救济。

同时,对于夫妻之间严重的家庭暴力、婚内强奸离婚纠纷等达到犯罪程度的侵权行为,往往
要借助于刑事律来调整;而对于离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只想民事惩罚措施教育有过错的另一方配偶以使之明确其承的法律义务的强制性和严肃性之时,及时给予民事救济是要的。

笔者认为,对于有过错配偶另一方来说,刑事救济内部侵权行为的民法救济不同于外部侵权行为的民法救济”对于内部侵权行为的民法救济,我们应分清权利义务主体,正确把握受害方的民事救济方法,以及侵害方的责任承担,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办法给予受害方以民法救济。

(1)对配偶一方超越生活事务代理权所为的代理行为,配偶另一方可行使其除去侵害请求权,但第三人是善意的除外。

(2)对配偶一方不尽相互扶助义务或虐待,遗弃另一方的,受害方可诉请法院责令侵害方承担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责任,即判决侵害方给予受害方一定的扶养费。

(3)对配偶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与他人通奸,姘居,情节严重的,如果造成对方配偶精神痛苦精神创伤,另一方可以诉请法院”若法院判处离婚的,应由过错方补偿受害方慰抚金”。

但是,必须指明的是,慰抚金的赔偿应参照前述的精神损害的规定,不能随意地扩大其比例和数量及范围”除此以外,法院在受理这类离婚诉讼中,还可以借鉴墨西哥民法典的规定,限制过错方的离婚诉权和过错方再婚的权利”同时,还可以借鉴缅甸佛教法的规定,因反复虐待行为或因妻通奸判决离婚的,分割财产时,法院作出有利于受害方的指示,使有责任者丧失其全部财产权利。

参考文献:
[1]李纪兵:《人格权先于身份权原理观察》,《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第 4 期,第 32 页。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8年版。

[3]王伯琦:《民法总则》,正中书局 1979 年第 1 版,第 26 页。

[4]马得:《论配偶权》,《判解研究》2002 年第 4 期,第 34 页。

[5][意]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第 1 版,第 285 页。

作者简介:徐可佳(1982.10-),女,汉族,陕西咸阳人,三原县人民法院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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