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地法律责任
婚姻——一种身份性契约——兼论“第三者责任”

性 。 。 ’ ’
身份关 系说 主张婚 姻法律 关系本 质上是 一种 身
份关 系 , 双方 在财 产 上 的权 利 义 务关 系 是 附 随 婚姻
于人 身上 的权利义 务关 系 。 结 婚 姻 的行 为 是一 缔 3 种身 份行 为 , 缔结婚 姻虽需 双方 当事人 的 同意 , 但是 婚姻 的成立条 件 、 程序 、 效力 等 都是 法 定 的 , 当事 人 不能依 约定 改变 。该 说 目前是我 国法学 界 的通 说 。 社 会制度 说认 为 , 姻 当事 人 仅有 制 度上 的权 婚
・
58 ・
杨 晓红
婚姻—— 一种身份性契约—— 兼论“ 第三者责任”
为 基础 的财产 性契 约 , 肉体 需 要 方 面 来 看待 婚 姻 从 关 系 , 虽然 看到 了男 女两 性 的生 理 差别 和人 类 性 这 需 求这一 自然 属性 , 把婚姻 还 原为 动物 的性行 为 , 但 把 动物 的性 本 能 冲动 作 为 婚姻 的基 础 , 然 是 把 婚 显 姻 的伦理 性 和社会 性 都 抛 弃 了 , 没 有认 识 到 在 婚 并
出来 的制 度 , 可 以选 择是否 缔结婚 姻 , 不能 以 自 人 但 己的意思 表示来 改变婚 姻这种 制度 。 以上 学说从 不 同角 度 阐述 了婚姻 的本 质 , 都有
一
伦理 关系说认 为 , 姻 的本 质 是 一种 伦 理性 的 婚 爱 。黑格 尔认为 , 婚姻关 系建立 在爱 的基础 上 , 但仅
有 爱的感 觉是不 够 的 , 因为 “ 是 感觉 , 一 种 主观 爱 是
收 稿 日期 : 1 0 2 2 0— 4— 1 0
定 的合理 性 。但 是 , 婚 姻关 系 纯 粹理 解 为 以性 将
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的法律救济

然而法 律却 只规定 了一个主 体的责任 , 对另一 侵权主 体采取 了放
第三者 问题单纯靠道 德手段 J 以规 范 已显得 过于苍 白, J u 事实 任的 态度 , 不符 合法律 的逻辑 性 , 大大 降低 了法律规 制的实 这 也
也证 明, 德调 整并 未使第 三者现 象有 所缓和 , 道 甚至许 多第三 者
规范婚 姻关系 中第 三者侵 权行 为 的权利交 给 了道德 。 但 法律具有 指 引作用 , 过法 律 的指引 作用 , 通 会对社 会主 体
偶方主 张侵 权损 害赔偿 的权 利 。
《 婚姻法 》 第四 十五条 规定 : 重婚 的, 实施 家庭暴 力或虐 对 对
的民事行 为起到 规 范的 作用 。 若法律 不加 以制止 , 通常就 是可 以 待 、 弃家 庭 成员构 成犯罪 的 , 法追 究刑事 责任 。受害 人可 以 遗 依 向人 民法 院 自诉 : 公安机 关应 当依 做 的行 为, 或会 被一 些人认 为是鼓 励 的事情 。 法律 加 以禁 止性规 依 照刑事 诉讼 法 的有关规 定 , 范至 少会使行 为人 认识到违 法的成本 , 会遏制 其感情甚至 是一 时 法 侦查 , 民检察 院应 当依法提 起 公诉 。 条规 定 了夫 妻 一方 重 人 此
目前 我 国法 律并未确 立婚姻 关系 中第三者侵 权责任制度 , 只
离 婚制度就是 法律对 婚姻及 爱情 的保 护, 第三 者完全可 以通过法 是规 定 了婚 姻关 系中违 反 夫妻忠 实义 务一方 的法 律责任 。婚姻 律认 可 的方 式追 求 自己的 爱情 , 在法 律保障 下获得 爱情 , 不应 关系 中的过 错方侵 权实 际上 是过错 方与第三 者的共 同侵权行 为, 而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主要指的是指某个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进行侵犯,从而导致婚姻关系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侵权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在婚姻法中,第三者侵权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婚姻破裂:如果第三者通过外遇等行为导致夫妻关系出现问题,这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第三者应该承担责任。
2. 财产损失:如果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通过欺诈、敲诈等方式获得夫妻财产,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第三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年龄不足:如果第三者知道对方年龄未满18岁,还是故意和其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主要是指第三者在婚姻关系中破坏夫妻关系、侵犯夫妻财产或性侵等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在法律上,如果有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进行侵犯,该侵权行为应该被严格制裁。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前言:婚姻关系是最密切的人际关系,存在于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保护婚姻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实例屡见不鲜,成为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最大杀手。
保护配偶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对扶善抑恶,保障合法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维护子女利益和社会安定有积极的作用关键词:第三者;法律责任;婚姻关系正文:一、第三者的概念及产生原因(一)第三者的概念“第三者”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改革开放之初,西方的一些不良思想传入中国,一部分人受到该思想的影响,开始放弃传统的价值观念,完全按照个人喜好,任意插足他人的婚姻家庭,破坏他人的家庭和睦。
人们这种人称作“第三者”。
学术界对如何界定“第三者”的理念,有四种观点:一是“暖昧说”,即明明知道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仍与其保持暖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样对第三者进行定义,范围比较大,很难看到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二是“通奸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然保持通奸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种观点强调行为的非法性。
三是“破裂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与其保持非法的两性关系或者是发生暖昧关系的人,最终导致对方合法婚姻关系破裂的人,为第三者。
此种观点强调行为的结果性。
四是“目的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以结婚为目的与其保持暖昧关系或发生非法两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此观点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这四种观点从性质上具有渐进性,从行为论发展到后果和目的论。
用“暖昧说”来界定第三者,使得第三者范围扩大,并且其属于精神方面,因此很难确定客观的标准,不能从司法层面进行有效操作。
而“破裂说”与“目的说”又注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性和实际损害结果,却减少了第三者的概念范围。
所以我认为目前的理论对第三者的概念定义都不够准确。
我认为所谓的“第三者”的法律概念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或者应知对方有配偶,而仍然与其发生非法的两性关系,而该非法行为导致配偶双方或者无过错方的配偶权造成损害的人。
破坏他人婚姻犯法吗,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

破坏他⼈婚姻犯法吗,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在现实⽣活中,⼀些⼈的家庭因为第三者的插⾜⽽受到破坏,那么破坏他⼈婚姻犯法吗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关于第三者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第三者法律责任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破坏他⼈婚姻犯法吗,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前还没有让第三者承担离婚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三者不需要担负法律责任,但是破坏军婚和重婚的除外。
根据最⾼法院于2001年12⽉24⽇便及时颁布了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中⽆过错⽅的配偶。
在我国《民法典》中没有明确提出做⼩三破坏别⼈家庭犯法的规定。
只有道德上的谴责。
如果⼩三不是犯重婚罪,拥有两个结婚证,在法律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只是根据中国的民法典规定和传统习俗,此种⾏为极为不道德。
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先,⼩三破坏别⼈家庭,如果没有对破坏的家庭中⼀⽅进⾏⼈⾝伤害或其他触犯法律的⾏为,法律是不会追究。
其次,第三者插⾜导致离婚的,婚姻中⽆过错⽅可以要求对⽅进⾏相应的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但要求第三者负法律责任是没有依据的,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持。
最后,有配偶这介⼊他⼈婚姻,涉嫌重婚犯罪,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条规定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对⽅是军⼈,涉嫌破坏军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的配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第三者破坏他⼈婚姻是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如果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可以处以刑事处罚。
很多时候婚姻的破裂并不是⼩三的原因,⽽是⾃⼰的配偶缺乏抵御诱惑的能⼒,或者对婚姻缺乏责任感。
以上就是“破坏他⼈婚姻犯法吗,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的相关知识,希望⼤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的合法权益。
小三的后果法律(3篇)

第1篇在我国,婚外情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风气的变化,婚外情现象也愈发普遍。
所谓的“小三”,指的是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婚外情虽然不属于犯罪行为,但小三的介入却可能对原配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小三的后果,以期引起人们对婚外情的重视。
一、小三对原配的伤害1. 心理伤害婚外情的介入,使原配在心理上受到极大的打击。
他们可能会感到背叛、愤怒、悲伤、无助等情绪,严重影响心理健康。
2. 经济损失在一些情况下,小三介入婚姻后,可能会要求原配给予经济补偿。
这不仅给原配带来经济压力,还可能导致家庭财务危机。
3. 家庭破裂婚外情的介入,可能导致家庭破裂。
孩子失去完整的家庭环境,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二、小三的法律后果1. 侵犯隐私权小三在介入他人婚姻的过程中,可能会侵犯原配的隐私权。
例如,偷拍、窃听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侵犯名誉权小三在介入婚姻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原配进行诽谤、侮辱等行为,损害原配的名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民事赔偿小三在介入婚姻的过程中,可能给原配及其家庭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刑事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小三的介入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例如,在婚外情过程中,若涉及暴力、胁迫等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三、小三的道德后果1. 社会道德谴责小三的行为违背了社会道德,容易受到公众的谴责。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忠诚、孝顺、仁爱等美德被高度重视,小三的行为与之背道而驰。
2. 家庭关系破裂小三的介入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破裂,使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和亲情受到严重影响。
3. 子女成长受阻小三的介入,可能使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缺乏完整的家庭关爱,影响其身心健康。
浅议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

浅议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王会,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摘要:我国当前离婚案件居高不下,超一半是因为第三者。
在因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后,无过错方精神遭受痛苦,但是在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却未对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所以,无过错方就此损害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被认为法律依据不足。
本文认为,从婚姻关系的法律性质来看,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第三者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第三者婚姻关系侵权责任当前离婚案件居高不下,出轨已经成为最主要原因。
北京大学社会调查研究中心2016年1月份发布《2015年中国婚恋状况调查报告》也显示,中国夫妻离婚,超一半是因为第三者。
在因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后,无过错方精神遭受痛苦,但是在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却未就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第三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做出规定,所以,无过错方就此损害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被认为法律依据不足。
而在审判实务中,各地法院对于妻子起诉第三者的案件态度也不一样,有以侵害合法的人格利益或权益财产等为由支持的,也有以法律依据不足不支持的。
案例一:原告邬某某诉称,被告谢某某侵犯了其配偶权,致使其夫在家施用暴力,并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谢某某停止侵害,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
被告谢某某未答辩,经传票传唤也未到庭应诉。
泸县法院经不公开审理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人格权益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当然也包括人格权利和人格利益。
我国婚姻法虽未规定配偶权,但原告对其合法的婚姻依法享有作为配偶在精神上的安宁与自由这一人格利益。
因此,原告的这一合法的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与原告之夫通奸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的人格利益,具有违法性,构成侵权。
被告不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人破坏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破坏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配偶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是作为民事“权益”而非一种明确的“权利”存在的,这导致司法实务中对侵犯配偶权的行为保护不足,最为明显的是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中受害配偶诉第三人的案件不被法院受理。
受害配偶无法向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同时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的内容其也无法在婚姻存续期间向过错配偶要求损害赔偿,对于这种只能通过离婚作为前提条件才可以要求对自己遭受侵害的配偶权进行损害赔偿的模式,是否是变相的对于受害配偶的双重打击,这一点不无疑问。
基于此有必要通过对现行法律做出修订或解释,支持受害配偶向第三人请求干扰婚姻关系的损害赔偿责任,这对于我国目前居高不下的离婚率是有积极和正面意义的。
与同居或重婚等其他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形式相比,通奸行为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它是“临时的,隐蔽的”[1],因而危害性也相对轻一些。
至于其他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形式诸如同居等,首先法律有相应的规定,其次对于危害性相较而言更小的通奸行为倘若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则同居行为自不待言。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第三人与配偶一方以通奸的形式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并不仅仅是法律或是道德上的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其涉及面甚广,包括“个人、家庭,社会及伦理道德,各国(地区)规定,甚有差异,即在同一法律体系,学说判例亦时常改变立场,无确定不移之法则可资依循,又因个人价值判断掺杂其间,益增其复杂性。
”[2]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与大陆地区情况最为相近的就是我国的台湾地区,同为中华民族,共同经历了五千年的中华传统文化,在社会民风和一般民众的观念情感上都相差无几,因此本文通过比较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对这一问题的做法和理论研究,以期能得出解决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的方法。
一、大陆地区的司法现状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在我国大陆地区大量存在,受害配偶对于自身受损权益也有着迫切的维护需求,但一方面基于我国现实基础和传统文化,认为配偶方与他人通奸的行为实为“家丑”,不可外扬,更不可通过法律途径公诸于众人面前,从而导致当这样的情事发生时,受害方配偶大都通过与第三人协商谈判的方式进行解决,以维护自身权益,“民间的这种‘私了’方式通常是暗中秘密地进行,民间的这种情况,可以说是实行妨害婚姻关系损害赔偿的群众基础”[3];另一方面当协商不成或者未经协商受害人径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基层人民法院的一般做法都是以受害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或是此种情况不适用损害赔偿方式解决而对案件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盖因在我国现有之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婚姻法》或者《侵权责任法》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都没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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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前言:婚姻关系是最密切的人际关系,存在于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保护婚姻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实例屡见不鲜,成为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最大杀手。
保护配偶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对扶善抑恶,保障合法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维护子女利益和社会安定有积极的作用关键词:第三者;法律责任;婚姻关系正文:一、第三者的概念及产生原因(一)第三者的概念“第三者”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改革开放之初,西方的一些不良思想传入中国,一部分人受到该思想的影响,开始放弃传统的价值观念,完全按照个人喜好,任意插足他人的婚姻家庭,破坏他人的家庭和睦。
人们这种人称作“第三者”。
学术界对如何界定“第三者”的理念,有四种观点:一是“暖昧说”,即明明知道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仍与其保持暖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样对第三者进行定义,围比较大,很难看到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二是“通奸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然保持通奸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种观点强调行为的非法性。
三是“破裂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与其保持非法的两性关系或者是发生暖昧关系的人,最终导致对方合法婚姻关系破裂的人,为第三者。
此种观点强调行为的结果性。
四是“目的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以结婚为目的与其保持暖昧关系或发生非法两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此观点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这四种观点从性质上具有渐进性,从行为论发展到后果和目的论。
用“暖昧说”来界定第三者,使得第三者围扩大,并且其属于精神方面,因此很难确定客观的标准,不能从司法层面进行有效操作。
而“破裂说”与“目的说”又注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性和实际损害结果,却减少了第三者的概念围。
所以我认为目前的理论对第三者的概念定义都不够准确。
我认为所谓的“第三者”的法律概念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或者应知对方有配偶,而仍然与其发生非法的两性关系,而该非法行为导致配偶双方或者无过错方的配偶权造成损害的人。
(二)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现象产生的原因通奸、婚外情、姘居现象自古有之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制定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律原则,受当时客观社会环境和意识形态影响婚外情、婚外恋现象相对较少至少敢明目胆为之的人数极少,但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婚外情现象愈演愈烈并由幕后走向台前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首先是西方思想观念的影响随着改革开放而打开的国门,吹来的不仅是和谐的春风,也放进了不少苍蝇蚊子。
在学习西方国家先进的科学文化同时,西方国家纵情享乐的价值观以及放开对性行为的束缚理念的鼓吹对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观产生了巨大影响,很多人尤其是受新思想影响的年轻人不愿循规蹈矩,追求新鲜刺激的生活,冲破思想禁区,放大自身欲望,以致重婚、婚外情、通奸等现象日益增多,很多夫妻因此离婚甚至彼此反目仇杀对方;其次,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使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潜移默化的转变,对物质和金钱的欲望不断膨胀,人群之间的贫富分化凸显,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及时分享的奢华生活场景和一夜暴富信息强烈的刺激着人们的感官意识,部分人群富有之后追求享乐积极寻找婚外情,部分人群则积极寻找快速致富的捷径为了获取金钱和物质利益,不择手段选择了当“小三”或被人包养的人生道路,三观尽失尽毁另外沦人权利意识和享乐意识的上升,淡化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对法律与道德置若同闻,以致“第三者”的队伍越来越庞大;最后,中国法律对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关规定不足,对“第三者”问题主要靠道德舆论和精神文明予以约束,但现在“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在深度上和广度上正成上升趋势,道德调整对“第三者”问题只有招架之功毫无还手之力,名存实亡。
因此法律规定的短缺也是“第三者”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的重要原因。
二、第三者应担负的法律责任(一)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恶果1.原本和谐稳定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什么是爱情?通说认为爱情由性爱、理想、责任组成婚姻的基础是爱情,而性爱又是婚姻的重要容并且具有排他性,要求适婚者在婚姻存续期间只能有一个配偶,拒绝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性关系,这样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
2.容易引发大量凶杀、伤害案件破坏社会治安环境“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后往往导致婚外同居者为了离开配偶不择手段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加以杀害,同时受伤害的配偶不堪忍受对方的背叛和遗弃而被迫杀害对方或“第三者”河以说“第三者”已经成为引发刑事、治安案件的一大社会毒瘤。
3.对家庭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恶劣影响婚“第三者”的出现往往导致夫妻离婚,家庭破裂这对正处在成长期的青少年子女有百害无一利子女因此欠缺父爱或者母爱对父母、家庭的认识容易出现扭曲,部分子女在父母离异后缺乏管教长期出入不良场所接触不良人士,甚至走向犯罪道路对其产生的恶劣影响由此可见一斑。
(二)婚外恋中第三者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两种学说对于婚外恋中第三者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目前学界有两种学说,即肯定说和否定说,各有其理由和观点。
1、肯定说肯定说认为婚外恋中第三者构成侵权,应当对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承担责任。
主要理由如下:首先,第三者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主观上存在过错。
其次,第三者与婚姻中的过错方的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婚姻法》中夫妻之间的义务,即违反了法律规定。
再次,第三者的行为造成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包括离婚等损害后果。
最后第三者的行为与婚姻中无过错方遭受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因此应当认为第三者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2、否定说否定说认为夫妻间是否忠实是道德畴的问题,不该由法律来规,所以婚外恋也是道德问题,第三者不构成侵权责任。
法律不是用来宣扬某种道德观的,而是保护公利、保障社会安定的工具。
并不是法学家或立法者认为“不道德”的所有行为,都应该或可以用法律规定为“非法”。
法律道德主义和惩罚婚外恋的法律,不管起草动机如何,它将必然是残酷和伪善的。
否定说未能认清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认为属于道德畴的事情就不应当由法律管辖,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法律对行为的规与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和是否有法律的规定有关,而和该行为是否属于道德畴没有必然联系。
因此,木文认为,婚外恋中的第三者是构成侵权责任的,但对这种责任的要认真界定,否则,法律就发挥不了它应有的作用。
(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构成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是指因婚姻关系外由于第三者的过错,实施了侵害配偶权益的行为,这一行为不仅侵害无过错方的财产利益,还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无过错配偶有权就其所受到的损害要求侵权第三者赔偿的民事责任。
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应该表现在第三者受到经济上的制裁,还应该体现在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这样才有利于有效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者侵权行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由于第三者主观过错。
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必须提现的是由于第三者主观过错。
过错责任是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般原则。
构成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在第三者的损害赔偿中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婚姻侵权不同于普通的侵权行为,受害人提起诉讼主要是基于精神的损害,认定第三人的过错时用采用主观过错说的方法。
这种过错主要有:明知行为而仍然为之;明知其行为并会导致婚无过错方损害而仍然为之;明知其行为并会导致婚姻关系受损害,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给受害者的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必须提现的是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客观存在。
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事实,既夫妻身份利益遭受损害,又包括由于夫妻身份利益的引起的深层损害。
夫妻身份利益是婚姻的基木权利,第三者破坏了这种以配偶所享有的基木权利,是对婚姻夫妻身份权的损害。
同时第三者对配偶之间共同生活、相互依靠、相互体贴的依赖关系的损害。
只要这些损害实施客观存在,第三者就理应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3.第三者对受害者的伤害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必须是受害者的伤害与第三者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不是由于第三者造成的,就不应该要求第三者和婚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第三者与婚过错方的同居或通奸行为,和引起夫妻身份利益受损或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应该没有构成第三者的赔偿责仟。
三、国外情况对比(一)、中国现状现在的《婚姻法》虽然提到离婚过错方面的有关制度,但是我认为存在很大的不足之处。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款虽然很明确的规定了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期间为损害请求权的主体人,也明确列举了无过错方能请求损害赔偿的具体事由,但是在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出来,并且该条款在法定事由这块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但也因此把通奸之类的情况给排除在外了,没有列举完全,这显然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的因素。
由于第三者介入正常的合法婚姻家庭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情形,仅仅对离婚中的当事人进行惩罚是不太公平的,第三者在导致夫妻离婚的因素中起到最为根木的作用,第三者为了自己的满足和欲望而去破坏好好的和谐的家庭,从而最后导致一个好好的家庭就此结束,给一个完整的家庭带来最为严厉的危害因素,所以如果第三者也必须受到严厉的制裁,应该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通奸的过错方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应该在责任承担时承担更多的责任。
再者说,如果不让第三者承担责任,对于那些为了维系一个完美家庭的存在而选择不离婚的家庭来说也是很不公平的。
侵犯配偶权的刑事责任方面,我过现行立法中只规定了两种罪行,一是重婚罪,而是破坏军婚罪。
《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而与其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处两年以卜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按重婚罪论处的情形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中的一个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应定重婚罪。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三年以卜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条款是有一定的漏洞的,该条款中规定第三者必须是明知对方有配偶,或者是明知是军人的妻子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构成此罪。
所以这样就给那些逃避法律责任的第三者有钻法律的漏洞的机会,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所以应该完善着以法律条款。
我国法律规定了重婚和拼居的第三者的刑事责任,那么第三者与有配偶者通奸此种情况卜应该应该受到怎样的制裁呢?从法理学的角度去谈,明知对方己婚或者是军人的妻子而与其通奸,破坏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有违公序良俗和破坏社会的安定,可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却没有有关第三者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所以说从这个角度看也是有立法的缺陷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