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问题
浅谈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关系的问题

浅谈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关系的问题我国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国家,这个制度不但是《婚姻法》总则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明文规定的,也是我国自古以来传统观念中婚姻家庭的基石。
而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频频出现使得这一制度名存实亡。
有的学者认为“第三者”问题应当由道德去调整。
若法律对道德过度干预,就会偏离法治的精神,法律不应过度干涉人的自由。
对此,不敢苟同,本文认为,“第三者”不仅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家庭,而且其行为也严重违背了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理应受到法律的约束与惩罚。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阐述,引起相关人的重视,并尽快通过立法,完善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
标签:第三者侵害婚姻;婚姻家庭关系;配偶权;侵权责任一、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的概述第三者侵害婚姻不仅涉及到婚姻家庭的幸福美满,更涉及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和老人的关心照料。
正是因为我国既没有对第三者侵害婚姻的行为进行详尽的规定,也没有对第三者侵害婚姻所产生的后果释明。
所以每当受害配偶依据现行法律起诉到法院以求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法院都显得力不从心。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来办事,有关第三者侵害婚姻的问题上,我国只有少量的没有可操作性的法条,他们并不能真正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二、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的责任(一)、法律责任与道德谴责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出自国家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道德与法律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两者不能泾渭分明,法律贯穿着道德精神,它的很多规范是根据道德标准来制定的,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一定的强制作用,约束的是人们的外在行为,违反了法律要受到制裁;而道德是人们对于是非善恶的准则,没有强制拘束力,每个人都有一套自己的是非标准,它只能约束人们的内在心里,违法了道德将忍受内心的谴责和周遭的负面评价。
第三者实施侵害婚姻的行为,在现实中有一定的程度问题,依据不同的行为类型,也将承担不同的责任。
浅析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三人共同实施的侵害行为而导致的。因此 , 不管是 第三者先插足导致他人婚姻 出现裂痕甚至解 体 , 还 是婚姻关系先出现 了裂痕从 而催生 了第三者 , 都应 认定第三者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最
后, 第三人主观过错 。第三者侵 害他人婚姻家庭关 系一般是明知他人 己有配偶 , 属于故意的意识形态 , 被骗或胁迫的情形 因为不具有主观过错 , 应排除在 第三者的范围之外 。
第2 7卷
V i2 o.7
第 3期
N . o3
兰州教 育 学 院学报
j uRNAL OF LA Z o N HOU I nTU E OF EDU A NS T C nON
2 1 年 6月 01
J n 01 u .2 l
浅析第 三者 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 民事 责任
观念影响下 , 一些人置婚姻道德于不顾 , 与合法夫妻
通奸 、 姘居直至拆散他人家庭 , 人们就把这种人称为
般侵权行为构成要 件包括侵权行 为、 害事 损
第三者。虽然第三者 的特定含义已为我国社会和法 律所普遍接受及承认 , 但对第三者概念的具体界定 ,
理论界仍存在几种不 同的观点。 是 关 系暖 昧说 。即 明知对 方有 配偶 而 与之 有
第 3期
杨振 芳 : 浅析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 家庭 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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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就是违反我 国婚姻法作出的夫妻之 间忠 实义务、 抚养义务、 相互尊重等义务 的法律规定, 以 重婚 、 与有配偶者通奸、 姘居等致使配偶一方享有 的 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 , 而违反配偶权法律保护的 行为。 L其次 , 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 系有损 害事 2 第 实 。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家庭关系 , 与过错方重婚 、 姘居、 通奸等, 使配偶 一方 的人格权、 名誉权或是财 产权受到侵害。夫妻 间合法 的婚姻关 系受到破坏 。 再次, 第三者行为与损害事 实之间存在 因果 关系 。
小三的后果法律(3篇)

第1篇在我国,婚外情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风气的变化,婚外情现象也愈发普遍。
所谓的“小三”,指的是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婚外情虽然不属于犯罪行为,但小三的介入却可能对原配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小三的后果,以期引起人们对婚外情的重视。
一、小三对原配的伤害1. 心理伤害婚外情的介入,使原配在心理上受到极大的打击。
他们可能会感到背叛、愤怒、悲伤、无助等情绪,严重影响心理健康。
2. 经济损失在一些情况下,小三介入婚姻后,可能会要求原配给予经济补偿。
这不仅给原配带来经济压力,还可能导致家庭财务危机。
3. 家庭破裂婚外情的介入,可能导致家庭破裂。
孩子失去完整的家庭环境,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二、小三的法律后果1. 侵犯隐私权小三在介入他人婚姻的过程中,可能会侵犯原配的隐私权。
例如,偷拍、窃听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侵犯名誉权小三在介入婚姻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原配进行诽谤、侮辱等行为,损害原配的名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民事赔偿小三在介入婚姻的过程中,可能给原配及其家庭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刑事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小三的介入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例如,在婚外情过程中,若涉及暴力、胁迫等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三、小三的道德后果1. 社会道德谴责小三的行为违背了社会道德,容易受到公众的谴责。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忠诚、孝顺、仁爱等美德被高度重视,小三的行为与之背道而驰。
2. 家庭关系破裂小三的介入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破裂,使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和亲情受到严重影响。
3. 子女成长受阻小三的介入,可能使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缺乏完整的家庭关爱,影响其身心健康。
婚姻中的第三者

婚姻中的第三者婚姻是两个人彼此承诺、相互依赖的一种关系。
然而,有时候会出现婚姻中的第三者,即第三方介入并对婚姻产生影响。
这可能是一段外遇,或者是由双方家庭成员、亲戚朋友等第三方带来的干预。
第三者的介入常常会给婚姻带来矛盾、破裂甚至是毁灭。
本文将就婚姻中的第三者进行分析,并探讨如何应对这一问题。
一、第三者类型在婚姻中,第三者有多种类型。
其中最常见的是外遇第三者,也就是其中一方或双方与他人发生感情或肉体关系。
这种情况下,第三者往往是侵入婚姻关系并且对其产生破坏性影响的因素。
另外一种类型是家庭成员或亲戚朋友等其他第三方的介入。
这类第三者可能会干涉婚姻的决策、干预夫妻间的关系,甚至对双方进行巧舌如簧的劝说。
他们的存在,尤其是在家庭内部时,可能会加剧婚姻中的矛盾,导致不必要的分歧。
二、第三者对婚姻的影响无论是外遇第三者还是其他家庭成员,第三者的介入都会对婚姻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首先,第三者的存在会破坏夫妻之间的信任。
一旦发现伴侣与他人有私下联系或暧昧关系,受伤的一方会怀疑对方的忠诚,夫妻间的信任基础会被逐渐摧毁。
第二,第三者的介入使夫妻关系变得紧张。
受伤害的一方可能会变得敏感,对伴侣的行为进行过度解读或猜测。
这种紧张情绪常常导致夫妻间的沟通减少,情感交流受阻。
第三,第三者的介入可能会导致婚姻的破裂。
当夫妻间产生持续的不信任和矛盾,他们之间的连结就会逐渐疏远。
最终,可能会导致婚姻的决裂,夫妻双方宣布分道扬镳。
三、应对面对婚姻中的第三者,夫妻双方可以采取一些应对策略来修复关系。
首先,沟通是关键。
夫妻双方需要诚实地表达对方的伤害和困扰。
只有通过开放而坦诚的对话,才能重新建立起彼此的信任。
双方可以共同探讨导致第三者介入的原因,找到婚姻出现问题的根源,并寻求解决方法。
其次,寻求专业帮助是明智之举。
如果无法自行解决问题,夫妻双方可以寻求婚姻咨询师或心理医生的帮助。
专业人士能够提供中立的视角和专业的建议,帮助夫妻重新建立起健康的婚姻关系。
婚姻中的第三者

婚姻中的第三者婚姻是两个人相互承诺、相互支持和相互依赖的关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中常常出现第三者的介入,给夫妻关系带来了巨大的破坏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婚姻中的第三者问题以及如何处理这一困扰。
第一部分:第三者介入的原因婚姻中的第三者介入通常由多种原因引起。
其中最常见的是婚姻存在的问题,例如沟通不畅、性生活不和谐、重负压力等。
这些问题会导致婚姻双方的情感疏离,为第三者的介入创造了机会。
除此之外,个人的不满、寂寞感、外遇的诱惑等也是第三者介入的原因。
第三者的介入往往具有暧昧性,可以填补婚姻中缺失的情感需求。
第二部分:第三者对婚姻的影响第三者介入婚姻后,往往对夫妻双方和整个家庭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首先,第三者的存在破坏了夫妻之间的信任关系,导致双方产生猜忌和怀疑,加重了相互间的矛盾。
其次,第三者的介入可能导致夫妻双方情感的疏离,使得原本亲密的关系逐渐疏远。
此外,第三者的介入还可能导致婚姻破裂,最终以离婚收场。
整个家庭因此而破裂,对子女的成长和发展也会带来负面影响。
第三部分:如何应对婚姻中的第三者问题面对婚姻中的第三者介入,夫妻双方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以挽救婚姻关系。
首先,夫妻双方应该保持良好的沟通,彼此倾听、理解对方的需求和不满,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其次,夫妻双方需要通过改善彼此的亲密关系来排除第三者的干扰。
增加两人之间的沟通和信任,加强性生活等都是有效的方式。
此外,夫妻双方可以寻求专业的婚姻咨询师或心理辅导师的帮助,帮助他们解决困扰。
最后,夫妻双方应该共同努力,增强夫妻之间的互信和理解,以建立一个健康和谐的婚姻关系。
结论:婚姻中的第三者问题是一种严重的婚姻危机,但并非没有解决的方法。
夫妻双方应该相互支持、沟通和理解,共同努力解决问题。
保持婚姻的稳定与健康,对于夫妻双方和整个家庭都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持续的努力和改进,夫妻可以克服这一困扰,重建他们的婚姻,并走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探讨了婚姻中的第三者问题,并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
《2024年婚姻中的“他者”》范文

《婚姻中的“他者”》篇一一、引言婚姻,是两个人心灵相交的纽带,是情感与生活的共同体。
在这个特殊的社交关系中,除了夫妻双方之外,还存在一个特殊的“他者”——即婚姻中的第三者。
这个“他者”可能以各种形式出现,如家庭成员、朋友、同事等,但无论其身份如何,都对婚姻关系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婚姻中的“他者”在婚姻关系中的角色、影响及如何处理与“他者”的关系等问题。
二、婚姻中“他者”的角色1. 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婚姻中最为重要的“他者”。
他们不仅是夫妻双方的亲人,也是孩子、祖父母等家庭成员的依靠。
家庭成员的参与和支持对夫妻关系和家庭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2. 朋友和同事:朋友和同事是夫妻生活中的重要社交圈。
他们的看法、意见和行为往往会对夫妻关系产生影响。
特别是在面对困难和挑战时,朋友和同事的支持和鼓励往往能起到关键作用。
三、婚姻中“他者”的影响1. 正面影响:婚姻中的“他者”可以带来支持和帮助,使夫妻双方在面对困难时能够相互扶持,共同度过难关。
此外,他们还可以为夫妻双方提供情感寄托,增强彼此的信任和依赖。
2. 负面影响:然而,“他者”也可能对婚姻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家庭成员的过度干涉、朋友和同事的不当建议等都可能引发夫妻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此外,第三者的介入(如婚外情)更是对婚姻关系的严重威胁。
四、如何处理与“他者”的关系1. 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应与家庭成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尊重彼此的意见和看法。
在面对家庭矛盾时,要及时解决,避免矛盾升级。
2. 朋友和同事:要慎重选择朋友和同事,避免受到不良影响。
同时,在接受他们的建议和意见时,要保持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
3. 面对第三者的介入:如果婚姻中出现了第三者的介入,夫妻双方应坦诚相待,共同面对问题。
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积极寻求专业帮助和支持,如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
五、结论婚姻中的“他者”对夫妻关系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幸福,夫妻双方需要妥善处理与“他者”的关系。
浅议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

浅议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王会,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摘要:我国当前离婚案件居高不下,超一半是因为第三者。
在因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后,无过错方精神遭受痛苦,但是在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却未对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所以,无过错方就此损害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被认为法律依据不足。
本文认为,从婚姻关系的法律性质来看,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第三者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第三者婚姻关系侵权责任当前离婚案件居高不下,出轨已经成为最主要原因。
北京大学社会调查研究中心2016年1月份发布《2015年中国婚恋状况调查报告》也显示,中国夫妻离婚,超一半是因为第三者。
在因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后,无过错方精神遭受痛苦,但是在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却未就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第三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做出规定,所以,无过错方就此损害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被认为法律依据不足。
而在审判实务中,各地法院对于妻子起诉第三者的案件态度也不一样,有以侵害合法的人格利益或权益财产等为由支持的,也有以法律依据不足不支持的。
案例一:原告邬某某诉称,被告谢某某侵犯了其配偶权,致使其夫在家施用暴力,并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谢某某停止侵害,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
被告谢某某未答辩,经传票传唤也未到庭应诉。
泸县法院经不公开审理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人格权益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当然也包括人格权利和人格利益。
我国婚姻法虽未规定配偶权,但原告对其合法的婚姻依法享有作为配偶在精神上的安宁与自由这一人格利益。
因此,原告的这一合法的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与原告之夫通奸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的人格利益,具有违法性,构成侵权。
被告不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学术层面的意义

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学术层面的意义在当今社会,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现象日益增多,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从学术层面探讨这一现象的意义,分析其背后的社会、心理及法律因素,以期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完善和社会风气的引导提供参考。
一、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现象的概述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是指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者介入夫妻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家庭解体的行为。
这种现象在我国传统观念中被视为道德败坏、品行不端,但随着社会观念的变革,人们对待这一现象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
二、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的学术层面意义1.社会学意义(1)反映社会价值观的变迁: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现象的增多,反映了我国社会价值观的变迁。
在传统观念中,婚姻家庭具有极高的稳定性,而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个人幸福的追求使得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受到挑战。
(2)揭示社会阶层差异: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现象在不同社会阶层中具有不同的发生率。
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社会阶层之间的差异,反映了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2.心理学意义(1)个体心理需求: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往往是因为个体在原婚姻关系中无法满足心理需求,如情感、尊重、安全感等。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这种现象有助于了解个体心理需求与婚姻家庭稳定性的关系。
(2)心理防御机制:在婚姻家庭破裂的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会采取各种心理防御机制,如否认、合理化、投射等。
研究这些心理防御机制,有助于了解人们在面对婚姻家庭危机时的心理变化。
3.法律意义(1)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现象对现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
从法律层面探讨这一问题,有助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2)道德与法律的平衡:在处理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问题时,需要在道德与法律之间寻求平衡。
这有助于构建公平、公正、合理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
三、结论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现象具有重要的学术层面意义。
从社会学、心理学和法律角度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这一现象,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完善和社会风气的引导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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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继承法》论文浅谈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问题政法学院07级法学刘丽娟2009年5月7日浅谈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问题07级法学刘丽娟追求幸福是我们人类永远的主题,追求爱情与婚姻的幸福更是许多人后半辈子努力的目标,可是近些年来,“第三者”不知从何时起开始流行起来了,这个词频繁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爱情中,婚姻中,甚至我们身边的朋友,不管男女,有的成了第三者,有的爱情和婚姻被第三者所破坏,而社会舆论有的对第三者进行谴责,有的却宣扬我们应当保护其合法权益等等。
“第三者”在法学中究竟如何界定,性质如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是否应当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等问题值得我们去深入探讨。
一.第三者的概念法学界对“第三者”的定义的普遍观点是“第三者是指本身有配偶又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者本身无配偶与有配偶一方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者是双方均有配偶者又建立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妨碍他人正常的婚姻家庭,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一方的人”。
我认为这样的认定有的地方不够准确,原因有以下几点:(1).在实际生活中的“第三者”并非都有意想要取代他人婚姻家庭关系一方,人们把已婚的夫妇在对婚内感情不满足而又不至于走向离婚时,在婚外与异性寻求并建立感情的现象,称为“婚内护花,婚外栽树”感情的补偿心理,所以在概念中强调的“取代对方地位”就显得过于片面了。
(2).所谓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到底是指单纯婚外性行为,还是包括精神恋爱呢?指向不明确。
另一种认为“第三者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人”。
这样的观点存在着以下几个缺陷(1)在“第三者”的主观过错方面侧重于强调“第三者”主观的故意,排除了“过失”的形态。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第三者”对对方是否有配偶并不在意,更有甚者可以预见但是视而不见,持无所谓的态度,显然这也是“第三者”的典型心理,不能排除在外。
(2)“第三者”插足造成的损害后果并不一定是夫妻感情破裂。
因为在夫妻感情生活中,并不单单是两个人的生活,它包含了两个家族,所以很多时候在可以挽回的情况下,大部分的人选择了忍让,也就是只要过错方肯改过,夫妻也会继续生活下去,但是给无过错方的精神和心灵造成的伤害确实是无法避免和推却的。
这才是必然产生的损害后果。
(3).该概念中提到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是不妥当的。
原因和第一种观点中关于“男女关系不正当”的原因是一样的,即“男女关系”既包括精神上的爱恋关系也包括肉体上的关系,在给“第三者”下定义时,如果只是单纯使用发生“男女关系”这一字眼,就显得语意不明确。
第三种观点认为“第三者是指与有配偶者通奸的人”。
这个观点显然把第三者的范围定位得过于狭窄了。
因为实际上发生不正当的婚外性行为的情形并不单单只有通奸这种情况。
第四种观点则认为“第三者即是指与他人的配偶发生婚外恋情,从而影响他人婚姻家庭的人”。
这个观点又把第三者的范围扩大化了,把凡是有恋情的都确定为第三者,包括了那些仅只有精神上的恋爱关系而并没有肉体接触的关系。
这显然是不妥当的。
虽然精神恋爱给无过错方带来的伤害也是无可估量的,但是精神是无形的、没有形态踪迹的,而法律不是万能的,所以并不能规范人们的思想,而仅仅只能约束人们的行为。
因此,给“第三者”下个恰当的定义是很重要的。
要揭示出“第三者”的本质特征,又不能随意扩大它的范围。
我认为“第三者”是指那些置我国婚姻道德而不顾,因主观上的过错与有配偶者进行性行为,破坏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给无过错方带来无法避免的伤害,侵害了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中合法权益的人。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从主观上来看,“第三者”必须存在着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当然如果有确实的证据可以证明是受到欺骗或者是被逼无奈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被欺骗者本身也就是受害人,主观上就不存在过错,就不能认定为“第三者”。
第二,从行为上来看,“第三者”确实介入到合法有效的婚姻当中,与有配偶者发生婚外性行为。
这里强调指出行为的两点:(1)“第三者”介入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是真实存在的。
如果只是介入到只是有恋爱关系的男女之中,就不具备法律追究的条件;同样如果并不存在婚姻关系或者说婚姻关系已经结束的,都不算是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行为,因为无效的婚姻不受法律的保护,也不存在夫妻间应该具有的忠实的义务。
(2)“第三者”与有过错的一方确实有发生性行为。
因为我们知道人们的思想是无法用法律去限制的,所以如果只是精神上的恋爱并不足以让我们对“第三者”做认定。
第三,从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来看。
我们在认定“第三者”时,一定要有损害后果的发生,否则就失去了追究法律责任的意义。
而“婚姻破裂”并不是“第三者”造成损害结果中唯一的表现形式。
无过错方精神上受到的莫大伤害才是最主要的损害后果,而往往这也是最不好认定的。
每个人的承受能力不同,所受的伤害程度也不一样,但是不管是怎么样的承受能力,只要“第三者”的行为被无过错方知悉,并使其遭受到物质或者非财产的损害,受害人就有权利要求“第三者”为其行为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若“第三者”的行为从来没有被发现,行为的相对人也就是无过错方从来也不知道其存在,不管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没有受到损害,“第三者”也就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从范围上看,“第三者”包括: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仍然与其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的人,也就是法律上所谓的重婚行为;与有配偶者长期、持续、稳定地发生性行为,例如人们痛恶的“二奶”;与有配偶的人姘居的人;与有配偶者通奸的人;还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当然“第三者”还包括与有配偶者是同性关系,也就是所谓的同性恋,这也是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第三者”中的一种情形。
但是“第三者”并不包括与有配偶者有精神恋爱关系的人,仅仅存在恋爱关系,虽然被无过错方知道后也会造成精神或者心灵上莫大伤害,但是仍不能认定其为法律上的“第三者”。
二、第三者行为性质的判定“第三者”行为的性质,,根据法律的一般原理,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侵害、有侵权、就应当有补偿或制裁”,特别是当这种侵害已不是特殊现象时,法律有义务对此进行规制。
“第三者”的行为到底侵犯了“被害者”哪方面的权利,不同情形侵犯到不同的权利。
例如:“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故意引诱对方,与对方发生性行为,并泄露此事,其目的是为了贬低、毁损对方的配偶的名誉。
在此情况下就同时侵害了相对人配偶的名誉权;或者明知自己有性病,希望通过性行为传染给对方的配偶,这又侵犯了对方的健康权等等。
但最主要的最基本的还是“第三者”侵犯了无过错方的配偶身份权。
我国民法专家杨立新教授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
也有人认为,配偶权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对妻以及妻对夫为配偶的一种身份权”。
配偶权是绝对权,任何人侵害配偶权,都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配偶权是随着夫权的日益衰亡而兴起的,排斥了夫权所包含的权力,注入义务的概念,由对妻人身的专制支配转变为夫妻双方平等的、进步的对身份利益的支配,具有权利义务同构一体的法律属性。
《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而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又是配偶权中两个基本的方面,所以尽管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配偶权,但是从这两个方面我们同样可以感知到法律这方面起到的调整作用。
同居义务是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忠实义务,是因婚姻成立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本质性义务。
如果没有婚姻关系的第三者也可以与之有这样的关系,那《婚姻法》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呢?忠实义务也称贞操义务,是指配偶的专一性生活,不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
它也是一夫一妻制下夫妻的当然义务。
只要承认这个婚姻基本制度就应当认可贞操义务的存在。
从我国颁布的诸多司法解释也可以看到这一点。
忠实义务的存在,是规范人类性行为的重要途径,它保证了夫妻关系的稳定、性行为的纯洁、避免了因血缘关系混乱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而“性爱从其本质来说就是排他的”,忠实义务的规定也是符合人性的。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采用不同的形式分别规定了配偶权,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配偶权,我认为这是立法上的一个严重疏漏。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可认定为是对配偶权的侵害。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使配偶一方违反了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忠诚的义务、给另一方配偶带来损害,所以法律惩治“第三者”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其确定为民事侵权,即侵害了配偶权。
首先,配偶权作为夫妻双方之间的身份权是客观存在的,任何法律都不应当加以回避。
其次,不享有权利即不承担义务。
现实生活中,“包二奶”、“第三者”现象的出现,严重地侵害了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受害者的什么权利被侵害了,这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
但是,由于法律没有配偶权的规定,因此,“第三者”可以肆意侵害婚姻家庭受害方配偶的权利,受害人亦无法向“恶意第三人”(插足者)索赔。
所以在立法上,我们应该明确赋予婚姻家庭受害方配偶以一定的权利,使其能够向有婚外性行为的一方配偶主张权利,使婚外性行为得以成为侵权行为、产生侵权之债,受害方配偶可通过提起侵权之诉使其所受之损害得到补偿。
目前鉴于配偶权侵权急需法律调整的现状,完善婚姻法中规定的配偶权保护制度是一个较为现实的选择,能够从根本上改变现行婚姻法中只是零散规定配偶权某些派生身份权的状态,对于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序是极为有利的。
因此,我认为,《婚姻法》应当规定,配偶权是绝对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配偶权。
三、“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婚姻神圣不可侵犯的本质要求“第三者”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婚姻一般指男女得到社会及法律承认的结合,夫妻关系的建立和存在,所以婚姻不是单纯的性欲追求,而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而产生的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是爱情的结晶与保障。
婚姻本质即婚姻的根本属性,在于它是依社会风俗和社会法律规范化了的人类个体的两性结合,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社会行为。
婚姻的本质在于它的社会性。
从根本上来说,婚姻是人们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而发生的一种社会行为,正因为如此,它历来为社会所重视,并为之立下许多限制和规矩,以保障婚姻的成立和稳定。
中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家庭和谐就是必然要求,是最紧迫的要求。
(二)“第三者”插足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决定了“第三者”必须承担民事责任首先,“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导致许多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
我们时常可以通过报章杂志或者新闻报道看到或者听到这样的新闻——由于“第三者”介入导致家庭破裂,妻子或者丈夫因为无法接受现实而在愤怒的情绪下失手杀死“第三者”;“第三者”介入导致家庭成员精神受到创伤,无法自拔而自残甚至自杀;还有因为取证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例如造成全国轰动的“女儿举报父亲包二奶,被告侵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