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介入交易是否涉及虚开发票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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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十种情形

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十种情形

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十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判定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遵循实质性判定原则,对于交易真实存在,根据交易情况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均不应当认定为虚开,并允许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因此,受票方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进项抵扣。

为准确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税法遵从度。

笔者依据国家财税部门税收政策法规,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具体实践,以及司法机关实际操作办法,对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十种情形归纳梳理如下,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操作和纳税申报时参考和借鉴。

一、开具专票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不属于虚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明确,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没有“货物流”的购销交易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

打开看点快报,查看高清大图二、挂靠公司销货被挂靠公司开具专票不属于虚开《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第一条明确,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经验:实例税务稽查中的风险点变名虚开发票

会计经验:实例税务稽查中的风险点变名虚开发票

实例税务稽查中的风险点变名虚开发票一、山东省德州某酒店大额开具会务费被协查 德州市德城区有家酒店被国税局协查,5月份开票收入450万元,424万元是会务费,严重与实际的主业经营不符! 我们知道,营改增后餐费没法抵扣增值税,但是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会务费可以抵扣6%的增值税,因此该家酒店根据客户的要求将餐饮变更为会务费,客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会务费4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24万元 贷:银行存款424万元 税务稽查 二、变名虚开情形: 1、开具发票时酒店将餐饮变更为住宿项目; 2、将借款利息变更为顾问费服务费手续费等; 3、开具发票时将礼品费变更为办公品; 4、开具发票时将月饼变更为纸张; 5、开具发票时将佣金变更为服务费等等。

 以上均称为变名虚开! 三、总结: 1、营改增后各税目税率、计税方法差异较大,抵扣税款的规定不一,开票企业出于少缴税款或应客户的要求会变更税目、业务类型开票! 2、开具发票错误类型包括:未发生业务却开具发票;发生了业务但是开票与业务不符;由第三方代开发票等; 3、虚开情形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方式。

 四、提醒: 财务人员的底线:切记虚开虚抵发票! 因为: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如何从发票的异常交易发现虚开线索

如何从发票的异常交易发现虚开线索

如何从发票的异常交易发现虚开线索在经济活动中,发票是一种重要的财务凭证,它不仅记录了交易的内容和金额,也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依据。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会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来逃避税收、骗取资金等,这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因此,如何从发票的异常交易中发现虚开线索,成为了税务监管和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课题。

一、关注发票的基本信息首先,我们要仔细检查发票的基本信息,这包括发票的号码、代码、日期、开票方和受票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

如果发票的号码和代码不符合规范,或者发票的日期与交易的实际发生时间不符,这就可能是一个异常的信号。

例如,发票号码和代码的编码规则通常是有一定规律的,如果出现了乱码或者明显不符合规律的情况,就需要引起警惕。

另外,如果发票的开具日期在交易完成之后很久,或者在交易还未发生之前就已经开具,这也可能意味着存在问题。

二、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发票所反映的交易是否真实是判断是否虚开的关键。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交易的真实性:1、货物或服务的实际提供核实交易中的货物或服务是否真正被提供。

如果是货物交易,要检查运输记录、库存变动、签收单据等;如果是服务交易,要审查服务合同、服务成果报告、服务时间和地点等相关证明。

比如,对于一笔大额的货物销售发票,却没有相应的运输单据或者库存减少的记录,那么这笔交易的真实性就值得怀疑。

2、交易双方的关系了解开票方和受票方之间的关系。

如果双方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在短时间内频繁发生大额交易,而这种交易不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就可能存在虚开的风险。

比如,一家企业与其子公司或者关联企业之间频繁开具大额发票,但实际上并没有真实的货物或服务往来,这很可能是为了转移利润或者虚增成本。

3、资金流向审查交易的资金流向是否正常。

资金的收付是否与发票金额一致,是否通过正常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的收付时间是否与交易时间相符。

如果发现资金回流、资金收付与发票金额不符,或者通过非正常的账户进行资金收付,这都可能暗示着虚开发票的行为。

如何从发票的交易背景发现虚开端倪

如何从发票的交易背景发现虚开端倪

如何从发票的交易背景发现虚开端倪在商业活动中,发票是一种重要的财务凭证,它记录了交易的基本信息,如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价格等。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会开具虚假发票,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学会从发票的交易背景发现虚开端倪,对于防范和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要了解发票所涉及的交易双方。

查看发票上的销售方和购买方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官方渠道核实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如果发现发票上的企业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企业不存在,那么就可能存在虚开的嫌疑。

其次,关注交易的商品或服务内容。

仔细审查发票上所描述的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等是否清晰明确。

如果发票上的商品或服务描述模糊、笼统,或者与实际业务不符,比如一家餐饮企业开具了大量的办公用品发票,这就很不正常。

此外,还要对比同类型交易的市场价格,看发票上的价格是否合理。

如果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都可能是虚开的信号。

交易的时间和地点也是重要的线索。

发票上的开票时间应该与实际交易发生的时间相吻合。

如果发票的开具时间与交易时间相差甚远,或者在节假日、非正常工作时间开具大量发票,就需要引起警惕。

同时,交易地点也应该符合常理,如果交易地点与企业的经营地址或业务范围不符,也可能存在问题。

审查交易的资金流向也是发现虚开的关键。

查看付款方式是现金、银行转账还是支票等,以及资金是否实际到账。

如果是银行转账,要核对银行流水记录,看款项是否从购买方账户真实转出,并进入销售方账户。

如果是现金交易,要核实现金的来源和去向,是否有合理的解释。

对于大额交易,如果没有相应的资金流动记录,很可能是虚开的发票。

合同和协议也是判断发票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查看交易双方是否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合同内容是否与发票上的交易信息一致。

包括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时间等条款。

如果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存在漏洞、矛盾,就可能存在虚开的风险。

总公司收款、分公司开票是否涉嫌“虚开”?

总公司收款、分公司开票是否涉嫌“虚开”?

总公司收款、分公司开票是否涉嫌“虚开”?【案情简介】A设计公司位于上海,通过招投标由其承接江苏南京某城区旧区改造设计项目,设计服务合同由A公司与旧区改造单位签署。

合同约定:由A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改造单位向A公司付款,A公司向改造单位开具发票。

签约后,A公司指派其南京分公司负责提供设计服务。

设计服务完成后,A公司向改造单位开出发票并请款,改造单位同意向A公司付款,但认为实际履约人是其分公司,应由其分公司开具发票。

但A公司担心:总公司收款、分公司开票可能涉嫌“虚开”。

故不同意改造单位的开票建议。

双方遂起争议。

【律师分析】在服务领域,存在总公司、分公司在履约、收款、开票等环节存在混淆的情形:有的是总公司签约、收款、开票,但由分公司实际履行;有的是总公司只负责签约,由分公司履约、收款、开票;也有由总公司签约、收款,但由分公司履约、开票等。

营改增后,由于开票环节涉及增值税,因而引发了客户双方对涉嫌“虚开”的担忧。

尽管针对不同情况存在不同的观点,但不同观点之间却缺少逻辑的一致,因而有必要从理论的角度寻求一致性的解释。

一、开具发票的基本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以及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之规定,发票的基本构成要件为两项:交易实质与结算实质的存在。

构成交易实质与结算实质的行为,均赖于主体之贯彻。

而因行为主体的错位,则衍生出交易主体与结算主体之认定问题。

1、交易主体合同上的交易主体应当是形成合意的双方或多方。

但就税法的关注点而言,或者说就发票的开具而言,仅有合意尚不足以判定税法上的交易主体。

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交易实质的存在还必须体现为“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这就决定了交易主体是以“一方提供、一方接受”而构建权利、义务关系的,享有该交易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对称的义务的主体是合同上的交易主体。

虚开发票的检查和处罚有哪些关键点

虚开发票的检查和处罚有哪些关键点

虚开发票的检查和处罚有哪些关键点在当今的经济活动中,发票作为重要的财务凭证,对于保障税收征管和维护经济秩序起着关键作用。

然而,虚开发票这一违法行为却时有发生,给国家税收造成了严重损失,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为了打击虚开发票行为,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检查和处罚措施。

那么,虚开发票的检查和处罚到底有哪些关键点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简单来说,就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包括没有真实交易而开具发票、有真实交易但开具的发票金额或内容与实际不符等情况。

虚开发票的检查,第一个关键点在于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查。

税务机关会通过各种手段,如查阅企业的合同、资金流水、货物运输凭证等,来核实发票所对应的交易是否真实发生。

如果发现交易不存在或者交易的细节与发票内容不符,就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嫌疑。

资金流向是检查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正常的交易应该有清晰、合理的资金流向。

税务机关会关注付款方和收款方的账户信息,查看资金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流动。

如果资金流向异常,比如资金回流、资金来源不明等,就可能暗示着虚开发票的问题。

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流程也是检查的重点。

税务机关会审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作废等环节是否有严格的记录和管理。

如果发现企业在发票管理方面存在混乱或者违规行为,就会进一步深入调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

对于虚开发票行为的处罚,其力度是相当严厉的。

一旦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

这包括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罚款。

罚款的金额通常是根据虚开发票的金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

在刑事处罚方面,如果虚开发票的情节特别严重,涉及的金额巨大,可能会构成犯罪。

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追责,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除了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直接处罚,虚开发票还会对企业的信用造成极大的损害。

这会影响企业在税务方面的评级,使其在税收优惠、贷款融资等方面受到限制。

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虚假交易打击措施

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虚假交易打击措施

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虚假交易打击措施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兴起,第三方交易平台在促进商品流通和扩大市场的同时,也面临着虚假交易的问题。

虚假交易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影响了电子商务市场的正常运作。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各大第三方交易平台纷纷采取了虚假交易打击措施,以减少虚假交易的发生。

常见的虚假交易行为在电子商务市场中,常见的虚假交易行为包括: 1.虚假商品宣传:商家夸大商品的功能、效果或价值,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2.故意疏忽商品质量:商家在对商品品质进行检查和保证时存在敷衍、虚假承诺等行为,导致消费者购买到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商品。

3. 虚假交易评价:商家通过虚假评价或购买评价来提升商品的信誉度和销售量,欺骗消费者。

4.虚假售后服务:商家在售后服务中敷衍塞责、不给予及时解决或提供虚假承诺。

5.虚假优惠活动:商家通过虚假或夸大优惠活动来吸引消费者购买,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优惠。

虚假交易的危害虚假交易不仅仅对消费者造成了经济损失,还会给整个电子商务市场造成严重的影响: 1.损害消费者信心:虚假交易打击了消费者的信任,使得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市场产生怀疑,减少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和消费信心。

2.破坏市场竞争环境:虚假交易导致市场失去公正竞争,严重影响其他诚实商家的利益,也削弱了市场健康发展的动力。

3.影响电子商务行业形象:虚假交易的存在使得整个电子商务行业受到负面评价,损害了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虚假交易打击措施为了减少虚假交易的发生,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三方交易平台采取了一系列的虚假交易打击措施:1. 强化商家准入门槛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加强对商家的审核和准入门槛,筛选出信誉好、产品质量有保障的商家。

平台会对商家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实地考察、产品真伪鉴定等,以确保商家的合法性和商品的质量。

2. 建立评价体系第三方交易平台建立了完善的评价体系,鼓励消费者对商品进行评价和反馈。

虚开发票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建议

虚开发票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建议

虚开发票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建议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虚开发票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旨在对虚开发票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合规建议。

一、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公司虚开发票案例据调查,某公司为牟取利益,利用与供应商合谋的方式虚开了大量发票,造成了严重的税收损失。

该公司通过虚构交易、恶意伪造合同等手段,获取了海量的增值税发票,通过与其他企业合作进行抵扣,将应纳税额大幅度降低。

案例二:个人虚开发票案例某个体工商户通过伪造购买凭证,虚开了大量发票,并将其卖给其他企业用于抵扣税款。

这种行为侵害了国家税收利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法律规定针对虚开发票问题,我国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偷税、逃税行为。

虚开发票属于逃税行为,一经查实将受到行政处罚,并需要追缴欠税金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税务机关发布的《关于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通知》提出,虚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并追缴相关税款。

三、法律合规建议为解决虚开发票问题,建立健全税收管理体系,以下为法律合规建议:1.加强税收宣传税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宣传力度,提高税收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通过宣传税收合规性和风险防范,引导纳税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对发票开具、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

提高发票安全性,加强发票信息的真实性核验,防止虚开发票的产生。

3.加大执法力度税务机关应加大对虚开发票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跨部门合作的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打击虚开发票的合力。

对虚开发票案件的查处应及时、公正、严厉,形成有力的震慑力。

4.加强政府监管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税务机关的监管,确保税收工作依法严肃进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保护国家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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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介入交易是否涉及虚开发票问题分

第三方介入交易是否涉及虚开发票问题分析
当初增值税面世时,社会商业关系简单,税法规定“票、货、款一致”理想化模型还能基本对应显示交易模式,然而增值税面世至今已有差不多20年,这20年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商业创新,交易创新,业务创新。

商业交易中,第三方介入交易的模式大量存在,使得交易关系变得复杂,用“票、货、款一致”理想化模型去套就套不上,实务中争议非常大,导致误判肯定是存在的。

下面看看两类第三方介入的交易案例。

【案例1】:A企业卖货100万给B企业,C公司向B 企业融资并收取%融资费,C将货款100万支付给A,A开专票100万给C,C开专票万给B,B销售后还款万给C。

【案例2】:A服装企业按400万卖货给B个人,B的货在C商场出售,销售款1100万由C商场收取,C商场将1000万划给A企业,A企业向C商场开具1000万增值税专用发票,A企业向B个人支付600万。

第一个案例,实质就是企业规避不能经营放贷业务的规定,而将放贷转化为购入和销售,差额实际上就是利息收入。

这是我上个月在深圳为企业讲课时,一家企业向我咨询的,他们很是焦虑和担心。

这个问题,真的不好回答,因为在我收集的案例里,这一类型的交易模式,有的是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有的是税局认为是虚开,但移送到公安,公安认为不是虚开。

因此,司法机关的认识和理解以及执行口径并不一样。

涉案企业人员有罪无罪,似乎要看运气了,看他遇上谁了。

第二个案例,现在这个A服装企业被稽查了,税局在关注两个问题,一个是企业隐匿收入不申报导致的偷逃税问题,另一个问题就是这种模式的开票,其中600万部分是否涉及虚开。

下面笔者就这两类第三人介入的交易,谈谈自己的一些思考。

首先,这两类交易模式有个基本特征,就是他们的开票行为并没有导致偷逃了税,并不以偷税为目的,事实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第一个案例,ABC之间的交易,A开票给B,B再开票给C,增值税链条是连续的,国家没有税款损失。

至于企业其他的进项来源是否虚开,例如A的进项,再例如C还有来源其他交易的进项,是我们现在讨论的交易模式之外的另外事项,不影响我们刚才的分析结论。

第二个案例,对商场而言,他确实只增值100万,他对增值100万交税;对服装企业而言,商场确实是支付他1000万货款,
他开出1000万的专票没错,否则少开票岂不变成了隐匿收入?当然,这样处理,服装企业的增值额会很大,他怎样解决它自身的进项,有无接受虚开,或者是成本全部记账收入部分记账,这些问题同样不归属于是我们讨论的交易模式中的事项,不影响我们刚才的分析结论。

这些案例,是一种实现交易的商业行为,民商法并不禁止,并不违法。

我们再回头看第一个案例,先不要看原因,C企业可不可以与A\B进行购销交易,当然可以了,他从A 购进的货可否让A直接发送给B,也没问题了,没有哪条法律规定,C必须将购货实物入库再自己发货吧。

AC之间、BC之间有无购销合同,我认为都不足以否定存在购销交易,合同法并没有否定口头合同,实务中不签合同就交易,这样的事情多得是的。

真要挑出他们有什么毛病,也就是C是否涉嫌非法经营非法放贷的问题了,应由相关的行政处理、刑法处理,与设立本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并不相同。

就如上海的周正毅案,以破坏金融秩序类的罪名、以骗取贷款罪的罪名指控,远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更契合行为性质。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所以,第一个案例类型的交易模式,笔者认为是不应该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第二个案例,实际上是可以这么理解,服装企业按1000万的高价格卖货给商场,是因为商场的销售工作由第三人负责,服装企业需另行支付负责在商场高销售的第三人劳务费
600万,法律没有禁止这种交易吧。

现在的很多大型商场经营方式,早不是以前的自己采购自己销售,而是出租铺位,销售款由商场统一收取,这样的模式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商业需求,从税收的角度看,统一收款,还防止了承租的个体经营者隐匿收入不交税,这是一件各方有利的事情。

因此,如果非要将这类行为定性为虚开,真不知道到底要保护什么?
商人早已走在了商法的前面,更是远远地走在了税法的前面。

交易各方为节约成本,方便,解决商业需求,而出现的货物不实际交付,委托关联方付款,合作承包,代理、居间、行纪、名义借用、资质借用、信托、融资租赁、拍卖等第三人介入的交易,事实上是大量存在的。

前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问题,回答了中国经济网记者提问。

其中,最高法对司法解释制定过程遵循的指导思想,就包括促进交易,规范发展;尊重市场,鼓励约定;尊重现实,适度前瞻。

立足国情,参照惯例。

在此感觉非常有借鉴意义,税法、刑法必须同样地具有谦抑性,不能成为阻碍市场发展的绊脚石,面对复杂、创新等交易,理应尊重市场鼓励约定,尊重现实立足国情,而非是让市场适应税法,适应理想化的交易模式。

因此,在虚开增值税案件中,特别是第三方介入交易引发的案件,司法机关应该也必须尊重市场、审慎对交易定性。

作为辩护律师还需要具备基本的商务、行业、管理、财经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才有可能有能力对案件涉及的交易实质准确分析,才有可能有能力据此厘清当事人行为是否破坏侵犯本罪刑法所应保护的法益,从而帮助法庭准确定性,将并没有破坏侵犯本罪保护法益的行为排除在本罪之外,践行罪行法定,切切实实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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