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新婚姻法小三的规定有哪些?

Bottom line If you have someone else in your heart, make it clear and I will qui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新婚姻法小三的规定有哪些?“第三者”也称为小三,在法律上没有明文定义,但一般指和具有法定婚姻对象,发生法定婚姻之外的第三方情侣。
因男女自愿发生关系或同居,第三者一般不构成犯罪,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处罚规定。
如果双方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的,由受害人起诉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与他人通奸而导致离婚的,另一方为无过错方,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新婚姻法对小三的规定是什么《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第三者”的条款被删除,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二、妻子是否可以起诉小三最高法院颁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第三者的可能。
所以,就目前而言,妻子难以起诉第三者。
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婚姻法中不具体明确配偶权是十分明智的选择,在我们看到受伤害的妻子在悲伤流泪之时,不能把愤怒转嫁于第三人,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一方的事,第三人充其量是一个诱因。
我们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责任都强加在第三人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三、起诉离婚应该到哪个法院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
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主要指的是指某个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进行侵犯,从而导致婚姻关系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侵权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在婚姻法中,第三者侵权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婚姻破裂:如果第三者通过外遇等行为导致夫妻关系出现问题,这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第三者应该承担责任。
2. 财产损失:如果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通过欺诈、敲诈等方式获得夫妻财产,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第三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年龄不足:如果第三者知道对方年龄未满18岁,还是故意和其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主要是指第三者在婚姻关系中破坏夫妻关系、侵犯夫妻财产或性侵等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在法律上,如果有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进行侵犯,该侵权行为应该被严格制裁。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前言:婚姻关系是最密切的人际关系,存在于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保护婚姻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实例屡见不鲜,成为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最大杀手。
保护配偶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对扶善抑恶,保障合法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维护子女利益和社会安定有积极的作用关键词:第三者;法律责任;婚姻关系正文:一、第三者的概念及产生原因(一)第三者的概念“第三者”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改革开放之初,西方的一些不良思想传入中国,一部分人受到该思想的影响,开始放弃传统的价值观念,完全按照个人喜好,任意插足他人的婚姻家庭,破坏他人的家庭和睦。
人们这种人称作“第三者”。
学术界对如何界定“第三者”的理念,有四种观点:一是“暖昧说”,即明明知道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仍与其保持暖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样对第三者进行定义,范围比较大,很难看到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二是“通奸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然保持通奸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种观点强调行为的非法性。
三是“破裂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与其保持非法的两性关系或者是发生暖昧关系的人,最终导致对方合法婚姻关系破裂的人,为第三者。
此种观点强调行为的结果性。
四是“目的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以结婚为目的与其保持暖昧关系或发生非法两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此观点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这四种观点从性质上具有渐进性,从行为论发展到后果和目的论。
用“暖昧说”来界定第三者,使得第三者范围扩大,并且其属于精神方面,因此很难确定客观的标准,不能从司法层面进行有效操作。
而“破裂说”与“目的说”又注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性和实际损害结果,却减少了第三者的概念范围。
所以我认为目前的理论对第三者的概念定义都不够准确。
我认为所谓的“第三者”的法律概念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或者应知对方有配偶,而仍然与其发生非法的两性关系,而该非法行为导致配偶双方或者无过错方的配偶权造成损害的人。
小三的后果法律(3篇)

第1篇在我国,婚外情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风气的变化,婚外情现象也愈发普遍。
所谓的“小三”,指的是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婚外情虽然不属于犯罪行为,但小三的介入却可能对原配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小三的后果,以期引起人们对婚外情的重视。
一、小三对原配的伤害1. 心理伤害婚外情的介入,使原配在心理上受到极大的打击。
他们可能会感到背叛、愤怒、悲伤、无助等情绪,严重影响心理健康。
2. 经济损失在一些情况下,小三介入婚姻后,可能会要求原配给予经济补偿。
这不仅给原配带来经济压力,还可能导致家庭财务危机。
3. 家庭破裂婚外情的介入,可能导致家庭破裂。
孩子失去完整的家庭环境,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二、小三的法律后果1. 侵犯隐私权小三在介入他人婚姻的过程中,可能会侵犯原配的隐私权。
例如,偷拍、窃听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侵犯名誉权小三在介入婚姻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原配进行诽谤、侮辱等行为,损害原配的名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民事赔偿小三在介入婚姻的过程中,可能给原配及其家庭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刑事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小三的介入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例如,在婚外情过程中,若涉及暴力、胁迫等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三、小三的道德后果1. 社会道德谴责小三的行为违背了社会道德,容易受到公众的谴责。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忠诚、孝顺、仁爱等美德被高度重视,小三的行为与之背道而驰。
2. 家庭关系破裂小三的介入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破裂,使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和亲情受到严重影响。
3. 子女成长受阻小三的介入,可能使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缺乏完整的家庭关爱,影响其身心健康。
法律咨询第三者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被告王某某系张某某的同事。
近年来,李某某发现张某某与王某某关系暧昧,并有婚外情的迹象。
李某某无法忍受婚姻的不忠,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张某某与王某某的婚外情关系,并要求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与王某某是否存在婚外情关系?2. 李某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三、法律分析1. 关于婚外情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认定为重婚。
在本案中,若能证明张某某与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同居关系,则可以认定张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婚外情关系。
2.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本案中,若能证明张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婚外情关系,则李某某有权要求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 张某某与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秘密约会,并发生性关系。
2. 李某某因张某某的婚外情行为,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1. 张某某与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婚外情,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
2. 李某某有权要求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1. 确认张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婚外情关系。
2. 张某某应支付李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外情纠纷,对于婚外情的认定,法院主要依据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通讯记录等证据。
在本案中,法院通过收集到的证据,认定了张某某与王某某的婚外情关系。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法院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忠诚的基础上的,婚外情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关系,给无过错方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
法律关于第三者插足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第三者插足,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另一方以外的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
在我国,婚姻法对第三者插足的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对一起典型的第三者插足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对此类行为的规制及处理。
二、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与妻子张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在婚姻生活中,张某与李某感情较好,家庭和睦。
然而,张某在单位结识了同事赵某,两人逐渐发展成恋人关系。
赵某在得知张某已婚的情况下,仍然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试图介入张某的婚姻家庭。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婚姻关系: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有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义务和权利。
(2)不正当关系:赵某与张某的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
(3)子女抚养权:李某与张某之子属于婚生子,双方均有抚养权。
2. 法律依据(1)婚姻法: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四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破坏家庭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件处理(1)民事赔偿:张某因赵某的插足,导致家庭破裂,李某可以要求张某赔偿因其精神损害所造成的损失。
(2)离婚诉讼:李某可以依据婚姻法规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
(3)子女抚养权: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将根据子女的利益,判决李某或张某抚养子女。
(4)赵某的责任:赵某与张某的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婚姻法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结论第三者插足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是被明确禁止的。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第三者插足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损害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对此,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破坏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破坏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配偶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是作为民事“权益”而非一种明确的“权利”存在的,这导致司法实务中对侵犯配偶权的行为保护不足,最为明显的是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中受害配偶诉第三人的案件不被法院受理。
受害配偶无法向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同时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的内容其也无法在婚姻存续期间向过错配偶要求损害赔偿,对于这种只能通过离婚作为前提条件才可以要求对自己遭受侵害的配偶权进行损害赔偿的模式,是否是变相的对于受害配偶的双重打击,这一点不无疑问。
基于此有必要通过对现行法律做出修订或解释,支持受害配偶向第三人请求干扰婚姻关系的损害赔偿责任,这对于我国目前居高不下的离婚率是有积极和正面意义的。
与同居或重婚等其他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形式相比,通奸行为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它是“临时的,隐蔽的”[1],因而危害性也相对轻一些。
至于其他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形式诸如同居等,首先法律有相应的规定,其次对于危害性相较而言更小的通奸行为倘若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则同居行为自不待言。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第三人与配偶一方以通奸的形式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并不仅仅是法律或是道德上的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其涉及面甚广,包括“个人、家庭,社会及伦理道德,各国(地区)规定,甚有差异,即在同一法律体系,学说判例亦时常改变立场,无确定不移之法则可资依循,又因个人价值判断掺杂其间,益增其复杂性。
”[2]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与大陆地区情况最为相近的就是我国的台湾地区,同为中华民族,共同经历了五千年的中华传统文化,在社会民风和一般民众的观念情感上都相差无几,因此本文通过比较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对这一问题的做法和理论研究,以期能得出解决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的方法。
一、大陆地区的司法现状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在我国大陆地区大量存在,受害配偶对于自身受损权益也有着迫切的维护需求,但一方面基于我国现实基础和传统文化,认为配偶方与他人通奸的行为实为“家丑”,不可外扬,更不可通过法律途径公诸于众人面前,从而导致当这样的情事发生时,受害方配偶大都通过与第三人协商谈判的方式进行解决,以维护自身权益,“民间的这种‘私了’方式通常是暗中秘密地进行,民间的这种情况,可以说是实行妨害婚姻关系损害赔偿的群众基础”[3];另一方面当协商不成或者未经协商受害人径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基层人民法院的一般做法都是以受害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或是此种情况不适用损害赔偿方式解决而对案件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盖因在我国现有之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婚姻法》或者《侵权责任法》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都没有明文规定。
法律讲堂第三者(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第三者,即介入他人婚姻关系的外部人员,其存在往往给婚姻家庭带来严重的伤害。
在我国,婚姻法对第三者纠纷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围绕第三者纠纷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第三者的定义及法律地位1. 第三者的定义第三者,是指在不被婚姻当事人所知的情形下,介入他人婚姻关系的外部人员。
第三者可以是异性,也可以是同性。
在我国法律中,第三者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将其界定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一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外部人员。
2. 第三者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法律中,第三者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婚姻法对第三者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损害赔偿、子女抚养等方面。
当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关系时,其行为可能构成侵权,给原配偶带来精神损害。
二、第三者纠纷的法律处理1.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若第三者与配偶一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子女抚养在第三者纠纷中,若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等规定进行处理。
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问题时,会考虑子女的权益,确保子女的身心健康。
3. 离婚若第三者纠纷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充分考虑双方的过错,依法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三、第三者纠纷的预防与应对1. 预防(1)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2)增强婚姻责任感,珍惜家庭;(3)提高法律意识,了解婚姻法相关规定。
2. 应对(1)冷静分析问题,寻求专业法律帮助;(2)收集证据,为诉讼做好准备;(3)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结语第三者纠纷是婚姻家庭中的一大难题,不仅给当事人带来痛苦,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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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前言:婚姻关系是最密切的人际关系,存在于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保护婚姻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实例屡见不鲜,成为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最大杀手。
保护配偶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对扶善抑恶,保障合法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维护子女利益和社会安定有积极的作用关键词:第三者;法律责任;婚姻关系正文:一、第三者的概念及产生原因(一)第三者的概念“第三者”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改革开放之初,西方的一些不良思想传入中国,一部分人受到该思想的影响,开始放弃传统的价值观念,完全按照个人喜好,任意插足他人的婚姻家庭,破坏他人的家庭和睦。
人们这种人称作“第三者”。
学术界对如何界定“第三者”的理念,有四种观点:一是“暖昧说”,即明明知道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仍与其保持暖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样对第三者进行定义,范围比较大,很难看到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二是“通奸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然保持通奸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种观点强调行为的非法性。
三是“破裂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与其保持非法的两性关系或者是发生暖昧关系的人,最终导致对方合法婚姻关系破裂的人,为第三者。
此种观点强调行为的结果性。
四是“目的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以结婚为目的与其保持暖昧关系或发生非法两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此观点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这四种观点从性质上具有渐进性,从行为论发展到后果和目的论。
用“暖昧说”来界定第三者,使得第三者范围扩大,并且其属于精神方面,因此很难确定客观的标准,不能从司法层面进行有效操作。
而“破裂说”与“目的说”又注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性和实际损害结果,却减少了第三者的概念范围。
所以我认为目前的理论对第三者的概念定义都不够准确。
我认为所谓的“第三者”的法律概念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或者应知对方有配偶,而仍然与其发生非法的两性关系,而该非法行为导致配偶双方或者无过错方的配偶权造成损害的人。
(二)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现象产生的原因通奸、婚外情、姘居现象自古有之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制定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律原则,受当时客观社会环境和意识形态影响婚外情、婚外恋现象相对较少至少敢明目张胆为之的人数极少,但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婚外情现象愈演愈烈并由幕后走向台前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首先是西方思想观念的影响随着改革开放而打开的国门,吹来的不仅是和谐的春风,也放进了不少苍蝇蚊子。
在学习西方国家先进的科学文化同时,西方国家纵情享乐的价值观以及放开对性行为的束缚理念的鼓吹对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观产生了巨大影响,很多人尤其是受新思想影响的年轻人不愿循规蹈矩,追求新鲜刺激的生活,冲破思想禁区,放大自身欲望,以致重婚、婚外情、通奸等现象日益增多,很多夫妻因此离婚甚至彼此反目仇杀对方;其次,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使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潜移默化的转变,对物质和金钱的欲望不断膨胀,人群之间的贫富分化凸显,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及时分享的奢华生活场景和一夜暴富信息强烈的刺激着人们的感官意识,部分人群富有之后追求享乐积极寻找婚外情,部分人群则积极寻找快速致富的捷径为了获取金钱和物质利益,不择手段选择了当“小三”或被人包养的人生道路,三观尽失尽毁另外沦人权利意识和享乐意识的上升,淡化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对法律与道德置若同闻,以致“第三者”的队伍越来越庞大;最后,中国法律对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关规定不足,对“第三者”问题主要靠道德舆论和精神文明予以约束,但现在“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在深度上和广度上正成上升趋势,道德调整对“第三者”问题只有招架之功毫无还手之力,名存实亡。
因此法律规定的短缺也是“第三者”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的重要原因。
二、第三者应担负的法律责任(一)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恶果1.原本和谐稳定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什么是爱情?通说认为爱情由性爱、理想、责任组成婚姻的基础是爱情,而性爱又是婚姻的重要内容并且具有排他性,要求适婚者在婚姻存续期间只能有一个配偶,拒绝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性关系,这样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
2.容易引发大量凶杀、伤害案件破坏社会治安环境“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后往往导致婚外同居者为了离开配偶不择手段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加以杀害,同时受伤害的配偶不堪忍受对方的背叛和遗弃而被迫杀害对方或“第三者”河以说“第三者”已经成为引发刑事、治安案件的一大社会毒瘤。
3.对家庭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恶劣影响婚内“第三者”的出现往往导致夫妻离婚,家庭破裂这对正处在成长期的青少年子女有百害无一利子女因此欠缺父爱或者母爱对父母、家庭的认识容易出现扭曲,部分子女在父母离异后缺乏管教长期出入不良场所接触不良人士,甚至走向犯罪道路对其产生的恶劣影响由此可见一斑。
(二)婚外恋中第三者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两种学说对于婚外恋中第三者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目前学界有两种学说,即肯定说和否定说,各有其理由和观点。
1、肯定说肯定说认为婚外恋中第三者构成侵权,应当对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承担责任。
主要理由如下:首先,第三者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主观上存在过错。
其次,第三者与婚姻中的过错方的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婚姻法》中夫妻之间的义务,即违反了法律规定。
再次,第三者的行为造成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包括离婚等损害后果。
最后第三者的行为与婚姻中无过错方遭受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因此应当认为第三者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2、否定说否定说认为夫妻间是否忠实是道德范畴的问题,不该由法律来规范,所以婚外恋也是道德问题,第三者不构成侵权责任。
法律不是用来宣扬某种道德观的,而是保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安定的工具。
并不是法学家或立法者认为“不道德”的所有行为,都应该或可以用法律规定为“非法”。
法律道德主义和惩罚婚外恋的法律,不管起草动机如何,它将必然是残酷和伪善的。
否定说未能认清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认为属于道德范畴的事情就不应当由法律管辖,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法律对行为的规范与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和是否有法律的规定有关,而和该行为是否属于道德范畴没有必然联系。
因此,木文认为,婚外恋中的第三者是构成侵权责任的,但对这种责任的要认真界定,否则,法律就发挥不了它应有的作用。
(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构成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是指因婚姻关系外由于第三者的过错,实施了侵害配偶权益的行为,这一行为不仅侵害无过错方的财产利益,还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无过错配偶有权就其所受到的损害要求侵权第三者赔偿的民事责任。
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应该表现在第三者受到经济上的制裁,还应该体现在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这样才有利于有效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者侵权行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由于第三者主观过错。
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必须提现的是由于第三者主观过错。
过错责任是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般原则。
构成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在第三者的损害赔偿中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婚姻侵权不同于普通的侵权行为,受害人提起诉讼主要是基于精神的损害,认定第三人的过错时用采用主观过错说的方法。
这种过错主要有:明知行为违法而仍然为之;明知其行为违法并会导致婚内无过错方损害而仍然为之;明知其行为违法并会导致婚姻关系受损害,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给受害者的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必须提现的是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客观存在。
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事实,既夫妻身份利益遭受损害,又包括由于夫妻身份利益的引起的深层损害。
夫妻身份利益是婚姻的基木权利,第三者破坏了这种以配偶所享有的基木权利,是对婚姻夫妻身份权的损害。
同时第三者对配偶之间共同生活、相互依靠、相互体贴的依赖关系的损害。
只要这些损害实施客观存在,第三者就理应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3.第三者对受害者的伤害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必须是受害者的伤害与第三者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不是由于第三者造成的,就不应该要求第三者和婚内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第三者与婚内过错方的同居或通奸行为,和引起夫妻身份利益受损或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应该没有构成第三者的赔偿责仟。
三、国内外情况对比(一)、中国现状现在的《婚姻法》虽然提到离婚过错方面的有关制度,但是我认为存在很大的不足之处。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款虽然很明确的规定了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期间为损害请求权的主体人,也明确列举了无过错方能请求损害赔偿的具体事由,但是在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出来,并且该条款在法定事由这块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但也因此把通奸之类的情况给排除在外了,没有列举完全,这显然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的因素。
由于第三者介入正常的合法婚姻家庭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情形,仅仅对离婚中的当事人进行惩罚是不太公平的,第三者在导致夫妻离婚的因素中起到最为根木的作用,第三者为了自己的满足和欲望而去破坏好好的和谐的家庭,从而最后导致一个好好的家庭就此结束,给一个完整的家庭带来最为严厉的危害因素,所以如果第三者也必须受到严厉的制裁,应该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通奸的过错方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应该在责任承担时承担更多的责任。
再者说,如果不让第三者承担责任,对于那些为了维系一个完美家庭的存在而选择不离婚的家庭来说也是很不公平的。
侵犯配偶权的刑事责任方面,我过现行立法中只规定了两种罪行,一是重婚罪,而是破坏军婚罪。
《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而与其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处两年以卜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按重婚罪论处的情形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中的一个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应定重婚罪。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三年以卜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条款是有一定的漏洞的,该条款中规定第三者必须是明知对方有配偶,或者是明知是军人的妻子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构成此罪。
所以这样就给那些逃避法律责任的第三者有钻法律的漏洞的机会,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所以应该完善着以法律条款。
我国法律规定了重婚和拼居的第三者的刑事责任,那么第三者与有配偶者通奸此种情况卜应该应该受到怎样的制裁呢?从法理学的角度去谈,明知对方己婚或者是军人的妻子而与其通奸,破坏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有违公序良俗和破坏社会的安定,可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却没有有关第三者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所以说从这个角度看也是有立法的缺陷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