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合集下载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矛盾与协调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矛盾与协调
( 一 )对国家工作人 员和社会公 众人物 隐私的限制

关于隐私权 ,目 前还没有统一的解释。一 般认 为 ,隐私 权指 的是公 民不想公开或者让其他人 知道个人秘 密的一 种权 利 。隐私权让公 民享有安宁的私生活 , 让个人信 息得到安全 的保护 , 不 被他人打扰 、知晓和利用。公 民有权 力支配 自己 的生活 ,与其他人利益无关。而关于隐私权的内容 , 美 国法 律 明确 了有 四种行为可 以造成个人隐私权 被侵犯 :公开私人 生活、发布他人不雅形象、侵犯个人秘密、盗用他人姓名或 肖像 。而我 国法律认为隐私权主要包括 :个人生活享有安宁 的权利 、个人生 活情报享有被保护的权利、个人通讯秘密享 有 被保 护的权利 以及个人 隐私享有被利用的权利 。 ( 二 )知情权 的含义 知 情权 也叫做 “ 知悉权” 、 “ 了解权” 。知情权是每个 公 民基本的人权之一 ,是生活 中不可或缺 的民权 。知情权指 的是个人有 权利了解他应知道 的事实的权利 。比如公 民有权 知道 自己的档案信息 , 有权知道 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 、 品行等 。知情权的主体可以是 自 然人 ,也可 以是法人及商 品 市场上的各 种组织。知情权不仅与个人有关 ,还对法人及市 场组织也起到重要的作用。知情权 的内容和它 的性质对应 , 主要分为 以下五个方面 :即知政权 、社会知情权 、个人信息 知情权、法人知情权、 法定知情权。那么对于消费者常说的 知情权,我们也可以把它理解为知情权的一种,因为消费者 在了解商品的一些信息的同时,实际上也就了解了国家工作 人员对于消费行业做的工作。
总结 :
隐私权保障公 民的个人隐私不受他人侵 犯 ,每个公民都 有权隐瞒和维护个人的生活秘密,希望得到法律的保护,以 防止任何人对 自己隐私的非法侵犯 。而知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要 保障每个公 民知道 的权利 ,有权利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知晓和获得 自己 想要的信息 ,以满足 自己的需要。根据这两个权利,公民一 方 面不 希望 自己的私事被别人知道 ,另一方面又希望关注其 他人 的生 活 , 两者之 间,就会产生相当的冲突与矛盾 。恩格 斯 曾说 过 :个人 隐私理应受到保护 ,但是 当个人隐私与政治 生活发生冲突时 , 个人 隐私就应为公共利益着想 ,不再是私 事而是从属于政治,因此个人隐私也就不再受隐私权保护。

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与协调

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与协调

权 利 , 们 一 方 面要 求 知 道 自己应 当知 悉 的 一切 , 人 另一 方 面 又 不 愿 公 开 自己 的 私 人 信 息 , 是 隐 私 权 与 于
知 情 权 之 间 的 冲 突就 不 可避 免 地 产 生 了 , 因此 , 何 协 调 二 者 之 问 的 冲 突 , 在 理 论 和 实 践 中都 应 该 探 如 是 索 的 问题 。
[ 收稿 日期 ] 0 5—1 2 20 O一 8
[ 作者 简 介 ] 刘春 荣 ( 9 6一) 女 , 17 , 黑龙 江 绥 化人 , 师 , 要 从 事 民 商 法 学研 究。 讲 主
维普资讯
4 0
哈 尔 滨学 院 学 报
20 0 6正
权 利 。 隐私 权 的 主体 只能 是 公 民 , 然 企 业 法 虽 人 的商 业 秘 密 也 具 有 隐 蔽性 , 它 不具 有 隐私 但 所 具 有 的与 公 共 利 益 、 体 利益 无 关 的本 质 属 群 性 , 以法 人 不 能 成 为 隐私 权 主体 。 隐 私权 的 所
维普资讯
第2 7卷
第 6期
哈 尔 滨 学 院 学 报
J OUR NAL OF HAR N UNI BI VERSTY I
V0 . 7 1 2 NO 6 .
20 0 6年 6月
Jn 0 6 u .2 0
[ 文章 编 号 ] 0 4 5 5 (0 6 O — 0 3 — 0 10 - 8 6 2 0 )6 O 9 4
对 隐私 权 的 定 义 就 是 一 句 话 : 就 是 让 我 独 处 “
具有法律 意义上 的隐 私权最 初 源 于美 国, 由
范 围 , 于隐 私 的界定 , 国法学界 可 谓仁 者见 对 我 仁, 智者 见智 , 众说 纷 纭 , 大致 有 以下几 种 观点 :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篇一一、引言在信息社会,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其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

公职人员因其身份的特殊性,不仅享有基本的隐私权保护,还需承担向公众公开其部分信息的责任。

本文旨在探讨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及其协调方式。

二、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内涵(一)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是指其在工作及个人生活中享有的个人空间、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他人侵扰的权利。

尽管公职人员因公职身份受到社会监督,但依然应享有与其个人生活有关的私密信息的保护。

(二)公众知情权公众知情权是指公众有权知道与其利益相关的政府工作信息、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利。

在公职人员领域,公众对公职人员的行为、品行、能力等有知情权,以便对其履行公职的能力和诚信度进行评估。

三、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一)冲突的表现在现实操作中,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常常发生冲突。

如公职人员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被公开,可能侵犯其隐私权;而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行为和决策,又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审查。

(二)冲突的原因这种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社会价值观的差异以及权力运行的不透明性等。

此外,媒体报道的片面性、公众情绪的极端化等因素也加剧了这种冲突。

四、协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策略(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界限,如哪些信息属于应公开的信息,哪些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等。

同时,加强法律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都得到合法保护。

(二)提高透明度政府应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将公职人员的决策和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同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三)平衡利益关系在处理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时,应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毕业论文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摘要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对配偶权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已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了配偶的忠实义务。

对配偶忠实请求权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的实现,都会涉及配偶隐私权、第三人隐私权的保护。

不可否认的是配偶忠实义务与隐私权保护存在一定的冲突,而在利益冲突时如何取舍、协调与平衡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探讨的话题。

本文就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配偶忠实义务、配偶权、隐私权、冲突、协调Abstract:Although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on the right of spouse is not made clear, but the existing related legal provisions in the spouses of the duty of loyalty.Faithful to their spouses request rights, divorce damages to the implementation, will involve spouses privacy, third people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There is no denying that spouses faithful obligation and right of privacy protection exist some conflicts, and in a conflict of interest when the trade-offs, coordination and balance has been the legal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topic of discussion.In this paper, the faithful duty of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law coordination problem to undertake preliminary discuss.Keywords:Duty of loyalty the right of spouse the spouse right to privacy legislative conflicts coordination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2)Keywords (2)引言 (3)一、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概述 (4)(一)夫妻忠实义务简述 (4)(二)夫妻之间隐私权简述 (5)(三)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的关系 (6)二、我国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现状分析 (8)(一)夫妻忠实义务的范围 (10)(二)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描述 (11)(三)夫妻之间隐私权的界定 (13)(四)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现状 (15)三、我国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16)(一)明确立法,出台相关条文 (16)(二)对隐私权进行详细归类 (19)(三)建立健全相关的司法制度 (19)结语 (20)参考文献 (21)外文参考文献摘录 (22)外文参考文献译文 (27)致谢 (32)引言:我国《婚姻法》第 4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阚明旗【摘要】配偶间的隐私权和忠实义务的冲突是我国婚姻关系中错综复杂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该问题日益凸显,不仅关乎我国婚姻制度的完备,更关乎社会的稳定和谐。

《婚姻法》修订后的数年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出台了三次司法解释,但是却对夫妻间忠实义务与婚内隐私权冲突的协调没有提出具有实质指导性的法律意见。

文章拟通过对夫妻忠实义务和婚内隐私权的含义及特点的理解,阐述夫妻间忠实义务和婚内隐私权的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通过讨论二者之间的冲突现状、原因,以寻求解决途径。

%Conflicts between the right to privacy and faithful obligation in spouse are complex problems in our countr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problems are getting so obvious and severe that they relate not only to the integrity of the marriage system, but also to th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Since the revision of the Marriage Law,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upreme People's Court issued thre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none of which mentioned essential guidance for these problems yet. It will come out the conclusions and solution if we have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faithful obligation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in marriage,and discussion of the situation and reasons of these conflicts between them.【期刊名称】《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2【总页数】4页(P84-87)【关键词】隐私权;忠实义务;冲突现状;法律协调【作者】阚明旗【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9我国《婚姻法》法律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简答题、案例分析)个人隐私权

(简答题、案例分析)个人隐私权
隐私权概述
一、隐私的含义 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预的私人生活。 二、隐私的基本内容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
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

1、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
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计算机信息网络
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8条规定:用
“户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
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
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在现行的法
律规定下,这一类侵权行为如果造成一定的影响,
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或以营利为目的,对他人
肖像权进行了侵犯,可以适用于民法规定对侵权 行为其加以处罚。
2、个人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或打扰 他人安宁;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 电子信息。这类“侵权者”大多是黑客 (hacker),他们可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窃取和 篡改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被侵权者几乎无法发 现或知道黑客身份,这就需要一支高技术的网络 警察部队提供保护。黑客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 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虽然表现形式上与传统 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不同,但实 质上与传统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无本质区别,其 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刑法252条规定,构成侵犯 通信自由罪。
从逻辑上说,死者不应享有隐私权,但法律应对死 者生前的隐私权继续给予保护。其理由是:①死 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权利,自然 也包括隐私权;②对死者生前隐私的保护,是一 种利益,是死者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感情和 名誉利益。相对于死者而言,利益已没有意义, 但死者生前的隐私与其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密 切关联,构成近亲属的感情因素或名誉利益的一 部分,揭露死者的隐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亲属 以及利害关系人遭受精神痛苦,这样对死者的隐 私保护,也就是对生存者名誉的维护。

民法总则隐私权纠纷有哪些规定

民法总则隐私权纠纷有哪些规定

民法总则隐私权纠纷有哪些规定在网络时代,由于我们使用电脑以及手机的频率很高,并且,在各大软件以及银行卡上都绑定了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的账号。

所以,对于个人隐私问题,我们十分关注,尤其是泄露隐私问题的情况十分猖獗,打击隐私泄露的行为是十分重要的。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隐私权纠纷的规定,一起看一下吧。

在网络时代,由于我们使用电脑以及手机的频率很高,并且,在各大软件以及银行卡上都绑定了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的账号。

所以,对于个人隐私问题,我们十分关注,尤其是泄露隐私问题的情况十分猖獗,打击隐私泄露的行为是十分重要的。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隐私权纠纷的规定,一起看一下吧。

一、民法总则在人的权利保护方面有哪些创新1、在法律结构上更加突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1986年颁布施行的《民法通则》把民事权利放在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之后,在民事权利一章中,把人身权放到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之后。

《民法总则》在立法时调整了顺序,把民事权利放到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前面,而且把人身权放在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前面。

这不仅仅是顺序的改变,更重要的是立法理念的改变,突出了人是第一位的,人身权高于财产权,对人的终极关怀的立法理念。

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充分证明,人是第一位的,再发达的经济、再多的财产,没有人都是没用的。

过去拜金主义、守财奴的思潮和现象,已经被大多数国人所摈弃。

近年来兴起的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思想和理念,通过各种形式在中国大地上广泛传播,足以表明广大人民群众在经历了从贫穷到富裕后的理性回归和人文复兴。

全国人大正是积极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唤,树立先进的立法理念,调整法律结构,让《民法总则》起到应有的引领示范作用。

2、扩大了权利保护的范围。

《民法通则》在第一章基本原则中没有涉及民事权利,是个遗憾。

《民法总则》吸取教训,把民事权利旗帜鲜明地规定在第一章基本规定中,起到了提纲挈领作用。

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在婚姻关系中,配偶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常常会发生冲突,而如何协调这两个权利,使夫妻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稳定,是一个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看配偶之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在婚姻中,有些事情可能只属于自己的个人隐私,如个人健康状况、个人财产状况等,此时,配偶过度干预会使对方感到压抑,破坏彼此间的信任和尊重。

而在某些重要事情上,如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教育等,过度的隐私保护却会使夫妻间的沟通和信任出现问题,反而让感情更加恶化。

其次,我们来探讨如何协调配偶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

首先需要夫妻间相互理解和尊重,以沟通为基础,切勿隐瞒事情或欺瞒对方。

其次,夫妻间应该尊重对方的个人隐私,不应该过度干预或者做出过分要求。

在公共领域,如家庭财产、子女教育等方面,则应该保持足够的透明度,让对方了解相关情况。

最后,我们来看看一些实际案例。

在美国科罗拉多州,一名妻子因为未经丈夫同意就搜查他的电脑,而被判赔偿其侵犯隐私权的损失。

而在英国,有一对夫妻,妻子曾经对丈夫的手机进行搜查,后因此被判违反隐私权和数据保护法。

不难发现,在这些案例中,夫妻之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出现了冲突,而协调的关键在于夫妻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

不论是在个人隐私还是共同事务上,夫妻间应该保持沟通和透明,相互支持,才能维持一段健康稳定的婚姻关系。

除了上述案例,我们还可以看看一些其他的情况。

在中国,一对夫妻因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而产生了矛盾。

妻子对丈夫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不够透明,给了妻子非常大的猜疑和不安。

为了了解真相,妻子私自查看了丈夫的银行账单和支付宝账户,结果发现丈夫在存钱方面有所隐瞒,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也存在问题。

这让妻子非常生气,并认为这是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但同时,丈夫也认为妻子过于干涉他的个人隐私,使夫妻关系变得更加紧张。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间需要进行沟通,尊重彼此的隐私和知情权。

丈夫应该积极主动地向妻子透露他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并与妻子一起商定共同财产的管理策略,建立夫妻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耿胜先内容摘要:对“捉奸证据”的认定牵涉到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夫妻个人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本文认为,根据权利序列理论,权利之间是有等级的;根据权利协调理论,权利之间可以调和;根据利益衡量理论,在对权利进行调和时应遵循利益衡量的方法。

在此基础上,本文得出隐私权优先的结论,并对以下几种具体的“捉奸”行为进行了分析:查看对方日记或通话记录;在夫妻居住房屋内对对方进行拍录;在公共场所跟踪、拍录;在“第三者”或其他人居住房屋内拍录;找亲属或雇人监视、拍录。

关键词:夫妻知情权隐私权权利序列权利协调利益衡量案情:赵某(男)和周某(女)系夫妻关系,2008年11月份赵某突然提出要与周某离婚,周某怀疑赵某有外遇,便秘密搜集赵某与其他女人密切交往的证据。

11月9日周某拿着自己与赵某的身份证及结婚证来到中国移运通信公司某分公司,要求打印赵某的手机通话记录清单,移运公司开始以要为客户保密为由拒绝查询打印。

周某则认为,赵某是自己的丈夫,其有权了解丈夫的电话记录,如果拒绝查询,则要状告移运公司侵犯了其知情权,移运公司便为周某查询并打印了清单,不料,随后赵某以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将移运公司和周某告上了法庭。

本案凸显了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近年来,婚外情、“第三者插足”之类的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由此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新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和离婚过错赔偿制度,这为婚外情中的无过错方提供了法律上的救济途径。

但根据举证规则,离婚过错赔偿的获得以能够证明对方有违背忠实义务的事实为基础,而婚外情的隐蔽性给无过错方的举证带来了很大困难,由此,很多无过错方采取了一些诸如查询通话记录、翻看日记、跟踪拍录等本文称为广义“捉奸”行为的措施。

基于夫妻之间的特殊关系,配偶之间相互享有一定范围的知情权,而他们各自又享有隐私权。

这样,当无过错方拿着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证据”来请求认定对方有过错时,对方往往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不将这些认定为证据,甚至对无过错方提起侵权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即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因此,是否应当将这样的“证据”予以认定,关键在于判定其是否侵权,这就涉及到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一、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1](P518)隐私权在现代社会已经被公认为一种基本人格权。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是指一个人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

[2](P30)学术界对于知情权的性质尚无定论,许多人将知情权作为人权的一种。

但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以下简称夫妻知情权)与平常所谈的知情权有所区别,它是指配偶之间基于夫妻关系而享有的相互知悉对方一定范围内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应属于配偶权的范围之内。

①作为最为紧密的姻亲,夫妻关系仍是目前社会最基本的家庭关系,为了保证夫妻关系的存在和稳定,夫妻之间需要互相有一定程度的知情,而且这种知情应当达到相当深刻的程度。

这种知情是双方当然享有的权利,虽然法律并没有对此予以明文规定。

夫妻知情权的范围应当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对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个人喜好、生活经历、身体情况等。

如果我们认为夫妻关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话,那么此范围中最为重要的或最为核心的,应当是相互之间对夫妻感情的忠实情况,即双方对忠实义务的履行情况。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对这一规定有两种解释:广义上的忠实义务应当包括夫妻感情相互忠实、夫妻性生活相互忠实、对家庭负责、对对方予以照顾和扶养、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另一方的利益、婚内财产共同享有等方面;狭义上的忠实义务或称贞操忠实义务,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

[3]狭义上的忠实义务是夫妻关系所以区别其它身份关系的根本性标志。

基于此原因,本文中将仅仅讨论夫妻在狭义的忠实义务方面的知情权。

应该指出的是,法律不能管束个人的思想,平常所说的“婚外情”或“婚外恋”,如果一方仅仅和第三方有内心感情上的恋情,而没有为性行为或者其它过于亲密的不合适行为,法律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只有出现了与第三方的婚外性行为或其它过于亲密的行为例如亲吻、拥抱等,即我们俗称的“越轨”,才能说过错方违背了法律意义上的忠实义务。

二、权利的冲突与妥协法治社会是权利的社会,权利的半径之间很可能会存在交叉。

隐私权是公民保护私人生活免受其它人打扰的权利,知情权是了解他人信息且可以要求他人提供这种信息的权利,二者之间本来就存在冲突。

那么到底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首先,权利之间是有等级的。

权利序列理论认为在众多权利中,权利彼此之间总存在一定①关于配偶权的内容,学者有不同的主张,有的认为应包括夫妻姓氏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贞操义务;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日常事务代理权;相互扶养、扶助权。

(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726-727页)有的认为应包括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贞操忠实义务、日常事务代理权。

(见马强:《配偶权研究》,载中国民商法网)但学者们都没有谈及知情权。

根据其产生途径和性质,笔者认为,夫妻知情权归于配偶权应属无疑。

的等级层次之分,有一些权利属于高等级的权利,有一些权利属于低等级的权利。

当这些权利发生碰撞或冲突时,低等级的权利、下位权利应服从于高等级的权利和上位权利。

这种理沦不是根据权利主体确定权利等级,而是依照权利本身的性质来确定权利等级与序列,从而得到一个高低有序的分层次的权利等级体系。

确定等级的方法,一是根据规定权利的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是根据权利的社会作用和社会意义的大小。

[4]从此原则出发,一般认为生命健康权最高,人身权高于财产权,人格权高于身份权,固有权高于派生权。

另一种可称为权利平等理论。

认为虽然权利体系来自于法律体系,但权利体系不等于法律体系。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有一个位阶关系,但权利体系并没有位阶关系,权利体系内的各权利种类之间应是平等的。

[5]对此问题,笔者认同下述观点:权利体系中还是存在着一定的权利位阶的,为此各种权利的类型不可能均得到“平等”的保护,但权利的位阶秩序并没有整体的确定性,不可能形成像“化学元素表”那样先在的图谱,因为权利位阶的确立本身往往涉及复杂的价值判断,为此,权利冲突的解决不能以此作为一种普适的依据,而需就个案进行具体的价值衡量。

[6]其次,权利之间可以调和。

实际调和或称权利协调理论认为,在几个基本权利相互冲突的情况下,不宜以特定基本权利的上位序列为理由,扩大其效力,否定其它基本权利,应当在不损害相互冲突的权利本质内容的前提下,尽可能调和,以保证其效力合理化。

[7]出现权利冲突时,总存在相互冲突的利益。

在这些利益之间,有的是针锋相对不可调和的,那么权利冲突的结果只能是牺牲或者舍弃一个具有较少合理性的利益,而保全一个具有较多合理性的利益。

但另一些情况下,相互矛盾的冲突利益之间可能相互协调,各退让一步以求得各自的生存空间。

相冲突的权利必然产生冲突成本,造成权利的低效益,即不能充分实现。

权利冲突的最终结果是权利的一项或几项被迫放弃而归于落空。

权利冲突可能通过相互妥协的办法加以解决,这种方法往往能够使冲突双方均实现最优的权利效益。

再次,在对权利进行调和时应遵循利益衡量的方法。

利益衡量理论建立在利益法学的基础上,认为在利益稀缺的条件下,权利冲突实质源于对利益的争夺。

应通过立法、司法等多种途径平衡相互冲突的价值与利益。

[8]权利协调理论不主张或者鼓励民事主体之间的激烈冲突与斗争,而是试图导入一种更加融合妥协的方法与原则,但是,这并不等于“和稀泥’。

权利协调的过程中,主体的良知、公平正义观、其所代表的利益背景以及他个人的各种主要素质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9]在解决权利冲突时,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在特定情况下社会利益优先的原则;二是一般利益优于特殊利益,并兼顾特殊利益的原则。

[10]但这仍然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三、夫妻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协调首先看夫妻知情权与隐私权的权利等级。

隐私权在民法上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在宪法上是公民的基本人权。

夫妻知情权是配偶权的一部分,学者们一般将配偶权界定为一种身份权。

①但不论配偶权属于人格权还是身份权,从整体上来看,其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和其社会作用、社会意义都不能与隐私权相比。

现代社会以个人为社会最基本单位,夫或妻首先是社会独立成员,其次才是夫或妻,夫妻之间的配偶权及知情权的等级应低于隐私权。

但夫妻知情权和隐私权同样需要调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把隐私权规定为一种具有可克减性的权利。

克减即指对权利的限制和暂停。

对隐私权进行合法克减时,隐私权的内容并没有发生变化,恰恰是承认了对个人隐私权,只能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更高层次的利益才能依法作出限制。

[12]根据权利调和原则,配偶间的隐私权,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应该与夫妻知情权互相调和。

而调和的办法,或者说如何确定两种权利的让步幅度,就需要用到利益衡量的理论。

判断隐私权和夫妻知情权哪个体现的社会利益更重要是件很困难的事。

隐私权无疑体现了一种极为重要的社会利益。

侵害配偶的隐私其实也是对自己隐私权的放弃,对配偶隐私权的不尊重也容易导致对其他第三人隐私权的侵害,长此以往将损害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与社会的稳定。

夫妻知情权也体现了极为重要的社会利益。

没有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个人情况,尤其是对方性行为的知情,夫妻之间就不可能建立信任的基础,进而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同样,判断隐私权与夫妻知情权在一般利益或特殊利益方面的地位也是一件难事。

从整个民法权利体系来看,隐私权似乎体现了一种一般利益,而夫妻知情权似乎仅体现了配偶之间的特殊利益,但若深入分析的话,在具体个案中,不管是隐私权还是夫妻知情权,都体现了两个具体的个人之间的特殊利益,甚至后者体现的利益——夫妻关系的稳定性更为“一般”。

因此,我们并不能笼统地得出隐私权和夫妻知情权哪个更应做出较大让步但我们起码已经得出了整体上两种权利的位阶,同时得出夫妻知情权需要根据利益衡量的理论进行调和。

这就为我们在具体案件中的处理提供了原则。

笔者认为,现代社会所要求的夫妻知情权的范围应当以维持夫妻关系存续的要求为最高线,即夫妻知情权只能是针对于夫妻间必须知晓的将有害于婚姻继续的情况。

在怀疑对方不忠而进行的“捉奸”行为方面,一般情况下应视为侵犯隐私权,因而得到的所谓“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只有在一方确有充分理由证明对方有不忠行为时,其进行的“捉奸”取证行为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合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