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5
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 : 第三者 ; 姻 ; 害配偶权 ; 婚 侵 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 : 9 39 I 2 .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1 56 (02)8 0 5 0 17 — 3 5 2 1 0 -07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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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婚姻 关 系破裂 可 能性 的原 因不胜 枚举 , 包 括 了妇 女地位 的提高 、 社会 聚合 力 的弱化 、 婚姻 观念 的变 化 以及 离婚 制度 的改革 等诸 多 因素 。1 近年 而 来 ,第 三者插足 ” “ 对婚姻关 系的破 坏愈演 愈烈 , 如何 防止 “ 三者 插 足 ” 第 已经不 只 是百 姓 茶 余 饭后 的话 题, 也引起 了学界 的广泛关 注。其 中 , 是否 允许 受害 人追究第三者 的民事责任 无疑是 争论 的焦 点 。一种 意见认 为 , 第三者应 当承担损 害赔 偿责 任 ; 另一 种意 见认 为 , 婚 损 害 赔 偿 不 宜 追 究 第 三 者 的赔 偿 责 离 任 。 而从 国外立法 来看 , 有支持 的 , 德 国 ; 由反 如 也 对的, 如法 国。笔者 以为 , 国婚 姻法 应确 立追究 第 我 三者 民事责任 的相 关制 度。 立 法 规定 第 三 者 责 任 的 必 要 性 ( ) 一 第三者插 足引发了一 系列社会 问题 表 面上 , 三 者 插足 可 能 只是诱 发 他 人婚 姻 破 第 裂, 似乎并无 太大 的社会 危 害 , 但其实 质危 害远 不止 于此 。家庭作 为人 类 社会 的一个 基 本构 成 单 位 , 兼 具社会生产 和人类 自身生产两种 生产 职能 。为 了提 高社会生 产 能力 , 会个 体必 须 进行 大量 的人力 资 社 本投资 。鉴 于妇女 在生儿 育女方 面所 特 有 的比较优
到较 高的离婚 率 , 们 对婚 姻 的信 心不 断下 降 。同 人 时, 由于现有离婚制 度对婚姻 投资 的保 护不力 , 婚姻 当事人将减少 对婚 姻 的投 入 , 而导致 婚姻 收 益 的 从 实际降低。作 为理 性 的经济 人 , 婚姻 当事人 可 能会 权衡维系婚姻 和 离婚 的成 本 收益 , 当离 婚 的净 收益 高于维系婚姻 的净收 益 时就 容易 产生 离婚 的 冲动 , 从而进一步 提 高离婚 率 。更 严 重 的是 , 类 自身 生 人 产可 能因此 受 到威胁 。可 以认 为 , 女在 婚姻 中积 妇 累 的从事家 务劳 动 的技 能是 一种通 用 型资 产 , 仅 不 在婚姻生活 中始 终 能发挥 作 用 , 而且 即使 在单 身 生 活里依然能 有用 武 之地 。与此 不 同 的是 , 为婚 姻 作 生 活结 晶的孩子却 是不折不 扣 的专 用型资 产。因为
论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

论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作者:李元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4期摘要:婚姻关系的平稳是社会安定的基础。
然而,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上升趋势,而“第三者”的介入往往是离婚率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法律上看,“第三者”介入正常婚姻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配偶权是值得我们关注的,当“第三者”故意侵害配偶权时,应进行相应法律惩戒。
关键词:第三者;配偶权;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74-01作者简介:李元(1992-),男,贵州贵阳人,贵州民族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
一、第三者侵犯配偶权问题的提出众所周知,和谐美满的婚姻是社会安定有序发展的基础。
家庭的和睦也意味着社会的和谐。
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物质需求上升的同时,精神文明却被忽略了,道德的基准也越发不如以前。
2014年国家民政部的数据显示,2013年度全国的离婚数量达到了创历史新高的350万对,相比2008年,这个数字与之相比增加了近125万对,仅仅5年的时间里,我国的离婚数量呈上升趋势。
上海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徐安琪研究员对500位离婚当事人的调查结果显示,因婚外恋的情况导致的离婚比例达到了40%。
这也从侧面看出了当今中国离婚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小三”的介入,而破坏了美满的家庭。
从以上项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离婚比例呈上升趋势,导致离婚的主要诱因是有第三者插足婚姻。
因为第三者的干涉,导致种种社会问题,道德问题也越发严重。
一来会影响正常家庭的延续,破坏家庭和睦;二来会引发一系列因感情而产生的犯罪。
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因为第三者的原因,导致的一系列社会和道德问题,是值得我们大家去研究探讨的。
二、第三者的界定通常我们认为,第三者指的是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自愿与有过错配偶一方发生性关系的人,具体行为主要表现重婚,同居和通奸。
第三者的特征有以下几点:1、第三者破坏的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作者:王红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1期摘要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学界存有争议.新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排除了第三者的责任。
配偶权是绝对权,第三者作为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犯的不作为的义务。
本文认为第三者插足侵害了无过错配偶的配偶权,从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出发,不论其是否已承担过刑事责任,均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第三者配偶权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071-02近年来,“第三者”插足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现象日益蔓延, 已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公害。
去年人大代表马兰提出“第三者”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议案,更是在网上引起热议,褒贬不一。
目前法律上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受害配偶遭遇“第三者”后,由于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济,导致因奸情而引起的暴力伤害和凶杀案件屡屡发生,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安定。
本文拟就“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一探讨。
一、配偶权的概述(一)配偶权的概念和内容首先提出配偶权这一概念的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近年来渐被我国学者接受。
我国学者认为: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①配偶权是一种复合权利,它包含了多种派生权利,包括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家事代理权、平等亲权、共同生育权、夫妻互相忠实的权利和义务、同居的权利和义务等,因而派生出夫妻相互扶助、共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不得虐待和遗弃、相互忠诚等身份利益。
这些权利相互支持,相互影响,任何权利被侵害,必然影响其它权利的行使,进行影响婚姻生活的内容,影响夫妻关系的和谐,最终有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
(二)配偶权的法律属性1.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有专属性身份权是自然人基于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 身份权可分为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和监护权。
浅析“第三者介入”侵害配偶权之民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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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0. . 123No 5
浅析“ 第三者介入" 侵害配偶权之民事救济
任 庆
( 南政 法 大 学 ,重 庆 西摘4 03 ) 0 0 1
要 :第 三 者 致使 婚 姻分 裂 直 至 离婚 引起 的 社会 影 响 已不 容 忽视 , 章 通 过 引 入 配 偶 权 的 概 念 , 定 “ 三者 介 入” 侵 害 配偶 权 文 认 第 属
者 介入 构成 了对 配 偶 权之 侵 害 。笔 者赞 同此 观 点 , 由 : 偶 理 配 权 属绝 对 权 , 虽权 利 主 体 为 夫 妻两 人 , 然其 性 质 为 配 偶 共 同 享
者 的身 份 如 何 界 定 尚存 争 论 。重 婚 、 姘居 中 的第 三 者 , 征 较 特 鲜 明 , 份 易确 定 , 街 头巷 尾 评 议 之 第 三者 的 外 延 、 涵 却 身 然 内 难 确定 。发 生 一 次性 行 为 的 是 否 即第 三 者 ?有 较 密 切 关 系 的
行为, 阐释 了第 Z 者侵 害 配 偶权 制度 之 功 能及 责 任 构 成 , 出 了对 第 三者 侵 害 配 偶 权 的救 济 措施 。 - _ 提 荚 键 词 :第 三 者 ; 配偶 权 ; 民事 救 济
人 是情 感 动 物 , 与 动 物 的本 质 区别 在 于人 有 思 维 , 此 然 由 也 便 更 具 理性 。依 婚 姻 法 发 展 轨 迹 看 , 群 婚 制 至 对 偶 婚 到 从
姻 法》 回应 现 实 , 护 社会 和谐 的需 要 。 在 当前 建 立 和 谐 社 会 维 和法 治 社 会 的 大 时 代 背景 下 ,婚 姻 法 》 定 之模 糊 , 三者 之 《 规 第 泛滥 , 显 得格 格 不 入 , 重 冲击 了法 律 的 权 威 性 和 规 制 性 ; 都 严
论第三人侵害配偶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夫妻忠实义务为视角

第 2 卷第 1 3 期
V 1 31 o2 . .
青海师范大学民族 师范学 院学报
Junlf nri ec e oee f ig aTa hr U i rt ora oMi i e T ah rC l g Qnhi eces nv s y ots s l o e i
21 0 2年 5月
名誉权 通奸 侵权 责任
义务) 为配偶权之核心 内容 , 违反这一义务即侵 害了配偶权。通奸这一侵权 行为侵 害的是 配偶权而非名誉 权, 通奸 双方应承担侵权责任 。 关键词 : 配偶权
一
、
配 偶权 基本 问题
责任。
( ) 一 配偶权 概念 及特征
再次 ,配偶权处于权利与权限的过度之中, 是边缘形态的权利 , 因而含有义务的成分。即从
确规定 “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 互相尊重 ; 家庭成员 间应 当敬老爱幼 , 互相 帮助 , 维护平等 、 和睦、 文 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由此可见 , 夫妻间忠实义务
是 法律 明确规 定 之义务 。忠 实义 务 即配 偶 的专一
互守诚信及维持 圆满之权利与义务 。此种权利 , 称为身份权 , 亲属权 , 或配偶权 , 均无不可 。惟应 注意的是 , 婚姻者 , 系男女双方 以终身共 同生活
收稿 日期 :0 1 0 — 6 21— 9 2
广义 的配偶 权包括 以下几方 面内容 :同居 权; 贞操保持请求权 ; 感情联络权 ; 生活互助权 ;
离婚权 以及其他权能——抚 养权 , 监护权 , 收养 子女权 , 日常家事代理权 , 行为能力欠缺宣告权 ,
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是 向外界宣 布他 们 已是合法 夫妻 , 他们 之间 已经产 生 了特 定的权 利 义务 , 何第 三人 不得 侵害他 们 的权利 , 任 否则 就构成 了对 配偶 权 的侵犯 。 配偶权 的产 生只 需经 过法 定程序 , 而配 偶权 的行 使不
一
配 偶权 是基 于夫 妻 双方 合法 婚姻 关系 的建立 而在 夫妻 双 方 之 间产生 的权利 义 务关系, 就是配 偶权 的相对性, 这 对于配 偶权 的 相 对性 ,目前 已得 到学者 普遍 认可 , 里不 必再 多论述 。下 面 就 这 配 偶权 的绝对 性进 行 阐述 。首 先绝对 权 的权利 主体 确定, 义 务 但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e y S
Hale Waihona Puke {占 I 缸会 } J己1年 月 中 口0 4 ( )
论“ 第三 , 侵害配 偶权 的民事赔偿责任
王红 霞
摘 要 第三者侵 害配偶 权是 否应 当承 担 民事责任 , 学界存 有 争议 新 婚 姻法确 立的 离婚损 害赔 偿制度 也排 除 了第三者的 责 任 。配偶 权是 绝对权 , 者作 为义务 主体 负有 不得侵 犯 的不作 为 的义务 。本 文认 为第三 者插 足侵 害 了无过错 配偶 的 配偶 第三 权, 保 护公 民的合 法的 民事权益 出发, 其是 否 已承担 过刑 事责任 , 承担 民事损 害赔 偿责 任。 从 不论 均应 关键 词 第三 者 配 偶权 损 害赔偿
导 致婚姻 关系 的破裂 。
( ) 二 配偶 权的 法律属性
1配 偶权 是一种 身份权 , 专属性 . 有
新婚姻法 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救济方法有哪些?

新婚姻法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救济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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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民事救济的方法有哪些?
“第三者插足”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对此侵权行为,受害方可以采取两种救济方法:停止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一停止侵害请求权。
“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有关单位排除侵害,或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二,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既可能造成财产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主要是一种精神损害)。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精神损害是相对于物质损害而言的,它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
精神痛苦主要指权利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的情绪。
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权利人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遭受损害。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致配偶间贞操义务之违反,其主观过错为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上实施了与有配偶者为婚外性关系的行为,即明知其行为违法并会致对方配偶以损害而仍然为之。
而其行为违法的界限在于对方已有配偶,否则仅为非婚性关系,不存在侵。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摘要: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第三者”是指由于过错而与有配偶者进行性行为,侵害了对方的配偶的合法权益,且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
第三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特别是侵害了他人的配偶身份权,为了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应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关键词:第三者;配偶权;侵权民事责任;随着我国社会体制的转型,人们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以及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传统道德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范”,重婚、姘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情现象也日见增多,因“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引发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在我国呈上升趋势;因“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导致家庭的破裂,使下一代无法健康成长,青少年犯罪率逐年上升。
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完全无过错离婚制度的建立,以及故意侵害配偶权补救方面的立法空白,在实际上减轻甚至取消了“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使得“第三者”现象得不到有效的制止,这不利于保护合法婚姻,惩戒婚外侵害人。
“第三者”婚外情现象,正在干扰着我们正常的家庭生活与稳定的社会环境,对此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笔者认为,不能仅仅依靠道德自律来解决“第三者插足”的问题,还应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运用法律手段来遏制这种不良社会现象的蔓延。
一、对“第三者”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夫妻相互忠实,是婚姻稳定、家庭和睦的主要因素,是子女血缘关系清白的保证,是保护配偶及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配偶不忠对于婚姻、家庭的打击,从某些角度看,甚于配偶死亡。
因此,国外法律普遍规定有夫妻互负诚实及扶助义务。
《瑞士民法典》第159条规定,配偶双方互负诚实及扶助义务。
德国民法典第1353条规定:“婚姻双方互相之间有义务过共同的婚姻生活;婚姻双方互相向对方负责。
”意大利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根据婚姻的效力,夫妻之间互负忠实的义务、相互给予精神和物质扶助的义务、在家庭生活中相互合作和同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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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摘要:配偶权是已婚夫妻之间互相享有的、平等的配偶人身权。
配偶权包括配偶平等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有平等的生育权、平等的姓名权、平等的住所决定权、家政管理权和同居的权利义务。
它是绝对权,对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应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任何第三人都负有不得侵犯的不作为义务。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配偶权第三者赔偿责任正文:一、据以研究的审判案例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
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
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
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建邺区环卫所司机徐某在工作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
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使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
因此,该法院于2002年9月2日作出判决,建邺区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9207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二、问题的提出婚姻为一男一女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为法律所承认之结合,夫妻间互负一定的义务,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同居义务,因此,若加害人的行为侵害了配偶一方的健康,损害了其性能力,间接造成受害人及其配偶的婚姻关系的损害,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
受害配偶之对方若因婚姻关系间接遭受干扰,致其精神蒙受痛苦时,可否向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请求赔偿?除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四种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情形可以向有过错的配偶要求损害赔偿案件外,法院目前对其他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基本上不受理。
对这一问题,涉及个人、家庭、社会,各国规定甚有差距,又因个人价值判断参杂其间,益增其复杂性。
三、配偶权的概念与意义配偶是处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相互间的称谓。
而所谓配偶权,是指夫妻之任意一方依据其为对方的配偶的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它有以下几个要点:1、配偶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2、配偶权仅存在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现代文明社会,男女平等,故夫妻双方都享有配偶权。
配偶权可分为对人配偶权和对世配偶权。
前者是指夫妻之任意一方独立享有的、义务人为另一方配偶的配偶权,比如请求扶养权;后者是指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义务人为其他任何人的配偶权,比如共有财产权。
还有人认为,配偶权还应当分为法定配偶权和约定配偶权。
前者是指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配偶权;后者是指夫妻双方约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配偶权。
配偶权的实质在于对夫妻双方之间权利的分配、义务的分担以及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和共同承担的义务及社会责任的确认。
其评价意义在于,通过这样的确认,使得对一切具有夫妻身份性质的纠纷的处理有了一个明确的评判标准。
其指引意义在于,便于夫妻双方以及其他人参照法律或契约,设计和规划自己的身份行为或者影响他人婚姻的行为,准确预期自己的行为后果,自觉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指引,符合正常生活秩序,符合社会稳定的需要。
其救济意义在于,可以通过限制过错方随意离婚或使其承担较多的经济赔偿,以实现对婚姻家庭的保护和相对公平。
四、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一)何谓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即行为的违法性、主观过错、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类型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亦称为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造成对方配偶利益的损害。
另一种,就是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5)。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间接侵害夫妻关系的侵权案件。
一审法院实际上是判令被告承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查找不到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
五、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救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这种妨碍的法律救济可通过受侵犯配偶一方自己基于人格权主张权利来实现,也可通过受妨碍配偶一方或另一方或双方基于配偶权主张权利来实现。
当然其构成要件会有不同。
对于前者只有受侵害配偶一方是权利主体,另一方最多是基于配偶权而负有协助和代为诉讼等义务;对于后者则较复杂,依第三人的善意还是恶意以及配偶一方的有无过错等可分为多种情况,我认为,法律不可能解决夫妻关系中的所有问题,甚至大部分情况下法律只是起权利认定和底线保障作用,即配偶权的不可侵性仅限于一定的范围之内和一定程度之上。
因而,对于第三人妨碍配偶权的构成要件应严格把握,一般而言应包括:(1)损害事实。
第三人妨碍配偶权实现的损害事实主要指配偶他方特定身份利益的损害,主要表现为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但对其救济时也应考虑因身份利益损害而致的财产利益的损失。
(2)行为违法。
违法行为指法律明确规定的第三者负有不得作为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如通奸、姘居、重婚等。
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的。
(3)因果关系。
只要妨碍行为与配偶权损害事实之间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有因果关系,但在操作中应严格把握,如强调与第(2)个要件结合起来考虑。
(4)主观过错。
第三者妨碍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恶意,即属于故意,过失不构成侵权。
这里的故意也应严格把握,这种故意应区别如下三个层次,其一,是明知其行为违法而依然为之;其二,明知其行为违法并会导致对方配偶权有损害而依然为之;其三,明知其行为违法并会导致双方配偶权的损害而希望或意欲这种后果的发生。
(二)赔偿范围与标准1、关于赔偿范围的界定关于赔偿的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可能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
可见,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其中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1)财产损害。
是指因配偶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财产支配利益和物质上相互扶助利益的损失,如配偶一方为第三者的利益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作第三者的供养费,如为第三者购房、租房、提供生活费及其他日常生活开销等。
或者将夫妻的部分共同财产交由第三者支配。
二是受害配偶为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
①侦查通奸事实之费用;②通奸之子生产费用;③对通奸之子扶养费;④撤销通奸之子为自己婚生之子之费用;⑤离婚诉讼费用;⑥闻悉通奸事实,情绪激动,致身体健康所受之损害。
[1]第三者对财产损害应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责任。
(2)人身损害。
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支出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误工费等。
如配偶一方因与第三者为婚外性行为染病又传染给受害配偶,使之染病,遭受生理痛苦。
特别是患上了性病甚至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给受害配偶带来的身体和精神痛苦不言而喻。
因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必要费用,属于间接财产损失的范围,第三者也应负赔偿责任。
(3)精神损害。
它是指第三者插足婚姻关系,破坏配偶的贞操忠实义务,损害了配偶身份的纯正和性的专一性,而使受害配偶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甚至离婚,最主要是引起受害配偶的精神损害。
所以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最主要的责任承担形式。
因此以下仅论述精神损害赔偿相关问题。
2、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自然人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受侵害的情形,侵害其他人身权的,不得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这样一来,当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时,受害配偶就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顺应了社会和民法的发展,迎合了国际立法的潮流,总结多年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全面扩展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首次将侵害身体权、亲权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纳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亲权是身份权的一种,可见精神损害赔偿已经不再局限于人格权,而是扩展到了身份权领域了。
《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从单纯的人格权延伸到内涵特定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权利,这是对人身权司法保护的进步。
根据《解释》的精神,我们认为配偶权也可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际上也承认了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它与《解释》一起为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了适用依据。
[2]结语:配偶权作为夫妻之间重要的身份权益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它关乎夫妻婚姻家庭的幸福圆满、关乎子女血统的纯正、关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关乎社会的稳定和谐。
加害人是否侵害受害人配偶之权利,尤其是对受害人之配偶之非财产损害应否赔偿损害抚慰金,在现行法上虽未设明文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肯定态度,这与现在的“侵害夫妻圆满生活之权利”通说实质是一致的,在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时,我们认为,在法学方法论上将夫妻婚姻生活权利化,婚姻关系具有人格性质,侵害婚姻关系可认为是侵害人格权,受害人之配偶可依一般侵权原则要求赔偿抚慰金。
参考文献:[1]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9页。
[2] 王兆雷:《“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J].《唐山学院学报》,2007年1月,第20卷第1期,第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