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经济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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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婚姻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人际关系之一,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婚姻关系会受到影响,比如出现第三者介入的情况。

对于被第三者插足的配偶来说,是一种不可忍受的伤害,对于婚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因此,婚姻法规定了第三者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探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并列举三个相应的案例。

一、第三者干涉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侵犯婚姻关系是一种侵犯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

在我国,若第三者与已婚一方发生性关系,就属于婚外情。

根据婚姻法,它违背了婚姻家庭的道德底线,对夫妻关系造成了破坏,第三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第三者除了要赔偿已婚一方的经济损失外,还要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精神损失、名誉损失等。

二、相关案例1、赔偿配偶的精神损失及名誉损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纠纷案件,其中,卢女士要求第三者彭某赔偿精神损失及名誉损失。

法院认为,彭某与卢某的丈夫有婚外情,且彭某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表不实言论,损害了卢某的名誉及对婚姻的信任,造成了卢某的精神上的伤害。

最终,法院判决彭某赔偿卢某5万元。

2、责任共同承担湖南岳阳市公安局婚姻登记处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调查后,认定刘某与姜某有婚外情,并在其房间内查获证据。

刘某和姜某被依法拘留。

在刘某和妻子离婚后,他们达成和解协议书,约定父母监护未成年子女,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费用和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是带给原配偶的痛苦和伤害无法消除。

刘某和姜某因涉嫌婚外情被刑事处罚,根据判决书,刘某要赔偿原配偶10万元,以及婚外情产生的经济损失。

姜某要赔偿10万元。

3、撤销财产转移在重庆市一宗案件中,刘某与刘某妻子结婚多年,有两个儿子。

后来,刘某与张某相恋,并在外租房居住,经常生活在一起。

为了掩盖事实,刘某在没有经过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及车辆转移给了张某。

第三人侵犯配偶权的法理探讨

第三人侵犯配偶权的法理探讨

摘要:夫妻双方基于婚姻事实是有一个与人身相关的法律关系的。

配偶权法律关系,就其主体而言,当然是夫妻双方;但是其义务主体是否也同时为夫妻双方而不及于第三人,涉及到配偶权侵犯赔偿主体确定问题,本文对此做一个讨论。

关键词:配偶权尊重忠实同居义务配偶权,顾名思义,指的就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而产生的人身权利义务的总和,夫妻关系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亲属关系,属于亲属法[1],婚姻法仅为形式意义上的亲属法。

配偶权的概念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日臻完善的。

一般大陆法系国家在其法典中是没有系统关于配偶权的系统法律规定的,一般大陆法系法理上承认配偶权也是从关于离婚制度中而认识,还有的就直接来源于判例。

首先从法律层面上,我国《婚姻法》规定了配偶权制度。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条文的规定,夫妻双方基于婚姻事实是有一个与人身相关的法律关系的。

配偶权法律关系,就其主体而言,当然是夫妻双方;但是其义务主体是否也同时为夫妻双方而不及于第三人,涉及到配偶权侵犯赔偿主体确定问题。

其次,就其客体而言,是配偶间的身份利益,因为这种利益的存在,夫妻才能维持相互间的关系,从而进一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最后,就其内容而言,配偶间的权利义务内容比较多,相关学说也比较复杂,但我认为,配偶权的内容无非就是夫妻间的互相尊重、互相忠实以及同居请求权,这是现代社会下维持婚姻的基本前提。

至于夫妻姓氏权之类则可认为是互相尊重的细化。

分析完了配偶权法律关系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配偶权的法律属性,具体而言就是配偶权是属于绝对权还是相对权?绝对权相对权的区分标准在于义务主体的范围。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

对于配偶权的绝对性与相对性学说基本上有三种,即认为是绝对权、认为是相对权,以及认为绝对权相对权兼而有之。

对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思考

对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思考

对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思考发布时间:2021-12-27T10:24:11.563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2期作者:马博宜张鑫蕊[导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受西方开放思想的影响下,社会价值观念受到冲击。

辽宁省阜新市辽宁工程技术大学123000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受西方开放思想的影响下,社会价值观念受到冲击。

“小三”、“情妇”等新名词层出不穷,实践中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合法婚姻,破坏他人幸福家庭而侵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方的配偶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已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

关键词:侵权责任配偶权第三者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中,虽有对于“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重婚罪的情形下,对恶意第三者和过错方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处罚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更多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或者同居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犯罪。

对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了禁止性规定,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对于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未规定“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谈到:“与配偶以外的人通奸而造成损害者,实属不多,纵或有之,赔偿数额亦甚微小,故若不使受害人请求相当之抚慰金,则加害人几乎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实不足保护被害人。

而有的学者从取证难、人性自由的角度认为第三者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对此观点不为苟同。

一方面,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取证难而放弃对侵害公民法益行为的责任追究,这不符合法律的公正原则;另一方面,自由是相对的,公民享有人身自由但绝不能以侵犯他人的权益为代价。

此外,婚姻家庭的支离破碎、子女重大的心灵创伤等这一系列严重后果仅仅由过错方承担是远远不够的。

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有其必要性。

论第三人侵害配偶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夫妻忠实义务为视角

论第三人侵害配偶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夫妻忠实义务为视角
为 目的而 组成 之特 别 结合 关 系 , 妻 当事 人 之一 夫 方对 于婚 姻关 系之 圆满 , 寓有人格 利益 。因此 , 干
第 2 卷第 1 3 期
V 1 31 o2 . .
青海师范大学民族 师范学 院学报
Junlf nri ec e oee f ig aTa hr U i rt ora oMi i e T ah rC l g Qnhi eces nv s y ots s l o e i
21 0 2年 5月
名誉权 通奸 侵权 责任
义务) 为配偶权之核心 内容 , 违反这一义务即侵 害了配偶权。通奸这一侵权 行为侵 害的是 配偶权而非名誉 权, 通奸 双方应承担侵权责任 。 关键词 : 配偶权


配 偶权 基本 问题
责任。
( ) 一 配偶权 概念 及特征
再次 ,配偶权处于权利与权限的过度之中, 是边缘形态的权利 , 因而含有义务的成分。即从
确规定 “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 互相尊重 ; 家庭成员 间应 当敬老爱幼 , 互相 帮助 , 维护平等 、 和睦、 文 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由此可见 , 夫妻间忠实义务
是 法律 明确规 定 之义务 。忠 实义 务 即配 偶 的专一
互守诚信及维持 圆满之权利与义务 。此种权利 , 称为身份权 , 亲属权 , 或配偶权 , 均无不可 。惟应 注意的是 , 婚姻者 , 系男女双方 以终身共 同生活
收稿 日期 :0 1 0 — 6 21— 9 2
广义 的配偶 权包括 以下几方 面内容 :同居 权; 贞操保持请求权 ; 感情联络权 ; 生活互助权 ;
离婚权 以及其他权能——抚 养权 , 监护权 , 收养 子女权 , 日常家事代理权 , 行为能力欠缺宣告权 ,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婚姻关系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单纯性非常重要。

然而,在现实中,婚姻关系中经常出现第三者介入的问题,给夫妻关系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严重影响了家庭幸福生活。

因此,应该加强社会对第三者的法律监管,严格限制其行为,以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角度来看,对于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主要取决于其行为是否对夫妻而言具有违法性、过错性和损害性。

如果第三者在婚姻关系中的介入是违法的,那么他应该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精神损害赔偿。

美国1938年首先明确规定,第三者与已婚者发生婚外情,如果造成已婚者精神伤害,则第三者应当向已婚者赔偿经济损失,如承担药费、治疗费等。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规定,第三者对婚姻的破坏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名誉权、隐私权侵权。

著名案例是的卢虹书事件,这个遭受第三者外遇的女人在微博上发出涉及名誉权和隐私权的贴子,吸引广泛关注。

卢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删除贴子并赔偿精神损失,最终获胜。

第三,财产赔偿。

夫妻关系的破坏最终都会导致财产损失。

在我国,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遵照法律的规定协议财产的分割。

如果是因为第三者导致离婚,那么第三者应对夫妻财产分割负责。

即使是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没有法律规定第三者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在道德上,第三者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和家庭的形象,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第三者行为的监管,从道德上规范第三者行为,为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单纯性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正义需要得到保障,夫妻的幸福和家庭的稳定也需要得到保障,这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

其实,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问题根本解决不了问题本身,只能从源头上入手,提高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维护意识,增强他们对婚姻关系的珍惜和忠诚,这样才能真正避免这种问题的发生。

浅论第三者对配偶权的侵权

浅论第三者对配偶权的侵权

浅论第三者对配偶权的侵权作者:熊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2期一、第三者的界定“第三者”这个词是在改革开放时期从西方国家涌入我国,人们把破坏他人家庭与他人通奸姘居,或是拆散他人家庭的人称之为“第三者”。

第三者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婚姻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虽然在现实生活领域中,第三者本身违背了道德被冠以恶名,但仅从道德层面约束远远不够,因此法律对此也加以限制,从而与道德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客观方面第三者实施了对他人的婚姻家庭的侵害行为。

现实生活中,第三者的危害结果常常足以导致他人家庭破裂,引起离婚纠纷,甚至家破人亡。

这样的群体常以有配偶或无配偶的自然人作为主体,且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发生或明或暗的非法的、不正当两性关系,从而导致社会悲剧的频频发生。

二、第三者对配偶权的侵害(一)配偶权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婚姻关系中矛盾的日益凸显,婚姻法学者们也分析和探讨出配偶权这个新概念。

学者们在描述分析夫妻间法律关系时,以夫妻间的配偶身份为前提和这一共同的特征而抽象出来的一系列权利,称之为配偶权。

虽然配偶权的本质当然属于私权的性质,但是,配偶权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从国家、社会利益的利益出发,对长期以来形成的夫妻之间的应该具有的权利义务的承认和固定。

因此,我们也应当正视配偶权的价值。

而配偶权的产生,也将人身权的理论细化。

也弥补了只强调人格权而疏远身份权的不足,改善了我国夫妻关系中人格权和身份权划分不明的状态,使得制裁婚姻家庭中的违法行为者时有据可依。

将夫妻的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等作为配偶权的核心内容,既是道德底线的要求,更是对婚姻家庭的保护。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正义上支持和肯定配偶利益的权利保障。

(二)第三者对配偶权的侵害第三者通常是以与有配偶者发生婚外性行为的方式介入。

必须指出第三者介入的是合法有效且真实存在婚姻中,同时,第三者与有过错的一方确实发生了性行为。

第三者通常是以通奸、姘居方式。

通奸是已婚人士自愿秘密的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的行为。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几个相关问题研究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几个相关问题研究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几个相关问题研究[摘要]:“配偶权乃夫对妻以及妻对夫身份权”。

即基于婚姻关系而享有的为夫为其妻的权利。

第三者,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指由于过错而与有配偶者进行性行为,侵害对方配偶的合法权利,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人。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在学界有着广泛的讨论,但对于配偶权的性质、内容,第三者的界定,第三者与有过错配偶一方承担责任的基础等方面却存在着分歧。

文章将就以上几个方面阐述自己的观点。

[关键字]:配偶权; 第三者; 责任基础一、配偶权(一)配偶权的概念关于配偶权的概念,我国学者有如下观点:(1) 配偶权是夫妻之间对等性共享的身份权;(2)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3) 配偶权应当是互为配偶的双方针对对方而享有的权利,即以对方为义务主体而受法律保护的地位与利益;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即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

它是一种专属性权利,由权利人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

从另一个角度看,配偶权不仅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义务,夫妻中的一方享有某项权利的同时意味着另一方需负担相应的义务。

义务性是配偶权的本质内涵之一。

因此,准确理解这一点,是解决以此为基点的问题的前提所在。

(二) 配偶权的性质目前我国学界通说认为身份权为支配权、绝对权。

笔者认为配偶权既有对人效力又有对世效力。

对人效力体现为夫妻双方互负同居和忠实义务。

具有相对性,仅对相对人发生效力,不得拘束第三人;对世效力则体现为夫妻双方作为一个整体所享有的配偶权不受夫妻以外的任何第三人的侵犯,夫妻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负有不得侵犯夫妻配偶权的不作为义务。

配偶权既具有请求权性质又具有支配权性质。

其请求性所针对的对象为夫妻一方,即夫妻一方请求另一方为一定的作为义务;其支配性所针对的对象为夫妻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夫妻可支配其相互间所享有的配偶权利,而不受任何第三人的干涉。

关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思考

关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思考

关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思考关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思考摘要:近年来,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家庭而导致的离婚现象日益增多,其所引发的对家庭的稳定、社会的繁荣及道德的严重冲击己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大众如此关注“小三”,主要是因为“小三”的出现已经成为社会痼疾,其危害不仅在于背离了主流价值观,伤害了婚姻家庭关系,而且也形成了一定的价值导向,道德没能遏制“小三”。

法律介入参与婚姻保卫战,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责任,惩罚“小三”的配偶权理论依据站不住脚,法律插手时当秉持十分慎重的原则,注意第三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保护合法婚姻,需要道德和法律同时发力。

关键词:配偶权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当丈夫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后,妻子却一纸诉状把“第三者”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第三者”停止侵犯其“配偶权”。

45岁的邬某与丈夫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

但是,自从去年谢某(系有夫之妇)与她的丈夫相识来往后,丈夫经常深夜不归。

于是,邬某便跟踪丈夫,结果发现丈夫果然“红杏出墙”。

邬某常与谢某理论并发生争吵。

邬某的丈夫为此多次殴打邬某,同时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自己本来没有错,结果因为“第三者”谢某的介入,造成丈夫闹离婚。

邬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称被告谢某侵犯了其配偶权。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已对这起罕见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谢某停止对原告邬某人格利益的侵害,并赔礼道歉。

在近日举行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上,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称,婚姻法学专家们正在热烈讨论的“人身权保护”中包括如何追究“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责任,“第三者”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的责任,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针对立法追究第三者的责任这一议题,近日新浪网上一则关于“您如何看待第三者可能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的调查引起了网民的热议,63%的网民认为,第三者插足导致家庭破裂的现象屡见不鲜,需立法保护受害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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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经济学思考
一、配偶权的涵义
所谓夫妻配偶权,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能侵犯的义务。

配偶权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内含各种派生权利。

”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它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的义务,也就是婚后夫妻双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只能寄托于对方,双方的性权利受到一定的合理的限制,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和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

二、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性质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是指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与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发生婚外两性行为,导致该婚姻关系发生裂痕甚至完全破裂的行为。

”第三者”插足行为就是侵权行为。

这一行为侵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侵害了无过错配偶基于婚姻关系而生的身份权。

其具备了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①”第三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其违背了《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有关保护婚姻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②”第三者”插足行为造成了损害。

其直接损害的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基于婚姻关系而生的身份利益,由此进而使得他人精神痛苦,造成婚姻关系出现裂痕甚至破裂;③插足行为与婚姻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就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才导致了婚姻当事人一方有上述损害;
④”第三者”主观上存在过错。

”第三者”是在明知他人已存在合
法婚姻关系的状况下,而与婚姻关系一方发生婚姻外两性行为。

所以说,”第三者”插足行为系侵权行为。

这一侵权行为还属共同侵权行为,即”第三者”与有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构成了共同侵权。

三、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救济制度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有权利就有救济。

”第三者插足”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对此侵权行为,受害方可以采取三种救济方法。

首先,规定刑事制度;其次,规定民事的救济制度;最后是私法自治赔偿制度。

我国采用民事的救济制度,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

1、停止侵害请求权
“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有关单位排除侵害,或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因为侵权行为使受害人财产、人身遭受损害而产生的补偿受害方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既可能造成财产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

财产损害指婚姻家庭遭到破坏时,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

精神损害,指第三者介入破坏了配偶身份的纯正和感情专一,而导致的配偶精神受损状态。

综上所诉,我国现行法律对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现象尽管有一定的规制,能为夫妻中无过错方所能提供一定的救济,但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足。

因此我们不妨从经济学的角度来探讨这问题。

四、法律经济学视角下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反思
经济学对法律进行规范分析是一个有力的工具,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效率是一个公认的价值,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更有效当然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法律经济学的视角中,法律没有被披上太多的意识形态,而是更多地注重对社会的实际作用。

法律经济学认为,法律除了事后的调整外,更多的应该注重事前的预防。

因为损失的发生在很多情况下是难以弥补的,例如在第三者插足的离婚事故中,配偶一方被第三者泼硫酸而毁容,法院当然会要求第三者作出赔偿。

赔偿,只是财富从加害方转移到受害方,社会的总财富并没有因此而改变。

但是不管事后怎样弥补,配偶一方还是毁容了,社会总财富减少了,因为配偶一方在毁容情形下不能再创造比以前更加多的财富。

法律的前瞻性在这里显得非常必要。

而法律经济学借助经济学的一系列研究方法和手段,尤其是采取经济人假设和激励机制,预测人们对一定法律环境的反应,从而制定一些更加有利于增进社会财富的法律。

另外,法律制度必须符合成本效益分析。

科斯第一定理告诉我们: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易成本为零;然而现实中,例如妻子(无过错方)花费一万元及社会发费五千元来找追究第三者,而第三者存在价值是八千元,显然效益为零。

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是没有的,这个现在谁都知道,科斯当然比我们知道的更早,于是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人们又推导出科斯第二定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权利的初始分配将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

法律制度本身的运行是需要成本的,因此良好的法律制度一方面有助于节约社会成本,另一方面由于交易费用的降低,交易效率会随之提高,所以又会促进社会总财富的增加。

法律一旦忽视交易成本的因素,则法律反而是阻碍社会进步的绊脚石。

我们假设交通规则本身是社会最优的,即,在双方都严格遵守该规则的情况下,事故发生的概率处于社会最优水平。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社会最优水平并不是指事故发生概率最小,而是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经济效率达到最大同时事故发生概率达到最小的边际状态。

在此前提下可以有三种情况:
第一,实行”无责任规则”,即在任何情况下第三者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结果是没有预防事故发生的积极性从而不遵守婚姻规则,第三者常人有最大的积极性预防事故发生而过于小心谨慎甚至绿灯时也不敢过马路,激励机制没有最优地分配责任承担关系,所以是没有效率的,不能达到社会最优状态。

第二,实行”无过失责任”,即在任何情况下第三者均要承担赔偿责任,则第三者有预防事故发生的最大积极性而常人人则选择最小的谨慎(因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第三者无论如何也要承担一定的损失),因此常人过于谨慎而放慢速度导致结婚率低,第三者
却肆意破坏婚姻,这也不能达到最优化的效率。

第三,规则就是实行”过失责任”,即只有当第三者违章常人没有违章时才由第三者承担全部责任,而当常人违章第三者没有违章时第三者不承担责任。

这样第三者和常人都有积极性遵守交通规则,事故发生概率达到最优(注意是最优而非最小),则社会的效率也达到最优状态。

一个好的婚姻事故损失赔偿的法律规则,应当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在这样的激励下,婚姻的参与人自愿投入适当的预防成本,使婚姻事故不发生或少发生。

故此,新办法实则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婚姻事故的发生,符合法律经济学关于侵权法目的的阐释,即为了促进防止侵权行为资源的高效率配置。

判断法律法规的合理性以效率为标准往往能够最大地节约社会成本,在这个资源有限的世界中,实现真正的分配正义。

五、结语
作为新兴的法学理论,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说强调从资源、效用、效率等经济观点分析法律,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

尤其在当今中国的大背景之下,”效率”仍然是主旋律,减少法律制度运行中产生的成本(浪费)和最大限度增加社会财富同样重要。

因此,是否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可将经济因素作为重要的因素考虑。

参考文献:
[1]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杨立新《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检察日报,2001年5月2日
[3]德a波斯纳(richard a.posner)著《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林毅夫中文版译者序言2000 china youth readings net. 作者简介:聂治烨(1981-),女,湖南隆回人,湖南师范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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