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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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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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6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十八日主题词:环保污染源监控设施运行管理通知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运行委托单位运行单位对以上各项处罚不服的,应在一周内通过举证说
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式,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改变处罚决定;逾期不提出异议,处罚决定生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由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资质证书的单位运行,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必须接受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企业承担,政府给予补贴,补贴比例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定。
各地方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将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费用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可从排污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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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过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
入运行。
第九条地方环保部门采取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单位;运行单位应对拟运行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签订合同,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备案后方可生效。
(四)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数据及文件;
(五)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费用,具体数额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协商确定,根据情况可申请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六)应为设施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稳压、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
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要提前告知运行单位,同时向环保部门报告,配合做好应急工作;
(二)不得无故干预设施运行单位的正常运行业务;
(三)为设施运行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四)不收取任何费用及谋求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天津保税区空港经济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征

天津保税区空港经济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征

天津保税区空港经济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我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规范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以下简称“保税区”)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其中数据采集传输仪由管委会统一购置,免费提供给排污单位。

第四条自动监控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和计量认证后,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核查、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在区环保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负担;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社会化运维并经区环保局考核合格的,区财政按照“先运维后付款”的方式给予运维价格50 %的运行补贴,其中,烟气在线监控设备不超过4万元/年·套,污水在线监控设备不超过2万元/年·套。

全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传输网络、监控中心运行以及自动监控系统的计量认证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第二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必须对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一)国家和天津市确定的国控、市控和区控重点污染源;(二)所有20吨/小时及以上工业及供热燃煤锅炉;(三)园区污水处理或中水处理厂;(四)日平均排放废水100吨或化学需氧量30公斤以上的工业污染源。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引言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化程度的提高,排放污染物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物排放,提高环境空气和水质的质量,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规。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立和运行管理成为其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1. 设施建设要求1.1 设施选址规划为了实现全面监测排污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根据排污量、排污方式和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合理的选址规划。

选址应尽量靠近污染源,以便更好地监测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1.2 设施建设标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包括设备安装、参数设置和数据传输等方面的要求。

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并通过验收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3 设施运行条件为了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监测效果的准确性,暂定设施运行条件包括设施供电、设施通信网络等方面的要求。

供电和通信设备应有备用和容错功能,以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

2. 设施管理要求2.1 设施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进行定期维护,包括设备清洁、故障排查和设备更新等方面的工作。

维护工作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和工作计划,并记录维护过程和结果,以便监测设施的运行状态。

2.2 设施校准为了保证设施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定期进行校准和调整。

校准过程中应使用标准校准气体和液体进行比对,确保监测仪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3 数据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建立数据管理系统,记录和存储监测数据。

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存储、数据备份和数据传输等功能,以便监测中心和相关部门进行数据分析和报告。

3. 运行监测要求3.1 运行监测组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监测工作应由监测中心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

监测中心或相关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具备相关技术和知识,并能够对监测数据进行及时分析和处理。

3.2 运行监测频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频率应根据污染源的特点和排放情况进行合理设置。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概述为了保障环境和公众健康,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国家对涉及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实施了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和运行管理。

自动监控设施能够实时监测污染排放情况,有效地控制并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

本文将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进行讨论。

主要内容设施设置根据《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标准和地方性法规,对涉及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配置相应的自动监控设施。

这些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能够自动采集并记录相关技术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具备报警功能,及时通知企业进行处理。

设施维护设施的正常运行需要落实有效的维护、保养以及分析数据质量的控制措施。

企业应当定期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检查,保证其工作正常,并且将检测、校准和维护等相关数据和记录做好备份和存档,以备查阅。

数据查询与管理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人员对自动监控设施所产生的数据进行储存、处理和分析,对数据进行合理管理,便于查找,避免数据丢失或者遗漏,以便于管理人员及时掌握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同时,相关管理人员也应及时对检测数据进行评估、分析和处理,从而准确了解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修正和改进原有的工艺和管理,提高排放管理水平。

报告和公示企业每年应向相关环保部门提交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的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设施安装及所监测污染物排放值、日常维护情况及数据的准确性等信息。

同时,企业应当将自动监控设施的数据公示,以便监管部门和公众及时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避免企业违规排污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影响。

总结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建立在国家《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强制性措施的重要方式之一。

企业在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及数据管理等方面都应该做到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否则不仅会面临罚款和行政处罚,还会对环境和公众健康带来不良影响。

作为监管部门,应该积极监督企业的运营管理,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2024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24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24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和数据准确可靠,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以及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

第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仪表、传感器、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排污单位的职责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费用予以保障,不得无故拖欠或拒绝支付。

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确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定期校准和校验,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九条排污单位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异常或者数据异常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运维单位的职责第十条运维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运维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工作台账,如实记录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

第十二条运维单位应当定期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巡检,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运维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运维单位发现排污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章数据管理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生的数据应当实时传输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并按照规定保存。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传输的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发现异常数据及时进行处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提高环境保护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制定一套完善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定义和范围污染源自动监控是指通过自动监测设备、仪器等对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实时、连续的监测和数据采集。

其范围应涵盖各类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可能产生污染物排放的单位。

二、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与运行(一)设备选型企业应根据自身污染源的特点和污染物排放情况,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自动监控设备。

设备应具备准确性、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准确测量污染物的浓度、流量等关键参数。

(二)安装要求安装位置应合理,能够真实反映污染源的排放情况。

安装过程应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确保设备安装牢固、线路连接正确、防护措施到位。

(三)运行维护企业应建立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同时,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和故障处理。

三、数据采集与传输(一)数据采集自动监控设备应按照规定的频率和精度采集污染物排放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数据传输采集到的数据应及时传输至环保部门指定的监控平台,传输过程应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防止数据丢失或篡改。

四、数据管理与应用(一)数据存储环保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存储系统,对接收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存储,确保数据的可查询性和可追溯性。

(二)数据分析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及时发现污染源排放的异常情况,如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放量突增等,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数据应用数据应作为环保部门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可为企业自身的环境管理提供参考,帮助企业优化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

五、监督检查(一)企业自查企业应定期对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数据质量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环保部门检查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备运行情况、数据真实性、维护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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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保税区空港经济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我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规范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以下统称“保税区”)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自动监控设施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和计量认证后,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核查、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在区环保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负担;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社会化运维并经区环保局考核合格的,区财政按照“先运维后付款”的方式给予运维价格50 %的运行补贴,其中,烟气在线监控设备不超过4.25万元/年〃套,污水在线监控设备不超过2.25万元/年〃套;具体补助方法另行制定。

数据采集传输仪由管委会统一购臵,免费提供给排污单位,全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传输网络、监控中心运行以及区自动监控系统的计量认证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第二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必须对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一)国家和天津市确定的国控、市控和区控重点污染源;(二)所有20吨/小时及以上工业及供热燃煤锅炉;(三)园区污水处理或中水处理厂;(四)日平均排放废水100吨或化学需氧量30公斤以上的工业污染源。

(五)排放废水中含有重金属或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六)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并进行限期整改的工业污染源;(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安装的。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其中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3 —用。

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前,排污单位应按照《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对企业内所有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编制建设方案报区环保局进行审查备案,通过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建设,建成系统经主管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在本区内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供应商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本市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

供应商对承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应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全套设备免费保修和终身维修,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能够在24小时内提供维修所需部件和技术服务。

第十条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的要求,保证数据传输接口与监控网络端口的对接,实现与市、区环保局监控网络有效地联网运行。

仪器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和标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第十一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新建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能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安装尚未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排污单位须在区环保局要求期限内完成验收,其中已损坏或不符合现行要求的设备由排污单位负责维修或更换。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后,排污单位应当将该设施与市、区两级环保局远程监控中心联网,并试运行30日。

在试运行期满后的30日内,排污单位应当依本办法第十三条向有验收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保税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依据《天津市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验收技术规定(暂行)》实行分类验收:(一)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国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验收。

(二)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区控和其他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验收。

第十四条对仅须安装流量计的企业由区环保局按照如下程序进行验收:(一)安装超声波明渠流量计的性能指标须满足《超声波流量计》(HJ/T 15-2007)中的相关要求;检测验收,参照《超声波流量计》(HJ/T 15-2007)中第5章“检验项目与试验方法”执行。

(二)电磁流量计的验收须出示计量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强制检验证明。

第十五条验收合格后,纳入保税区污染源在线监控运行维护体系,进行统一管理。

验收不合格的,由排污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四章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与管理第十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分为委托给有—5 —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保税区鼓励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方式。

保税区采用“统一招标、企业优选、环保监管”的管理模式确定区域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排污单位与招标确定的运维单位签订运营服务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报送区环保局备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还须同时报送市环保局备案,已备案的排污单位可享受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第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社会化运营管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一年内受过环保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

(二)根据市、区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因环保违法问题被环保主管部门列为环保严管的企业。

(三)有第一类水污染物排放的企业。

(四)在监督检查或常规监测中一年内出现排放污染物超标次数在2次以上(含2次)的企业。

(五)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

(六)环保部门认为应委托运营的企业。

第十八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维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在全区统一招标中获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和监控中心的运维权。

第十九条区环保局每半年组织对中标运维单位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运维单位不得继续在本区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与运维工作。

第二十条运维单位有义务对排污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第二十一条对于本办法发布前已建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已签订运维合同的排污单位,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合同仍然有效,超过或没有有效期的,在本办法印发后一年内交至由招标确定的运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企业自运行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照本办法接受区环保部门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定期校验及故障排除等技术要求由区环保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不得无故干预、阻挠运维单位的正常运维业务;不得擅自拆除、维修、更换在线监控设备;不得人为破坏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水、电、通讯等保障条件;未经批准得擅自停止运转;不得拒绝或妨碍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时,应提前15日报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须报经市环保局批准。

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应停运。

确需停用的,应向负责监管的环保局提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用申请,经相应环保局批准后,方可停止上报自动监控数据,并根—7 —据相关仪器说明书要求,对仪器进行废液排空、清洗管路、清理探头等必要的停机保养维护工作,必要时可将烟(管)道上安装的部分拆下保存,以免损坏。

在恢复生产同时恢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向负责监管的环保局报告。

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出现异常时,排污单位应在24小时内上报负责监管的环保局,并应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若超过48小时仍无法修复,应向主管环保局提交书面报告。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应须报经市环保局批准。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停运或闲臵2个月以上重新启动前或仪器设备关键部件(光源、污染物分析单元等)发生故障后修复使用前,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设施重新调试,经比对校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并报有管理权限的环保部门备案。

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确定。

第二十五条运维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运维技术档案,现场记录必须在现场及时填写,并有专业维护人员和排污单位代表的签字,所有记录均应妥善保存,定期存档。

第二十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并通过验收后一年内故障率(发生故障的小时数与全年应正常运行小时数比例)高于10%的(含10%),该类设备不得在保税区内使用。

系统安装两年以上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正常运维条件下,每年仍有累计超过三个月故障率高于10%,区环保局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区环保局将按规定进行处罚,并按照以下程序对该套系统进行报废处理:(一)根据运维情况,排污单位提交自动监控设备运维资料、报废申请及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更新计划;(二)区环保局综合评估后做出是否报废的决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区环保局可直接做出报废的决定:1.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成三年以上,主要配件已不再生产,无法按照相关规定满足运行维护所需配件供应,并导致数据漏报连续超过48小时以上的;2.在运维技术规范和要求执行到位的情况下,设备年故障率超过30%的;3.经环境监测站检测,系统性能参数无法满足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三)被做出报废决定的排污单位,应限期重新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排污单位逾期未建设,区环保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职责第二十七条区环保局的职责:(一)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辖区内非国控企业和由区级审批建设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方案审查与系统验收。

(三)负责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日常监管,组织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

(四)对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擅自拆除、闲臵、破坏、关闭—9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通过断电、停水、弄虚作假等手段而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理或处罚。

(五)负责区域污染源监控中心的管理与运行维护。

(六)组织对自动监控设备是否需要报废更新进行评估。

(七)定期编制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状况和监管数据报告。

(八)受理自动污染源监测系统运行财政补贴的申请并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的责任:(一)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环保局颁布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建设本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建设、运行及维护本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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