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初析(1)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程序权利保障体系之完善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程序权利保障体系之完善【摘要】加强刑事被害人程序权利保障意义重大,不仅可以改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被动和不利地位,而且也可以保障刑事被害人得到公正的诉讼待遇,从而确保刑事被害人实体权利得到保障之时能“心悦诚服”,在实体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之时也能“服判息诉”。
本文论述了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之不足和完善保障体系的设想,以期抛砖引玉,为我国加强对被害人程序权利保障提供参考。
【关键词】程序权利;保障不足;完善体系被害人学(Victimology)是刑事法学中一门新兴的学科,始于二十世纪中叶。
当前,世界各国的学者对被害人学的研究方兴未艾,被害人学已经成为刑事法学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门学科。
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和发展,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加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已经成为法律实务和理论界的共识,本文将探讨加强被害人程序权利保障的问题。
一、刑事被害人程序权利保障的不足之处诉讼公正实际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各自有其独立的公正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
①犯罪侵害的法益的保障离不开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对于刑事追诉活动的实质性参与,程序权利是被害人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依托,也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作为刑事审判程序的最低限度公正标准之一的程序参与原则的核心内容就是那些权益可能受到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影响的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刑事裁判的制作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②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虽然是诉讼主体,但由于其紧紧依附于公诉机关,他们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讼权利是残缺不全的。
在我国,被害人享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被赋予了许多的诉讼权利,但是其知情权等权利却未能得到充分保障,使得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有名无实。
(一)侦查阶段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不足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应告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却未相应规定要告知被害人,特别是对不批准逮捕决定,被害人可能因此一无所知,这显然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失去平衡,大大削弱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
试谈加强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试谈加强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障[作者简介]陈俊杰(1969—),男,浙江东阳人。
讲师,主研方向:民商法。
通过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修订,刑事被害人的地位有所提高,但是在请求赔偿权、获得救助权、参与诉讼权和上诉权等方面,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或者需要在实际执行中得到落实。
标签: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刑事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当事人,通过1996年刑事诉讼法、1997年刑法的修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有所提高,权利有所增加,有关权益也得到了更多的保障,使刑事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基本平等,也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刑事被害人“告状难”的问题,应该说在立法上有了重大的进步,顺应了刑事诉讼发展的世界趋势。
但是,从司法实践看,刑事被害人的地位需要进一步提高,有关权益的保障需要进一步加强或者得到落实,在权利保护的广泛性和实质性上尚需突破。
一、关于请求赔偿权的加强(一)应全面保障刑事被害人的物质损害请求赔偿权的实现对于刑事被害人在物质损害请求赔偿权方面,现行的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法院的司法解释把被害人的实际物质损害赔偿限制在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之内,使得被害人实际遭受的物质损失所能得到的赔偿极为有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害人提出的物质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为了不“空判”,也往往根据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或者根据被告人及其家属预交的款项来判决,而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却成了判决时的参考数额。
浅谈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毕业论文

浅谈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毕业论文浅谈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毕业论文目录一、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含义 (1)二、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意义 (1)(一)有利于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要求 (1)(二)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2)(三)有利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 (2)三、我国当前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不足 4(一)未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3)(二)未赋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3 (三)未对被害人获得国家补偿做出规定.. (3)(四)未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做出规定 (3)(五)现有的部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3)四、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 (3)(一)对刑事被害人程序性权利的完善 (3)(二)对刑事被害人获得法律帮助权的完善 (5)(三)对刑事被害人请求赔偿和补偿制度的完善 (6)五、结束语 (7)致谢一、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含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未对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概念和围予以界定,因此学界有许多不同角度的定义。
被害人学学者认为,被害人是指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损失或困苦的个人和实体。
犯罪学学者认为,被害人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人、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以及国家在的综合体。
尽管由于考察问题的出发点不同而使这些概念的表述千差万别,但其基本涵都是一致的,都认为被害人是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因此,本文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侵害的人。
这个人一般是指自然人,但特殊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成为被害人。
受篇幅的限制,本文仅以自然人作为研究对象,即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
二、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意义在现代刑法的理念下,人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加强对犯罪的控制,也进一步说明了法律的迅速发展。
因此,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设想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设想【摘要】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建立全面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加强被害人权益保护是必不可少的。
完善被害人赔偿机制,提高司法保护能力,加强被害人心理疏导和帮助也是关键步骤。
这些举措有助于提升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水平,加强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
未来,还需继续努力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合理和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对于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势在必行。
【关键词】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完善、赔偿机制、司法保护、心理疏导、重要性、发展方向1. 引言1.1 介绍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并不完善。
当前我国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较低,权益保护不到位,赔偿机制不够完善,司法保护能力有限,心理疏导和帮助不足等。
被害人常常感觉自己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获得公正对待和及时补偿,这给被害人带来了二次伤害。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亟需完善,以确保被害人获得更好的法律保障和人道关怀。
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不仅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通过改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我国刑事司法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维护被害人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1.2 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是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之一。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必须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让他们在司法过程中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注。
健全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有助于提高社会公正和法治程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和依法维权的积极性。
建立健全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还可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制 的现 状 及 存 在 的 问题 , 而探 讨 了完善 我 国刑 事被 害人 权 利 保 障 机 制 的路 径 , 出 了完 善 我 国刑 事被 害人 权 利 进 提
保 障机 制 的 对 策 。
关 键 词 : 事被 害人 ; 利 保 障机 制 ; 刑 权 法律 关 系 中图分 类 号 : 9 5 3 文献 标 志 码 : 文 章编 号 :0 66 9 2 1 ) 40 5 - D 1. A 10 — X( 0 0 0 - 00 3 0 6
本 文 所指 刑 事被 害人 权利 , 要包 括刑 事被 害 主 人受 到犯罪侵 害后在 刑事诉讼 过程 中享有 的权 利 以
及 在 消 灭 犯 罪 影 响 过 程 中享 有 的 权 利 。 而 刑 事 被 害
讼 中, 的学者认 为 , 国的被 害人在 坚持公诉 案件 有 我
公诉 指导原则 和尽量 减少其他 诉讼证 据对被害人 作
试论 我 国刑事 被害 人权 利 保障 机制 的完善
金 鑫 , 唐 锴
( 汉 市 汉 阳 区人 民检 察 院 , 北 武汉 4 0 5 ) 武 湖 3 0 1
摘 要 : 方位 保 障 刑 事被 害人 的合 法权 利 , 全 既是 实现 刑 事诉 讼 的 内在 价值 和 目的 所 不 可 忽 视 的 重 要 方 面 , 也
检法 司等八部 门联 合 印发 了 《 关于 开展 刑事 被 害人 救 助工作 的 若 干 意见 》 要 求在 全 国范 围 内, , 积极 、 稳妥、 有序 地开展 刑 事被 害人 救 助工 作 , 同年年底 ,
已有过半数 的地方在 当地党委政 法委领 导 、 调下 , 协
研 究草拟 了具 体实 施 意见 , 有些 地 方 已经 将部 分 刑 事被 害的经济救 济上 升到 地方 立法 的层 面 。 同时 , 我 国法学 理论界 也开 始有 学者 研究 “ 事被 害人 参 刑 与诉讼活 动 的心理 基础 ” 并 进一 步探 讨保 障刑 事 ②,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完善探究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完善探究摘要: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条文的形式明确提出了保障人权的原则,这一条文旨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保护,但同时新刑诉法还通过增设刑事和解程序等制度来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但新刑诉法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更为全面、深入,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仍然存在诸多不足,这些年以来,我国的恶性凶杀案频繁发生,从近些年的一些法院判例和新闻报道来看,发现大多数被害人及其家属最终都未获得被告人的赔偿,主要原因是这些凶犯大多没有可供执行赔偿的财产,而我国当前既无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也没有完善的被害人社会救助保障制度,甚至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然存在不足之处。
并且从有关案例来看,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等关于被告人是否获得人道待遇、公正的审判的情况,而被害人在遭受不法侵害后苦难却成了被普遍的遗忘。
遭受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承受心灵和肉体伤痛的同时,还要承担凶犯的犯罪行为给他们带来的经济恶果,处境悲惨而无助。
2012年修订刑诉法首创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在司法实践中依然不利于被害人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在被害人权益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亟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地方。
本文首先从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出发,明确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现状。
其次,在了解并熟悉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之后,进一步深度剖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不足之处,从实践出发,找出导致被害人权益保障不足的制度上原因。
最后,在结合国外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的方法和措施之后,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我国当前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完善措施一、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一)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指刑事受害人应在刑事诉讼中充当何种角色,也就是其对诉讼进程能够产生多大的影响力。
1被害人诉讼地位的高低往往直接反映出被害人权利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受到国家重视,反映出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力量对比,更反映出被害人是否完全参与到追诉犯罪人的诉讼进程中。
浅议公诉案件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之完善

浅议公诉案件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之完善[摘要]公诉案件被害人是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当事人,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是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
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是世界刑事司法发展的趋势,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国家的民主文明程度,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保障机制的缺位,往往强调的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对犯罪分子的惩罚,而忽视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如何进一步完善公诉案件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是当前刑事司法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公诉;被害人;权益一、公诉案件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一)公诉案件被害人对刑事部分判决不享有上诉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而不能自行提出上诉。
由于检察机关自身有抗诉采纳率等办案业务考核指标的限制,同时考虑到诉讼成本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提起抗诉。
这样导致公诉案件被害人一些合理诉求得不到解决,容易造成公诉案件被害人不满,甚至上访。
(二)公诉案件被害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受限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案件被害人往往无从了解案件的进展程度和处理情况。
在案件侦查阶段,刑事被害人无权委托他人担任诉讼代理人了解案情或提供法律帮助,侦查人员也基于案件保密考虑不会向被害人透露具体案情。
在案件审判阶段,除非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不是公诉机关要求被害人当庭陈述,法院并不通知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也不会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对刑事诉讼部分也没有发言权。
(三)公诉案件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范围有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害赔偿金,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
在民事诉讼中被侵权人可以就侵权行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犯罪行为比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危害更大,伤害更深,被害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却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及其完善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世界各国来看,世界各国注重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
中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增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但是,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以及对被害人法律援助的严重匮乏,使得被害人权益保护一直以来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制度上仍需要改善。
本文提出在刑事诉讼中从改善刑事被害人的损害赔偿、增强刑事被害人程序性参与权、增加刑事被害人受援权等方面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构想。
关键词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刑事诉讼作者简介:熊亚男,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336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我国对刑事被害人保护的立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理论体系也不完整,在保障刑事被害人地位、权益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缺口,而中国刑事司法的趋势科学化与文明化,目前正在探索以及进一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已成为我国目前法制建设遇到的很大的难题,在我国刑事被害人是指人身、民主、财产权利和其它权利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
我认为,目前,我国刑事被害人制度设计上存在的最急迫的问题有三个方面。
1.被害人难以充分有效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法律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权利,能够使被害人受到的损害及时得以补救,但目前来说我国公民法律素质都不高、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有限以及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对被害人行使权利人为地设置限制,使被害人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很难,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存在严重不足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法院必须要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也仅仅将它作为被害人的一种告知的权利,这或许会使被害人失去一次机会即要求损害赔偿的或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进而损害了被害人的权利;二是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被害人只能就物质赔偿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而未规定精神赔偿排除,它的范围是明显不合理的,刑事犯罪中,被害人的精神上遭受损害是普遍存在的事实,或许其精神损害有可能超过了物质损失,但是根据目前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将不予赔偿,其是否合理已成为法学界争议的焦点之一;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财务损害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对犯罪分子的非法占有以及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行为,未明确规定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初析(1)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均重视保护刑事被告人的权利。
与此相反,刑事诉讼被害人的当事人权利却长期被忽略。
这种状况直到二十世纪中叶犯罪被害入学的兴起,才得到改变,各国逐渐重视保护被害人的权利。
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顺应国际潮流,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有了很大发展。
尽管如此,但还存在许多不足,被害人的权利从根本上说还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法律的规定与现实的需要还存在很大差距。
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人泛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狭义的被害人专指公诉案件中的刑事被害人。
本文仅就公诉案件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缺失
1、没有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上诉的权利;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仅对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上诉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享有上诉权,其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使被害人对
犯罪的追诉权受到一定限制。
造成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差异,不利于被害入完全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对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权限的规定不够明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犯罪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并享有对这一规定的知悉权。
但是,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仅规定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没有涉及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使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与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权限不对等、不均衡。
3、刑事被害人请求国家赔偿权的缺失。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但被害人的损失往往因被告人经济困难等原因,得不到补偿或不能得到有效的补偿。
二、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的构想
我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后,实现被害人权利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迫切需要。
考虑我国的国情,借鉴各国关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立法,应当进一步加强我国法律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
是否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争议的焦点。
持反对意见的观点认为,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会导致上诉案件数量增加,造成滥诉,使上诉不加刑原则名存实亡。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为当事人,赋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体现在刑事诉讼的始终。
不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必然会使被害人权利与被告人权利处于不对等。
虽然
法律规定被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但由于国家公诉人员对客观事实认识的方法、手段和程度可能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限制,不可能具有同被害人一样的对犯罪过程的感知和对犯罪后果的感受。
同时,检察机关是否抗诉并不一定取决于被害人的主张,一旦检察机关不抗诉,被害人的主张就不能实现。
至于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是否会影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执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适用这一原则。
同时,实现刑事诉讼的民主性不应局限于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还应注意维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完善被害人委托代理制度
1、扩大诉讼代理律师的阅卷范围。
刑诉法对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代理律师的阅卷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5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与其第319条规定的辩护律师阅卷相比,这一规定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第319条规定对辩护律师“应当”允许,而第325条对代理律师则是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阅卷”。
同是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却对代理律师阅卷多规定了一道批准“许可”关。
其二,对代理人阅卷范围的规定,机械地比照辩护律师阅卷的规定,这与被害人诉
讼地位是不相称的。
2、取消对诉讼代理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制。
新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公诉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而依据《规则》第325条规定,代理律师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参照本规则第323条、第324条规定办理。
按此规定,代理律师需要收集、调取有关证据,需先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检察院决定是否同意。
这种规定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律师代理人的作用是不相称的。
3、明确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责任。
笔者认为,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是独立当事人,庭审中不仅可以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并有权为此请求而展开充分活动是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地位的基本要求。
由此可见,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一方面,代表被害人行使权利,包括在庭审中可对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另一方面,由于代理人在地位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在行使被害人之诉讼权利时,应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意见,以此来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因而立法应具体规定:被害人的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提出指控意见,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建立国家赔偿制度
给予被害人不同形式和不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平复或减轻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后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司法政策和社会政策保护被害人的一个
非常普遍的潮流。
根据《联合国为犯罪和滥用权利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欧美许多国家在立法中都规定将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作为一种独立的刑事处罚,并建立了国家补偿制度,形成了被告人赔偿与国家补偿相结合的对被害人补救的制度体系。
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给予每一个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显然无法实现。
但可以在公平正义原则、损害和补偿均衡原则、赔偿为主补偿为辅原则的前提下,逐步建立了国家补偿制度。
刑事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选择权的完善
应当尊重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保持附带民事诉讼的适当独立品格。
在法定的某些情况下允许被害人单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缺席审理。
笔者初步设想以下情况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如一审法院没有对民事赔偿请求予以审理;被害人撤消附带民事诉讼后,刑事诉讼结束后又请求民事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生效后被告就持续性损害提出赔偿请求;附带民事诉讼没有全部赔偿或未弥补全部损失的;刑事判决无罪后,被害人又请求民事赔偿的;被害人民事权益急需救济而刑事案件过于迟缓的;共同犯罪案件审理中,个别被告人不到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在逃等原因长期不归案的。
同时在最后一种情况下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或推定过错原则,允许法院缺席判决并可以强制执行负赔偿
责任人的财产,以免被害人长期处于不利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