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篇一: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XX〕6号各保险公司:20XX年8月以来,财政部和我会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和《关于保险业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XX〕1号)。
20XX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XX〕15号)。
为确保上述文件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对签发的保单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具体测试方法、标准和控制程序请遵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见附件)执行。
保险公司应于20XX年5月15日前,按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的要求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和程序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关于准备金计量控制程序各公司应建立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体系,确保准备金计量真实、公允,有效防范准备金计量的随意性,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准备金计量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总责,管理层、职能部门和经办岗位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
(一)准备金计量涉及的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经公司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包括但不限于:1、准备金的计量方法、计量单元及其确定原则;2、预期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金额的组成内容和计量方法;3、重要计量假设,特别是寿险业务折现率假设;4、边际的计量方法和计入当期损益的原则和模式;5、以上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交不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公司战略、财务报表的影响分析报告,供研究决策。
(二)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保持专业判断的独立性。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会计版》》
【年(卷),期】2010(000)002
【摘要】一、保险混合合同分拆(一)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总页数】2页(P76-7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5.2
【相关文献】
1.论《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 [J], 王荣;郝婧怡
2.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 [J],
3.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主体的会计处理--解读《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J], 余恕莲;史玉光
4.新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我国保险企业的影响 [J], 尹晓烨
5.新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我国保险企业的影响 [J], 尹晓烨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1. 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是指导企业如何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的准则。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对这一准则的理解和应用存在一定的困难。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进行深度解析,并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注意事项和技巧。
2. 理论框架《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是在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面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该准则要求企业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根据合同的特性和相关的概率分析,对保险责任的计量和报告进行评估。
企业还需要根据保费收入的特性,对其进行合理的分配和确认。
准则还要求企业对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及时的估计和计提。
企业在处理保险合同时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和责任,做出合理的会计处理。
3. 实践探讨要正确理解《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关键在于对准则中的一些关键概念进行深入的理解和分析。
企业需要清楚地区分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和现金流特性,同时还需要对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利润进行合理的评估。
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和分配,企业需要建立科学的模型和方法,以便更准确地预测未来的现金流。
在计提可能的风险准备金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风险的不确定性和未来的变化,避免因过高或过低的计提而对财务报表产生不利影响。
4. 案例分析为了更具体地说明《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应用,我们以某保险公司A为例进行分析。
该公司签订的某一保险合同中涉及较大的赔付额,且风险较高。
在会计处理中,公司A需要对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进行充分的估计和计提,同时还需要对可能的保险赔付风险进行合理的准备金计提。
另外,在确认保费收入时,公司A需要对未来的现金流进行全面评估,以避免因保费收入的高估而对未来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通过该案例的分析,可以更清晰地理解《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具体要求和应用方式。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保险合同是指由两个或多个当事人签订的根据现行法律和有效合同约定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义务合同,其中有一方担负保险责任,另一方交付保险费并取得等量保险责任的合约。
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签订保险合同时,新开立有关账实表,如开立“业务费”账户:管理收入账户和
管理费用账户,确认“业务费”应收账款。
二、签署保险合同后,以企业支付的保险费准备金预付备用金,当准备金余额达到一
定数时,拆分成应付款后,分别接受运营单位的支付,并反映在企业的有关总账账户上。
三、保单到期后,会计人员应首先核销准备金余额,然后根据保单限额及报价在企业
的“保费应收账款”账户上反映应收保费,然后按照规定凭证,登记到保费收款总账账户上,按实际发生费用辅导发票,录入对公客户凭证,最后将发票合并录入总账应收账款上。
四、保险公司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给付受损伤赔偿款时,应按保单约定给付支出
费用,此项费用应从企业“赔款支出”账户中登记,再把费用转入总账的费用总账账户上;二是在发生某一种保险事故,对企业负有保险责任,则该项费用应存入企业的保险赔偿支
出账户,再把费用转入总账的保险责任总账账户上。
五、保险合同到期后,企业仍有账款未清,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追讨
账款,将追讨账款登记在业务费账户上,收到追讨账款后反映在账户上,并清除相应数额
的业务费贷方金额。
六、保险合同到期,应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保险报告和保险合同等约定,凭借保单折价
应收账款反映在业务费账户上,有效反映企业准备金的收支情况。
《企业会计准 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旨在规范企业在保险合同方面的会计处理。
本指南将深入探讨该准则的相关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在企业会计中的应用。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特征1. 保险合同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基于约定,在意外风险发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支持的合同。
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等要素。
2. 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具有确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具有经济意义的风险转移等特征。
在企业会计中,理解和把握这些特征对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至关重要。
二、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1. 保险合同的确认和初步计量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的指导下,企业需对保险合同进行确认和初步计量。
确认保险合需评估保险合同的经济性和可靠性,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确认的条件。
初步计量则需要对保险合同的相关金额进行估计和计量。
2. 保险合同的后续计量在保险合同确认后,企业还需要进行保险合同的后续计量。
在后续计量过程中,需关注风险调整、合同服务利润、资产和负债重估等诸多方面,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准确计量。
3. 保险合同的资产和负债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相关的资产和负债需依据保险合同的经济实质进行确认。
对于保险合同资产的确认,需关注其是否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对于保险合同负债的确认,则需评估其金额和计量依据。
三、保险合同的相关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还对保险合同的相关披露作出了明确要求。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企业需要充分披露保险合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保险合同的收入和费用、保险合同的风险管理等内容,以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结论回顾通过本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应用指南进行深度探讨,我们对保险合同在企业会计中的会计处理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希望本文能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帮助。
企业会计准则25号保险合同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25号保险合同解读1. 概述企业会计准则25号(以下简称“准则25号”)是我国财务会计准则体系中专门针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准则,于xxx生效。
准则25号的实施为企业在处理保险合同相关的财务报表提供了统一的指导,同时也为保险企业提供了规范化的会计处理方式。
2. 准则25号的基本原则准则25号所涉及的保险合同是指企业与投保人就保障特定风险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准则25号,保险合同应当满足确定性、可能性及合同的交换条件。
这其中,确定性是指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风险事件是否能够准确地确定,而可能性则是指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
另外,合同的交换条件包括合同的金额或数量、交换日期以及支付日期等。
3. 准则25号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准则25号要求企业在确认和计量保险合同收入时,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条款进行合理的判断,并将其分为赔偿性和投资性两种类型。
对于赔偿性保险合同,企业应当根据保费的收入和未来赔款的估计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对于投资性保险合同,企业应当确认和计量投资组合的变动情况,并据以确定保险合同的资产负债表价值。
4. 我的观点和理解对于企业来说,准则25号的出台意味着在处理保险合同方面将有更为统一和规范的会计处理方式,这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透明度和可比性都有很大的提升。
然而,准则25号也对企业在确认和计量保险合同收入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需对保险合同的风险进行更为准确和全面的评估,并将其纳入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中,这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总结准则25号的出台为企业在处理保险合同方面提供了统一的会计准则和指导,使企业的财务报表更加准确和透明。
然而,企业在应用准则25号时也需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会计处理的准确性,以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结语准则25号对于企业在处理保险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也为企业的财务报表透明性和可比性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企业应当充分理解和合理应用准则25号,以更好地满足监管和投资者的需求,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一、背景介绍二、保险合同的定义准则 25 号对保险合同进行了明确定义,即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特定风险的合同。
保险人向投保人承诺,在发生特定风险事件时,将支付给投保人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三、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1. 如果保险合同具有金融工具特性当保险合同具有金融工具特性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金融工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应当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
2. 如果保险合同不具有金融工具特性•对于保险合同中的保费收入,企业应当根据准则 25 号的要求,按照保费收入的发生方式进行核算和确认。
保险合同中的保费收入可以按照实际保费收入、算术平均法、合理估计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对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企业应当根据准则 25 号的规定,按照保险合同的实质和风险特征,选择适当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应当充分考虑保险合同的风险特征和相关统计数据等因素。
•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赔付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准则 25 号的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的实际赔付情况进行核算和确认。
赔付费用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赔付情况进行核算,并及时进行记录和确认。
四、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原则1.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实质,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
不论保险合同是否符合传统的保险行业标准,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的真实意图和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2. 谨慎性原则在进行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并将可能出现的损失和风险充分考虑到会计处理中。
3. 充分揭示原则企业应当按照准则 25 号的要求,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核算过程进行充分的揭示。
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五、总结准则 25 号对企业在处理保险合同方面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原则进行了详细规定,为企业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下会计分录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下会计分录
在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下,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合同特性和风险转移程度,对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在进行会计分录时,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特点和变化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准则调整,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首先,在确定保险合同的会计分录时,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合同的特性和风险转移程度进行分类。
根据新准则,保险合同可分为两类:一是瞬时保险合同,即在签订后立即生效的保险合同;二是持续保险合同,即在一定期限内持续生效的保险合同。
对于瞬时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需要在签订保单时确认收入和责任,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而对于持续保险合同,则需要按照合同期限和风险转移程度分期确认收入和责任。
其次,在进行会计分录时,保险公司需要考虑合同的变化情况。
例如,如果保险合同的风险发生变化,或者合同条款发生变更,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变化情况对会计分录进行调整。
此外,如果保险合同的风险转移程度发生显著改变,或者出现重大索赔事件,保险公司也需要及时调整会计分录,以反映实际情况。
另外,在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下,保险公司还需要关注与再保险相关的会计处理。
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部分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行为。
在进行会计分录时,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特点和风险转移程度,确认再保险收入和责任,并据此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总的来说,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的会计分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特性和风险转移程度进行分类,考虑合同变化情况,以及关注再保险相关的会计处理。
只有严格遵守新准则,才能确保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准确、透明,为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于2009年12月22日由财政部以财会200915号印发。
该《规定》分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新旧衔接4部分。
一、财政部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9]1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保险公司:
为了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问题,现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保险混合合同分拆
(一)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
2.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如果保险风险重大,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不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
(二)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等进行处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进行处理。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一)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需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保险人应当以单项合同为基础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不同合同的保险风险同质的,可以按合同组合为基础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测试结果表明,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即认定该保险风险重大,但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除外。
合同的签发对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没有可辨认的影响的,表明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不具有商业实质。
附加利益,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超过不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的金额。
(二)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有关的下列信息:
1.重大保险风险的测试方法和标准;
2.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中合同的分组标准和选取方法;
3.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假设的设定依据。
经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后,未确认为保险合同的重大合同,应当披露其交易金额、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等信息。
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以如实反映保险合同负债。
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分别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组成。
非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一)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基本要求
1.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将单项保险合同作为一个计量单元,也可以将具有同质保险风险的保险合同组合作为一个计量单元。
计量单元的确定标准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2.保险合同准备金应当以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进行计量。
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是指由保险合同产生的预期未来现金流出与预期未来现金流入的差额,即预期未来净现金流出。
其中,预期未来现金流出,是指保险人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必需的合理现金流出,主要包括:
(1)根据保险合同承诺的保证利益,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疾病给付、生存给付、满期给付等;
(2)根据保险合同构成推定义务的非保证利益,包括保单红利给付等;
(3)管理保险合同或处理相关赔付必需的合理费用,包括保单维持费用、理赔费用等。
预期未来现金流入,是指保险人为承担保险合同相关义务而获得的现金流入,包括保险费和其他收费。
预期未来净现金流出的合理估计金额,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按照各种情形的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3.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考虑边际因素,并单独计量。
保险人应当在保险期间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将边际计入当期损益。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日不应当确认首日利得,发生首日损失的,应当予以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
4.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
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对相关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计量货币时间价值所采用的折现率,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不得锁定。
5.原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和与其相关的再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应当分别估计,并应当将从再保险分入人摊回的保险合同准备金确认为资产。
6.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不得计提以平滑收益为目的的巨灾准备金、平衡准备金、平滑准备金等。
(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量假设和期间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量假设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
(1)对于未来保险利益不受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影响的保险合同,用于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折现率,应当根据与负债现金流出期限和风险相当的市场利率确定;对于未来保险利益随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变化的保险合同,用于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折现率,应当根据对应资产组合预期产生的未来投资收益率确定。
(2)保险人应当根据实际经验和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确定合理估计值,作为保险事故发生率假设,如死亡发生率、疾病发生率、伤残率等。
(3)保险人应当根据实际经验和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确定合理估计值,作为退保率假设。
(4)保险人应当根据费用分析结果和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确定合理估计值,作为费用假设。
未来费用水平对通货膨胀反应敏感的,保险人在确定费用假设
时应当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保险人确定的通货膨胀率假设,应当与确定折现率假设时
采用的通货膨胀率假设保持一致。
(5)保险人应当根据分红保险账户的预期投资收益率、管理层的红利政策、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等因素,确定合理估计值,作为保单红利假设。
2.保险人在计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预测未来净现金流出的期间为整个保险期间。
对于包含可续保选择权的保险合同,如果保单持有人很可能执行续保选择权并且保险人不具有重新厘定保险费的权利,保险人应当将预测期间延长至续保选择权终止的期间。
(三)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量方法
1.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等。
2.保险人应当采用逐案估损法、案均赔款法等方法,以最终赔付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同时考虑边际因素,计量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3.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风险的性质和分布、赔款发展模式、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方法,以最终赔付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同时考虑边际因素,计量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4.保险人应当以未来必需发生的理赔费用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量理赔费用准备金。
(四)相关信息的披露
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有关的下列信息:
1.各项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2.考虑分出业务和不考虑分出业务的索赔进展情况;
3.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方法、计量单元及其确定方法;
4.预期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金额的组成内容和计量方法;
5.保险合同准备金包含的边际的计量方法和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6.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使用的重大假设及其来源,重大假设的敏感性分析,以及不同假设之间的关系;
7.对重大假设产生影响的不确定性事项及其影响程度,以及重大假设确定过程中如何考虑过去经验和当前情况的描述;
8.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使用的重大假设与可观察到的市场参数或其他公开信息的符合程度及其原因;
9.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使用的方法和重大假设发生变更的,应当披露变更的事实、原因及其影响。
新旧衔接
保险公司应当自编制2009 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实施本规定。
以前年度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但是,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