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耕地收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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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耕地整改合同范本

新增耕地整改合同范本

新增耕地整改合同范本甲方(发包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为了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甲方拟对新增耕地进行整改。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整改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2. 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3. 整改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4. 整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设施建设、田间道路修建等(具体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整改要求及标准1. 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耕地整改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整改后的耕地符合农业生产条件和质量要求。

土地平整度:符合相关标准,便于机械化耕作。

土壤肥力:通过土壤改良措施,提高土壤肥力,达到适宜农作物生长的要求。

灌溉排水:建设完善的灌溉排水设施,确保耕地能得到及时灌溉和排水顺畅。

田间道路:修建便于农业生产和运输的田间道路。

三、工期1. 本项目整改工期为______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2. 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甲方同意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四、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1. 本项目合同价款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______%作为预付款;工程进度达到______%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______%;整改工程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______%;剩余合同价款的______%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届满后,如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3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3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2001年4月29日国土资发131号)为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体系,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

经研究,拟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的范围与分工本次只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即有关市、县等别,以下简称等别),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国家和各省(区、市)分级进行调整工作。

部负责对全国由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城市及其部分辖区(以下简称重点城市)的等别进行调整,并在各省(区、市)上报调整方案的基础上,对全国各市、县等别进行汇总和平衡,确定调整后的全国市、县等别体系。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重点城市以外其他市、县等别进行调整,在与重点城市等别做好衔接平衡后,提出本行政区内市、县的等别调整方案。

二、调整要求等别调整是一项时间紧、难度大的工作,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精心安排,组织专职人员,确保工作经费,领会技术要求,争取政府各部门的支持,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省(区、市)在调整本行政区内的市、县等别时,要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别调整的技术要求(见附件1),参照重点城市的等别(见附件2),在现行市、县等别的基础上,综合平衡拟定本行政区各市、县的等别方案。

城市等别中市、县名称及其范围依据国家行政区划确定,其中城市仅指城市市区,市辖县、市辖市在分等中单列。

耕地保护告知书及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控占用一般耕地、农村乱占耕地建情况要点

耕地保护告知书及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控占用一般耕地、农村乱占耕地建情况要点

保护耕地我有责保障粮食安全我行动耕地保护告知书及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控占用一般耕地、农村乱占耕地建、违法占地后果等要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

保障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

根据要求,耕地主要用于粮食(谷类、豆类、薯类)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

为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六种情形一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二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三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新增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五是严禁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六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

严控占用一般耕地六种情形一是严禁在批准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二是严禁未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三是严禁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四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五是严禁占用耕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六是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农业设施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同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违法占地后果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白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2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2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2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实现我市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加强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引导非农建设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现将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通知如下:一、使用易地补充耕地指标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按照收购指标时的价格收取补充耕地指标费用。

二、使用我市本地补充耕地指标时,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收取标准仍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24号)执行。

三、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按照使用补充耕地指标价格的两倍标准执行,其中50%为补充耕地指标费用,50%为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费用。

补划费用拨付给承担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费用主要用于提高耕地质量和管护永久基本农田等方面。

四、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要全部缴入国库,分别列耕地开垦费收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其中,耕地开垦费按照《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的通知》(辽政发〔2000〕48号)执行。

本标准出台前,已缴纳的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低于应补充耕地指标收购价格的,差额部分需要补缴。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6日——结束——。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本级委托耕地开垦费收取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本级委托耕地开垦费收取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本级委托耕地开垦费收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8•【字号】甬政办发[2010]224号•【施行日期】201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本级委托耕地开垦费收取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近几年来,我市通过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市本级储备库,保障了大批亟需上马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求。

现就市本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时有关收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由于我市可供开发的耕地后备资源日趋减少,国家又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耕地占补平衡难度不断增大。

各地务必认清形势,进一步深入挖掘内部潜力,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统筹规划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

二、认真做好市本级委托耕地开垦费收取工作当前,对市本级建设项目我市实行的是由用地单位缴纳委托耕地开垦费,具体委托国土部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根据浙江省允许实行跨市委托造地的有关规定,近几年来,我市通过山海协作等平台向市外调入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用于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

由于指标调剂实行市场化运作,省政府原规定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不足以支付成本,为达到造地资金的平衡,对于使用市本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用地单位,由国土部门按照调入成本价再加收10%运作成本的标准收取,成本价由国土部门据实测定,实行一年一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年九月二十八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补充耕地指标转让费用标准的通知-邯政字〔2018〕13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补充耕地指标转让费用标准的通知-邯政字〔2018〕13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补充耕地指标转让费用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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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补充耕地指标转让费用标准的通知
邯政字〔201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以数量为基础、产能为核心”的新机制,依据“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考虑我市实际,按照耕地国家利用等别划分,将全市补充耕地指标转让费用标准调整为:
一、补充耕地数量指标费用:5-6等地14万元/亩、7等地13万元/亩、8等地12万元/亩、9等地11万元/亩、10等地10万元/亩、11等地9万元/亩、12等地8万元/亩、13-15等地7万元/亩。

二、提升粮食产能指标费用:1万元/等地·亩。

三、水田指标费用:1万元/亩。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2日
——结束——。

2020缴纳耕地占用税通知书(定稿)

2020缴纳耕地占用税通知书(定稿)
(自然资源部门盖章)
年月日
税 务 部 执门 征 收 回
XXX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已在我局申报缴纳耕地占 用税1687687.2元,完税凭证号: XXXXXXXXXXXXXXXXX。
(税务部门盖章)
年月日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税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纳税人各执一份)
缴纳耕地占用税通知书
缴税单位名称 项目位置
总占地面积
单位:元 平方米
XXX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或 负责人
张三
联系电话
占地项目名称

占 用 面 积 确 认
然 资 源 部 门 农 用地根据XXXX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地块平面界线 图,该项目占地总面积92210.22平方米,其中:农 用地56256.24平方米(旱地42654平方米、林地 780.5平方米、牧草地35173.48平方米),道路 1256.3平方米,未利用地34697.68平方米。请你单 位自接到本通知30日内,到主管税务部门缴纳耕地 占用税。

耕地质量评价制度

耕地质量评价制度

耕地质量评价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一、责任单位宁乡县土壤肥料工作站(宁乡县耕地质量评价验收监定委员会办公室)二、责任人土壤肥料工作站实行站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站长主持站内全面工作,并对站内工作负全面责任,站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耕地质量评定组织者为土壤肥料工作站站长(兼宁乡县耕地质量评价验收监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评定由宁乡县耕地质量评价验收监定委员会统一评定。

三、权力行使依据1、《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2、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质量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四、评定范围1、依法占用耕地后开垦补充的耕地;2、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耕地质量建设内容的耕地;3、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的等级鉴定4、其他需要进行质量评定的耕地;五、办理条件耕地质量建设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向被评定耕地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质量评定申请。

六、申报材料1、耕地质量评定申请表(附件1)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3、土地权属报告5、项目自查报告七、办理程序和时限(一)受理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中心农业窗口受理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⑴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填写耕地质量评定申请表;⑵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初审程序;⑶对申请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及时将需要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填写《补正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现场评定或延期进行:申请单位3、时限:1个工作日(二)实地核查和初审1、岗位责任人:宁乡县土壤肥料工作站。

2、岗位职责及权限:⑴填写耕地质量评定初审表(附件2)。

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初审合格且新开垦耕地面积(以项目为单元)在1000亩以下(含1000亩)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面积(以项目为单元)在2000亩以下(含2000亩)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新开垦耕地面积(以项目为单元)在1000亩以上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面积(以项目为单元)在2000亩以上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或者授权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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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
新增耕地收费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和水土保持治理,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确定新增耕地权属,签订国有耕地承包合同,发放国有耕地使用证,保护村民的权利与义务,新增耕地收费,总体是好的,群众是支持的,目前还有少数村民未签合同,经请示市新增耕地办公室同意,告知未缴费村民承担责任如下。

1、新增耕地未签合同,新增耕地视为违法,等待市草原,林业等执法部门处理。

2、新增耕地未签合同,所有的权利义务不受法律保持。

3、新增耕地未缴费,村委会有权发包或收回。

4、新增耕地最后缴费时间定于2014年4月18日。

5、卧牛河镇村组村民新增耕地,面积亩。

告知人:签字
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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