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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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

各地顺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探索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重要意义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

新形势下,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通过“公司+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组织模式,让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各自优势、分工协作,促进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协同发展,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有利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通过构建上下游相互衔接配套的全产业链,实现单一产品购销合作到多元要素融合共享的转变,推动订单农业和“公司+农户”等经营模式创新,促进农业提质增效。

(三)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通过推动产业链上下游长期合作,降低违约风险和交易成本,稳定经营预期,促进多元经营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加大要素投入,开展专业化、品牌化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

(四)有利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通过提升农业产业价值链,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紧密合作,示范带动普通农户共同发展,将其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同步分享农业现代化成果。

二、准确把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基本特征(一)独立经营,联合发展。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不是独立法人,一般由一家牵头龙头企业和多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成。

各成员保持产权关系不变、开展独立经营,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协议或制定章程,形成紧密型农业经营组织联盟,实行一体化发展。

(二)龙头带动,合理分工。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正文:----------------------------------------------------------------------------------------------------------------------------------------------------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5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自2018年5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404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404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404号建议的答复摘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6.17•【文号】农办议〔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404号建议的答复摘要农办议〔2024〕14号郑思敏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全方位培育涉农新质生产力、发展现代化大农业的建议收悉。

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推进农业数智化,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聚集资源、细化措施,务实推进农业生产经营数字化改造,不断提升农业信息化发展水平。

一是开展农民数字技能培训。

持续开展农民手机应用技能培训,建设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不断丰富在线学习功能,提高农民教育培训精准度和智能化水平。

二是建设农村信息基础设施。

实施数字乡村建设工程,加快农村光纤宽带、移动互联网、数字电视网发展。

三是加快智慧农业发展。

持续推进智慧农业建设项目,推动信息技术与农业生产经营深度融合,精准播种、变量施肥、精准饲喂、植保无人机等加快推广应用。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突破技术制约,强化典型引领,健全管理服务体系,加快推进信息技术与农业农村深度融合。

二、关于升级农业产业结构,强化产业融合,助力行业迭代升级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一是推进全链加工。

制定《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引导大型农业企业重心下沉,建设加工专用原料基地,着力推进农产品多元化开发、多层次利用、多环节增值。

二是发展多元业态。

持续实施休闲农业精品工程,认定一批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推介一批中国美丽休闲乡村,“村BA”、“村晚”等活动成为有影响力的乡村文化品牌。

三是培育知名品牌。

深入实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分品类分年度培育一批产业优势领先、市场空间潜力大、文化底蕴深厚的农业品牌。

支持发展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现代农业再上新台阶

支持发展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现代农业再上新台阶

农 产 品展 示交 易新平 台 。
四是推进 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精深加
工。 农业产 业化 发展 培育和 壮大 了一批 以龙 头企业为 主体 , 多层 次 、 多元 化经营 的产业 化组织 , 成为推 进农
是 建 立 了与农 民 利益联 结 机制 。农业 龙 头企
上海农村经济 2 1 第 1 0 2年 O期
大、 市场竞争力强、 辐射带动面广、 在全国同行 业中位
居前 列的大型 龙头企业 。 鼓励 支持龙头 企业通 过产权
转让 、 资扩 股 、 资合 作 、 增 合 技术 引进 、 组上 市 等方 重 式 ,逐步发展 为具有较 强竞争 力的大 型企业集 团; 鼓 励支 持龙头企 业通过 同行 业 间的收购 、 兼并 、 赁 、 租 控 股和 承包 , 展跨区域 、 开 跨所 有制 的联合 与合作 , 尽快 成 为国 内外 知名 的大 型企业集 团 : 鼓励 引导成 长 型龙 头 企业 完善 法人 治理 结构 , 化现 代企 业 管理 , 强 健全
紧 密 的利 益 联结 机 制 。据统 计 ,0 1 龙 头 企业通 21 年 过 订单 采 购 各类 农产 品 16 0亿 元 , 十 五 ” 0. 4 是“ 期末
订 单采 购量 的 56倍 。2 . O家 国家 重 点龙 头企 业直接
化 经营 的关 键 。 入新世 纪 以来 , 国农业 产 业化龙 进 我 头 企业 发展 迅猛 , 同时 , 到 了新 的发展 瓶颈 。为 但 遇 确 保农 业 产 业化 龙 头 企业 的持续 健 康 发展 ,今 年 3
联盟, 建立产 学研 相 结合 的技术 创新 体系 。 持农 业 支 龙 头 企 业 开 展 农 产 品精 深 加 工 关 键 和 共 性 技 术 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国办发〔2015〕93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以下简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是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必然要求。

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用工业理念发展农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制度、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动力,以新型城镇化为依托,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发展新格局,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探索不同地区、不同产业融合模式。

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强化利益联结,保障农民获得合理的产业链增值收益。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快培育市场主体。

坚持改革创新,打破要素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激发融合发展活力。

坚持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相衔接,与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引导农村产业集聚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升,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产城融合更加协调的新格局基本形成,农业竞争力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村活力显著增强。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一、认定条件:1、企业经工商注册、依法设立。

2、企业中农产品加工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

总资产7000万元、固定资产3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做到“五不欠”。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信用等级在A(含A)级以上,企业产品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带动能力,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

在基地采购原材料占总量70%以上。

7、申报企业应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0]11号/2013/n1586/n1593/n1698/n1700/c60784 /content.html)二、扶持政策:1、对重点龙头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

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

2、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3、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5、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

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

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

农业龙头企业迎来发展新机遇--《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专题报道——国务院关于

农业龙头企业迎来发展新机遇--《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专题报道——国务院关于
线 , 以科 技 进 步 为 先 导 ,以 市 场 需 求 为 业 ; 引 导 龙 头 企 业 向 优 势 产 区 集 中 。形 环 境 等 建 设 项 目 ,要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龙 头
坐 标 ,加 强 标 准 化 生 产 基 地 建 设 , 大 力 成 一 批 相 互 配 套 、 功 能 互 补 、 联 系 紧 密 企 业原 料 生 产 基 地 予 以 适 当支 持 。 发 展 农 产 品 加 工 ,创 新 流 通 方 式 ,不 断 的 龙 头 企 业 集 群 ;推 进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专 ( )推 动 规 模 化 集 约 化 发 展 。 支 五
( ) 基 本 原 则 。坚 持 家 庭 承 包 经 广 的 知 名 品牌 ;加 强 产 业 链 建 设 , 构 建 二

带 动 农 户 发 展 专业 化 、标 准 化 、规 模 化 、 营 制 度 ,充 分 尊 重 农 民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集 约 化 生 产 ,是 构 建 现 代 农 业 产 业 体 系 权 ,健 全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市 场 . 引
业 合 作 社 、带 动 农 户 的 组 织 模 式 ,与 农 地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龙 头 户建 立 紧密 型 利 益 联 结 机 制 。
企 业 开 展 中低 产 田 改 造 ) 主 要 目标 。培 育 壮 大 龙 头 企 田 、土 地 整 治 、粮 食 生 产 基 地 、 标 准 化 三
企 业 , 造 一 批 自主 创 新 能 力 强 、 工 水 平 高、 于行 业 领 先 地 位 的 大 型 龙 头 企 业 。 这 是 国务 院支 持 农 业 产 业 化 和 打 加 处
龙 头企 业 发 展 专 门 出 台 的 第 一 个政 策 性 文 件 , 于促 进 龙 头企 业进 一 步做 大做 强 、 升 农 业 产 业 化 水 平 具 有 重 要 对 提

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中心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进展,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章〉的通知》(财农[2023]42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心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方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心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方法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中心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心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进展,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章〉的通知》(财农[2023]4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方法。

其次条中心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由中心财政预算支配。

第三条中心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的使用要贯彻落实党中心、国务院关于进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以富强农村经济,增加农夫收入,促进规模化和现代化经营,提高农业总体效益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目标。

第四条中心财政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五条中心财政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的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商注册登记3年以上,上一年有盈利业绩。

(二)农副产品加工或农业经营收入占企业经营总收入的60%以上。

(三)能够带动相当数量农夫(农户)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销售或能够吸纳肯定数量的农夫为本企业职工,扩大农夫就业,有效增加农夫收入。

第六条中心财政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肯定生产规模,具有区域优势,是当地特色主导产业。

(二)农夫(农户)能够乐观参加生产经营。

(三)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农产品商品率在80%以上。

第七条中心财政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一)开发、引进、推广良种和技术,培训指导农夫。

(二)引进和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包装、贮存、保鲜等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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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

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对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就业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做大做强龙头企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总体思路。

坚持为农民服务的方向,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科技进步为先导,以市场需求为坐标,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创新流通方式,不断拓展产业链条,推动龙头企业集群集聚,完善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增强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全面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尊重企业与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决策权,不搞行政干预;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探索适合不同地区的农业产业化发展途径;坚持机制创新,大力发展龙头企业联结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的组织模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

(三)主要目标。

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大型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形成一批相互配套、功能互补、联系紧密的龙头企业集群;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建设一批与龙头企业有效对接的生产基地;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培育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影响范围广的知名品牌;加强产业链建设,构建一批科技水平高、生产加工能力强、上中下游相互承接的优势产业体系;强化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提升辐射带动能力和区域经济发展实力。

二、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四)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强化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切实改善生产设施条件。

国家用于农业农村的生态环境等建设项目,要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予以适当支持。

(五)推动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养殖,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

深入实施“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支持专业示范村镇建设,为龙头企业提供优质、专用原料。

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资金。

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鼓励龙头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机具,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六)实施标准化生产。

龙头企业要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鼓励龙头企业开展粮棉油糖示范基地、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产品标准体系,鼓励龙头企业参与相关标准制订,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七)改善加工设施装备条件。

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的生产加工设备,改造升级贮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

对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

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地农产品初加工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扶持。

(八)统筹协调发展农产品加工。

鼓励龙头企业合理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

在确保口粮、饲料用粮和种子用粮的前提下,适度发展粮食深加工。

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保障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的合理用地需求。

(九)发展农业循环经济。

支持龙头企业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和开展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节能、节水等项目建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研发和应用餐厨废弃物安全资源化利用技术。

加大畜禽粪便集中资源化力度,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中的作用。

四、创新流通方式,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十)强化市场营销。

支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参与农产品交易公共信息平台、现代物流中心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促进高效畅通安全的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大力发展农超对接,积极开展直营直供。

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展示展销活动,促进产销有效对接。

规范和降低超市和集贸市场收费,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结合实际完善适用品种范围,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

铁道、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龙头企业大宗农产品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运输。

(十一)发展新型流通业态。

鼓励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研发和应用农产品物联网,推广流通标准化,提高流通效率。

支持龙头企业改善农产品贮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设施与设备。

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承担重要农产品收储业务。

探索发展生猪等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

鼓励龙头企业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

(十二)加强品牌建设。

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创建知名品牌,提高企业竞争力。

支持龙头企业申报和推介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原产地标记、农产品地理标志,并给予适当奖励。

整合同区域、同类产品的不同品牌,加强区域品牌的宣传和保护,严厉打击仿冒伪造品牌行为。

五、推动龙头企业集聚,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十三)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

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增强企业发展实力。

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的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龙头企业做好安全审查。

(十四)推动龙头企业集群发展。

积极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支持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开展物流信息、质量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推动企业集群集聚,培育壮大区域主导产业,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

六、加快技术创新,增强农业整体竞争力(十五)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加强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合作,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的科技型龙头企业。

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等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关键和共性技术研发。

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落实自主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关键技术和核心工艺,开展集成创新。

发挥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中的主体作用,承担相应创新和推广项目。

(十六)加强技术推广应用。

健全农业技术市场,建立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为龙头企业搭建技术转让和推广应用平台。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积极为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引导龙头企业为农民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

各类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要将龙头企业作为重要的实施主体。

(十七)强化人才培养。

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培养一大批具有世界眼光、经营管理水平高、熟悉农业产业政策、热心服务“三农”的新型龙头企业家。

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业务骨干,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并享受当地政府人才引进待遇。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龙头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基地服务人员的培训,组织业务骨干到科研院所学习进修。

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龙头企业就业,对符合基层就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

七、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致富(十八)大力发展订单农业。

龙头企业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协商合理的收购价格,确定合同收购底价,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

规范合同文本,明确双方权责关系。

要加强对订单农业的监管与服务,强化企业与农户的诚信意识,切实履行合同约定。

鼓励龙头企业采取承贷承还、信贷担保等方式,缓解生产基地农户资金困难。

鼓励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

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九)引导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有效对接。

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入股龙头企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龙头企业,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度融合。

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将加工、销售环节的部分收益让利给农户,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

(二十)开展社会化服务。

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基地农户积极开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各类服务。

(二十一)强化社会责任意识。

逐步建立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龙头企业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农产品供应。

强化生产全过程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积极稳定农民工就业,大力开展农民工培训,引导企业建立人性化企业文化和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加强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

积极参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

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二十二)扩大农产品出口。

积极引导和帮助龙头企业利用普惠制和区域性优惠贸易政策,增强出口农产品的竞争力。

加强农产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为农产品出口提供风险保障。

提高通关效率,为农产品出口提供便利。

支持龙头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积极培育出口产品品牌。

(二十三)开展境外投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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