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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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抵押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


抵押权
2、抵押人赠与抵押物 (1)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抵押物赠与给受赠人的,无需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2)受赠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时,抵押权可在赠与物上继续存在;
(3)上述“抵押权不受赠与影响”规则,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一律适用。
3、“租押并存”时的“买卖不破租赁” (1)先租后押
注意:最高额质押并没有独立的法律规则,其适用最高额抵押的规则。
质押
一、背景知识
质权,又称质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出质人提供的动产或其他财产性权利上享 有的,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可就质押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2、质押财产包括两类,即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 3、动产质权的设立,需要以动产质物的交付为要件。
担保法
四、担保物权的效力
1、价值代位效力 (1)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 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2)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价值保全效力
担保法
【例】甲银行向乙公司贷款100 万元。为担保甲银行的债权,乙公司以 房屋一套向甲银行设立抵押,另外丙公司也以自己的汽车向甲银行设 立抵押。经查,乙公司还有债权人A 公司,丙公司则有债权人B 公司 。下说法何者正确? A.在房屋的价值上,甲银行能够优先于A 公司受偿。 B.在房屋的价值上,甲银行能够优先于B 公司受偿; C.在汽车的价值上,甲银行能够优先于A 公司受偿; D.在汽车的价值上,甲银行能够优先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效力,是指担保物权所具有的、在担保物的价值上,优先于 “担保人”的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效力。 (1)在“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效力表现为,在 担保物的价值上,担保物权人有权优先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获得受偿; (2)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效力表现为,在 担保物的价值上,担保物权人有权优先于“第三人”的其他债权人获得受偿。 五、担保物的变价方式 (1)法定变价方式 我国担保法上所规定的担保物的变价方式有三,即拍卖、变卖与折价。 (2)禁止流质约款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一、公示制度的基本内容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权利机构为保障债权人和第三人权益,及时公示动产抵押权情况的制度。

公示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登记义务。

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要求质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在指定机关、部门或者平台进行登记,登记后即形成对第三人的抵押权约束力。

2、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包括抵押品的种类、数量、性质、范围、质权人和抵押人等信息。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3、公示方式。

公示方式可以采取官方公报、报刊、网站、公告牌等方式,也可以通过移动互联网等新媒体宣传、公示和查询。

二、公示制度的目的与意义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当抵押权的产生,进而促进经济发展。

具体而言,公示制度的目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债权人权益。

通过公示制度,债权人可以及时了解抵押品的情况,避免质押物被抵押人出售、转让或损毁等情况的发生,增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防范不当抵押。

公示制度可以促使抵押人和质权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抵押行为,同时防止不当抵押的发生,减少抵押品转移、转让、偷逃等情况的发生,保障经济市场的公平、公正。

3、促进投融资机制的完善。

公示制度可以为投融资提供安全有力的保障,吸引更多的资本进入实体经济领域,优化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

三、公示制度的适用范围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动产抵押权登记的抵押人和质权人。

具体而言,公示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1、农业生产。

包括对农作物、牲畜、农用机械化设备等进行抵押的情况。

3、个人消费。

包括对家庭电器、家具、私人汽车等进行抵押的情况。

总之,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是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环。

制度的完善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及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构建起健全的登记、公示、查询、异议等制度体系。

同时,也需要大众加强对公示制度的了解和认知,提高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意识,营造法制化、诚信经营的良好经济氛围。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动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实行了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即债务人将其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后,应当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以公示抵押权的设立情况,从而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为了提高动产抵押权的可信度和公信力,从而为债务人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公示制度也有利于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建立并完善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登记内容和登记查询等。

登记机构是指承担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具体机构。

我国的动产抵押权登记机构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地方政府和司法机构。

国务院负责全国统一的动产抵押权登记管理工作,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登记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和执行登记案件。

登记机构的设立有利于统一管理和监督,保证登记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有效进行。

登记程序是指办理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根据《动产抵押法》,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依法向登记机构提出动产抵押登记申请,经过审查并符合法定条件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程序的严谨性和规范性是保证公示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登记内容是指动产抵押权登记记录应当包括的具体信息。

根据《动产抵押法》,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物品的种类、数量和质量、抵押担保的数额和期限、抵押担保范围等。

这些登记内容能够清晰反映抵押权设立的情况,便于债权人和第三人查询和核对。

在实践中,为了有效推动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应当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范登记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明确登记程序和标准,规范登记内容和登记查询。

加强登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登记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提高登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以特定财产作为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权利。

动产抵押权是指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享有以债务人的动产财产权为担保的一种担保权利,其依法设定的抵押权,应受到相应法律保护。

为了确保动产抵押权能够发挥其担保功能,我国设立了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该制度的基本目的是通过公示,向第三人公示债权人享有的抵押权,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并向债务人的债权人提供相关信息。

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要求债权人将动产抵押登记在公示机构进行登记。

登记机构会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登记簿上记录相关信息,包括抵押人、抵押物的种类和数量、抵押债权数额等。

债权人需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确保登记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登记机构会将登记信息公示于社会。

公示方式一般包括公告、公示牌、网络等多种形式。

公示的内容包括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担保的范围、抵押物的种类和数量等。

这样一来,债权人的动产抵押权利就会对第三人产生警示和限制作用,使得第三人在与抵押财产有关的交易中能够提高警觉性,并进行必要的核查和查询。

在系统上,我国建立了动产抵押权的统一登记平台,即国家动产抵押统一登记信息平台。

该平台实现了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和公示的统一管理,有效提高了登记和查询的效率和准确性。

债权人可以通过平台在线登记申请,并查询相关登记信息,同时第三人也可以通过平台查询抵押权的情况。

我国还建立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了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和公示程序。

《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动产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或者债权人应当向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机构作出登记决定时设立。

”该规定明确了抵押权的设立和效力与登记决定的作出有关,进一步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在我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登记和公示,能够有效提醒第三人注意债权人的动产抵押权利,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潜在风险。

建立统一的登记平台和法律规定,也为公示制度的顺利运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担保物权--1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担保物权--1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第四十九条: 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抵押合同无效的法 律后果,依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抵押人以土地上存在违法 的建筑物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类型二:处分受到限制的财产:依据无权处分的相关规则。 “区分原则” 以抵押人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设立抵押权,抵押合同虽然有效,但 该财产的交换价值是否能够实现,尚不确定。
权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该协议。
议以质 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押财产所得 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格
案例:李X上诉王X抵押合同纠纷案 [北京三中院(2016)京03民终868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7期]
(三)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 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类型一:禁止市场流通的财产:抵押合同无效 理由:抵押权以追求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其中心效力在于对 标的物价值的优先支配力。此时只有令抵押合同无效,才能符合规 范目的。
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 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 造成损
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237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 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浅析《民法典》担保物权规则变化下商业银行应对策略

浅析《民法典》担保物权规则变化下商业银行应对策略

经营管理摘要:本文以《民法典》担保物权变化的规则解读为切入点,从商业银行经营实际出发分析应对策略,防范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以牢牢把握风险防控主动权,更好推进依法治行工作。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表决通过,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启了全新征程。

《民法典》对我国担保物权规则作出重大修改,以信贷业务为主体业务的商业银行如何顺应时代发展要求,遵循《民法典》最新法律规定,控制法律风险、规范信贷投放、保障主体权益、维护金融秩序成为商业银行尤为重要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担保物权规则变化的背景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其不动产、动产或财产权利上设定的,当发生特定情形时,债权人可就该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物权。

简言之,就是以物担保债权以达到债权保全之目的。

担保物权与债权相比,具有优越于债权不确定性的明显优势,可以更加有效地保证债权人自身权利的实现,防止债权难以全部受偿的风险。

担保物权规则的产生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

早期的商品交换多数采用以物易物的现货交易模式,交易结构比较简单,一方交钱一方交货,交易流程往往即刻完成。

卖方不用因为钱货交易所产生的时间差而担心债权无法实现,也就没有进行债权担保的必要。

但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进步,商品的交易结构日趋复杂,买卖双方交钱和交货的行为之间出现明显时间差、地域差,如何保证后履行一方的债权得以实现就成为了摆在交易双方面前的难题。

在这个基础上,现代担保方式应运而生,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了得到绝大多数债权人认可并运用的重要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担保的范围和类型不断创新,商业银行愈加重视采用抵押、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将其作为控制风险、信贷审核的重要部分。

同时,不同于银行业的社会融资担保类公司大量涌现,担保业务发展迅猛,宏观上对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担保触及的业务范围更加普遍,在交易中的作用更加突出,为不同经济主体提供便捷,在消费、融资、进出口等各个环节都施展出重要作用。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动产抵押权是一种担保方式,其核心在于借款人将动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进行担保。

在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时,贷款人有权依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动产抵押权为凭证,申请财产保全、拍卖或追索担保物等权利。

因此,动产抵押权是否被公示,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以及担保物的保全和处置。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主要是指向第三人公示动产抵押权事实的制度。

该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障第三人利益和担保物权人的利益,因为,如不告知第三人该动产已被抵押,该第三人可能会将该物品卖给他人,最终导致担保物权人无法获得担保物或者无法获得足额的担保物清偿债务。

对于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我国《担保法》第30条规定:动产抵押权应当通过登记或者公示方式设立。

其中的登记方式,主要适用于权利的设定过程,而公示制度则是权利设立后需要实现的程序。

第三人知道动产抵押权事实的时间点,是动产抵押权设立的时间。

而有关动产抵押权设立的时间及事实的公示,则是保障债权人、抵押人、担保人和其他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的良序运行的必要手段。

那么,动产抵押公示制度的具体实施是如何呢?1、登记公证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书面合同,并经过公证事项备案。

同时,备案过程中,也就完成了对该抵押权的登记手续。

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抵押物品的种类、数量、质量、估价以及买主信息等。

而且,动产抵押权的登记是在公证处进行的,具有公证性,因此,登记公证可以通过官方渠道查询,保障了登记内容和登记时间的有效性。

2、公示公告公示制度是为了向第三人宣布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现有约定,防范因为未知动产抵押事实引起的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因此,在动产抵押设立后,担保物权人要向社会公示该事实,以确保第三方知悉。

对于公示的方式,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实际操作中,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1)在抵押的物品上标注抵押标记,随时提示该物品有权归属。

(2)在报纸,电视等公众传媒上刊登公告,以提高抵押权的公开度。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担保制度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担保制度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担保制度《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抵押权制度规定在第四编“担保物权”第16章“抵押权”之中,该章对抵押权制度作了全⾯规定。

要深⼊了解《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规定,⼀个有效的⽅法就是将其与《民法典》对抵押权制度的规定加以对⽐。

通过与《民法典》相⽐可以发现,《民法典》在抵押权制度⽅⾯有⼏个⽅⾯的重⼤改进,值得我们特别关注,其中尤其需要关注的是浮动抵押担保制度的确⽴。

⼀、动产浮动抵押权在我国《民法典》上的确⽴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

1870年,英国上诉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公司可以抵押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但抵押权⼈不得⼲预公司的经营管理。

从此,浮动抵押制度正式确⽴。

浮动抵押权(FloatingCharge,也称为“企业担保”、“浮动担保”或“浮动债务负担”)作为“最具包容⼒且最为便利”的担保⼿段,克服了传统的物权担保⽅式所要求的抵押物特定性原则,可在状态随时不断变化的企业总财产之上设定,并且企业对担保财产享有营业所必需的⾃由处分权能,因此可以充分发挥企业作为⼀个整体的担保价值,促进企业融资便利。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六条规定:“经当事⼈书⾯协议,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这是我国《民法典》借鉴⽐较法上的先进⽴法例⽽新规定的⼀类抵押权,即动产浮动抵押权。

它是指特定的抵押⼈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为债权⼈设定抵押权担保,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以抵押⼈于抵押权实现时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的特征与固定抵押向⽐较,浮动抵押具有两个完全不同的特征。

⾸先,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的财产是不断发⽣变化的,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抵押财产的范围才能确定;⽽固定抵押的抵押物在办理抵押⼿续之前,必须是具体⽽确定的动产或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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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等财产作为担保对债权进行保障的一种制度。

担保物权的公示制度是指对担保物权进行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权益。

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公示制度是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需要。

动产抵押权的成立和效力与是否登记公示有关,对第三人的利益影响巨大。

如果没有公示制度,债权人的动产抵押权可能无法产生效力,第三人可能因为无法知晓该财产已被抵押而产生不良后果。

公示制度可以让第三人能够在交易中获取相关信息,保护其合法权益。

公示制度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能够确保交易中的受让人能够了解并验证该财产的所有权状况,从而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只有经过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交易,才能够使受让人在交易中放心购买,并获得合法的权益。

在我国,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主要通过动产抵押登记实现。

根据《动产抵押法》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当将动产抵押的事实以及抵押权的权利和限制情况通过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公示。

登记机关将登记信息公示,包括抵押的动产名称、数量、质量等信息,以及抵押权的种类、范围和生效期限等内容。

这样,第三人在进行交易时可以通过查询登记信息,了解相关动产是否已被抵押,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登记机关也负责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防止虚假登记和不当抵押的情况出现。

如果发现登记信息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有权予以纠正或者予以注销。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权益非常重要。

通过公示制度,债权人能够获得动产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利,第三人也能够在交易中了解相关财产是否被抵押,从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公示制度也提高了交易的安全性,防止虚假登记和不当抵押的情况发生。

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效益,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和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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