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担保物权制度促进经济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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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物权法》网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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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物权法》网考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物权是()。

A.请求权B抗辩权C支配权D对人权答案:C2、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A煤气B行为C,水杯D电视答案:B3、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

A典权B抵押权C留置权D质权答案:A4下列权利中,属于自物权范围的是()。

A地役权B地上权C质权D所有权答案:D 5如果对他物权进行分类,可将他物权区分为()。

A有权与准物权B主物权与从物权C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答案:C6下列权利中,属于主物权的是()。

A地上权B抵押权C质权D留置权答案:A7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A抵押权B地役权C所有权D商标权答案:D 8(B)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A用益物权B所有权C担保物权D准物权答案:B9、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对人权C.物权是支配权。

答案:C10、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B.电力;C.阳光;D.人身答案:B11、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答案:A1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权利中,属于他物权的是()。

A抵押权B留置权C地上权D典权E.国有企业经营权答案:ABCDE2、下列客体中,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担保物权制度

担保物权制度
担保物权制度
法学领域术语
01 权利简介
03 权利分类
目录
02 权利特征 04 登记
05 竞合
07 法律适用
目录
06 成立条件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 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 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 重要。
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 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 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权利分类
担保物权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指 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通常是为担保一定的债权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强烈的从属性。 意定担保物权具有媒介融资的作用(即以担保物权作为获取融资的手段),故又称为融资性担保物权。
成立条件
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因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而质权是以移转标的物占有为成立要件,所以在设定抵押权后,抵押人得 将标的物再用于质押,成立质权,因为于此情形下,后设定的质权无害于抵押权。此时当发生抵押权与质权的竞 合。通说认为,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质权,因为抵押权成立在前。但是若抵押权属于可不予登记即成立而当事 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 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

理解担保物权3篇

理解担保物权3篇

理解担保物权3篇理解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做为消除债务的担保措施。

在现代商业社会,担保物权常常被用来加强借款方的信用,从而使其能够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

本文将系统地探讨担保物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应用与作用。

一、担保物权的法律基础担保物权,是在承认借款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

“担保物权的产生和效力,以及债权人的优先权和权利保障等问题,主要由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规范。

”(《中国债权式担保物权法律问题研究》)依照我国《民法典》第六编第八章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需经过以下程序:一是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设立担保物权;二是担保物权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将担保财产交付给债权人;三是担保物权应当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只要担保物权经过这些程序,才能够在法律上产生效力。

二、担保物权的运作机理担保物权的产生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最佳保障,当债务无法偿还,债权人便可以通过担保物权实现债权。

在担保物权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情形不同,运作机理也会有所不同。

1. 抵押担保物权:指的是把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担保的担保物权。

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债权人就有权采取拍卖抵押物等手段来实现债权。

2. 质押担保物权:是指把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担保的担保物权。

债务人必须将质押物移交给债权人,并在约定的质押期限内进行偿还。

3. 职工股权担保物权:指的是将职工股权作为债权担保物权。

贷款机构、债权人等使用职工股权作为财政担保实现了自身的利益,同时也可以通过职工股权参与公司决策。

三、担保物权的优点与缺陷担保物权作为市场化融资的形式,其主要作用在于增强借款人的信用,从而使得借款人能够获得更多的贷款机会。

同时,担保物权制度还能够实现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共赢。

债权人通过担保物权确保了债权的得到实现,同时债务人也能够通过增强自身信用,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

此外,在担保物权实施过程中,担保物权也能够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从而使得借款人能够更好地实现经济增长。

试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立法完善

试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立法完善

试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立法完善[摘要]动产抵押兼顾了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为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动产抵押在我国确立的时间较短,该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文章通过分析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试对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立法完善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动产抵押;物权法;问题;完善传统民法只承认不动产抵押而否定动产抵押,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动产抵押对于活跃金融市场、促进资本流动、增强信贷关系的稳定性具有深远意义。

如今动产抵押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

我国《物权法》与《担保法》也明确规定了动产可以抵押。

一、动产抵押制度概述(一)动产抵押的概念动产抵押作为一种物的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继续保持对动产的占有,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抵押是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制度,其特殊之处在于:其一,标的物为动产,传统民法理论通常认为,动产只能设定质押,抵押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

而动产抵押以动产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无疑突破了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的传统抵押;其二,动产抵押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之一就在于质押必须转移标的物,而抵押标的物仍由抵押人占有。

至于抵押权所具有的对被担保债权的从属性、设立上的公示性、标的物的特定性与不可分性、效力上的优先性、追及性与物上代位性等特性,动产抵押也同样具备。

(二)动产抵押的历史发展动产抵押制度起源于罗马时期,是英美法系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此项制度经历了从确立到中断再到复兴的过程。

传统大陆法系理论对动产抵押担保一直持否定的态度,认为对抵押权只能以不动产为标的,动产上只能设定质权。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为实现物之效用的最大化,现代各国纷纷设立了动产抵押制度。

由于我国民商事法律多继受于大陆法系,所以对动产抵押制度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并最终在制定担保法时引入动产抵押。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企业对于融资的需求越来越大。

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之后,银行对于企业的融资审核更加严格,尽管大量的中小企业需要融资,但由于担保物不足或证明不足,银行往往无法领取企业贷款。

为保护企业的融资需求,担保物权制度需要得到完善。

担保物权制度是指债权人拥有的用来保障债权的权利,该项权利通常是指以担保物权人的名义占有担保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通过转让担保物的所有权来实现债权。

在金融行业中,一般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担保协议与借款人达成协议,以借款人的担保物质押或抵押获得贷款。

然而,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担保物权制度有着一定的缺陷。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担保物权的处置权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而且担保物权的保全也缺乏明确的规定。

此外,在财产保全方面,传统的担保物权认定制度难以适应现代化的金融市场的需求。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民法典物权法重新规定了担保物权制度,完善了担保物权的保全和处置权。

在新法中,通过立法规定对于债权人和资产处置的限制,增强了对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首先,在新法中,对于担保物权的保全作出了明确规定。

担保物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担保物权进行保全,保全费用应由被担保人承担。

对于所要求保全的担保物,担保物权人有权改变或修理,同时起诉要求修理或恢复。

如果担保物本身不能修复,法院可以判决其赔偿担保物权人相应的损失。

其次,在新法中,对于担保物权的处置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担保物权人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担保物,并解除与担保物相关的债务。

如果借款人不能继续担当债务,担保物权人有权请求借款人履行义务,同时也有权将担保物出售或在其他适当的条件下出售。

在担保物出售的过程中,担保物权人可以享有拍卖、变卖、协商价钱等多种出售方式。

最后,在新法中,对于担保物权认定制度的完善也进行了规定。

新法中规定了财产保全准则,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认定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避免了在实践中出现的很多争议。

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及其对银行经营的影响

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及其对银行经营的影响
15对 担保 法关于 物 的担保 与人 .
充 ,体现 了物 权法在 保护债权 人利益
的同时 ,也 对债权人 行使债权 提出了
了修改 完善 。并 且明确规 定 ,担保 法
与物权 法的规定 不一致 的 ,适用物权
法 。概 括起来 ,物 权法对担 保物权 制 度的修改完善内容有 :
11扩 大 了可用 于担 保的 财产 范 . 围 。增加 了正 在 建 造 的 建 筑物 、船 舶 、航空 器可以抵押 ;经 当事 人书面 协议 ,企业 、个体 工商户 、农 业生产 设备 、原材 料 、半成 品 、产品 抵押 ;
法的层面确 认我 国经 济体制改革 的成
自登记 时设立 ;当事人 之间订立抵 押 合同 ,除法律 另有规定 或者合 同另有
展 。物权 法修改 了留置权 原则上 只适 用于保 管 、运输和 加工承 揽合同 的规
定 。规 定 :在 同一法律关 系中 ,只要
果 ,并 为人民富裕 、国家富强提 供坚 约定 外 ,自合 同成立时 生效 ;未办 理 实的法律基 石 ,在 中国法律体 系中起 抵押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 力。 支架作用 ,具有里程碑 的意 义。本文
19规 定 了不 同种类担 保物 权 的 .
实现顺序 。即同一 动产上 已设立抵押
14对 担保 物权 的实 现条 件作 出 . 1物 权法对 担保物权制度的完 . 新 的规定 。物权 法规定 ,在 以下两 种 善和补 充 物 权法在担 保法关于 担保物权 规 定 的基础上 ,根 据司 法实 践中遇 到的 新 情况 、新 问题 ,吸收 国外担保物权 立 法的先进经验 ,对担保 物权制度作
更高的要求 ,对银行 开展 资产业 务产 的规定作 出修 改 。物 权法区 分三种情 生 重大的影 响。如前所 述 ,物权 法主

浅析《民法典》担保物权规则变化下商业银行应对策略

浅析《民法典》担保物权规则变化下商业银行应对策略

经营管理摘要:本文以《民法典》担保物权变化的规则解读为切入点,从商业银行经营实际出发分析应对策略,防范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以牢牢把握风险防控主动权,更好推进依法治行工作。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表决通过,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启了全新征程。

《民法典》对我国担保物权规则作出重大修改,以信贷业务为主体业务的商业银行如何顺应时代发展要求,遵循《民法典》最新法律规定,控制法律风险、规范信贷投放、保障主体权益、维护金融秩序成为商业银行尤为重要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担保物权规则变化的背景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其不动产、动产或财产权利上设定的,当发生特定情形时,债权人可就该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物权。

简言之,就是以物担保债权以达到债权保全之目的。

担保物权与债权相比,具有优越于债权不确定性的明显优势,可以更加有效地保证债权人自身权利的实现,防止债权难以全部受偿的风险。

担保物权规则的产生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

早期的商品交换多数采用以物易物的现货交易模式,交易结构比较简单,一方交钱一方交货,交易流程往往即刻完成。

卖方不用因为钱货交易所产生的时间差而担心债权无法实现,也就没有进行债权担保的必要。

但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进步,商品的交易结构日趋复杂,买卖双方交钱和交货的行为之间出现明显时间差、地域差,如何保证后履行一方的债权得以实现就成为了摆在交易双方面前的难题。

在这个基础上,现代担保方式应运而生,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了得到绝大多数债权人认可并运用的重要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担保的范围和类型不断创新,商业银行愈加重视采用抵押、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将其作为控制风险、信贷审核的重要部分。

同时,不同于银行业的社会融资担保类公司大量涌现,担保业务发展迅猛,宏观上对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担保触及的业务范围更加普遍,在交易中的作用更加突出,为不同经济主体提供便捷,在消费、融资、进出口等各个环节都施展出重要作用。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民法典物权法编制工作的不断推进,其中的担保物权制度也在逐步完善。

担保物权制度是民法典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它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完善信用体系都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本文将从担保物权制度的特点、现实问题以及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担保物权制度的特点在担保物权制度中,债权人通过担保物获得向债务人追偿的优先权。

在民法典物权法中,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和质权两种形式。

其中,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为担保物设定的担保权利。

质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动产为担保物设定的担保权利。

担保物可以是债务人自有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

在担保物权制度中,债权人与担保物权的设定人之间有着特殊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物权,从而实现向债务人的追偿权,同时也承担着维护担保物价值的义务。

二、现实问题分析在担保物权制度中,存在着一些现实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是抵押物的登记问题。

目前,我国的抵押物登记工作存在着许多不便和不足,如登记手续繁琐、登记时间过长等。

这不仅会增加债权人的资金成本和风险,也会影响抵押物的流动性和市场化程度。

其次是担保物权行使中存在着的诉讼成本较高的问题。

如果债权人要通过诉讼来行使担保物权,不仅要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成本,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诉讼。

这对于小额借贷的情况来说特别不利,极易使债权人因成本高而放弃追偿。

此外,担保物权制度中还存在着担保物保管和管理不善、担保物价值受损等问题。

三、完善建议针对担保物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该采取以下完善建议:1、对于抵押物登记工作,应该建立更加便捷、高效的登记机制,逐步推行网络登记和电子化登记,以减少登记时间和登记成本。

2、应当探索“一抵多贷”模式,并进一步完善质押、质物抵押等质权形式,从而为债权人提供更加灵活多样的担保选择,降低贷款成本。

3、应建立完善的担保物权公示机制,使公示信息更加全面、准确、透明,为债权人提供更高的风险可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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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担保物权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保物权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

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在1986年制定的《通则》中,首先对担保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995 年,我国制定了《》,实施十几年来,对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

担保物权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在《担保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担保物权制度,将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担保物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安全阀和助推器
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是为交易安全和经济发展服务的。

担保物权通过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不同方式,在保证债权实现的同时,活跃了市场交易,促进了经济发展。

关于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比如甲向乙借款20万元,将自己正在使用的房屋作为还款的担保物,承诺到期不还款时,乙可以拍卖该房屋,用拍卖所得的价款得到优先清偿。

采用抵押的方式担保,抵押人在继续占有、使用抵押财产,利用抵押财产取得收益的同时,享受了交易的好处;抵押权人在不承担抵押财产保管义务的同时,取得了交易安全的保障,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举多得的促进作用。

设立抵押权的关键是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根据《物权法》规定,财产抵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二是必须为《物权法》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可否抵押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

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

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禁止以宅基地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关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可否抵押,也曾有过不同意见。

考虑到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设施是用来
教书育人的,不论是公办还是民办的,都是为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

如果允许以学校的教育设施抵押,一旦实现抵押权,不仅办学目的难以达到,严重的可能造成学生失学,影响社会安定。

从国家、民族的未来考虑,从维护社会安定出发,从教育的目的着眼,禁止以教育设施抵押。

医院是为了保证公众健康而设立的,也是一种公益事业,如果允许以医疗设施抵押,一旦实现抵押权,就会影响公众看病、治病,不利于保障人民健康。

抵押权作为物权,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有控制和支配的权利,即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随意处分抵押财产;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于抵押财产多为不动产,价值较高,不能移动,有登记制度保障,以其担保的债权回收率比较高,是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比较容易接受的担保方式。

关于质权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比如甲向乙借
款20 万元,将自己的古董交给乙,作为还款的担保,承诺到期不还款时,乙可以拍卖、变卖该古董,用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享有的财产权利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比如甲向乙借款20万元,将自己的股权作为还款的担保,承诺到期不还款时,乙可以卖出股权,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采用质押的方式担保,出质专题:物权法与金融业的发展人将暂时不会利用的财产用于融资,质权人直接控制质押财产,使债权实现有了更可靠的保障,可谓两全其美,物尽其用。

可用于质押的财产范围比可抵押的财产范围广,不仅包括动产,也包括财产权利。

按照《物权法》规定,法律、规不禁止转让的动产都可以设立动产质权。

对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可以设立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设立后,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直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就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现代社会,无形财产权利在社会财富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以无形财产权作为权利质权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债权人的重视。

关于留置权
留置权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就留置的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比如甲公司给乙运输货物后,乙不向甲支付运输费用,甲可以留下运输的货物,通知乙在一定时间内支付运费,乙逾期不支付的,甲可以拍卖、变卖货物,就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行使,可以使债权人及时收回再生产所需要的资金,保障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留置权不同于抵押权和质权,后两种担保物权是约定产生的,而留置权是法律规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可以直接行使留置权。

债权人留置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比如保管费债权,可以留置保管的财产,对非因保管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对保管财产行使留置权。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与债务人约定履行债务的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
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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