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制度

合集下载

担保物权制度

担保物权制度
担保物权制度
法学领域术语
01 权利简介
03 权利分类
目录
02 权利特征 04 登记
05 竞合
07 法律适用
目录
06 成立条件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 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 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 重要。
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 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 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权利分类
担保物权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指 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通常是为担保一定的债权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强烈的从属性。 意定担保物权具有媒介融资的作用(即以担保物权作为获取融资的手段),故又称为融资性担保物权。
成立条件
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因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而质权是以移转标的物占有为成立要件,所以在设定抵押权后,抵押人得 将标的物再用于质押,成立质权,因为于此情形下,后设定的质权无害于抵押权。此时当发生抵押权与质权的竞 合。通说认为,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质权,因为抵押权成立在前。但是若抵押权属于可不予登记即成立而当事 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 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企业对于融资的需求越来越大。

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之后,银行对于企业的融资审核更加严格,尽管大量的中小企业需要融资,但由于担保物不足或证明不足,银行往往无法领取企业贷款。

为保护企业的融资需求,担保物权制度需要得到完善。

担保物权制度是指债权人拥有的用来保障债权的权利,该项权利通常是指以担保物权人的名义占有担保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通过转让担保物的所有权来实现债权。

在金融行业中,一般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担保协议与借款人达成协议,以借款人的担保物质押或抵押获得贷款。

然而,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担保物权制度有着一定的缺陷。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担保物权的处置权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而且担保物权的保全也缺乏明确的规定。

此外,在财产保全方面,传统的担保物权认定制度难以适应现代化的金融市场的需求。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民法典物权法重新规定了担保物权制度,完善了担保物权的保全和处置权。

在新法中,通过立法规定对于债权人和资产处置的限制,增强了对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首先,在新法中,对于担保物权的保全作出了明确规定。

担保物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担保物权进行保全,保全费用应由被担保人承担。

对于所要求保全的担保物,担保物权人有权改变或修理,同时起诉要求修理或恢复。

如果担保物本身不能修复,法院可以判决其赔偿担保物权人相应的损失。

其次,在新法中,对于担保物权的处置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担保物权人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担保物,并解除与担保物相关的债务。

如果借款人不能继续担当债务,担保物权人有权请求借款人履行义务,同时也有权将担保物出售或在其他适当的条件下出售。

在担保物出售的过程中,担保物权人可以享有拍卖、变卖、协商价钱等多种出售方式。

最后,在新法中,对于担保物权认定制度的完善也进行了规定。

新法中规定了财产保全准则,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认定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避免了在实践中出现的很多争议。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民法典物权法编制工作的不断推进,其中的担保物权制度也在逐步完善。

担保物权制度是民法典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它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完善信用体系都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本文将从担保物权制度的特点、现实问题以及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担保物权制度的特点在担保物权制度中,债权人通过担保物获得向债务人追偿的优先权。

在民法典物权法中,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和质权两种形式。

其中,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为担保物设定的担保权利。

质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动产为担保物设定的担保权利。

担保物可以是债务人自有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

在担保物权制度中,债权人与担保物权的设定人之间有着特殊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物权,从而实现向债务人的追偿权,同时也承担着维护担保物价值的义务。

二、现实问题分析在担保物权制度中,存在着一些现实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是抵押物的登记问题。

目前,我国的抵押物登记工作存在着许多不便和不足,如登记手续繁琐、登记时间过长等。

这不仅会增加债权人的资金成本和风险,也会影响抵押物的流动性和市场化程度。

其次是担保物权行使中存在着的诉讼成本较高的问题。

如果债权人要通过诉讼来行使担保物权,不仅要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成本,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诉讼。

这对于小额借贷的情况来说特别不利,极易使债权人因成本高而放弃追偿。

此外,担保物权制度中还存在着担保物保管和管理不善、担保物价值受损等问题。

三、完善建议针对担保物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该采取以下完善建议:1、对于抵押物登记工作,应该建立更加便捷、高效的登记机制,逐步推行网络登记和电子化登记,以减少登记时间和登记成本。

2、应当探索“一抵多贷”模式,并进一步完善质押、质物抵押等质权形式,从而为债权人提供更加灵活多样的担保选择,降低贷款成本。

3、应建立完善的担保物权公示机制,使公示信息更加全面、准确、透明,为债权人提供更高的风险可控能力。

论民法典各分编担保物权的制度完善以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物权为分析对象

论民法典各分编担保物权的制度完善以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物权为分析对象

论民法典各分编担保物权的制度完善以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物权为分析对象一、概述担保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形式,在民事活动中发挥着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的重要作用。

民法典作为新时代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集大成者,对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物权部分,作为民法典物权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本文旨在以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物权为分析对象,探讨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问题。

通过对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物权中关于担保物权制度的基本规定进行梳理,明确担保物权的概念、种类、设立、效力和消灭等基本内容。

结合实践中担保物权制度运用的情况,分析当前担保物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借鉴国内外先进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提出完善担保物权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担保物权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把握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趋势,为民事活动中担保物权的应用提供更为明确和有效的法律指引。

同时,也为我国民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1. 简要介绍担保物权在民法典中的重要性担保物权作为民法典物权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担保物权已成为最具活力和发展空间的物权制度之一。

其通过为债权人提供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增强了交易的信用度,降低了交易风险,从而促进了资金的流通和市场的繁荣。

在民法典中,担保物权制度被赋予了高度的制度价值和法律地位。

一方面,它有助于明确产权关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担保物权的设立、行使和消灭都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确保了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另一方面,担保物权制度也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物权,通过对担保物的处分实现债权,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不仅关系到民法典的体系性和科学性,更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要点解读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要点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要点解读一、担保物权的特征(一)从属性(又称“附随性”;表现为五个方面)(★★★)1.成立上的从属性成立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之设立以主债权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

2.消灭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民法典》第393条)。

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仅内容和范围相应缩减。

特别提示:新贷偿还旧贷中的担保责任承担法①《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6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6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条②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解①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因此全部消灭的,基于担保物权消灭上的从属性,担保旧贷的担保物权因此消灭,旧贷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②以新贷偿还旧贷,背景是借款人因欠缺资力而无力偿还旧贷,同时借款人并未实际收到新贷所借款项,因此,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风险远大于为普通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因此,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分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a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此种情形,借款人(或债权人)负有告知义务,应将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告知信贷的担保人。

若履行了告知义务(即“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新贷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反之,若未履行告知义务,新贷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无效)。

物权法下的担保物权规定

物权法下的担保物权规定

物权法下的担保物权规定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履行债务而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直接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物权。

担保物权在金融和商业领域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的物权法中,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也十分重要,这些规定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首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可以包括抵押权和质权。

抵押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以债务人的不动产作为担保物实行拍卖或变卖,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债务的权利。

与之相似的,质权是通过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而设立的权利。

这两种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经过合法的契约约定,并依法登记,确保担保物权的效力和优先顺序。

其次,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实现和保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迟延履行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等。

同时,债权人还可以依法在规定范围内优先受偿,保护了担保物权的得以实现和保全。

这些规定为债权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增加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任和互动,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物权法还强调了登记制度的重要性。

物权登记是保障担保物权的必要手段,只有经过登记,担保物权才能对抗第三人。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权和动产的质权等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变更都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减少了债权纠纷和经济风险,提高了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和能力。

最后,物权法还对担保物权的保全进行了规定。

物权法规定了各种情形下担保物权的保全措施,如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设立临时性担保物权等。

这些保全措施为债权人追索债权提供了法律支持,维护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平衡和稳定。

同时,物权法规定了违章担保物权和故意设定担保物权的无效性,保护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担保物权的合法、公正和公平。

总之,物权法下的担保物权规定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促进了金融秩序和经济发展。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 • • • •.流质契约的意义 流质契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 2.流质契约的认定 注意:流质契约与担保财产折价协议的区分 应以合同达成的时间为标准:凡是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后达 成的协议,为担保财产折价协议;相反,凡是在债权尚未 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直接转移担保 财产所有权为内容的协议则为流质契约。 注意:流质契约签订时间 不一定于担保物权设立时签订。 在担保合同成立后被担保债权到期前签订的、以直接转移 担保财产所有权的合同,都可能成为流质契约而无效。 3.流质契约的效力 流质契约无效。但如果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 其他内容的效力,担保合同其他部分内容仍是有效的。
• 案例:某镇综合公司与本市工业供销服务公司签订一份联合 经营废杂钢合同。合同规定:服务公司向综合公司提供130 万元资金,综合公司负责2000吨废杂钢的运输、加工、销售。 款到半个月后,全部资金返还,另付纯利润19万元,利息按 7.2‰计算。合同签订后,服务公司进行调查发现综合公司资 信无保证,便提出终止合同,后经某镇领导出面说服,本市 信托投资公司并愿意提供担保。服务公司、综合公司及投资 公司共同洽谈、协商,又补签了协议,将还款日期推迟3个月, 利润由19万元改为18万元。合同修改后,投资公司在合同上 签字盖章,表示为综合公司提供保证。之后,服务公司将银 行贷款130万元汇至综合公司帐户,综合公司将其中30万元 用于建镇水泥厂,其余70万元分别汇至江苏、福建等地用于 购买服装、电视机、自行车等。还款期限界至,服务公司派 人前来催款,发现资金已大部被挪作他用,遂诉至法院,要 求某镇综合公司及保证人市信托投资公司返还全部本息及利 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 (2)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 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 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 案例:某镇政府为招商引资为某企业 在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借款总额40 万元,到期债务人20万元本金、利息 没有偿还。

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与体系

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与体系

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与体系一、引言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权利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保障的一种法律制度。

该制度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与体系进行深入探讨,有利于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制度。

二、概念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了履行债务而将其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保障,并在一定条件下,使得债权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手段实现其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利。

三、特征1. 有限性:担保物权所涉及的财产是有限的,只能涉及到特定的财产或者确定范围内的财产。

2. 优先性:当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手段优先受偿。

3. 可转让性:担保物权可以转让给第三方,但必须经过合法程序。

4. 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合同而存在的,在主合同不存在时,担保物权也不存在。

5. 可变性:担保物权的种类和范围可以根据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协商而发生变化。

四、体系1.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保障的一种担保物权。

抵押物必须是具有价值的财产,且该财产必须属于债务人或者经过合法程序转让给债务人。

2. 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保障的一种担保物权。

质押物必须是具有价值的动产,且该动产必须属于债务人或者经过合法程序转让给债务人。

3.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对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等原因而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货物进行留置,并在一定条件下使得留置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手段实现其优先受偿权利。

4. 担保凭证:担保凭证是指以股票、基金份额、期货等金融产品作为担保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贷款或者信用额度的一种担保方式。

5. 保证人担保:保证人担保是指债务人的一位或多位第三方,为了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保障的一种担保方式。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追偿。

五、结论担保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经济活动中具有广泛应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担保物权制度
一、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予以直接支配,以保证债务的履行。

二、担保物权的种类
1.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得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抵押权为担保物权之一种。

2. 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该动产或权利之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与抵押权同为担保物权之一种。

3.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于其债权范围内,有留置不予返还的权利。

留置权为担保物权之一种。

三、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变动
1. 设立:担保物权的设立必须由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 变动:担保物权的变动必须经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协议,并且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担保物权的登记与公示
1. 登记: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 公示:担保物权的公示是指将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公众能够了解担保物权的状况。

五、担保物权的实现与救济
1. 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将担保物变现以实现其债权。

2. 救济:如果因为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其债权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六、担保物权的消灭与续存
1. 消灭:当债权人实现其债权时,担保物权消灭。

2. 续存:如果债务人的债务尚未清偿完毕,担保物权继续存在。

但是,如果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担保物权消灭。

七、特殊担保物权制度
1. 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经过登记机关的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

2. 质押权: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或权利。

质押权的设立应当经过登记机关的登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