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架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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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范围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范围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范围
1. 金融机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
- 是否设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 是否制定了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流程
2. 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合规性
- 金融产品和服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是否向消费者充分披露风险和收费信息
3. 营销行为和广告宣传的合规性
- 营销行为和广告宣传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 是否存在误导性、欺骗性或者夸大性陈述
4. 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 合同条款是否清晰、合理、公平
- 是否存在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格式条款
5. 投诉处理机制的有效性
- 是否建立了便捷、高效的投诉渠道
- 对投诉是否及时处理并给予合理答复
6. 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措施
- 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和隐私
- 是否存在泄露或者非法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况
7. 消费者教育和宣传工作
- 是否主动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
- 宣传材料是否清晰易懂、内容全面准确
以上内容涵盖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方面,旨在确保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稳定视角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实思考

金融稳定视角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实思考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从20世纪60年代起随着全球轰轰烈烈的消费者保护运动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2008年美国次贷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使理论界重新反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重要性,经济金融领域也开始在法律和制度层面进行思考和实践。

作为肩负金融稳定职责重任的各级人民银行,积极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协调工作,对于维护辖区金融秩序稳定及提高基层央行履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现实缺陷从金融稳定的角度考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必要性,是缘于金融市场交易的特殊性。

一是维护市场交易公平的需要。

金融产品交易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会刻意淡化风险,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博弈中始终处于劣势,而目前对投资者、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不足。

二是美国次贷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

提前构筑有效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以弥补市场失灵。

三是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制度)信心的需要。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心是要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形成和传递。

四是提升基层央行社会公信力的需要。

牵头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可以提高人民银行在当地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的地位和威信。

现实缺陷和诸多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注。

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日益严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缺陷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制度缺失,尚无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特别法律。

一是金融法律中虽有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权益的规定,立法目的明确,但原则性强且缺乏可操作性。

各金融监管机构内部亦缺乏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

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往往直接诉诸司法途径或者一般性行业的消费者保护机制。

二是金融消费者尚未真正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解的范围,套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合体”,消费者协会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用微弱。

三是金融知识普及不够。

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性能、用途以及相关服务等信息缺乏了解和认知,对自己享有的权利不确定,更缺乏维权意识。

浅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浅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浅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作者:陈会欣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4年第02期[摘要]近年来,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获得了可喜的成绩,其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保护组织逐渐发展、壮大,行政执法也日趋专业化、科学化。

但是,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不可忽视其存在的不足之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消费新情况不断涌现,这些新情况的出现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文章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出发,分析了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就制度缺陷问题,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缺陷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分析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兴起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在此之前,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商品短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还不够突出。

在对外开放及转变经济体制以后,我国市场经济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商品生产量、需求量均大幅提升,其在满足消费者生产、生活需要的同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各种现象也不断显露出来。

从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来看,可谓是喜忧参半,“喜”的是自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极大地促进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部委出台司法解释、制定相关规章的基础上,地方政府也纷纷制定地方性法规,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

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多年实践,也让我国的消费者极大地提高了维权意识,同时也促进了经营者在维护、尊重消费者权益方面意识的提高。

而“忧”的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虽然获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和消费者的广泛期待及发达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比起来仍有差距,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具体表现为:第一,普遍存在着各种侵害消费权益的现象,如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自由选择权、维护尊严权、公平交易权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实现;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明确说明“知假买假”是否在保护之列;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第四,对于涉外产品消费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法发挥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银行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银行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一、目的与原则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银行业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组织架构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担任组长,确保领导有力。

副行长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确保工作覆盖全行各个条线。

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职部门,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公室(简称“消保办”),负责全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工作内容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流程,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服务意识。

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定期对全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四、工作要求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全行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坚持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自觉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展情况。

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五、附则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消保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
要内容
当前,互联网金融正疾速发展,业态的良莠不齐,导致了一系列的误解、诟病乃至投诉,也逐步触发了监管层对于其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日渐重视。

去年11 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

眼下,迫切需要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这直接关系到互金的未来。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旗下全资互联网金融平台东方汇董事长孙洋对《财经国家周刊》说,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为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产品与服务行为不规范、消费者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欠缺等问题,纠纷频发。

毋庸置疑,互金的崛起,对支持实体经济、践行普惠金融、满足大众理财刚需等,功不可没。

但也要看到,高速发展带来的,是一系列安全风险和法律风险。

孙洋称,泛亚集团、E 租宝等负面事件相继爆发,大量投资者损失严重却申诉无门,其合法权益遭到严重挫伤。

加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需要各互金平台扎扎实实、放下身段来为投资者考虑,大到制度、小到细枝末节。

孙洋对此有如下建议:
首先,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消费者的诉求。

互金平台应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建立起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同时,完善工作机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各相关部。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引构建问题研究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引构建问题研究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 1 0 — 1 8
作者简介 : 严亮( 1 9 7 9 一 ) , 男, 重庆 永川人 , 会计师 , 硕 士, 从事 财务 管理 与金 融风险研 究; 苏莉娟 ( 1 9 7 9 一) , 女, 重 庆璧山人 ,
讲 师, 硕士 , 从事会展 经济与管理研 究。
1 9 9 9年 6月 , 加拿 大政府发 布的《 改革加拿大金融部门 : 未来
标准 , 适用 上存在较大 的困难 。二是对金融消费者 的保护还
《 诚 实储 蓄法》 、 《 借贷诚实简化 与改革法》 等一系列 法规 , 对 银 行的告知义务和消费者的知情权 、 银行保护消费者的隐私
义务和消费者的安全权 、 银行不得歧视消费者和消费者的公 平交易权以及特定的司法诉讼制度等做 出了相应规定 。 2 0 0 0 年, 英 国颁布 了《 金融服务与市场法》 , 提出了增强市场信心 、 提高公众认知 、 保护消 费者 、 减少金融犯罪等四大监管 目标 ; 2 0 0 6年 , 英 国又制定 了新 的《 金融机构 业务规则》 , 其 中明确
构的义务作 出相应规定 。因此 , 建立金融消 费者权益保护指
提 出金融机构必须公平对待消费者 ; 及时公布和提供消费者 所需信 息 ; 妥善公 平地处理利 益冲突问题 ; 当消 费者依赖 自
己的信息 和判 断来 选 择金 融服 务 时 , 应 保持 理性 的谨 慎 。
引, 明确金融 消费者权益保护 的概念 、 原则 、 组织架构 、 范围 、
2 0 1 3 年第 1 期
总第 1 8 3期
经济研究导刊
E C0N 0MI C RES E ARCH GUI DE
No . 1. 2 01 3 Se r i a l No . 1 8 3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问题与对策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问题与对策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问题与对策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崛起。

它凭借着便捷、高效、低成本等优势,为广大用户提供了丰富多样的金融服务,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金融消费习惯。

然而,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并采取有效的对策加以解决。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1、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是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开展的金融业务,其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极高。

然而,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使得信息安全面临着巨大的威胁。

黑客攻击、数据泄露、网络诈骗等事件时有发生,给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带来了严重的隐患。

2、监管滞后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其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监管制度的更新速度。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着监管空白和监管重叠的现象。

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利用监管漏洞进行违规操作,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3、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双方往往缺乏面对面的交流和实地考察,信用评估难度较大。

部分借款人可能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在借款后恶意违约,导致金融机构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

4、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持,如服务器故障、网络拥堵、软件漏洞等技术问题都可能导致交易中断或数据丢失,影响用户体验和金融服务的稳定性。

5、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对于一些新出现的金融业务和产品,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约束,导致金融纠纷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二、解决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的对策1、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应加大在信息安全方面的投入,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身份认证技术和防火墙等手段,保障用户信息和资金的安全。

同时,加强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培训,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2、完善监管体系监管部门应加快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协同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和监管重叠。

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实证研究——以40部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性文件为样本

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实证研究——以40部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性文件为样本
规范 4 J D 部 ( 部分见表 1 和表 2 ) 。
表 1 金融消 费者保 护规范性文件概况 ( 部分)
地区 颁布机构 规范名称
廉江市政府办公 室 南雄市政府办公 室
广 东 省
《 廉江市金融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案= 》 萄 雄市金融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 试点)方舞 岭县金融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案》 《 汕头市澄海 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薯 《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消费者 申诉处理暂行 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者 申 诉 处理实施细则 ( 暂行) 》 《 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金融 消费者 申 诉 处理实施细贝 《 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 中心支行金融消费者 申诉处理实施细贝 I j 》
国相关部 门也顺应金 融消费者保 护潮流 ,出 台了众 多金融 消费者保 护规 范。从 金 融消费者保 护范 围、保 护机构 、保 护程序及 效力等 四个维度检视 中国 目前 的金 融消 费者保护规 范,可 以发 现 当下金 融消费者保 护规范存 在保 护范 围冲突混乱、保护机构职责不 明、争议处理程序 空泛及效力模 糊等突


引言 及 文 献 综 述
金融危机 的爆发 ,进一步凸显 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意义和价值 。金融危机之后 ,中国学界也逐渐 认识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 ,对 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研究也趋于深入 。首先 ,在对各国金融 消费者保护制度 的比较 和借鉴方面 ,徐慧娟对英 国的金 融巡视员制度进行 了详细 的分析和论述 ; 【 哪 会 强对澳大利亚金融督察 服务机构的背景 、管辖范 围以及 纠纷处理程序作 了介绍 ; 口 喇 贵生 、孙天琦、张
收稿 日期 :2 0 1 2 — 1 2 — 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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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模式进行介绍(见表 1)。
表 1 英、美、法三国对两种
支付模式的法律风险控制模式
国家
P2P 网贷
互联网支付
监管立法
监管机构 监管立法 监管机构
关于网络众筹
英国
和通过其他方 式发行不易变
现证券的监管
英格兰银行 的金融行为
监管局
金融服务 于市场法
英格兰银行 的金融行为
监管局
规则
真实借贷法案
美国
平等信贷机会 法案
丝路视野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架构探究
代 义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0)
【摘要】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监管制度尚未健全。众多金融消费者盲目期待较高资 金回报率,大量拥入该高风险领域,其各项权益处于高风险之下。完善立法,建立科学监管体 系进行有效防控风险是当务之急。本文结合现状,针对各方主体,提出一些具体法律风险防范 举措,并对这些具体举措及其架构搭建展开论证,供立法者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风险防范
害负有举证责任,但基于电子证据取证的技术因素,
取证难度大,最终,其求偿权难以保障。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的具体举措
欧美等一些互联网起步较早的国家和地区,采
取了多方面多层次的举措,如从立法方面、监管思路
与监管重点、监管体制方面进行综合防控,对我国目
前存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现将一些国家 P2P、互联网支付两种模式的法律风险
社科研究
另外,美国于 2010 年颁布《多德—弗兰克法案》, 根据该法设置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负责消费者金融 产品与金融服务相关的法律与监管条例的制定与实 施。监管角色不可或缺,成为了消费者在网络借贷中 产生纠纷时的第一联系人。这些方式方法值得借鉴。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保护金融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举措思考
金融业务的其他模式不断纳入该体系监测。 (四)制订以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
主要目标的监管举措体系 1. 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保护机制 Nhomakorabea入强化到
金融消费领域 在互联网金融市场活动中,经营者与消费者往
往实力悬殊,信息严重不对称。完善立法是保护基础。 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或者《互联网 金融消费者保护条例》。具体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 者的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财产 安全权与信息安全权,以及求偿权。在求偿权方面, 针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欺诈服务行为,可以对接现 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金融消费者也可以得 到应得收益的多倍赔偿。
(一)立法层面 从保护互联网金融安全角度,一是加快研究制 定《电子合同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货币服 务法》等基本法律法规;二是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内 的各个业态模式,如 P2P 模式,制定一系列的行政 法规、规章制度。如《网贷债务催收保护办法》《P2P 平台业务规范管理条例》等;三是加快修改提升现 有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对《担 保法》《票据法》《银行法》《证券法》进行必要的 内容增补与修订。针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 办法》等法律位阶过低的情况,尽快制定位阶更高 的法律法规。 (二)监管层面 须明确监管主体,建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导,商务部、法制办、 工信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等部门为辅的互联网金融 监管体系,细化分业管理,规范梳理各互联网金融机 构的性质,明确相应的具体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可以 细化管理制度与规则,进行延伸监管。 另外,互联网金融有很多种模式,不同模式的 特点和风险特征、风险监控都不一样,所以无法建 立统一的监管标准、监管模式,应该进行分类监管, 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特别是针对当前风险隐患最突 出的行业,比如 P2P 领域,可以制定从各个层面角度, 明确监管主体,并制定一整套监管制度。 当然,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还不够成熟、法律还 不够规范的情况下,为解决当前出现的问题,管控风 险,应该更加着重于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种的分工和 协调。 (三)建立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体系 由上述监管主体,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主要 7 个业态(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 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 费金融)监测体系与风险预警体系,通过收集建立大 数据库,展开分析,编制发展指数,并将属于互联网
公平信用
报告法
美国证券交 易委员会及 各州的证券 监管当局
联邦电子 资金转移 法及各州 相关立法
两级多头监 管体制。联 邦层面为联 邦存款保险
公司
法国 众筹融资指引
法国金融市 场监管局、 银行监管局
欧盟电子 法国银行监 货币指引 管局
作者简介:代义(1976.03—),女,浙江金华人,法学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 52 ·
在各项立法中,具体明确经营者的各项义务, 包括:财产安全保障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信息披 露义务、出具电子凭证和电子服务单据的义务;不得 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单方做出对互 联网金融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并在这些义务框架 下,由对口监管部门制定具体经营细则。如针对信息 披露义务,可以要求 P2P 平台经营者披露经营者资格、 参照股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平台上公布每周每日 每月每季交易量及指数图,提供消费地域、购买金额 等曲线图等,尽可能地使经营者的经营能力、经营状 况如实呈现给消费者,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明明白白 选择经营者,选择消费项目等。
一、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消费者面临的风险现状 2014 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呈现爆发式、井 喷式增长态势,在社会投融资规模中的比重迅速提 高,同时也深刻改变着整个社会的金融消费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金融活动存在三方面显著的问 题:一是无法可依,二是违法成本比较低,三是在金 融立法方面的法律层级比较低,大部分是金融监管部 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从法律和法规层面 来讲比较少。 正是由于立法严重滞后,监管分工不清,金融 消费者盲目跟风,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急剧积累, 并已经发生诸多问题。如,2014 网金宝、科迅网等 跑路事件,在互联网金融、P2P 网贷行业引发震动, 2015 年泛亚、e 租宝、大大集团相继倒下,令人不得 不警醒。这些事件,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而言, 已严重损害了其知情权、隐私权、安全权、求偿权等 为主的合法权益。 由于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消费者风险意识弱, 安全关联复杂,任何某一主体某一环节出现主观或者 客观的漏洞,都可能导致资金安全与信息安全失去保 障,更有甚者,其隐私权也将受到极大威胁。正如上 述各风险爆发案件中,消费者经济损失惨重,个人 信息面临极大风险。而这些损失,依诉讼法中的“谁 主张谁举证”规则,金融消费者对自己的权益被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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