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巴塞尔协议专题

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 其目的是为了在全球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但同
时也考虑到各国所存在的差异,这样的安排可以充 分实现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
5、《巴塞尔协议I 》的意义和局限
(1)意义: 监管重点从银行的外部转向了银行的内部,紧紧抓住资
本标准和资本风险两个主要矛盾; 监管中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的责权分配转移到对银行
《巴塞尔协议 Ⅱ》
• 2004年 6月,巴塞尔银行 监管委员会颁布 了《统 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 《新资 本协议》,也被称为 《巴塞尔协议 Ⅱ》。新资本 协议从操作层面正式引入了全面风险监管的理念, 其内容更复杂、更全面,充分考虑了银行可能面 临的多种风险,风险敏感性也更大,较为全面地 考虑了引起风险的多种因素,并力求把资本充足 率与银行资产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 在评判资产风险的计量方法上也为银行提供了多 种选择,从而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和灵 活性。
加有效维护我国银行业利益,促进我国银行业的
市场化发展,并为国际银行体系稳定作出更大的 贡献。
《巴塞尔协议 Ⅲ》
• 最新出台的 《巴塞尔协议 Ⅲ》则更多地加 强了 《巴塞尔协议 Ⅱ》银行监管体系中的 资本充足率监管和监管检查两大支柱,其 监管理念更倾向于风险的监 管防范,更关 注银行的资本质量与抗周期性风险的能力。 而该协议规定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以及流动 性监管新标准也被视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 的核心。
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 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 风险管理水平较低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 银行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协议名词解释

巴塞尔协议名词解释巴塞尔协议(Basel Accords)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一系列协议,旨在建立全球银行业的监管标准,以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该协议由巴塞尔银行间監督委员会(BCBS)于1974年成立,是由各国银行监管机构组成的国际组织。
巴塞尔协议包括三个阶段,分别是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I于1988年发布,是对银行风险管理的首次全面规范。
其中最重要的要求是资本充足率,即银行需要保证自己的风险资本占总资产的一定比例。
这样一来,即使银行面临风险,也能通过自有资金来承受损失。
巴塞尔协议I规定了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为8%。
然而,巴塞尔协议I的缺点是未能有效覆盖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尤其是信用风险。
因此,在2004年巴塞尔协议II发布,对巴塞尔协议I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巴塞尔协议II要求银行根据其所承担的风险程度来确定所需的资本充足率,以更准确地反映风险水平。
此外,巴塞尔协议II还要求银行建立更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并增加了市场风险的监管。
巴塞尔协议III于2010年发布,是对巴塞尔协议II的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巴塞尔协议III重点关注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和杠杆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面临资金流动不足的风险,而杠杆风险则是指银行借债比例过高导致的财务风险。
巴塞尔协议III要求银行建立更加严格的流动性管理机制,并限制杠杆比率。
总的来说,巴塞尔协议通过对银行业风险管理的规范,提高了金融稳定性,避免了金融危机的发生。
然而,也有一些批评认为巴塞尔协议过于复杂,增加了银行的运作成本,并可能导致银行业回避高风险行业,影响实体经济的融资渠道。
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强化银行公司治理指导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强化银行公司治理指导原则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银行制度的核心,针对本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于10月4日发布了《强化公司治理指导原则》。
该文件提出银行实现稳健公司治理的14条原则,明确了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责任,并阐释了其他利益相关者和市场参与者、法律框架对于强化银行公司治理的作用。
一、银行公司治理概述有效的公司治理是获得和维持公众对银行体系信任和信心的基础,这是银行业乃至整个经济体系稳健运行的关键所在。
良好的银行公司治理应达到的标准包括:一是能够提供适当的激励,使董事会和管理层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的目标,并实施有效的监督;二是建立在合理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的基础之上;三是应用至各种所有制结构的银行,包括国有银行或国家支持的银行。
二、稳健的银行公司治理原则(一)董事会职责原则1:董事会承担银行的全部责任,包括审批和监督银行战略目标、风险战略、公司治理和企业价值的实施,并负责对高管层实施监督。
原则2:董事会成员具备并保持履职所需的资格,这一点可以通过培训实现。
他们应清晰了解自身在公司治理中承担的职责,并具备对银行事务进行稳健和客观决策的能力。
原则3:董事会应就自身运作制定合理的管理规定,并采取措施确保这些规定得到遵守和定期审查,使之与时俱进。
原则4:在集团公司架构中,母公司董事会应对整个集团的公司治理总体负全部责任,应确保治理政策和治理机制与集团及其实体的组织架构、业务和风险状况相匹配。
(二)高管层责任原则5:高管层应在董事会的指导下保证银行的业务活动与董事会通过的经营战略、风险偏好和风险政策相符。
(三)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原则6:银行应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包括首席风险官或类似人员),并给予其足够的职权、级别、独立性、资源以及向董事会报告的渠道。
原则7:银行应在集团层面和单个实体层面分别对风险进行持续的识别和监控,其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复杂程度应与自身风险状况的变化(和发展)以及外部风险环境的改变保持同步。
如何审计预期信用损失——巴塞尔委员会的最新文件及其启示

信用损失减值准备历来是银行业至关重要的会计问题,它反映了银行信用风险敞口的变化,并影响银行的财务报告利润和监管资本。
同时,信用损失减值准备也是银行财务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来源之一,是外部审计师高度关注的关键领域。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引入了全新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预期信用损失计量与披露的复杂性和主观性都发生了变化,给审计师带来了新的挑战,也成为近期困扰审计实务界的一个难点问题。
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高度关注银行业关于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应用,并于2020年12月发布了《银行外部审计——关于预期信用损失审计的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补充说明),对于外部审计师审计预期信用损失、防范银行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具有很好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本文归纳总结了巴赛尔委员会补充说明中与银行预期信用损失审计相关的风险分析和应对措施,并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银行的预期信用损失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巴赛尔委员会对外部审计师审计预期信用损失的期望预期信用损失(ECL)是银行财务报告中一项重要的会计估计,通常被审计师认定为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外部审计师对ECL进行审计时,应遵循相关审计准则的规定。
巴赛尔委员会总结了ECL的五个关键组成部分:预测和前瞻性信息,宏观经济情景和权重,模型,信用风险显著增加以及披露。
对于这些关键组成部分,审计师应该在审计计划、风险识别和风险应对等各个阶段予以充分考虑。
在审计师的工作中,影响ECL审计质量的关键主题共有五个:职业怀疑与管理层偏见;重大错报风险评估;内部控制;使用专家;审计证据。
对于影响ECL审计质量的关键主题,巴赛尔委员会提出了对审计师的十项期望。
如表1所示。
二、对银行预期信用损失审计风险的分析和应对措施(一)重大错报风险评估阶段对ECL关键组成部分的固有风险分析“重大错报风险”是审计中的关键概念,是审计师在设计针对性审计程序时的依据,决定了所需审计证据的时间、性质和范围。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简介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一系列金融监管准则的总称。
巴塞尔协议旨在确保全球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并预防金融危机的发生。
本文将对巴塞尔协议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金融业的影响进行详细介绍。
背景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全球金融监管重新成为焦点。
2007年至2008年的次贷危机揭示了银行业风险管理的不足,并使金融风险监管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议题。
为解决这个问题,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74年成立,并开始制定一系列金融监管准则,这就是巴塞尔协议。
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包括三个主要版本: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于1988年发布,主要目标是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根据协议,银行需要根据其风险暴露水平设置相应的资本充足率。
这就意味着银行必须为可能发生的损失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
同时,协议也明确了资本的定义,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加资本。
巴塞尔协议II巴塞尔协议II于2004年发布,是对巴塞尔协议I的修订和升级。
在协议II中,增加了更多的要求和准则,以进一步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协议II引入了内部资本评估过程(ICAAP)和向外提供的透明度,要求银行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
此外,协议II还明确了银行业务的需求和风险管理要求。
巴塞尔协议III巴塞尔协议III于2010年发布,对协议II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协议III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提高银行对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能力,并增加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协议III规定了更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并强化了银行的资本监管。
影响巴塞尔协议对于金融业和全球金融体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提升通过巴塞尔协议的实施,银行被迫提高对风险的认知和管理能力。
银行需要更加细致地评估和监控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这有助于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降低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
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巴塞尔协议的实施有助于增强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巴塞尔协议2概述

概述导言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公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 以下简称巴塞尔II)第三次征求意见稿(CP3,以下简称第三稿)。
第三稿的公布是构建新资本充足率框架的一项重大步骤。
委员会的目标仍然是在今年第四季度完成新协议,并于2006年底在成员国开始实施。
2. 委员会认为,完善资本充足率框架有两方面的公共政策利好。
一是建立不仅包括最低资本而且还包括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的资本管理规定。
二是大幅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
3. 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旨在促进鼓励银行强化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高风险评估水平。
委员会认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是,将资本规定与当今的现代化风险管理作法紧密地结合起来,在监管实践中并通过有关风险和资本的信息披露,确保对风险的重视。
4. 委员会修改资本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与业内人士和非成员国监管人员之间的对话。
通过多次征求意见,委员会认为,包括多项选择方案的新框架不仅适用于十国集团国家,而且也适用于世界各国的银行和银行体系。
5. 委员会另一项同等重要的工作,就是研究参加新协议定量测算影响分析各行提出的反馈意见。
这方面研究工作的目的,就是掌握各国银行提供的有关新协议各项建议对各行资产将产生何种影响。
特别要指出,委员会注意到,来自40多个国家规模及复杂程度各异的350多家银行参加了近期开展的定量影响分析(以下称简QIS3)。
正如另一份文件所指出,QIS3的结果表明,调整后新框架规定的资本要求总体上与委员会的既定目标相一致。
6. 本文由两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简单介绍新资本充足框架的内容及有关实施方面的问题。
在此主要的考虑是,加深读者对新协议银行各项选择方案的认识。
第二部分技术性较强,大体描述了在2002年10月公布的QIS3技术指导文件之后对新协议有关规定所做的修改。
第一部分新协议的主要内容7.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巴塞尔协议是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制定的一系列国际标准和指导,旨在提高银行业的稳定性和全球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其中,巴塞尔协议中的第三个版本(巴塞尔III)于2024年12月发布,并于2024年1月开始实施。
根据巴塞尔III协议,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至少应达到8%,其中包括核心一级资本(Tier 1 Capital)和附加一级资本(Tier 2 Capital)。
核心一级资本包括股本和留存收益等,具有最高的兑付优先权,能够有效抵御银行面临的风险。
附加一级资本则是指一些次级债券、优先股和其他债务工具等。
除了8%的最低要求外,巴塞尔III还引入了一个新的指标,即资本充足缺口(Capital Buffer)。
这是为了进一步提高银行业的稳定性,以便在金融危机时更好地抵御风险。
资本充足缺口要求银行在最低要求之上,增加一部分资本储备,以应对潜在的经济困难。
巴塞尔III还引入了一个系统重要性附加要求(Systemically Important Institutions,SII)的概念。
SII是指那些对全球金融体系有系统性风险和影响的银行机构。
对于这些机构,巴塞尔III规定其资本充足率应该更高,以确保其拥有足够的资本来抵御风险。
具体的SII要求根据各国的监管规定而异,没有统一的标准。
巴塞尔III作为国际上通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实施。
各国的监管机构会根据巴塞尔提供的指导,结合本国情况对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以确保银行业的稳定发展和风险控制。
总的来说,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是银行业监管的重要工具,能够保障银行业的稳定和风险控制。
巴塞尔III作为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对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设定了最低要求,并引入了资本充足缺口和系统重要性附加要求的概念,进一步提高了银行业的稳定性。
不过,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全球经济的变化,监管标准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风险防控和监管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和巴塞尔协议的前世今生

巴塞尔委员会和《巴塞尔协议》的前世今生提到银行监管,就不能不提到巴塞尔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简称,1974年底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是一个由各国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当局为成员的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讨论有关银行监管的问题。
巴塞尔委员会是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下属机构,其办公地点设在国际清算银行的总部——瑞士的巴塞尔,现在拥有近三十个技术机构,每年定期举行四次会议。
虽然巴塞尔委员会本身不具有法定跨国监管的权力,但因该委员会成员均是全球主要发达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很大,因此一般情况下世界各国都会采取立法规定或其它措施,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其所制定的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的成立缘起于1974年时前联邦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两家银行的倒闭分别与跨境交易和境外分支有关。
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只有两点,一是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二是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监管职责。
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起,巴塞尔委员会每隔几年就会推出一个《巴塞尔协议》的更新版本或补充规定,其中有实质性进步、影响最大的两个协议分别是1988年7月通过的《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和2004年6月通过的《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
1987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代表美国与其他11个主要工业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比利时、荷兰、瑞典、瑞士和卢森堡)的代表制定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标准的基本协议,该协议于1988年获得批准,协议的全称是《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简称是《巴塞尔协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征求意见稿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的修订稿征求意见截至至2009年3月13日2009年1月如需索取本手册或变更邮寄列表,请发送到以下地址: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Press & CommunicationsCH-4002 Basel, SwitzerlandE-mail:publications@Fax: +41 61 280 9100 and +41 61 280 8100©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Brief excerpts may be reproduced or translated provided the source is stated.ISBN print: 92-9131-774-8 ISBN web: 92-9197-774-8目录I. 背景和目标 (7)II. 实施日期 (9)III. 市场风险标准计量法的修改 (9)IV.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的修改错误!未定义书签。
V. 市场风险监督检查流程的修改 (23)VI. 市场风险信息披露要求的修改 (23)VII. 缺乏流动性头寸的处理 (25)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交易账户小组联合主席:Ms Norah Barger,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Washington, DC, and Mr Thomas McGowan,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Washington, DC比利时Mr Marc Peters银行金融保险委员会, 布鲁塞尔加拿大Mr Greg CaldwellMr Timothy Fong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加拿大法国Mr Stéphane Boivin法国银行委员会, 巴黎德国Mr Karsten Stickelmann德意志联合银行,法兰克福Mr Frank Vossmann联邦金融监管局, 波恩意大利Mr Filippo Calabresi意大利银行, 罗马日本Mr Masaki Bessho日本银行, 东京Mr Atsushi Kitano金融服务处, 东京荷兰Mr Maarten Hendrikx荷兰银行, 阿姆斯特丹南非Mr Rob Urry南非储备银行, 比勒陀利亚西班牙Mr José Lopez del Olmo西班牙银行, 马德里瑞士Ms Barbara Graf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 伯尔尼英国Mr Colin Miles英国银行, 伦敦Mr Martin Etheridge金融服务局, 伦敦美国Mr Sean CampbellMr David JonesMr Chris LaursenMr John KambhuMs Emily YangMs Gloria IkosiMr Karl ReitzMr Ricky Rambharat Mr Alexander Reisz Mr Roger TuftsMr Jonathan D JonesMs Christine Smith 联邦储备系统董事局, 华盛顿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储蓄保险银行, 华盛顿通货监理官办公室, 华盛顿储蓄监管办公室, 华盛顿欧共体Mr Kai Gereon Spitzer欧洲委员会, 布鲁塞尔金融稳定局Mr Stefan Hohl国际清算银行金融稳定局, 巴塞尔秘书处Mr Martin Birn Mr Karl Cordewener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秘书处,国际清算银行,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的修订稿I. 背景和目标1. 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于2005年7月达成的协议中体现了对于交易账户头寸资本框架的一些改进。
其中一项新要求就是,银行应对那些风险价值模型(VaR)未包含的违约风险增量部分采用特定风险模型进行计量合并计量资本。
为了应对交易账户中与信用风险相关的以及风险未反映在VaR模型中的常见缺乏流动性产品的风险暴露数额不断增加,新增违约风险计量已被纳入到交易账户资本框架体系中。
在2008年3月会议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决定拓宽资本计量的范围到不仅仅是违约而且还包含更大范围的新增风险,以改进市场风险的内部风险价值模型,并更新以公允价值计量头寸的审慎性估值指引。
2. 鉴于解决这些问题给银行和证券银行带来的利益,委员会与国际证监会组织就该问题共同向业界代表及其他监管者咨询。
尽管该项工作由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组成的工作组共同承担,但最终建议代表了委员会为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下寻求审慎处理银行持有的一些风险暴露所做出的努力。
因而,该文件常常会参考对于银行、银行集团以及其他服从审慎性银行监管要求的银行的相关规则。
委员会认识到在某些情况下,各国监管当局可能会决定不仅要求银行和银行集团运用这些规则,而且应用到其它投资银行、投资银行集团以及遵循审慎银行和证券银行监管要求的银行与投资银行组成的集团。
3.2006年6月,委员会发布了全版的新资本协议,其中包括了2004年的新资本协议框架,新资本协议未修订的1988年协议的一些要素,1996年市场风险资本监管补充规定,以及2005年7月委员会发布的题为“新资本协议在交易业务中的运用以及双重违约影响的处理”的文件。
除非另外注明,否则本文件中段落号码将引自2006年6月的全版新资本协议。
4. 2008年7月,委员会发布了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的修订稿和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量指引两份文件的征求意见稿。
银行、行业组织、监管当局和其它机构反馈了15份修改建议。
这些建议可在委员会的网站上查找。
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对业界代表提供的富有成效的建议表示感谢。
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将在业界的密切合作下,努力地将他们反馈建议反映到本文件和指引中。
5. 按照本文对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的改进建议,使用内部模型法的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包括:按照10天持有期、99%置信度标准计量一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若银行获准使用模型计量特定风险,一定程度上也包括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和压力状态下的风险价值(stressed VaR)。
获准使用使用模型计量特定风险的银行还需计量新增风险资本。
一般市场风险的范围和操作要求与现行框架一致,保持不变。
对于获准建立特定风险模型的银行,10天的风险价值的估计值将采用与一般市场风险同样的乘数。
取消现行框架下对特定风险单独额外计量的资本要求。
银行可以为证券化产品建立特定风险模型以计算10天的风险价值,但仍需要按照标准法计量特定风险资本要求。
6. 委员会决定新增风险资本计量应该不仅反映违约风险,而且还反映迁移风险,该决定反映在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的修订稿(即本文,译者注)中。
关于新增风险资本计量的额外指导将在另一份单独的征求意见稿中,即《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量指引》。
7. 委员会保留了大量的前期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未证券化产品建立新增风险模型的通行判断标准。
然而,总体上讲,委员会并未认为,当前银行使用的方法论足以完全体现证券化产品的新增风险。
委员会注意到目前计量和验证这些风险的方法差别很大且建模方法也处于快速发展中。
目前为这些风险建模而制定一般性的指导原则还不切实际。
委员会鼓励银行进一步发展他们的证券化产品的模型。
然而,在委员会认可某个方法能够充分地反映证券化产品的新增风险之前,这些产品的资本计量仍应使用标准法。
8. 新资本协议框架中关于内部风险价值模型的改进特别要求银行,证明风险价值计算中所忽略的定价中考虑的任何因素的合理性。
此外,还希望银行至少能够在验证时使用假设返回检验,并每个月更新市场数据集,在必要时能够以更快的频率更新市场数据。
此外,委员会明确,只要其得到的资本要求至少与有效观察期不少于一年的计算结果同样保守,允许银行使用加权法处理不完全符合有效观察期不少于一年的历史数据。
9.为补充新增风险资本框架,委员会将扩大审慎性估值指引的范围到所有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头寸并与现行会计指引表述更加一致。
委员会还明确,监管当局将保留在财务报告标准之外要求调整现有价值的能力,尤其对于那些因为流动性差其现有可实现价值存在不确定性的头寸。
本指引集中在头寸的当前价值,对于那些在头寸结算之前由于市场条件或参数变化导致持有头寸价值损失的风险单独考虑。
10.委员会已经对只包含违约和迁移风险的新增风险资本计量的影响进行了初步分析,主要依据在2007年底对新增违约风险定量测试所收集的数据。
相关定量测试工作还将收集2009年的新增数据用以评估交易账户资本框架变化带来的影响。
基于评估结果,委员会还将审查市场风险框架的校准机制。
11.到2009年3月13日为止,委员会欢迎各界全面评价征求意见稿,建议发送至以下地址: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Centralbahnplatz 2CH-4002 BaselSwitzerland此外,您也可发送电子邮件到baselcommittee@反馈者如无匿名要求,所有的评论信息将被公布在国际清算银行的网站上。
II. 实施日期12. 根据718(LXX)段,符合本修订框架的银行才能获得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许可。
银行必须达到下文所列的对新资本协议框架第二部分中VI.D.8部分的修订提出的新增风险计量的要求才能获得特定风险模型的认可。
13. 对于实施这些修改之前,已经获准使用内部模型计算市场风险资本或特定风险模型的资产组合和产品,2010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暂不实施修订后的要求。
III. 市场风险标准法的修改14. 新资本协议框架712(ii)小段将做以下的修改. 改动部分用下划线标明。
712(ii). 然而,由于在某些情况下将显著低估比政府债券收益率更高的债务工具的特定风险,各国监管当局需审慎判断:•对这些工具使用更高的特定风险资本要求,和/或;•在计量一般市场风险时,不允许这种工具和其他债务工具之间进行相互抵销。
(以下删除)15. 从新资本协议框架712(ii)段后,特定风险的处理方法修改如下:证券化框架下头寸的特定风险的处理规则712(iii). 在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标准法框架下,对头寸的特定风险资本要求详见下表。
使用信用风险标准法或市场风险标准法的银行也按下表计量资产。
对于长期评级为B+和B+以下的头寸,以及短期评级为除A-1/P-1, A-2/P-2, A-3/P-3以外的头寸,按照新资本协议561段,应进行资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