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委员会“合规”文件解读与我国商业银行合规管理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

目 录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释义 银行内部控制的整体框架 内部控制实施步骤 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与机制构建方法 我行合规及内控具体管理措施 银行业务流程内部控制
I.认识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的发展历程:
内部控制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内容 是随着企业对内强化管理,对外满足社会需要而不断丰富 和发展的,其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过程:一上个世纪40 年代前的内部牵制;二是40年代末到70年代初的内部控 制;即内部控制的初步形成,以职务分离、帐户核对为主 要内容的内部牵制,逐渐演变成由组织结构、职务分离、 业务程序、处理手续等因素构成的控制系统。三是70年 代以来的内部控制。
(3)配班子:分析同业合规组织体系搭建模式,搭建适合本行情况的 合规组织体系,明确职责。
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与机制构建方法
其次,从银行内部的合规管理层面来看,需要建立有效地合规风 险管理机制,即银行自身主动识别合规风险。主动避免违规事件的 发生,主动采取各项纠正措施以及惩戒措施,持续修订相关制度流 程以及详尽描述具体做法和风险信息的手册文件,以有效管理合规 风险,确保银行合规稳健运行的一个周而复始的循环过程。
体系是保障,构建有力合规管理体系
制订《合规政策》,建立合规管理框架 董事会 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 高级管理层 制定并执行合规政策,有效管理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 合规部门 协助高级管理层有效识别和管理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合规风险 业务部门 对本条线业务的合规风险承担首要责任 风险部门 将合规风险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 稽核内审部门 负责合规管理的监督评价
最后,从合规管理的实际操作层面出发,需要组织制定合规管理 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并评估合规管理程 序和合规指南文件的适当性,为员工恰当执行法律、规则和准则提 供指导;在合规风险架构成熟的情况下,考虑建立合规风险管理系 统,持续开展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工作,提供合规工作抓 手。
我国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研究摘要: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是近年来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颁布生效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所谓“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同时,银监会在《指引》第三条将“法律、规则和准则”界定为“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1.2 合规风险《指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其《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咨询文件中认为,银行的合规风险是指因违反法律或监管要求而受到制裁、遭受金融损失以及因未能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行为准则或相关标准而给银行信誉带来的损失。
2 我国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现状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起步较晚,但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加大,国内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股改上市取得初步成功并逐渐与国际接轨,加强合规风险管理成为国内银行的自主要求,加之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合规风险管理,下发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为合规管理工作提供了指导。
近几年,我国银行业合规风险管理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中国银行总行于2002年将其原来的法律事务部更名为“法律与合规部”,并增加了合规职能,并设立了首席合规官;中国建设银行于2003年在其法律事务部增设了合规处,专门负责反洗钱和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审查等。
LoCAlHOSt2005年8月又新设立了独立的合规部,2008年建设银行又将法律事务部和合规部合并,组建法律与合规部,各省分行也相应的成立了法律合规部;工商银行于2004年财务重组之前设立了“内控合规部”,负责内部控制、常规审计及合规管理职能;2004年12月,交通银行为推动全行法律事务工作进一步并展,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法律事务部更名为法律合规部,并增设合规管理处;而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等股份制银行也先后成立了合规部门,开始履行全行的合规管理职能。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咨询性文件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翻译)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咨询性文件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翻译)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咨询性文件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翻译) 引言 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委员会”)一直致力于解决银行监管问题和提升银行的管理水平,为此,委员会现发表这份咨询性文件,探讨有关银行合规部门(compliance function )的相关问题。
银行合规部门的作用主要是辅助管理银行的合规风险(Compliance Risks)。
这里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因违反法律或监管要求而受到制裁的风险、遭受金融损失的风险以及因银行未能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行为准则以及相关惯例标准(统称为“法律”、“规则”和“标准”)而给银行信誉带来的损失等方面的风险。
有时,合规风险也指诚信风险(integrity risk),因为银行的商誉有时与其一贯遵循的诚实廉正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密切相关。
为了满足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银行必须采取有效的合规政策和流程规定,以确保在违反法律、规则和标准的情形发生时,银行管理人员能够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
2. 遵守法律、规则和标准有助于维护银行的商誉,符合银行客户、市场及整个社会对银行的要求。
尽管遵守法律、规则及标准一直以来都是非常重要的,在过去几年里,合规风险的管理还是变得越来越正式化,并已经成为一项独特的风险管理准则(risk management discipline)。
3. 作为银行的基本指引,本文件从银行监管部门的角度,对合规部门在银行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说明。
本文件规定的原则具有普遍适用性,但是它们必须在特定的法律和规章框架内适用。
关于银行合规部门的组织结构及其职责范围,各银行之间存在重大差异。
有些银行的合规部门采取集中管理模式,所有合规部门的工作人员都集中在一个合规部门工作;但有些银行的合规部门则采取分散管理模式,其工作人员分布在不同的业务部门。
许多银行已经设立了一位负责整体合规的负责人(a group complianceofficer)。
巴塞尔协议与中国

巴塞尔协议与中国巴塞尔协议与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中国银行业一直在不断发展壮大,然而,随着金融领域的快速发展,银行面临风险也日益增加。
为了确保银行业能够持续稳定地发展,巴塞尔协议成为国际上被广泛采纳的重要风险管理框架。
本文将深入探讨巴塞尔协议在中国银行业中的应用及其对风险管理的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的概述巴塞尔协议是由国际清算银行(BIS)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准则,旨在帮助银行管理和监控风险。
最初于1988年发布的巴塞尔协议,也称为巴塞尔Ⅰ,将风险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并制定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确保银行在面临风险时有足够的资本来抵御损失。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创新,2004年发布的巴塞尔Ⅱ协议对巴塞尔Ⅰ进行了修订和扩展。
Ⅱ协议引入了违约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新的风险类别,并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
最新的巴塞尔Ⅲ协议于2010年发布,进一步完善了风险管理框架,增加了对流动性风险和宏观审慎管理的要求。
二、巴塞尔协议在中国的应用中国是巴塞尔协议的签署国之一,并通过国内法规将其纳入国内金融体系。
中国银监会(现改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一系列具体指导意见,要求银行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和监测。
1. 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巴塞尔协议规定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式和最低标准。
中国的银行业也要求银行按照协议的要求计算资本充足率,并对其进行监督。
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指标,通过要求银行维持足够的资本,有助于提高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性。
2. 风险分类和计量巴塞尔协议将风险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中国的银行业也采用了这一分类。
银行需要对不同类型的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估,并根据风险的不同程度确定相应的资本要求。
这有助于银行更加准确地了解自身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3. 系统性重要性和应急管理巴塞尔协议强调了系统性风险和银行的系统性重要性,要求银行采取措施应对系统性风险和金融危机。
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一、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概念及相关规定(一)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概念巴塞尔委员会于2005年4月发布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将合规风险定义为: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10月发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将合规风险定义为: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可见,《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和《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对于合规风险的定义基本一致,都是指因为没有遵守与之适用的规章制度体系而造成上级监管处罚、财务损失、声誉损失等风险事件的发生。
合规风险管理的特征是侧重于事前监督,合规风险管理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源头控制上。
(二)商业银行合规管理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两方面:(1)巴塞尔委员会银行合规管理十条原则。
2005年4月29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文件中提出了合规风险管理十项原则,向各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监管当局推荐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最佳做法。
十项原则如表1所示。
(2)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
中国银监会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公司治理、培育合规文化、完善流程管理,提高银行业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更好地应对银行业全面开放的挑战,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于2006年10月25日发布《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共五章三十一条,基本涵盖了商业银行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以及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的各个环节,对合规文化建设、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合规绩效考核制度、合规问责制度和诚信举报制度等三项基本制度的建设作出了规定。
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法律部门等其他业务的关系如表2所示。
巴塞尔协议III最终方案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及应对思考

巴塞尔协议III最终方案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及应对思考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准则之一,旨在通过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水平,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
巴塞尔协议III最终方案于2024年底正式出台,对全球范围内的银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对我国银行业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和应对问题。
首先,巴塞尔协议III最终方案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上。
根据该协议,银行需要保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以应对潜在风险的冲击。
这就要求我国银行要加强资本管理,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
对于一些资本较低的银行,尤其是中小型银行,将面临增加资本金的困境,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资本充足率,如增资扩股、募资等。
其次,巴塞尔协议III最终方案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还表现在流动性管理方面。
协议要求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在金融市场紧张时能够满足资金需求。
这对于我国银行来说,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银行来说,将面临更多的压力和挑战。
为了保持充足的流动性,银行需要加强资金管理,提高存贷比例控制能力,合理配置流动性资产。
第三,巴塞尔协议III最终方案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还体现在风险管理方面。
协议要求银行对风险进行细分并进行有效管理,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这要求我国银行加强风险管理能力,提高风险测量和评估能力。
银行需要加强对信用风险的评估和控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针对巴塞尔协议III最终方案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我国银行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思考:首先,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风险的及时发现和有效管理。
银行可以引进风险监控和风险评估模型,在风险管理过程中使用科技手段,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其次,银行可以采取多元化的融资方式,以减少对传统存款业务的依赖。
如发行债券、募集股权资本、发行可转债等,增加银行的非存款类负债,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另外,银行可以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新版《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案例分析课程背景:前招行行长马慰华先生曾经说过:银行业的本质就是对风险的经营。
自2005年4月29日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的高级文件,提出了银行合规管理与合规部门建设的10项指导原则,可以说这是为国际银行业的合规管理确立了一个标准;同时也为我国银行的合规管理提供新的思考,随着合规管理理念在金融业的不断深入,合规已经是我国银行业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健全、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是实施以风险为本监管的基础。
课程收益:1、树立银行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有效的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合规管理的能力;2、通过大量真实的案例分析,让学员看到银行各风险事件背后的真实起因;3、分析他行血淋淋的真实案例,总结经验教训,避免类似风险再次发生;4、让学员深刻的理解:合规是维护银行和自身利益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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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商业银行合规文化重要论述

一、合规与合规管理是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银行业是一个高度约束、高度监管的行业,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建立在合规的大框架前提下。
人民银行设定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 和银监部门设定的CAMELS 评级体系,无一例外都是将合规经营放在首要位置。
从巴塞尔协议中,合规被理解为:(一)一种普遍意识。
一种全员需要遵守的合规意识。
即一切经营管理活动都是有制度和流程可依的。
(二)一种道德标准。
即合规是人主观能动性的表现,建立合规光荣、违规可耻的道德标准。
(三)一种价值取向。
即合规能为商业银行带来直接价值,同时也能带来商誉。
违规则带来巨大的负面价值,甚至遭受监管巨额经济处罚。
合规是经营管理的前置条件,是银行业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是一种个人、团队和经营主体的潜意识在经营管理中的主观能动性表现。
这种潜意识和主观能动性又因人、团队而异,必须通过合规建设来引导、规范和约束。
合规是商业银行所有员工的共同责任,并应从商业银行高层做起。
孔子云:“其身正,毋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毋从。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倡导合规经营,首先需要持续强化合规建设,并且常抓不懈。
合规建设首先是人的问题,从业人员必须知晓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其次,要树立合规意识、知晓合规风险节点、清晰评判违规代价;再则就是设立相关部门专司其职和合规风险管理体系,设立业务流程和内控制约机制,监督业务经营管理的每笔业务、每个流程、每项活动。
合规建设不是虚无缥缈的东西,而是嵌入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每一场景,没有人能置身事外,它是全域、全员、全流程的活动。
合规管理,与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并称企业管理的三大支柱,是内控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风险管理的一个关键环节。
合规管理中讲的“合规”可以细分为三个层次:1、规制,即遵守公司总部所在国和经营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
2、规则,即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包括企业价值观、商业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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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委员会“合规”文件解读与我国商业银行合规管理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操作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一并纳入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框架后,近年来包括我国在内的国际金融界在吸取大量银行案件的教训后,日益强调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以强化对银行风险特别是操作风险的管理。
2005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以下简称“《文件》”)高级文件,指导并敦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遵循有效的合规政策和程序,在发现有违规情况发生时,银行管理层能够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
一、巴塞尔委员会《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的解读(一)合规管理的含义合规风险,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界定,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管理则是指确保银行在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时遵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内部职能。
(二)合规管理的职能根据《文件》第7条原则规定,合规职责主要包括:1、建议合规部门应该就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向高级管理层提出建议,包括随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该领域的发展情况。
2、指导与教育合规部门应该协助高级管理层,就合规问题对员工进行教育,并成为银行员工咨询有关合规问题的内部联络部门。
同时就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恰当执行,通过政策、程序以及诸如合规手册、内部行为准则和各项操作指引等其他文件,为员工制定书面指引。
3、合规风险的识别、量化和评估(1)合规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地识别、书面说明和评估与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包括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或者这种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所产生的合规风险等。
(2)合规部门还应考虑各种量化合规风险的方法,并运用这些计量方法加强合规风险的评估。
运行指标可借助技术工具,通过收集或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例如,消费者投诉的增长数、异常的交易或支付活动等)的方式来设计。
(3)合规部门应该评估银行各项合规程序和指引的适当性,立即深入调查任何己识别的缺陷,如有必要,可系统地提出修改建议。
4、监测、测试和报告合规部门应该通过实施充分和有代表性的合规测试对合规进行监测和测试,并定期就合规事项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5、法定责任和联络合规部门可能承担特定的法定职责,并与银行外部相关人员保持联络。
6、合规方案合规部门应根据合规方案履行其职责,该方案确定了合规部门的行动计划,如具体政策和程序的实施与评审、合规风险评估、合规测试以及就合规事项对银行职员进行教育等。
(三)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前提1、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正如《文件》导言第6点所指出的,合规应成为银行文化的一部分,“董事会和管理层作出表率时,合规才最有效。
合规与银行内部每一个员工相关,应被视为银行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具体通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业务部门、合规部门以及稽核部门三个层面的主体加以落实。
《文件》着重阐明了合规部门在银行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职责设置的基本要求《文件》第5条原则阐明合规管理的职责设置必须遵循独立性的要求。
独立性的概念包含四个相关要素:一是合规部门应在银行内部享有正式地位;二是应由一名集团合规官或合规负责人全面负责协调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三是在合规部门职员特别是合规负责人的职位安排上,应避免他们的合规职责与其所承担的任何其他职责之间产生可能的利益冲突;四是合规部门职员为履行职责,应能够获取必需的信息并能接触到相关人员。
3、合规部门的资源配备《文件》第6条原则指出,银行合规部门应该配备能有效履行职责的资源。
为合规部门提供的资源应该是充分和适当的,以确保银行内部合规风险的有效管理,特别是合规部门职员应该具备必要的资质、经验、专业水准和个人素质,以使他们能够履行特定职责。
合规部门职员应该能正确理解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及其对银行经营的实际影响,合规部门职员的专业技能,尤其是在把握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方面的技能,应通过定期和系统的教育和培训得到维持。
二、我国商业银行合规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目前,部分国内商业银行己经开始合规管理方面的探讨和实践,如中国银行己于2002年设立了法律与合规部;交通银行则将原来的法律事务部改为法律合规部,下面单设合规处;民生银行、招商银行都在酝酿设立法律与合规部;建设银行则于2005年8月在法律部之外单独设立合规部,这在国内商业银行尚属首例。
在监管实践中,中国银监会成立后一直很重视商业银行的合规建设,特别是2005年6月银监会上海监管局起草下发了《上海银行业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期望通过上海银行业的实践,为中国银行业合规机制建设积累经验,摸索出一条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运行机制和治理操作风险的治本良策。
但相对于有良好的合规机制和不断完善的合规文化的国际先进性银行而言,我国商业银行在有效管理合规风险方面仍显得较为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缺乏良好的合规文化《文件》将合规风险定义为银行违反外部法律法规而导致的监管惩罚、信誉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监管当局对于违规银行的监管惩罚力度相当之大,动辄以巨额罚款、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乃至处以市场退出的重罚,违规事件将在很短时间内导致其市场评级下降、股票市值下降和客户群流失。
相比之下,中国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的共同治理、成熟的市场化运营方式、清晰的监管标准以及风险意识的倡导等,加之法律法规不健全、产品创新受限制,传统业务增长乏力,违规成本较低,各商业银行在合规管理方面普遍缺乏内在动力,利润指标几乎成为绩效考核的唯一内容。
银行内部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往往以“是否造成损失”作为评判标准。
当违规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产生经济效益时,往往对存在的违规行为既往不咎,致使发现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改。
(二)没有统一的合规部门《文件》指出,合规风险是银行面临的一种重要而又独立的风险,因此银行应当具有独立的合规职能以有效地管理合规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合规工作主要由各业务部门根据业务分工分别承担。
该业务部门的合规风险管理水平完全取决于部门领导的合规风险偏好和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这与《文件》要求的银行应当具备独立的合规职能相悖。
业务部门的考核目标是利润,达到目标的方法就是发展业务,而在某种意义上讲,合规是对业务发展的理性限制。
因此,业务职能和合规职能存在较大的冲突。
虽然目前银行各管理部门都具有一定履行合规职能的性质。
但总的来说,我国商业银行目前还没有建立一个系统完整的合规管理体制,合规职能分散由各个职能部门履行,并有相当一部分合规职能未得到落实。
(三)没有准确的合规定位我国商业银行的合规管理起步较晚,普遍缺乏深入的认识和准确的定位。
从我国商业银行的实践来看,合规职能更多地局限于合规教育和培训、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反洗钱工作、组织责任认定等,如《中国银行合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合规工作是指各级法律与合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的规章制度建设、合规监督检查、合规培训、咨询、调研、宣传及反洗钱等工作”。
新组建的中国建设银行合规部的主要职责是对全行经营管理活动合法守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全行反洗钱工作,牵头组织全行信贷经营和审批责任认定工作,促进全行经营管理工作合法守规。
很显然,较之与巴塞尔委员会《文件》提出“合规风险的识别、量化和评估”、“合规风险的监测、测试和报告”等职责和要求而言,我国商业银行的合规工作尚有较大的差距。
(四)缺乏有效的合规标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合规政策多由各部门根据监管机构的政策制定,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不利于在整个系统内贯彻执行。
以外汇业务为例,外汇局下发关于个人外汇管理、外汇贷款、结售汇等政策后,往往由银行不同的部门来制定相应的合规管理政策,容易造成合规标准和执行的不一致,并容易形成监管真空。
同时各业务部门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各自为政,各个业务线条的规章制度之间存在重叠或者真空现象,导致业务部门或者分支机构没有明确的合规操作标准。
当遇到一些外部监管法规或内部合规制度都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时,业务部门往往自行其是,而不是主动邀请合规人员参与讨论和研究,拿出最佳解决方案。
(五)缺少先进的合规工具经过长期的实践,目前国际大银行逐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合规管理工具,主要包括吸收新客户操作程序、受关注者名单、IT解决方案、可疑交易监控、利益冲突记录、授权控制等。
通过这些工具,业务部门可以及时发现和防范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
同时,合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还注重使用信息分析技术,依托全行的动态信息数据库,以便及时发现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合规风险。
但是,目前我国银行业对合规风险管理技术的认识和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商业银行都没有专门的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没有整合银行内部的历史数据和经营信息,缩小这种技术和工具上的较大差距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商业银行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商业银行合规管理发展方向探讨(一)倡导主动合规,形成有效互动的合规文化一是强调有效互动的合规文化,通过合规与监管的有效互动,解决过去银行与监管者博弈、银行主要采取规避监管规定的传统理念。
一方面,监管者应对银行的合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的监管,逐步促使商业银行把外部的压力转换为自身合规经营的要求;另一方面,银行合规部门要密切关注和持续跟踪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制定与修改等,主动争取有利于银行未来发展和业务创新的外部政策。
二是树立主动合规的合规文化,倡导主动发现和暴露合规风险隐患或问题,并相应地在业务政策、行为手册和操作程序上进行适当的改进。
为此,银行应重视高管人员的示范作用,并按照全员参与的原则,开展针对合规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不同层次的教育和培训。
各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应充分体现倡导合规和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念,注意协调业务拓展与合规风险管理的关系,建立合规问责机制,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形成良好的合规文化。
(二)建立有效的组织架构,保障合规管理职能的独立性为确保合规部门的独立性,我国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或者设立合规与法律合一的独立部门。
近期应根据我国商业银行合规职能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履行的实际情况,采取业务部门配合合规部门行使合规职能的做法,即由业务部门和合规部门共同指定业务部门一名合规联络员,原则上该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业务的合规监督,不负责市场推广职能。
合规联络员同合规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和沟通制度,编制上仍属业务部门,但合规工作直接向合规部门报告。
从中长期来讲,应该推行专业化运作,可从专业的角度进一步细分合规部门,争取将每一位合规人员都培养为银行业务某一方面的专家,都能够作为独当一面的资深合规官,独立地为银行业务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