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犯概念研究

合集下载

危险犯是不是结果犯和过失犯罪是不是结果犯?

危险犯是不是结果犯和过失犯罪是不是结果犯?

危险犯是不是结果犯和过失犯罪是不是结果犯?众所周知,法律是十分严谨的,必须一板一眼地认真对待,任何法律条文,都必须咬文嚼字地深入研究,这也是法律非专业人士没有办法更好理解的原因。

比如危险犯、结果犯、过失犯罪这些概念就比较难以理解。

那么,危险犯是不是结果犯和过失犯罪是不是结果犯?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一、具体的危险犯是结果犯吗?刑法理论通常还将犯罪分为行为犯与结果犯。

虽然人们对行为犯与结果犯的理解不同,但综合各种观点来考虑,危险犯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

主张形式的犯罪论的学者一般认为,行为犯是成立犯罪不需要结果发生的犯罪;结果犯是指以发生一定结果为必要的犯罪。

但同时认为,有的行为犯侵害了法益(如侵入他人住宅罪侵害了住宅的安宁),有的行为犯对法益造成了侵害的危险(如伪证罪有导致误判的可能性)。

因此,结果犯与行为犯中都可能有危险犯;换言之,危险犯既可能是结果犯,也可能是行为犯。

二、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吗?我国刑法学界的传统观点认为过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不是表现在行为人的主观上,而是表现在行为的客观效果上,因而只有当过失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过失行为才由错误行为转化为犯罪行为,从而具备犯罪的性质,因此,过失犯都是结果犯。

过失犯并不都是结果犯,并不都要求犯罪结果(实害结果)的发生。

对某些过失犯设立危险构成是适应实践的需要。

诚然,如传统观点所说,过失犯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行为的严重实害后果上。

但是,应该看到,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复杂化,人的过失行为会增多。

如果非要等到损害结果发生,刑法才予以规制,则不利于保护法益。

理论总是为实践服务的,并且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面对过失错误行为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大量增加的事实,与其固守“过失犯是结果责任”这一传统的观点,不如适应现实。

行为犯与结果犯之争——对刑法第307条之一的理解

行为犯与结果犯之争——对刑法第307条之一的理解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77-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7 期摘 要:行为犯是行为一经实施即成立的犯罪,结果犯是实施危害行为并造成法定危害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307条之一是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规定。

结合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定义,并且考虑到立法目的,对该罪究竟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作出了界定,并分析了学界部分观点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对于该条款的合理化的理解方法。

关键词:虚假诉讼;既遂形态;结果犯《刑法修正案(九)》确定了虚假诉讼罪,该罪的设置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正常的司法秩序,但是学界对于该条款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分歧,主要集中在该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这一问题上,而本文也就本争议焦点展开论述。

一、行为犯与结果犯的概念辨析以刑法分则规定的齐备构成要件是否包括结果要素为标准界定行为犯与结果犯。

行为犯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其实行行为完成即齐备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始成立既遂形态的犯罪类型,简言之之,行为犯即行为一经完成及成立犯罪。

如:故意伤人罪等。

结果犯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只能以特定危害结果的出现才能认定齐备构成要件的犯罪。

如:故意伤害罪等。

只有界清二者概念,方能理顺刑法第307条之一的所存在的争议。

二、刑法第307条之一应当归属何种犯罪既遂形态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刑法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规定。

那么,该罪的既遂形态是行为犯还是结果呢?对此学界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本罪属于行为犯。

“行为人只要向法院提起恶意诉讼,就对司法秩序进行了破坏。

如果法官受到虚假证据的影响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则该结果只能作为结果加重情节对行为人加重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属于结果犯。

其中的结果是“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间也并不存在确定既遂标准层面上的矛盾,只不过现阶段判定该罪的既未遂尚需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妨害司法秩序’的具体程度—法院错误的判决、错误的财产强制措施等,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定情况—造成财产、名誉等损失的额度。

刑罚根据完整化上的犯罪分类侵害犯、危险犯、结果犯、行为犯的关系论纲

刑罚根据完整化上的犯罪分类侵害犯、危险犯、结果犯、行为犯的关系论纲

刑罚根据完整化上的犯罪分类侵害犯、危险犯、结果犯、行为犯的关系论纲一、本文概述犯罪,作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一直是法律领域研究的重点。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犯罪,刑法学者对犯罪进行了多种分类。

其中,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犯罪可被划分为侵害犯、危险犯、结果犯和行为犯。

这四种犯罪类型在刑罚根据完整化上各自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四种犯罪类型之间的关系,以期为完善刑法理论体系、提高刑事司法实践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供理论支持。

我们将对四种犯罪类型进行界定和特征分析,明确各自的法律内涵和构成要件。

我们将从刑罚根据完整化的角度出发,分析四种犯罪类型在刑罚适用上的逻辑关系,探讨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制约。

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四种犯罪类型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以揭示其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和问题。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构建一个更加科学、合理的犯罪分类体系,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更加明确、可操作的指导。

我们也希望借此机会推动刑法理论的深入发展,为构建更加公正、有效的刑事司法制度贡献力量。

二、犯罪分类概述犯罪分类,即按照不同的标准对犯罪进行归类,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犯罪分类不仅有助于理解和把握犯罪的内在特征,也对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根据犯罪的不同性质和侵害的法益,犯罪可以被划分为多种类型,如侵害犯、危险犯、结果犯和行为犯等。

这些分类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

侵害犯,是指以侵害法益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这类犯罪直接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等。

侵害犯的成立以法益的实际侵害为必要条件,因此,在判断侵害犯时,需要考察犯罪行为是否造成了法益的实质性损害。

危险犯,是指以制造危险状态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这类犯罪虽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经使法益处于危险状态,如放火罪、爆炸罪等。

危险犯的成立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条件,而是以危险的实现为充足。

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及正当性基础

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及正当性基础

文章编号:167126914(2007)01200702(05)收稿日期:2006209208作者简介:高巍(1978—),男,四川剑阁人,云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及正当性基础高 巍(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91)〔摘 要〕 从形式上,抽象危险犯既可表现为行为犯,也可为结果犯。

抽象危险是一种拟制的危险,一般不需要进行具体的危险判断。

抽象危险犯的构成要件设置是一种保护法益前置的措施,在风险社会下,具有合理性。

但是,抽象危险犯的处罚与罪责原则间存在紧张关系,有必要限缩处罚范围。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概念;正当性贸易法院Abstract :Formally ,offence of abstract potential damage can not only be considered as behavioral offence ,but also consequential offence.As a constructive damage ,abstract potential damage commonly does not need concrete damage judgment.The special constitutive element of abstract potential damage is a prepositive measure for protecting legal inter 2ests.It has rationality in risk society.However ,there is a tensional connection between the punishment of offence of ab 2stract potential damage and the principle of suiting punishment to crime.It is essential to limit the punishment range.K ey Words :offence of abstract potential damage ,concept ,legitimacy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一、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关于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德日刑法中争议颇大。

浅析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浅析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尚未深 入研 究 。这使 得我 国的司法 实 践在判 断结 果加 重犯 的成 对重 结果规 定 了较 重 的法 定刑 的犯罪 形态 , 就属 于结果 加重 犯 。 立 与处 罚上 没有足 够 的理论 指导 按 照此 概念 范 围和 不 同基本 行为 、 加重 结果 的罪过 形态 , 结 果加
在上 个世纪初 , 结果 加重犯 是世 界刑法理 论研究 的热 点问题 意犯罪 行为 , 并且 , 这种 犯罪 的 实施产 生 了一种进 一步 的更严 重
之一。 由于结 果加 重犯 理论 尚不健 全 , 导致其 受到 了国外 刑法 学 的结果 。 ” 还有学者 认为“ 结果加 重犯是 指 因基 本 的故 意行为 而发 理 论界 的广泛 质疑 。 当时 , 刑 法 学者们 普遍认 为结 果加 重犯 的存 生超过其 故意 的加重 结果时 , 刑法规 定 了加 重其法 定刑 的情 况 。 ” 在 不合理 。 在 此背 景下 , 部 分国 家对结 果加重 犯进 行 了限制性 规 可 见 , 对于 结果加 重犯 的概念 是存 在争 议 的。 结 果加重 犯的概 念 定 。 比如 , 在 德 国刑法 典在 总则 第 l 8条规 定 了结 果加 重犯 的一 之 所 以存在 争议 , 是 由于各 学者 的研 究 角度不 同 , 对刑 法条 文的
{ l } I j 6 缸 金
◆ 学术 前 沿
2 0 1 4 ・3 ( 下)
浅析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戴晓欢
摘 要 结果加 重犯 的相 关 问题 一 直在刑 法学理 论界 存在很 大争议 , 且各 国的刑 法对 于结 果加 重犯的 规定 也各 不相 同 , 同 样的 行 为和结 果 , 在 此 国 家可能构成 结 果加重犯 , 而在 彼 国 家就 可能 不构 成结 果加重 犯 。 目前我 国刑 法 学者们 主要 是从 一

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研究

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研究

不完全性等等,使得人们不可能完全认识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从 而, 人们对特定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的判断也只能是在现有的认知条 件和信息状况下 , 对因果关系作出一个大致的判断。因而 , 因果关系 的认定就不完全是一个逻辑推演的过程, 而只是一个可能性的判断过
经验 出发认定基本犯罪行为和加重结果 的因果关系, 相对于“ 条件说

该说更加偏向于主观认定二者的因果关系 , 强调主观性是该说的一
大特 点。 “ 相当因果关系说” 受到了德 国、 日本等大陆法系 国家的学者们的 争相追捧, 并很快在审判活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尽管如此 , 笔者 认为“ 相当因果关系说” 具有两方面的缺陷:
从 学 界对 结 果加 重犯 的概念 的表述 , 以及 我 国刑 法 对于 结 果 加重 果关系与刑法 的目的、 任务及机能密切相关, 而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事
犯概念的具体立法表述 中, 我们可以看到, 结果加重犯是由基本犯罪 、 加重结果以及刑法规定加重法定刑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因此, 结果 加重犯的构成主要包括两大部分: 结果加重犯中的基本犯罪、 法定加
责任, 就是 因为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 砌我国刑 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的认定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 但是该说在建立时
过于依赖人们对事件认识的主观性的天然缺点不言而喻 。相 当因果 “ 与加重结果之间应有因果关系, 但应具有什么样的因果关系则未有统 关系说” 的理论前提是: 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事物普遍联系和相互
偶然性相统一 的因果关系” 。 为法律上的原因, 即只要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着条件关 系, 二者之 间也就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该说为德国的通说 , 0 日本 虽然很少有学者持这种观点, 但它却 为判例所接受。该说认为, 如果 造成结果产生的现 象有数个, 则它们都是结果产生的原因。 也就是存 小之分, 因而该说亦被称为“ 同价值条件说” 。

结果加重犯之主观罪过研究


[ 关键词] 结果加重犯 基 本犯 罪 加 重结果 主观 罪过 [ 中图分类号] 9 4 1 2 3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 63 8 8 2 0 )2 o 0 3 17 —37 (0 6 0 —0 2 —O
结 果加 重犯 , 称加 重 结 果 犯 , 称 “ 殊 的结 果 又 或 特 犯” 通常认 为 , , 是指行 为人实施 了符 合某 种具 体犯 罪构
样一个简单的事实 : 即因为某 种犯罪行 为之危害超 出了基 本犯的罪 质和罪责 范围 , 为了体现 罪刑适应 , 规定 加重 构
成 因此成为必要 。基 于此 , 斥过 失犯构成 基本犯 , 然 排 显
也是 缺 乏 立 法 根 据 的 。
( ) 定说 二 否
结果加重 犯是包括基本犯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类 型 , 狭
可 以看 出。

不仅行 为出于故意 的暴 力性或 破坏性犯 罪会 产生不 同程 度的损害 , 出于过失 的事故型犯罪所造成 的社会危 害也具 有大小层 次之分 。因此 , 过失犯 也可以是加 重构成前提之
基本犯。
2 过 失犯 罪的结果常常是复杂的 , . 其危 害程度也轻重
不等 , 根据结果 的不 同危 害程度 , 规定与 之相应 的法定刑 幅度 , 更能体现 量刑 的准确性 和科学 性 , 有利 于贯 彻罪刑
过失犯罪 无结果加 重犯 , 根据 我国刑法 的规定 , 结果加 重
犯的基本犯 只能是故 意犯。有学者 认为 , 行 为人对 基本 “ 犯罪行为具有 故意 , 加重 结果 具 有犯罪 过 失。 刑 法 对 ” 学者顾 肖荣在谈及结果 加重犯 的要 件时 认为 : 行 为人对 “ 基本犯罪有故 意 , 对 加重 结果 无故 意 。 否定基 本犯 但 ”

我国刑法中的结合犯问题研究

我国刑法中的结合犯问题研究罪数形态历来是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重要领域之一。

作为一种罪数形态,结合犯的认定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诸多争议。

在此背景之下,深入研究我国刑法中的结合犯问题显得更具理论价值与实证意义。

全文分导言与正文两部分,正文分六章,前五章研究我国结合犯的基础理论问题,终章梳理和评析刑法中的结合犯条文规。

导言部分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文章研究的目的和价值,说明文章选择我国刑法结合犯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及选择刑事司法的角度作为本文研究的切入重点的原因和初衷;二是评析时下结合犯问题研究现状并说明本文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的创新与突破;三是文章研究结合犯问题所期望达到的目的以及所产生的积极意义。

第一章结合犯概述包括三节内容:第一节是是全文研究的逻辑起点,对结合犯概念与特征进行界定。

理论通说中的结合犯概念存在缺陷:丧失了定义概念的合目的性、违反了定义概念的合法性与简洁性。

在此基础上,本文归正通说概念,认为结合犯应定义为“原本各自独立的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由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结合成为一具体之罪的犯罪行为类型”。

在特征方面,本文以归正后定义为基准,认为特征应包括法定性、独立性和异质性;第二节是境外国家和地区结合犯的相关规定的介绍,分别有德国、意大利、法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相关规定的介绍,厘清大陆法系地区结合犯在罪数形态体系中的不同定位,通过横向对比纵览我国结合犯理论的各种观点及不足,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研究结合犯。

文章在介绍境外结合犯理论的同时也介绍了结合犯与罪数形态的关系及结合犯立法,从中探讨了结合犯、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的关系,即结果加重犯是从情节加重犯分离出来的一种罪数形态,而结合犯又是从结果加重犯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罪数形态;第三节分别从理论与立法两方面研究结合犯存在的价值,为本文的研究提供理论与实证上的支持。

结合犯理论价值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它在罪数形态中处于枢纽地位。

其次,它满足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结果犯概念比较研究

第9 第5 卷 期
2 1 年5 0 0 月
南 阳师 范学 院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u n l f n a gN r lUnv ri ( o jl ce c s o r a y n oma iest S ca in e ) o Na y S
VD. o 5 J N . 9 Ma .2 1 v 00
标准 。 就 阐明 了结果 犯 的含义 于两 者 的区分标 也 关 准, 主要有 四种 观 点 : 其一 , 为所有 犯 罪都 是结 果 认
点是 法 益侵 犯 . 质 意义 的结 果是 行 为对 法益 的侵 实
害或 侵 害的危 险 , 何犯 罪 都有 该结 果 , 没有 结果 任 “
就 没有 犯 罪 ” 第 一种 观 点就 是在 此 意义 上提 出的 。 , 但若 依此 方法论 推理 。犯罪是 行 为” 所有 犯罪 也可 “ . 以说 都 是行 为 犯 . 么结 果犯 与行 为 犯理 论便 失 去 那 深人 研究 的必要 了 , 因此 该观 点是不 能够被 接受 的。 第 二种 观点 以行为对 客体 的侵 害是否 属于构成 要件 要 素作 为 区分 标 准 . 际上 就是 构 成要 件要 素 中是 实 否 包含 了结果 , 这一 点与第 四种观点 旨趣 相 同。 该观 点 同时 认为 . 只在 结果 犯 中要 求 行为 通过 对 行为 客 体造 成侵 害来侵 害 、 威胁 法益 。 为犯 的行为 可 以直 行
类 型理论 . 对我 国的结 果犯概 念进行 反思 与重构 . 甚 至 还 出现 了 以结 果 犯概 念 研究 为课 题 的硕 士 论文 本 文试 图从 中外刑 法理论 关 于结 果犯 概念 的 比较 研 究 中 . 一步 阐释我 国刑 法 理论 中的结 果犯 应 有 之 进 义, 以期 加深对 结果犯 理论 的认识 。

结果犯的概念及其既遂形态研究重点

结果犯的概念及其既遂形态研究【作者】金泽刚【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刑法增加了许多新的罪名,其中多数属于结果犯,加强对结果犯的研究对理解和适用新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应该从犯罪既遂的角度理解结果犯这一概念,并且根据犯罪构成以及犯罪既遂的特点不同,把结果犯分为普通构成的结果犯和特殊构成的结果犯。

针对不同类型的结果犯和犯罪行为自身的特点,作者对新刑法规定的结果犯的既遂形态进行了普遍的探讨。

【关键词】结果犯/普通构成的结果犯/特殊构成的结果犯/既遂形态结果犯是刑法学界较有争议的一个概念。

大陆法系学者主要有以下两大类观点:一种观点把危害结果与犯罪既遂密切相关,认为这类犯罪的构成必须有危害结果发生,否则是未遂犯。

我国台湾学者多持这种观点。

如有人认为,结果犯,亦称实质犯,是指除实施一定之行为外,还须以发生一定之结果为要件的犯罪(注:参见陈朴生著:《刑法专题研究》(1988年版),第156页。

)。

又有人认为,“结果犯又称为实质犯或实害犯。

即指犯罪构成要件,除一定之行为外,更须有法定之结果发生者而言。

刑法上大多数之犯罪,均属此类。

此类犯罪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未发生法定结果者,称为未遂犯”(注:参见《云五社会科学大词典》之《法律学》部分,第335 页。

)。

还有学者以区分结果犯和举动犯作为犯罪的分类之一种,认为结果犯的构成要件以结果之发生为必要,而举动犯一经着手实行,其罪即属成立,不以结果之发生为必要;只有结果犯处罚未遂犯,举动犯不发生未遂犯问题。

但并非谓“实质犯与结果犯又形式犯与举动犯之犯罪形式完全一致”(注:参见蔡墩铭著:《刑法总论》,三民书局1995年修订第10版,第69—70页和第84—85页。

)。

日本学者认为,“结果犯,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一定的结果,始成立该犯罪。

例如杀人,除有杀人的行为外,尚须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始成立杀人罪,否则可成立杀人未遂罪”(注:参见[日]福田平、大冢仁著:《日本刑法总论讲义》,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88—289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