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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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规定

竞业限制规定

竞业限制规定竞业限制规定是指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旨在保护雇主利益的一项规定。

该规定限制了员工在离职后在特定时间内从事与原雇主相竞争的行业或与之竞争的活动。

本文将探讨竞业限制规定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

一、背景竞业限制规定最早起源于美国,其目的是为了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密。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竞业限制规定作为雇佣合同的一部分。

二、目的竞业限制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雇主在员工离职后仍能保持商业竞争力,避免员工将商业机密和专业知识传递给竞争对手,从而导致雇主利益的损失。

此外,竞业限制规定也可以促进创新和发展,因为雇主不再担心员工将核心技术带离公司。

三、适用范围竞业限制规定适用于某些特定的行业和职位。

一般来说,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以及与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直接相关的员工更容易受到竞业限制规定的约束。

此外,竞业限制规定还需要考虑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以确保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四、实施方式竞业限制规定的实施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竞业限制规定的内容、时间和地点等;其次,员工在离职前应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并对其约束力有清晰的认识;再次,雇主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如追究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法律责任。

五、存在的问题竞业限制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雇主的利益,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竞业限制规定可能限制了员工的个人发展和职业选择。

其次,竞业限制规定的执行难度较大,特别是对于跨国公司和在线平台等跨地域经营的企业。

此外,竞业限制规定的合法性也存在争议,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竞业限制规定有不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

六、结论综上所述,竞业限制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雇主的商业利益,但也需要平衡员工的个人权益和职业发展。

在制定和执行竞业限制规定时,应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等因素,并采取合理的方式确保其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内窖 籀 耍 : 随 着我 国 市 场 经 济 的 逐 步 完善 和 发 展 ,商 业 密 码 侵 权 案 件 不 断
出现 , 为保 护 商 业秘 密 权 利 人 的 合 法
董事 、经理 ;三是 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 的总 经理 、 副总经理;四是合伙企业 的合伙人; 五 是个 人独 资企 业 委托 或者聘 任 的管理 人 ;六是一些特别法上的特殊主体。笔者 认 为,应 当扩 大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主体 的 范 围,让全民 、集体所有制企业 和股份合 作制企业 、私 营企业 的管理人 员承担法定 竞业禁止义务 。
经理 或副总经理 ,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
当考虑到上 述公 司治理结构 变化的现实 。 将承 担法定竞业禁 止义务 的主体范围作弹 性规定使 法定 竞业禁止立法不至于僵化而 不实用。
关键 词 :经济秩序 竞业禁止 法律 分析 业 禁 止 又 称 为竞 业 回 避 、竞 业 避
对本企业 的商业竞争。
2 条第 1 0 款第 6项规定 :投 资人委托或者 聘用的管理个人独 资企业事务 的人 员,未 经投 资人 同意 ,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 的业务。2 0 年修订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 01
权 益 ,维护 正 常 的市 场竞 争秩 序 ,我 国 建 立 和 制 定 了一 系列 的 法 律 法规 .以 完 善 竞 业 禁 止 ,但 其 中存 在 许 多 不 足 需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本 文 就 此 从 法 定 和

立 兄
是有 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的董 事、经理 ;
二是 国有独 资公司 的董事 长 、副董事 长、
我 竞 禁 制 的 国 业 止 度
立 现 析 法 状分
■ 赵 凤鸣 ( 山东经 贸职业 学院 山 东潍坊

竞业禁止制度的合理性限制

竞业禁止制度的合理性限制

竞业禁止制度的合理性限制摘要:竞业禁止制度是保障雇主利益重要制度,其对雇主、雇员和社会三方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对竞业禁止合理的限制就十分重要。

合理的竞业禁止制度必须考察是否有可保护的合法商业利益、对象有无特定性、限制的地域与工作范围、竞业禁止的期限等方面。

我国对与竞业禁止的立法有部分合理性方面的规定,但仍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竞业禁止;合理性;劳动合同法一、合理竞业禁止的考虑的因素雇主、雇员和社会利益是认定竞业禁止是否合理必须考虑的三个方面。

根据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及我国的国情,在认定竞业禁止的合理性时,应具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可保护的合法商业利益为了防止破环公平竞争,保障正当贸易,竞业禁止应首先要求企业存在可保护的合法商业利益。

承认竞业禁止制度的美国各州的判例显示,竞业禁止合同的目的必须是保护雇佣人合法的利益或商业秘密。

[1]竞业限制协议不可将禁止范围扩大到雇员所掌握一切一般性的知识、经验和培训技能上。

[2]具体而言合法商业利益必须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即有秘密性、新颖性、价值性。

普通职工通过一般劳动就会取得的普通知识、经验、技能,不能认为是企业存在的可保护的合法商业利益。

[3]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限制的范围是“本单位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这就与竞业禁止保护商业秘密的领域有所偏离。

合理的竞业禁止的范围应设定在雇员在本单位接触的技术、经营秘密内,目前竞业禁止制度过分限制雇员择业的自由,应对竞业禁止规定的限制范围进行修改。

(二)对象的特定性竞业禁止协定签订的对象也有特定性而不应泛泛地包括全体雇员,一般应严格限制在因建立劳动、工作关系知晓雇主商业秘密的人员。

[4]竞业禁止不应适用于全体雇员,凡不知晓雇主商业秘密的人员应该不能用竞业禁止合同限制其自由择业。

[5]竞业禁止特别不应包括临时工、普通工人之类雇员,这些人一般不应接触重要的商业秘密,而且这些人在就业市场上地位虚弱,属于需要薪金以维持生存劳动者,不宜过分限制其自由择业。

比较法视野下的竞业限制制度与立法探讨

比较法视野下的竞业限制制度与立法探讨

作者简介 : 谢聪敏 ( 1 9 8 o 一 - ) , 女, 硕 士, 福建闽西职 业技术 学院经济 系讲师, 从事 中国经济法研 究。
当今社会 , 劳动者 “ 兼职” “ 跳槽 ” 等现象非 项 ,体 现 的是 法 定义 务 ,法律 直 接规 定 企业 董 常普遍 , 由此引发 的竞业限制纠纷 日益增多。 竞 事、 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在职过程 中, 有履行保 业 限制虽然有利于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及商业 护企业 商 业秘 密 和其 他维 护 企业 合法 利 益 的法 秘密 , 维持公平竞争秩序 , 但 由于其涉及企业商 定义 务 。
比较法视野下的竞业限制制度 与立法探讨
谢聪敏 ( 闽西职业技术学 院 经济 系, 福建 龙岩 3 6 4 0 0 0)

要: 竞业限制是平衡 用人单位 财产权和 劳动 者劳动权 的重要制度 。各 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对竞 业
限制制度 的法律规制各不相 同。应从 各 国立法 以及典型判例的 角度 , 剖析我 国现行 的竞业限制 制度 的 立法不足 , 在此基础上提 出完善竞业限制立法的建议 , 以进一 步构建和谐的劳动关 系。
指导原则 。 《 宪法》 规定 , 劳动者享有 自 主的择业 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 权 ,而企业的无形财产如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 解 除劳 动合 同后 的一 段 时 间 内 ,不 得 到某 些 企 则成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 中获胜的必备条 很 容 易泄 露商 业秘 密 , 业任 职 或者 从事 某些 业 务 ,主 要是 指 有竞 争 关 件 。员 工一 旦重 新就 业 , 系 的企业 或 者从 事 与原 企业 有 竞 争关 系 的业 务 这将 会 对企业 造成 重大 影 响 。 此时, 员工 择业 的 经 营或产 品生 产 。 竞 业 限制条 款主 要体 现在 《 劳 自由和 企业 的利 益 产生 了冲 突 。为实 现双 方 的 动合 同法》 第2 3 条, 为延迟生效条款。根据权利 公平和正义 , 法律必须构建一项制度来平衡企

刍议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的完善

刍议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的完善
刍议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的
■ 王 卓 亚 肖彦 山 副 教 授 ( 石 家庄 经 济 学 院 法 学院 石 家 庄 ()5 ()()3 1 )

中图分 类 号 :
D 922 1 29 1 .
文献标识 码 : A
内容摘要 : 在 市场 经 济 高速 发 展 的 当 今 社 会 . 对 竞业 禁止 制度 进 行 统 一 立 法 规 范 有利 于 协 调 好 用 人 企 业 与 劳动 者之 间 的 利 益 平 衡 。 有利 于 维护 正 常 的 市 场 竞 争秩 序 。 我 国 竞 业 禁止 制 度 散 见 于 《公 司 法 》、 《劳动 法 》等 法 律 和 规 章 中, 存在一 定 的 冲 突和 漏 洞 。 在 司 法 实践 中导致 法 官 自由 栽 量 权 过 大 , 缺 乏 统 一 标 准 , 需要 对竞 业 禁止 相 关 法 律 制 度进 行 完善 。 关键词 : 竞 业 禁止 立 法 不 足 完善 建议
1 0 4 商 业 时 代 【原 名 《商 业 经 济 研 宄 》1 2 0 1 0 年 2 期
合 同 法 》保 持 一 致 。 统一 法定竞业 禁止义 务相关 内容 。 结
束法律之 间规 定不 一 致 的现 象 , 将 法 定竞 业 禁止 的 内容统 一 为 : 同 业 禁止 、 兼业 禁 止 、 保守商业 秘 密。 对于 法定 竞业 禁止 义 务是否可经 法定程序免除 ,应持谨慎态度。 既 体 现 市 场 经 济 意 思 自治 的原 则 , 也 必 须 明确义 务免除的法定程序 的严 谨 。
的业 务 ” 。
至 于何 为
相 同 “ 、
类似 、
相竞争”
的营业 , 缺 乏必 要 的具体解释 。 对 法 定竞 业 禁止 的义 务免 除规定有差

关于竞业限制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竞业限制若干问题的思考
至失 去 发 展 机 会 。 因 此 , 业 限 制 是 一 把 “ 刃 竞 双
限制立 法 中所 要 解 决 的首要 问 题 。《 动 合 同法 》 劳
第 二十 四条规 定 的竞 业 限制 的人 员 , 于用 人 单 位 限 的高级管 理人 员 、 高级 技 术 人员 和其 他 负有 保 密 义 务 的人员 。笔 者认 为 , 竞业 限制 的对象 , 当根据 劳 应
上 的作用 。但 是 , 上述 条 款在对 于双方 利益衡 量 、 权 利义 务 的规制 以及制 度设计 上 还存在 很大 的问题 和 漏洞 。应 当不 断地 在 实 践 中总 结 经验 , 竞 业 禁 止 对 的对 象 、 围 、 范 经济补 偿标 准等 方面不 断进行 细化 和 界定 。同时 , 针对竞 业禁 止领 域 内出现 的新 情 况 、 应 新 问题 , 区别对 待 , 活 处理 , 保 护 商业 秘 密 和 维 灵 在 护 劳动者 这一 弱势 群 体 合法 权 益 之 间 寻求 平衡 , 最 大程 度 的维护 当事人 的合 法权 益 。 ( ) 一 竞业 限制 的对 象
[ 图 分 类 号 ]D 2 . 2 中 925
[ 文献 标 识 码 ]B
【 文章 编号 ]1 0 0 8—6 8 ( 0 0) 2—0 7 252 1 1 0 1—0 5
竞 业 限制 , 指在解 除或 终止 劳动合 同后 , 有 是 负
防止 其利 用优 势地位 强加 竞业 限制义务 于 劳动者 之
剑”, 一种 以限 制 劳动 者 的 自由择业 权 为 手段 , 是 对 用人单 位 的商业 秘密 进 行 保 护 的方 式 , 不仅 严 重 限
制 了劳 动者 的择业 自由 , 且 对 劳 动者 的生 活 也会 而

论竞业禁止立法的价值基础、缺陷与矫正


于或创设与 自己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 员工在离开用人单位后 的一定期 限内, 也不得在与 自己有竞争关 系的企业里兼职和
工作。可见 , 业禁止 已经成为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 的一 竞 种有效手段 。 自然 , 在强化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利保护 的背
景下 , 竞业 禁止制度的适用范 围也逐 渐宽泛起 来 , 除去原来 规定的董事 、 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外 , 公司 、 企业里所有可能 接触商业秘密 的人 , 包括高级研发人 员、 关键 岗位 的技术工 人、 市场计划和销售人 员 、 财会 人员 、 秘书 , 甚至是保安人员 都有可能被纳入到竞业禁止 的限制范 围。 而这一时期 的竞业
湖 北 社 会 科 学 2 09年 第 1 0 2期
论竞业禁止立法的价值基础 、 缺陷与矫正
汤 竞峰
( 汉科技学 院, 武 湖北 武 汉 4 0 7 ) 3 0 4
摘要 : 竞业禁止是 在诚 实信 用的基础上 , 于公 平 、 义的价值 理念 , 维持 公 平竞 争的 市场秩序 而设 立 基 正 为
的一项 禁止性规 则。这一 规则主要是通 过对 企业 员工劳动权 的合 理限制 来实现对 商业秘 密保护 的 目的。但这 样 一来 , 商业秘 密权利 的保 护 问题就 与劳动者 劳动权 的保 护发 生 了矛盾 和冲 突。 法律 在 平衡 二者 的利益 关 系
时, 在价值 取 向上 必然是有 所损 益的 , 如果 竞业禁止行 为所保 护的利益 大 于被 牺牲 的利益 时 , 法律就应 当赋予 其合 法性 。反 之 , 竞业禁止行 为应认 定为 无效 。
的, 作为市场上重要资源的劳动力也要求 自由流动与合理配
置。但是 , 竞业禁止的实质就是通过 限制劳动力 的 自由择业

高新技术对竞业禁止影响的法律思考

高新技术对竞业禁止影响的法律思考随着人才流动日益频繁,竞业禁止纠纷大量发生,其争议多集中在竞业禁止协议合理性的认定方面。

如何判定其合理性一直是理论研究的重点,也是司法实践的难点。

本文拟就竞业禁止协议的合理性判定问题作一探讨。

标签:竞业禁止协议商业秘密高新技术随着高科技时代的到来,计算机、互联网、人类基困、纳米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产品更新换代大幅增快,技术革新周期短到几个月甚至几天。

与此同时,伴随这种大背景一同产生的另一种现象是,员工流动性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雇员工作一段时期后随即离开,或投入前雇主竞争对手的怀抱,或另起炉灶,自己创业。

高新技术企业为了留住高技术人才,保护商业秘密,维护自己的竞争利益,雇主们频频拿起竞业禁止的法律武器,限制员工跳槽为竞争对手工作。

竞业禁止协议是指雇主与雇员通过劳动合同中的专门条款或者采用单独的订立合同的形式,禁止雇员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利用在职期间掌握的雇主的商业秘密,不得从事对原雇主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竞业禁止协议以合同的形式存在,理应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

但这种契约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合同双方的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而且协议是对劳动者劳动权的限制,劳动权是公民维系生存的基本人身权利,是宪法保障实施的公民基本权利。

竞业禁止是利弊共存的双刃剑,弃之不用或使用无度,均不妥当。

万全之策是使用有度,即立法上有条件地承认其合法性,从而兼顾各方利益,方可兴利除弊。

从当今世界范围内的立法现状及发展趋势看,虽然对竞业禁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还没有一致的观点,但总体上支持利用竞业禁止协议保护商业秘密,同时予以一定程度限制的做法,即协议所设定的雇员的不竞业义务必须在法律所容许的合理范围内,这样才能兼顾冲突各方的利益。

一、竞业禁止协议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有效手段一方面,竞业禁止协议限制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无法从事自己最擅长的工作,实际上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另一方面竞业禁止协议增加了非法扩散商业秘密的成本,可以制约潜在侵害行为的发生。

关于职业经理人市场竞业禁止制度的思考


r回社 会 由计 划 经 济 向 礼 会 = f 1 义市 场 经济转 型 的过 程 巾 , 业经 理 人市 场也 逐 步 职 形成和发展起来。 而法律环境作为影响职业 经理 人市场 发展 的重要 因素 , 引起 了广 泛 已 的关沣 。 文从 我 圈职 业经 理 人市 场的 现状 本 出发 , l讨论 了 耳业理 人 制度 【的竞 、禁 集 f 】 f 1 { 1 J 【 , 止 制度 实施 的珲 沦 依 和概 况 , 提 出相应 井 的 对策 建 议 。
l 时间限 制的合理 陡。竞业 禁止是 企 、 业 为 了保 护 其商业 秘密 及经 营利益 ,维持其 竞 争优 势 。而商业 秘密 及 经营利 益在市 场竞 争环 境 中是 有时效 的 。 因此约 定竞业 禁止 时 限就 有 了重 要的意 义。 具体 约定 的限制 时间 需根据职业经理人所从事的行业不同,企业 所在的区域不同, 行业的发展 、 技术更新的时 间不同而具体分析 , 确认…个合理的时间限 度。 根据有关规定, 竞业禁止的时间一 限制 搬 为3 年左 右 但 笔者认 为 , 那些 知识 、技 , 对于 术更新节 奏 比较 陕的高新技 术领域 , 业禁止 就 的时 间应 当更短 , 以不 超过 …年 为宜 。 一 2 、地 域 限制 的合 理 陛。虽 然现 代企 业 经营 发展 已经进 入全 球化 时 代 , 但是 行业 的 竞争还是存在地域的限制。 具体的限制应当 根据企业的区域范 围确定。 如果用人单位的 经 营活 动 在 国 内的某一 个 小 区域 内 , 那么它 与职 业经 理 人约定 竞业禁 止 的区域 就不 能无 限 扩大 到全 国 以至 全球 。 业 禁止 不应 当 限 竞 制和禁止合法 、正当的竞争。 3 、补 偿 的合 理性 。职 业经 理 人在 离职 以后 , 由于 : 从事 自己所擅 长 的或 熟练 的 能 工作 , 收 入将 可能 因此 而 减少 , 活水 准 其 生 因此 而 降低 。同时企 业也 可 能会 因为 该经 理 人的 竞业 禁止 行 为 而获利 。 在 职业 经理 人 故 离职以后 , 企业应当依据竞业禁止的约定给 予 该 员工 一定 的 经济 补偿 , 以弥 补其 因不 能 从 事 同类 工 作 而造 成 的损 失 。 4 、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违约责任的合 理 性。作为企业,如果没有按照约定向离职 经理人支付合理补偿或是无 故拖 欠补偿款 的 ,竞业禁止协议 ( 条款)自动终止 ,经理 人 不再 受该 内容的 约 束。 果离 职 经理 人违 如 反 竞业 禁 止的 约定 , 可 以免 除企 业支 付经 则 济 补偿 金 的义务 , 有权 要 求离 职经 理 人继 并 续履 行 竞 业禁 止 协议 ( 条款 )直 至终 止 。 ( )优 化 企 业所 有权 安 排 二 竞 业 禁 止 是 一 种事 后惩 罚 机 制 ,它 只 能在经理人出现违约的情况并被甄别后才对

竞业禁止制度理论分析

竞业禁止制度的理论分析竞业禁止,亦称为竞业限制、竞业避让、竞业避止等。

它最早萌芽于民法的代理人制度之中,旨在用法律防止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利益的侵害。

其后,由代理扩及经纪、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当事人及至近代商法中的合伙人,然后发展至现代的企业法、公司法中的企业、公司的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及商业辅助人的制度中。

当代法学理论界对竞业禁止的分类形形色色,其中一种分类以竞业禁止存在期间作为标准,划分为在职竞业禁止和离职竞业禁止。

顾名思义,在职竞业禁止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禁止兼职同类的工作和职位;而离职竞业禁止则是指特定劳动者在离职后一定的期限内禁止从事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工作。

在外国立法中,劳动者竞业禁止制度有明确规定,典型的如大陆法系的德国、瑞士和英美法系的美国。

而我国的竞业禁止制度,《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劳动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中均在各自法域对竞业禁止作出明文立法。

而2008年1月1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则取代了《劳动法》在劳动关系领域对竞业禁止作了一般性规定。

其次,如科技部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等部门规章和深圳特区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规定》等地方性法规里,对竞业禁止制度作了行业性的定义或地域性的特殊规定。

虽然不乏部门法和规章对该制度的立法调整,碍于我国民法典仍未颁布,至今仍缺少民事一般法对于该制度的一般规定。

但竞业禁止制度具有现实存在的合理性,本文通过对其进行详尽的理论分析,从而为这一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法的价值基础分析(一)法的价值层面竞业禁止制度实质上是通过对自由的限制以维系秩序,最终又保障自由,核心即法的自由价值与法的秩序价值的冲突和平衡。

秩序是指在自然界与社会的进程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自由,哲学界普遍认为,自由是指对于必然的认识和对于规律的把握。

在法的价值位阶上,现代法学界“私法优位”的观念已然确立,因而自由被作为法的第一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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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竞业 禁止 制 度 的立 法 思 考
吴 文 琦
( 国立华 侨 大学 法 律 系 , 福建 泉 州 3 10 ) 6 00
摘 要 : 竞争 的 市场 环境下 , 在 竞业 禁止制 度成 为企 业保 护其 商 业秘 密的 一种 重要 手段 。世 界
各 国也 纷纷 以立 法形式对 其加 以规 定 , 但我 国对这 方 面的立 法还 相 当薄 弱。我 国应 在借 鉴 外 国 有 关立法的基础 上 , 反 不正 当竞争 法》 在《 中对 竞 业禁止 作 专条 规定 , 以保 护 商 业秘 密权利 人 与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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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2卷 第 1 期 2 02年 1 月 0
南都 学坛 ( 人文社 会科 学学刊 ) V 12 o 1 o.2N . A ae i Frm o a u J ra o t u aie a dSc l cecs cdmc o f nD (o nl fh H m n i n oi i e ) Jn 20 u N u e ts a S n a. 02
业禁 止相对人 的合 法权 益。 关■词 : 业禁止 ;商 业秘 密;立 法 ;建议 竞 中圈分类 号 :C 7 1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02— 30 20 ) 一O 9 —0 D 90 A 10 6 2 (02 叭 O4 4 竞业 禁止 , 又称 竞业 避 让 , 是 资本 主义 发 达 原 国家 的企业对 职 员所 采 取 的 以保 护其 商业 秘 密 为 目的的一种 法 律保 护 措施 。其基 本 作 法 是企 业 与 职员 采用 在劳动 合 同 中订 立 保 密条 款 或 直接 签 订 公 民充分 地行 使法 律 规 定 的劳 动 自由权 有 一 定 矛 盾 。即竞 业 禁 止本 身 也有 其 局 限 性 , 主要 表 现 它 在: 一方 面 , 业禁 止在 一 定程 度 上 和一 定 范 围内 竞 限制 了公 民的就业权 和 自由择 业权 , 而对 于那些 离 职后 的公 民来说 , 如果 限制其 在所熟悉 的专业 范围 内选择 工 作 , 等 于 限制 了其 劳 动 就业 权 和 生 存 就 权; 另一方 面 , 竞业 禁 止有可 能造成人 才 的浪 费、 限 制公 民特 长的施展 。在竞争 的市场 中 , 才本身 也 人 是 一种 可以共享 的资 源 , 是一味地 对这 些人 实行 若 竞业 禁止 , 不但 不利 于各尽 所能 、 尽其 才 , 至有 人 甚
为均 不能 得逞 。而正是 出于 保守商业 秘密 的考虑 , 已有较 多的高科技 企业 、 研 机构 和其他一 些信息 科
条件 的竞业禁 止显 然过分 偏袒 了企业 的利 益 , 违反 了宪法 、 劳动法 确 定 的择 业 自由原 则 , 违 背 了 以 也 劳动权 、 生存权 为 基 础 的基 本 人权 , 这为 我 国法律 所 不取 。但倘 若不 采取竞 业禁 止 的法 律措施 , 又不 利 于对商业秘 密 的保护 。因此 , 我们认 为应 当从 以 下几 方面对竞 业禁 止 的合理性加 以界 定 : ( ) 一 竞业 禁 止必须 以保守商 业秘 密 、 护知识 保 产权 、 护公 平竞 争 、 护 自由贸易为 出发点 , 维 保 而不
业采取保 密措 施 的技 术信 息 和经 营信 息等 商业 秘
密 。但 是 一些发达 国家 的经验 和法 院判例表 明 , 商 业秘密 的丧 失大都 与掌握 着企 业 商业 秘密 的经 营 管理人 员 的流失 有 关 。 即任 何 重 大 商业 秘 密 的丧 疏 忽大 意有 或 关, 特别是 若无知悉 该 商业秘 密的经 营管理 骨干或
由此可见 , 业 禁 止 既 有 像护 商 业秘 密 、 护 竞 维 公 平竞 争的合理 内核 , 有 其 限制 劳 动 自由权 、 又 妨
碍人才 资源有 效 配 置 的局 限 性 。因此 如何 处 理二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 摆 在 立 法 者 面 前 的一 大 课 题 。 无 是
高科 技人才 的配合 或泄 密 , 何高超 的商业 间谍行 任
可 能 妨 碍 科 学 的 进 步 和 社 会 生 产 力 的发 展 。
保密 合 同或制 定保护 商业秘 密 的规章制度 , 以约 用 束 其职员 , 护其在市 场竞 争 中不因其商 业秘 密被 保
泄 露 而受 到损 害 。 …在 竞 争 的市 场环 境 下 , 业 要 企 想 在市 场上 占有一定 的份 额 , 须具备 不为公 众所 必 知悉 、 为企业 带 来 经济 效 益 、 有实 用 性 并 经企 能 具
能 以限制他 人择 业 自由为 目的 。 ( ) 业 禁 止 的 二 竞 对象 , 当是在 企 业 中处 于 关键 地 位 、 应 因业 务 关 系
或 者其他关 系有 可能 接触到企业 商业 秘 密的职员 。 如企业 的决 策人 员 、 文秘人员 、 财务人 员 、 术人 员 技 等 等均属于 此类 人员 。而对 于不接触 商 业秘密 的
密集 型 的企 业 , 过 合 同 或 内部 规 章 , 通 对职 员 作 了
竞业 禁止 的规约 , 即禁 止职员 在任 职期 间和离职后

定期 间内 与该企业进 行业 务竞争 。


竟业禁止 的本 质分析
竞 业禁 止 的实 质 是禁 止 职员 在 任职 期 间和 离 职 后一 定时期 内与本企 业或 原企业 进行 业务竞争 , 特别 是禁 止职员 离 职后 一 定 期 间 内从 业 于或 创建 与 原企 业 业务 范 围相 同的企 业 。2 是 , _但 一 根据 宪 法 和其他法 律 的规 定 , 民有劳 动就业 权 和 自由择 业 公 权 。这 意 味着 , 竞业 禁 止 的规 定 , 然在 本质 上 与 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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