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时代: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统一尺度

合集下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其他经济案件审理地方债务【发文字号】皖高法[2013]470号【发布部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3.12.19【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3】47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审判专业委员会2013年12月16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层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审判专业委员会2013年12月16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为公正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借款合同或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

第二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借款人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第三条出借人或借款人为两人以上的,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的,应当通知其他出借人参加诉讼;出借人仅起诉一个或部分借款人的,可以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第四条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诉讼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一般不依职权追加借款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诉讼时借款人已经离婚,出借人申请追加借款人的原配偶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

民间借贷案件审查要点之当事人间借贷合意的认定

民间借贷案件审查要点之当事人间借贷合意的认定

民间借贷案件审查要点之当事人间借贷合意的认定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是否有就借贷事宜达成合意是审理案件的根源。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二)意思表示真实……;”倘若法院认定了当事人之间借贷意思表示不真实,双方并没有形成借贷关系,则出借人将难以主张对方还款。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通常按照以下顺序审理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1、以《借款合同》判断双方的借贷合意。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通过合同,当事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意思自治。

因此。

存在正式书面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借贷合意的有力证明。

在处理实务案件过程中,笔者也遇到过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而借款人却否认其借款意愿,主张合同是受胁迫所签订的情况。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胁迫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此时提出自己是受胁迫签订借款合同的当事人,需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并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2、审查借据等债权凭证以判断双方借贷合意日常生活中对于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当事人不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仅仅出具借条等凭证是常事,此情形下借款人在法庭上通常会对借贷关系予以否认并以其他法律关系进行抗辩或反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原告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若是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而以上原告所要提交的证据需要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何娅、曹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娅、曹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娅、曹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31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小丽傅敏胡张映雪【审理法官】龙小丽傅敏胡张映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娅;曹佳【当事人】何娅曹佳【当事人-个人】何娅曹佳【代理律师/律所】张妮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崔光钧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杨喆仁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妮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崔光钧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杨喆仁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妮崔光钧杨喆仁【代理律所】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娅【被告】曹佳【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何娅是否与曹佳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曹佳应否对案涉款项承担还款责任。

仅有转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即建立借贷法律关系,根据(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何娅是否与曹佳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曹佳应否对案涉款项承担还款责任。

何娅上诉认为其向曹佳账户转款7万元,曹佳在微信及电话录音中均未否认要归还借款的事实,故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建立借贷法律关系,曹佳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对此本院认为,仅有转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即建立借贷法律关系,根据(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民间借贷合法的历史及依据

民间借贷合法的历史及依据

民间借贷合法的历史及依据
蜀山小伙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嚷嚷,皆为利往”。

这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

民间借贷,自古有之,法无禁止,也无需禁止。

经济市场化、利率自由化、汇率国际化、金融信息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款,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物相应有效。


二、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分析
符合下列情况的均属于民间借贷:
1:“一对一”民对企: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抵押贷款;
2:“多对一”民对企: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抵押贷款;
3:“一对一”民对民: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抵押贷款。

三、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定
在银监会和法律规定下的范围内,民间借贷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均合法,受国家法律保护,但该90年代的司法解
释必将被打破。

四、合法放贷的“六条底线”
主体合法、利息、资金自有、来源合法、用途不违法、意思表示真实。

五、民间借贷的高压线
企业以借贷名义
--向职工非法集资
--向社会非法集资
--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上述情况将构成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何旭、龙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旭、龙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旭、龙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5【案件字号】(2020)湘05民终2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云罗俊辉李习生【审理法官】姚云罗俊辉李习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旭;龙波【当事人】何旭龙波【当事人-个人】何旭龙波【代理律师/律所】唐磊鑫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魏怀志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磊鑫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魏怀志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磊鑫魏怀志【代理律所】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何旭【被告】龙波【本院观点】因上诉人上诉提出通过银行转账已偿还绝大部分借款的诉请理由,而被上诉人一方主要针对其在二审新的辩解观点补充举证,故不视为逾期举证;上述新证据中银行流水记录有开户银行章,微信记录明确载有何旭原所使用电话号码,符合形式要件的要求,上诉人一方又不能提供反证证明系伪造,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对上述新证据予以采纳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之一。

该借条由本案借款人何旭亲笔书写,何旭对此真实性不持异议,“借条"的重点内容应在借款金额、利率、时间等要素,表述为“现金"亦可以是与含有财产价值的其他“物品"相区别,且在出借金钱的交易习惯中,出借人一般不会在意此类表述。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特别授权反证新证据质证逾期举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主要形成的争执焦点有:1、按何旭亲笔借条上所写是借“现金",而龙波提交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辅证,能否认定双方本案借款实际已借出?2、双方互有转账往来,何旭通过其账户在2015年1月至9月出龙波银行账户转款15万元,应否据此认定何旭实欠龙波借款本金只剩1.65万元?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一、二审提交的证据及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关于对何旭亲笔借条所写“现金"性质的理解。

彭聪、谢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聪、谢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聪、谢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6【案件字号】(2022)湘06民终16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伟良【审理法官】张伟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彭聪;谢民【当事人】彭聪谢民【当事人-个人】彭聪谢民【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彭聪【被告】谢民【本院观点】上诉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所交25000元房租是基于双方合作关系应当承担的费用,被上诉人以收条及收条载明的内容“不能合作此款认为借款”向上诉人主张借款的理由成立,其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所交25000元房租是基于双方合作关系应当承担的费用,被上诉人以收条及收条载明的内容“不能合作此款认为借款”向上诉人主张借款的理由成立,其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一审判决上诉人偿还借款及赔偿资金损失并无不当,二审亦予确认。

综上,彭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上诉人彭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7:11:51【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20年6月27日,谢民刷卡支付房租25000元。

同日,彭聪向谢民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谢民现金贰万伍仟元(25000元)。

南京路房租一季度。

彭聪,2019年6月27日。

”并在收条下方空白处备注字样:“不能合作此款认为借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温中法[2013]20号【发布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3.01.24【实施日期】2013.0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20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现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系内部文件,请勿外传。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本院下发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温中法〔2012〕143 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温州两级法院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所涉部分热点、难点问题统一了裁判尺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为解决不同时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不同需求,本院审判委员会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召开会议就《意见》的形式及部分内容的修改进行了讨论。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问题1、会议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人民币、港、澳、台币、外币、或者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

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依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效力2、认定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效力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 号)。

根据该批复,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考虑到非金融企业与个人间的借贷行为在符合刑法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下可能构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因此会议强调,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法向社会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以及非金融企业从事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均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

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现爆炸式增长,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

“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

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

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时代: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统一尺度
《意见》对非金融企业特定情形下的集资行为及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予以确认。

具体而言,对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意见》认为只要企业不具备以借贷名义向职工和社会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或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等情形,应认定为有效;对企业在单位内部针对本单位职工集资并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意见》明确只要企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则认定该借贷行为有效;对非金融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所需,向其他企业借款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意见》规定该种借贷行为有效。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意见》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重点,兼顾夫妻中非举债方的利益,明确了债权人与夫妻中非举债方不同情形下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出借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所负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外,法院对出借人的主张一般予以支持;借款人的配偶以借款人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为由进行抗辩且有证据证明,同时借款人又未能举证证明借款实际用途的,则法院将结合借款金额、频率、款项去向以及出借人与借款人夫妻之间的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此外,出借人就借款人婚前所借款项向借款人及其配偶主张权利,并能够证明该借款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法院将予以支持。

出借人与借款人的配偶存在近亲属等特殊关系且借款人夫妻已经离婚,出借人若只起诉借款人,借款人能够证明其婚前所借款项确实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而提出追加原配偶共同参加诉讼申请的,法院将对借款人的申请予以支持。

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他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或无对价受让债务,债权人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保证责任或偿还责任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利息如何认定
为依法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意见》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下简称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利息超过司法保护幅度为由,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利息的,一般不予支持。

债务尚未履行完毕,法院可以依职权对借款人已
支付的利息是否超过四倍利率标准进行审查;若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超过四倍利率标准的,超出部分冲抵借款本金。

其二,借贷双方对应当支付的利息有约定,但对利息计算标准约定不明确,双方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不一致的,就低认定利息计算标准。

其三,当事人双方对实际执行的利息计算标准有争议,除出借人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低于借据约定的利息结算标准或有确凿证据足以否定借据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外,法院一般会对借据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予以认定。

民间借贷时效如何认定
《意见》规定,出借人对借款本金的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对利息的请求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对借款人的抗辩不予以支持。

而对于出借人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未在保证期间提出抗辩的,法院仍依职权对出借人有否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事实进行审查。

出借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仍自愿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不予干预。

备案登记材料证据效力受肯定
陈有为认为,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制度,对于掌握主流民间融资规模、利率及流向等情况,加强民间融资风险防范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化、阳光化。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功能,引导融资主体特别是法人实体进行民间融资备案登记,《意见》明确将依法确认权利人提供的其在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相关材料的证据效力。

法院如何审查民间借贷
《意见》指出,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并主张该借据系借贷双方对往来款项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债权人应当对双方往来的借贷金额、期限、利率、款项交付、本息偿还等借贷合意、借贷、结算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

债务人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证明。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可以视案情需要,依据职权进行调查或者要求借款人就部分事实进行举证。

若债权人持有的借据确系借贷双方结算后所重新出具,法院会注重审查该借据的形成过程以及是否存在高利、复利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